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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基础知识点: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2020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基础知识点: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2020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基础知识点: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2020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基础知识点: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一、《法经》

(一)李悝变法与《法经》的制定

魏国李悝变法是战国时期最早、也是一次比较成功的改革。他在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旧式奴隶制贵族的世袭特权,在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

和"善平籴"的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封建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在进行政

治、经济改革的同时,为保证变法改革的顺利进行,保护经济、政治改革所取得的成果,李悝在变法过程中"撰次诸国法",即考察各国成文法,吸收各国立法经验,制定出魏国的基本法典,称为《法经》。

(二)内容、特点与历史地位

《法经》原文早巳失传。从《晋书·刑法志》等文献资料中可以看到《法经》

的简略情况。从篇目结构上来看,《法经》共有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其中盗罪即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贼罪即侵犯人身安全及危害国家政权、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捕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可见,《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已比较广泛,其基本特点在于:维护封建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二、商鞅变法

(一)改法为律,制定秦律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最为成功的一次社会变革。商鞅原姓公孙,名鞅,卫国人。后因在秦变法有功,被秦孝公封于商地,故后人称之为商鞅。商鞅自幼"好刑名法术之学",青年时曾到法家势力强大的魏国,深受法家思想的熏陶,很快成为法家思想的坚定的实行者。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发布求贤令,商鞅因而携李悝的《法经》入秦,很快得到秦孝公的重用,在秦国开始了意义重大的变法活动。商鞅变法的第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改法为律",制定秦律。这里的"法",是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夏、商、周时期的法律称为"刑"发展而来,取"平之如水"的"法"来代替"有等差"的"刑",有历史的进步性。但随着封建法律的不断发展、完善和法制建设经验进一步积累,人们已不仅仅满足于法的公平性,而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因此,商鞅"改法为律",制定秦律。"律",最早的字义是指定音的竹笛,转指音乐的旋律、节拍、节奏,具有稳定、恒常、"均布"的含义。商鞅"改法为律",突出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稳定性、必行性,具有"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对于秦国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从此以后,中国古代的基本法典大都以"律"为名。

(二)连坐法

商鞅在变法中颁布连坐法。所谓连坐,即因一人犯罪牵连亲属、邻里、同伍以及其他与之有联系的人都要承担罪责的刑罚制度。连坐的范围很广,有同居连坐、邻伍连坐、军伍连坐、职务连坐等。并规定同伍有罪互相纠举,奖励告奸,告奸者受赏,不告奸者腰斩,匿奸者与降敌同罪。连坐制度在最大限度内把各种危害国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维护国内的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但也充分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的残酷性。

(三)分户令

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商鞅还颁布了《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强制百姓分家立户,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四)历史意义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这次变法从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等方面,推行全面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使秦国从一个西疆小国一举发展成为国力强盛、制度先进的大国,为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也在治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中国封建制度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点归纳

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 点归纳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2018法硕考研: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归纳 一、从纵向看 古代部分所占比重一般在试题总量的70%-80%,甚至高于80%.所以,古代法律制度无疑是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考试重点。 而在古代部分中,不同的朝代又有各自的重点问题: 1.夏商周时期 夏商周时期又被称为"奴隶制时期"或"习惯法时代".主要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中,中国古代法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要形态。这一时间主要涉及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法制概况、商朝法制概况及西周法律制度等问题。其中,西周法律制度是这一部分的重点。 2.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在此期间,中国古代法律实现了由不成文习惯法向成文制定法的伟大转变。同时,在社会变革中兴起的"诸子百家",特别是儒、法、道、墨等学派提出的法律主张与法律思想,也成为中国古代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论。在这一时期内,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国的"商鞅变法"以及儒家、法家的主要法律主张,都是应该掌握的重点内容。 3.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全面确立的时期。在此期间,秦朝及两汉的法律制度各有特色,也各有其独特的历史地位。秦朝的法制特色,在于全面推行法家的"以法治国"、"轻罪重刑"等法律主张,因而秦朝的刑事法律、经济法规、司法诉讼制度都是颇有特色的内容。汉朝法律制度的重点,则在汉初主要立法、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法律原则的变化及司法制度中的"春秋决狱",等等。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成文法飞速发展的时期。在此期间,封建立法技术、法典结构、法律内容等方面都有巨大的进步。其中,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名例律的形成与封建法典结构的完善,"八

