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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保险宣传单

职工工伤保险宣传单
职工工伤保险宣传单

职工工伤保险

一、参保对象

本县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职职工。

二、缴费标准

由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参保时间

年底医保结转时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参保。

四、发生工伤如何申报

用人单位自职工工伤事故发生之时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将事故发生的简要情况及救治情况(救治医院、住院床号)书面或电话报告医保局,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九江市职工工伤事故情况快报表》加盖公章后报医保局。医保局派人进行调查取证。

凡无故迟报或瞒报工伤和职业病情况的,其发生的所有费用及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工伤认定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六、工伤保险待遇

(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5、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六)、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七)、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保险宣传单

保险知识宣传单 保险是什么? 保险的表现形式是一纸合同,一份契约。 但它表达的是一份爱心与责任,它带来的是一份呵呼与保障。保险就是这样一份充满人间至爱的好东西。保险──虽然没有宝石般的璀璨,但是这种看不见的商品里,却充满了人类温暖的爱心,而这份关怀和这种爱晶莹剔透,远胜于宝石的光辉。从一般意义上来讲,人的一生有三怕:一怕死的早,二怕活的长,三怕生大病。此话怎讲呢?所谓死的早,不外乎少小夭折,英年早逝,白发人送黑发人;长寿原本是好事,但只怕风烛残年,贫病交加,无依无靠,苦渡煎熬;常言道:不怕穷就怕病,更怕生大病患绝症。庞大的医疗费用,沉重的债务负担,往往是救活了一个人,拖垮了一家子……………面对这种种人生悲剧,我们该怎么办?过去没有保险,人们在各种灾难面前,只能听天由命。现在有了保险,人们又不知道它有什么用,怎样去利用,这未免令人遗憾。朱镕基总理说:“基本医疗保障只能是低水平的,超出部分主要应通过商业保险解决。现在该是转变陈旧观念的时候了,应明确,健康投资人人有责,不能再完全依靠社会,社会要求我们积极参加商业保险。” 中国人最大的保险误区是什么? 中国人最大的误区是--老把保险当成收益性金融产品。在购买保险之前喜欢算算划不划算。如果自己没出事,没得到理赔,就认为自己赔了,买了保险不划算。其实保险的真谛是保障,是风雨来临时为我们遮挡风雨的一把伞,是保障人生财富安全的一扇防护门。没有伞,只能任凭风雨的吹打;门没了,还能留下什么?事实上从保险生效那一刻开始到保险责任终止,这期间,作为被保险人一直在使用着保险,只是因为保险是一种无形商品,被保险人没有感受到。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误区呢?从本质上来讲,是人们还没有真正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或者说对风险的认识还不够。因为风险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有些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那么倒霉。是否真的是这样呢?有数据统计显示,一个城市的人口平均每10年就会相当于全部住一次院,意外事故死亡人数占所有死亡人数10.37%,人一生罹患重大疾病的几率高达72.8%,许多未投保的人因勤劳而致富,又因生病而变穷,这样的例子真是数不胜数。据美国一家著名的调研机构估算,正常人一生可能遇到危险的几率有:车祸:危险概率1/12;死于车祸:危险概率1/5000;难产:危险概率1/6;乳腺癌:危险概率1/10;死于心脏病:危险概率1/340。一般来说,如果遭遇某种危险的概率低于十万分之一,我们便能坦然处之,但如果危险概率提高到万分之一,我们就得万分小心了。再次强调保险的首要作用是保障,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发生所带来的损失。消除对保险认识的误区,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做到的事。各家保险公司在努力地进行着保险意义功用的宣传工作,一些电视台等媒体也开创了保险相关栏目,增加民众正确了解保险的渠道。国务院保险业“国十条”中指出,提升全民风险意识,保险知识已写进中小学生的课本。要想真正改变一个人的认识,必须让他自己认识到保险是他的必需品。而要达到这一结果,首先要找到并满足客户的需求。这也就要求保险营销人员的专业度要达到一定程度,而不是停留在关系销售或产品销售的水平。理财规划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风险而非收益。纷扰社会中,可谓风险无处不在,虽然个人没有能力预知或阻止风险的发生,但是可以选择保险去转移、分散风险,使自己在发生损失时得到最大程度的补偿。

