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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若干

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合政办[2012]1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09

【实施日期】2012.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合政办〔20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皖政办〔2010〕124号),加快我市农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创建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

按照“集中投入、重点建设、整体开发、统筹发展、市县联动、合力创建”的要求,从2012年起,用五年左右时间,在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和巢湖市各创建一至两个核心区面积达到2万亩以上的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

二、政策措施

(一)设立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

从2012年起,设立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示范区的道路、水利、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县级财政按市级资金1:1配套。

(二)推进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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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名录

第一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名单 1.北京市顺义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2.天津市西青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3.河北省藁城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4.河北省玉田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5.山西省太谷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6.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7.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8.辽宁省辽中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9.辽宁省台安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10.辽宁省瓦房店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11.吉林省公主岭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12.吉林省榆树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13.黑龙江省肇东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14.黑龙江省五常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15.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16.江苏省昆山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17.江苏省铜山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18.浙江省平湖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19.浙江省诸暨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20.安徽省埇桥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21.安徽省南陵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22.福建省福清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23.江西省南昌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24.江西省吉安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25.山东省滕州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26.山东省寿光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27.山东省平度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29.河南省浚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30.湖北省黄陂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31.湖北省监利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32.湖南省长沙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33.湖南省屈原管理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34.广东省开平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35.广东省农垦湛江垦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36.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37.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38.重庆市潼南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39.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40.四川省广安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41.四川省南充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42.贵州省湄潭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43.云南省宣威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44.西藏自治区曲水县才纳乡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45.陕西省长安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46.甘肃省甘州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47.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48.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4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5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五家渠垦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第二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名单 51.北京市房山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52.天津市武清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53.河北省定州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54.河北省武强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日期:2011-01-28 17:46 发布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厅(委、局、办),黑龙江省、广东省农垦总局,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建议》关于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精神,切实发挥示范区在引领现代农业建设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方向,确保现代农业示范区健康发展 现代农业示范区是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重 要载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有效抓手,必须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一)坚持以引领现代农业发展为根本任务,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现代农业示范区作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先行区,要按照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总体要求,坚持规模范围合理、主导产业清晰、先进性突出、整乡整县推进的原则,突出主导产业、主要产品和主推技术,因地制宜改善生产条件,提升科技水平,强化公共服务,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努力建成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典型和样板。 (二)坚持以发展大宗农产品生产为主导产业,不断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现代农业示范区要坚决贯彻中央关于构建国家粮食安全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战略部署,突出粮棉油糖、畜禽、水产、蔬菜等大宗农产品生产,为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产业安全做出积极贡献。要依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立足资源条件和发展优势,进一步提高

主导产业集中度和重点产品知名度,加快形成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科学合理的生产力布局。 (三)坚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发展动力,努力促进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协调发展。现代农业示范区要在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要大胆探索既符合本地特点,又顺应发展规律的现代农业建设模式,不断为现代农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为现代农业建设积累经验。要建立农民与合作社、企业利益有机联结、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保障现代农业示范区健康发展。要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引导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建立合理完善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四)坚持以维护农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必须促进农民增收,让农民得到实惠。要加快培育新型农民,努力拓展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努力实现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要严格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合理引导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严禁借示范区建设之名,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强行推进规模经营。在探索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绝不能打着示范区的旗号搞非农开发、大拆大建,乱占滥用耕地,损害农民利益。 二、突出重点,协调推进示范区发展与建设 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区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关键环节,强化协调配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协力推进的良好格局。 (一)认真编制规划,引导科学发展。要围绕本地区现

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概要

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 合政〔2016〕3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4月15日 — 1 —

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 三年行动计划 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利用三年时间,集中力量、集聚资源、集成政策,推进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当好全省“三个排头兵”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29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 1.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国家作出的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战略部署,以工业保持中高速发展、迈向中高端水平和结构进一步优化、企业提质增效为目标,以智能化为主攻方向,以整厂改造为着力点,坚持市场主导与政策引导相结合、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相结合、两化融合与绿色发展相结合,提高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推动产品升级换代,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我市工业创新转型升级步伐,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加快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进一步开创“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新局面提供强大支撑。 二、工作目标 2.通过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提升我市 — 2 —

