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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行使修改权的方法

出版者行使修改权的方法
出版者行使修改权的方法

出版者行使修改权的方法

出版者是指出版书籍的主体,是拥有该书的出版权。作者是指这本书的写作者,拥有著作权。出版者可以和作者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那么如何行使出版者修改权?

一、出版者修改权如何行使

与其他的相关相比,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享有的专有权利,分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著作权人的授权,另一方面来自法律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三十已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注意:报刊社对其编辑发行的报刊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即报刊社出版发行的报刊,本身是一种汇编作品,报刊社享有的是著作权,不是出版者权。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或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版式设计权,也是出版权的一项内容。该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与著作权人的授权无关。

图书出版者和报刊社取得对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的途径主要有三种:

(1)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而取得出版权、发行权《著作权法》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2)由著作权人主动向出版社或报刊投稿取得对所投之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

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通过向作者约稿,取得对所约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

二、出版者权内容

依据出版合同的约定,图书出版者获得的专利有出版权包括以下内容:

(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图书出版者有权出版并发行约定的作品。(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图书出版者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利。《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3)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备注:以上内容仅供交流参考,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修改或删除

浅析民事执行中的迟延履行金制度一研究与分析

浅析民事执行中的迟延履行金制度一研究与分 析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浅析民事执行中的迟延履行金制度一 王冰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属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他是在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中一种特定的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正确地适用这一法律规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也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培植社会法制观念。 然而,在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中,迟延履行金往往被忽视、放弃,所用极少,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使执行权显得苍白无力,有悖立法本意。分析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迟延履行金的适用是强制性的还是任意性的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在权利人未明确提出这一请求时,人民法院不可能依职权采取这一措施;另一方面是由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资不抵债”的情形司空见惯,连本金都难执行到位的情况下,一些执行法官在当事人主张迟延履行金时往往不予理会,更有甚者,有些执行法官竟然还不知有迟延履行金的规定,迟延履行金在实践中根本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这样一来,债务人便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可以因为没有多大压力而任意拖延履行,甚至于懈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履行的义务,从而影响了执行案件的效率,加剧了执行难的发生。基于此,本文拟通过在分析迟延履行金性质的基础上,以期追本溯源,完善我国的迟延履行金制度。 一.关于迟延履行金的立法现状及我国现行强制执行规范中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规定。

数字出版技术对传统出版业的影响研究三篇

数字出版技术对传统出版业的影响研究三 篇 数字化不但对传媒业产生了深入的影响,实际上它也对全人类生存方式产生了影响,所以说它是根本性的。第1文档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希望对你有帮助。数字出版技术对传统出版业的影响研究1现代的数字出版产业具有产品形态的同时还具有媒体形态,表现出1种”2象性”.从产品形态方面来讲,其盈利模式可以分为有形的形态和无形的形态两类.纸介质的、半导体存储等就属于有形的形态,是离线的,而手机、互联网等在线出版就属于无形的形态.媒体形态的收入支持主要是广告. 在我国出版界,研究学者们普遍认为数字出版就是指那些使用到2进制等技术手段对所有出版环节进行了操作的出版行动,例如对原创作品进行的数字化、对编辑加工进行的数字化、对印刷复制进行的数字化、对发行销售进行的数字化和对浏览消费进行的数字化等. 1数字出版技术的基本概况可以说数字出版触及出版的各个方面,作者版权、出版发行、销售支付平台和终究具体进行的服务模式等都可以通过对传统资源的依托,使用数字化的现代化先进工具对出版物进行全方位立体的宣扬和传播. 从实现方式来讲,数字出版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进行: 1是出版社根据实际的需求情况,要求开发商为本社开发1个针对性较强的技术平台;1是专门开发数字出版软件的商家,根据市场情况与出版社在技术方面的普遍要求开发1些技术平台. 从行业特点来看,首先,数字出版是属于出版行业的范畴的.

