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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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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及其影响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隔离”平等与否?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Brown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347U.S.483【1954】),是美国最高法院1954年审判的一个着名判例。该判例顺应了美国当时民权运动的历史潮流,推翻了最高法院先前确立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最终导致了一场美国人生活中的社会与文化革命。今天,当我们重新审视这一判例史的时候,不仅对这些名垂青史的大法官当年的智慧和勇气唏嘘不已,更重要的是要探究:为什么在宪法条文只字未变的情况下,对“隔离”究竟是否平等的问题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回答?在这些完全不同的司法解释后面,蕴涵着怎样的法理学问题?

一、“隔离但平等”原则:

“隔离”,指的是种族隔离。美国的种族问题十分复杂,可以说基本构成美国社会和政治的焦点问题。立宪建国时,北方和南方达成妥协,允许南方保留奴隶制。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在这种理念下怎能容忍奴隶制?最终,美国爆发了南北战争。

这场战争解放了南方的黑奴,并通过了三条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第十四条修正案承认黑人的公民地位,并以限制州权的形式对种族平等保护作了权威表述:“任何人,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者,均为合众国及所居住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限制合众国公民特权或豁免的法律。任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对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拒绝给予法律的平等保护。”①第十五条修正案则保证了黑人的选举权。

这三条修正案,特别是第十四修正案关于法律的平等保护条款,把《独立宣言》中的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变成美国人民的一项宪法权利。这标志着美国人民争取法律平等保护的斗争获得了历史性成果。

但宪法的通过和宪法的实施是两回事。美国最高法院在早期解释和适用第十四修正案的一系列判例中严重地限制了这项宪法权利。其中,确立“隔离但平等”原则的普莱西案②就是一个影响大而深远的恶劣判例。

1890年,路易斯安那州立法规定,在州内运输旅客的列车应为白人和有色人种提供隔离但平等的车厢和服务设施。旅客如坚持要留在不符合其种族的车厢里,则属于犯轻罪。一个名叫普莱西的混血儿,因为有八分之一的黑人血统,属于有色人种。当他拒绝坐到专供有色人种乘坐的车厢时,被逮捕并被新奥尔良郡刑事法庭法官弗格森判决有罪。普莱西不服,一直将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在一名大法官缺席的情况下,以七比一通过大法官布朗(J.Brown)撰写的法院意见。

布朗认为:“第十四修正案的目的,无疑是实现两个种族在法律面前的绝对平等,但它不会被设想为取消基于肤色的区分,或实现和政治平等不同的社会平等。在黑白种族易于发生接触的地方允许甚至要求其隔离的法律,并不必然隐含着任何一个种族低劣于其他种族的意思。”

布朗认为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法律,一种是干涉黑人政治平等的法律,对此最高法院曾明确裁定属于歧视性质;另一种是要求在学校、剧场和公共交通工具上把两个种族隔离的法律,“如果两个种族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平等,那幺一个种族不可能在公民或政治意义上低劣于另一个种族。如果一个种族在社会上比另一个种族低下,那幺宪法并不能使它们平起平坐。”

③布朗的意见暗示,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旨在保证“政治”平等而不是“社会”平等。在南北战争前,《独立宣言》中的“人人生而平等”中的“人”,并不包括奴隶、黑人、以及妇女。美国第七任总统杰克逊出身贫寒,入主白宫后,极力主张人民主权,强调人人政治上平等。但在他心目中的“人人”,也不包括黑人和妇女。他认为,在任何公平政府下,始终存在社会差别:“人类不可能用制度来促成能力、教育或财富的平等。”④所以,当第十四修正案通过后,在如何理解和解释“法律的平等保护”时,仍然避免不了历史的局限。

平心而论,布朗的意见并未脱离当时美国的政治和法律的主流文化。

认识这一点对于理解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推翻普莱西判例的法理学意义至关重要。

普莱西案确定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事实上成为美国在通过第十四修正案后继续实行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政策的宪法根据,影响深远。它导致美国,尤其是南方普遍实行种族隔离,其范围扩大到“教堂和学校、居住和工作地点、甚至日常的吃喝……所有的公共交通形式、运动和休闲场所、医院、孤儿院、监狱、收容所,甚至是殡仪馆、太平间和墓地”⑤这种隔离打着平等的幌子,它不是简单地将黑人与白人分开,而是将黑人隔离在外,使黑人被迫低人一等。

这正如普莱西案唯一的反对者哈伦大法官在其强烈的反对意见中所指出的:“我们一向吹嘘,我国人民享受的自由超过任何其他国家的人民。但这种吹嘘难以自圆其说:法律实际上把我们一大批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公民,打上奴役和堕落的烙印。在列车车厢上为旅客提供‘平等’设施的假象,并不能误导任何人,也不能为它所产生的过错解脱。”他断言:“在我看来,未来将证明今天的决定和本院决定的‘蓄奴案’(Dred Scolt Case)几乎同样有害。”⑥历史证明了他的断言。

二、布朗案Ⅰ:

布朗案是一个由堪萨斯州、南卡罗来纳州、弗吉尼亚州和特拉华州的四个有关的案件合并审理的案子。布朗的家位于堪萨斯州的托皮卡市,当地的学校实行种族隔离政策,他家的

孩子不得不到一英里外的黑人学校上学。1950年9月,布朗的女儿林达要上三年级了,他带着女儿到附近的白人学校试图注册,遭到拒绝。布朗遂向美国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求助。

美国的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NAACP)是个声名显赫的民权组织,成立于1909年,为反对种族主义、保障黑人的宪法权利开展活动,在呼吁修改法律方面是最成功的。1939年,协会的法律辩护委员会成立,起到了人权运动的合法武器的作用。本案就是它们十多年来法律行动的高潮。

当布朗找到有色人种协会,后者也正在寻找案件挑战“普莱西原则”,因为时机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为美国的黑人提供了绝好的发展机会。这首先是战争的紧迫需要,黑人与白人一样参军作战并表现出英勇和忠诚;其次是战争工业的膨胀造成的就业机会使得大量黑人从南部涌入北方,他们政治和经济地位的提高直接影响了选举的格局;第三,战争的宣传使人们确信美国是与纳碎种族主义进行殊死斗争的英雄,而这一美好形象与国内的种族隔离现实却是格格不入。这些都迫使美国当局不得不采取一些措施来尽量消除种族隔离现象。战时的罗斯福政府扩大了黑人在联邦机构的就业机会,杜鲁门总统在1948年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废止了军队中的种族隔离。战后的国际局势使美国陷于严重的外交窘迫:“种族歧视为共产主义宣传的磨房送去了待磨的谷物。它亦让友好国家对我们在多大程度上坚信民主产生疑问”。⑦不管是国际舆论还是国内因素,都使有色人种协会下决心从法律上挑战“普莱西原则”。

这个挑战是由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法律辩护和教育基金会总顾问、后来的最高法院大法官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Marshall)发起的。马歇尔是个黑奴后裔,毕业于霍华德大学法学院,毕业后长期在有色人种协会的法律辩护和教育基金会工作。他在最高法院赢过29场官司。1961年,肯尼迪总统提名马歇尔担任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遭到南方参议员的百般阻挠,但最终还是通过了参议院的批准。1965年,约翰逊总统提名马歇尔为第一位黑人联邦检察长,两年后成为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位黑人大法官。马歇尔1991年退休,1993年去世,终年85岁。

1951年3月22日,布朗的律师向堪萨斯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禁令禁止托皮卡在公立学校继续实施种族隔离政策。地方法院在审理后于当年的8月3日作出了裁定:鉴于“普莱西原则”一直没有被最高法院推翻,甚至也没有受到严重质疑,尽管最近的一些案子稍稍有一些改动,但法院仍不得不拒绝布朗及其他原告获得禁令的请求。

1951年10月1日,原告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1952年6月9日,最高法院决定受理,并同其它几个类似的案子合并审理。同年12月,本案在最高法院第一次开庭,主持审理的是最高法院第十三任首席大法官文森(Frederic Vinson),他表示不准备推翻“普莱西原则”。他认为,在国会没有任何行动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很难禁止种族隔离。