2016最新职工工伤保险条例

2016最新职工工伤保险条例 2016最新职工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员工权益的一种保障,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职工的工伤保险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全文) 劳部法[1996] 26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 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 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 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治安保险宣传单明白纸.doc

治安保险宣传单/明白纸 一、什么是治安保险 治安保险,是一种市场经济体制下,基层治安防范和财产损失补偿相结合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新机制。即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综治、公安部门组织协调,以镇(街)、村(居)等基层组织和保险公司为主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组织城乡居民参加家庭财产保险,明确治安防范和经济赔偿责任,从而构建专业防范和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治安防控体系,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受灾居民提供赔付,帮助其及时恢复生产生活,促进百姓的安居乐业。 二、保险方案 保障项目 保险金额 每次事故绝 对免赔额总金 额 项目 1、火灾、爆炸; 2、龙卷风、暴风、暴雨、暴雪、冰雹、冰冻、冻雨、风暴潮、雷击、洪涝; 3、室内财产遭受盗抢(被盗物品限自家院内,不含现金、证券金银首饰、珠宝、古董等贵重物品及移动通讯设备); 4、财产遭受外来人员的恶意 破坏房屋(房屋为人居住房屋,用于经营的场所,简易搭建房屋、 违章建筑、废弃房屋、危房及帐篷除外)及室内附属设施 5500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 100 室 内 财 产 室内装潢1500 室内装潢 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电器自燃及自身原因造成的 损失不予理赔) 2000 电视机 电冰箱 空调机 洗衣机 台式电脑(不含笔记本电脑) 衣物和床上用品500 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限自家院内,含电动自行车,摩 托车除外) 1000 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含电动自行车, 电瓶等零配件丢失不予理赔) 粮食及农产品(鲜活物品除外)1000 玉米 小麦 棉花 农机具(限自家院内方案列明项目)1000 柴油机 潜水泵 农用电机 附加“果木及成材树木恶意破坏”1000 果木及成材树木(被破坏树木直径需达 到15厘米以上) 50 附加“小牲畜盗抢险”条款(限自家院内)---(羊)700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50元;每只羊最高赔偿限额为500 元 附加“大牲畜盗抢”(限自家院内)1000 牛,马,驴,骡50 个人资金账户损失(个人资金账户被盗刷、盗用、复制而导致的资金损失; 个人账户被他人在银行柜面及ATM机器上盗取或转账导致的资金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被歹徒胁迫状态下,将其个人账户交给他人使用或将个人账户的账号及密码透露给他人导致的资金损失)5000 按户承保(按照户口本人数,均分保险 金额) 100 见义勇为补助金(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及30岁以下子女)1500 因见义勇为行为死亡、伤残且被县级(含)以上人民政 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赔偿见义勇为补助金 家庭生活补助金(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死 亡、伤残,导致其生活困难的)5000 按户承保(按照户口本人数,均分保险 金额) 100 保额合计(每户)40200元,保费合计(每户)25元 人保财险禹城支公司---(0534)7262477

2020年(金融保险)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金融保险)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条工伤保险要和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之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之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壹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壹)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和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壹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壹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繁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参保缴费部分) 一、《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何时实行? 答:《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参保缴费基数和费率调整,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主要包括: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雇)工,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人员)。 三、职工医疗保险包括哪些内容? 答:职工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四、非我县户籍的,可以在我县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或接续职工医疗保险吗? 答:不可以。 五、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缴

