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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变更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备注:1、移动电话必填。

2、固定电话、电子邮箱选填。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附表2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成员出资总额: 5000000 (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附表3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附表4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表5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游顺明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登记。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2016年8月25日至2016年10月25日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法定代表人?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福安市游木绿竹专业合作社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社成员大会于2016年8月25日做出的变更决议对本社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二条原为:本社由凌成全、游锦生、凌泽生、凌锦坤、凌友平、游锦木、凌兴龙、凌成雄、凌灼成、凌幼生、凌贵生、叶树春、陈振波、凌瑞全、凌清仔、林嫩姿、凌其生、杨耀基、叶树生、凌石华、凌祥仔、凌伏发、凌松生、叶树安、凌毓忠、凌长富、凌细发、邱翰书、凌瑞发、凌维禄、彭缪英、凌钟明、凌长波、凌永康、凌梅生、游顺明、凌进芳、凌进堂、凌平其、凌云仔、吴梅玉、凌庄生、吴友祥、郑云容、凌清仔、王妹玉等46人发起,于2014年9月16日召开成员大会。

本社名称:福安市游木绿竹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游顺明

本社住所:福安市城阳乡占洋1号,邮政编码:355000

现将该条修改为:本社由凌锦坤、凌友平、游锦木、凌兴龙、凌成雄、凌灼成、凌幼生、凌贵生、叶树春、陈振波、凌瑞全、凌清仔、林嫩姿、凌其生、杨耀基、叶树生、凌石华、凌祥仔、凌伏发、凌松生、叶树安、凌毓忠、凌长富、凌细发、邱翰书、凌瑞发、凌维禄、彭缪英、凌钟明、凌长波、凌永康、凌梅生、游顺明、凌进芳、凌进堂、凌平其、凌云仔、吴梅玉、凌庄生、吴友祥、郑云容、凌清仔、王妹玉等43人发起,于2016年8月25日召开成员大会。

本社名称:福安市游木绿竹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游顺明

本社住所:福安市城阳乡占洋1号,邮政编码:355000

二、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填写说明及规范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附表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附表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附表5“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附表6“联络员信息”及附表7“财务负责人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4.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应填写、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基本信息及投资情况(附表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附表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农民专业合作社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增设(注销)分支机构”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6“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未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按拟使用优先顺序填写“名称”和“备用名称”。

8.“业务范围”栏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9.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10.“生产经营地”等同“经营场所”。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二、填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含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2.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3.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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