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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研究

死刑作为最古老的刑罚制度之一,在中国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其执行方式经历了

由繁到简,从残酷走向人道的发展过程。中国古代死刑制度随着中华法系的演进,它的产生,发展及改良,也是适应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死刑制度的变迁就是中国社会发展的缩影,因此研究死刑制度对于摸清古代中国社会的发展脉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主要内容

1.古代死刑制度的沿革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起始阶段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虽未形成完整的刑罚制度,但死刑却出现了;夏禹传位与启,通过镇压与刑杀,建立起奴隶制国家。这时死刑的使用已明显具有阶级镇压的性质;春秋战国这个社会大变革时期,诸侯争雄,各种社会矛盾纵横交错尖锐激烈,各诸侯国无不重视用刑法调整社会关系,受法家思想影响,春秋战国的死刑等级与执行方法,名目繁多,残酷异常;秦王朝建立了封建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刑罚总体而言已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而具备了封建刑罚的原始特征,但由于封建社会初期的生产力水平仍较低下, 兼以法家重刑思想的影响,因此保留了奴隶制大量野蛮残酷的刑种,仅死刑数目就达十种以上,而且广泛地使用肉刑;汉朝建立政权后,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统治者汲取了秦王朝酷刑亡国的教训,奉行无为而治的思想,实行与民休养生息的政策,在刑法思想上就表现为轻刑减罚,删除繁苛,在刑罚上大量削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我国古代刑罚制度进一步发展的时期;隋唐为中国封建刑法的成熟时期,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将中国封建法律推向顶峰;五代时期,战乱充斥,各国都企图以严刑救时弊,多滥施刑威,法制出现严重倒退;宋朝因袭唐律,制定《宋刑统》,同时,宋仁宗年间初创凌迟之酷刑;明朝以用刑严峻著称,刑用重典;清朝大兴文字狱,广泛株连无辜,为清代所仅有。

2.古代各朝死刑制度的执行方式

夏朝的死刑执行方法称“辟”;商朝的死刑执行方式有大辟、炮烙、挖心、醢(剁成肉酱)、葅(切成肉片)、剖(剖胸挖心)、金瓜击顶、脯(切成肉片晒干)、虿盆(喂毒蛇)、活埋、刳剔(刳剔孕妇)。商朝最重的死刑执行方式是“劓殄”,即把犯罪人的子孙后代斩

尽杀绝,可以看做是我国族诛制度的开端;周朝要有斩戮、焚(以火烧杀之)、辜、磔(分裂尸体)、踣(先将罪犯击毙于市,后暴尸三日)、罄(镒杀于郊外隐蔽处,不公开进行,多用于公族犯罪);秦朝死刑方法统计起来共有19种之多:车裂、定杀(将活人固定在水中淹死)、扑杀(扑击致死)、戮(杀死后戮尸)、磔、生埋、斩、枭首(斩首高悬)、凿颠(钻头顶骨致死)、镬烹(锅煮致死)、腰斩(以斧钺拦腰砍为两截)、抽肋(抽筋致死)、囊扑(装入袋囊内扑杀)、具五刑(犯者“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葅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族(有夷三族、夷九族之分)、射杀、弃市(在闹市斩首示众,陈尸三日;汉朝法定的死刑只有枭首、腰斩、磔(后改为弃市)三种。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有族诛、焚、葅等法外死刑;《隋律》将死刑的执行方式限定为绞、斩,,绞、斩成为封建刑法中的正刑(除元朝有斩无绞);宋仁宗年间又初创了凌迟之刑;清代仍以绞、斩作为法定死刑,可分为,斩立决、绞立决和绞监侯、斩监侯。

3.古代死刑制度的特点

(1)种类繁多

(2)株连无辜

(3)内容残酷

(4)广用滥施

(5)死刑复审制度比较健全

(6)法外用刑:法外用刑是/联即法律0的封建君主专制之下的用刑实践的一条共同规律。

汉朝以前,中国没有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奏制度正式确立于南北朝时期,至隋朝,隋文帝综合前代各种制度,积极进行立法活动,加强司法制度建设,死刑复奏制度趋于完备,更加细密,实行“三复奏”程序,至唐朝,死刑复奏制度已经趋于完善。《唐律》承续了隋朝已成定制的死刑案传“三复奏”的程序后又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后形成对一般的死刑案件“在京五复奏,京外三复奏”和对重大死刑案件实行一复奏的定制;北宋太祖赵匡胤,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司法权的控制,使刑杀大权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中,恢复五代时名存实亡的“死刑复奏”制度,收回地方对死刑案件的裁判权。明朝仿照唐朝采用死刑三复奏的制度,即死刑无论是立即执行,还是秋后执行,都要三复奏,并且有所创

新形成朝审制度;清朝在沿袭明朝法律之基础上有所发展、创新,继承了明时的朝审制度,发展成为秋审、朝审和热审三种,设立了专门的死刑复核机关,形成了完善的死刑复奏制度。

二、中国死刑制度研究的意义

学者对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沿革、死刑的执行方式、死刑制度的特点等多方面进行研究,有助于读者了解关于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多方面内容,也有利于读者学习历史。另一方面,死刑制度的研究,对当今中国刑罚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轻刑罚,重人性;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制度;对当今重大刑事事件,也应该具有健全的复审制度;加强法制宣传,保证公平、公开、公正等。因而死刑制度的研究是具有意义的。