其他有三名来自南方的大法官支持文森。但另一方是5名大法官,构成多数意见,他们打算推翻“普莱西原则”,但在许多具体问题上仍有分歧。尤其是对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究竟应如何解释,困难重重。

很显然,如果第十四修正案意在废除种族隔离,那幺最高法院对它一直在误读。纠正自己是不容易的,在如此重大问题上纠正自己是更不容易的。尤其是,以简单多数,5比4去通过裁定推翻“普莱西原则”

风险极大,搞不好会引起全国性的对抗和分裂。美国的大法官不愧是人中豪杰,他们不仅精通法律、智力超群,而且熟谙美国政治与社会生活,从而能在解决具体的棘手问题时展示出非凡的智慧。多数派在此时选择了“拖”,决定来年再举行一次法庭辩论。

1953年9月8日,文森因心脏病突然病逝。历史给了本案一个巨大的机遇,厄尔·沃伦(Earl Warren)就任首席大法官。被誉为改变美国的大法官沃伦出生于洛杉矶,父亲是来自挪威的移民,一个铁路公司的修理工。他自己早年也在铁路上工作,亲身感受过劳苦大众的生活境遇。大学毕业后,除短暂从事过私人执业律师,一生都在从事“公共服务”。他当过18年的检察官,当过州司法部长,当过12年州长。沃伦是一个领袖级的人物,他曾经是一个非常受欢迎的州长,以至于在竞选连任时可以同时获得两党的提名。最终,他将目光投向全美的政治舞台,当他辞去州长准备担任联邦司法部的副部长时,机遇把他推向了一个更大的舞台——联邦最高法院。沃伦1969年退休,1974年去世,终年83岁。

第二次开庭由于文森的突然去世和沃伦的就职推迟到12月8日。

开庭前最高法院指示各方律师先集中讨论三个问题:

第一、当初国会制定、各州批准第十四修正案时是否考虑过、是否理解到修正案将废除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

第二、假定当初国会和各州都没有理解到第十四修正案会立即废除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那幺这个修正案的制定者和通过者是否有意:

(a)以后国会可以行使修正案第五款所赋予的权力,废除这种种族隔离?或者(b)让法院根据未来的情况将修正案解释成可以废除这种种族隔离?

第三、如果对第二个问题的答复仍然不能解决问题,法院在解释修正案时是否有权废除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

布朗案的当事人为回答上述三个问题聘请了当时最着名的宪法和宪法史专家作了大量的专题阐述。这些阐述使得法庭对于社会上对第十四修正案的理解状态以及对国会和法院各自适用第十四修正案的权限的态度有所了解。可以说,沃伦法院在试探面临的风险。

12月12日,沃伦第一次主持最高法院内部关于布朗案讨论会,他让每个大法官都不要急于投票表决,而是进行非正式讨论。他在首先发言中回顾了二战中收容日本人的案件,他当时作为加州的司法部长,支持强制执行联邦政府的命令,将所有日裔美籍公民迁移到集中营去。他将此经历“视之为界分他一生的重要时刻”,因为“对于日裔美籍儿童被迫迁离他们家庭时的恐惧表情,仍历历在目,记忆犹新”。⑧如此动情的演说,一开始就把法院要讨论的问题框定为一种道德上的争议。沃伦断言,种族隔离的基础、普莱西原则的基础都是建立在有色人种天生劣等的观念上。这就会迫使每个大法官在投票时面对自身的道德观念。沃伦还分析了废除种族隔离后各州可能的反应,可能会造成冲突,这需要最高法院的智慧,即用一种宽容的方式解决问题,将情绪和冲突降低到最低限度。

沃伦不愧是一个政治家。他意识到解决如此棘手的问题,首先要在最高法院内部形成一致意见。讨论会后他多次和不同意见的大法官沟通,他将杰出的政治平衡和协调能力带进了最高法院。他起草的判决书避免了一切可能刺激情绪的语言,可能缺少了一些清晰的判断,但却达到了一种尽可能广泛的法律和道德的共识。

1954年1月16日,沃伦第二次主持布朗案讨论会。会议讨论了废除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的实施问题。许多积极赞成废除种族隔离的大法官都对实施前景表示了担忧。后面我们将看到这些担忧并非多余,它有助于最高法院乃至全国的法治力量的持续多年的努力。在这次会上仍有大法官里德(Stanley Reed)不惜以1:8表示反对。但沃伦绝不放弃,多次和他交换意见,最终直言相告:“现在这个案子就剩你一个人反对了。你应该确定一下,这样做是否真的对国家最有利。”里德终于意识到,公平对待黑人要比简单地遵循普莱西案更重要。

⑨1954年5月17日下午12点52分,九位大法官一起来到最高法院,宣判开始了,全世界的新闻编辑都在静待这一时刻。一反惯例,这次没有把判词抄本事先印发给记者,因此他们对案子究竟会怎幺判一点都摸不着头脑。在现场气氛极其紧张的情况下,沃伦开始宣读他那低调平缓的判决书。判决书全文尽管很短,但在宣读法院的结论之前,沃伦的论述并非一开始就能显示自己的立场,所以听者都得竖起耳朵静听。

沃伦首先声明,法庭的两次辩论和法院自己的调查尽管说明了第十四修正案制定和通过时的一些情况,但都不足以解决法院现在面临的问题。一方面我们无法确知通过第十四修正案时国会和州的心里究竟是怎幺想的;另一方面当时的公共教育状况与现在大为不同。所以用“原意说”解释宪法不能解决本案的问题。

接下来,沃伦用大量的篇幅描述“历史的变化”,他小心翼翼地将范围限于“教育”并且是“公共教育”,他甚至专门提到了普莱西案件涉及的不是“教育”而是“交通设施”。这些良苦的用心避免了对整个南方生活方式的正当性提出质疑。

但本案将种族隔离对公立教育的影响直接提了出来。尽管法院已经查明本案中的黑人学校和白人学校在校舍、课程、师资和其它“有形”因素方面已经平等或趋于平等,但法院已不能仅仅比较这些“有形”方面,而必须考察种族隔离本身对公立教育的影响。沃伦写道:

“探讨这一问题时,最高法院不能把时钟倒拨到第十四修正案通过的1868年,或者裁定普莱西案的1896年。最高法院必须按照公立教育的充分发展和它在美国全国生活中现在所处的地位来考察公立教育。

只有这样才能确定,公立教育中的种族隔离是否剥夺本案所有当事人的法律平等保护。”⑩时钟无法倒拨,表明沃伦否定“普莱西原则”的正当性是强调历史的变化。按照沃伦的判决逻辑,他一方面说明了公立教育在今天美国的“充分发展”;另一方面也提出了种族隔离的社会和心理含义也发生了历史变化,普莱西案件时可能无法享用今天的研究成果,沃伦破天荒地在这里加了一个注,援引了七部社会学和心理学着作,证明种族隔离使黑人有低人一等的感觉,而这种感觉影响孩子的学习积极性。鉴于以上查明的事实,最高法院的结论是:在公立教育领域,“隔离但平等”原则无立足之地。隔离的教育设施天生就不平等。因此最高法院裁定,本案原告和情况类似的其他人,都被剥夺了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障的法律平等保护。

我们在这里看到了两种不同的宪法解释方法:一种是“活的宪法”

的解释方法,即宪法的含义随着变化了的情况而变化。在本案,沃伦一再强调由于公共教育意义的重大变化以及强制性的种族隔离的社会意义的重大变化,必然导致对宪法解释的变化。因此,按照这种解释方法,普莱西案即使今天被否定,它当初也是正确的;另一种解释方法则相反,即当沃伦宣布“隔离的教育设施天生就不平等”,因而普莱西案确立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无立足之地”时,他等于在宣称宪法的含义是不会变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不管在什么时间都是违反宪法的,因而普莱西案在1896年的判决是错误的。为什么两种矛盾的方法和逻辑在一份短短的判决中混淆在一起,原因在于宪法文本规定的抽象权利与社会公平的具体要求之间的冲突。

宪法自身的特点就是高度的概括性与抽象性,是原则与规则、目的与价值的整体性表达。美国宪法的公民权利条款,其理论来源是近代自然权利理论。自然权利之于国家与政府乃是一种道德权利,这些道德权利被纳入宪法文本之中转化为宪法权利之后,则依然具有道德属性。所以,对于宪法权利条款例如本案中的第十四修正案的解释就不仅仅是一种语义学解释,它还是一种道德哲学解释。什么是平等?