法硕专业考研考前的知识点

法硕专业考研考前的知识点 法硕专业考研考前的知识点 一、法硕考试科目,题型和分值比例 (1)专业基础课 刑法75分 民法75分 题型分值分布: 题型分值备注 单选题20分通过案例的形式来考察 多选题10分 简答题12分相对简单,答案在书本上。 辨析题8分会有对一些俗语的辨析,从民法的角度辨析 法条分析题10分对给定的法条进行分析,制度、罪名等 案例题15分给定案例,有具体的情节需要对各种案例的答题方法有一个总结。 (2)专业综合课 法理学60分 题型分值 单选题27分 多选题

简答题8分 分析题10分 论述题15分 宪法学50分 题型分值 单选题32分 多选题 简答题8分 分析题10分 分析题10分 中国法制史40分 题型分值 单选题22分 多选题 简答题8分 分析题10分 二、法硕复习时间规划与导学 (1)3-6月基础阶段根据基础班的课程,完成第一轮的复习,看书《法硕考试指南》2-3遍,熟悉60%的知识点,熟悉知识体系、知识框架。 (3)9-11月强化阶段II跟随课程进行第三轮复习,配合辅助用书,配套练习,总结答题技巧,掌握90%以上的知识点,强化理解法条,案例分析笔记成型,开始强化记忆。 三、专业课各科特点,复习方法

1、刑法学:刑法学逻辑性强,结构清晰,首先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部分又可以分为犯罪论和刑罚论,分则部分则根据犯罪客体的 不同分为十大类犯罪。“重点恒重”是刑法学考试的最大原则,也 就是说刑法学部分的中带你是不变的,相来讲,总则无疑是最大的 重点,总则中的犯罪论又是重点的重点。 对于刑法学分复习,总则部分由于含有一定的理论知识,考试应当在掌握我国刑法规定的基础上了解理论背景对分则的重点罪名则 是要在掌握其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注意各个相似罪名之间的区别与联 系对于修正案部分,其实可以将之并入重点罪名中来学习。 由于民法是一个理论知识的还有,掌握一种有效的学习方法非常重要: 其次,建议考生在一开始一定要牢牢掌握基本概念,一般来说,掌握了其基本的含义也就能从中得出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了。在 掌握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掌握各个制度的具体规定。 实际上,法理也是来源于生活之理,用生活之理来阐释法学之理,理清思路,把握知识线索,法理学的理解和学习就会势如破竹。法 理学的知识线索:概念——被指和特征——来源与演进——作用及 局限——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律解 释与推理——法与社会。 4、法制史与宪法:法制史和宪法在复习备考中一直被广大考生 所忽视,认为到最后背一背就可以。这中想法大错特错。 宪法和法制史的知识虽然是以记忆为主,但是单纯的记忆并不能很好的掌握知识,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综上所述,首先法硕的复习一定要结合真题与大纲,其次要多注意归纳和总结。第三,要多做题。 四、法硕复习参考资料 (1)必备的用书: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