【自考复习】10401中国古代文论研究名词解释

1、(孔子的)“思无邪”说 答:《论语?为政》篇说 "《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提出了"思无邪"说。"思无邪"的批评标准从艺术上说,就是提倡一种"中和"之美。《诗》三百中的作品起初不仅关涉内容(歌词),而且与音乐有紧密的关系。因此,从音乐上讲 "思无邪"就是提倡音乐的乐曲,要中正平和,要"乐而不淫,哀而不伤" 从文学作品上讲,则要求作品从思想内容到语言,都不要过分激烈,应当做到委婉曲折,而不要过于直露。 2、(孔子的)“兴观群怨”说答:"兴、观、群、怨"说是孔子在《论语?阳货》里里提出来的,文中说:"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用现代的话简单地说。兴,就是说诗歌有感发人的精神的作用,可以引起人的联想:观,就是说诗歌可以起到观察社会现实的作用,能看到世风的盛衰得失:群,就是说诗歌可以使人们交流感情,达到和谐,起到团结人的作用:怨,就是说诗歌可以干预现实,批判黑暗的社会和不良的政治。孔子的"兴、观、群、怨"说对后世影响极大,成为后世文学批评的一个标准,影响了我国文学中现实主义传统的形成。 3、(孔子的)“辞达”说与“文质”说 答:孔子说的“辞达而已矣”,从字面上说,当是说,写文章只要文辞,表达清楚意思就行了,不要片面地离开内容去追求形式的华丽。但并不是说文学作品不要文饰,孔子还说过“言之无文,行而不远”,可以说明孔子认为一定的文饰还是必要的,其目的还是为了更好地表现内容,并使它起到更大的作用。 《论语?雍也》记孔子说:“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主张文采和内容要相互配合,相得益彰。文学作品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问题,是中国文学批评史上的重要问题之一,在中国文学理论批评的发展中始终起着主导作用。 4、(孔子的)“尽善尽美”说 答“孔子在《论语?八佾》中提出的观点,就是要求文艺作品“尽善尽美”,这是孔子文艺思想的审美特征。孔子之所以认为《韶》乐“尽善尽美”是因为《韶》乐是舜乐,舜因为具备圣德而受禅让,符合所谓“唐虞之道”,故“尽善”;而《韶》乐又具有“中和之美”,故“尽美”。而《武》乐是周武王之乐,武王是用武力夺取政权的,故“未尽善”,但《武》乐也具有“中和之美”,故“尽美”。这种“尽善尽美”的美学观成为孔子以“诗教”为中心的文学理论批评的基本出发点。 5、(孟子的)“以意逆志”说 答:孟子的"以意逆志"和"知人论 世"都是比较科学的文学批评方 法。孟子在《孟子?万章上》中说: "故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 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提 出了"以意逆志"说。所谓"以意逆 志",就是说说诗者(即读者)要 根据自己的历练、思想意志,去 体验、理解作者的作品,不要死 扣字眼,也不要受拘束于词句, 曲解甚至歪曲全篇的主旨。孟子 以这种方法解说《诗》中的一些 作品,比较接近于还了它们作为 文学作品的本来面目,为中国文 学提供了比较客观实在的批评原 则。后世大量的诗话词话大抵是 在此原则下展开文学批评和记录 读后感想的。 6、(孟子的)“知人论世”说 答:"知人论世"说是孟子在《孟 子?万章下》中提出来的说法:" 颂其诗,读其书,不知其人,可 乎?是以论其世也。是尚友也。" 其意思是说,读者阅读文学作品 应该了解作者的生平经历和作品 写作的时代背景,这样才能站在 作者的立场上,与作者为友,体 验作者的思想感情,准确把握作 者的写作意图和正确理解作品的 思想内涵。"知人论世"说 "以意 逆志"说都是比较科学的文学批 评方法。孟子以这种方法解说 《诗》中的一些作品,比较接近 于还了它们作为文学作品的本来 面目,为中国文学提供了比较客 观实在的批评原则。后世大量的 诗话词话大抵是在此原则下展开 文学批评和记录读后感想的。 7、(孟子的)“养气” 答:说孟子在《孟子?公孙丑上》 中说:"我知言,我善养吾浩然之 气。"提出了"知言养气"说。孟子 认为,必须首先使作者具有内在 的精神品格之美,养成"浩然之气 ",才能写出美而正的言辞。这里 的"养气"当是指培养自己的高尚 思想情操和道德品格。"养气"了, 才能"知言",即知道如何写出好 作品。这种思想影响到文学创作, 就特别强调一个作家要从人格修 养入手,培养自己崇高的道德品 格。"知言养气"说的"气"抓住了 人的内在最本质的蕴涵,因而被 后人广泛地引入文学理论和文学 批评,形成了中国古代文论史上 以气论文的悠久传统,并引导作 家从"养气"入手去指导创作,其 影响都是积极的。 8、(庄子的)“虚静”和“物化” 说 答:虚静",最早是老子在《道德 经》里提出"致虚极,守静笃"的 说法,庄子继承发展了老子 "虚 静"的学说,认为它是进入道的境 界时所必须具备的一种精神状 态。《庄子?大宗师》说:"堕肢体, 黜聪明,离形去知,同于大通, 此谓坐忘。"庄子的"坐忘"就是 " 虚静",是要使人忘掉一切存在, 也忘掉自己的存在,抛弃一切知 识,达到与道合一的境界。庄子 认为虚静必须在"绝学弃智"的基 础上方可达到,然而也只有达到 虚静,才能对客观世界有最全面 最深刻的认识,才能自由地进行 审美观照,艺术创造力才最为旺 盛,才能创作出和造化天工完全 一致的作品。庄子的"虚静"说对 后世影响极大,后世的文学家和 文学理论家都或多或少地受到庄 子的"虚静"说的影响。庄子的"物 化"说是与他的"虚静"说联系的。 庄子认为 "虚静" 是认识"道"的 途径和方法,是进入道的境界时 所必须具备的一种精神状态。从 创作主体来说,必须具备"虚静" 的精神状态,这是能否创作合乎 天然的艺术之关键。而从创作主 体和客体的关系来说。必须要达 到"物化"的状态。什么是"物化" 呢?在庄子看来,进入虚静状态 之后,人抛弃了一切干扰和心理 负担,就会忘掉一切,甚至忘了 自己,不再受自己感觉器官的束 缚和局限,而达到认识上的"大明 "。作为创作者来说,主体的人也 似乎不存在了,主体的"自然" (天)和客体的"自然"(天)合 而为一,这就是进入了"物化"的 境界,这就叫做"以天合天"。处 在这样状态下的创作自然是和造 化天工完全一致的了。 9、(庄子的)和“得意忘言”说 答:"得意忘言"是庄子对言义(即 语言与思维)关系的看法。《庄子? 外物》篇说:"筌者所以在鱼,得 鱼而忘筌;蹄者所以在兔,得兔 而忘蹄;言者所以在意,得意而 忘言。"提出了所谓"得意忘言" 说。在庄子看来,言是不能完全 表达意思的,即言不尽意。他说: "语之所贵者,意也。意之所随者, 不可以言传也。"