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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委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自治区民委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自治区民委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自治区民委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

1行政

许可

筹备设立宗

教活动场所

审批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

院令第426号)

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

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

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

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

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

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

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

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

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

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

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1.受理责任:县级宗教事务部

门依法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

场所审批进行公示受理。

2.审查责任:对设区的市级宗

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进

行审查,提出筹建宗教活动场

所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筹备设

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不准予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决

定,不准予筹备设立宗教活动

场所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筹备设

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申请不

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

6.办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

所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

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

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

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

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

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

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

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

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

任追究;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

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

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

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

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行政

许可

邀请以其他

身份入境的

外国宗教教

职人员讲

经、讲道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

412号)

第369项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

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由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

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

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提出讲经、讲道的

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邀请以

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

职人员讲经、讲道或不准予的

决定,不准予的应当书面告知

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

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

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

不不受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

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

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

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

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

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度,对讲经、讲道活动进行监

督,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

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

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

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

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

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

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

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行政

许可

外国人携带

用于宗教文

化学术交流

的宗教用品

入境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68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

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由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

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

及携带物品进行审查,提出是

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外国人

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

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

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

不不受理理由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

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

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

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

的宗教用品入境或不准予的

决定,不准予的应当书面告知

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许可证及宗教用品相关

证明材料,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度,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

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进行

监督,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

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

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

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

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

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

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

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

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

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

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

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行政

许可

印刷宗教内

容的内部资

料性出版物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

务院令第315号)

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

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

和宗教用品

的审批

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

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

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

准印证。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

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第三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

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

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

用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

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

意印刷。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印刷

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

物和宗教用品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印刷或

者不准予印刷的批准,不予批

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批准文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度,开展监督检查,依法采取

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印刷宗

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和宗教用品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

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

不不受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的;

7.办理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

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许

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

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

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

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

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

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

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

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

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

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

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

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

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行政

许可

举办大型宗

教活动批准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

院令第426号)

第二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

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

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

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

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

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

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

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举办

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举办大

型宗教活动的审批或不予审

批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书

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协调指导举

办大型宗教活动进行安全管

理,制定安保工作方案,对场

所进行现场勘查,在活动举办

期间,进行现场监管,开展宗

教活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举办大

型宗教活动批准申请不予受

理的;

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

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

不不受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

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

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

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

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

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

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

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

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

任追究;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

守、徇私舞弊的;

7.办理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批

准、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

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

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

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行政

处罚

宗教院校外

聘人员违反

法律法规和

宗教活动管

理规定的处

【部门规章】《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

法》(国宗发〔1998〕52号)

第十三条受聘的外聘专业人员应遵守中国的

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和各宗教、各教派互相尊重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外

籍专业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

事务部门可对其提出警告或予以停聘。

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院校外

聘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宗教

活动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

职责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

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

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

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

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

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

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

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

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

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

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予以执行;对情节

严重的,予以执行停聘的处

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

7.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行为不予制止、处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

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

权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

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

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

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

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

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

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

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

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

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

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行政擅自设立宗【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设立宗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

处罚教活动场所

或宗教院

校、非宗教

团体、非宗

教活动场所

组织、举行

宗教活动、

接受宗教性

捐献的、擅

自组织信教

公民到国外

朝觐行为的

处罚

院令第426号)

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

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

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

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

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

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

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非宗

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

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

性捐献的、擅自组织信教公民

到国外朝觐行为的,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

职责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

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

而不组织听证;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

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行为不予制止、处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

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

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

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

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

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

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

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

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

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

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

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

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

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

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

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权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

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

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

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

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

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行政

处罚

未经审核擅

自印制宗教

出版物、印

刷品或者其

他宗教宣传

品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

若干规定》(201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54号)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经审核擅自印制

宗教出版物、印刷品或者其他宗教宣传品的,由宗

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给予警告。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审核擅

自印制宗教出版物、印刷品或

者其他宗教宣传品的,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

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

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

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

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

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

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

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

职责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

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7.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行为不予制止、处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

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

权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

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

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

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

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

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

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

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

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

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

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

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

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

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行政

处罚

宗教院校筹

建期间擅自

招生等行为

的处罚

【部门规章】《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年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

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招生直至

停办:(一)筹建期间擅自招生的;(二)超过筹建

期限仍达不到招生条件的;(三)不遵守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策,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

设置要求的;(四)毕业生经考核或评估达不到规

定要求的;(五)教师配备长期达不到要求的;(六)

擅自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校舍规模、培养

目标、学制、招生规模及范围等的;(七)没有必

要的办学经费的;(八)建筑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

患的。

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院校筹

建期间擅自招生等行为的,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

证等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

职责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

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7.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行为不予制止、处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

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

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

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

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

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

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

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

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

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

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

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

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

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

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权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