由于出版行业的特殊性质,出版物不但是精神文化产品,也是1种商品.出版的商业性质决定它必须通太高效的经营活动去以最小的本钱获得最大的利润,作为1种文化产品,它也必须承当起传播社会主义文化的责任.其次,数字出版又是1种全新环境背景下产生的新兴产业,其在运营模式等方面都显现出全新的特点. 现代的数字出版产业具有产品形态的同时还具有媒体形态,表现出1种”2象性”.从产品形态方面来讲,其盈利模式可以分为有形的形态和无形的形态两类.纸介质的、半导体存储等就属于有形的形态,是离线的,而手机、互联网等在线出版就属于无形的形态.媒体形态的收入支持主要是广告. 数字出版是1个仍处于发展早期的新兴产业,其依托终究出版产品的个性特点与媒体特性进行公道、有效的结合,并在结合进程中实现其平常的运营,在运营进程中不断获利,实现终究的经营目的. 2数字出版技术推动传统出版流程的发展随着现代数字出版技术的发展,计算机、互联网、远程通讯等新兴的技术在出版行业得到愈来愈广泛的利用,出版行业的信息采编、排版、印刷、发行等流程都产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其1,现代数字出版技术使得传统出版的选题和组稿等流程更加快捷灵活.数字出版大量使用到互联网技术,使得出版题材的选取、稿件的组织等流程都可以实现高速的数字化,减少了时间、空间的限制;其2,现代数字出版技术使得传统出版的编辑流程实现更丰富的个性化与多样化.数字出版技术以其网络化与超文本化等特点,来实现图文并茂、声像兼具的多媒体信息出版,1定程度上改进了传统的出版编辑流程,使编辑更复杂,也更多样化与个性化;其3,现代数字出版技术使得传统出版的印制流程得到完善.信息来源的多元化、表

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税收筹划也称税务筹划、纳税筹划,是指企业(自然人、法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国一地),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企业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和“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那么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有哪些?安节税https://www.sodocs.net/doc/6c16075977.html,为您整理提供: 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法的制度设计、避免不利的税收负担、利用税法的“漏洞”。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项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给予特定纳税人的税收减免的优惠,实际上表明了国家对于特定行

为的鼓励,因此,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能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而且属于国家鼓励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风险。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方法: (一)符合优惠政策的应当积极申请 很多税收优惠政策都需要纳税人主动申请,税务机关不会主动给予纳税人该优惠政策,即使纳税人已经符合了该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为此,企业应当经常关注国家出台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通过购买相关书籍、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找以及关注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和宣传单等方式来获取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的信息。 (二)创造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所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有适用的条件,企业必须满足该条件才能享受,因此,那些具备部分条件、但尚未具备全部条件的企业可以考虑通过创造条件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享受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三个条件,后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了第四个条件,即企业必须是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无法享受。

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及其案例分析

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与案例分析 第一篇概述 所谓纳税筹划(Tax Planning),是指通过对纳税业务进行事先策划,制定一整套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纳税筹划的目的主要有: ——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降低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 ——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偷税、避税与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不是偷税,也不完全等同于避税。 偷税:其显著特征为行为的违法性。 避税:避税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灰色避税”,它是通过改变经济活动的本来面目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常见手法如通过操纵关联交易价格将销售增值和营业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关联企业;另一类是“中性避税”,它主要是利用现行税制中的漏洞和缺陷,将应税行为改为非税行为,将高税负活动变为低税负活动。 纳税筹划的类别和特征: 类别: ——按涉税行为所处的业务领域,可分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纳税筹划、活动中的纳税筹划、融资活动中的纳税筹划。 ——按筹划活动涉及的范围,可分为战略性纳税筹划和战术性纳税筹划。 战略性纳税筹划又包括对长期计税政策和会计政策的选择、重大税制变动前的筹划和企业重组中的纳税筹划。 ——按税种分,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的纳税筹划。 特征: 事先策划性、非违法性、权利性、规范性等 纳税筹划的基础: 客观基础: ——现行税收法规制度赋予纳税人适度的选择权;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可选择性; 主观基础: 在全面、深入、准确掌握税收、会计、法律、经营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基础上,结合筹划对象的具体特点,融会贯通,灵活运用。 例1 :甲公司是一家大型环保设备生产企业,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300万元两年多时间了,现乙公司资不抵债,甲公司为了收回欠款,同意乙公司用一批旧设备(环保设备生产线)偿还该项债务。设备原价350万元,账面价值270万元,经评估该固定资产市价(含税)290万元。甲公司打算先进行债务重组,取得乙公司的抵债资产,然后再将这笔抵债资产作价290万元与丙公司合资组建丁公司。如此,有关各方的税负为: 乙公司:

我国出版业网站发展状况调查与分析

我国出版业网站发展状况调查与分析 陈丹付海燕出版发行研究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发展普及,我国出版业网站建设也迅猛发展,从靳开川在《国内出版社网站建设研究》中记载的1999年的大约78家,到《2009年出版业网站发展创新报告》中的451个,十年间增长了近6倍。这十年,出版网站不仅是数量的增长,网站的功能也越来越多样化,服务越来越贴近用户,并出现多个创新点。但是我们也看到,盈利模式不明确、更新速度慢、互动差等问题,也是出版社网站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为了进一步了解目前出版业网站的发展现状,本课题组在2009年全国出版业网站年会中针对参会的80余家网站做了问卷发放,收回有效问卷68份。通过分析汇总的相关数据,我们从4个方面得出了以下调研结果: 一、网站基本情况 1.七成以上网站建站时间超过5年,出版业网站已进入成熟期 在68个调查对象中,1990年以前建站的只有北京大学出版社等3家,占5.17%。1990-2000年,建站的出版单位为16家,占27.59%。有网络意识的出版单位即在这一阶段起步。另外,这一阶段除了出版社建网站外,还出现了人民网等门户网站、万方数据和龙源期刊网等内容平台网站,以及中国动漫网这样的新媒体网站。出版业网站进入发展期。2000-2005年,建站的出版单位有25家,占43.1%。这一阶段上网的出版单位呈快速增长的趋势,尤其是经历了“非典”之后,大家充分意识到了网络的重要性。这其中,出版社建站仍占大多数;而电子商务网站的发展也值得注意,这一阶段建站的电子商务网站有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孔夫子旧书网、福建新华发行集团。这个时期是出版业网站的快速增长期,约有75%以上的出版单位都已建站。2005-2009年,建站的出版单位为14家,占24.14%。这一阶段出版单位建站数量的增速略有下降,这是因为出版单位在网上圈地的现象减少了,而建站质量却大大提高。出版业网站已进入成熟期。 2.超过八成的出版业网站定位为专业类或综合门户类网站 随着进军网络的出版单位越来越多,网站类型也从单一的传统出版单位上网发展为现在的综合门户、专业网站、电子商务、社区网站以及搜索引擎等,功能比较完善。如图1所示,出版业网站主要定位在专业网站,其次是综合门户类网站,而定位为其他类型网站所占的比重不足15%。可见出版业网站更关注网站宣传展示和专业信息发布的功能。 3.网站已逐渐独立于传统部门并与其形成合作互补关系 调查数据显示(参见图2),有43%的出版单位将网站作为独立部门;另外将网站作为信息技术部门或数字出版和新媒体部门的约占四成。可见,绝大多数出版单位已将网站作为进军数字出版的桥头堡,并在机构设置上给予其较为独立的发展空间。

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与案例分析

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与案例分析

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与案例分析 第一篇概述 所谓纳税筹划(Tax Planning),是指通过对纳税业务进行事先策划,制定一整套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纳税筹划的目的主要有: ——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降低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 ——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偷税、避税与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不是偷税,也不完全等同于避税。 偷税:其显著特征为行为的违法性。 避税:避税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灰色避税”,它是通过改变经济活动的本来面目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常见手法如通过操纵关联交易价格将销售增值和营业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关联企业;另一类是“中性避税”,它主要是利用现行税制中的漏洞和缺陷,将应税行为改为非税行为,将高税负活动变为低税负活动。 纳税筹划的类别和特征: 类别: ——按涉税行为所处的业务领域,可分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纳税筹划、投资活动中的纳税筹划、融资活动中的纳税筹划。 ——按筹划活动涉及的范围,可分为战略性纳税筹划和战术性纳税筹划。 战略性纳税筹划又包括对长期计税政策和会计政策的选择、重大税制变动前的筹划和企业重组中的纳税筹划。 ——按税种分,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的纳税筹划。 特征: 事先策划性、非违法性、权利性、规范性等 纳税筹划的基础: 客观基础: ——现行税收法规制度赋予纳税人适度的选择权;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可选择性; 主观基础: 在全面、深入、准确掌握税收、会计、法律、经营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基础上,结合筹划对象的具体特点,融会贯通,灵活运用。 例1 :甲公司是一家大型环保设备生产企业,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300万元两年多时间了,现乙公司资不抵债,甲公司为了收回欠款,同意乙公司用一批旧设备(环保设备生产线)偿还该项债务。设备原价350万元,账面价值270万元,经评估该固定资产市价(含税)290万元。甲公司打算先进行债务重组,取得乙公司的抵债资产,然后再将这笔抵债资产作价290万元与丙公司合资组建丁公司。如此,有关各方的税负为: 乙公司: 增值税为零(依据为国税发[1995]288号) 企业所得税=(300-270)*33%=99000(元)(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 甲公司: 增值税=290/(1+17%)*17%=421367.52(元)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案例

