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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建法〔2010〕71号: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浙建法〔2010〕71号: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浙建法〔2010〕71号: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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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具体违法情形作出判断并处理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划分裁量阶次并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范围,不得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处罚种类,不得改变行政处罚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

第五条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理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因素,做到过罚相当,避免轻过重罚、重过轻罚。

第六条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得因当事人地域、行业等不同区别对待。

第七条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原则,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梳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项目及法律依据,并确定需要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行政处罚项目。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要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行政处罚项目,对属于本部门实施的项目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其他行政处罚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确有需要的,也可以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条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结合违法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划分裁量阶次,确定各裁

量阶次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范围。

各裁量阶次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应当根据惩戒程度按顺序适用,不得排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不同裁量阶次都适用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暂扣许可证的,各裁量阶次适用的罚款数额、责令停产停业期限或者暂扣许可证期限应当为连续的合理幅度范围。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分别为不同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范围进行细化、量化。

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与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衔接。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自制定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部门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可以将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判断其行政处罚行为合理性

的依据。

第十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具有的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形。

当事人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当事人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根据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况以及在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中的作用等,确定减轻处罚还是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的,应当适用裁量阶次内惩戒程度较轻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具有多种从轻处罚情形的,可以适用低裁量阶次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

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性质违法行为的;

(三)拒不执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

(四)严重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从重处罚的,应当适用裁量阶次内惩戒程度较重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具有多种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适用高裁量阶次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

第十七条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合理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已经结合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再考虑相同的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

第十八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拟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就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还应当对当事人存在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违法行为受害人认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错误,要求说明理由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以及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

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选择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指导本级和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除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外,应当参照本部门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监督制度。

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评内容。

第二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处罚决定因裁量不当被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追究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负责人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四条实施尚未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行政处罚项目,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原则,合理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部门及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范公积金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以下为您带来《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指较大数额罚款由省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必要和适度的原则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确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已依法作了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三条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章听证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四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举行,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听证所必需的设施和条件。 第五条行政机关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专职法制人员或者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行政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也可以指定本机关1至2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六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中止、延期听证或者停止听证; (三)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将听证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二)对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三)要求有关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提纲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提纲

行政处罚听证会提纲 时间:2017年月日下午时 地点:XX县地税局五楼会议室 内容:县XX单位全面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拟行政处罚听证会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 申请人: 会前准备 (一)记录员检查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 1、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人是否到场? 2、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场? (二)记录员宣读听证纪律: 请大家肃静,下面宣布听证纪律: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象和摄影;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5、现场人员关闭通讯工具或者设置在振动状态。对违反以上听证会纪律的,听讲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三)记录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主持人,听证准备工作就绪”

(听证会正式开始) 一、本次听证会由本局局长指定担任听证主持人(自我介绍关出示委托书),担任记录员(自我介绍)。 二、下面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1、在案件调查人席上就坐的人员,请表明身份。 2、在申请人席上就坐的人员,请表明身份。 三、宣布本案案由: 申请人XXX对XX县地税局拟行政处罚一案申请听证,根据XXX单位2017年11月23日听证申请及12月8日的延期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和《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相关规定,XX县地方税务局决定组织本次听证。由于本次听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行政处罚,涉及个人隐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XXX院申请,县地税局确定,不公开听证。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本次听证的相关程序:1、听证调查:本案调查人员就申请人的相关违法行为予以指控,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陈述和申辩。2、举证、质证:案件调查人员举证,举证时应当说明证据来源,所要证明的对象,并简要宣读证据的内容。申请人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时应当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疑、说明、辩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年7月整理).pdf

城乡规划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但能够及时改正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经查处后未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开始实施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给城乡规划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完成编制工作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很难实施的,或在实施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处于破土未建桩基或沉台阶段,能够立即停工改正的; Ⅱ.未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能够主动自行拆除的; Ⅲ.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能够主动自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百分之五以下的; 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Ⅲ.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要求的; Ⅳ.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水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水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案由××× 时间:地点: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案件调查人员: 案件当事人:法定(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法定(委托)代理人: 听证记录: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介绍参加人员并告知权利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现在开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略)。关于一案,本机关受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后,依法指定×××为听证主持人,×××为听证员,×××为记录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决定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要求放弃听证;2、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但必须说明理由;3、有权对本案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和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4、有权对本案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或者提

出新的证据;5、在听证会结束前,有权陈述最后意见。请问,你(你们)听清了没有? 当事人:听清了(有时可能未听清楚) 听证主持人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答:不申请回避(有的可能申请回避)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听证主持人:现在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调查人员:年月日,我们在检查中发现(也可以由举报发现等),当事人××于年月日在×××地点实施了×××违法行为,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可记录证据①、②……),根据××法(或××条例或××规章)××条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三、当事人申辩和质证 听证主持人:现在由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当事人:(针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提出相反意见,可能举出相反证据证明他未实施违法行为,也可能要求从轻处罚,记录时要逐项记录清楚。) 四、听证参加人审核听证笔录 听证主持人:现在请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当事人最后陈述:(陈述内容) 最后陈述完毕,听证主持人:现在,听证笔录已形成,请各位听证参加人审核后签名。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第六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定程序和备案程序参照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