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

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

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

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

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

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行政

检查

生产、经营

清真食品监

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

理条例》(2012年修正)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管

理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

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清真食品的管理

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生产、经

营清真食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

1.检查责任:对清真食品生产

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2.通报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

中,发现专门从事清真食品生

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通

报。

3.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

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

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不具备法定执法检查权实

施执法检查的;

2.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

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3.不按法定程序实施执法检

查的;

4.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

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

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

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

条例的行为。进行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

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诫勉谈话、责令

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

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

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

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

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

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

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

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行政

确认

民族贸易企

业认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国务院令第

435号)

第十二条国家完善扶持民族贸易、少数民

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发展的优惠政策,

在税收、金融和财政政策上,对民族贸易、少数民

1.受理责任:民族贸易县民族

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审核的

材料进行公示受理。

2.审查责任:对民族贸易县民

族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有关

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

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

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予以照顾,对少数

民族特需商品实行定点生产并建立必要的国家储

备制度。

【规范性文件】《国家民委关于规范民族贸易

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委发〔2014〕100号)

认定民族贸易企业工作,由省级民族工作部门

牵头,会同省级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联席

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或与民族贸易政策相关的部门

负责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工作。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贸易企

业认定管理办法》(宁民委发〔2014〕号31号)

第四条自治区民委牵头负责民贸企业认定工

作,成立由自治区民委、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

心支行组成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常年受理、

分批认定的工作方式,定期对申报企业进行集中审

核确定。民族贸易县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民贸

企业受理、初审和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需要实地查看的,组织有关人

员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或者不

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

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送达

确认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度;实行年审制,每年要到自

治区民委备案,开展定期和不

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履行的责任。

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

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

不不受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作出准予确认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

内作出准予确认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

7.办理行政确认、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

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

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

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

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

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

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

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

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

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

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

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

12行政

确认

清真食品企

业认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国务院令第390号)

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

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

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

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

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

证通则》(DB64/T543-2013)规定由自治区民委

负责清真食品认证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

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组织专家评审,进行现

场评估和跟踪评审,对评审程

序、评审记录、评审报告及评

审结果等进行书面核查,提出

清真食品认证评审的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认证或

不予认证的决定;不予认证

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认证的制发

送达认证证书,并收取费用,

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按照规定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的;

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

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

不不受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作出准予确认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

内作出准予确认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

7.办理行政确认、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

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

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

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

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

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

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

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

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

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

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

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责任追究;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

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

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3行政

确认

加入中国籍

的外国人及

其后裔,或

中国人同外

国人结婚所

生子女的民

族成份认定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

法》(2015年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

第二十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

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

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

的,其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

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

第八条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

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

则处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

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

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的材料进

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确认或

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执法

送达确认书。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的;

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

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

不不受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作出准予确认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

内作出准予确认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

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

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

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

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

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

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

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

守、徇私舞弊的;

7.办理行政确认、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

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

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

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

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4行政

奖励

民族团结模

范集体和个

人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

决定》(2013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

动激励和奖励机制,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应当

鼓励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建立本单位民族团结进

步创建活动激励和奖励机制。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

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意见》(宁党发

〔2015〕13号)

自治区每年评选命名一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工作示范单位,每3年开展一次全区民族团结进步

模范人物评选活动,每5年评选表彰一批民族团结

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

1.审核责任:由评选表彰临时

机构负责对各地、各部门(单

位)报送的,符合评选标准的

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

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民族团

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的集

体和个人名单报自治区政府、

自治区党委审定。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

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

上报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奖励表

彰活动的;

3.违反规定向参评单位和个

人收取费用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

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

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

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

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

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

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2.给予审核人诫勉谈话、责令

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

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

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

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

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

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

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

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5行政

奖励

创建和谐寺

观教堂先进

集体和个人

进行奖励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

决定》(2013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

动激励和奖励机制,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应当

鼓励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建立本单位民族团结进

步创建活动激励和奖励机制。

【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

堂”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09〕20号)

l.受理责任:受理设区的市报

送拟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

相关材料。

2.审核责任:对设区的市报送

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

核意见。

3.上报责任:将符合和谐寺观

教堂创建条件的先进集体和

个人的材料上报自治区政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未按规定进行审核、上报

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奖励表

彰活动的;

3.违反规定向参评单位和个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

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

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

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

国家宗教局决定从2009年起,在全国开展“和

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力争在5年内,使全国多

数宗教活动场所达到或基本达到创建标准,并在此

基础上树立一批先进典型,表彰一批先进。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可根据创建活动

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组织表彰评比活动。

【规范性文件】《全区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

集体和先进人个评比表彰办法》

第七条拟参加评选的集体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

料。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后,拟同意的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

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

见,拟同意的,报自治区宗教事务局。自治区宗教

局汇总后,报自治区政府、党委审定后,定期召开

表彰大会。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

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意见》(宁党发

〔2015〕13号)