法律硕士法制史必备简答题

法硕考试需要记忆的法制史简答题 22、大清现行刑律? 答:《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它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作局部调整删改而成,共36卷,389条,另有附例1327条,并附《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例》165条。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主要是: ①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30门; ②关于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行; ③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设置了新的刑罚体系,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和缘坐制度,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 ④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碍国交罪、妨碍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而对于律例合编的模式以及“十恶”重罪等封建内容未作更改。 可见《大清现行刑律》只是在局部和形式上对《大清刑律》进行修改而已,无论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上都称不上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指南补充):改律名为“刑律”; 23、大清新刑律? 答:《大清新刑律》(原称《钦定大清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法典。 ①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并将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因而使其成为一部纯粹的刑法典。 ②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③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删除旧律中的比附制度;采用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制而在刑律适用上所形成的差别,取消“八议”制度,并采用了西方国家通用的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以及对幼年犯罪改用惩治教育的办法,等等。 总之,《大清新刑律》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体系的瓦解和近代法律体系的诞生,是清末修律的代表作。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它又是向封建保守势力妥协的产物。附录《暂行章程》说明旧律传统的依然延续。《大清新刑律》公布后不久清王朝即告覆亡,因此并未正式施行,但它对以后中华民国刑事立法有着深远的影响。 24、简述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答:1.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清末修律是清代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2.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1)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已被抛弃,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制开始转变成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清末变法修律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形成了一部分中国人的法制观念。 (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25、简述领事裁判权的基本内容。 答: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基本内容: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7)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 分析(7) 防卫过当 孙明亮,男,19岁。某日晚8时许,孙明亮陪同其友蒋小平去看电影。在平凉市东关电影院门口见到郭鹏祥及郭小平、马忠全三人尾追少女陈某某、张某某,郭鹏祥对陈某某拉扯纠缠。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三人发生争执。蒋小平动手打了郭鹏祥面部一拳,郭鹏祥等三人即分头逃跑。孙明亮和蒋小平分别追赶不及,遂返回将陈某某、张某某护送回家。此时,郭小平、马忠全到平凉市运输公司院内叫来正在看电影的胡维革等四人,与郭鹏祥会合后,结伙寻找孙明亮、蒋小平,企图报复。当郭鹏祥等人在一小巷内发现孙明亮、蒋小平,即将二人截住。郭鹏祥上前质问孙明亮、蒋小平为啥打人。蒋小平反问:人家女子年龄那么小,你们黑天半夜缠着干啥?并佯称少女陈某某是自己的妹妹。郭鹏祥闻听,照蒋小平面部猛击数拳。蒋小平挨打后和孙明亮退到附近街墙旁一垃圾堆上。郭鹏祥追至垃圾堆继续扑打,孙明亮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照迎面扑来的郭鹏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鹏祥当即倒地; 孙明亮又持刀对空乱划了几下,便与蒋小平乘机脱身跑掉。郭鹏祥因被刺破左肺、胸膜、胸动脉等器官.失血过多,于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题] 孙明亮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否负刑事责任? [分析] 孙明亮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理由是:(1)孙明亮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郭鹏祥等人拉扯纠缠少女被孙明亮等人制止后,又返回寻衅滋事,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孙明亮等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2)孙明亮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郭鹏样等人虽然实施了不法侵害,但强度较轻,只是用拳头殴打,而孙明亮防卫时则使用弹簧刀照郭鹏祥的胸部刺一刀,将其刺死,其防卫的手段、强度都明显大大超过了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并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属于防卫过当。(3)本案不适用刑法规定的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因为郭鹏样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仍属于比较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假释期犯罪 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启,依法裁定了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在本村及邻村撬门破锁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 [问题] 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 [分析] 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