五大要点解读最高法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的司法解 释 “审判易,执行难”的问题滋生了一大批老赖,其根本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过低,执行时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于其不痛不痒。为解决这一问题,2014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该规定进行了答记者问,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sq)为您提炼五大要点,解读“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要点一:区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 早在2009年,最高法就出台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这个法释〔2009〕6号文件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也就是说,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该解释对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没有加以区分,而是合并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了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关于二者的关系,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做出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方式详见要点三) 要点二: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影响 2009年的法释〔2009〕6号文件,以2倍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新《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利率标准基本与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

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企业纳税筹划是在不违犯国家税收法律的前题下,纳税人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进行调整,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获取最大经济利益的一种企业管理行为。 纳税筹划之所以有别于偷漏税行为,就在于其是遵守了国家相关税收法规的前题下的合法行为。依法纳税是每个法人、自然人应尽的义务,国家法规不容忍任何单位和个人贱踏,各种偷漏税行为是国家法律所不容许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法人,由于承担的税种较多,纳税税基、地点、时限、税率、纳税主体等各有差异,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的税负就可能不同,加之我们国家税法还不是很健全,还无法将每项应税事务规定得很死,其中不泛可通过调节业务行为,来降低企业纳合税负的事项。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前题就是合法,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不可能称之为纳税筹划。 企业要进行纳税筹划,首先应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法规,这就要求纳税筹划的当事人应熟知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只有在懂法、守法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 二、事前筹划原则 企业纳税筹划必须在事前进行,企业经营活动一经发生,企业的各项纳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纳税人此时觉得税负重,要作任何筹划都是徒劳,经不起税务部门的检查,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纳税筹划应在事前进行,这与企业会计的事后核算正好相反。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业务一经发生,纳税义务也就跟着而来,此时作筹划,无非就是改变原有的一些单证,业务履行的时间、地点、计价方式或编制虚假业务,都难避开偷漏税之闲,假的东西是跟本经起税务部门检查的,只有在事前计算好不同业务行为的综合税负,事前调节好业务方式方法,才能在不违法的前题下降低企业税负。 三、目标性原则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也和做其他事情一样,事先应制定一个任务目标。在筹划之前必须了解与分析企业所纳税种类、适用税率、税负、经济业务流程、所在地区税率情况、行业特点等企业所处的纳税环境,并在此的基础上,掌握存在哪些