宗教活动场所要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引导

信教群众增强团结意识,积极创建“和谐寺观教堂”。

党委。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

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收取费用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

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

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

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诫勉谈话、责令

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

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

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

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

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

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

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

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6行政

奖励

民族团结进

步创建活动

示范单位命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

决定》(2013年)

1.受理责任:受理设区的市和

区直有关部门报送的相关材

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

大学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

浙江电大开化学院 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汇编二〇一三年九月

校训 求知有为求实创新

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 依法执教 敬业爱岗 服务学生 严谨治学 科学管理 团结协作 廉洁从教 为人师表

开电大…2013?6号 关于印发《浙江电大开化学院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处室: ?浙江电大开化学院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院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电大开化学院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浙江电大开化学院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开化县委办公室、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规范县级机关部门权力运行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总体要求,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教职工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依法依规科学确权,规范完善权力流程,全面公开权力信息,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逐步实现我院权力“规范运行、高效运行、阳光运行”。 三、工作内容 1、清理法定职权,规范权力运行流程。一是清理法定职权。根据职权统一和高效的原则,参照机构改革“三定”

方案,对各处室、岗位的职责和权力进行认真清理,力求做到家底清、权责清。二是编制职权目录。在清理规范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行政事权的基础上,编制?部门行政职权目录?,以制度形式固化职权清单。三是建立岗位责任制。按照决策、执行、监督适度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分管领导、内设机构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形成适当分工、相互制约又协作配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四是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以规范运行、提高效能、简明清晰、便民利民为准则,进一步优化各项业务流程,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并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学员办事,接受学员监督。五是要健全权力民主运行机制。遵循权力运行制度化、民主化、程序化原则,进一步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及财物、人事、工程、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实行“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做到依法行政、发主决策、严防专权。 2、推行“三个不直接直接分管”,建立科学合理分权机制。通过对权力和适当分解和下放,形成互相制衡与分权机制,明确“一把手”主要职责是行使决策决断权、领导监督权,副职主要职责是行使管理权和落实权,以防止个人专断、权力滥用。认真落实领导分工负责制,在明确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推行部门主要领导对人事、财务、项

新安中学校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新安中学校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根据屏教体文广办〔2015〕31号屏山县教育体育和文化广电局 关于转发《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法制工作8项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和宜教体发〔2015〕30号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法制工作8项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法制建设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明确职权,各司其责,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各科室岗位权力清单。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五授权不可为原则,依法清理、精简和下放行政权力,完善和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并建立健全各科室岗位权力清单,把行政权力职权分解表落到各工作岗位。 岗位名称职责权利职权依据权利类型 承办人 员 办公室1、综合协调办理学校各项行政事务,安排 会议,接听电话,文件上传下达、档案管理、 文印、公务接待 2、制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教职工职工 进行考勤、值班安排 3、学校计划、总结的起草,各科室周工作 计划收缴管理、月度工作简报; 4、计生、党风廉政建设、工会 5、师资队伍管理、职称评定、年度考核、 评先评优 6、信访稳定; 7、各种证明的开据、学生医保、教师办公 室卫生以及其他临时性工作 《新安中学处室人员工作制 度》 《新安中学教职工请销假制 度》 《新安中学党务工作工作制 度》 《新安中学行政值班制度》 执行权牟建屏

教导处1、各年级常规教学; 2、教科研工作; 3、课堂教学改革、赛课、周考、月考、考 试安排,优质课评选及向上推荐,教师和学 生的评价; 4、新教育实验和读书沙龙活动; 5、中招信息采集、初三复习、体育、理化 生实验考试训练安排、特长生考前培训; 6、学籍、图书、教师教材的管理、教师工 作量统计与公示、班班通使用指导及其他临 时性工作; 7、各年级教师的聘任、调配,按国家和地 方课程的设置要求,开启开足课程; 8、各功能室的管理; 9、规范办学行为; 《新安中学教学常规要求》 《新安中学学生学习规范》 《新安中学教学改革方案》 《新安中学处室人员工作制 度》 《新安中学教师量化积分细 则》 《新安中学集体备课要求》 《新安中学教学常规管理办 法》 《新安中学各功能室管理员 职责与管理制度》 执行权杨涛 政教处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学校安全工 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校园环境卫生、周边环境治理、保卫科 工作、学生重大违纪处理; 3、校园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演练、签订安 全目标责任书、平安校园创建; 4、德育工作计划制定及落实,班主任培训 及管理,班级文化建设; 5、升旗、班会、宣传、礼仪教育、长跑活 动、行为习惯培养、两操等常规德育工作; 6、阳光体育活动、运动会、艺术节、体音 美兴趣小组活动、传染病防控; 7、团委建设工作、学生会、校园广播; 8、综合素质评定、学生评优表彰; 9、各项临时性工作;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新安中学处室人员工作制 度》 《新安中学德育工作制度》 《新安中学卫生制度》 《新安中学安全制度》 《新安中学消防制度》 《新安中学综合治理制度》 《新安中学体音美工作制 度》 《新安中学保卫科制度》 执行权牟建 总务处1、安全排查(食品安全、线路安全、校舍 安全、围墙安全、周边环境安全); 2、班级财产登记; 3、校园工程预算、决算; 4、校园文化建设具体落实; 5、学校财务报销、物品采购; 6、仓库保管、维修、花草管理; 7、学生奶发放; 《新安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新安中学物品采买制度》 《新安中学班级财产管理量 化积分细则》 执行权刘翠华