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官名称一览

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各朝代司法 官名称一览 商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西周大司寇,为六卿之一。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其下再设专职属吏,如掌囚、掌戮、司刑、司约等。秦朝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负责法律监督;郡守为地方行政兼司法长官,县令负责全县审判,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治安与调解。汉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 诏狱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 杂治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南北朝南北朝尚书省三公曹、三千石曹执掌司法。唐朝刑部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御史台 (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唐中央对重大案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到地方审理称三司使。 地方司法机构, 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有纠举权。宋朝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宋太祖建隆年间另设审刑院。宋代从太宗时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元朝元朝中央司法机关混乱,设刑部取代宋朝的大理寺,设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贵族案件。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地方司法机构分路府州县四级明朝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省设按察司,府县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知府、县令掌管狱讼事务。还在各县乡设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清朝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清朝地方司法机关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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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 分析(6) “黑吃黑”的案件 孙福起利用上班时间,在保定火车站南站,将半停留的货物列车的车窗打开,钻进车厢,盗出1台日立牌VI一427E型录(放)像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并将该机隐藏在站修所院内。马志刚发现孙福起去站修所院内隐藏物品,即怀疑孙盗窃了车上的东西。待孙福起从站修所院内出来,马志刚便进去查找。马在杂草丛中找到了录(放) 像机,将其转移到附近的破房内藏好,下班后将该机拿回家,占为己有。 [问题] 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分析] 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因为:(1)马志刚与孙福起虽然盗窃的是同一物品,但二人之间既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每个人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不符合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在共同故意支配之下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条件。(2)本案属于“黑吃黑”的案件。对此类案件,应按照不同行为人的行为分别定罪,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 田华是市体育学校武术班的学生,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玩耍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的一个岔口处跳出一个持刀的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口袋里所有的钱和自戴的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靠在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十分害怕,立即向附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 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分析] 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失手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激愤杀人 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家庭妇女。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某年冬的一天深夜,王兆宽手持匕首对其亲生女儿王某进行威胁,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曾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服安眠药企图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这时张某翻身,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我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接着用身体压住王某,王某用手紧紧抓住王兆宽的睾丸,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打开灯,气愤地打了王兆宽两个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王某到外屋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又用一段鞋带将王兆宽的两

2017考研-法制史分析题——明朝

2017考研:法制史分析题——明朝 1.明朝重典治世、重典治吏政策在明朝的法律制度上有哪些具体表现?明朝开国君主朱元璋确立了强化封建中央集权的重典治世政策,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是早在《周礼·秋官·司寇》中就已记载的中国古人关于根据社会形势与治安状况的的优劣灵活适用刑法手段的三国三典原则。朱元璋认定明初是乱世,因为北方的蒙古军事贵族仍虎视中原,抗元农民起义余波未平,各地起义时有发生,而受两宋及元朝吏治失之过宽的影响,明初官僚队伍纪律松弛,贪赃枉法行为不断发生,在统治集团内部又有不同派系的争权夺利、皇权与相权的斗争。朱元璋接受明君治吏不治民的思想,认定要用重典来治吏就可达到重典治世的目的,乱国的局面就可扭转。这种政策给明朝的法律制度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 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确定从新从重主义的刑罚适用原则,处罚法律颁布前的犯罪行为。明朝为强化对社会严重犯罪的行使镇压,放弃了唐宋时代的从轻主义的原则,而改用从重主义。按《大明律·名例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以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同条律注解释说: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盖尊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由于朱元璋主持制定《大明律》时,实施刑用重典的原则。同时规定对《大明律》不得有任何更改,违者重罚。《大明律》与唐宋时代的法律相比,在处罚刑事犯罪方面明显加重。它改变了以往封建王朝刑罚适用的从轻主义原则,公开推行从重从新主义的刑罚原则,反映出中国晚期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立法指导原则的变化,以及社会刑事犯罪的复杂性与严重性。(2)《大明律》对谋反谋大逆等政治性犯罪及官员贪赃犯罪方面,刑罚处罚远比《唐律》为重,是重其所重原则的具体体现。对诸如谋反谋大逆等严重政治性犯罪,侵害统治阶级与一般社会成员生命安全的犯罪,以及偷窃抢劫财产与贪污挪用官府钱财粮物等严重的财产型犯罪,《大明律》遵循重其所重的原则,与唐律相比,一律加重刑事处罚。如诸谋反大逆者《唐律》不分首从,一律皆斩,而《大明律》则是凌迟处死;盗窃四十五匹者《唐律》为加役流刑,《大明律》规定为三犯盗窃者处绞。在法定刑上增加了刺臂刑、充军刑、凌迟刑。对某些严重犯罪,恢复了如枭首示众的酷刑。《大明律》重点打击的严重犯罪有:杀一家三人罪采生折割人罪肢解人罪强盗罪白昼抢夺罪窃盗罪等。(3)创设、增设了一些防止官僚朋比为奸的罪行。奸党罪:其为前代所未设,是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年间为打击官僚朋党为奸而增设的一项新罪名。目的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防止臣下谋反作乱。交结近侍官员与上言大臣德政:是朱元璋制定《大明律》是增设的罪名。从其内容上来看,是奸党罪的延伸和发展。在处罚上,一般本人处斩,妻、子流两千里安置或没为奴隶,财产入官。 (4)严厉打击官员贪污、失职、渎职犯罪。明代法律将贪污受赃归纳为六种形式:监守赃、常人赃、窃盗罪、枉法赃、不枉法赃、坐赃。《大明律》将这六种贪赃罪绘制成图标于律文之首,以示重惩贪墨之赃。在处罚力度上,《大明律》规定;吏受财枉法赃一百二十贯绞;官受财枉法赃八十贯绞。官职不同,相应的责任也不同,对长官处罚更严厉一些。但如果是官吏不枉法赃,则一律赃满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即不分官职大小,责任轻重,实行相同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罪,明朝法律以维护皇帝独揽行政大权为宗旨,对有损皇权统治的任何行政失职行为,主张严厉打击。《大明律》规定凡军官犯罪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当该官吏出绞。也就是只因不请示皇帝就处罚或奖励军官的军政长官,