(《天道》)庄子 强调语言文字的局限性,指出它 不可能把人复杂的思维内容充分 地表达出来,这种认识在一定程 度上符合人的认识实践的实际情 况,但也有明星的局限性。不过 庄子的以言不尽意为根据的"得 意忘言"说对文艺创作却影响深 远。文学作品要求含蓄,有回味, 往往要求以少总多,追求"味外之 旨"、"言外之意",而庄子的"得 意忘言"说,恰恰道出了文学创作 中言、意关系的奥秘。这对文学 理论和文学批评产生了巨大影 响,它在魏晋以后被直接引入文 学理论,形成了中国古代文学注 重"意在言外"的传统,并且为意 境说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 础。 10、(司马迁的)“发愤著书”说 答:司马迁在《报任安书》历述 韩非、屈原等人的事迹后,总结 说 "《诗》三百,大氐贤圣发愤 之所作也。"提出了"发愤著书" 说。司马迁通过分析历史上许多 伟大人物的事迹和作品揭示了一 个真理,在中国古代文学史上, 真正伟大的作品,大都是作家坚 持自己的进步理想或正确的政治 主张,在遭到反动势力迫害后, 为了抗争迫害而坚持斗争、发愤 著书的产物。值得注意的是,司 马迁的《史记》对汉武帝刘彻并 没有发泄私愤,而是既写了他残 忍、好大喜功和追求长生不老等 可笑事迹,也写了他的雄才大略 和文治武功的伟大之处,有着公 正的"实录"精神。 "发愤著书"说 对后来韩愈的"不平则鸣"说、欧 阳修的"诗穷而后工"说都有很大 的影响 11、(《毛诗大序》的)“讽谏” 说 答:"讽谏"就是讽刺的意思,“讽 谏"是讽而谏,就是在讽刺之中包 含着"谏(劝说)"的意思。《毛诗 大序》提出了 "讽谏"说:"上以 风化下 下以风刺上","言之者 无罪,闻之者足以戒。"这就充分 肯定了文艺批判现实的意义和作 用。老百姓可以用用文艺的形式 对上层统治者进行批判,而且"言 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这就 包含着一定的民主因素。它为后 来进步的文学家用文学创作干预 现实,批判社会黑暗政治提供了 理论依据,对文艺与现实的关系 作了比较明确的论述。 12、(《毛诗大序》的)“诗六义” 说 答:《毛诗大序》提到"诗有六义" 的说法:"诗有六义焉:一曰风, 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 雅,六曰颂。教材的注释说:"风, 指风教臣民百姓,并且可以表达 臣民心声,讥刺上政。""赋 用 作动词 指铺叙直说。""比 比 喻。""兴 起的意思。兼有发端 和比喻的双重作用。""雅是正的 意思。""颂 周王朝和鲁、宋二 国祭祀时用以赞神的歌舞。""题 解"只是笼统地说:它(按,指《毛 诗大序》)在解释风、雅的意义时, 接触到了文艺创作的概括性与典 型性的特征,所谓"以一国之事, 系一人之本","言天下之事,形 四方之风"者,是说诗歌创作以具 体的个别来表现一般的特点。也 就是说,它对风、雅的解释符合 现代文艺理论中以个别表现一般 的观点。 13、(《毛诗大序》的)情志统一 说 答:"情志统一"说是《毛诗大序》 提出来的一个诗论观点,文章里 说:"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 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 言。"从这里可以看出《毛诗大序》 是承认诗歌是抒情言志的,情与 志是统一的。情,是感情,志, 是志意怀抱,但具体所指,根据 文中的论述,当多指对人伦教化、 政教礼义得失的观点和看法。感 情受到激发,就会发言成诗,而 诗歌抒发这种感情,表达心中的 志意。《毛诗大序》强调诗歌"吟 1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研究 一、中国古代“判例”的概念界定 在中国古代,《抱朴子》记载:判例是一个经学概念而非法学概念,因此其显然不同于司法上可以适用的判例。据考证:中国古代文献中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判例一词,法律意义上的判例来自西方。在西方判例法国家, 判例的定义: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由此可知,中国古代不存在法律意义的判例。但目前为止学者并不赞成这一结论,绝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存在着法律意义上的判例。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载:判例指法院可以援引,并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法律依据的判决和裁定。由于这一定义比较符合中国的国情,所以基本上已成通说。 二、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发展历程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萌芽阶段 (先秦时期 )、发展阶段(汉唐时期)、完善阶段(宋元时期)、成熟阶段(明清时期)。 (一)先秦时期,乃判例制度产生的萌芽时期 据考证夏商时代并没有明确的判例法的记载,但是商代在审判中出现了“有咎比于罚”,即对于犯罪,要按照以前对同类犯罪进行处罚的先例来进行处理。西周时则继续沿用商朝的一些判例或习惯。战国时期,随着中国古代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的问世,成文法的主导地位也逐渐确立。但是判例法并未消失, 它对当时的成文法仍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秦代,司法实践中判案成例被广泛援用,廷行事或行事制度即是典型例证。至此,中国古代的判例制度正式形成。 (二)汉唐时期,乃判例制度的不断丰富发展时期 西汉时,出现了一种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被称为决事比。西汉中期以后, 引经断狱之风盛行,司法官在遇到疑难案件而成文法律没有规定时,便求教于儒家经典中的古老判例、故事和原则进行裁判。东汉和两晋时期,故事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仅包括制书、诏诰,还包括先例和司法审判的案例。此时,故事成为了一种与律令并行的成例。隋唐时期, 成文法比较完备, 对例的限制较多。比如唐高宗时, 曾一度废止了例。但审判中援引先例的事仍时有发生。据史料记载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情况下,可以有条件地