行政权力清单工作总结

行政权力清单工作总结 篇一:责任清单工作总结 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的目的和意义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点工作任务,从而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职责权限,做到“清单之外无责权”、“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有权必有责”。二是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重点工作安排,同时对权力运行流程,政府职能转变,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本部门责任清单编制情况 县水利局共编制完成行政许可22项、行政处罚114项、行政强制14项、行政征收8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确认5项、行政奖励7项、其他行政权力69项,总共232项。 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防汛抗旱费用补偿或救助)。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1.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

水库大坝的注册登记。 2.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 3.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4.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改变 5.权限内护堤、护岸林木砍伐)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1.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奖励。2.对水土 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3.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4.对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5.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6.对在全县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7.对向县水利局举报非法河道采砂行为的奖励)注:其他权力清单包括:备案、其他审批权、审核转报、行政监督检查、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政策标准制定、其他、共性管理。 篇二: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推进情况 县(市、区)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推进情况表

权力清单实施方案

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县委七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全面创建“六权治本” 新机制,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全面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特制定本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县委全面创建“六权治本”新 机制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依法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行政权 力和责任清单、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职权法定、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流程优化、廉洁高效、透明公开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营造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社会环境,让我局“法无授权不可为” ,为开创弊革风清、富民强县新局面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依法确定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 确定我局行政职权,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保障 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简政放权原则。科学配置权力,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放权力度,把该放的权 力放开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促进职能加快转变,激发社会和市场活力。 (三)便民高效原则。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促进行政权力高效运行,为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四)权力监督原则。坚持用制度管权,合力监督权力,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全过程、 全方位监督,形成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五)公开透明原则。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行 政权力应全面、规范、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促使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公开化, 确保公权公用、规范运行、阳光操作。 (六)权责一致原则。坚持有权必有责、法定职责必须为,在梳理、明晰、确认部门行 政职权的同时,要明确其对应承担的责任,严惩滥用权力,对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等行为,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施范围 局机关、具有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食品药品稽查队和各乡镇食药监站。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清底数,梳理单位职权。 本次开展梳理、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职权事项,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实施的,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概括为9+x)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 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权力等。制定政策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以及政 府层级之间、部门之间及其内部管理权力等不列入权力清单。 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及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本部门现实施的行政权力全面摸清底数,做到不漏 项、不缺项,逐条逐项登记,列出名称、实施依据、行使主体等,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形成 本部门权力目录。我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行使的行政权力都要进行清理,并列入我 局的权力清单上报。 (二)大力简政放权,缩减权力事项。 在梳理部门行政职权、初步编制权力清单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的要求, 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规范,提出取消、下放、整合和严管等意见,确定保留实施的行政职权。

调研报告:关于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思考

调研报告 关于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思考 建立“三个清单”制度,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我区重大改革任务,是我区营造“比东部更优,在西部最优”的“两优”投资发展环境的应有之义,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为全面打造法治政府,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实施意见》对建立“三个清单”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方向,今年召开的全区建立“三个清单”制度动员大会进一步推动该项工作全面启动,使我区打造法治政府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一、“三个清单”制度的内涵分析 (一)权力清单。权力清单制度是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推动权力公开运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重要举措,要求政府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对于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权力的数量、种类、运行程序、适用条件、行使边界等予以详细统计,形成目录清单,为权力划定清晰界限。换言之,清单所涵盖的范围就是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使范围,清单以外就是行政权力不能随意进入的范围。权力清单制度的任务包括合法确权、编制清单以及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时限表,关键环节是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责任清单。责任清单就是要明确政府履行哪些职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它与权力清单互相制约,防止责权失衡。建立责任清单制度,首先要求政府要明确责任主体、厘清责任事项,明确哪些是政府部门的“份内事”,明确公共服务事项,并将改革任务逐项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时间进度,防止推诿扯皮;建立责任