工业智能化、数字化、集约化、绿色化水平,增强工业综合实力、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构建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把合肥打造成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到2018年,累计完成技术改造投资4400亿元,年均增长12%左右,占工业投资60%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完成投资占工业投资60%;实现工业增加值2800亿元,年均增长11%左右,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55%以上;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4000亿元以上;规模以上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均提高6%,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0%。 三、重点任务 3.支持扩产增效。鼓励企业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优的项目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企业效益;支持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淘汰老旧设备,提高装备水平。引导企业围绕产业链中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共性问题等进行整体技术改造,增加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壮大产业规模。到2018年,实施800项左右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新增产值500亿以上企业2户、100亿元以上企业10户,新增规模以上企业400户左右。 4.推动智能化改造。引导企业应用网络技术、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推动生产方式向柔性、智能、精细化转变。鼓励企业从生产线、生产车间等局部智能化改造向整个 — 3 —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合肥市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2009)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政办[2009]4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13 【实施日期】2009.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合政办〔20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2009年2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 定》(皖政〔2004〕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政〔2008〕6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措施,及时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配备足够的监管力量和监管装备; (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和省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六)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七)部署、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打击和取缔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

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上半年工作总结

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总体情况 2016年上半年,我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按照总体规划,以国家、省、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为工作重点,在2016年基础上,强化措施,快速推进。首先是进行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申报和创建,同时,继续推进楚店省级粮食现代农业示范区和以禾景现代农业园为重点的陈大综合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并启动了西阳粮食产业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城东综合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 二、建设进度情况 通过强化领导,整合资金,加大投入,今年以来,在省、市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市农委的精心指导下,涡阳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进展较快。一是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今年年初已通过农业部审核认定,我县成为全国第二批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全省6个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之一,我市首个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二是楚店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继续推进,突出抓好粮食产业发展,通过整合支农项目、招商引资、引导企业和民间投资,完善了基础设施建设、新落地建设了重点项目,核心区小麦实现丰产丰收。 三是积极争创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重点是以禾景现代农业园为重点继续加强了陈大综合现代农业示范区建

设。同时,发挥优势,利用原有基础,启动了西阳粮食产业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城东综合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 三、资金投入情况 一是整合相关支农项目资金。今年以来,涡阳县整合了现代农业、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小麦高产攻关、增粮规划田间工程、农技服务体系建设及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专项资金等项目资金总计达8720万元,用于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二是加强县财政投入。为加快推进全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进度,县财政上半年对陈大禾景现代农业示范区落实配套资金投入达1500万元,用于道路、田间工程、绿化、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三是企业及社会投入。通过鼓励支持示范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社会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实现多元化投入机制,2016年上半年,社会投入资金已达2亿元以上。 四、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1、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农业部认定我县为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之后,我县围绕全县现代农业发展,重点抓住小麦、畜牧、蔬菜(苔干)三大产业,立即启动创建工作,加快创建步伐。 一是全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完成。我县委托中国农业大学农业规划科研所对全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进行总体规划,目前规划已编制完成并上报省农委。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合政[2017]147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23 【实施日期】2017.10.23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合政〔2017〕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修改下列二十一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 1.删去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选址、扩初设计和施工设计进

行卫生审查和卫生学评价,对建设项目提出卫生要求;” 2.删去第三条中的“(三)参加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3.删去第五条中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建设工程规划联合审查时,应通知卫生监督机构派员参加,其选址定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各阶段,未经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卫生审查同意,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二)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 将“二、CNG汽车加装企业必须通过市建设、交通、消防、车辆管理、安全监管、技术监督等部门联合审查,并由市天然气汽车应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修改为“二、企业持有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书后,即可从事汽车油改气业务。” (三)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49号) 将《附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和使用需缴纳的各种税费表》“3、契税”中的缴纳标准或比例由“2% (总房款)”修改为“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四)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20号) 1.删去“2、对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及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培训机构,市财政按其所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50%额度予以奖励,奖励期限3年。” 2.将“4、……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修改为“4、……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增值税征收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五)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30号)