种族隔离究究竟平等与否?对它们的判断必须立足于道德观念,或者说离不开法官自身的道德观念。由于道德观念是不断发展的,因而在法律文本不变的情况下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在本案中看到的明显的逻辑矛盾,正是深入理解美国宪法实践的精妙所在。

沃伦最后指出,由于本案是一个集体诉讼,也由于本案裁定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以及各地情况的差异可能导致的复杂性,最高法院早就考虑到适当救济必须先解决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是否违反宪法这一首要问题。现在最高法院已经宣布,这一隔离剥夺了法律的平等保护。为了充分帮助各地制定判决,最高法院现将案件发回,要求各方根据第二次法庭辩论时最高法院提出的第四和第五个问题(后面详述)提出进一步的意见。

一年后,最高法院经再次开庭后作出了关于本案的第二个意见,史称布朗案Ⅱ[11]。

三、布朗案Ⅱ:

布朗案的特殊性在于它首先宣布了在公立学校实行种族隔离是违宪的,但并没有具体命令哪个被告必须立即、或在什幺时间接收原告方的孩子入学。最高法院将这个问题交给了地方法院,也就是说将整个布朗案的具体实施交给了地方法院,但最高法院认为对实施问题必须有一个意见,列明供下级法院考虑的种种因素,而不是将一切问题都推给下级法院。

为此,最高法院让各方对第二次法庭辩论时提出的第四个和第五个问题做准备,第四个问题是:

如果判决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违反第十四修正案,(a)是否一定接着要有一项判决,规定在正常的校区地理范围,黑人孩子应立即录取到他们选择的学校;或者(b)最高法院是否可以在行使其衡平权时,允许从现存的隔离制度逐步地调整到不根据种族区别的制度?

第五个问题是:

根据第四个问题,再假设最高法院按照第四个问题中的(b)规定的目的行使衡平权,(a)最高法院是否应在这些案子里制定详细的判决;(b)如果是,判决应涉及哪些问题;(c)最高法院是否应任命一名法官特别助理听取证据,以便为这些判决推荐特别的条件;(d)最高法院是否应把案子发还给一审法院,并指示他们如何在这些案子里制定判决;如果是,最高法院的指示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一审法院应根据哪些程序,为更加详细的判决制定特别的条件?

1955年4月11日,最高法院就上述问题举行法庭辩论。代表南方的律师罗杰斯尖锐地提出,“虽然不能把时钟倒拨到第十四修正案通过时的1868年,或者裁定普莱西案的1896年,但也不能把时钟拨快到2015年或2045年。”[12]这实际上是说,现在不可能实施废除种族隔离。

1955年4月16日,沃伦主持布朗案Ⅱ讨论会,提出了最高法院应该就如何落实布朗案出具一个意见,而不是一份正式裁定,该意见将列明供下级法院考虑的种种因素。大法官布莱克不同意沃伦的意见,他出身南方,深知南方绝不会轻易放弃种族隔离,因此他认为最高法院在废除种族隔离的策略上应该是一步一步地走,不要颁布无法实施的意见,宁可判决只针对本案的当事人。但考虑到最高法院意见一致的重要性,布莱克愿意放弃自己的反对意见,支持沃伦。

1955年5月31日,布朗案Ⅱ颁布。沃伦在全体大法官的支持下再次为布朗案捉刀:

1954年的布朗案Ⅰ已经宣布,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违宪。联邦与地方的立法都必须服从这一原则,现在考虑的是实施这一原则的救济方式。

完全贯彻上述原则,或许需要解决各种不同类型地方学校的问题。学校当局对阐明、估计和解决这些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法院则必须考虑学校当局的做法是否构成对基本宪法原则贯彻的一丝不苟的诚信。由于原审法院熟悉当地的情况,了解可能需要的进一步听证,所以能够最好地行使司法评估的职能。据此,最高法院认为将这些案例发回原审法院是妥当的。

沃伦强调,在制定与实施判决的过程中,各法院应遵循衡平原则。

从传统上看,衡平原则的特征是救济方式灵活,可以兼顾公众和个人的需要。本案的处理亦要求反映衡平原则的上述传统特征。重要的是,要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尽快将本案原告录取到公立学校,这牵涉到他们的切身利益。顾及这些利益需要在学校制度按照1954年的布朗案中确立的宪法原则进行改革的过程中消除各种各样的障碍。各衡平法院在全面和有效地消除这些障碍时,应适当考虑公众的利益。但是,毋庸赘言,不能允许仅仅由于对宪法原则的理解不同而窒息这些宪法原则的生命力。

尽管需要权衡公众和个人利益,各法院应要求所有被告立即和合理地开始履行布朗案。一旦被告开始履行,法院有可能发现,为有效实施增加时间是必要的。被告则有义务证明,为了公众利益,必须增加时间,并尽早诚信履行。为此,法院可以考虑一些具体的实施问题,例如学校的管理、物质条件,交通制度,人员配置,把校区调整得更紧凑,以建立不根据种族的就读制度,并修改解决上述问题的地方法规。同时法院还应考虑被告提出的任何计划能否足以解决这些问题,能否实现向没有种族歧视的学校制度过渡。过渡期间,各法院对这些案子仍有管辖权。

沃伦最后宣布,最高法院的意见是,在没有种族歧视的基础上,“一直以审慎速度”实施布朗案。[13]

四、“一直以审慎速度”实施布朗案:

法律史上可能没有哪个案件比布朗案更难以实施的了,以至于其难度早在判决时就被法院预料到了,也许增加时间是必要的,但时间长达数年乃至数十年恐怕就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料。考察布朗案的实施比审判更耐人寻味。

作为最高法院判决的案件,尤其是作为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案件,具有强制执行的最高权威,这是毋庸置疑的。在美国这个典型的宪政国家,最高法院的决定是任何人不能抗拒的,否则将导致整个宪政危机。也许,作为政治家的沃伦早就意识到这点,所以在布朗案Ⅱ中提出了“审慎速度”,作为执行布朗案的缓冲。有学者认为:“布朗案真正的妥协之处,存在于布朗案第一个意见书对权利的响亮宣示和布朗案第二个意见书中的调和性说法之间,后者发出的信号是初审法院在执行黑人原告的权利时,可以有自己的时间安排。”[14]时间、审慎速度的提出都是因为执行布朗案有极大的难度,难度主要来源于南方对布朗案判决的“大规模抵抗”。1956年,101名南方议员签署一份所谓“南部宣言”,宣称布朗案判决是非法的,南方各州有权不理睬它。同时,南方发起了弹劾沃伦的运动。一些州的立法机构通过了“拒绝执行”和“表示异议”的决议,后者宣布最高法院的裁决无效;有的命令州和地方当局在其权限范围内采取一切措施维护种族隔离;有的州不再对种族混合的学校提供资金;有的将公立学校交给有足够权力令其关门的州长或州教育委员会直接控制;有的为学生到私立学校就读提供资助;还有的废除强制入学的法律,等等。

但是这些立法大都受挫于联邦地方法院,被判违宪无效。可见,在法律的范围内,南方的抵制是没用的,那就只有来硬的了。

1957年9月,南方的阿肯色州首府小石城爆发了一场震惊全美的“小石城事件”。早在布朗案Ⅰ公布后三天,即1954年5月20日,小石城公立学校的校董会就已经投票决定废除种族隔离,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于1957年9月在公立高中开始实施。9月2日,阿肯色州州长福布斯宣称公众骚乱即将来临,命令州国民警卫队阻止9名黑人学生进入学校。9月3日,艾森豪威尔总统在记者招待会上表态支持福布斯,声称法律不能改变人心。同日,校董会请求当地联邦法院指示,法院下令继续实施业经法院批准的校董会废除种族隔离的计划。此后连续三周,福布斯、艾森豪威尔、校董会、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极端种族歧视主义者和联邦地区法院都被卷入这场难分难解的对抗之中。9月21日,联邦地区法院裁决所谓公众骚乱即将来临的说法毫无根据,州长动用国民警卫队阻止黑人学生入学是非法的。福布斯州长不得不撤走了国民警卫队。9月23日,当9名黑人学生进入学校时,一批白人挑起骚乱。