专题中国古代各种制度

专题:中国古代政治制度 一、中央官制的演变: 1、秦朝: (1)、皇帝制度的确立: ①由来:三皇五帝的传说。秦王嬴政将三皇五帝名称合为“皇帝”,自称始皇帝。 ②基本特征:皇位世袭;皇帝独尊;皇权至上; ③本质:君主专制 (2)三公九卿制 ①三公:丞相——辅佐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太尉——协助皇帝管理全国军务 御史大夫——负责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并负责监察百官 ②九卿:丞相之下设九卿,分管各项具体政务,是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即奉常、郎中令、卫尉、宗正、太仆、廷尉、典客、治粟内史、少府。 2、汉朝 ①沿袭秦朝皇帝制度、三公九卿制;②汉武帝频繁更换丞相; ③设中朝(内朝),由皇帝亲信近臣(侍从、秘书)构成(这些人身份低微,被皇帝破格使用担任尚书令、侍中等),参与国家政治中枢的决策,导致由丞相、御史大夫为首所构成的官僚机构成了“外朝”,被拒于政治决策之外,相权削弱,君权加强。 2、隋唐:实行三省六部制。 ①中央的中书、门下和尚书三省,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相权一分为三,三省之间既合作,又互相牵制和监督,削弱了相权,保证了君权的独尊,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创造。 ②尚书省之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3、北宋 ①设立中书门下作为最高行政机构,行使宰相职权,长官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②增设“参知政事”,作为副宰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权;③设三司使管理财政,分割宰相财权;④设枢密院掌军政,长官枢密使分割宰相军权。 4、元朝: ①在中央设中书省作为最高行政机关,替代三省,直接领六部,行使宰相职权; ②枢密院:最高军事机关③宣政院:统领宗教及西藏事务 5、明朝 (1)丞相制度的废除:明太祖朱元璋鉴于历史上丞相“专权乱政”、妨碍皇帝行使权力的教训,正式下令罢除丞相职位,使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直接隶属于皇帝,并且明确宣布成为定制。丞相制度被永远废弃。 (2)设内阁: ①背景:朱元璋废除丞相职位,达到了高度集权的目的,却导致丛杂的政务集于皇帝一身的弊端。 ②过程:明成祖朱棣设立内阁制,以内阁作为皇帝处理国政的助理机构。内阁起初以官位较低的官员入午门内的文渊阁当值,后来入阁官员的权势和地位逐渐提高。 ③地位:内阁是皇帝为加强专制而建立的政治机构,然而职权范围始终不明朗,不能正式统率六部百司。(明朝内阁始终不是法定的中央一级的行政机构或决策机构。内阁是君主专制强化的产物,不可能对皇权起到制约作用。) ④影响:皇帝虽然离不开内阁,但是仍然担心内阁地位的上升可能威胁皇权,于是以司礼监的太监予以牵制。宦官参政,妨碍阁权,甚至控制内阁,是导致明代政治日益黑暗的重要原因。 6、清朝: (1)皇太极:议政王大臣会议(皇权受到限制)(2)康熙:南书房(皇权得到扩大)(3)雍正:军机处(皇权到达顶峰) ①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 ②内容:清朝雍正年间,为适应西北军务的需要,始设军机房,不久改名军机处,选亲重大臣协办军务,后来又由单纯处理军务逐步扩大到处理其他政务。 ③特点:军机处是辅助皇帝处理政务的最重要的中枢机构。军机大臣均由钦定,只能秉承皇帝旨意办事,因而军政大权进一步集中到皇帝手中。军机处机构简单,人员精干,有官而无吏,又因地处内廷,外界干扰少,办事效率较高。 ④影响:军机处的设立,导致军政大权进一步集中到皇帝手中,进一步加强了君主专制制度。 二、地方行政机构的演变: 1、秦朝:郡县制 ①由来:商鞅变法时,废分封,行县制。秦统一后,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建议在全国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②内容: 郡:最高的地方行政机构,设郡守、郡尉和监御史,分管行政、军事和监察 县:设县令、县丞、县尉,分管行政、司法和治安。郡、县长官全部都由皇帝任免调动,不得世袭。 乡、里、亭:县以下还有“乡”、“里”两级地方行政机构及负责地方治安的“亭” ③作用:与分封制相比较,最主要的差别在于形成了中央垂直管理地方的形式。郡县长官一概由皇帝任免调动,不得世袭。 2、汉朝: ①汉初:郡国并行制 ②汉武帝:采用推恩令削藩,实行郡、县两级制 ③东汉:州“刺史”改为“州牧”,转变为州、郡、县三级 2、隋唐:道、州、县 3、北宋:“路”、州、县 4、元朝:实行行省制(中国省制的开端),形成省、路、府、州、县级制 5、明朝: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行省)、府、县 6、清朝:省、道、府、县

论中国古代的自首制度

论古代的自首制度 摘要:自首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源远流长,追溯历史,可知自首制度从其产生到成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对自首制度立法沿革的考察,在推动现今自首制度研究、发展和完善方面,作用重大,意义深远。鉴于此,本文对自首制度的历史沿革作了简要回溯,同时,因为唐律对自首的规定最为完善。所以,着重论述了唐律关于自首的规定。 关键词:自出;自告;自首;投首 一、自首制度的缘起 犯罪后未被官府捕获或犯罪事实未被发觉之前,官府对于主动投案坦白的犯罪人,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制度,即是古代的自首制度。 在自首制度的缘起上.我国很多学者认为自首制度萌芽于西周时期。这一观点的依据便是《尚书·康诰》中的“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的记载,宋朝蔡沈对此解释为:“既道称道尽输其情,不敢隐匿,罪虽大,时乃不可杀。”即犯罪人已经将犯罪事实全部交代,虽犯罪或大,亦不可杀。明朝学者认为:“此后世律文自首者免罪之所出也.”[t]但这时的自首制度仍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自首.根据自首制度的本质特点,将犯罪事实全部交代出来并不等同于自首,它同时也包括了坦白的情形。历史地考察,作为萌芽时期的自首,虽然范围与其后历朝的自首以及现在的自首有所不同.但它无疑为自首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秦汉时期是我国自首制度的确立时期.我国秦朝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将之上升为刑法理论,反映了当时人们对刑法的理性认识.自首制度作为重要的刑法制度之一,和其他刑法制度一样在当时都达刭了相当高的发展水平。关于自首,秦律《法律答问》中规定:“隶妾系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笞五十,备系日(押到期满)。”(城旦舂,城旦是长期沉重的苦役刑,最初得名于修筑长城的苦役.后来就成为苦役刑罚的泛称。《汉1日仪》说:“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吲)又如:“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当耐为隶臣,或日赀二甲。”(隶臣、隶妾是一种带有官奴隶性质的终身劳役刑):“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藏(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亡论”。意即携带借用的官府财物逃走,如能自首就以逃亡罪处罚,免盗窃罪。如果被捕获,按赃数以盗窃论处:如果盗窃罪轻于逃亡罪,则仍以逃亡罪论罪。这些规定表明.本应处重刑者由于自首而减轻处罚.自此,自首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已经明确规定在刑法之中. 刑法中的自首制度在汉朝不仅有所发展.而且更加完善。汉律规定“先自告,除其罪”,自告即自首得减免刑罚。《汉书淮南衡山王传》载:“(衡山王少男刘孝)闻律先自告除其罪……即先自告所与谋反者枚赫、陈喜等……孝先自告反,告除其罪.”从现有史料考察,这种“自告除其罪”的规定,只适用于官吏谋反、枉杀人和农民的叛乱。在具体适用中还必须遵守以下一些条件:1.如果是共犯或犯罪集团,而为“造意”与“首恶”者,即使先自告也不能除其罪.2.如果一人犯数罪.只能赦免其自首的罪行:对于其没有自首的犯罪,依法 照样予以处罚。由此可知.汉律关于自首的规定还是比较详备的.有学者认为,汉律中规定“先自告除其罪”的用意在于:一是针对这种犯罪而采取的一种斗争策略,即分化瓦解谋反