清单,其次要求政府通过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把政府的责任贯穿到市场运行的全过程,努力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激发企业活力,鼓励创新创造;建立责任清单制度,还要求政府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事中事后的监管——应该当好市场秩序的“裁判员”,要建立标准明确、程序严明、运作规范、制约有效、权责分明的管理制度,要严格依据法律规范办事,并接收社会广泛监督,如果失职将受到追究。 (三)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制度是一种最早用于外资引入的管理模式,是指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政府规定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允许,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让外资企业可以对照这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从而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同时还可以防止政府利用种种外资准入限制,约束外资投入,挫伤外资投入积极性。上海自贸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后,显著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2014年已有283个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同比增加10倍。 二、我区建立“三个清单”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激发市场活力。当前,在全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大背景下,我区经济下行压力越来越大,在产业布局和经济结构方面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与中东部地区相比发展差距依然很大,长期发展不足、发展水平不高的阶段性特征仍然是最大的区情。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我区必须从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入手,以建立“三个清单”制度作为加快打造“两优”环境的突破口,降低市场准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一、行政职权的内涵 行政职权是国家通过法律针对一定组织(通常是行政机关)就行政权进行权能、权限设定的结果。简言之,行政职权是组织从国家手中分配到的行政权,它通过权能、权限予以全面表达。某一组织因这种行政权的授予而成为行政主体。 权能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采取一定方法、手段和措施完成行政管理任务的一种资格。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采取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并不需要法律特别授权,但是,当这些方法、手段和措施涉及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时,则必须有法律特别授予。 权限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时在事务、地域、层级方面的范围界限。权限实际上就是管辖权,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事务管辖权。这里从行政事务种类角度为行政主体设定的管辖范围,这种权限的设定特别有助于提高行政行为的准确率和效力。 第二,地域管辖权。这是从行政区域角度为行政主体设定的管辖范围。它能够使行政权到达各区域范围。 第三,层级管辖权。这是从层次、级别角度为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设定的管辖范围。此种管辖范围的明确极有利于避免上下级行政主体相互推诿或相互争抢。 行政机关必须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活动,否则可能构成越权。 二、管辖变更与管辖冲突 (1)管辖变更管辖变更主要有三种情况: 1. 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无管辖权的行政主体把已经受理的事务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进行处理的制度。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移送事务已由无管辖权的行政主体立案受理,但事务并未处理完结;第二,移送行政主体发现对已立案的事务没有管辖权;第三,受移送的行政主体对被移送的事务有管辖权。 2. 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主体依法或依层级管辖权,指定行政事务交由下级行政主体管辖的制度。指定管辖,有两类情形:一是对行政事务的管辖权不能确定时的指定。如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共同的上级行政主体指定管辖;二是对管辖权不能行使时的指定。 3. 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行政主体的同意或决定,将下级行政主体有管辖权的行政事务交上级行政主体办理;或上级行政主体将自己有管辖权的行政事务交下级行政主体管辖的制度。 (2)管辖冲突管辖冲突是指针对同一行政事务两个以上行政主体都认为属自己管辖或都认为不属自己管辖而产生的冲突。前者是积极的管辖冲突,后者则被成为消极的管辖冲突,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管辖权的冲突时有发生。 为避免管辖冲突,各行政主体通常应遵守以下三个规则: 1.两个以上行政主体都有管辖权的行政事务,由最初立案或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 2.行政主体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行政主体指定管辖。 3.不同类行政主体对其行政事务享有共同管辖权时,各行政主体应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共同作出行政行为。

上海市行政权力清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上海市行政权力清单 篇一:市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不含行政审批事项) 附件2 市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送审稿) 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 —6— —7— —8— —9— —10— 篇二:权力清单 这些关于权力清单概念的表述普遍较为简单、浅显和笼统。透过权力清单基本定义的表象,进一步围绕其特点及制定主体、制定原则、制定依据、目标任务等基本问题,作出更加全面详实且系统深度地解构。 狭义上的政府权力清单。依 法就权力清单作出的一系列规范称之为权力清单制度,其主

要内容包括全面梳理现有行政权力、清权确权、编制权力清单、优化运行流程、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等。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激发和释放市场与社会的内在活力,最终以市场、社会的生机与活力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经济社会转型中的瓶 颈问题。所以,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依法为政府行政权力匡定合理边界,使之回归到理性范围并不断调整优化其中内容,乃是“权力清单制度” 一、权力清单的法律依据 有学者认为,权力清单来源于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清理,还涉及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废止和解释,同时,由于奉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的理念,权力清单在一定程度上驱逐了法律,以权力清单作为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权力清单获得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属性。因此,应该定义为一种立法或者准立法活动。取消、冻结、下放等处置方式是对行政权力的重新配置,必然涉及原来法律的变更问题。 如果真如以上学者所言,会引起权力清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冲突问题,人为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例如,某项行政权力原来是通过 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但在进行权力清单清理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这样的规定不符合现实的需要,进行了清理。如果严格按照“清单之外无权力”的理解,那么遵守了权力清