新时期传统出版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摘要:近年来传统出版业的发展举步维艰。从目前的状况来看传统出版业存在很多问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传统出版业必须要认清形势、勇于面对新时期的各种挑战,从中抓住机会,充分发挥品牌和资源优势,提升在新技术新传播领域的竞争实力。本文笔者指出了新时期传统出版方面存在的一些典型性问题,同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几个改进对策,希望为业界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传统出版业出版转型人才流失 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随着网络科学信息技术的普遍化、先进化,各种具备方便快捷、价格低廉等优势的出版形势不断地涌现,并成为当下出版业发展的主要趋势。面对咄咄逼人的数字出版,在新的时期传统出版业的发展出路到底在何方?成为业界人士担心与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的观点是要辩证地、多角度、多方面看待这一问题,从市场等因素出发,分析问题,找出最佳对策,才能有利于国家文化事业的发展。 一、传统出版存在的问题 1.人才队伍问题 传统出版业业出现的一个首要的问题就是人才队伍的困境,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骨干人才的流失和很难招到优秀的毕业生"由于近年来出版社效益的滑坡,骨干人才不断地流向其他行业,这已经普遍现象。上海有一家效益很好的出版社,从20 11年6月到2012年6月一年的时间里有6名员工提出辞职,其中有三名是拥有副编审和编审职称的骨干人才。骨干人才的持续流失导致不少出版社人才队伍出现了两头大中间小的哑铃型分布,也就是临近退休的员工和年轻的员工多,而35岁到45岁的骨干员工少,有的出版社甚至出现了断层。从人才的流入来看,出版业的状况也同样不容乐观,和前些年优秀人才纷纷流向出版社相比,最近几年出版业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已经大不如前,优秀人才大多选择了金融、公务员、教师等职业。 2.受到新媒体的冲击 随着网络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媒体做为一个平台得到了受众的亲睐,它是为自由思想运动者提供的。因为其具有共享和深入交流等属性,博得了越来越多的喜爱。在这些受众者中,特别是年轻一代,已经到了离不开的程度,像手机控、微博控、贴吧控等。媒体用户将有限的时间进行重新分配,把注意力、兴趣逐渐向新媒体转移。这样在新媒体出现后,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传统出版业的发展。 3.自身发展观念以及模式的限制 在大的时代发展背景之下,传统出版业本身所具有的一些文化作用正在逐渐的退去,受到市场化经济发展中不良风气的影响,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成为新的趋势。出版业出现了乱花渐欲迷人眼的现象,跟风书、注水书、重复出版大行其道。一旦出现成功的畅销作品,就有一批又一批同类型的作品蜂拥而上。一些所谓的畅销书,比如官场小说、盗墓笔记等方面的图书,也许能满足人们一时的偷窥欲、好奇心,但内容极其低俗。还有一些书装帧精美,内容平淡,定价虚高。出版业不能正确引导读者的阅读趋向,逐步丧失了读者的信任。作家曹文轩就公开批评过这种现象。赢利心态让每位作家、每一个出版社很难拿出一流作品。尤为致命的是,学者型的编辑和高眼光、判断力强的编辑越来越少。麦家在谈他的《解密》时,对出版界颇多不满:现代的“出版界,认人不认作品;作品写好了还要运气好,像中彩票一样,要碰到伯乐。……我经常看到一些无名作者的好稿子,推荐给出版社,他们总是不要,宁愿要一个名作家的烂稿,甚至是想象中的稿子。这显然不是一个成熟的出版界。”[4]随着媒介融合的逐步加速,如果没有独特的、超越一般大众传媒的文化魅力和贡献,传统出版企业存在的价值和理由就会逐渐被削弱,传统出版业也将淹没于大众传播的喧嚣之中。 二、新时期传统出版业发展的对策

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浏览:463 ?| ?更新:2015-05-07 06:14 ?| ?标签:零售 百度经验:https://www.sodocs.net/doc/6c16075977.html, 税务筹划的方法很多,而且实践中也是多种方法结合起来使用。为了便于理解,这里只简单介绍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法、纳税期的递延法、转让定价筹划法、利用税法漏洞筹划法、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筹划法等几种方法。 优惠政策 利用优惠政策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凭借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国家为了扶持某些特定产业、行业、地区、企业和产品的发展,或者对某些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在税法中做出某些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 从总体角度来看,利用优惠政策筹划的方法主要包括: 直接利用筹划法 国家为了实现总体经济目标,从宏观上调控经济,引导资源流向,制定了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国家是支持与鼓励的,因为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的越多,越有利于国家特定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纳税人可以光明正大地利用优惠政策为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 地点流动筹划法 从国际大环境来看,各国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其差异主要有税率差异、税基差异、征税对象差异、纳税人差异、税收征管差异和税收优惠差异等,跨国纳税人可以巧妙地利用这些差异进行国际间的税务筹划;从国内税收环境来看,国家为了兼顾社会进步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税收优惠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或者选择在优惠地区注册,或者将现时不太景气的生产转移到优惠地区,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怎样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怎样计算? 作者:邱鹏 在金钱债务纠纷中,债务人一般能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文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但不排除一部分债务人以各种原因、各种理由怠于或者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在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怎样计算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根据以上规定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加倍支付的利息。两者各自计算,互不影响。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下面就以民间借贷的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两者的区别及计算方式。

2016年3月10日做出的判决确定,已应偿还甲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约定借款利率2%(月利率,日利率=月利率/30)支付自2015年9月1日始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已于2016年3月20日签收判决(此时判决生效),并于2016年6月2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因已未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债务,迟延履行期间应从2016年3月30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21日止,共计83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100000×月利率/30×83+100000×0.0175%×83)=6986元;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2015年9月1日-2016年3月30)= (100000×月利率/30×211)=14067元。 通过阅读本文,希望大家能够对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有个更深刻的了解,如遇到相关问题,能够更加清楚地计算相关赔偿。