《中国古代文论》期末考试核心必考复习资料精简版

《中国古代文论》期末考试核心必考复习资料精简版 整理人:王宰相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一.填空题:(25小题,每空1分,共50分) 1.孔子论语 "思无邪"就是提倡音乐的乐曲,要中正平和,要"乐而不淫,哀而不伤". 2.孔子的文质说,他说:"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 3.老子“大音希声,大象无形”是中国古代文学理论中的一种美学观念。 4.司马迁写作《史记》的目的是“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 5.《毛诗大序》中说:"诗有六义: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 6.曹丕提出四科八体说的文体论:“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诗赋欲丽。” 7.西晋陆机《文赋》进一步把文体分为诗、赋、碑、诔、铭、箴、颂、论、奏、说十类。 8.陆机《文赋》:陆机,西晋文学家。 9.刘勰,字彦和,生活于南北朝时期,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文学理论家。 10.陆机在《文赋》中论文体风格特征时,提出了“诗缘情而绮靡”和“赋体物而浏亮”。 11.《典论?论文》强调作家个性对文学创作的意义,提出了“文以气为主”的著名观点。 12.曹丕《典论?论文》研究了不同类型文体的特点,指出“文本同而末异”。 13.钟嵘对诗歌理论的贡献,诗论专著《诗品》,其文论思想的核心,认为是“直寻”。 14.钟嵘把诗经分为:小雅和国风。 15.钟嵘的《诗品》和刘勰的《文心雕龙》,代表了齐梁时期文学批评的最高成就。 16.陈子昂《与东方左史虬修竹篇序》提出“兴寄”和“风骨”说,这是他诗歌革新主张。 17.陈子昂心目中的理想作品是:“骨气端翔,音情顿挫,光英朗练,有金石声。” 18.韩愈在《答李朔书》中继承了孟子的“养气”说,提出了“气盛言宜”之论。 19.韩愈在《送孟东野序》中提出了他的“不平则鸣”论。 20.白居易《与元九书》中说:“诗者,根情,苗言,华声,实义。”主张诗歌功利目的。 21.白居易主张诗歌达到功利目的,即“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与元九书》。 22.司空图在《与李生论诗书》中说:“近而不浮,远而不尽,然后可以言韵之致耳。” 23.李清照著《论词》篇,主张严格区分词与诗的界限提出了词“别是一家”的著名观点。 24.严羽在《沧浪诗话》里提出了“妙悟”说,这是他以禅喻诗的核心内容。 25.杜甫的组诗《戏为六绝句》. 26.王土禛是清初的诗人和诗论家,《带经堂诗话》其诗歌理论的核心是“神韵”说。 27.《红楼梦》的开卷诗.“满纸谎唐言,一把辛酸泪,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 28.王士禛认为清和远是具有神韵的诗歌境界的审美特征。 29.金圣叹说:“圣人之作书也以德,古人之作书也以才。”这是把作家从道德家中分离. 30.严羽在《沧浪诗话?诗辨》里说:“诗有别才,非关书也;诗有别趣,非关理也。 31.司空图在《与王驾评诗书》中提出“长于思与境偕,乃诗家之所尚者。”是讲意境性质。 32.钟嵘在《诗品序》中说:“故诗有三义焉:一曰兴,二曰比,三曰赋。” 33.风骨:“风”当是一种表现得鲜明爽朗的思想感情;“骨”当是一种精要劲健的语言表达。 34.刘勰认为文学的本质是:道是其内容,文是其表现形式。 35.陆机对于文学作品的艺术美,提出了五条标准,这就是应、和、悲、雅、艳。 36.文人相轻自古而然。夫人善于自见,而文非一体,鲜能备善,是以各以所长,相轻所短。 37.曹丕在《典论,论文》里首先提出的重要问题是作家的才能与文体的性质特点之关系。 38.要在艺术创造上达到理想的境界,《庄子》认为创作主体必须进入“虚静”的精神状态。 39.《庄子》祟尚自然、反对人为,是其文艺美学思想之核心。 40.孔子关于“文”和“质”的论述,成为要求文学作品内容与形式完美统一的基本理论。

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篇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司法 夏商的司法制度 关于夏商的司法体制,没有具体划分,其政治体制在以帝国程度上就是其司法体制的原型。夏商的政治体制有内服和外服之分,内服即中央和王室机构体系,外服即地方诸侯机构体系。夏商比较专门的司法机构体系史书上无记载。 夏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理:中央最高司法管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神判”、“天罚” 3.监狱的设置 “圜土”、“夏台” 商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司寇: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1)重案: 三审,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三公参听的再审。 (2)疑案: “疑案,泛与众共之,众疑,赫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礼记·表记》 (3)量刑: 可轻可重者,主张从轻; 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 3.监狱的设置 “圜土” “囹圄”:“所以拘罪人” 夏商的司法总结 其司法主要有以下之特点:1.,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2.商两代属于中国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司法审判大权握足于各级奴隶主宗主手中。 3.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第二章西周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①周王②大司寇③小司寇,地