法硕(非法学)考研:综合课真题及解析(5)法制史部分

法硕(非法学)考研:2004年专业综合课真题及解析(5)法制史部 分 一、单项选择题:1-50小题,每小题1分,共5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37.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 )。 A、契券 B、券书 C、质剂 D、傅别 【答案】C 【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西周的民事立法。西周的契约分为质剂与傅别两种形式。其中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所谓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即买卖奴隶、牛马等大宗交易须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较短的契券,称为剂。 【考生注意】本题主要注意质剂和傅别的区别。傅别适用于借贷关系。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执右券,债券是债权债务纠纷审理的凭证。 38.最早规定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 A、北齐律 B、开皇律 C、晋律 D、北魏律 【答案】A 【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司法制度。重罪十条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政权和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十种重大犯罪。具体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等十种犯罪。《北齐律》最早将该十种罪行加以归纳,置于律首,对之进行严厉处罚: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重罪十条将儒家纲常礼教内容引入刑律,促进了礼与法的结合,也使法律能够更好服务于皇权,因而为历代封建王朝所效仿。隋朝时期,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直至清末的历代封建法典均沿袭该名称。 【考生注意】考生注意区别十恶与重罪十条。十恶正式形成于隋朝的《开皇律》,是对重罪十条继承和发展。十恶在政治性犯罪反、大逆、叛前加上谋字,重点打击谋划犯罪,消除其影响。同时谋叛中吸收了投降的内容,又增加了不睦的内容,从而完善了这一制度。具体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罪行。 39.秦朝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 )。 A、刑部 B、大理寺 C、廷尉 D、司寇 【答案】C 【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秦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重大案件往往由皇帝亲自审判和最后裁决。其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则为廷尉,其长官亦称廷尉,位于九卿之列。廷尉的职能是处理皇帝直接交办的诏狱和复查或审理地方移送廷尉的重大疑难案件和上诉案件。《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廷尉,秦官,掌刑辟。此

2020法律硕士考研基础知识点:法律推理种类

2020法律硕士考研基础知识点:法律推理种类 法律推理的种类 (一)演绎推理 1.演绎推理的涵义 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在成文法国家,法律适用通常被认为属于演绎推理的运用。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结论。如:大前提:杀人者死;小前提:张三故意杀人;结论:张三应该被处死。 2.演绎推理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 ①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必须正好包含了三个词,而且每个词在整个推论中都是在一个意义下被使用的。 ②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至少要有一个前提中的词是周延的。 ③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在结论中也不会是周延的。

