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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与港澳公司出资制度比较研究

大陆与港澳公司出资制度比较研究
大陆与港澳公司出资制度比较研究

大陆与港澳公司出资制度比较研究

作者:民二庭发布时间:2006-09-13 11:30:48

内容提要:随着大陆与港澳地区商事交往的日益密切,比较研究三地的公司法制十分重要,其中,明晰三法域公司出资制度有广泛的实践意义。在对大陆、香港、澳门公司出资制度中的最低资本、出资形式、出资缴纳、出资瑕疵等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阐明三地公司出资制度的特点,特别指出大陆公司出资制度应完善的地方。

一、论域:区际法律冲突下的公司出资制度

(一)CEPA框架下的公司法

随着两个CEPA协议的落实,大陆与港澳地区经济交往更加密切。CEPA不仅仅是经济合作关系的探索,更是一种法律框架的构造,为内地与香港、澳门,以及将来与台湾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奠定一种法律基础和模式。以CEPA为契机,可为大陆、香港和澳门,甚至将来台湾现实存在的“一国二制三法域”的法律冲突提供一种新的解决思路,或者说为统一实体法这一解决思路制造现实条件。

三地经济交往的日益加强必使跨三地的商事纠纷陡增,对这些商事纠纷的解决,目前三地法院在适用法律上皆存在诸多疑难。究其原委,实乃三地法律制度差别太大,已各自构成独立的法域,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区际法律冲突态势。具言之,其深具如下特点:首先,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其次,与国际法律冲突相类似,三地各自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再次,有属于同一个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港澳,有属于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大陆和港澳;最后,既有同一法系的区际法律冲突,又有属于不同法系的区际法律冲突。

公司是落实CEPA协议的主要载体,是三地经济交往的主要工具,从更广阔的社会领域来看,公司是现代社会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的基本单元,其无所不在,无所不能,公司是现代社会的主宰。现代社会中的公司,交织着多种社会关系并折射出不少社会信息。公司已不仅仅是商事工具而成为经济关系中的基本主体,甚至成为社会的中心。公司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如此重要,以至于在任何个人力量和个人资本所不能企及的地方,我们都能发现它所完成的“占有”和“创造”。公司不仅创造了当今世界绝大部分的财富,而

且也成为人们最经常用以经营商务的工具。因此,在区际法律冲突广泛存在的CEPA框架下,欲比较研究三法域法律的冲突之处,首先必推公司法。

(二)出资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公司是股东出资形成并参与商事活动的“法人”,其本质属性为独立人格和独立责任,且此两独立的基础在于公司的独立财产,即独立的资本。资本是公司营运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设立和存续必须具备的三要素之一。公司资本最初源于设立时股东的出资,因此出资于公司而言其地位是首要的,舍此,公司将无从诞生。出资是公司资本制度的一部分,但其外延包含甚广,诸如最低资本制度、出资形式制度、出资缴纳制度等皆从属之。此外,其尚涉及公司的类型、公司的设立、公司的治理、公司的章程等一系列公司法上的其他重要制度,对公司出资进行研究于整个公司理论而言深具提纲挈领之功。

特别是在大陆新《公司法》实施未久之际,该法的各项制度包括出资制度皆尚未深入国人之价值观念,港澳同胞可能对其亦了解甚少的情况下,加深对新《公司法》和港澳法中的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将起到一定的桥梁作用。并且,以出资制度的比较研究为契机,将有助于港澳同胞加快了解和认同大陆《公司法》的步伐。

目前,大陆各级政府都对招商引资极为重视,外资亦成为振兴一方经济的重要法宝,并且,港澳资本一直是大陆引资的主要来源。港澳资本流向大陆主要通过公司经营进行,于此其首要步骤便需了解大陆关于公司出资的各种制度,因此乃设立公司之前提。此外,如在此处发生纠纷,如根据冲突规范适用港澳法,则大陆法院在当前外国法查明制度功效不佳的情况下,势必需要加深对港澳法中的出资制度的了解;如根据冲突规范适用大陆法,则港澳法院亦得明了大陆的公司出资制度。因此,比较研究三法域的公司出资制度,特别是明晰三法域于此处之区别,实践意义甚巨。

二、研究进路

(一)文本的选择

法源是指法律的实在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表现形式,是借以将法律规范确定为实在规范的和强制规范的那些形式。欲了解一个国家(法域)的法律,首先要确定其法源所在。就法源而言,公司法应包括广义公司法与狭义公司法。广义公司法不仅包括核心的《公司法典》,还包括其他的一些相关法源,如大陆除《公司法》外,尚有三资企业法等,香港除《公司条例》(含附件)外,尚有众多的判例,澳门除《商法典》

中的公司法规范外,尚有澳门《商业登记法》中的关于公司登记的规定。狭义公司法仅指《公司法典》,如大陆的《公司法》,香港的《公司条例》(含附件),澳门的《商法典》。本文基于集中论点,力争透析的考虑,只从狭义公司法的角度对三法域公司出资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法源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法律文本,狭义上的文本具体可表现为法典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研究进路而言,在选定研究对象之后,尚需确定研究对象的载体,而这种载体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文本。如前界定,就本文公司出资制度的研究文本而言,在大陆,乃是《公司法》(2006年1月1日颁布实施),在香港,乃是成型于1984年,后来又经过数次修订的《公司条例》。香港《公司条例》具有广泛的适用效力,是目前香港公司实践的主要法源。在澳门,乃是1999 年11月1日生效的澳门《商法典》,该法典就澳门公司的法律制度作出了专门和系统规定,是澳门公司法的基本渊源。

(二)论证的思路

诚如标题所示,本文论证将主要诉诸比较研究的思路。比较的研究方法,是指一方面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一种思维活动。比较法被誉为“真理的学校”( école de verité),或“解决方案的仓库”(Vorrat vonLǒsungen),承认了这一点,就意味着脱离了对本国法的赞美或法学地方主义的窠臼。当然,任何比较法皆以功能主义为其根本,比较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比较来解决己身所存在之问题或达成其他目标。就本文而言,比较研究出资制度的目的有三:其一,扩大各自法域的法官在处理出资纠纷案件时解释本法域法律的视野,因为解释法规不仅要利用传统,而且还需诉诸比较法,《瑞士民法典》第1条对法官权限的规定及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关于“一般人格权”的确认于此皆为著例。其二,向商人展示三法域在出资制度上的区别,供其选择适用,为他/她们提供一种法律秩序上的稳定预期;其三,为将来三法域各自修改公司法中的这一制度及可能出现的跨三法域的《统一商事法》提供立法上的资料准备。