方效仿中央,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指天子京师和诸侯国都之下或基层地方执行司法事务的官职或机构。 2)诉讼审判制度:1肺石达穷民,路鼓制度2证据制度:仅控告而无证据则不受理,至于证据来源,首先允许刑讯逼供,就是要求必须要有口供。并且以当众宰牲发誓为诉讼辅佐证据。3五听制度:辞,色,气,耳,目五听,察言观色等技巧。4审理时限:收禁人犯五六天后才进行审理。尽心断狱,甚之又甚。5季节与司法:春夏不受,秋冬行刑。6三敕与民主司法7八议制度: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不能采取一般程序审理,必须采取朝廷特别会议由周王最后定夺。这是后世八议制度的起源。8宣读行书制度:是后世读鞠乞鞠的来源。9审判程序:一般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二审终审,三宥程序仅仅适用于贵族。10法律宣教制度,周礼的悬法象魏很可能是最早的法律宣传普及教育制度。 3)司法较前代之发展:1体系更加完备,制度更加成熟2统治放于司法权下,权责进一步分明3司法审判程序进一步严格人性化,重视对人的法律教育。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司法制度 (一)司法改革 1.就司法机关而言,剥夺了旧贵族的司法审判权,改由封建职 业官僚掌握。 2.就司法形式和审判程序而言,改罪行擅断为依法断案,变秘密审判为公开审判。

【管理-制度】专题一_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 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1.含义: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包括专制主义和中央集权制度两个概念。前者是指中央的决策方式,即皇帝个人专断独裁。后者是指全国各种军政财大权归属中央,地方完全由中央管理和控制。 2.形成原因: ①经济根源:由封建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封建的个体小农经济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定,保证生产发展。封建地主阶级也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权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镇压农民的反抗。 ②政治根源:适应地主阶级建立和巩固政权,完成和巩固统一,加强对人民控制的需要。 ③理论来源:法家“集权”理论。 3.发展过程: 形成:战国。①韩非子“集权”思想;②秦国商鞅变法,建立县制。 确立:秦朝。①政治上:确立皇权至高无上;中央设三公九卿,地方实行郡县制;颁布秦律。②经济上:确立土地私有;统一货币、度量衡;车同轨,修驰道。③思想上:推行“焚书坑儒”,实行思想专制。④文化上:书同文、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巩固:西汉。政治上:①汉初实行郡国并行制;②汉武帝推行封建大一统的措施:在政治上主要有改革官制,设内外朝,加强皇权;推行察举制,以扩大统治基础;建立刺史制度,以监督诸侯王和地方高官;实行“推恩令”、“附益之法”解决王国问题,加强中央权力;强化完善封建法制,打击豪强地主势力。在

军事上主要有北击匈奴,南攻越族。在思想上:“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崇尚法制。 完善:隋唐。①实行三省六部制;②科举制 加强:北宋。①集中军权:.解除朝中大将兵权,削减节度使实权;禁军统领权一分为三;置枢密院与将帅互相牵制;行更戍法;精编禁军,且分住两地,形成“强干弱枝”,“内外相制”局面。②集中行政权。在中央增设参知政事、枢密使和三司使,分宰相行政权、军权和财权。便于皇帝总揽大权。在地方:文臣知州,设立通判。二者互相牵制,加强中央对地方控制。③集中财权。设转运使管赋税运输,以削除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④集中司法权。中央派文官管地方司法,把司法权收归中央。 发展:元朝。①在中央设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分管行政、军政和监察,设宣政院管理宗教和西藏。②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由中央委派官员管理。 强化:明清。明朝:①在中央,废丞相权分六部,皇权空前加强;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大权统归中央。②颁布《大明律》,维护封建特权,加强对人民的镇压。③设锦衣卫和厂、卫等特务机构,以保卫皇权。④实行八股取士,以加强对人民的思想控制。清朝:①清初,沿用明制,设内阁、六部。但议政王大臣会议使皇权受到限制。②康熙设南书房,以加强皇权。③雍正设军机处,标志着我国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顶峰。④大兴文字狱,实行文化专制,造成社会恐怖。 结束: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论中国古代的家族与父权制度

论中国古代的家族与父权制度 摘要:我国古代的社会是以家族为基础的父权社会,儒家通过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建立起家国天下,并运用礼制与法律保障家族与父权制度。家是族的一部分,家族是国家的基础,维护家族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前提,父权是为维护家族稳定的核心。父权的范围很广,并受到法律的承认,包括教令权,主婚权,财产权。父权家长制对我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家族父权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与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1]家族和父权是家族主义的核心内容,父权是维系家族稳定有序的保障。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第一章家族篇,阐述了家族的范围: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家族的亲近范围是通过丧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等五服制度确立的。《礼记》云:亲亲以为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又说,四世而缌,服之无穷也,五世而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2]所谓亲属的范围,是以四世为限,缌服为界。随后,瞿同祖先生指出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在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或族长权力的时代,家族被认为是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以家长或族长为每一单位之主权而对国家负责,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家族团体以内的纠纷及冲突应先由族长仲裁,不能调节处理的才由国家司法机构处理。虽然之后随着君权的发展,法律制度发展到生杀权完全操纵在国家机构和国君手里,仍没有动摇族长或家长的初级司法地位。 近几年来, 许多涉足家族父权这一领域的研究取得了诸多进展。关于族之来源,考之史籍,正如春秋时鲁国之众仲所言:“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肺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溢,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3]我国古代社会为农业社会,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家庭和家族是社会最基本的经济组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我国古代的社会结构是以家族为基础的。重家族、重血缘、重伦理等是中国古代文化的固有特征,在古代法律中表现的极为明显,具体到家庭生活中,家长拥有管理监督生产和支配家庭成员的权力。而调整家长关系,维护家长权和族长权的法律,也就成了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4]费孝通先生“父子”纵向关系为传统家族主轴关系的理论暗示了处于父子纵向链条末端的“人子”首鼠两施、左右失据的尴尬地位。作为家族血脉延续的“人子”,如果没有自觉自愿承担起振兴家族的重任,就常常被长辈视为“小肖之子”,这也使父子间的冲突作为反复出现的典型意象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常态。[5] 一家与族的关系 家族在古代是一个复合名词,族的范围包括家庭,但是一般情形下,家为家,族为族。前者为一个经济单位,为一个共同生活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缘关系。[6]中国