企业税务筹划的原则和方法

企业税务筹划的原则和方法 一、企业税务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遵循筹划原则是保证税务筹划工作胜利进行的最基本的要求,是做好税务筹划工作的基础。这些原则包括: (一)依法进行筹划。依法进行税务筹划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筹划。这些法律、法规、政策主要是税收、财务、会计、金融、企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最常见的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如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可以利用西部大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进行筹划,设在东北的企业可以利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有关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设在经济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可以利用有关优惠政策进行筹划,中小企业可以利用中小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进行筹划,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利用有关高新技术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等。 (二)不违法进行筹划。不违法进行税务筹划是指利用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漏洞进行税务筹划。不违法进行税务筹划是西文发达国家的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主要手法。立法机构及政府部门在制定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时并没有发现漏洞在哪里,但是,企业进行不违法的税务筹划后,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机构也就发现了漏洞之所在,并加以修订和完善。因此,不违法进行税务筹划的主要作用是促使立法机构和政府部门完善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更好地发挥税收在经济发展中的调控作用。目前我国政府不鼓励也不反对企业进行不违法的税务筹划,企业实际上可以这么做。 (三)讲究成本效益。讲究成本效益是经济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在税务筹划工作中讲究成本效益是指应考虑筹划的成本及效益,如果通过税务筹划产生的效益大于为此而发生的成本就应进行筹划,否则就没有必要进行筹划。在企业设置税务筹划机构或岗位的情况下,配备的人员越多,成本就越大,与此同时,筹划的质量和效果可能会好一些。但是,这并不表明筹划人员越多越好,因为筹划产生的效益不一定能弥补所发生的成本。在委托税务代理机构进行税务代理的情况下,应充分考虑代理费用与代理成果的关系,只有在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情况下,企业才应实施税务代理。 (四)与时俱进进行筹划。与时俱进进行筹划是指企业随着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动,相应调整税务筹划的方式、方法。如果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了,企业仍然按照原来的规定进行筹划,可能造成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例如,自2006 年4 月1 日 起,我国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较大的调整,此时企业对消费税的筹划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为了做到与时俱进进行筹划,企业必须时刻关注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动情况。 二、企业税务筹划应运用的方法 税务筹划方法是为实现税务筹划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手段。从不同的角度看,有不同的筹划方法。目前企业在税务筹划工作中应运用下列筹划方法:

传统图书出版业的趋势与几个问题

传统图书出版业面临的趋势与几个问题之我见传统图书企业由于受传统观念、习惯、机制、体制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业务一直局限于纸质图书的发行,对于转型,怎么转,大多在认识上、行动上和观念上比较滞后。当前,国家在大规模地推动教育信息化,数字化和信息化时代来临,对教育内容的生产方式、传播方式产生了深刻影响,单纯以纸质形态呈现的教育教学内容,已不能满足教育日益发展的需要。单纯依赖纸质产品实现持续发展已面临巨大瓶颈,互联网的影响势不可挡,图书企业需要顺势而为,更新自己的管理理念,变革自己的营销方式,这样,企业才能跟得上变化的节奏,才能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近几年,虽然我国的图书出版业在规模上和实力上有了较大的提高,取得的成绩也是极其显著的,但与此同时,存在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我国图书出版业出现的陈旧的图书出版理念、图书品种结构失衡、人员问题等三大问题严重的制约着我国图书出版业的发展。 一方面,出版理念是我国图书出版社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部分,而目前我国的图书出版理念大都缺乏创新,主要表现在,图书盗版现象严重,内容缺乏创新。另一方面我国出版业图书结构非常不平衡,导致图书品种结构失衡的主要原因为图书品种单一,教材教辅出版书籍较多,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图书出版物所占比例不协调,重城市读物、轻农民读物。除此之外,人力资源是出版社的重要部分,它的生

