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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政府购买扶贫服务效能需把握好四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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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政府购买扶贫服务效能需把握好四个环节

作者:杨帆

来源:《青年时代》2018年第02期

摘要:扶贫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涉及贫困地区的振兴发展和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及

生存质量的改进,是实施共享发展、实现全面小康战略目标的关键工作。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工作的开展,提出了一系列有关扶贫的新论断。本文从政府购买扶贫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角度提出了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应把握好四个环节。

关键词:扶贫;政府购买;政府职能转变;契约精神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这一方针指引着我国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创新,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社会活力、提升公共服务效能具有深远意义。长期以来,在我国的扶贫实践中,政府担当着“资源分配者”和“服务提供者”的角色,通过划拨转移支付、制定地方财政预算、落实扶贫责任制的行政方式开展工作,对扶贫攻坚、提高民生福利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发挥了巨大作用,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这种“单方供应”的模式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道德风险”“政策渗漏”“面子工程”以及“扶贫投入的边际效益递减”等实际问题。如何通过扶贫工作的体制创新,提升扶贫服务的效能,是一项需要深入研究的现实课题。

政府购买扶贫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多层面、多形式地参与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工作。2005年,国家扶贫办公室等

部门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在江西实施的村级扶贫规划项目的正式启动,代表着我国政府的扶贫资源首次公开向社会组织开放。纵观十多年来的实践,政府购买扶贫服务总体上规模较小,合作领域较为单一,缺乏竞争,管理规范有待增强。提升政府购买扶贫服务效能,需着力把握好以下环节。

一、培育扶贫服务的竞争性市场

政府购买扶贫服务的核心在于改变传统扶贫服务由政府“单方供应、自我评估”的运行模式,转变为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的有效结合,通过政府由扶贫服务的“资源分配者”与“服务提供者”角色的合理分离,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提高扶贫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受长期以来的“大政府、小社会”传统权力格局的影响,我国社会力量的扶贫作用十分有限,主要是少数依靠政府影响力、动员力的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家等所推进的公益慈善行动,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扶贫服务竞争性市场。贫困原因复杂多样,决定扶贫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应当是多元的,除了直接的、以产业为支撑的经济发展上的扶贫,还包括间接的、创设发展条件的教育扶贫、健康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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