那天早上艾森豪威尔总统正在华盛顿参加一个会议,他接到了司法部长关于小石城骚乱的紧急电话,并在电话里拟批准发表一个强硬声明:

联邦法律和美国地方法院的命令……绝不容许任何个人或任何恃强行凶的暴众任意加以轻侮。本人将使用国家的全部力量,包括一切必要的力量,制止一切违法活动,使联邦法院的命令得以贯彻执行。

他在电话里听完了声明的原文,有些犹豫地说:“你把这声明送上来。看来我大概不能不签字,但我还要再看一看。”

当天晚上他反复研究了这篇声明,直到上床睡觉仍没有签字。第二天早上9时,司法部长又从电话里传来了小石城的坏消息,暴徒的队伍又增大了,黑人学生待在家里,小石城市长正式请求总统干预。

艾森豪威尔接完电话立即签署了声明。随即,国防部长命令将阿肯色州的国民警卫队置于联邦政府的统辖之下,不让福布斯州长插手,同时陆军参谋长已调遣101空降师的第327大队进驻小石城,8架运输机由肯塔基州的坎贝尔要塞向小石城运送了平定骚乱的伞兵。这是自南方重建时期以来,南方因种族问题违抗中央而导致军事管制的第一次,震惊了南方也震惊了全国。艾森豪威尔总统当晚在电视讲话中说:

“我们的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基础就在于总统和政府执行部门一定会支持和保证联邦法院的一切决定得以实施,甚至必要时,使用总统所能使用的一切手段。除非总统这样做,否则必将导致无政府状态。”[15]艾森豪威尔不惜动用军队,虽然主要目的是维持秩序,不是对布朗案本身表示支持,但这对布朗案的实施影响巨大,同时也表明了美国法治原则的威力。我们知道,他事实上是反对布朗案的判决的。如前所述,他认为布朗案的判决侵犯了像小石城那样一些地方的根深蒂固的习惯和传统,并说法律不能改变人心。因为布朗案,他甚至声称,提名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是他一生中犯的最大、最该死和最愚蠢的错误。但是,无论他个人看法如何,正如他自己所讲,“是无关紧要的。

必须看到这是法律,而我作为美国总统,有责任使法律贯彻执行。”

但小石城校董会已不堪忍受当时的混乱局面,校方也无法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他们向法院请求暂缓两年半实施废除种族隔离的计划,同时将9名黑人学生送回隔离学校。联邦地区法院批准了这一请求,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受理并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决定。

布朗案下达后,面对南方大规模的抵制,最高法院大都保持沉默,但这次小石城的尖锐对抗,使它必须坚持自己的权威,沃伦再次撰写了获得一致通过的裁决。[16]裁决宣布,最高法院不能支持以各种借口推迟废除种族隔离,从而剥夺黑人孩子的宪法权利。沃伦强调,小石城发生的所有情况都是直接由于阿肯色州长和州议会决定抵制布朗案造成的。根据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的联邦司法当局是解释联邦宪法的最高机关的原

则,最高法院在布朗案中对第十四修正案的解释乃是全国的最高法律,对各州有拘束力。库伯案宣判后,福布斯州长下令关闭了小石城所有的公立高中,导致小石城的公立高中教育在整整一年中限于停顿。在联邦地区法院宣布州关闭学校的决定违法后,公立高中才得以恢复,并象征性地进行废除种族隔离。

库伯案后,南方的顽固派感觉到压力越来越大,他们不得不服从法院的权威,同时也必须考虑时代的进步。但在南方深腹地的几个州,顽固势力仍在负隅顽抗。他们不惜以暴力抗法、煽动骚乱、甚至对峙联邦政府,其中最典型的事件就是密西西比大学的“一夜暴乱”。

密西西比州是美国南部最落后、最封闭的州,也是种族歧视最严重的州,因此也是最难实施布朗案的州。1961年5月,一个名叫詹姆斯·麦瑞迪斯的黑人学生向密西西比大学提出入学申请。他是一个曾在美国空军服役9年的退伍军人,在入学申请书中他附了一段说明:“我是密西西比州黑人美国公民。鉴于在这新的时代我国教育制度正在发生着的种种变化,我相信你们不会对我的入学申请感到诧异。我当然希望对我申请的处理能给密西西比大学和密西西比州增添光彩。”但校方并没有“增添光彩”,而是以一串学术性的复杂理由拒绝了他的申请。麦瑞迪斯没有妥协,并得到了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支持,后者派出律师为他打官司。从1961年6月起,官司几经反复,最后到第二年的9月经联邦最高法院才予终审,命令密西西比大学立即准许麦瑞迪斯入学。法院命令下达后的第二天,密西西比州州长罗斯·本内特即在电视上发表讲话,宣称他下面的州政府官员宁可坐牢也不能执行法院的命令。

1962年9月20日,麦瑞迪斯在司法部官员和法警的护送下第一次来到大学注册。他们遇到了本内特州长,本内特向他们宣读了一项“现在以及今后永远不许麦瑞迪斯进入校园”的命令。司法部官员当即指出这是藐视法庭行为,本内特不予理睬。为避免直接冲突,法警没有强制执行法院命令,退了回去。接下来的法律行动必然是追究校方和州长的藐视法庭罪。在美国,抗拒法院命令构成藐视法庭罪是天经地义的。这时校方妥协了,宣布接收麦瑞迪斯入学。但本内特仍不肯退让,他扬言对校方的“投降”感到“震惊”,并宣布任何联邦政府人员要是干涉密西西比人执行自己的职责都将予以逮捕和监禁。肯尼迪总统的弟弟,时任联邦司法部长的罗伯特·肯尼迪打电话向本内特指出,密西西比州的居民,包括州长,都是美国公民,都应遵守美国的法律。本内特说:“我认为密西西比州的法院不低于任何法院,我将服从密西西比州的法律。”

在校方妥协后,麦瑞迪斯第二次到学校试图注册。但是迎接他们的仍然是本内特以及一大群围观起哄的人。州长说,大学的负责人不能履行注册的承诺了,因为他们被州议会的一个调查组传去了。就这样,麦瑞迪斯第二次入学仍然受阻。

在双方僵持的这段时间,由于本内特的强硬态度,当地民众的情绪已经被煽动起来。密西西比大学的教师不安地注意到校园里来自南部各地的人越来越多,这些人横眉竖眼、气势汹汹,多数带有武器。

当联邦第五巡回法院判决本内特犯藐视法庭罪后,本内特躲了起来。

9月26日,麦瑞迪斯第三次入学,但这次迎接他们的是副州长保罗·约翰逊带领的一批州警和县警,所以他们又被挡了回去。

但此时本内特已经感到害怕了,一方面是法院和联邦政府的压力;另一方面是日益激烈的群众情绪。他决定要一个体面的退让,于是和司法部长达成一个秘密协议,由他和副州长守在校园门口阻拦,两边站着徒手的州警,当司法部官员带领的30名法警护送麦瑞迪斯到达校门口时,司法部官员和30名法警都拔出枪来,这时密西西比人就向两边让开,麦瑞迪斯就可以从大门走进去注册。如此,他就可以宣称是为了避免流血而屈服的。当天(9月27日)下午,麦瑞迪斯第四次去注册,但还没到校门口就返回了。原来,现场的局面根本无法控制,州警带不带武器无关紧要,聚集的群众所带的武器足以对付联邦法警。如果法警先拔出枪,危险显而易见,因为只有本内特知道协议,也许只有他一个人会让开路。他在现场等候时才想到了这一点,于是赶紧打电话给司法部长说现场局面无法控制,协议无法履行。

联邦政府终于无法容忍了,开始商议动用武装力量并准备总统可能签署的文件。第五巡回法院宣判本内特犯藐视法庭罪,并规定如果麦瑞迪斯在10月2日前不能注册入学,则本内特每日要罚款1万元。