产和发展由出版社的人力资源所决定,因此出版社要想繁荣发展,就必须具备一支业务素质高、能力强的人才队伍。当前,我国各出版社人员结构面临的问题是单一性人才比较多,复合性和现代化人才比较少,特别是跨行业、跨学科、跨领域方面的人才稀缺,此外我国的各出版社对作者资源的保护意识不够,不够重视作者,这严重损害了作者的利益,很多作者人才被埋没。

不要误读“迟延履行违约金(精)

不要误读“迟延履行违约金 在日华人张某2003年1月30日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于2003年6月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张某。如逾期交付商品房超过30日,张某有权向开发商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应交付商品房之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且开发商还应当向张某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迟延交房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某按合同约定付清了全部购房款51万元,但是开发商始终未向张某交付商品房。张某多次交涉未果。 2004年10月30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迟延交房违约利息36234元和迟延交房违约金127108元,并且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商答辩认为,本案合同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张某的损失,请求法院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此案经调解结案,开发商一次性向张某赔偿12万元。 一、本案张某主张的违约金系“迟延履行”违约金,而非一般违约金。所谓“迟延履行”违约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合同违约金。所谓一般违约金是指除“迟延履行”违约金外,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金。 中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迟延履行违约金是典型的“惩罚性违约金”,而非“补偿性违约金”。所谓“补偿性”违约金是指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如果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依据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数额适当调整。 所谓“惩罚性”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全部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即属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不以违约损失为前提,有损失的,除支付违约金外,损失另行赔偿;没有损失的,违约金照付不误。 三、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与实际损失无关,法院不能根据实际损失来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合同违约金的法律制度。从其逻辑关系来看,是以补偿性违约金为原则,以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的。该条第三款专门作出特别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一规定直接可以显示出,惩罚性违约金绝非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债权人除可以请求违约金外,还可请求本来的约定给付(继续履行债务)或代替给付的损失赔偿(填补赔偿)。须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应当解释为针对迟延履行的纯粹的惩罚性违约金。法律在这里允许惩罚性违约金。因而在债务人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在享有惩罚性违约金请求权的同时,还可以主张履行请求权,如果因债务迟延履行受到损害,则仍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迟延赔偿)。因此,就惩罚性违约金而言,由于并非为损失赔偿,所以违约金的发生不以损失的发生为必要,无需举证损失。更不能依据实际损失的多少,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 所以,张某主张的迟延交房违约利息和迟延交房违约金,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减少违约金作为一种与违约金请求权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请求权,目的是为了抵销、动摇或者并吞原告或者申请人的违约金请求权,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6条和仲裁法第27条规定的反诉和反请求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当事人主张减少违约金应当采用反诉或

税收筹划的一般方法

税收筹划的一般方法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及其特点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以税收政策为导向,通过投资、理财、组织、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达到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 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概念必须紧紧抓住其以下三个特点: 1.合法性 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税收筹划和偷税避税的结果都是少缴税款、减轻税负。但偷税是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实施的,不仅违反了税法规定,更违反了立法意图,必将受到严惩,避税则是抓住税法的疏漏进行的,尽管不违反税法规定,

但却违反税法立法意图,顶多一时得逞;而税收筹划以税收政策为导向,不仅符合税法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意图。国家在制定税法及有关制度时,对税收筹划行为早有预期,并希望通过税收筹划行为引导全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与税收的合理分配,以实现国家宏观政策。因此,税收筹划不仅不违法,而且作 为纳税人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 2.超前性 “筹划”就是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税收筹划就是要将税收作为影响纳税人最终收益的重要因素,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纳税人追求较低的税负和最大的税后财务利益是其进行税收筹划的内在动力,对不同的纳税人和不同的行为规定有差别的税收待遇,这是国家有意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的外在操作空间。这两点是税收筹划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只有存在可筹划空间,纳税人才可以选择较低的税负,取得最大的财务利益;只有纳税人有进行税收筹划的内在动力,国家才可用有差别的税收待遇,从利益上诱导纳税人对自己的投资、理财、经营活动朝着国家鼓励的方向做出规划、设计、安排,从而实现国家调控政策。因此,税收筹划是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与贯彻国家调控政策的统一,必须是纳税人对其投资、理财、经营活动的决策行为,是在这些活动之前进行的,而不是