政府令第142号(合肥市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42号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服务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业经营者),均需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是指向周围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业: (一)宾馆、旅馆服务业; (二)餐饮服务业; (三)娱乐服务业; (四)沐浴服务业; (五)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服务业; (六)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 以上服务行业的具体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服务业经营项目)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文化、房产、市容、公安、商务、交通、建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建设、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应当依据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模规划建设服务业网点。 设立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安排废气、污水、噪声等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安装位臵。 第五条下列区域禁止设立服务业经营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商住综合楼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 除前款规定外,禁止在湖泊、河道水面和不符合第四条第二款要求的商住综合楼内设立餐饮业经营项目;禁止在商住综合楼内设立娱乐业经营项目。 第六条严格控制在距离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疗养院、党政机关15米范围内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确需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时,应当同时附上对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告、召开听证会等形式。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服务业经营项

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示范区、精品园)-最新标准

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示范区、精品园)-最新标准

附件: 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示范区、精品园) 考核验收办法(试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政办〔2010〕6号)精神,为加强我省现代农业主导产业示范区、特色农业精品园(以下简称“示范区”、“精品园”)考核验收工作,切实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范围 凡省级农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发文公布,且未列入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创建点规划范围的示范区、精品园创建点,并对照建设标准已基本完成的,可申请省级验收。 二、申请条件 申请省级考核验收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符合省农业园区办《浙江省现代农业综合区规划编制导则及园区建设标准》(浙农园办〔2010〕2号)要求。 2、经县(市、区)自评合格; 3、无重大农业生产安全事故; 4、无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申请材料 申请省级考核验收应提交如下材料,并装订成册:

1、考核验收申请表(表3); 2、创建工作总结; 3、县级自评表(表1、表2)及说明; 4、示范区、精品园建设基本情况表(表4); 5、示范区、精品园的区位图与区块图(1:50000) 6、相关附件: (1)列入省级创建点的文件复印件; (2)申报创建点的建设方案; (3)其他。 四、考核验收工作组织 1、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报经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农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各自负责组织本系统示范区、精品园创建点的考核验收组织工作。 3、考核验收组由省级有关部门以及设区市有关专家、管理人员3-5人组成,由省级专家任组长。 五、考核验收程序 1、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验收条件的,组织考核验收组赴当地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不予组织考核验收,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2、省考核验收采取现场查看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实地查看 3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30 【实施日期】2008.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21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合肥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七、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八、市长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务虚会、专题会议。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其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工作机构工作。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含附表)

第131号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三)M—工业用地;(八)G—绿地 (公共绿地、公园绿地); (四)W—仓储用地;(九)D—特殊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居住用地

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 (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创建现代农业生产与新型农业产业培育的样板区、农业科技成果和现代农业装备应用的展示区、农业功能拓展的先行区和农民接受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基地为主要任务。 第三条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应以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建设为根本方向、以保护耕地和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以多种形式并举的产业发展为主线、以多元化生产经营单位为建设主体。 第四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纳入本地现代农业发展建设规划,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示范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提出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制订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等。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指导本省(区、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建设,并对示范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管。 第六条农业部成立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等; (二)负责组织示范区申报、评选和公示等工作; (三)对示范区运行进行年度考核,以农业部名义定期发布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年度发展报告。 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由部有关司局组成,发展计划司承担日常工作。 第七条在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下成立现代农业示范区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受委托开展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定和示范区建设指导等咨询工作; (二)受委托承担示范区咨询、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筛选、审核、推荐和申报工作; (二)对示范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三)对示范区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与支持; (四)协调解决与示范区建设发展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各地建立的高标准、高水平的农业示范区(园、片、场),均可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第十条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申报条件为:

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合肥市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体现政府引导扶持职能, 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 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合肥集聚。 第三条根据支持方向的不同,引导基金分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 业投资,特别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四条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并设立合肥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 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市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及时缴回财政。 第七条管委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在此规范下授权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管理。管委会定期对引导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第八条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阶段参股申请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二)对直接投资项目实施投资和日常管理; (三)根据经管委会批准的增信类产品方案,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 (四)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项目; (五)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六)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七)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 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运作模式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精品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已经2013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 2013年5月6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 2.1 用地分类 2.2 城市空间布局 2.3 基本生态空间 2.4 城市绿地与广场 2.5 居住用地布局 2.6 工业用地布局 2.7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 2.8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 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 3.1 分级分类 3.2 市级、县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3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4 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 第四章规划控制

精品 4.1 地块容积率 4.2 建筑间距 4.3 建筑退让 第五章建筑与景观风貌 5.1 城市景观 5.2 街区控制 5.3 建筑空间与环境 5.4 建筑单体 5.5 建筑附属物 5.6 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5.7 绿色建筑 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 6.1 一般规定 6.2 地下交通空间 6.3 地下市政设施空间 6.4 地下商业空间 6.5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 6.6 地下仓储空间 6.7 地下防灾防护空间 6.8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第七章交通设施 7.1 城市道路 7.2 公共交通 7.3 停车场(库)

精品 7.4 公共自行车交通 7.5 步行系统 7.6 交通综合体 7.7 交通影响评价 第八章市政设施 8.1 给水工程 8.2 排水工程 8.3 燃气工程 8.4 电力工程 8.5 热力工程 8.6 通信及有线电视工程 8.7 环境卫生设施 8.8 公共加油加气站、充电站(桩) 8.9 用地竖向 8.10 城市工程管线 第九章综合防灾 9.1 避难场地、疏散通道、生命线工程 9.2 人防工程 9.3 消防工程 9.4 防洪和抗震工程 第十章附则 附录A 名词解释 附录B 计算规则 附录C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政府机构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办[2007]20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10 【实施日期】2007.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 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办〔2007〕20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机构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6号)的精神,现就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对国有资产实施全方位的监管。 (一)财政、国资部门要承担起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专司部门的责任,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法规制度,认真核实因机构改革撤销、合并、分设、改变性质或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构变动单位)的资产财务清查结果,监督移交过程,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把好资产评估关,切实做好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审计部门要对机构变动单位2006年1月1日以来的资产、负债和财务变动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应向前延伸。 (三)纪检监察部门要注意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的新动向,会同财政、国资、审计、司法部门及时查处重大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四)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要把好编制、人员调动关,对于机构变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资

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材料汇编

“**市‘两型农业’展示园” 申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材 料 汇 编 湖北**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申报示范区所在地及园区概况 (3) 1.1 湖北**概况 (3) 1.2 **市“两型农业“展示园概况 (3) 第二章建设模式、发展规划、投资匡算、产业政策和可行性分析 (5) 2.1 展示园建设模式 (5) 2.2 展示园发展规划 (7) 2.3展示园投资匡算 (7) 2.4 产业政策 (8) 2.5 展示园建设可行性分析 (12) 第三章展示园资源开发方案 (15) 3.1 低丘岗地改造方式 (15) 第四章展示园建设进度 (18) 4.1 土地流转 (18) 4.2 土地平整 (18) 4.3 园区道路平整 (18) 4.4 节水灌溉农业建设 (18) 4.5 有机茶园建设 (18) 4.6 生态速生林建设 (18) 4.7 标准化鸭舍建设 (19) 4.8 有机水果基地建设 (19) 4.9 培训基地建设 (19)

第一章申报示范区所在地及园区概况 1.1 湖北**概况 1.1.1 地理区位优势明显。**地处华中腹地、长江中游南岸、鄂湘赣三省交汇中心,东临赣北,南接潇湘,西望荆楚,北靠武汉,素有“湖北南大门”之称,距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空中距离均在1000公里左右,是武汉城市圈的核心城市之一。境内交通便捷,京广铁路、京珠高速公路、106和107国道,以及正在兴建的杭瑞、大广高速公路穿市而过,138公里长江黄金水道依境东流。即将开通的武广高速铁路使**到武汉仅15分钟,到广州也只需3个多小时;即将开工的武汉至**城际铁路、快速通道让**到武汉更为便捷。良好的区位交通优势,让**成为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的结合部,成为湖北承接沿海产业转移的桥头堡,成为湖北在中部率先崛起的重要增长极。 1.1.2特色资源丰富。**是享誉全国的“桂花之乡”、“楠竹之乡”、“苎麻之乡”、“茶叶之乡”、“猕猴桃之乡”,以桂花、楠竹、茶叶、苎麻、蔬菜、猕猴桃、畜禽、水产、特色粮油、精品水果、山野土货、风味美食为主导的特色农业发展势头强劲。 1.2 **市“两型农业“展示园概况 1.2.1 园区建设背景。为促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