④没有任何拥有否定前提的三段论推论是有效的。 ⑤如果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那么其结论必定是否定的。 ⑥没有任何一个具有特称结论的有效三段论推论可以拥有两个全程前提。 (二)归纳推理 1.归纳法的含义 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主要包括3种推理方法:简单枚举法、统计概率法与求因果联系法。这三种方法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通过对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观察、综合、分类、比较,从而推断出该类事物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 2.归纳法的含义与演绎法不同,归纳法是一种综合的方法,它的结论往往会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识范围,提出新的,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的结论。从而大大扩展我们的认识。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归纳逻辑视为产生人类新知识的主要思维方式之一。但也正因为归纳法的结论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其结论与前提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所以归纳法的证明力要弱于演绎法,归纳法得出的结论也并不可

考研法硕法制史脉络详解

考研法硕法制史脉络详解 近现代重要法制演变线索 一、宪法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君主立宪制)、《十九信条》(1911)─→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内阁制)─→北洋政府“天坛宪草”(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内阁制)、“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1814总统制)、“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23内阁制)─→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五院制建立)、“五五宪章”(1936《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1947年总统集权制)。 二、刑法(从体例、内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现行刑律》(1910,民刑分立,废除酷刑)、《大清新刑律》(1911,附《暂行章程》)─→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2附《补充条例》)─→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刑法》(1928) 三、民法(从篇名、特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民律草案》(1911)─→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1929) 四、诉讼法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1906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31)、《中华刑事诉讼法》(1928) 特别注意: 中国法制的演变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习惯法的成文化、成文法的儒家化、儒家化封建法的现代化。这是非常重要的线索,可以帮助记忆。 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中有两条线索,即横向以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的发展为线索;纵向以法律成文化、儒家化、现代化的进程伟线索。 中国古代法制演变的六大线索 一、主要法典: 1 战国 《法经》,(六篇:《盗法》、《贼法》、《网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李悝在魏国制定。 2 汉朝 《九章律》,(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既律》),刘邦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作律。 《傍章律》,有关礼仪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 《越宫律》,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 《朝律》,《朝贺律》,有关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 3 三国

法硕考研题库试题汇总

2013年法律硕士考研题库试题汇总 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教材相关知识点】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单选题) A、普通权利 B、救济权 C、相对权利 D、基本权利 【解析】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它是与普通权利相对的概念。普通权利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答案】D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2、【教材相关知识点】法律义务(单选题)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这一规定所包含的义务属于下列哪一种?() A、对世义务 B、特殊义务 C、救济义务 D、公义务 【解析】根据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以将义务分为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一般义务又称为对世义务,其内容通常不是积极的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特殊义务又称为对人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作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利益得以实现。故B正确。C项救济义务,又称为第二性义务,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付的责任,故错误。D项义务是指公法上的义务,而婚姻法属于典型的私法,夫妻互相抚养的义务应属私法上的义务,故错误。