一般而言,有关公司出资的法律制度可以细分为最低资本制度、出资形式制度、出资缴纳制度、出资瑕疵制度等几部分,这几部分共同构筑了一个公司出资制度的框架体系,一定程度上共同支撑和维护整个公司资本制度。下文的论述围绕这四部分分而述之。在每一部分的叙述中,将分述三法域的各该制度,并以大陆为基准,香港、澳门的为比较项,进行比较,这样是为了凸现大陆的相关制度与香港、澳门相关制度的区别。在具体的论述过程中,着重于微观的法条解说,这是因为,各该主要条文乃是事关这一制度的中心场域表达,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在论证手法上,主要是采叙述的方式,当然这也并不排除一定的跨国的比较法观察和对制度的批判性、比较性的评价。本文不刻意追求理论上的深度,实际上采用叙述的写作方式也无法达成这一目标。

三、最低资本

必要的资本是公司商业活动的基础,也是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责任的前提。公司最低资本制度与公司其他诸多制度皆关系密切,如公司设立、公司利润分配和股份回购等,不同的最低资本要求会导致这些制度的巨大差异。但由于各国具体情况相异,于股东或债权人利益保护上价值取向各异,对注册资本的作用与管理方式做法不一,因而对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相差甚大。

大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一改以前分类规定的做法,将最低资本统一定为民币3万元,但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实际上,结合出资法律制度,现在首次出资100万就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香港无最低限额资本的要求,但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应在公司章程大纲内确定。在澳门,有限公司之资本不得少于澳门币25000元,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不得少于澳门币1000000元。从法律规定来看,三法域于此处之区别甚为明显,自无需多言。

最低资本限额是传统公司法的重要资本原则之一,早期公司均曾奉行这一原则,但现在的趋势是废除之。1969年《美国示范公司法》废除了最低资本额的规定,而后各州纷纷效仿。现代大陆法系公司法亦均仿效,改革或完全废除了最低资本限额限制。作为法定资本制代表国家之一的法国,也在2003年通过的《经济创新法》中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认为,这是因为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具有任意性,与公司的真实资本需求没有关系,对债权人的保护无实际意义。

四、出资形式

(一)大陆

在大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但是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由此可见,对于非货币出资,在大陆一般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就目前而言,至少这说明债权、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等均可作为出资财产,但是对于劳务、信用等是否可以出资,仍待进一步研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其出资形式与有限责任公司无异,但对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无明文规定,但规定了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一般不得少于股份总数的35%。

(二)香港

香港对出资方式无具体规定,赋予组织大纲予以决定,但香港公司法规定了严格细致的债权人保护程序和措施,使整个规则适用无碍。如在香港,股份以等价物支付时,公司必须向注册处注册合同。尽管合同注册并不意味着资本补充足时股东得以免责,除非代价是空的,……确定代价是否公平合理,又或是股份的代价在市场上的现金价是否等同于股份面值,这不是法庭关心的问题。

这与英美法系一贯的授权资本制,主张降低设立公司的门槛,鼓励公司设立的宗旨一脉相承。在英美法系国家,有的对出资形式无任何限制。1984年《美国示范公司法》第二分章§6.21规定,董事会可以认可发行股票,为此而收受价金,该价金可包括一切有形或无形财产,或是能使公司享受的利益,这包含现金、付款证书、已提供的劳务、提供劳务的合同或公司的其他证券。此后,各州纷纷效仿。1985年《英国公司法》第99条规定,公司的股份以及负载其上的费用,可以用金钱或具有金钱价值的物(含商誉和知识产权)支付。非现金出资的标的,均系能够作出经济评价的财产组成。但在英美法系,其有两条规则保证如此宽松的出资形式制度所蕴涵的潜在风险:一是“真实价值”规则,即在出资时财产的价值不得低于股票的票面价值而不考虑当事人的想法;二是“善意”规则,即只要在估计财产至少等于股票面值时当事人是诚实的,那当事人就没有任何风险。依据此两原则,其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是:股份的对价不得低于其发行价格,董事依诚实的商业判断标准来确定股份对价,否则股份的承受人应对差额部分负责。

(三)澳门

澳门对公司出资形式规定较为复杂,第201条规定了现金和非现金两种出资方式,其中包括债权出资。这是公司总论部分的规定,对所有类型的公司都适用。并且特别指出,劳务是无限公司的一种出资形式,只是其价值不计入公司资本内,出资股东在内部关系上也无须承担亏损。但这并不表明只有资本和劳务才是该种公司的出资方式。在两合公司中,有限责任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对于有限公司,无明文规定,其出资形式应用第201条,但根据第349条,应认为在有限公司中,劳务不能作为出资方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可以以非现金方式出资。但以公开认购方式设立的,只能以现金缴付。因此,对澳门公司法的出资形式,要在总的原则的指导下,区分不同类型的公司分别对待,但总体而言,其出资形式较为多样化。

澳门《商法典》关于出资形式的规定最大特点在于,明确规定了在有限责任股东不得以劳务和信用出资。这是因为有限责任股东已经享受到了有限责任的优惠,而这又是以牺牲债权人的潜在利益为代价的,因此作为对价,就应要求此类股东缴纳具有明确的、恒定的出资形式来换取股份。正如学者指出,在人合公司

中允许的劳务和信用出资,既无换价性,又害及资本充实的可能性,所以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不能成为出资方式。目前大陆法系以此为通说,立法上也一致规定如此。目前大陆对此尚无明文,理论上也各家说法不一,相信澳门的这一做法将有助于大陆法院在审判时正确解释《公司法》第27、83条。此外,在澳门明确规定了以公开认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只能以现金缴付。这对大陆于此处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亦有辅助的解释功效。

反过来言之,大陆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现金出资下限的规定(同时说明有关于非现金出资上限的规定),且对非现金出资需满足的条件作了规定(但如何适用上述两条件仍待研究),而澳门皆无类似规定,应引起各方注意。

五、出资缴纳

出资缴纳制度涉及的是股东在公司设立时缴纳一部分出资,而后再分期缴纳剩余资本;还是在设立时一次全额缴纳公司在章程中所确定的注册资本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可分为三种模式: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法定资本制一般要求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全额缴纳注册资本。授权资本制不要求在设立时一次性全额缴纳,而后允许董事会根据商业判断规则随时要求股东缴纳。折衷资本制是两者的综合产物,但要求股东在设立时所认购的资本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限额,并且董事会应在确定的时间内要求股东将所认购的尚未缴纳的资本向公司缴纳。

(一)大陆

在大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但规定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基本上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但是规定在此种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未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一般不得少于股份总数的35%。这实际上是折衷资本制的做法,是我国资本制度立法上的重大转变。但需注意的是:

其一,关于首次出资的限额,按照折衷资本制的经典定义,是要求在设立时的出资达到法定最低数额。据此,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应是指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应是500万元,但是《公司法》第26、81、85条又对两种公司在设立时都规定了至少20%或35%的出资额度,如果这20%的出资商不够3万元或500万元,那当如何处理呢?这是留给商人和法官的一个难题。

其二,对于“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起两年内缴足”的规定亦有疑问。按照折衷资本制的经典定义,对于未缴纳的资本应有董事会根据商业判断规则在公司设立后要求股东随时缴纳,只是此处之“随时”,应属一定的期间内。由此可知,折衷资本制的关键之一在于赋予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随时要求股东缴纳未缴纳之股份,但在此处无法体现董事会的这一权威,因为规定的意思是由股东自己在两年内的任何时间缴足即可。这又是留给商人和法官的一大难题。

其三,关于募集设立的35%的最低出资额度也不无疑问。因为该规定未能明确此35%的最低出资额度在何时向公司缴足,是在募股之前缴足还是在募股的同时缴纳呢?于此,亦需法律适用者进一步解释。此外,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似乎是蛇足之举,不利于高科技公司的诞生与发展。

(二)香港

香港关于出资缴纳规定较为细致。股款不必于认股时缴足,未缴付部分的缴付,一般按以下方式缴付:(1)按照固定的日期分期缴付;(2)在股份分配时缴付;(3)在公司催缴时缴付。前两种股款的缴付不算作股款的催缴。根据附表A,公司董事可随时向股东催缴未缴之股份和在股份分配时未定名交款时间的股款。但每次催缴的股份均不得超过该股份面值的25%,两次催缴之间至少间隔1个月。任何股东如未在指定缴付日期之前或当日缴付股款,都应缴付欠缴款项的利息。但董事可免除全部或部分利息。公司也可以接受任何股东就其所持有的任何股份所缴付的全部或部分尚未缴付的股款,虽然公司未曾催缴该等股款的任何部分。

香港公司法一般不要求资本在设立时一次全部缴付,可在以后由董事决定缴付时刻,其最大特点是赋予董事极大的权威,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授权资本制。需注意几个细节问题:其一,其第一种按固定的日期分别缴付的规定,似乎较之授权资本制要严格,因为授权资本制模式下是随时缴付,没有固定的时间之分。其二,规定了一种特殊时刻的缴付,即在股份分配时缴付。其三,将每次催缴的限制在该股份面值的25%以内,并且两次催缴之间需间隔一个月,这似乎又与授权资本制的精神相左。由此分析,香港并非完全遵循授权资本制的窠臼,而是采取种种灵活的变通方式,体现了其资本市场的发达性,此点应引起大陆方面的注意。

(三)澳门

澳门原则上规定了出资应在订立设立行为时全数缴付,但也有例外情况。对于无限公司,推迟缴付资本之期间,不得逾五年。这是因为无限公司的股东需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对其迟延缴付的期限规定较长。

对于有限公司:(1)现金出资及非现金出资股之票面价值总和,等于或高于25000元的时,应以现金缴付之股款得延迟缴付,但不得超过有关票面价值之半数。此条大体上与大陆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无异,但是其限定了在此种情况下,未缴股份不得超过票面价值的半数,较之大陆更为严格。(2)股款缴付仅得延至行政管理机关已指定或将指定之确实日期,但不得逾三年。此处规定迟延期限较大陆两年要宽,但赋予了公司行政管理机关制定期限的权力,所以其期限实际上可能少于两年,并且与大陆由股东自行在两年内缴足股款的规定相左。(3)日期必须由行政机关指定而无指定时,缴付之义务应自登记公司设立之日或登记增资决议之日起三年到期。接第(2)点分析,此处增加了自增资决议之日三年内缴足,据此,则股东可自公司设立起可能有超过三年的迟延缴付期。这是因为,如果公司在设立后另行增资,则其迟延缴付的期间可达成时效“中止”的效果,重新计算这三年期限。

对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资本额仍未完全认购以及已缴资本仍未达到公司资本额25%之前,公司不得设立,且:(1)应以现金缴付之股款,其中不超过票面价值75%之部分之缴付得予以延迟,但以现金缴讨之金额须至少等同1000000元。这只是在具体数额上与大陆相异,但也需达到最低资本限额,对于前述的此二者之间的矛盾亦未回避。(2)有关缴付仅得延迟至指定及确定期日或行政管理机关所订定之期日,但不得逾五年。(3)如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定出该期日而未定出,缴付股款之义务自登记公司设立或登记增资决议之日起五年后到期。此两款规定与其有限公司的规定类似,亦确立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期限的权限,只是该期限的最大值明显高于大陆的两年,较大陆能体现公司自治的精神。(4)由股东缴付之金额,不得低于股票之票面价值,但要求缴付发行溢价时得超出之;(5)发行溢价之缴付不得延迟。此两款是关于溢价股发行出资缴付问题,大陆无此方面的明文规定,其特殊之处在于溢价股的认购不得迟延,令人深思。

六、出资瑕疵

出资瑕疵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1)未出资:不愿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和垫付出资;(2)未适当出资:未足额出资、迟延出资、瑕疵给付和出资不实等;(3)抽回或抽逃出资。对于瑕疵出资的责任性质,一般认为,在公司成立之前,且违反义务者尚未取得股东资格,属违约责任;在公司成立之前,违反义务者已经取得股东资格,究属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看法不一;在公司成立之后,属侵权行为。关于

违反该义务的责任形式,纵观国外立法例,有取消股权、补缴责任、赔偿损失、资本充实责任、股东直接对公司债务责任、利息罚则和定金罚则。

(一)大陆

在大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前,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分别规定了货币与非货币出资的移转方式。对于未足额缴纳者,责任形式为足额缴纳和向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公司成立后,发现非货币出资实际价格低于章程所定价值时,出资者应补足股款,并与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相差无几,只是特别规定了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一般不得抽回资本。

由上述规定观之,大陆关于出资瑕疵制度设计尚有缺陷,略显粗糙。具言之,未明文规定迟延出资、瑕疵给付、抽逃出资等制度;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性质区分不够,没有照顾到违法义务者对公司本身应承担何种责任这一重要问题,并且对于责任形式的规定过于单一,没有规定惩罚性的诸如取消股权、利息和定金罚则等制度,如此可能纵容胆大妄为者铤而走险,导致对公司及债权人不利。