费基数不低于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以及个体人员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按300%计缴。 六、医疗救助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参加医疗救助的单位职工、退休人员以及个体人员均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末职工月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月退休费之和为缴费基数。 八、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是多少? 答:单位缴费费率为8.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个体人员缴费费率可选择7.5%或10.5%。 说明: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为减轻参保对象的缴费负担,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进行了下调,目前单位缴费费率按6.5%执行;个体人员缴费费率可选择5.5%或8.5%。 九、医疗救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医疗救助缴费比例为0.6%,由个人缴纳。 十、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比例为3%,由单位缴纳。 十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如何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推动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与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凡在陕企业均应参加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 第四条工伤保险现阶段实行社会管理与企业管理相结合。实行社会统筹的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未实行社会统筹的保险待遇,由企业支付。逐步实现工伤保险社会化。 第五条省、地(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企业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 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是省、地(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承办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运营和支付。 县及县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是劳动鉴定的工作机构,应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其职责范围、管理制度及鉴定程序等仍按照《陕西省劳动鉴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工伤认定 第六条《试行办法》第八条(十)所指的范围应包括一九六四年全国总工会的劳

动保险问题解答所涉及的有关比照因工待遇处理的条款。 第七条我省工伤(含职业病)的认定机构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或由其委托同级劳动鉴定机构具体办理。 第八条工伤认定应由企业提出初步认定的意见,并填写《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确认表》一式三份。待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结论书面通知后,一份存本人工伤档案,一份交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留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第九条关于工伤认定的依据: 1、认定生产事故一类的工伤,按分工以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工伤事故结案批复》、《重伤证》及有关事故原始资料、指定医疗机构的病历和诊断证明为依据。 2、认定职业病时,以企业提供的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或健康档案)及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部门的病历和诊断证明书为依据。 3、认定交通事故按因工处理时,必须以交通监理部门的处理决定及情况调查和确凿的证据为依据。 4、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应由当地劳动鉴定机构给予确认,旧伤复发认定应有原始病历和指定医疗机构的病史资料。 5、认定其它与民事赔偿责任有关的工伤事故时,应有民事赔偿的处理结论。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条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满或治愈或病伤情基本稳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按职责划分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省劳动厅、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统一验印的《陕西省职工工伤保险证》。职工凭此证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住院治疗期间,确因伤病情严重需要护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汇编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部门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部门负责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工会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工伤范围 第七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关于保险公众宣传

关于保险公众宣传 日的活动总结 【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公众宣传力度,改善保险行业整体形象,避免信任危机,提高客户忠诚度,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同时提高公众保险意识,更广泛激发保险需求,促进保险行业平稳较快发展,xx分公司根据《关于做好xx20xx年“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省公司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今年宣传日的主题“爱无疆,责任在行”,于7月8日-9日期间开展了系列宣传活动,活动取得较好成效。现就具体活动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广泛宣传,提升感知。 我司主要通过在市分公司本部及下辖支公司、营销部的营业场所放置活动宣传海报、易拉宝展架方式对今年“保险公众宣传日”的主题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在市分公司正门及主要营业场所悬挂横幅为活动进行造势。 二、开展服务体验活动。 我司通过邀请客户进行现场咨询及服务体验,进一步加深了公众对公司及保险业务的理解,让客户对公司保单服务流程优化与柜面服务便捷性有了更为直观的感受,取得较好的宣传效果。 三、丰富宣传形式,扩大影响。 我司除在营业场所通过海报、易拉宝等工具宣传外,还利用市分公司的内部网站平台、公司视频会议等丰富的形式,进一步扩大活动宣传影响范围。 【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公众宣传力度,改善保险行业整体形象,提高公众保险意识,更广范激发民众保险需求,促进保险行业平稳健康发展,xx人寿xx中支根据xx保险行业协会要求,组织开展“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活动,并