政府令〔2008〕136号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 政府令〔2008〕136号 《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已经2008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征地工作,其所属的市征地事务机构受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负责统一征地的事务性工作。 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建设、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地事宜。 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实验区(以下统称开发区)范围内征地组织实施工作,以及按照本办法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事项,由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建立征地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建设、房地产等有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与,定期研究解决征地保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征地实施程序 第四条征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申请征地单位指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以及可以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 (二)市征地事务机构会同区劳动保障部门、拟征土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展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涉及农业人口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调查结果需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政[2010]67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26 【实施日期】2010.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合政〔2010〕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 (一)删除第十条、第十六条。 (二)第二十三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拆迁人拆迁直管公房,必须在协议规定期限归还产权,或依据拆迁批复文件实行货币化补偿。” (三)第三十九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对漫骂、殴打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处罚。” (四)第四十条作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本市商品房屋销售行为,完善商品房屋质量管理和售后服务制度,切实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省建设厅《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买受人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同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第四条修改为:“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局)主管本市商品房屋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的工作,合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最新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总结报告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总结报告 2020年,全县坚持做大总量、做足增量、做优质量,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平稳。完成地区生产总值104.64亿元,增长12.0%;三次产业结构比调整为28.7:26.1:45.2。财政总收入完成10.66亿元,增长9.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4.64亿元,增长6.6%。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116.93亿元,增长8.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4.02亿元,增长16.8%;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9536元、12137元,增长8.1%和9.8%;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分别为163.94亿元和137.75亿元,增长 7.0%和25.5%;小康社会实现程度达96.2%。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是全力以赴抓产业,“三新一全”强力推进 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绿色高效园区”取得新成效。全县完成规模工业总产值94亿元,增长17%;2000万元以上工业增加值28.71亿元,增长13.6%;工业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6.2亿元,增长21%。深入推进“双千”〔3〕工程,“一区四园”〔4〕集聚功能不断显现,威德环境科技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建成标准厂房10万平方米,大健康产业园、农商旅互联综合体等项目强力推进。 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生态文明茶城”取得新成果。城乡一体、产业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的新型城镇化格局逐步形成,城镇化率达45.6%。完成整县推进小城镇规划,

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严控违章建筑新增长。第一批村庄规划试点按时完成,并形成“三个一”〔5〕和“七改一增两处理”〔6〕全国经验,完成城乡建设固定资产投资108.9亿元,增长29.5%;新开工房地产项目10个,完成投资23.6亿元;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2865户,房地产去库存27万平方米。“文明中国茶城创建”和“四创”〔8〕工作不断巩固提升。 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典范”取得新突破。完成农业增加值30.02亿元,增长6.8%。种植优质水稻18.5万亩、蔬菜20万亩、辣椒20万亩,新建精品水果基地1.1万亩;绿色生态种养4万亩;收购烟叶12.3万担,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均价全省第一。茶叶产量6.2万吨、产值42.7亿元,综合收入突破100亿元;获得农业部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资金1.1亿元,“湄潭翠芽”品牌价值提升到102.2亿元。新增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12家、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11家,六大省级园区完成投资16.5亿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通过省级验收,流转土地16万亩,颁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2.2万亩。累计新(改)建黔北民居69369户,新增“四在农家˙美丽乡村”示范点15个,成为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县。 大力推进全域旅游,“休闲养生胜地”取得新进展。在全市率先完成《湄潭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暨全域旅游规划》编制,深入推进A级景区创建工作。建成云贵山景区、水湄花谷春园、中华茶文化博览园、翠芽27°景区基础运营设施、24公里旅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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