(二)香港

在香港,由于赋予了公司章程大纲或章程细节极大的自治空间,有关公司资本的诸项制度大多由公司章程大纲及其细节而定。根据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须由任何成员付予公司的款项,均属该成员欠下公司的债项,且为一种具盖印文据性质的债项。但有限公司可以特别决议决定其股本中任何尚未催缴的部分终止征缴,但遇或因公司办理结束则应除外,即如遇上述情形,该催缴的还是应予催缴。

香港公司法于此处之规定,有三点须引起注意:其一,其未明文规定任何出资瑕疵形式、责任性质及责任形式,与大陆的做法全然不同。其二,将公司成员应向公司缴付的股款视为其对公司所付的债务,并且是一种带有公证性质的债务,颇具深意。因为其以此规定,足以弥补其未规定出资瑕疵诸制度之缺陷。当股东的出资义务成为债之后,其出资义务的履行就转化为债务的履行,无疑应遵循债之履行的一般规则,这与大陆及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诸多具体制度殊途同归。因为不管是何种规则,其最终都得将违反出资的责任性质落实到侵权与违约上来,而侵权与违约的责任形式又都不是债吗?但是,这在大陆法系的公司法法理中似有不妥之处,因为如公司未成立,其尚不具主体资格,那股东对何人负有债务呢?显然,香港法未拘泥于这一窠臼,体现了英美法一贯以实用为主的风格。其三,规定有限公司除在公司结束时可以决议

的方式免除欠缴股款者之续缴股款的责任,这也是大陆所未曾有之,颇具特色,对于吸引资本到港创业应具奇效。

(三)澳门

澳门公司总论部分规定,公司不得放弃不如期缴付应付之出资股东。这与前述香港规定有限公司可以决议免除未缴股款之缴付义务截然相反,大陆虽未明文公司不得放弃未缴之股款的收款义务,但是从大陆公司立法的一贯资本理念及其关于公司设立的制度来看,应是不允许公司放弃此项权利。

澳门公司法总论还规定,不如期缴付应付之出资的股东,尚应缴付欠付之股本和相关的迟延利息,还需赔偿公司因此而导致的其他损失。并且规定,在未履行缴付义务期间,股东不得行使相应于尚未缴付之出资部分之公司权利。此处与大陆规定有三点不同:一是大陆未规定迟延缴付股款的利息规则;二是大陆只规定了违约者和其他股东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并未明确规定迟延缴付者应对公司赔偿因其迟延缴付而造成的损失;三是大陆未明确规定限制未足额缴付股款者的相当于其未缴股份的那部分股东权利。由上述三点观之,澳门公司法于此处的制度设计,较之大陆要周全和公平许多。

在有限公司部分规定,股东如不按期缴付股款,其他股东则根据其股额之比例,就延迟缴付之出资部分对公司负连带责任。大陆虽也规定了此处其他股东与违约者的共同连带责任,但是大陆所谓的连带责任是对外的连带责任,而澳门的是全体股东对公司所负的连带责任,因此,责任对象和其深层次的立法理念截然相左。在股份公司部分,特别规定原之认购者及以任何方式受让股份者,须对该股之缴付负连带责任。此细微之处,乃大陆亦未有之,如遇此纠纷,在大陆的公司法体系中,也难以找到解释适用的条文。因此,大陆在适用公司法时,可参照这些条款予以扩张解释公司法文本的相关条文。

七、结语:对未来的一点展望

随着CEPA的进一步落实,三法域的经济一体化进程必定进一步加速前进,这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使然,也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必然推动法律一体化的进程,目前已有学者提出要起草《大珠江三角洲统一商事法》,虽然这一设想理想化程度较浓,但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各界对我国现存区际法律冲突解决的迫切心情,同时亦表明区际法律冲突存在客观上对全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融通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现行三法域各自的法律差别甚大,适用国际冲突规范的解决办法仍为权宜之计,且困难重重。如在外国法查明上,涉澳法律查明尚为简单,但涉港法律查明则绝非易事。香港法律与英国判例法一脉相承,加之语言障碍,使得内地法院几乎无法适用之。

江平教授曾言:“法学家的任务是,不仅仅就法律现象研究法律,更应该了解深层次的经济问题,保持对法律的批评精神,使之更好地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诚哉斯言!本文不揣鄙陋,遵循这一思路,由CEPA引发联想,横向比较了三法域法律制度中一个极小分支——公司出资制度。虽然这对于整个三法域的法律冲突解决将无甚意义,但这代表了一种从实体法比较研究的角度出发来探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这是具体的、细微的,也是目前学术界所鲜见的。其内在的思想根基乃是恪守拉伦茨所界定的法学——法学是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本文亦以此抛砖引玉,期待更多的类似于本文的研究成果出现,从实体法的角度来消除三法域之间彼此的误会,借以增进相互了解,促进相互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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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一五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投资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1) 第三章投资决策机构 (2) 第四章投资标准和投资限制 (4) 第五章投资业务流程 (5) 第六章投资业务档案管理 (8) 第七章附则 (8) 附件一:投资工作流程图 (10) 附件二:项目概况表 (11) 附件三:立项申请表 (13) 附件四: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意见表 (14) 附件五:合同签署审批表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公司及投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运用公司所管理的资产对外进行的股权、债权投资及公司开展的其它类型投资业务。 第三条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基础上,经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本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中有关投资管理的内容及公司关于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参与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采用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及时反馈的投资管理模式。 第二章投资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投资管理制度的总体目标:

(一)保证公司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投资管理须覆盖公司投资相关的各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投资业务的全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经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投资决策流程,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投资决策的有效执行; (三)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资管理成本实现最大的投资产出。 第三章投资决策机构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对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与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公司投资业务的决策,以及投资策略、投资政策的确定等。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外部规范与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子公司及各分公司的投资行为。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投资分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部分。 1.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2.对内投资指利用自有资金或从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以及购买和建造大型机器、设备等投资活动。 第四条投资目的 1.充分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改善装备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扩大经营规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五条投资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二章对外投资 第六条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1.短期投资 包括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国库券以及特种国债等。 2.长期投资 (1)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 (2)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3)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七条投资业务的职业分离 1.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2.负责证券购人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3.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4.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与负责有价证券盘点工作的人员分离。 5.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与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八条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1.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公司资金盈余情况编报资金状况表。 2.证券资金部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3.公司的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按短期投资规模和投资