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总结

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总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根据《x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省级权力清单制度的总结》(x[x]29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现就有关事项总结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坚持权责法定、简政放权、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原则,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实行政府“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层级、部门之间的关系,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为加快x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范围和权力事项内容 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单位(范围)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列入党委工作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以及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列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职权事项,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等10类事项。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理权力事项。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各单位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对照行政审批等10类事项,对现有行政权力事项(以x年12月15日为截止日)进行全面梳理,逐条逐项分类登记,以清单方式列举,并提出调整规范的方案(保留、取消、转移、整合)。市直部门负责初审转报和上级部门委托办理的权力事项一并纳入清理范围。对部门交叉和管理分散的行政权力事项,逐项说明涉及部门、交叉分散情况及原因,提出归并整合意见;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提出调整规范意见;对需要上级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提出调整建议。 (二)审核确认权力事项。根据大幅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管理的要求,重点在权力事项的取消、转移上下功夫。按照能减则减的原则,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事项。重点清理减少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评估等事项,全面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凡在法律范围内市场机制可以有效调节、社会

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利是什么

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利是什么?? 1. 行政部与人力资源部的区别 行政部主要工作:对公司行政后勤、总务、保卫\秘书等工作的指挥、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的权力 人力资源部岗位性质:负责全面主持本部的劳资、人事方面的管理工作,对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 三.行政部各职务详细岗位职责描述 1.行政总监 直接上司:总经理 主要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公司行政服务支持等各项工作,组织管理下属人员完成本职工作。对公司行政后勤、总务、保卫\秘书等工作的指挥、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的权力 岗位职责:(具体工作) (1)组织制定行政部工作发展规划、计划与预算方案; (2)组织制定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及督促、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 (3)组织、协调公司年会、员工活动、市场类活动及各类会议,负责外联工作及办理公司所需各项证照; (4)起草及归档公司相关文件; (5)搜集、整理公司内部信息,及时组织编写公司大事记; (6)管理公司重要资质证件; (7)组织好来客接待和相关的外联工作; (8)主持部门内部的建设工作,建设及维护内部网络; (9)协调公司内部行政人事等工作; (10)对控制成本的方法提出建议。 职位要求: ◆熟练的中英文写作、口语、阅读能力; ◆优秀的外联与公关能力,具备解决突发事件的能力; ◆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思路清晰,考虑问题细致; ◆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办公自动化设备。 ◆做事客观、严谨负责、踏实、敬业; ◆具有很强的人际沟通、协调、组织能力以及高度的团队精神,责任心强。 2.行政经理 直接上司:行政总监 主要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公司行政服务支持等各项工作,组织管理下属人员完成本职工作。对公司行政后勤、总务、保卫\秘书等工作的指挥、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的权力 岗位职责:(具体工作) (1). 负责主持本部的全面工作组织并督促部门人员全面完成本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2). 贯彻落实本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

自考《行政管理学》练习题及答案(三)

自考《行政管理学》练习题及答案(三)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权力的特性,权力可分为( ) A.本原性权力与从属性权力 B.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力 C.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 D.文化权力与社会权力 2.不受他种权力的制约,权力主体的意志是独立的和的权力类别是( ) A.从属权力 B.公共权力 C.政治权力 D.本原权力 3.行政权力是一种( ) A.经济权力 B.社会权力 C.政治权力 D.主权权力 4.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是( ) A.行政决策机构 B.行政管理机构 C.行政执行机构 D.行政监督机构 5.行政权力的目的是( ) A.实现国家意志 B.维护阶级统治 C.规范政党行为 D.实现利润化 6.行政权力的重要基础是( ) A.国家强制力 B.国家意志 C.国家机关 D.国家主权 7.现代行政权力的根本来源是( ) A.人民群众 B.行政职位 C.专业知识 D.个人魅力 8.行政权力合法性的基础是( ) A.执行性 B.有限性 C.公共性 D.广泛性 9.行政权力合法性的基础是行政权力的( ) A.强制性 B.执行性 C.公共性 D.有限性

10.现代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 ) A.公共利益 B.集团利益 C.家庭利益 D.个人利益 11.关于行政责任的说法,以下选项中错误的是( ) A.公共责任 B.与行政权利对等的责任 C.基于行政职权关系而产生的责任 D.公民责任 12.下列国家中属于联邦制的是( ) A.法国 B.日本 C.美国 D.英国 13.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关系类型中,实行单一制的典型国家是( ) A.法国 B.德国 C.英国 D.日本 14.下列国家中是单一制国家的是( ) A.日本 B.加拿大 C.德国 D.美国 15.20世纪30年代,为了摆脱经济危机,美国总统罗斯福提出了( ) A.合作联邦主义 B.创造性联邦主义 C.民主联邦主义 D.社会联邦主义 二、多项选择题: 1.行政权力的具体来源有( ) A.竞争力 B.强制力 C.诱导力 D.组织制度 E.信息 2.行政权力的具体来源有( ) A.强制力 B.诱导力 C.组织制度 D.信息 E.个人因素 3.行政权力的有限性主要体现为行政权力(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网络作业02任务