2016年浙江省行政执法资格模拟考试 (8)

2016年全省行政执法资格模拟考试返回 1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回答错误!正确答案:N,您的答案:) A. 对 B. 错 A. 对 B. 错 A. 对 B. 错 2 检察机关可以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回答错误!正确答案:N,您的答案:)A. 对 B. 错 A. 对 B. 错 A. 对 B. 错 3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Y,您的答案:) A. 对 B. 错 A. 对 B. 错 A. 对 B. 错 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回答错误!正确答案:Y,您的答案:) A. 对 B. 错 A. 对 B. 错 A. 对 B. 错 5 甲认为某自治州辖下的某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其应向该自治州申请行政复议。(回答错误!正确答案:Y,您的答案:) A. 对 B. 错 A. 对 B. 错 A. 对 B. 错 6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回答错误!正确答案:N,您的答案:)

A. 对 B. 错 A. 对 B. 错 A. 对 B. 错 7 赔偿请求可以口头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回答错误!正确答案:Y,您的答案:)A. 对 B. 错 A. 对 B. 错 A. 对 B. 错 8 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回答错误!正确答案:N,您的答案:) A. 对 B. 错 A. 对 B. 错 A. 对 B. 错 9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回答错误!正确答案:Y,您的答案:) A. 对 B. 错 A. 对 B. 错 A. 对 B. 错 10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是政府主动公开的范围之一。(回答错误!正确答案:Y,您的答案:) A. 对 B. 错 A. 对 B. 错 A. 对 B. 错 11 行政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设定。(回答错误!正确答案:N,您的答案:) A. 对 B. 错 A. 对 B. 错 A. 对 B. 错 12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含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医疗器械,下同)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行政处罚合法、适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下同)、《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有关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下同)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和幅度内,适用裁量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要求的,应视裁量具体情形综合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分类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具体适用标准,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修订或废止情况,实行裁量标准的动态调整和公布。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依据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

规定,履行对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职责。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时限规定,充分尊重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信访投诉、复议诉讼等正当行为而对当事人实施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第二章原则和依据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并正确处理以下关系: (一)合法性与合理性。裁量应恪守法定处罚权限;客观适度、合乎情理,符合立法目的、原则和精神,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为必要和适当; (二)公正性与公平性。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基本相同,体现过罚相当; (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规范作用,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七条认定违法行为性质的轻重,应该把握以下原则: (一)涉及产品实体的违法行为应重于形式违法行为; (二)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应重于过失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应重于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违法情节行政处罚标准 1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 条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 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 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 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 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 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 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轻微 违法行为 主动承担责任的 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1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 拒不承担责任的 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 拒不整改或者造成 严重社会影响和后 果,以及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 予以取缔,没收 其从事违法活动 的设备,并处投 资总额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 2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 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 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 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 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 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 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 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 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违法行为 主动承担责任的 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1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 拒不承担责任的 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 拒不整改或者造成 严重社会影响和后 果,以及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 吊销许可证(原 批准机关) 附件:4

2017浙江省行政执法资格模拟考试 (5)

2017全省行政执法资格模拟考试返回1 扣押、查封、冻结属于限制财产流转的行政处罚。(回答错误!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A.对B.错 2 交警甲某在对违反交通法规的乙某进行处罚时拒绝听取乙某的陈述和申辩,该行政处罚不成立(回答错误!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 A.对 B.错 3 我省某市公安局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有异议,在收到之日起的第二十七日书面提出了复核申请,该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复核。(回答错误!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 A.对 B.错 4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回答错误!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 A.对 B.错 5 当事人未申请回避,则与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行政执法人员不需要主动提出回避。(回答错误!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 A.对 B.错 6

杭州市房管局为市民颁发房屋产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回答错误!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 A.对 B.错 7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回答错误!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A.对B.错 8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回答错误!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 A.对 B.错 9 《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回答错误!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 A.对 B.错 10 行政机关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由行政机关予以赔偿(回答错误!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 A.对 B.错 11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 一、听证前记录员的工作 (一)、检查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 1、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___、__有否到场?请表明身份; 2、记录员:当事人(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否到场?请表明身份; 请工作人员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提交主持人查验。 (二)请大家肃静,下面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5、对违反以上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三)记录员:主持人,听证参加人均己到场,听证可以开始。 二、听证调查前听证主持人的工作 (一)主持人:当事人---因对-----一案之行政处罚告

