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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的制度缺陷解析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的制度缺陷解析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的制度缺陷解析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的制度缺陷

摘要

个人所得税是目前全世界范围内普遍征收的税种,它主要用于收入分配的调节、贫富差距的缩小。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的制度变迁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它的变革至关重要,需要对有关税制同时改革、共同配合才能起到作用,由单一类税制向综合类税制改变,由个人向家庭为主要纳税单位的转变是大势所趋。本文选取了工资、薪金所得豁免额的研究,从税收公平的角度出发,分析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的制度存有的缺陷,进而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法;科学调节分配收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使人们都能在安定稳序的社会环境中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制度弊端;解决方法

Abstract

Personal income tax is one of the worldwide popular tax categories of taxes, it is mainly used for the adjustment of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narrowing 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Income from wages and salaries shall be exempted from the forehead of the institutional change is a topic of concern, it is very important for the change, need to the related tax system reform, cooperate together to play a role at the same time, by a single class tax system to the comprehensive tax change, by individual households as the main tax of the unit is the trend of The Times. This article selects the income from wages and salaries exemption amount of research,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ax fairness, analyzes the current working of the amount of income exempted from individual income tax system has defects, and to seek a reasonable solution; Science and adjust the distribution of income, promote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make people can share the economic stability and sequence of the social environment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esults.

Key words:personal income tax; income from wages and salaries, the exemption system defects; solution

目录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的定义及主要原则 (1)

(一)个人所得税中关于工薪所得免征额的定义 (1)

(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的主要原则 (2)

二、我国工薪所得免征额的演变及减免规定 (3)

(一)我国工薪所得免征额的演变 (3)

(二)关于我国工资、薪金所得减、免税的规定 (4)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存在的问题 (5)

(一)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5)

(二)个人纳税申报存在弊端 (6)

1、没有实行量能负担的纳税原则 (6)

2、没有对各家庭收入的不同进行差异分析 (6)

(三)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存在问题 (7)

(四)免征额固定不变存在弊端 (8)

四、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 (9)

(一)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提高 (9)

1、将大额医疗费用支出纳入税前扣除 (9)

2、将子女的教育支出纳入税前扣除 (9)

3、将赡养老人的支出纳入税前扣除 (10)

4、将住房利息支出纳入税前扣除 (10)

(二)逐步实行家庭扣除制度 (10)

(三)不同经济区域采取区别税收政策 (11)

(四)将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相结合 (11)

五.总结 (12)

参考文献 (13)

谢辞 (14)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的定义及主要原则(一)个人所得税中关于工薪所得免征额的定义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是指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完全所得和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免征额其实是指税收法律中划定的予以豁免征收的那部分,它是基于一系列的标准从所有征税金额中提前扣除的部分,而不是纳税后扣除或者按照税率全额征收。

工资、薪金所得免税收入,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章,在对个人的工资报酬所得计税的过程中,依照税法扣除相当的数额,这个数额便是工资、薪金免税收入。免征额扣除标准评价在国际标准框架下各不相同,但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类是在收入获取的同时无形间付出的成本费用;二是为了维持家庭及个人生活而承担的整体生活费,即生存费用的扣除;三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价值进行的活动导致的费用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的主要原则

税收公平公正原则由英国﹒威廉配第首先提出,被公认为是现代税收的第一原则。税收公正指的是每个纳税人的合法地位必须是平等的,务必在纳税人税收负担间同等分配。即平等的税负应该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收正好是他们在纳税过程中应该缴纳的数额。一般来说,有两个部分的公平正义原则,即横向和纵向公正原则。横向公平指公平的水平承载能力,是指同样的负担,纳税人承担相同的税。纵向公正是指依据不同的负担能力,承担的税负不同。不管何种公平原则,其核心问题是如何衡量税收负担。西方学者基于此,得出两个要点,即利益原则和能力原则。

个人依据自己从国家提供的公共基础产品和服务中所获福利的多少,断定应纳税数目、承担的税负大小即为利益原则。但是由于从公共物品中受益多少难以具体计算,加上“搭便车”行为的不可避免,所以在实际中有很大局限性。

根据纳税人能力的大小和应纳税额的多少这一原理,形成了“目的论”和“主观说”两种观点。“主观说”以纳税人因纳税而体会到的付出程度做为

判定其纳税能力的标尺。“目的论”则主张以纳税人的财富水平作为衡量标准,而财富通常又经常用收入、支出、财产作为标准。两种尺度各有利弊,我国目前是根据“目的论”观点,主要依赖于收入水平作为标准衡量。

二、我国工薪所得免征额的演变及减免规定

(一)我国工薪所得免征额的演变

1950年1月30日在国务院颁发的《全国税收实施细则》中,就对个人所得征收工资报酬所得税做出了明文规定,但是苦于当时没有推行此规定的条件,所以一直没有进行实施:

其一,当时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1950 年我国正处于百废待兴的时期,由于八年的抗日战争、三年的内战以及抗美援朝等艰苦的战争给国家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将一个落后贫穷、底子薄弱的状况遗留给了1949年建立的新中国,当时国家经济落后,大部分工薪阶层人员收入不容乐观,有的收入仅能够维持一般基本生活开支,有的收入却连温饱都难以维持。当时政府出台政策对职工实行多子女补助补贴,帮助部分因子女多而生活困难的职工度过瓶颈期。即所谓的“多子女补贴费”。在这样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础。

其二,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大力倡导缩小三大差距:即城市和农村地区差距、工人和农民之间的差距、劳动者和精神创造者之间的差距。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实行平均主义原则。在这种体制和指导原则下,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采取分配制,吃粮依靠粮票,穿衣依靠布票,吃糖依靠糖票……可以说只要是生活必需品,均是在计划内供应、分配。工人、农民以及干部职工的收入都很单一化,工薪阶层依照级别发放工资,贫富差距不大,这样就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必要了。上述原因诠释了中国为何在1980年之前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

1978年以后,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促进了国家间的贸易往来,外籍人员来华工作的数量增加,为了维护独立的税收主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举行决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在我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工薪所得免征额达到800元/月。然而

这是一个参考同时期在中国的外籍人员的收入水平确定的,当时国内居民收入水平较低,月平均工资只达到60元左右,因此在以后的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公民能够达到这种收入水平的人不多,因而纳税人很少。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穷人和富人之间差距加大,人民内部矛盾凸显。为了缩小贫富悬殊、实现社会公正和共同繁荣、积极稳妥应对新形势下的新问题,国务院颁布了有关个人所得调节税的暂行条例,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持有中国国籍、户籍证明,并在中国境内居住,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项目有:工资、报酬收入、承包承租收入、劳务分包收入等8项内容,依照超倍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实施征收。

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 1994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税务征管法提出,只要是个人收入,无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个人都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缴纳税款。可以看出,在1994年800元每月的基本扣除开始正式实施。

通过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召开,对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集体投票同意。在这项修正案中,工资收入的免税额增加到每月 1600 元。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再次修订个人所得税,修改决定个税工资所得豁免额由1600元/月增加到2000元/月。

此后,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税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将扣除费用再次提高,扣除成本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累进税率。

(二)关于我国工资、薪金所得减、免税的规定

个税法规定,外籍来华人员若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司工作的,并且在工作过程当中获得工资、报酬收入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外国专家,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雇佣工作并取得工资、报酬收入的外国个人,本国公民被雇佣于境外就业或者在境外取得工资、报酬的,可以依照4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也有少许与工资、报酬性质不同的补助、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些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工资计算模式虽参照公务员薪酬制

度,但不包括国务院特殊津贴、食品补贴以及家属成员的伙食补贴费;(3)托儿补助费;(4)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伙食补贴。其中伙食补贴是指个人因工作原因不能在本单位就餐的,依照未就餐顿数和每餐补助标准,按规定向财务领取补贴费用。但是若单位以伙食补贴的名义额外发放给职工的补助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提取住房房公积金后,将数额支付给指定的机构、以及基本养老保险的交付、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障金的支付,这些费用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若支付中超出规定的比例,应该同工薪收入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批准可以减征的:丧失某种能力的个人、孤儿、寡妇和烈士家属所得;遭遇具有不可抗力、非人为的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其他经国务院准许可以减免征税的项目。

由国务院各部委、省级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以上单位以及异国国际组织、机构奖励的有关科教文卫体、生态保护等的奖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统一规定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补助、津贴由及国务院确定的免税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统一规定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干部和个人家庭搬迁津贴,员工遣散费,养老金,退休金,退休生活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下图是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①,依据税率计算应征个人所得税。

①图表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存在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连续上调都隶属于相同的社会背景下,都是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百姓收入稳中有升的时期,由于各方的压力使得个人所得税必须随之做出调整。然而,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是随着一个历史时期不断变化的,这将导致费用扣除标准根据环境变化而做出调整,甚至是频繁上调。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纳税人参政议政热情的提高,老百姓较关注一些与自己的生活休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对工资、报酬所得免征额的规定现行税法确实存在一些制度的缺陷,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一)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1.费用扣除标准不具合理性,没有根据合理的工资指数化进行调整。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通货膨胀严重的情况下,导致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较重。我国现阶段处于通胀严重和物价上涨较快的时期,消费者实际的购买力会因物价的上涨而降低

2.费用扣除标准“内外有别”。可以从我国的税收法律中看出,居住地不在我国,但在我国境内取得工资收入的纳税人及在我国境内居住,从境外获取收入的纳税人,可以加计扣除1300元/月,违背社会公正。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外籍人员虽然在我国没有居住地但大部分时间在我国居住,与我国的国民消费支出无区别,应该采取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个人纳税申报存在弊端