肯尼迪总统已经准备发表电视讲话,将整个事件向美国人民公布。本内特终于同意让麦瑞迪斯在星期天(9月30日)下午秘密进入学校。

大约在当地时间下午5时左右,司法部副部长卡曾巴赫带领400名法警护送麦瑞迪斯,经不大使用的西门进入了学校。麦瑞迪斯被悄悄地带到了校园一头的一栋楼里,而卡曾巴赫和法警队伍则在另一栋楼里建立了指挥所。

及至日落密西西比河西时,消息已传遍了全市,大规模的骚乱已不可避免。暴徒们找不到麦瑞迪斯,就向“爱黑鬼的杂种”法警进攻,法警被命令不得实弹还击,只能用催泪瓦斯保护自己,结果有160多人受伤。骚乱中有两人被打死,一个法国记者和一个围观者。待命的正规部队于5个多小时后抵达,并不得不一路打进校园,有40多人被打伤。黎明前,骚乱终于被平息,共逮捕了200多暴徒。早晨8点,麦瑞迪斯在两名法警的陪同下步入被打得破烂不堪的办公楼,平静地办理了注册手续。

密西西比的一夜暴乱震惊了全世界,并促使美国的民权运动走向高潮。1963年是林肯颁发“解放黑奴令”的100周年,全美先后有800多个城市发生示威和骚乱。8月28日,全美25万黑人和白人到首都华盛顿参加集会和游行,抗议种族隔离。马丁·路德·金发表了着名演说《我有一个梦想》,呼吁以非暴力方式结束美国的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1964年马丁·路德·金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同年7月3日,约翰逊总统签署了1964年《民权

法》。该法律全面体现了布朗案的原则,为联邦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联合运用国家权力推进种族平等、废除种族隔离铺平了道路。从此,一直以“审慎的速度”实施的布朗案明显加快了速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切顺利。围绕着实施布朗案的诉讼仍然数量巨大,有关种族隔离的纠纷继续缠绕着沃伦后的伯格法院、伦奎斯特法院……。

1997年,在“小石城事件”40周年纪念会上,克林顿总统回忆了他当年11岁在附近上学的经历,对白人学生欺负黑人学生的情景记忆犹新。但他强调说,“尽管美国废除了法律上的种族隔离,事件发生地的这所高中,其黑人和白人学生的比例已经是六十比四十,但黑人和白人在其他学校和日常生活中仍然相互孤立。即使在该高中,优等生班、饭厅和鼓动大会上,绝大多数黑人和白人还是分开。各个种族的孩子从一个校门进去,但常常各自跑到不同的厅室。”克林顿承认:“在美国,种族隔离已不再是法律,但它仍然是规则。”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 2017年度课题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教策[2016]1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28 【实施日期】2016.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课题指南的通知 (京教策〔2016〕15号) 各区教委,各高等学校,市教委直管直属单位: 2017年度课题申报工作自即日起启动,课题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课题指南》经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将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题要求 (一)根据《北京市“十三五”期间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纲要》规定,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课题分为十个研究领域: 1.教育宏观战略与政策研究

2.教育基本理论与国际比较研究 3.教育治理体系研究 4.课程、教学、评价改革研究 5.学生发展研究 6.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研究 7.教育资源配置与效益研究 8.教育信息化研究 9.传统文化教育与德育研究 10.生态文明教育与可持续发展教育研究 (二)各领域分为“教育决策咨询研究”、“教育基础理论研究”、“教育教学实践研究”三个研究方向。 (三)2017年度课题类别包括以下六种,分别为: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一般课题。 1.重大课题实行招标制度,申请者不得更改研究题目。重大课题的研究内容应具有创新性,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具有较高理论价值或实践价值。 2.优先关注课题应以课题指南为准,申请者不得更改研究题目,可以根据自己的专长和基础,选取独特的切入点进行研究设计。 3.校本研究专项课题用于资助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现任校(园)级领导主持的以学校为基本单位、与学校改革实践紧密相关、具有较高的组织程度、来源于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解决学校现实问题、教师群体参与的课题。 4.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一般课题的申请者可根据自己的研究兴趣和研究基础,从十个研究领域自行设计课题名称和研究内容申请课题。 申请者填写课题申请书时,需明确填写课题所属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和课题类别。

202年第五届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题库

2020年第五届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九年级题库 中国宪法得诞生和发展历程 1下面哪一年份是部分修改宪法的年份?( )A A1999年 B2017年 C1998年 D1982年 2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 )。D A公民 B国家机关 C国务院 D人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是哪一年制定的?( )A A1954年 B1956年 C1949年 D1982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又称为( )。B A八二宪法 B五四宪法 C共同纲领 D四九宪法《 5《共同纲领》是在哪一年制定的?( )A A1949年 B1956年 C1950年 D1954年 6我国宪法共进行了几次全面修改?( )B A4次 B3次 C5次 D2次 7为何我国于1982年又进行了宪法的修改?( )A A改革开放的需要 B1978年宪法已失效 C国家的根本任务已经完全发生了改变 D只是为了宪法自身的发展 8现行宪法是在1982年几月份制定的?( )A A12月份 B9月份 C8月份 D10月份 9国家宪法日是哪一天?( )A

A12月4日 B12月10日 C9月9日 D8月10日 10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定了宪法,这种制定宪法的权力称之为?( )D A修宪权 B制定规则权 C修法权 D制宪权 11下面是全面修改宪法的年份是?( )C A1988年 B2018年 C1982年 D1999年 12人民是制宪权的主体,人民通过哪一机关行使制宪权?( )D A国务院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政协 D人民代表大会 13现行宪法和1954宪法,都将宪法分为几章内容?( )B A3章 B4章 C5章 D6章 14我国现行宪法经过历次修改共形成了几条修正案?( )C A四十三条 B二十九条 C五十二条 D三十六条 15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置是在哪一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的?( )D A2004年 B1988年 C1999年 D2018年 16 2018年宪法修正案提出,国家倡导( ),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A A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B和谐社会 C讲礼貌 D与人友善 17下列哪一个文明是2018年宪法修正案提出的?( ) D A政治文明 B物质文明 C精神文明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第五条,建立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在卫生部、人事部领导下,对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任务是贯彻《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及其它有关法规和文件,开展全国继续医学教育政策、规划的研究;指导、协调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研究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卫生部、人事部提出建议; 2、研究和提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3、负责拟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基地评估指标体系和远程教育管理办法等; 4、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5、组织选编、出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优秀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 6、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远程教育,推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广泛深入的开展; 7、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卫生部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8、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三章组织 第四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卫生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有关卫生厅(局)、人事厅(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第五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5人。秘书长1人,委员30人左右。一般每届任期5年,如有工作调动等情况,可进行调整。根据工作需要,每1-2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情,可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在委员会休会期间,委托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行使委员会的有关职责。 第六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学科组。学科组成员一般任期3年。学科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布朗案