民事案件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案件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被执行人对迟延履行行为承担的法定责任。 一、迟延履行责任的性质 迟延履行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双重性质。 (一)迟延履行责任具有惩罚性 迟延履行责任是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强制性惩罚手段。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由法律直接规定“金钱”数额的“双倍支付”上,而且体现在由执行部门直接裁定而不需要通过审判程序的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就应当受到必要的惩罚,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一惩罚性措施的依法运用即是法律尊严的体现,也是私权依靠国家公权力得以实现和保护的体现。 (二)迟延履行责任具有补偿性 迟延履行的责任虽然是由执行法官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定,但仍然是一种民事补偿手段,其基础是基于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和可能受到的损失。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利要求被执行人按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义务,以此来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往往被忽略、放弃,没有追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的责任,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还有悖于立法本意,加大了“执行难”的局面。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仅可以弥补申请执行人因迟延实现权

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及案例分析

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及案例分析 来源:上海会计网编辑:上海会计网发布时间:2010-11-02 查看次数:816 税收筹划的基本做法是:对纳税人各种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应纳税的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在不受其他条件制约的情况下,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方案。因此,税收筹划的核心是减轻税收负担,即选择合适的经营活动方式,以使当期或以后的应纳税额减少,实现直接或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可以降低税收负担的税收筹划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予征税方法 不予征税方法是指选择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予征税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方案以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 每一种税都规定有明确的税收征税范围,相当于具体税种而言,只对纳入征税范围的经营行为、所得或财产征税,对于没有纳入征税范围的则不予征税,纳税人可以在对照税收政策、权衡各方面利益的前提下,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作出事前安排,在多种备选方案中选择不予征税的方案。如: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不动产出售、出租和投资等方案中,从营业税不予征税角度考虑,可以选择投资方式;在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出售、出租或投资等方案中,从土地增值税不予征税角度考虑,可以选择出租或投资方案。 不予征税的技术是相对于具体税种而言的,在具体运用中,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不予征某种税同时应征类似的税种,如按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提供的运输劳务虽然不予征收增值税,但应征收营业税;二是不予征收某税同时也不征收类似税,如前述的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既不征收营业税,也不征收增值税。 (二)减免税方法

减免税方法是指选择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减税或免税优惠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方案,以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 许多税种国家在规定征税的具体政策同时,对于特殊的经营活动或纳税人,通过减免税优惠政策作出照顾或鼓励的政策规定,纳税人可以对照国家减免税的优惠政策条件,事前对其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安排,以求符合条件,办理相应的报批或备案手续,享受减税或免税。 (三)税率差异方法 税率差异方法是指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税率差异,选择税率较低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方案,以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 在我国,有的税种国家根据地区、行业、经济成分、所得项目、企业类型的不同,规定有差异的税率,也有的税种国家规定的是幅度税率,由各地根据情况作出具体税率的规定,这就使不同的经营、投资、理财情况在税率运用上会出现差异,纳税人可以对照政策规定,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以适用较低的税率。如设在经济特区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落后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老市区和沿海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在经济特区以外的其他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则按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照这一政策规定,纳税人应在权衡各种利益前提下,对投资区域、投资行业作出筹划,以适用相应的低税率。 (四)分割方法 分割方法是指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选择能使计税依据进行分割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方案,以实现或是不同税负、税种的计税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精)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解读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复》),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私法释[2009]6号文正式发布了《批复》,5月18日起施行,《批复》的出台,对解决执行工作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如何确定本金与利息的清偿顺序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起草《批复》的背景和所要解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一规定概括了我国迟延履行生效裁判的两种惩罚性制度:一是未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是未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要处以双倍迟延履行金。对于双倍迟延履行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法律规定的通过对被执行人施以经济处罚、给申请执行人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责任制度。对迟延履行的被执行人施以经济处罚,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威慑力,起到促进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减少执行案件数量和降低执行难度的作用。给申请执行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将有效避免胜诉当事人因对方的迟延履行而蒙受进一步损失,也使败诉当事人难以通过迟延履行而获利。严格执行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维护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权威性、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举措。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双倍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第一个问题就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什么利率计算。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中的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还是指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对短期和中长期贷款规定了不同的基准利率,商业银行在贷款时也可以在一定幅度内上浮和下调,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还是指各商业银行在实际中执行的贷款利率? 第二个问题是,被执行人往往不能一次完成履行义务,对于分期履行的,履行的先后顺序问题如何确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着扣减顺序问题,先扣还本金还是先扣还利息,这直接与当事人的实际执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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