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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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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篇一:我国新专利法中强制许可制度

试析我国新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

中图分类号:g306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xx)11-264-02

摘要为了顺应国际趋势,也为了更好地解决国内专利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我国《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先后于20xx年与20xx年进行了修订,强制许可制度的相关内容也做出了重大修改。这为我国专利的强制许可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争议与不足之处,值得学界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关键词新专利法强制许可适用情形

专利作为一种私有财产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通常情况下,非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或同意,他人无权以营为目的实施该专利,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但是,在实际的经济交往过程中,专利权人的这种绝对排他性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又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制度就成为解决这一难题的重要法

律保障。

一、我国新《专利法》中强制许可制度的有关内容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所谓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就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依法由政府或者政府依法授权具有相同实施能力的第三人实施专利,并支付合理使用费的制度。首先,强制许可的主体是具有实施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有人认为,主体限定的范围过于狭窄,应当放宽到任何人①。笔者并不赞同此种观点,因为强制许可制度存在的目的在于通

篇二: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说明及其应用

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说明及其应用

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1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发展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这源于1925年《巴黎公约》第5条以强制许可制度取代了

专利撤销制度。tRips第31条“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的其他使用”规定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强制许可作为对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制裁措施而普遍存在。

2我国专利强制许可的种类

tRips允许各成员在四种情形下可以实施专利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未实施或者充分实施其专利;

(2)从属专利的权利人要实施其专利,却受到基本专利

的权利人不合理的阻止;

(3)国家为公共利益,或在紧急状态下的需要;

(4)国家出口的需要。

我国《专利法》在tRips的基础上,只就上述(1)~(3)种情形规定了强制许可。

1.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且被认定为垄断行为的情形下的强制许可

参见《专利法》第48条规定。

2.因紧急情况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为了公共健康目的,而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采取的强制许可具体参见《专利法》第50条的规定。

4.从属专利相关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1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

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3给予专利强制许可的请求

根据我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和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并作出决定。

1.请求的提出

(1)请求书

专利使用人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①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②请求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③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④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⑤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⑥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⑦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⑧附加文件清单;

⑨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请求书应当使用中文。请求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2)请求的单一性原则

强制许可请求涉及多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应当按不同专利权人分别提交请求书。

2.请求的审查

(1)请求不予受理

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①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

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

②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③明显不具备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

(2)请求文件的补正和请求费的缴纳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请求文件后,属于可以受理的情况,如果发现文件不符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6条、第7条规定的形式要件的,通知请求人进行补正。请求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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