公司员工出勤作息管理制度

或者你才在上一个洞吞了柏忌,下一个洞你就为抓了老鹰而兴奋不已。 公司员工出勤作息管理制度 一、工作日出勤时间 1.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周日为休息日,周日无法安排休息的,安排调休。集团下属部门及各分公司休息时间与之冲突的,以所在分公司或部门管理制度为准,但应保证员工每月4天的休息日(不含节假日)。 2.每天工作8小时,08:00-12:00,14:00-18:00,工作用餐时间不计入出勤时间。 二、考勤打卡规定 1.考勤方式:公司采取借助网络工具“钉钉”进行打卡,如钉钉不能正常打卡,必须进行指纹打卡。 2.全体员工上下班必须亲自打卡,上班早8:00前打卡,下班晚18:00-18:30之间打卡,每日共需打卡2次。 3.员工漏打卡(查实非缺勤),应在未打卡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卡,否则申请无效。 4.如员工出差或外出办事未打卡,在出差或办事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卡,否则申请无效。 5.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庇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三倍予以处罚。 6.每月漏打卡有次数限定,漏打卡超出规定次数的给予相应处罚。 月漏打卡处罚标准如下(经查实非工作原因): 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这些磨练与考验使成长中的青少年受益匪浅。在种种历练之后,他们可以学会如何独立处理问题;如何调节情绪与心境,直面挫折,抵御压力;如何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去应对每一次挑战。往往有着超越年龄的成熟与自

或者你才在上一个洞吞了柏忌,下一个洞你就为抓了老鹰而兴奋不已。 三、迟到、早退、脱岗罚扣说明及标准 迟到是指在规定时间未到达上班地点的情况;早退是指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提前离岗的情况;脱岗是指上班期间无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况。 1.迟到/早退/脱岗10分钟以内,每分钟扣罚4元。 2.迟到/早退/脱岗11-30分钟的扣罚50元。 3.迟到/早退/脱岗30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扣罚当日工资。 4.迟到/早退/脱岗1小时以上,视为旷工处理。 5.迟到/早退/脱岗累计满3次及以上,从第3次开始,每次加罚100元。 6.迟到/早退/脱岗累计在15次以上,给予辞退。 7.迟到/早退/脱岗的罚款在当月工资里扣减。 8.若与上述规定的时间和内容有冲突的,与所在分公司或部门管理规定为准(以上扣罚标准为扣罚底线,分公司或部门扣罚力度只能加不能减)。 四、旷工扣罚说明及标准 1.旷工1小时以上半天以内,扣罚当日工资。 2.旷工半天扣罚两日工资。 3.旷工1天扣罚三日工资。 4.每月累计旷工达两日者,扣罚半月工资。 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这些磨练与考验使成长中的青少年受益匪浅。在种种历练之后,他们可以学会如何独立处理问题;如何调节情绪与心境,直面挫折,抵御压力;如何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去应对每一次挑战。往往有着超越年龄的成熟与自

企业人事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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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方案 第一则总则 为加强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公司全体职员,即公司聘用的全部从业人员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本公司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则管理权限 总经理确定公司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一线经理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员的待遇。 人事工作职责: 一、协助各部门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二、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三、负责公司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四、组织公司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五、组织公司人事培训工作。 六、协助各部门办理公司职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七、组织各部门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八、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事规划。 九、负责劳动合同的签定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第三则职员录用 被正式聘用的新职员,由公司发给《入职履历表》。职员在离职前必须完备离职手续,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公司将按旷工或自动除名处理。离职手续包括:(1)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2)按调离手续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3)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及其它公物; (4)退还公司宿舍及房内公物,。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员,临时确没有住房需住公司住房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5)报销公司账目,归还公司欠款;待所有离职手续完备后,领取离职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薪金。 (6)职员违约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员应按合同规定,归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有关费用。 (7)如与公司签订有其它合同(协议),按其它合同(协议)的约定办理。 离职面谈 离职前,公司可根据职员意愿安排总部人事或职员上司进行离职面谈,听取职员意见。

投资公司管理制度汇编1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制度汇编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业务流程指引--------------------------------------------------------------------------- 部门及岗位职责------------------------------------------------------------------------ 工资实施细则--------------------------------------------------------------------------- 财务管理制度 费用管理办法--------------------------------------------------------------------------- 业务流程 1、项目搜集 投资公司的项目主要有三个来源: (1)依托银行、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业务对接; (2)自有资金拥有闲散资金与资金需求方的双方对接; (3)闲散小量资金的理财客户; 2、项目初审 项目投资经理在接到商业计划书或项目介绍的七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可否投资的初审意见并填制《项目概况表》。项目经过初选后分类、编号、入库。 3、服务协议 在要求提供完整的商业计划书之前,项目投资经理应主动与企业签署服务协议。若企业一开始提供的就是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则在接受对方的商业计划书之后就可与之签署服务协议。 4、立项申请与立项 项目初审后认为需要对企业做进一步调查研究的,项目投资经理填写《立项审批表》,报公司批准立项。立项批准一般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批准的项目可以进行调查工作。 5、基本调查 立项批准后,项目风控经理到项目企业进行基本调查,或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基本调查。

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2007年颁布,2009年10月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流程化,提高决策效率,优化投资程序,加强风险管控,保障公司管理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根据电广传媒《创业投资决策管理办法》(修订),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条《项目投资管理制度》是公司创投流程、管理的基本操作规范及指导制度。 第二章组织设置及职能 第三条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利机构,负责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公司内部的最终决策。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是公司投资管理、决策的常设领导机构,由董事会指定成员担任。投委会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及解释,并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进行评审,对制度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及考核,实施奖罚。 第五条部门职责 创投部门是项目流程管理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对外进行项目的收集、筛选、沟通、谈判、签约及后续跟踪、服务等工作,对内按公司管理规定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 风控部是项目流程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和投委会的日常事务管理机构,直接对投委会负责。主要职责是代表投委会对投资流程监督、把关,项目的风险监控调查及投资相关事宜的管理。 财务部等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职责是按照投资管理流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及相关配合工作。 第三章投资流程 第六条创业投资项目遵循以下投资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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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具体投资流程及管理规定 第七条项目信息收集、筛选 创投部门投资经理负责项目信息的收集,内容包括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项目的行业状况及未来发展趋势、主营业务、所有者资料、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等。 投资经理依照自身经验,对项目进行初步分析筛选,有继续跟进价值的项目报部门立项讨论。 投资经理从项目开始接触到最终投资需全程记录《尽职调查底稿》(附件一)。 第八条部门立项 创投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项目立项的责任人。 投资经理根据项目信息收集、项目初步尽调及和企业方初步沟通结果,向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门成员开会对项目立项进行讨论,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达到或超过2/3人数同意,部门立项通过,投资经理方可进行进一步的尽职调查。同意人数未达到2/3的项目,部门立项不通过,部门投资总监可要求投资经理对项目重新调查或放弃项目。 部门投资总监拥有一票否决权,有权决定放弃项目或暂缓立项。 部门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参会成员必须在会议纪要上明示其意见(即同意或不同意)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进一步尽职调查 部门立项通过后,项目进入进一步尽职调查阶段。 投资经理是进一步尽职调查的责任人,对项目做进一步的调研和考查。 在进一步尽职调查中,投资经理须注意按照公司行业划分的指导意见,与项目所属行业的投资总监充分合作,对项目进行调查。 尽职调查不合格的项目经部门投资总监批准后终止。 尽职调查符合公司要求,投资经理根据调查情况撰写《尽职调查报告》(附件二)。 第十条投委会立项初审

