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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工作奖惩管理标准修订

第四章安全工作奖惩管理标准

1 职责

1.1 安监部是安全工作奖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工作奖惩的管理工作。

1.2 安监部负责安全工作奖惩的具体实施工作。

1.3 各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相关的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工作。

2 管理内容与要求

2.1 原则

2.1.1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可控、在控”。

2.1.2 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对实现年度安全目标和专项安全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不安全事件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2.1.3 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或为保证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隐瞒事故或违章的责任者给予处罚。

2.1.4 安全奖惩坚持以责论处和奖罚分明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发生异常及以上的运行维护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2.1.5 安全考核标准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简称调规)、中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简称规定)、《国电新疆公司障碍管理标准》、本公司《障碍、异常管理标准》。

2.1.6 根据安全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于超出核定次数的障碍、异常,属于哪一级控制的,连带考核相应管理人员。

2.1.7 对设备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司、部门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参照本细则中对公司、部门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连带考核。

2.2 表彰与奖励

2.2.1 发现较大设备隐患以及为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当月向公司申报,经审核后给予奖励或表彰。

2.2.2 对发现重大设备缺陷(或隐患)者,一次性奖励500~5000元。具体奖励金额由安监部提出建议,公司总经理审批。

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每增加300天按照1000天奖励金额进行奖励。

2.2.4 公司长周期安全奖励达到1000天后(包括1000天),按照每增加500天奖励一次,标准人均300元。

3 处罚

3.1 发生事故,公司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及相应经济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或上级单位组织调查的事故,按政府部门组织或上级单位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3.1.1对违章指挥造成的人身伤害事件,一律加倍从严处罚。

3.1.2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经济处罚考核。

3.2.3 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时,对分管领导及其他有关管理人员按公司领导经济处罚的1.2倍处罚。对责任部门领导等按公司领导经济处罚的1.5倍处罚。

3.2 发生重特大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和特大火灾事故,除执行《规定》外,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做以下处罚:

3.2.1 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扣奖6个月的处罚,并处2000元罚款;

3.2.2 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扣奖5个月的处罚,并处1800元罚款;

3.2.3 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扣奖4个月的处罚,并处1500元罚款;

3.2.4 对企业行政正职,给予1200元罚款;

3.2.5 对企业分管副职,给予1500元罚款;

3.2.6 对责任部门领导、管理人员按照“3.2.3”条执行;

3.2.7 对事故责任部门扣奖三个月,对事故责任运行值(检修班)扣奖四个月;

3.2.8 取消责任部门、运行值(检修班)当年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3.3 发生较大人身伤害事故,除执行《规定》外,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做以下处罚:3.3.1 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扣奖5个月的处罚,并处1800元罚款;

3.3.2 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扣奖4个月的处罚,并处1500元罚款;

3.3.3 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扣奖3个月的处罚,并处1200元罚款;

3.3.4 对企业行政正职,给予1000元罚款;

3.3.5 对企业分管副职,给予1200元罚款;

3.3.6 对责任部门领导、管理人员、按照“3.2.3”条执行;

3.3.7 对事故责任公司扣奖二个月,对事故责任部门扣奖三个月,对事故责任运行值(检修班)扣奖四个月;

3.3.8 取消责任部门、运行值(检修班)当年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3.4发生较大设备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除执行《规定》外,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做以下处罚:

3.4.1 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扣奖7个月的处罚,并处1500元罚款;

3.4.2 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扣奖6个月的处罚,并处1200元罚款;

3.4.3 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扣奖5个月的处罚,并处1000元罚款;

3.4.4 对企业行政正职,给予1200元罚款;

3.4.5 对企业分管副职,给予1500元罚款;

3.4.6 对责任部门领导、管理人员、运行维护部门领导按照“3.2.3”条执行;

3.4.7 对责任单位扣奖三个月;对责任单位专业扣奖四个月;对事故责任班组扣奖六个月;