知不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核符合听证条件,今天在这里公开举行听证会。本听证会由本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由----担任记录员。 (二)主持人:现在告知听证参加人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 1、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权利: (l)有要求或放弃听证的权利; (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利; (4)有核对听证笔录权利。 2、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义务: (1)依法听证;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3)遵守听证纪律。 (三)主持人:(1)案件调查人员你们对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2)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你们对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四)主持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你们是否对主持人、记录员提出回避申请? 三、听证调查阶段(陈述申辩和质证) (一)各方简要陈述观点

征求意见)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征求意见)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统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权准制度。 第三条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幅度应当限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罚款处罚的幅度,做到过罚相当。 第四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实施后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五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统计行政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大的; (二)多项指标出现差错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在两年内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又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首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不予罚款; (二)两年内发生2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发生3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未按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仍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再次发现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数额的比例在2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数额的比例在20%以上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数额的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数额的比例在60%以上7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数额的比例在70%以上8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试题答案

浙江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试题答案(仅供参考) 2007-12-24 第一部分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199、×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章总则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规定而实施的行政处罚,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一条为正确履行食品药品(含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下同)监管职责,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恪守法定处罚权限;力求客观适度、合乎情理,符合立法目的、原则和精神,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为必要和适当。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平公正地对 待当事人,做到执法依据公开,执法过程透明,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裁量;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应当综合裁量。 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尽可能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第六条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规范作用,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主体名称:来宾市农业机械化局(盖章)行政 处罚项目序号行政处罚项 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 标准 1 对未取得拖拉 机驾驶培训许 可擅自从事拖 拉机驾驶培训 业务的处罚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 化促进条例》(2017年3月 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 委会十二届第68号公告公 布,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培训许可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 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 部令第41号公布,自2004 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 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 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 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 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 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 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 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 轻微 态度友好,主动 停止违法行为 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一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劝阻后立即停 止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二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劝阻后仍不停 止违法行为的, 且态度恶劣,造 成严重社会影响 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三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6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XXXX自治区XXX市XXX局 听证笔录 ()字第号听证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听证地点:本局楼室 是否公开:公开 旁听人数:人 听证主持人: 书记员: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听证会纪律: 一、所有到会人员,一律听从听证主持人统一指挥,应当遵守听证会规则,维护听证会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听证主持人许可。 二、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关闭通讯工具;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听证区。 (四)不得发言、提问。 (五)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听证活动的行为,对于违反听证会规则的人,听证主持人可以口头警告、训诫或责令退

出听证会,对严重、扰乱听证会秩序的人,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听证主持人入席。 听证主持人:XXXX自治区XXXX市XXXX,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今天在此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当事人行政处罚一案,现在开始听证。 主:下面核对各方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 调查人:姓名,职业,联系电话。 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业,代理权限:,联系电话。 第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业,代理权限:,联系电话。 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鉴定人:姓名,职业,联系电话。

翻译:姓名,职业,联系电话。 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由XXXX自治区XXXX市XXXX局XXX主持本听证会,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书记员担任听证会记录。 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如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 一、有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 二、认为听证主持人、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有对本案涉及的实施、适用的法律及案件调查人提出的处罚建议的内容等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有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五、有举证的权利; 六、有放弃听证的权利; 七、有阅读笔录及按照听证事实修改笔录的权利; 八、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提问的义务; 九、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对以上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听懂? 当:清楚。听懂了。 当代:清楚。听懂了。 三:清楚。听懂了。 主: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可以申请回避。

工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工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工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商系统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选择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时限等依法进行自主裁量和选择适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在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时,应一并告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口头或书面及其他形式作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工商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的,应告知当事人可就行政处理结果按照 第 2 页共 10 页

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时限申请救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 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相近)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必要、适当,应当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九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十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公开、公正。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依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形式和途径,应因地制宜,便于社会公众查阅。 第 3 页共 10 页

关于《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修订说明【模板】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2018版)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

关于《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修订说明 一、变动情况 (一)法律文件的立、改、废情况: (二)涉及的法律3部、行政法规6部、地方性法规1部、部门规章规定38部;具体条文188条。具体统计如下:

二、有关情况说明 (一)本裁量权基准中的所有“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数,“不足”“少于”“低于”“超过”都不包括本数。 (二)本裁量权基准对行政处罚不能细化、量化的条、款、项,不予摘录。 (三)本裁量权基准中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出现矛盾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予以适用。 (四)对于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为“可以处罚”的,执法机关应以罚款为常态,不罚款为特例。

目录 第一章综合类 (1)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 第二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9) 第三节《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2) 第四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4) 第五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56) 第六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59) 第七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64) 第八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66) 第二章中介服务类 (69) 第一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70) 第二节《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73) 第三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79) 第四节《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86) 第五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94) 第三章职业健康类 (105)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05) 第二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49) 第三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50) 第四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65) 第五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71) 第四章非煤矿山类 (181)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81)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83) 第三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94) 第四节《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98) 第五节《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1) 第六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6) 第七节《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12) 第八节《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15)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类 (221) 第一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21) 第二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46) 第三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54) 第四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59) 第五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62) 第六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67) 第七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71) 第八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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