第十五章 吹响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1954) 美国的奴隶制度在1861年至1865年南北内战后得以最终废除,但种族隔离制度在战后仍然得以存续,种族矛盾依然严峻,有色人种特别是黑人与白人之间的新的矛盾逐渐积累,到二十世纪已极端尖锐,如果再以一场战争而取得种族隔离制的废除,历史进步意义固然巨大,但付出的代价恐怕会更为巨大。幸运的是,在法治的旗帜下,人民运用法律武器开辟了一个新的战场,以宪法为依托,以争取自由和平等权利的一系列案件为代表,终于汇成民权运动的潮流,创造了历史。 在这一系列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对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Brownv.BoardofEducation)的判决最为著名,它吹响了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 一、白人学校拒绝了林达·布朗 奥利佛·布朗生于1919年,住在堪萨斯州的托皮卡,他是一位铁路焊工。布朗家住在铁道不远的一边,离布朗工作的地方倒是不远。布朗家整天都可以听到火车来去的噪声。 因为托皮卡公立学校系统实行种族隔离,布朗的女儿林达·布朗每天上学得先步行一段,赶到车站再改乘公共汽车,穿行21个街区,最后才能赶到她那所专门供黑人孩子念书的小学。距她家仅七个街区远的地方就有另一所小学,可她去不了,因为那是专门给白人孩子设置的,它只招白人学生。 1950年9月,林达将要上三年级了,布朗领她到白人学校,想让她进入这所学校。布朗在政治方面不是狠活跃,下班之后主要的活动就是到当地教堂去做助理牧师,现在,他只是不再想看到女儿被迫穿过调车场去上学。然而,白人学校拒绝录取林达。布朗于是就去向全国有色人种福利促进会(NAACP)在本地的领导人麦肯雷求助。全国有色人种福利促进会早就想找个机会来与教育委员会进行较量了。虽然与其它地方一样,在公共学校等领域的隔离政策是托皮卡的生活现实,但很少有人愿意提出挑战。现在麦肯雷抓住了布朗的这个机会,他认定这是采取法律行动的时候了。 在托皮卡的其他几位非洲裔美国人家长也加入了诉讼。1951年3月22日,布朗等人在协会找的律师帮助下向美国地区法院在堪萨斯的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要求下令禁止托皮卡继续在公办学校实行种族隔离。 二、堪萨斯法院驳回起诉 1951年6月25日至2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布朗和其他非洲裔家长控诉说,他们的孩子要求进入白人学校遭拒。一个叫席拉斯的家长解释了为什么他和其他家长希望自己的孩子进入白人学校:我们并不是要暗示我们的教师不能够教我们的孩子,因为他们非常优秀、聪明,这些老师有能力教育我们的孩子——白人或者黑人孩子。但是我的意思是我和我的孩子们渴望光明,整个有色人种都在渴望光明。得到光明的唯一途径是在他们是婴儿的时候及长大以后都在一起。 下一步法院听取了一些专家作证,他们说隔离学校是不平等的,因为它给黑人儿童一个强烈的暗示——他们低人一等。隔离的学校系统永远不能洗清这一耻辱。堪萨斯州城市大学基础教育系主席胡夫作证说:白人孩子占了我们国家孩子的90%,有色人种孩子必须和他们生活在一起。如果有色人种孩子得不到学校中与白人孩子交流的经历,那么他们的课程就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法律英语case brief

1Title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Kansas 2 Facts: Summarize the facts of the case. List only the essential facts that you need to understand the holding and reasoning of the case. minors of the Negro race, through their legal representatives, seek the aid of the courts in obtaining admission to the public schools of their community on a nonsegregated basis. In each instance, they had been denied admission to schools attended by white children under laws requiring or permitting segregation according to race. This segregation was alleged to deprive the plaintiffs of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under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This case is a consolidation of several different cases from Kansas, South Carolina, Virginia, and Delaware. Several black children (through their legal representatives, Ps) sought admission to public schools that required or permitted segregation based on race. The plaintiffs alleged that segregation was unconstitutional under the Equal Protection Clause of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In all but one case, a three judge federal district court cited Plessy v. Ferguson in denying relief under the “separate but equal” doctrine. On appeal to the Supreme Court, the plaintiffs contended that segregated schools were not and could not be made equal and that they were therefore deprived of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3 Procedure: Most of the cases that you'll read in law school will be appellate court decisions. In this section, you want to list what happened in the lower court(s). Do not go into too much detail. One or two sentences are sufficient for this section. In each of the cases other than the Delaware case, a three-judge federal district court denied relief to the plaintiffs on the so-called "separate but equal" doctrine announced by this Court in Plessy v. Ferguson, 163 U.S. 537. Under that doctrine, equality of treatment is accorded when the races are provided substantially equal facilities, even though these facilities be separate. In the Delaware case, the Supreme Court of Delaware adhered to that doctrine, but ordered that the plaintiffs be admitted to the white schools because of their superiority to the Negro schools. 4 Issue(s): What is/are the question(s) facing the court? Form the issue questions in a way that they can be answered by yes or no.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教民〔2012〕1号 各区县教委,各民办普通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已经市教委2012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退费管理办法;要在退费管理办法中明确具体退费程序,明确本校退费管理部门、纠纷调解部门的职能和分工,并落实责任;要以公示、与学生签订入学协议等方式,对学生及家长履行告知义务。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幼儿园的退费依照《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意见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退费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已报到的新生在学校课程开始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 第五条全日制学校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80%的本学期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60%的本学期学费;

202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 202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 为规范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提升培训质量,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要求 (一)对申办单位的要求 1.申办单位须为医疗卫生或相关的教学、科研等机构,按照“谁申报、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可申报冠名本单位或本单位作为唯一/第一申办单位的项目,不得为其他单位申报项目。项目获批后要接受项目第一申办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管。 多单位联合主办的项目由第一申办单位负责申报。同一项目只能通过一个单位申报,且只能选择以新申报项目或备案项目的形式申报,不可重复申报。 最近一个周期校验结论为暂缓校验或被撤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最近一个周期年检不合格或被注销法人身份的机构,不得申报或备案202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项目的申办单位须由其行政管辖的上级部门予以建立申报用户(立项用户)并通过该用户申报项目。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标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或国际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填补国内、外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5.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备案)表填报要求 1.填表前须认真阅读申报(备案)表中的填表说明; 2.填写申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授课教师的工作单位名称时,需完整填写单位的标准名称(与单位公章相一致); 3.根据所报项目内容正确选择相应的学科专业,学科专业的详细分类与代码见申报(备案)表中的学科分类代码; 4.按要求选择相应的申报(备案)表,如实、准确、认真填写其中的各项内容; 5.项目负责人应在职(岗)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及其影响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隔离”平等与否?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Brown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347U.S.483【1954】),是美国最高法院1954年审判的一个着名判例。该判例顺应了美国当时民权运动的历史潮流,推翻了最高法院先前确立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最终导致了一场美国人生活中的社会与文化革命。今天,当我们重新审视这一判例史的时候,不仅对这些名垂青史的大法官当年的智慧和勇气唏嘘不已,更重要的是要探究:为什么在宪法条文只字未变的情况下,对“隔离”究竟是否平等的问题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回答?在这些完全不同的司法解释后面,蕴涵着怎样的法理学问题? 一、“隔离但平等”原则: “隔离”,指的是种族隔离。美国的种族问题十分复杂,可以说基本构成美国社会和政治的焦点问题。立宪建国时,北方和南方达成妥协,允许南方保留奴隶制。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在这种理念下怎能容忍奴隶制?最终,美国爆发了南北战争。这场战争解放了南方的黑奴,并通过了三条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第十四条修正案承认黑人的公民地位,并以限制州权的形式对种族平等保护作了权威表述:“任何人,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者,均为合众国及所居住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限制合众国公民特权或豁免的法律。任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对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拒绝给予法律的平等保护。”①第十五条修正案则保证了黑人的选举权。 这三条修正案,特别是第十四修正案关于法律的平等保护条款,把《独立宣言》中的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变成美国人民的一项宪法权利。这标志着美国人民争取法律平等保护的斗争获得了历史性成果。 但宪法的通过和宪法的实施是两回事。美国最高法院在早期解释和适用第十四修正案的一系列判例中严重地限制了这项宪法权利。其中,确立“隔离但平等”原则的普莱西案②就是一个影响大而深远的恶劣判例。 1890年,路易斯安那州立法规定,在州内运输旅客的列车应为白人和有色人种提供隔离但平等的车厢和服务设施。旅客如坚持要留在不符合其种族的车厢里,则属于犯轻罪。一个名叫普莱西的混血儿,因为有八分之一的黑人血统,属于有色人种。当他拒绝坐到专供有色人种乘坐的车厢时,被逮捕并被新奥尔良郡刑事法庭法官弗格森判决有罪。普莱西不服,一直将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在一名大法官缺席的情况下,以七比一通过大法官布朗(J.Brown)撰写的法院意见。