集团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部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树立员工良好的工作作风,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据可依,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集团各子公司及各中心的一般员工至部门经理(中心主任),以下简称“员工”。 二、工作时间安排: 1、标准工日:员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5天工作制。 2、工作时间: (1)、夏(5月1日-10月1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2)、冬(10月1日-5月1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3、在公司以外的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前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召集人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 三、考勤管理具体办法: (一)、打卡制度。公司考勤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1、员工如果未按规定打卡,将视为旷工,并扣除相应工资; 2、如员工由于生理原因导致录入考勤机指纹不能被识别,应立即

到人事行政中心申请填报《未打卡说明》; 3、员工因公司业务需要外出办事或外出施工而不能按时打卡的,应该事先填写《员工出访(外出)记录表》(有特殊情况的,外出回来两日内要补填),由其总经理在《员工出访(外出)记录表》上签字,做为员工外出办事或外出施工的依据,以备统计考勤之用。 4、各公司的员工外出施工期间的考勤,以各公司考勤为主。各公司要严格考勤,详细记录每个人的外出时间、地点、事由等,并于每月的5号前将考勤情况报到人事行政中心,作为外出人员出勤的唯一依据。 5、人事行政中心每月依据各公司上报的外出人员考勤情况和在公司打卡情况,统计出每个人的月出勤情况,于每月的十号前报财务中心。 6、设立月满勤奖和年满勤奖,员工月满勤奖励50元,年满勤的做为年终评选先优模的重要依据。 (二)、迟到、早退及旷工: 1、员工迟到仍需打卡,8:30至8:45为迟到时间,每次迟到在15分钟以内的罚现金20元,罚金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视当时实际情况,请示领导酌情处理; 2、员工提前离岗仍需打卡,晚下班前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每次早退罚现金20元,罚金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视当时实际情况,经请示领导酌情处理; 3、工作时间开始后或结束前15分钟(不含)到4小时内到班或

员工个人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个人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约束机制,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司员工的良好职业形象和维护公司声誉,规范公司员工的执业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 (一) 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等)投资; (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 (三) 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公司员工个人投资行为准则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坚持勤勉、谨慎、尽责原则,诚实、公正地对待

基金份额持有人,遵 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做出的承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八条员工进行证券投资或股权投资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并认真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申报、处置义务。 第三章公司员工个人投资限制 第九条公司员工投资本公司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公司员工持有一只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 个月,持有期不足6个月的,不得卖出、赎回或转换为其他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等)持有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员工多次投资同一基金的,应根据先进先出原则,分别计算单次投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投资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其投资行为所适用的认购、转让或退出等应按照基金合同、基金募集说明书、基金公告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鼓励员工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 第十三条员工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应事先报公司备案,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十四条员工进行股权投资的限制:

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完善资产运作程序,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实物和无形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和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管理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经营(使用)单位负责实物资产管理和技术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资产管理安全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全资及控股子、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参股企业可比照执行。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规范对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本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目录和分类折旧率依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和改扩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按集团公司下达的专项工程投资计划执行。 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确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各单位固定资产购建、技改、修理应根据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程序,对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招标。 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 第七条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

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制度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业务流程指引--------------------------------------------------------------------------- 部门及岗位职责------------------------------------------------------------------------ 工资实施细则--------------------------------------------------------------------------- 财务管理制度 费用管理办法--------------------------------------------------------------------------- 业务流程 1、项目搜集 投资公司的项目主要有三个来源: (1)依托银行、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业务对接; (2)自有资金拥有闲散资金与资金需求方的双方对接;

(3)闲散小量资金的理财客户; 2、项目初审 项目投资经理在接到商业计划书或项目介绍的七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可否投资的初审意见并填制《项目概况表》。项目经过初选后分类、编号、入库。 3、服务协议 在要求提供完整的商业计划书之前,项目投资经理应主动与企业签署服务协议。若企业一开始提供的就是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则在接受对方的商业计划书之后就可与之签署服务协议。 4、立项申请与立项 项目初审后认为需要对企业做进一步调查研究的,项目投资经理填写《立项审批表》,报公司批准立项。立项批准一般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批准的项目可以进行调查工作。 5、基本调查 立项批准后,项目风控经理到项目企业进行基本调查,或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基本调查。 6、协助签订融资资协议 7、对项目企业的跟踪管理 项目生效后,项目投资经理具体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除了监控企业经营进展外,还应为企业提供战略性或策略性咨询等增值服务,使企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快速增值。

考勤管理制度(范例)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考勤管理制度(范例)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6236考勤管理制度(范例) Attendance management system example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1.1为了确保出勤的准确统计,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2、考勤方式及对象 2.1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均使用卡钟进行打卡考勤。2.2集团总部副总级以下员工、下属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下员工为考勤对象。集团及下属公司经理级(含)以上员工每天打卡二次(上下班各一次),集团及下属公司经理级以下员工每天打卡四次(上午上班、上午下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各一次)。文秘资源网2.3市场业务人员在公司上班应照常打卡,出差的人员凭《因公出差申报单》记录考勤。3、工作时间集团总部实行六天工作制。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集团的某些特殊岗位及下属公司可依据营业特点、工作岗位性质调整上班时间

和休息时间,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并备案。4、打卡管理4.1代人或授人打卡者,一经发现即予以记大过处分,再次发现即予以开除。4.2人事部门负责考勤制度的执行与考勤的管理工作,考勤结果直接与工资挂勾。4.3不得擅自更改考勤记录,违者扣薪50元/次。4.4员工在打卡时,应自觉遵守秩序,打卡完毕将卡依位插入本部门区域,不得乱放。 4.5因卡钟出现故障而不能正常打卡,由人事部门登记上下班时间。4.6因公出差若预计会影响正常打卡者,须填写《因公出差申报单》,经规定的审批人审批后,由本部门文员于每周六下午交至人力资源中心,作为考勤的依据。如因特急事而无法预先填单者,可事先电话知会人事部门,待出差返回后及时补卡。补卡时间为每周六下午。4.7每月25日,各部门文员到人力资源中心领取考勤卡,按员工工号填写下月考勤卡,于每月末前一天晚上依位插入本部门区域。每月于1号将上月考勤卡送交人力资源中心,并附考勤原始报表。4.8在市内办理公务不能按时打卡或已按时上、下班但忘记打卡者,须在次日填写《出勤解释单》,集团总部经理级以下员工由部门经理初核,主管副总/总监审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