考研:2016法硕考研法制史分析题:元朝

2016考研QQ群: 2016考研法制史分析题:元朝 1.试述元代法律中有哪些体现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王朝。其统治集团为蒙古军事贵族。蒙古军事贵族由蒙古高原向欧亚大陆扩张时,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就已在军事征服的铁蹄下在其统治方式上打下深深的烙印。 就元朝而言,一方面由于生产方式和文化制度上与中原地区有着巨大的差距,蒙古贵族不得不吸取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文明,参照唐宋旧制,积极进行政权与法制建设;另一方面,蒙古贵族又深怕其被中原汉族所同化,失去民族优越感,所以刻意实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政策。其表现在: (1)将统治区内的各民族分为四个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由 北方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组成)、南人。在四等中汉人,尤其是南人的地位最为低下。四等人的划分不仅是简单的将人民划分为四个不同的等级,更重要的是在刑罚适用、审判机构、职官任命、民事政策上给予不同的规定,强化民族间的差异性; ⑵在法律指导思想上保存旧制,实行民族压迫。元朝初年,以习惯法《大札撒》为基本法。在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中渗透蒙古民族的传统文化精神,呈现出民族压迫的特征。有些原本施用于蒙古人的习惯法的一些内容也被运用于其他民族。 (3)刑事法律上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规定。在刑法方面,蒙古人享有法律上的种种特权,犯罪除死罪外一般不必拘押,在刑罚适用上南北异制”实行 公开的不平等,在审判机关上,刑部掌握汉人案件,大宗正府掌握蒙古、色目人犯奸盗诈伪装案件。法律明文规定:蒙古人打汉人不得还”汉人如去官府进行 诉讼,官府只会作出偏袒蒙古人的判决。在杀人犯罪方面,蒙古人因争斗或醉酒杀死汉人,只须罚断出征,给死者家属50两烧埋银,而汉人打死蒙古人,是必定要被处死的。刺字”刑不适用于蒙古人。元朝法律允许将大量的汉人、南人沦为罪人”

法硕考试-法制史口诀

搜索自网络自行整理,用于打印,仅供参考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立法概况 1.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家道中落)家——家长制——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的统治方式道——道德——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中——宗——宗法氏族——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落——落后——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2.战国时立法指导思想(一刑轻法)一;——一断于法;刑——刑无等级;轻——轻罪重刑;法——法布于众 3.秦、汉、唐的法律形式 1)秦:请找[泻]立停大师请——秦;找——诏——诏令;立——律;停——廷——廷行事;大——答——法律答问;式——封诊式 2)汉:李宁、科比,悍!李——律;宁——令;科;比;悍——汉 3)唐:律,令,格,式,典 4.《吕刑》内容(吕宽赎罐)吕——《吕刑》;宽——宽严适中,在定罪量刑上“中正、中罚、中道”;赎——规定赎刑;罐——贯——贯彻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 5.九刑(宫妃议大漠,留仆赎鞭)宫——宫刑;妃——非刑(刖);议——劓刑;大——大辟;漠——墨刑;留——流;仆——扑;赎;鞭; 6.成文法的公布及论战郑子书——郑国、子产、“铸刑书”;赵晋鼎——晋国、赵鞅、“铸刑鼎”宋刑器——宋国、“刑器”楚仆茆——楚国、“仆区之法”“茆门之法”;邓竹刑——邓析、“竹刑”;论战——子产VS叔向;赵鞅VS孔子 7.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疯子观战否?)疯子——封建制度——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观——观念——标志着法律观念与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战——战国——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否——否定——是对传统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8.《法经》的内容(盗贼砸网拒捕)盗——盗法;贼——贼法;砸——杂法;网——网法;拒——具法;捕——捕法 9.“六禁”(金银洗洗成交)金——金禁;银——淫——淫禁;洗——徒——徒禁;洗——嬉——嬉禁;成——城——城禁;交——狡——狡禁 10.《法经》的特点(战地重法)战——战胜——是封建制法战胜奴隶制法的标志;地——地主——体现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重——重刑——体现法家严刑峻法的重刑精神;法——法治——体现“法治”精神11.汉律六十篇(超越九镑)超——朝——《朝律》,6篇越——《越宫律》,27篇九——《九章律》,9篇镑——傍——《傍章律》,18篇 12.《曹魏律》主要内容(八篇刑具)八——“八议”正式入律篇——篇目——增加了篇目刑——刑罚——改革了刑罚具——具律——将《法经》中“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13.《晋律》主要内容(静态法25法内准);静——晋——《晋律》;态——泰——《泰始律》;25——25篇;法——法例——在“刑名”后增加“法例”一篇;内——内容——调整内容、结构,使之更加“刑宽、禁简”;准——规定了“准五服以治罪”制度 14.《北魏律》主要内容(北官25鞭)北——《北魏律》;官——“官当”首次入律;25——25篇鞭——鞭刑——确立了死、流、徒、杖、鞭五刑制度 15.《北齐律》主要内容(北冥12重法)北——《北齐律》冥——名——名例律——将“刑名律”与“法例律”合并成“名例律”,作为总则;12——12篇重——重罪——规定了“重罪十条”;法——法条明审、科条简要的特点 16.《麟趾格》、《大统式》(东临[碣石],大[话]西[游])东临——东、麟——东魏、《麟趾格》;大西——《大统式》、西魏 17.《开皇律》主要成就(五八四十篇,赎官12网)五——五刑——封建五刑法定化;八——八议——明确规