3.4.8取消责任部门、运行维护部门、运行维护值当年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3.5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除执行《规定》外,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做以下处罚:

3.5.1 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扣奖6个月的处罚,并处1500元罚款;

3.5.2 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扣奖5个月的处罚,并处1400元罚款;

3.5.3 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扣奖4个月的处罚,并处1200元罚款;

3.5.4 对企业行政正职,给予1000元罚款;

3.5.5 对企业分管副职,给予1200元罚款;

3.5.6对责任部门领导、管理人员、运行维护部门领导按照“3.2.3”条执行;

3.5.7 对责任单位扣奖三个月,对责任单位专业扣奖四个月,事故班组扣奖五个月;

3.5.8 取消责任部门、运行维护部门、运行值(检修班)当年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3.6 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死亡重伤3人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事故,或连续2年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除执行《规定》外,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做以下处罚:3.6.1 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扣奖5个月的处罚,并处1800元罚款;

3.6.2 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扣奖4个月的处罚,并处1500元罚款;

3.6.3 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扣奖3个月的处罚,并处1200元罚款;

3.6.4 对企业行政正职,给予1000元罚款;

3.6.5 对企业分管副职,给予1200元罚款;

3.6.6 对责任部门领导、管理人员、运行维护部门领导按照“3.2.3”条执行;

3.6.7 对责任部门扣奖三个月,对事故责任班组扣奖四个月;

3.6.8取消责任部门、运行值(检修班)当年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3.7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除执行《规定》外,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做以下处罚:

3.7.1 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扣奖4个月的处罚,并处1000元罚款;

3.7.2 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扣奖3个月的处罚,并处900元罚款;

3.7.3 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扣奖2个月的处罚,并处800元罚款;

3.7.4 对企业行政正职,给予700元罚款;

3.7.5 对企业分管副职,给予900元罚款;

3.7.6对责任部门领导、管理人员、运行维护部门领导按照“3.2.3”条执行;

3.7.7 对责任部门扣奖一个月,对责任班组扣奖二个月;

3.7.8 取消责任部门、运行维护部门、运行维护值当年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3.7.9一年内发生两次人身重伤事故,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做以下处罚:按照3.5执行。

3.7.10一次发生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做以下处罚:按照3.6执行。

3.8 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电气系指带负荷拉、合刀闸;带电接地;带地线(接地刀闸)合刀闸(开关);误入带电间隔及误登带电设备。严重超速及符合现场规程中规定的设备紧急停运条件而未停运的,梯级电站未按规定调水造成水量叠加影响农业灌溉造成补偿或水工设施冲毁造成损失1万元以上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做以下处罚:

3.8.1 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扣奖4个月的处罚,并处1200元罚款;

3.8.2 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扣奖3个月的处罚,并处1000元罚款;

3.8.3 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扣奖2个月的处罚,并处800元罚款;

3.8.4对责任部门领导、管理人员、运行维护部门领导按照“3.2.3”条执行;

3.8.5 对责任部门扣奖一个月,对责任运行值扣奖二个月;

3.8.6 对责任单位处以3000元的经济处罚;

3.8.7 取消责任部门、运行值当(班)年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3.9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做以下处罚:

3.9.1 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扣奖3个月的处罚,并处1000元罚款;

3.9.2 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扣奖2个月的处罚,并处800元罚款;

3.9.3 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扣奖1个月的处罚,并处500元罚款;

3.9.4 对分管领导处以500元的经济处罚;

3.9.5 对事故责任单位运行维护部门领导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人均处以500元的经济处罚;

3.9.6 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的经济处罚;

3.9.7 对责任单位扣奖一个月,对事故责任班组扣奖二个月;

3.9.8 取消责任部门、运行维护值当年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3.10 发生一类障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做以下处罚:

3.10.1 对事故主要责任者扣奖三个月,并处1000元罚款;

3.10.2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扣奖二个月,并处800元罚款;