美国黑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

美国黑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 美国黑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最初表现为黑人院校的建立与发展。黑人院校主要是指美国历史上的黑人学院和大学(HistoricallyBlackCollegesandUniversities),是专门为黑人接受高等教育而开办的两年制初级学院或提供学士学位教育的 场所。绝大多数黑人院校创立于1964年之前,且得到州政 府的认可。由于种族主义的存在,黑人院校成为美国黑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惟一场所,且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代表了黑人高等教育的发展状况。直到20世纪60年代种族隔离制度被废除,实行黑人与白人合校,黑人高等教育才突破了“黑人院校”的局限。 在美国黑人院校的发展过程中,教会、政府、慈善团体和黑人本身都是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但种族主义不仅造成了黑人院校作为黑人接受高等教育的专门场所的存在,而且也制约了其正常发展,最终阻碍了整个黑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本文将美国黑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分为四个阶段,并结合各个时期的主要影响因素分别展开论述。 一、19世纪上半叶:萌芽期

黑人自从被贩卖到美洲大陆,就遭遇着悲惨的处境:奴隶贩子、种植园主和资本家把黑人视作牟取暴利的工具,美国南部各蓄奴州甚至以法律形式剥夺了黑人受教育的权利,并对那些教授奴隶识字读书的人施予重罚。因此,黑人要想接受高等教育在当时几乎是不可能的。 教会在对黑人进行奴化教育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黑人 的聪颖,希望能够从心灵上拯救他们,因此教会在美国北部、中部建立了许多慈善学校,为穷苦白人、印第安人和黑人提供免费教育,部分黑人也由此踏上了求知之旅。一些教会团体专门建立了从事黑人教育的学院,如1837年教友派(Quakers)在宾夕法尼亚州建立“有色青年学院” (1nstituteforColored Youth),对黑人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并获得了成功。后来在教友的捐助下,该校将课程设置从职业教育转向更为广泛的学术教育,1852年该校完全变成了学术性的日校。在其带动下,清教徒、长老会、卫理公会、天主教会等为了训练遵循本派教义的牧师,开始兴建黑人院校,如:1854年长老派(Presbyterians)在宾夕法尼亚州建立阿什姆学院(Asbmunlnstisute,今林肯大学),1856年卫理公会主教会在俄亥俄州建立威尔伯福斯大学(WilberforceUniversity)。此外,一些教反主张废除奴隶制度,为黑人提供教育。他们捐款建立了一些高校,其中较著名的埃弗里(C.Avery)大学就是1849年由教友捐款3万元在匹兹堡市建立的。虽然这些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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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云服务平台解决方案 需求差异或资源标准不统一等原因,使用效果也不太理想。 协作教研的现状 团队教研的协同工作受地域限制,开展的难度比较大,特别是偏远中小学教师参加教研活动 难度大,参加高层次培训的可能性小,自我提升的空间受到一定的制约。各区县、学校尚未采用信息化的手段辅助教科研活动的开展,尚未采用网络化的手段辅助跨校的教研互动交流。 学校教学的现状 学生的课业负担普遍较重,学生在校时间较长,缺乏自主利用数字资源的时间。由于缺乏有针对性的学习指导,导致学习资源不足或过度。同学之间互帮互学的协作不够。在自主学习过程中很难得到个性化的指导,过分依赖聘请家教或到校外上补习班。总体上,尚未有优质的网络教学系统可供使用。 家校沟通的现状 家校沟通的主要渠道是每学期一到两次的家长会,教师与家长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大多是通过 短信通知和家长签字。 家长非常期待能够深入地了解孩子的学业水平、在校表现、个性发展、心理发展等情况,希望和学校形成良性的互动,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平台和手段,使得他们对孩子的成长过程了解得不够广泛、深入。 教育网站建设的现状 教育局系统以及中小学校的网站由于建设的历史原因,通常存在着各级网站孤岛分散建设, 缺乏统一的建设标准,不同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困难;信息化投入少,信息技术维护人员能力低,网站更新、内容运维情况差;重复建设现象严重,硬件和网络建设成本高;网站水平 参差不齐且升级困难,网络安全风险很高 基础教育云服务平台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成符合国家规范和课程改革需要的、具有本地化基础教育特色的教学指导与服务系统,注重课程文化建设与教学文化建设,促进基础教育数字化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形成覆盖本区域的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 具体目标是: 1)为教育局提供可以随时查看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单位)的行政管理、教学规划、教学质 量、资产经费、办学绩效和发展趋势,支持区域化、智慧化的行政事务网上办公和信息发布。2)为学校领导提供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的管理平台,掌握学校整体运行状况,发现问 题、及时调整、辅助决策、节省行政运行成本,同时提供区域办学经验交流分享的平台。 3)为教师提供高效便捷的办公环境,教学资料和科研成果资源的共建共享环境,与家长实 时互动的沟通渠道,使区域范围内的教师信息化素养、教研能力、教学水平得到全方位的促进和提升。 4)为学生提供丰富、精粹、便利的共享学习资源,可自主学习与泛在学习,通过区域范围 内的师生学习交流互动,提升自主学习能力,增强学生的信息化素养、探究能力。 5)为家长提供可以与学校(教育单位)实时沟通,及时获取学生在校情况,学校教育情况 和活动信息的平台,协助学校共同教育学生成长。 6)为社会大众提供政务公开、教育招生、行政审批、咨询投诉等教育信息服务。基础教育 云服务平台解决方案 2. 系统规划框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 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08-09-26 京教人〔2005〕32号 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 现将《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校要结合本实施意见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 二○○五年九月八日 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 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 在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指导思想、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转换用人机制,充分调动高等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创新力强、适应我市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教师队伍。 (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目标:通过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科学设置岗位,强化岗位管理,完善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学校自主用人、教师自主择岗、政府依法监督的高等学校用人制度,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我市高等学校教育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切实保障和维护教师根本利益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的设置 (一)高等学校应依据功能定位、发展规划、教学科研任务、学科建设等因素科学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制定岗位职责,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所承担的任务和学术梯队建设的需要,建立分类、分层次的教师岗位体系。 (二)根据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的办学目标和承担的任务,教师岗位可以

2015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总结

大城县医院医学继续教育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 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根据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要求, 我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顺利,取得了良好效果,总结如下: 一、建立并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我们制定了本院《继续医学教育计划》、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明确 了继续医学教育的相关政策、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成立了继续医学 教育领导小组,由医务科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使我院的继续医学 教育工作步入了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二、对继续医学教育认识程度有所提高 在如何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继续医 学教育的认识和重视上,不断创新思路,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作为工 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措施,强化卫生专业技 术人员对继续医学教育的认识和重视,使他们在工作中不断加强自身 的业务知识的学习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以达到医院整体医疗水平的提 高。 三、继教管理步入正规,科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继续医学教育面广、量大,层次多,形式多样,规范管理既是工 作重点也是工作难点。我们不断解放思想,创新思路,更新手段,在 规范管理上做文章。

一、是依据卫生局有关文件,制定了本院继续医学教育的相关配套规定,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管理。 二、是依据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自己的实际,实行了院内继续学分制、实行签到制,掌握全院的继续医学教育情况,有利于有针对性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定期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医院大多数人员熟悉和掌握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三、是业务学习落实到位,学习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实名签到制,避免了以前业务学习流于形式的松散,学习结束发放学分卡,有利于掌握每个人的业务学习情况。 四、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活动有所加强 为满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需求,我们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使卫生技术人员学有渠道、学有所获、学有所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频率和质量较往年有所增加和提高。 (一)是加强了重点传染病知识的培训,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了禽流感.结核病,手足口病,麻疹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专科医疗护理技术培训。主办讲座30次,培训共有1000余人,合格率为100%。通过培训,提高了卫生技术人员对传染病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使卫生人员掌握了传染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是聘请外院知名专家、教授进行业务知识的讲座,加强本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评述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On May 17, 1954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handed down its ruling in the landmark case of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Kansas. The Court’s unanimous decision overturned provisions of the 1896 Plessy v. Ferguson decision, which had allowed for “separate but equal” public facilities, including public schools in the United States. Declaring that “separate educational facilities are inherently unequal,”the Brown v. Board decision helped break the back of state-sponsored segregation, and provided a spark to the American civil rights movement. 翻译:1954年5月17日,美国联邦法院宣布了著名案件“布朗起诉Topeka教育委员会”的判决书。法院一致决定推翻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决定的“允许“隔离但平等”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美国的公立学校)”条例。并声明了:隔离教育设施是固有的不平等,布朗起诉教育委员案帮助美国打破了国家资助的种族隔离并点燃了美国市民权利运动的的火花。