通过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确保了此项活动及时有效的开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此次活动的开展情况、取得的实际效果、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今后保险宣传工作的建议总结如下: 一、活动开展情况 1、为保证活动的开展,xx中支总经理室及各部门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制定了具体、细致的计划和方案,明确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做到宣传的时间、内容、人员、效果落实到个人,做好政策解读、法律宣传、宣传品发放、保险疑难解答、现场咨询等各项工作。 2、此次宣传活动在7月8日开展,场地选取在人流量较大的汇鑫社区门口进行,采取设置咨询台,发放保险宣传单的方式开展,同时组织公司保险业务较强的工作人员走上街头进行宣传,向过往群众针对保险的主要产品和服务的基本特点介绍、风险提示以及保险市场热点问题解析等内容向公众普及保险常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及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进行宣传,让群众了解保险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保障功能和作用。 3、20xx年7月8下午,在公司职场内举办了一场客户联谊会,到场客户26位。会上向客户宣导了开展2016年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的活动,2016年主题:”一键保险,呵护无线”,让客户了解保险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保障功能和作用。 二、取得的实际效果 通过此次“保险宣传日”活动,提高了广大群众对保险的认知度,普及了保险的专业知识。稳固了保险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使广大群众明确了保险的概念,同时也大大的提升了我公司的社会公众形象。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今社会仍有多数人对保险的认识比较片面,部分理赔个案造成了多数群众对保险有着消极的态度,认为保险公司是欺骗性质的公司,对保险有很大偏见。 四、保险宣传的下步工作安排

《呼和浩特地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呼和浩特地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制定了《呼和浩特地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下面是详细内容。 《呼和浩特地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内政办发〔1997〕58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呼和浩特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

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并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发生劳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

社会救助宣传单.word

城乡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单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城市低保救助所必备的条件: (一)持有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 (二)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申请审批程序: 城市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申请,社区居委会(民政办)初审,乡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申报对象通过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乡镇民政办)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租)房证明、下岗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健康状况证明、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就业收入证明、求职登记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等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社区(民政办)必须建立城市低保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熟悉社区居民基本情况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以及社区(民政办)工作人员组成,每个小组10-15人。经社区(民政办)低保民主评议小组评议,提出初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符合条件的公示7日无异议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由社区(民政办)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上报乡镇政府。 乡镇复核工作由乡镇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成员单位人员参加,入户调查后进行综合复评,提出复评结论报县民政局。社区(民政办)的初审意见、乡镇审核意见和县民政局的审批结论必须先后在社区(民政办)三次张榜公示。 县民政局经入户抽查,会议研究审批后,对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低保专用存折(卡)。 有下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二)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了登记,但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三)拥有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四)三年内购买或使用高级音响、空调、钢琴等高档电器和非生活必需品、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自建住房超过当地居民平均住房面积的; (五)饲养高级观赏性宠物,或经常出入于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六)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七)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打工的; (八)有高价值收藏、购买有价证券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九)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抚(扶)养和转移个人资产的; (十)外来就读的大中专学生; (十一)非政府征用土地农转非,在当地落户不满三年或落户后农村承包地未收回的; (十二)参与吸毒、赌博、嫖娼、卖淫、经教育不思悔改的; (十三)服刑、劳教期内及正在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 (十四)因个人原因连续3个月(县级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乡镇为6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十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农村低保救助的对象及条件: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我县农业户口,且在当地农村居住一年以上,因病、因残、因灾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上年度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困难群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拥有当地农业户籍;二是以家庭为单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三是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农村困难家庭由户主向受村委会委托的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1、农村低保申请表,申请人必须签字确认。2、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3、涉及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及实际生活水平的相关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家庭收入摸排调查。由村民小组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摸底核对,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 (三)村级评议。村委会依据村民小组摸底排序情况,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召开村评议小组会议提出评议意见,并将评议意见返回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名单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前须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进行核实,核实结果报县民政局审批。 (五)县民政局审批。审批结果须返回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并向符合条件的对象以户为单位发放《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未予批准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送达不予保障的书面通知。 三、城乡医疗救助 申请城乡医疗救助所必备的条件: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县民政部局认定的其他对象。 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其它特殊救助为辅的方式,解决救助对象的就医困难。 医疗救助对象应当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申请审批程序: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结算完毕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额度报销后,持个人申请、村委会证明、本人身份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药费发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凭证等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审核无误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审核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依照《宁县城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救助。 四、临时救助 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申请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签署意见,由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临时救助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县民政局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城乡低保申请流程图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新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