2018法律硕士考研基础知识点归纳法律推理

2018法律硕士考研基础知识点归 纳:法律推理 2018法律硕士考研基础知识点归纳:法 律推理 2018法律硕士考研复习已经开启,下面整理总结法理学基础知识点,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 2018法律硕士考研基础知识点:法律推 、法律推理的涵义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所谓法律推理,指法律人从一定的前提推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规则。 、法律推理的特点 1.法律推理是以法律及法学中的“理”为基础的。 2.法律推理受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理性法规都是法 。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律推理 的前提。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 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在英美法系国家,来自于判例之中的法律规则,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是:规则的正确涵义及其有效性是否正当的问题,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有义务、是否应付法律责任等问题。 、法律推理的种类 1 .演绎推理的涵义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在成文法国家,法律适用通常被认为属于演绎推理的运用。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结论。如:大前提:杀人者死;小前提:张三故意杀人;结论: 张三应该被处死。 2.演绎推理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 ①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必须正好包含了三个词,而且每个词在整个推论中都是在一个意义下被使用的。

2018年度法律硕士考研之法理法制史模拟试题一

2018年法律硕士考研之法理、法制史模 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1~29题,每小题1分,共29分。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哪种学说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是以制裁为后盾的行为规则?( ) A.神意论 B.规范论 C.民族精神论 D.社会控制论 2.最具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是下列哪个?( ) A.法律规范 B.道德规范 C.宗教规范 D.政治规范 3.下列哪个不属于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的情形?( ) A.商法的兴起 B.罗马法的复兴 C.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 D.教会法的编撰 4.下列哪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 A.法律体系是跨越历史和国界的 B.法律体系是以一个主权国家的现行法为限 C.法律体系只反映一国目前正在生效的法律状况 D.法律体系不包括具有完整意义的国际法范畴 5.下列哪项法律条文表述的是法律规则?( ) A.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B.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C.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D.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6.《法官法》第14条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该条文表述的法律规则属于( )。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禁止性规则 D.任意性规则

7.在我国,下列哪个属于地方性法规? ) A.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B.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 C.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D.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 8.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进行分类,法可以划分为( )。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实体法和程序法 C.根本法和普通法 D.一般法和特别法 9.黄某是甲县人事局的干部,他向县检察院举报了县人事局领导叶某在干部调配中收受钱物的行为。两个月后未见动静,黄某几经努力才弄清是检察院的章某把举报信私下扣住并给了叶某。黄某于是又向县人大常委会、市检察院举报章某的行为。黄某的这一行为属于( )。 A.法的适用 B.法的遵守 C.法的执行 D.法的解释 10.《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民通意见》第74条规定:《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中的“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据此,《民通意见》第74条关于“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属于( )。 A.文义解释 B.逻辑解释 C.系统解释 D.目的解释 11.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相同属性,从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存在相同点的推理,将它运用到法律适用中,就是( )。 A.演绎推理 B.归纳推理 C.类推推理 D.辩证推理 12.常某革新了一项技术,申请了专利以后,常某签订合同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长城公司。在常某与长城公司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常某所革新的技术属于( )。 A.客体 B.主体 C.对象 D.法律事实 13.新世纪商城由于销售冒牌产品,被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的罚款。新世纪商城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 A.平权型法律关系 B.隶属型法律关系 C.绝对法律关系 D.诉讼法律关系 14.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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