北京市幼儿园办园条件一般标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精)

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 办园、所条件基本、一般、较高标准 一九九六年四月

北京市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 一、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关于编制标准的说明: 编制标准根据北京市编制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局京编办〔1988〕第58号文件及卫生部、国家教委卫妇发〔1994〕第11号文件规定制定的。 在表列编制标准以外,每百名幼儿另设机动编制一人,由主管部门掌握,统一调剂使用。 (1) 幼儿园领导干部的职数,由幼儿园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 除领导干部以外的教职工中各类人员的配备比例,由幼儿园在编制总数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园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2) 计算编制人数的教职工包括正式教职工和临时工。 下列人员不计算编制人数: ①临时聘请已退休的教师。 ②临时聘请有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来园兼课。 下列人员列为编外人员,在列编外期间不计算编制人数: ①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的人员。 ②全脱产进修二年以上的人员。 ③患传染病短期内不能治愈,不适宜接触幼儿,园内无法安排工作的人员。 ④正在劳动教养,由幼儿园发生活费的人员。 (3) 上述教职工的编制是按一般情况制定的。在执行时,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幼儿园的不同情况,逐园具体核定。有的园可以略高于这个标准,有的园可以略低于这个标准。但总编制数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控制。 幼儿园医务人员的配备,日托儿童 100 名以下,全托儿童50 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2 名;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㈡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幼儿园园长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五年以上的幼教实际工作经验。 2.幼儿园教师要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职工幼儿师范学校) 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教师业务水平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其余教师基本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 3.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毕业程度,百分之八十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4.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 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及其影响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隔离”平等与否?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Brown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347U.S.483【1954】),是美国最高法院1954年审判的一个着名判例。该判例顺应了美国当时民权运动的历史潮流,推翻了最高法院先前确立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最终导致了一场美国人生活中的社会与文化革命。今天,当我们重新审视这一判例史的时候,不仅对这些名垂青史的大法官当年的智慧和勇气唏嘘不已,更重要的是要探究:为什么在宪法条文只字未变的情况下,对“隔离”究竟是否平等的问题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回答?在这些完全不同的司法解释后面,蕴涵着怎样的法理学问题? 一、“隔离但平等”原则: “隔离”,指的是种族隔离。美国的种族问题十分复杂,可以说基本构成美国社会和政治的焦点问题。立宪建国时,北方和南方达成妥协,允许南方保留奴隶制。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在这种理念下怎能容忍奴隶制?最终,美国爆发了南北战争。 这场战争解放了南方的黑奴,并通过了三条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第十四条修正案承认黑人的公民地位,并以限制州权的形式对种族平等保护作了权威表述:“任何人,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者,均为合众国及所居住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限制合众国公民特权或豁免的法律。任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对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拒绝给予法律的平等保护。”①第十五条修正案则保证了黑人的选举权。 这三条修正案,特别是第十四修正案关于法律的平等保护条款,把《独立宣言》中的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变成美国人民的一项宪法权利。这标志着美国人民争取法律平等保护的斗争获得了历史性成果。 但宪法的通过和宪法的实施是两回事。美国最高法院在早期解释和适用第十四修正案的一系列判例中严重地限制了这项宪法权利。其中,确立“隔离但平等”原则的普莱西案②就是一个影响大而深远的恶劣判例。 1890年,路易斯安那州立法规定,在州内运输旅客的列车应为白人和有色人种提供隔离但平等的车厢和服务设施。旅客如坚持要留在不符合其种族的车厢里,则属于犯轻罪。一个名叫普莱西的混血儿,因为有八分之一的黑人血统,属于有色人种。当他拒绝坐到专供有色人种乘坐的车厢时,被逮捕并被新奥尔良郡刑事法庭法官弗格森判决有罪。普莱西不服,一直将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在一名大法官缺席的情况下,以七比一通过大法官布朗(J.Brown)撰写的法院意见。

八 第二讲 法与民主

第九讲法治与民主 一、法治与民主的含义 (一)法治 如前所述,法治(rule of law)的核心在于规则之治,而欲实现规则之治,其关键在于司法独立。对于司法者来说,他们所效命的是法律,而非其他。从法治的这一内在思路来看,法制要求法律具有最高权威,要求一个完美的法律文本,而且要去一个中立的法律家阶层。这样一来,法治核心理念是法学家精神,即法律职业者在工作中养成的按部就班、讲究规范的习惯,对观念之间的有规律联系的本能爱好。可见,审慎、保守、注重规则乃是法治的天然特征。这种品质表明法治与社会大众的疏远性。 (二)民主 所谓民主即多数人的统治,民主的核心在于人民当家作主即人民主权原则,平等是民主政体的核心理念。现代国家多数是民主政体,民主精神是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在其中,最能体现民主精神的是立法过程。 为使立法权实现“多数人”的统治,在制度和程序设计上,立法权行使的主体以民主的方式(选举)产生,立法权的结构具有反映民族、种族、语言、文化、地区、人口、中央与地方等的代表性,立法权主体遵循公开性和民主性的原则来进行活动。公开性要求能使议会以外的人民及时知晓议会里发生的一切,以便接受人民的监督。根据公开性原则,议会通常实行会期公开、会议公开(依法应当秘密举行的会议除外)、审议法案公开、表决公开、表决结果公开、议事记录公开等制度。立法活动的民主性,要求议会的立法尽可能允许民众参与,立法程序要充分发扬民主,以便汇集民意、调和民益。按照民主性原则,议会设计了民众政治参与的制度,如参与起草法案、讨论评析法案、利益集团游说等;议会的议事程序也体现了民主原则,如民主的提案制度、立案制度、严格的发言规则、公开的听证会制度、法案修正制度、议员的权利保障和免责制度、多数决定的表决制度,等等。在代议民主制度下,立法权是民意的汇集和体现。人民通过选举来间接行使立法权,并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来直接行使立法权,以达到按照人民意志治理国家(依法治国)的目的。宪法的各种规定保证一个民选的政府始终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保证人民自决自治的原则不至悄悄地被篡改。 二、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一)法治与民主的对立——以司法审查制度为例 按照我们通常的理解,法治与民主常常被视为一对有密切联系的概念,比如我们教材中所说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在此我们不打算从这种角度来探讨二者联系,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法治与民主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对立,法治体现了法律家之治,而民主则是多数人之治。下面,我们以司法审查制度为例来说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高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校校园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京教工办[2012]24号 【发布部门】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0.22 【实施日期】2012.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校校园安全检查工 作的通知 (京教工办〔2012〕24号) 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做好“十八大”安保维稳工作,强化高校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联合市公安局消防局、市公安局文保总队,于10月23日至11月2日开展高校校园安全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形式 检查方式为学校自查和检查组入校检查相结合。 学校要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的本校自查、迎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的自查和

迎检工作。 本次检查分5个组:高校1组、高校2组、高校3组、高校4组和民办高校组。其中,每组抽取6-8所高校进行检查。检查重点为“十八大”期间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部署情况、校园防火治安工作和学生公寓安全工作(详细内容见附表)。 检查组由部分高校主管校领导分任组长,高校保卫、后勤部门有关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消防、文保部门高校保卫处、高校后勤处、后勤集团有关负责人和市高校后勤研究会公寓专委会成员组成。 二、检查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10月22日(星期一),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召开会议进行工作部署。 (二)自查和检查组检查阶段 各校于10月23日(星期二)至10月26日(星期五)期间开展自查。各校要充分认识检查意义,自查要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彻底整改,以检查促进工作。 检查组于10月29日(星期一)至11月2日(星期五)到被抽取的学校入校检查。以实地检查为主、听取汇报为辅。每所学校入校检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天。检查组组长与两委主管部门确定本组被检学校名单,对被检学校的检查时间由检查组联络员通知学校。 检查组入校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本通知《北京高校学生公寓工作检查评价表》和《北京高校校园安全检查评价表》中的内容。完成检查后,检查组组长和学校分别确认签字。 检查结束时,由检查组当场对学校检查情况进行口头反馈。要注意做好文字记录,检查结束后形成教育两委对受检高校的正式文字反馈。 (三)总结上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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