02任务 试卷得分:100 测试时间:-- 一、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 1.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 A. 行政主体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 B. 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C. 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D.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A. 行政机关并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 B. 行政机关是唯一的行政主体 C. 行政机关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 D.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相同 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A. 我国的行政机关由司法机关产生 B. 我国的行政机关由上级机关产生 C. 我国的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 D. 我国的行政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 4.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将行政机关分为( B )。 A. 上级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 B. 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C. 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D. 部级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5.下列不属于行政主体的是( C )。 A. 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 B. 苏州市人民政府 C. 青岛市市南区八大湖街道办事处 D. 沈阳市铁西区工商局 6.以下不属于行政职权的是( A )。 A. 行政诉讼 B. 行政立法 C. 行政许可 D. 行政处罚 7.行政职责的核心是( C )。 A.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B. 强制性 C. 依法行政 D. 程序正当性 8.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D )。 A. 我国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 B. 派出机关是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不是一级人民政府 C. 乡(镇)人民政府内部只设办事机构,不设职能部门 D. 在我国,居委会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 9.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 A )。 A. 首长负责制 B. 委员会制 C. 选举制 D. 法定制 10.新录用的公务员的试用期为( C ) A. 三个月 B. 六个月 C. 一年 D. 二年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学习手册

政府权力清理规范相关事项说明 一、行政权力清理的类别范围 行政权力的特征: 1.强制性。行政权力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 2.不可处分性。行政权力体现着国家意志,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弃,不得自由转让或处分。 3.与责任的统一性。行政主体的权力与责任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行使权力必须履行责任。行政权力项目的名称一般由权力指向的行为(对象)和权力种类两部分组成。权力项目名称表述应简洁、清晰、准确、规范,尽可能避免使用“管理”、“组织”、“推进”、“会同”等词语。 行政权力的类别: 这次清理的行政权力事项,主要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10 类。权力清单是“正面清单”,即政府可以行使哪些权力,清单以外的权力,政府不能行使,应由市场调节和社会自律管理。这与市场经济对法治国家的要求是一致

的,政府应当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因此,我们在清理行政权力时,要注意权力的内外之分,对外的行政权力不管是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还是“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设定,都要纳入清理的范围;对内的权力,如本单位内部的人事、财务、党务等,不纳入清理的范围。狭义的行政服务类项目不具有行政权力的强制性、不可处分性与责任的统一性等特征,不纳入本次行政权力清理范围。 三、权力事项的名称规范及梳理口径 1.行政审批。 这次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六政〔2013〕67 号、六政〔2014〕68 号等文件确定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以及省政府新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分为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1)行政许可。系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包括普通许可、特许、核准、登记等。 梳理口径:行政许可由《行政许可法》规范,其特征有:①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②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③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④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⑤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如许可证和执照)。经清理后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其权

行政权力

行政权力 一、行政权力 1.权力的定义为,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权力主体能够对权力客体进行影响或控制的一种 力量。 2.权力按不同的标准分为本原性权力和从属性权力。权力主体及目的可分为公共权力和私 人权力。权力作用领域可分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力、社会权力等等 3.行政权力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予行政管理权限的其他社会组织,为有效执行国家意 志,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一种能力或力量。 4.行政权力的基本特征:(一)行政权力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被授予行政管理权限 的非政府组织;(二)行政权力的客体是一个国家领土范围内所有的公民及由公民组成的社会组织;(三)行政权力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意志;(四)行政权力的重要基础是国家强制力。 5.行政权力的产生与发展可以分为传统行政权力(与传统农业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行政 权力)和现代行政权力(与现代工业社会相适应的行政权力)。 6.人民是国家行政权力的根本来源 7.行政权力的具体来源:强制力、诱导力、组织制度、信息、个人因素。 二、行政权力的特性及价值取向 1.行政权力的特性:公共性、执行性、有限性 2.行政权力的价值取向是指行政权力应该达到什么目标以及为谁的利益服务,它的核心是 回答行政权力的目的以及目的制约的实现目标的手段问题。 3.所谓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是指一个共同体成员共同享有的利益。 4.公共利益作为行政权力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行政权力运作上:首先,行政权力出发点 是基于公共利益考虑,是为服务和促进公共利益,而不是为某个个人、集团或群体的利益,更不能谋取行政部门自身的利益。其次,行政权力体现服务行政的精神,行政权力运作过程就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过程,行政权力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从以往的“命令-服从”关系,变成“服务——受益”关系,政府为社会创办的公共设施、公共福利、公共安全、公共生活等公益事业,都是直接为公众服务的,为他们创造一个舒适幸福的生活环境。再次,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贯彻公平原则,行政权力的行使依法进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公众中每个个体都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公平待遇,不因性别、种族、民族、体貌、财产、地位等而不同,行政权力应为公众提供公平的服务。最后,行政权力活动强调公开性和透明度,行政权力不仅要为公众做好服务,而且要让公众知道其服务情况。 5.所谓行政责任是指行政管理机关或行政管理者依其职权关系所产生的一种职责和任务。 6.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的关系具体体现:(一)就行政责任的性质而言,由于行政权力的 公共性,决定乐行政责任是一种公共责任;(二)就行政责任的产生而言,行政责任是一种基于行政职权关系而产生的责任;(三)就行政责任的大小而言,行政责任是一种与行政权力相对等的责任。 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关系 1.国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关系的基本类型可以分为:(一)联邦制国家中央 政府与地方政府权力关系:(二)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力关系 2.西方发达国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政权力关系的发展趋势 (一)联邦制国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权改革(经历分权到集权,再集权到分权的两个发展阶段); (二)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权改革