最新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使本集团公司员工的管理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集团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2.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录用 第三条各企业 (泛指集团公司本部与下属企业) 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依据新进人员事务处理流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有关责任人员核准后,由公司人事部门办理考选事宜。 第四条新进人员经考核及审查合格后,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办理《员工登记表》(见附表一),原则上试用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应当缩短其试用时间;优秀人才特聘者,可免去试用期,直接任用。 第五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应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未满五日者,不给薪资. 第六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门送交下列表证: 1.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近期医院健康检查表(原件); 3.本人学历证和职务资格证复印件; 4.《劳动手册》或《待业证》或《聘用手册》或《退休证》(其中一件); 5.外地户籍人员还应具备当地人事劳动部门开具的 (外出务工证9或允许外出工作的证明以及档案材料存放单位的证明材料); 6.半身免冠照片五张; 7.试用同意书; 8.人事资料卡; 9.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3.吸食毒品者; 4.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5.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6.品行恶劣,曾被开除者; 7.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八条员工一经录用或做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况都应与用工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及《聘任合约书》(见附件一、二、三),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正式录用的职工必须承诺:不论是什么缘由离职时,解除劳动合同和聘任关系后,不得从事与本集团有竞争的相同行业的工作,否则视为对本集团不忠诚,一概不予录用。 第三章工作 第十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通告及公告。 第十一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1.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事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2.必须了解企业的宗旨、风格、精神,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3.每个员工必须保证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效率。 4.不得兼任本集团公司外其他公司的职务成在外从事与本集团及所属公司经营业务类似的商业业务活动。 5.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6.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或假借职权接受不当之招待和贪污舞弊,或以企业的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7.员工在工作期间内,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司的工作场所做与本职工作不相关的事,防止危险,增进效益。 8.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的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9.未经主管批准不得携带公物出单位。

集团公司考勤管理办法(1)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南京资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 签发版1第susun0201 文件编号: 理管勤考法办 目的1 为维护南京资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集 团各下属部门、子分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劳动效率,保障员工 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合法权益, 制定本办法,对考勤管理要求、加班及假期管理进行规范。 适用范围2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控股或持股的各关联公司合同制、 其中部分条款有特殊适用范返聘等各类用工形式人员,劳务派遣制、

围规定的按照具体规定实行。 管理职责3 集团人力资源部3.1 负责制(修)订《考勤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标准,并实施监 按照权限审核或审批员工相负责组织编制集团年休假计划,督管理; 关假期;维护集团考勤信息化管理系统,组织编制员工考勤类报表, 审核各部门递交的考勤数据,作为工资计算依据。分公司负责人/集团各部门或集团下属子3.2 依据权限审核或审批年休,根据本部门工作忙闲安排员工轮休、 员工相关假期和病假申请,审核本部门考勤报表。 /集团各部门或集团下属子3.3 分公司考勤员 分公司员工考勤事宜,按月编制本部门员工考/负责本部门或子 勤类报表。 员工3.4 按集团考勤制度规定出勤、考勤;请假时履行请假手续。 考勤管理4. 页1第页 9共

基本原则4.1 员工上班必须进行考勤。员工必须自觉按规定的时间上下4.1.1 班,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更改上下班时间。员工在上班前应做 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可正常开展工作。 集团以手工考勤或电子考勤作为基本考勤方式,员工每天4.1.2 日前10分公司考勤员应于每月/部门及集团下属子上班时应打考勤, 汇总所属员工上一月日考勤数据报集团人力资源部。旷工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4.1.3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视为旷工: ①缺勤并拒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 ②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造成缺勤的,或请假逾期不回岗位的; ;且未及时补办月考勤确认手续的③员工忘记签署日出勤记录, 经书面通知仍不到不到指定岗位上班,④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 岗位上班的; ⑤员工申请外出办公,实际未执行且又未能正常出勤上班的;

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应由行政办公会议决定可行性方案申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批准项目,由投资单位总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四条所有投资项目在报批立项之前,有关人员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十年规划为依据,符合国家或国际产业导和公司投资结构平衡政策。 第六条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经过充分调查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和有效。 第七条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拟定的投资主体编写并交公司投资管理部初审,不得越级上报。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立项。 第九条所有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管理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然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总经理或行政办公会议直到董事会会议,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由公司总经理主持项目论证会,对项目的合法性、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项目,由行政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批立项。 第四章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委派人对总经理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部对项目建设进行归口管理,并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和监督。 第十二条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建,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经理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负完全责任。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

[管理制度]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壹、目的 为确保公司进行有秩序的运营管理而制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程序内容 考勤是考核员工出勤、劳动纪律以及支付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也是维护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的重要保证。 工作时间:9:00----l7:30,含午餐时间。 可能有倒班工作,所以各分子公司或事业部可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和商业需求另行制定,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四、打卡管理 员工到达公司后、离开公司前均须由本人打卡(含中途因公或因私离开公司)。 1、公司使用电子门禁考勤系统记录员工实际进入和离开公司的时间; 2、如果员工于工作时间内因公/因私离开公司或未打卡,必须按要求填写《考勤统计异常情况说明表》,否则按旷工处理; 3、任何人员,任何时间,任何理由,任何地点,均不得代打卡,若有发现,代打卡者及被代打卡者,给予通报批评,且扣款l00元/次;

4、考勤卡丢失或损坏,员工应立即到人力资源部补办,第壹次补办收取办理费50元/卡,第二次及之上收取100元/卡。 五、迟到、早退、旷工定义及处罚细则 迟到、早退:未按规定上、下班时间到达、离开公司的(30分钟内),视为迟到、早退。 1、迟到处罚细则: A.30分钟以内(不含)的迟到,扣款20元/次; B.30分钟之上(含)的迟到,按旷工壹天处理; C.壹个工作月内,5分钟以内(含)的迟到俩次免于处罚; 2、早退处罚细则: A.早退30分钟以内(不含),扣款50元/次; B.早退30分钟之上(含),按旷工壹天处理; 3、有下列情况者,视为旷工: ①迟到,早退半小时之上(含)的; ②无打卡纪录,且未按公司规定获得书面请假批准的或无故缺勤的; ③伪造事实、提供不实证明、涂改证明获取关联假期的; ④从事和假期性质不相符的活动的; ⑤其它可视为旷工的情形。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前海众房汇互联网金融服务 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准则第03号关于公司执行投资业务管理制度的 通知 各部门、各岗: 为了更好地推动公司业务发展,进一步完善、规范公司业务制度,树立并维护公司品牌形象,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试行《深圳市前海众房汇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制度》(详见附件)。请各部门、各岗成员认真学习并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众房汇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日 签发人:

附件: 投资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并结合公司业务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原则及标准 第三条投资原则 (一)总体原则:注重安全性,确保流动性,平衡收益性。 (二)投资策略:依据总体原则,灵活设置投资期限,短期、中期、长期投资合理设置。短期投资期限控制在一年及以内,中期投资期限控制在一年至二年(个别投资可适度延长),长期投资期限为三年及以上。 (三)具体投资策略:依据投资策略,具体投资项目应明确定位,定位为单一投资或集合投资;单一投资可根据拟订投资策略或委托方需求,设定单一期限投资方案并投资;集合投资,则应充分考虑短、中、长期期限配置,并结合委托方需求设计投资方案。 (四)具体投资标的选择:短期投资,主要以银行活期存款、银行理财、保险理财、货币基金等为标的;中期投资,主要以中期可赎回股权投资、委托贷款、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及相应优质收益权转让为主;长期投资,主要以股权投资为主,具体为高盈利性优势企业股权、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及新型商业企业股权。第四条投资资金的分配 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资金与公司自有资金,确保风险可控且在可承受范围内,致力确保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投资限制 (一)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某集团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

海量免费资料尽在此 横店集团投融资管理制度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目录 第一篇筹资管理 (2)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权益性筹资 (2) 第三章债务性筹资 (3) 第二篇投资管理 (3) 第四章总则 (4) 第五章投资审批权限 (4) 第六章投资审批程序 (6) 第七章投资项目监控 (7) 第八章项目的验收和考核 (8) 第九章其他 (9)

第一篇筹资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公司筹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筹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依据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筹资,包括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资本筹资两种方式。权益资本筹资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以及发行股票方式筹资,债务资本筹资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方式筹资。 第三条筹资的原则: (一)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集团的统筹安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筹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三)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筹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二章权益性筹资 第四条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得随意变更。全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变动,不论是货币资金投入还是往来划转,均应报集团财经委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合资企业注册资金的增减变动应经本单位董事会批准,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报集团总部备案。 第五条合资企业在注册或增资扩股时,应督促所有股东遵照有关法规和董事会要求,及时、足额交付资本金,对未按时或足额交付资本金的,应提交本单位董事会作股权调整等处理,并报总部备案。 第六条合资企业股东投入的资本金不得以非法定程序抽回;

某综合性集团企业考勤管理制度

文档变更控制 XXX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1.1 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员工 的薪资待遇以员工签订的劳务合同为准, 因此,全体员工应高度重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考勤内容 2.1 工作时间: 2.1.1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时,工作时间为:上午:8:30 —12:00 ;下午: 14:00 —18:30 ;工作时间如有调整详见季节具体通知。 不定时工作人员(公司高层领导、总经理和经总经理审批者)工作时间另行规定。 考勤周期为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 2.2 签到、签退: 因工作必需或临时紧急事项外出未签到,经部门经理审批核准者(此种情况尽量应避 免)外出归来后应在行政部填与《未签到审批单》。 因故请假未签到,经主管领导核准者,需提交员工《请假审批单》。 2.3 考勤内容: 分钟内罚款20元;30分钟-1小时内罚款50元;迟到1-2个小时内按旷工半天处理; 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 2.3.2 早退: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视为早退;早退处理和迟到相同。 2.3.3 未签到:无故未签到,每次罚款 10元。 2.3.4 旷工:请假未获得批准、以虚假理由请假等情况被证实后,按旷工处理; 内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达 30分钟者,按旷工一天处理;旷工一天按日工资总额200%处罚。 2.3.5在一个考勤月份和一年内,对累计迟到、早退、无故未签到者和旷工处理如下: 迟到、早退:如员工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 5次(含)以上,除迟到(早退) 罚款外,取消当月绩效奖金;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 15次(含)以上,公司予以辞退。 未签到:一个月内累计未签到5次以上,除未签到罚款外,取消当月绩效奖金;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2.1.2 实行值班部门具体工作时间详见各部门上班时间规定 2.1.3 2.1.4 2.2.1 各部门员工都必须在上班前和下班后签到和签退。 2.2.2 不定时工作人员可免予签到和签退。 2.2.3 因故未签到者需提供相应表单或说明: (1) (2) 因出差未签到需提交《出差申请表》。 2.3.1 迟到: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视为迟到;迟到 10分钟之内罚款 10 元;10-30 迟到 2小时 工作时间

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样本(适合于小规模公司)

XX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公司全体职员,即公司聘用的全部从业人员 第三条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人事管理权限 第四条总经理确定公司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一线经理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员的待遇。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工作职责: 一、协助各部门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二、负责管理公司人事档案资料。 三、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四、负责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五、负责公司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六、组织公司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七、组织公司人事培训工作。 八、协助各部门办理公司职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九、负责公司各项保险、福利制度的办理。 十、组织各部门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十一、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十二、负责劳动合同的签定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第六条部门主管提出部门人员需求计划;部门主管决定部门经理以下职员的任免、考核、去留及晋降; 部门主管建议本部门职员待遇方案。 第三章人员需求 第七条在经营年度结束前,人力资源部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部门,部门主管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后,上报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总经理根据部门所上报的人数,以及公司的投资、经营方案,来确定公司下一年度人员的规模和部门设置。 第九条经总经理所确定的人力资源计划,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招聘事宜。 第四章职员的选聘 第十条各部门根据工作业务发展需要,经总经理核定的编制内增加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进行内部调整,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 二、从公司其他部门吸收适合该岗位需要的人才。 三、到人力资源部领取《人员增补申请表》,报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主管、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各部门编制满后如需要增加人员,填好《人员增补申请表》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上述人员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招聘所需人员。 第十三条求职人员应聘本公司,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所有求职人员应先认真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初试。 二、初试合格后,应聘人员详细填写《应聘人员工作履历表》和《应聘人员工作经历、社会关系情况表》, 然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安排与业务部门主管复试。 三、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应聘要经总经理面试通过。 四、复试合格后,通知应聘人员一周内等结果。 五、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应聘人员填写表格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无误后,报总经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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