中国古代文论教程

绪论 基本知识 1.儒家的文学教化论是从先秦到汉代逐渐形成的。 2.一般而言,儒家思想主要影响文学的外部规律方面,而道家思想主要影响文学的内部规律方面. 3.中国古代文学理论的概念和范畴主要受到中国古代传统感悟式直觉思维方式和辩证法思想因素的影响. 4.意境说和教化说是中国古代文学理论体系的两大支柱。 5.诗话的源起,应以欧阳修的《六一诗话》为最早。 6.何文焕的《历代诗话》,丁福保的《历代诗话续编》、《清诗话》,郭绍虞等的《清诗话续编》是重要的诗话资料的汇编。 7.《词话丛编》的编者是唐圭璋. 8.最早运用评点的批评方法的批评家是南宋末年的刘辰翁. 9.金圣叹把评点的批评方法推向了高峰。 10.重要的文学评点有毛宗岗的《三国演义》评点、张竹坡的《金瓶梅》评点和脂砚斋的《红楼梦》评点。 思考题 1.简述中国古代文论的民族特色。 中国古代文论的民族特色与中国古代的社会形态、中华民族的文化背景与思维方式,以及中国文学的特点及其演变发展等因素的影响有关。 (1)中国古代文学理论历史悠久,独具体系,有其深刻性与正确性,但变革缓慢,也有保守落后的一面. (2)由于受到古代社会农业性和宗法性的影响,中国古代文学理论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一致,重视道德实践,强调文学的社会内容及其教化作用。 (3)中国古代文学理论的概念、范畴往往是抽象与具体、概括与体验的统一,其内涵既有确定性,又有多义性。 (4)受中国古代文学传统的影响,中国古代文论偏重于表现(抒情言志),发展为义意境说和教化说为两大支柱的文学理论体系,不同于西方偏重于再现(摹仿),发展为以典型说为核心的文学理论体系。 (5)由于汉语独特的结构和声律特点,中国古代文学理论也从中总结出一套结构形式和使用技巧。“古雅”的审美范畴和“复古”的文学思潮也是中国古代文论的一个重要特色。 (6)由于中国古代文学家和批评家往往一身二任,故其理论批评文字也往往也具有浓烈的文学性。 2.简述中国古代文学理论的表现形态. 中国古代具有系统性的文论专著不多,主要的表现形态为: (1)散见于子书中的某些章节和片段的文论。 (2)笔记体的诗话和词话. (3)文人间来往的书信和各种文集的序跋。 (4)小说和戏曲评点. (5)散见于诗词、笔记、小说、戏曲、经传训诂、艺人谚语中有关文学的言论。 (6)古代一些选集和总集的编撰也具有一定的理论倾向。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及其演变

中囯古代土地制度概论 原始社会土地是公有的,随着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土地制度也开始发生了变化,由原始社会的氏族、村社公有转为奴隶主国家所有。夏朝的建立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开端,经过商、周的进一步发展,土地成为以井田制为标志的奴隶主国家所有。随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奴隶制的逐渐解体,社会各阶层对土地私有的要求日趋强烈,进入春秋战国之时,土地私有战胜土地国有而蓬勃发展起来了。 我国封建土地私有制产生于春秋战国,到秦汉最后形成,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早期阶段。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由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组成,并在不同的历史时一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阶级斗争的涨落,在比重上迭有升降,然而地主土地所有制总是占着支配地位。 春秋时期,社会生产力有了重大发展,铁器得到广泛使用,逃往的平民和奴隶纷纷开垦荒地,这些新垦之地,为开荒者隐瞒下来,成了私田。私田的产生,土地国有观念动摇了。春秋中期,私田土地急剧增长,到末期出现土地买卖,此时奴隶主也更热心于私田的扩大和经营,各国先后进行了税制改革,放弃土地国有的井田制,承认了土地私有制。 战国时期各国都实行改革和变法,商缺两次变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它标志着占统治地位的井田制宣告结束,土地私有制已经形成。这一时期,地主阶级虽已形成,但人数还不是很多,所占土地数量也不大。 秦汉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公元前216年,秦政府颁布命令:“使黔首自实田”,私有土地得到了封建政权的确认和保护。秦灭六国后,对于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没有干预,虽下令迁徙各国旧贵族和豪富,但他们占有的土地状况并未改变,到秦末依然是“官者田连降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给地主阶级以沉重打击。 西汉政权建立后,采取一系列与民休息的政策,使农民占有少量土地。但封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土地兼并,至西汉末年土地终于引发了绿林、赤眉大起义,颠覆了西汉政权。东汉政权建立后,为了限制豪强大族兼并土地,公元三十九年下令度田,地方豪强竟发生武装暴动,度田不了了之。以后东汉政府再也没有推行干预地主私有制的政策,东汉的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在不断发展,出现了战国秦汉时期又一次土地兼并高潮。 魏晋南北朝至隋、唐前期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中期阶段。这一时期是历代封建王朝对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国家千预极为频繁时期,然而地主大土地所有制仍在向前发展,土地日益集中。 三国长期战乱,中原地区出现了大量“既不在官,亦不在民”的无主荒地,曹操为了解决急需的军粮和普遍存在的饥荒间题,将这些无主荒地转化成国有土地,实行屯田。西晋建立后,屯田制罢废,贵族官僚争相侵占官田,豪强地主兼并土地益盛,国有土地在削弱,私有土地在发展。十六国时期,使北部中国遭受严贡破坏,豪门大族趁机大量占有土地和人口,规模庞大的田庄,这不利于封建政权的巩固和皇权的集中。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5年)下令均田,试图将所有权不同的各类官私土地最大限度地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的轨道,但却没有撼动地主土地,魏末年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受到破坏。后来北齐、北周虽重新颁布了均田令也多流于形式了。 随唐两朝基于建国之初荒闲土地大量存在,为使流亡的农民回到土地上进行生产,实行赋役制度,继续推行了均田制。随唐两朝的均田制对于地主的土地兼并多少给予限制,农民也得到了一点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不合理的土地占有情况,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始于太和九年的均田制,随着土地兼并的愈演愈烈,至唐中叶彻底崩溃。总之,魏至唐前期土地制度有着与过去明显不同的特点,这一时期政局变动大,土地制度随着也几次变动,可以说是秦汉至明清土地制度变动最大的时期,也是国家对土地占有进行干预最频繁的时期。从唐后期至明清(1840年前)为封建上地所有制的后期阶段。这一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步摆脱国家法权的强力扭曲,土地自由买卖已冲破了汉唐间政治上的干预和社会传统的制约;:仁地兼并由非法到合法,由隐蔽到公开,以更大的势头向前发展着。均田制弛坏后,封建国家采取“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的政策,以庄田制经济为特点的大土地所有制得到普遍发展,并且延续到明清。两税法的实行,标志着均田制为庄田制所代替,这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中又一转扳点。北宋建立之初,自耕农有所发展。但赵宋政权认为“富室连我汗陌,为国守财尔……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因而采取“不抑兼并”的政策,土地买卖无任何限制。土地兼并较之前朝有过之而无不及,地主田庄迅速发展,土地迅速集中。北宋以来长期积累的土地兼并和集中的问题,经过元末农民大起义得到了调整和缓和。但明中叶后“毋许兼并”又变成一纸空文。土地兼并产生的流民问题,最终引发了明末农民大起义。清统治者鉴于明朝灭亡的教训,对官僚地主的特权加以限制,除了用暴力手段在华北大规模圈地外,更多的用经济手段通过买卖占有土地。 综上所述,中唐以降,“两税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这一变化,不但彻底结束了长达三百牟之久的均田制,而且标志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已摆脱“三代之制”田土的授受、买卖、转移、继承的法杖限制,以一种较为自由发展的形式进入新的里程。在“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新时期,地主阶级千方百计购置田产,形成了累千上万亩的大地主,实通绝了地主阶级独占夭下田土的愿望。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方式上,几随着唐宋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由买卖渐成地权流动的主要方式。虽曹一度以圈占、