3.10.3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扣奖一个月,并处500元罚款

3.10.4 对事故责任班组扣奖一个月;

3.10.5 对分管领导处以人均400元的经济处罚。

3.10.6 对事故责任单位运行维护部门领导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人均处以500元的经济处罚。

3.10.7 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的经济处罚;

3.10.8 取消责任部门、运行值(检修班)当年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3.10.9 中断事故责任单位、班组安全记录。

3.11 发生二类障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做以下处罚:

3.11.1 对事故主要责任者扣奖三个月,并处800元罚款;

3.11.2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扣奖二个月,并处500元罚款;

3.11.3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扣奖一个月,并处300元罚款

3.11.4 对事故责任班组扣奖一个月;

3.11.5 取消责任运行维护部门、运行值(检修班)当年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3.11.6 对责任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人均处以300元的经济处罚。

3.12 发生严重人身轻伤,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做以下处罚:

3.12.1 对事故主要责任者扣奖四个月。

3.12.2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扣奖三个月。

3.12.3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扣奖二个月。

3.12.4 对责任单位管理人员、部室负责人处以人均100元经济处罚。

3.12.5 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的经济处罚。

3.12.6 对责任人处以300元经济处罚。

3.12.7取消责任部门、运行维护部门、运行值(检修班)当年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3.13 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做以下处罚:

3.13.1 对事故主要责任者扣奖三个月。

3.13.2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扣奖二个月。

3.13.3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扣奖一个月。

3.13.4 对责任单位专业管理人员、部室负责人人均按100元经济处罚。

3.13.5 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经济处罚。

3.13.6 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经济处罚。

3.13.7取消责任部门、运行值(检修班)当年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3.16 发生异常,对有关责任人罚款300元,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同类异常重复出现,对部门领导、管理人员人均罚款100元。

3.17 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除按《规定》造成人身重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的,除按《规定》外,参照人身事故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3.18 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车辆(设备、设施)损失一般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外,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和有关领导做以下处罚:

3.18.1 对负主要责任者处于1000元罚款。

3.18.2 对负主要责任者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给予300元罚款;一年内发生2起车辆损失一般交通事故,加倍处罚。

3.18.3 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未经批准驾驶本单位车辆的,处以2000元罚款。

3.18.4 未经批准驾驶本单位车辆发生事故者,对所在部门领导,给予500元罚款;一年内发生2起车辆损失一般交通事故,加倍处罚。

3.18.5 取消责任部门当年安全先进评比资格。

3.19 对责任部门的经济处罚,应平均分摊到除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已处罚)以外的其他人员。

3.20 若隐瞒事故,除按《办法》处理以外,对异常及以上故障隐瞒者,一经查实,按本细则上限的三倍进行处罚,并取消责任部门当年各类先进评比的资格,同时追回和停发当年所在部门长周期安全奖。

3.21 发生下列事故后,追回该部门已发的长周期安全奖(限100天以内):

3.21.1 发生重伤或群伤(三人及以上人身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

3.21.2 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

3.21.3 发生各类恶性误操作事故;

3.21.4 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3.21.5 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和本单位人员重伤以上伤害的交通事故;

3.21.6 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以上(不含一般)车辆事故;

3.21.7 隐瞒二类障碍及以上故障;

3.21.8 经公司安委会认可的其他性质严重的故障;

4 附则

4.1 本制度中对事故责任部门扣月奖部分不包含全公司不得奖的月份。

4.2 差错、未遂按《反违章实施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4.3 本制度中未提及的情况均执行《规定》或参照上级有关标准、文件、规定及本公司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4.4 行政处分有: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等。经济处罚有: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取消奖金、离岗执行二岗工资等。

4.5 部门领导为:主任、副主任。

4.6 部门管理人员为:各专责、值长。

4.7 对于给予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的事故责任人,不并处其他经济考核。

4.8 本制度由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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