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全国工伤保险知识问答(40题)

一、单项选择题。(请选出唯一全面、正确的答案) 1、什么是工伤保险 对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及其近亲属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 是用人单位和职工自愿参加的一项保险制度 是一种商业保险制度 2、《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B、城镇企业 C、个体工商户 3、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 A、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B、职工缴费 C、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 4、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哪种费率 A、统一费率 B、行业差别费率和用人单位浮动费率 C、协商费率 5、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A、是 B、否 C、无所谓 6、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该怎么办 A、与用人单位私了 B、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C、直接到法院起诉 7、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如何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A、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 B、可以口头告知 C、可多次电话告知 8、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A、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B、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C、用人单位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A、60日内 B、30日内 C、20日内 10、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A、不能申请,只有参加工伤保险才可以 B、只要是职工所在单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的都可以申请 C、只有职工所在单位是国有企业的才可以申请

劳部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完整版

劳部发企业职工工伤保 险试行办法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来源:转载作者:劳动部发表日期:2007-5-17 15:47:34阅读次数:137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以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 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普法宣传单内容

普法宣传单内容1、全面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主要有哪些? 答:(1)在家观看电视台《政法在线》等法制栏目。(2)就受普法资料和学习法律知识。(3)参加法律咨询活动。(4)因买假货向消协投诉进行维权。(5)阅读报纸的法制报道。(6)遇到法律问题向社区律师进行咨询。(7)观看街道社区法制专栏、板报。(8)参加司法考试等法律知识测试。(9)参加单位或社区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10)观看法制文艺演出。(11)浏览法治网站或网站的法治文章等等。(12)中学生在参加思品课考试时,试卷中有法律知识考题,也可视为参加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什么是“五五”普法? 答:“五五”普法,是2006-2010年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简称,是指从“一五”普法开始到现在正经历第五个五年的普法教育。 3、“五五”普法的规划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 答:“五五”普法的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2010年组织考核验收。共分三个阶段:2006年,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至2010年,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总结验收阶段。 4、“五五”普法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全市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实践,第一步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5、“五五”普法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 “五五”普法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求实创新、坚持普治并举。

6、“五五”普法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加强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地方、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 7、“五五”普法的重点学法对象有哪些?学法的侧重点各有什么不同? 答: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又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其中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和农民。领导干部学法,重在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决策能力。公务员学法,重在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能力。青少年学法,重在培养法制观念。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重在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能力。农民学法,重在提高法律素质。 8、法制宣传教育“一学三讲”的内容是什么? 答: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 9、“法律六进”指的是哪六进? 答:“法律六进”指的是法律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把法律知识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送法进乡村”活动,做到法律宣传资料进乡村、法制文艺进乡村、法律服务进乡村。围绕和谐社区建设,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围绕法治校园建设,开展“法律进学校”互动;开展“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单位”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推进基层单位法治化管理水平。 10、“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由来是什么? 答:12月4日,是现行宪法实施日,为纪念这一特殊的日子,2001年,经党中央、

1996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宣传单

铁运处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宣传单 为缓解职工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或患上重大疾病,或因未成年子女遭受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或因在职女职工患上女性特殊恶性肿痛导致的家庭困难,为受到伤害的职工及子女提供一个安心治疗、康复的经济环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分别制定了《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沢《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这是一项依托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下同)向当地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办事处、代办处集体申请参加。 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有关规定,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职 工以团体形式加入互助会,入会时每人至少参加一项互助保障计划),身体 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据单位的工会向本办事处在当地的代办处申请参加互助保障计划。参加《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组保障计划》的会员, 其子女必须未满18周岁,且身体健康。 一、保障期限 职工参加意外伤害类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一年,参加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两年,参加在职职工重大疾病类互助保 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三年,交纳互助费后保障期在规定时间统一生效。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二、互助金的申领 会员本人、直系亲属通过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以证明其伤害程度(患病情况)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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