自考10401中国古代文论研究试题

中国古代文论研究试题 一、填空题(1分x14) 1、先秦时期,史伯与晏婴相继提出了()的美学观点与政治观点。 2、明确提出“技进乎道”观点的思想家是()。 3、司马迁最著名的文论观点是()。 4、第一部专门评价五言诗的专著是()。 5、“文变染乎世情,兴废系乎时序”是文论家()的名言。 6、“品”是()时期出现的批评术语。 7、署名王昌龄的《诗格》,把“境”分为“物境”、“情境”与()三种。 8、“穷而后工”是北宋文学家()首次提出的。 9、“文料说”是文学批评家()的重要观点。 10、“结构第一”是著名文学家()的戏曲理论主张。 11、将诗歌构成界定为“理”、“事”、“情”三要素的,是文论家()。 12、认为《红楼梦》是“悲剧中之悲剧”的,是文论家()。 13、第一个对屈原及其作品提出批评指责的思想家是()。 14、“诗者,根情、苗言、华声、实义”是文学家()的著名观点。 二、单选题(1分x15) 1、反映了上古时期人们陈诗观风之风气的“季札观乐”,出自() a《国语》b《左传》c《论语》d《孟子》 2、“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的提出者是() a孔子b孟子c老子d荀子 3、认为“道”具有循环运动的特点,提出“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的人是() a孔子b老子c孟子d庄子 4、“诗人之赋丽以则,辞人之赋丽以淫”出自() a《两都赋序》b《法言》c《西京杂记》d《文赋》 5、提出“诗缘情而绮靡”的文论家是() a曹丕b陆机c刘勰d钟嵘 6、《文心雕龙。神思》篇的理论贡献主要是() a创作心理b艺术风格c文学发展d文学批评 7、最早运用“风骨”概念评论文学的人是() a陆机b刘勰c萧子显d萧纲 8、在中国文论史上,首次提出“兴象”这一概念的人是() a陈子昂b殷璠c刘禹锡d司空图 9、“气盛言宜”的提出者是() a韩愈b柳宗元c欧阳修d苏轼 10、提出“妙悟”说的文论著作是() a《六一诗话》b《沧浪诗话》c《原诗》d《薑斋诗话》 11、对文学创作过程的“情”、“景”关系讲得最透彻、最富辩证色彩的诗论家是() a王夫之b叶燮c王国维d严羽 12、明清之际小说评点的集大成者是() a李贽b金圣叹c张竹坡d脂砚斋 13、从理论上论述了文学语言向通俗化演变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的文论家是() a冯梦龙b金圣叹c李贽d梁启超 14、近代中国引进西方民主自由观念和竞争观念的第一人是()

判例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研究

目录 目录 (1) 判例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研究 (2) 摘要 (2) Abstract (3) 引言 (4) 一、判例制度概述 (4) (一)判例及判例制度的含义 (4) (二)判例制度的历史发展 (5) 二、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 (5) (一)成文法的缺陷是建立判例制度的根本原因 (5) (二)司法解释并不足以弥补成文法的缺陷 (6) (三)判例制度的建立能够极大提高法官的素质 (6) (四)判例制度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并提高效率 (7) (五)判例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7) (六)判例制度的引入有助于法律的普及 (7) 三、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可行性 (8) (一)从世界范围看两大法系正在走向融合 (8) (二)从我国历史上看存在判例制度的传统 (8) (三)判例制度与我国立法体制并不矛盾 (9) 四、我国判例制度的构建 (9) (一)构建我国判例制度的基本原则 (9) 1、判例只是制定法的一个补充制度 (9) 2、只有经过确认程序确认后的裁判才能成为判例 (9) 3、我国判例法的两级体系 (9) 4、效力原则 (9) (二)判例的效力 (10) (三)判例的发布 (10) (四)判例的制作 (10) (五)判例的运用 (11) (六)判例的废止 (11) 注释 (12) 参考文献 (13)

判例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研究 摘要 瞬息万变的大千社会使当今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实纷繁复杂,而这无疑与法律的稳定性和系统性形成了矛盾。法律总是要滞后于社会现实的发展,当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去解决社会现实中存在的林林总总的矛盾,如何去调节法律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保护弱者的利益这一命题就显得格外重要了。判例制度无疑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好方法,所以对于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探索是必要的。本文从判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如何建立等几个方面来研究。首先判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一是成文法的缺陷是建立判例制度的根本原因;二是司法解释并不足以弥补成文法的缺陷;三是判例制度的建立能够极大提高法官的素质;四是判例制度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并提高效率;五是判例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六是判例制度的引入有助于法律的普及。其次判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第一,从世界范围来看,两大法系正在走向融合;第二,我国历史上存在判例制度的传统;第三,判例制度与我国的立法体例并不矛盾。最后,如何建立我国的判例制度:其基本原则是判例只是制定法的一个补充制度,只有经过确认程序确认后的裁判才能成为判例,我国判例法应采取两级体系并且遵循效力原则;判例的效力等级低于制定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违背,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依据已有的制定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只有在缺少制定法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遵循先例或创制判例进行裁判;判例的发布应由法律授权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立法应当规定判例的运用方法,必须将待处理案件的要点与判例中的要点进行对比,找出其中具有本质联系的法律规则,最后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念作出裁判;应当有相关的立法规定对判例进行更新,将失效的判例对社会公开。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应尽早建立自己的判例制度,服务于实践,更好地帮助我国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判例判例制度建立必要性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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