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单

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 单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须水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权责清单 一、总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部门责权清晰,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党工委、办事处依法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街道安委会和安监办依法对全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全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办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切实承担起指导安全管理的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二、党工委、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总责 ⒈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规定,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工委、办事处日常工作和年庋重要考核目标,一同研究、一同部暑,制定、实施本辖区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 ⒉研究解决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实施。 ⒊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和舆论引导。 ⒋加强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 ⒌组织配合和协调辖区上级主管和执法机构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带领社会各界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⒍组织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⒎建立本辖区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实施方案,定期组织各类演练,提升街道应急出动和救援能力。 三、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街道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⒈按照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 ⒉联系街道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并协调督促有关工作。 ⒊督促检查各村、各单位贯彻落实街道安委会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并向街道安委会报告。 ⒋积极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对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⒌组织全街道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检查各单位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⒍定期汇总全街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并向街道安委会报告。 ⒎倡导安全文化,推动全街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⒏承办街道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街道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工作职责 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上级安监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梳理工作自查报告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梳理工作自查报告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梳理工作自查报告 一、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梳理情况 根据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推行县乡镇政府责权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发〔20xx〕34号)文件精神,县扶贫开发局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实际,制定了《XX县扶贫开发局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实施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清理主体、具体任务、工作步骤,成立了工作机构,明确专人开展权责梳理。共梳理本部门及内设8个股室的权力和责任行政职权3类10项,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48项,追责情形40项。 二、履职情况分析 XX县由于贫困程度深、群众贫困面大,现还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6832户25469人。仅有扶贫工作监督检查、农村扶贫项目审批、农村扶贫对象审定及整村推进、扶贫安居等扶贫项目审批职权,没有职责交叉、分散;职责缺位、越位情况。 三、清理后初步处理意见 随着新形势下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日益繁重,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的不断出现,结合梳理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本着大局、长远的原则,所有的职权项均应“保留”。

1、保留扶贫工作监督检查; 2、保留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审批; 3、保留农村扶贫开发对象审定; 4、保留整村推进、安居工程、易地扶贫、产业扶贫、劳动力转移培训、信贷扶贫项目和革命老区专项资金项目审批。 四、梳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中采取的好做法和成功经验一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局领导高度重视权责梳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二是认真组织,各股(室)协调配合。此次权责清理工作涉及各个股(室),权责事项繁杂,对此我局认真组织涉及股(室)认真开展梳理工作,确保权责梳理不疏漏。三是主动与各县同系统交流。在梳理过程中,工作人员主动与各县同系统人员交流,认真对照各项清理事项,确保权责清理不疏漏。四是清理权力事项、落实责任主体。按照责权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根据不同类别行政权力的职责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弄清权力界定,规范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逐一对职权归属进行了清理,要求相关职能股(室)逐一对照清理,对核实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予以保留,没有的予以删除,未列入的进行补充添加。同时严格以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三定”等为依据,对照清理事项总表,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并逐条逐项分类登记并以清单方式列举。

行政审批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样式

行政审批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样式 一、行政审批共3项 (一)项目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子项:(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2、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4)《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

幼儿园权利和责任清单

幼儿时期是一个人良好行为习惯培养的关键期.老师家长今天怎样教育孩子, 明天孩子就会成为怎样的人。幼儿园在其中就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以下是本站分享的幼儿园权利和责任清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幼儿园权利和责任清单 为促进本市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榆树市教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民办幼儿园是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违规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民办幼儿园聘用的幼儿园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三)民办幼儿园是否根据相关规定收取学费,并在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四)民办幼儿园新办、延续、更改、终止等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园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 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保教质量等情况; (七)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 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 (八)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2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所幼儿园。 (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 。

(三)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由市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乡镇(街道) 以及中心园参与。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对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园务管理财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工作、家长工作等情况日常进行专项检查。每学期开学由教育局负责民办管理人员制定具体检查计划,每次检查有记录,年度有总结。 (二)年度检查对民办幼儿园的园务管理、教育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检查。 (三)评定等级根据长春市幼儿园定类评估的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定类评估。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教育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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