政府制定税收政策要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原则。国家应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作为纳税基础,考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家庭经济情况相一致,具有统一负担的纳税人统一课税,不具备相同的能力,纳税人应区别对待。税收公正由水平公正和纵向公正构成。水平公正是指相同的经济能力的纳税人应当支付同样的税收,也就是对条件相同的纳税人同等对待;纵向公正是指经济能力不同的纳税人应支付不同的税收。即不同的条件采取不同的方式,纳税人的地位平等,没有例外。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采取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申报纳税,对纳税人进行一刀切,这种“一刀切”的做法,表面上似乎是公平的,但其实并不公平,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主要表现:

1、没有实行量能负担的纳税原则

我国选用固定额度和固定税率两种方式扣除个人所得税,只针对个人的生活费用扣除,而没有分析纳税人结婚与否,有无抚养人口数,有无对父母、孩子及丧失生活能力人的抚养等差异性。这样会造成纳税人收入同等,但支出费用不同,豁免税收相同,却支付相同数额的税收,这显然会影响个税公平正义原则的实现。这不符合常理,又不能得出纳税人负担了多少税收。特别是在抚养条件差别很大的情况下,他们负担差异越大,税收的不公平性越明显。相对具有相同收入的纳税人,如果他们的的生计费用支出多,那对他们是不公平的,这就违背了税收公平中的量能纳税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会使纳税人纳税的积极性降低,无益于税收更好的服务于民。

2、没有对各家庭收入的不同进行差异分析

家庭是社会的核心单元,人们的消费行为都是围绕家庭展开的。我们来看这样一个问题:两个家庭都是三口之家。其一:丈夫工资4500元/月,其他成员均无工作也无其他经济来源;其二:一家三口均有收入,工资收入分别是1500元/月。表面上看两个家庭的月总收入是同样的,但观察发现两个家庭的税负不一样。我们来看下表:

表1.2 免征额3500元税制下家庭收入相同而税负不同比较(假设配偶双方都有收入)

因此可以看出,单纯的只以个人而不考虑家庭结构纳税违反了税法中税收公平的原则。

(三)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存在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工薪所得免征额规定,无论是从 1980 年的每月 800 元,或是之后的每月1600元,以及到现行的每月3500元,从表面上看,每次个税法的变化似乎都把重点放在调整工资薪金免征额的问题上,但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对免征额标准的明确规定,对扣除的项目和标准没有说明,对收入中的净收益征税表现得不是很明显。

我国现在采用固定额度、固定税率扣除相结合的方式计征个税,将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分类扣除再计税。其中,个人的工资收入,扣除费用3500元/月,但是并没有规定该项目的具体扣除,比如满足纳税人基本生活需要的的服装、食品、住房、交通运输工具等其他费用也在税前进行了扣除,立法和决策机构制定的免征额立场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在税法中表现的不清楚。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中,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将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赡养父母、老人的支出、抚养子女的教育费用以及家庭住房费用等诸多因素考虑在内。

我国现在已经全面实行住房的市场化,工薪阶层往往依靠银行贷款购买房子,利息负担很重。如果不购买住房就只有租房,而且租金也是很高的,住房支出大大增加,已经成为工薪阶层的主要支出。教育和医疗负担也未体现在税收中。目前,我国的教育和医疗的突出问题是学费和医疗费用高,教

育和医疗支出带来的负担较大,一般家庭难以承受。而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中,没有考虑到有关教育和医疗方面的必需支出。住房、医疗保健、教育被形象地比喻为“压在老百姓身上的三座大山”:买不起住房,看不起病,上不起学。这些都从侧面反映出百姓身上的负担太重,生活压力巨大。所以,应将对于居民本身属于较重的费用支出纳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中。

(四)免征额固定不变存在弊端

我国现行的个税法明确规定工薪所得免征额是一个固定的数额,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规定在法律条文中。在实施的过程中,从最初的二十多年调整一次,到现在的两三年就要调整一次,每次调整都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启动修改法律条文,进行免征额这一数额的调整。它不是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的真实反映,不利于法律严肃性的维护。

工薪所得免征额依靠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对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做预先扣除,据此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存需求,这样说来,这个数额的规定绝不可能是一个不变的、处于静止状态的数字。因为,生活费用与纳税人的服装、食品、住房、交通运输等各个方面息息相关,而这些成本是伴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度的转型升级、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和价格上涨等因素不断变化的。目前我国实行的纳税免征额未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纳税人的影响考虑进去,很难真实反映出纳税人实际的纳税能力。国家统计局官方数据表明,我国CPI指数①一路攀高,近几年尤为突出。CPI指数是衡量是否出现通货膨胀的重要指标,但各个国家的判定标准有差别,但不变的是,若CPI指数在3%—5%的范围内出现波动则出现通胀。我们的目标是保持通货膨胀率在3%左右,但从2007年初开始,CPI指数已达到3%,随后继续上涨,创十多年来新高。

通货膨胀是各个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共同问题。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由于经济体制的弊端,由通货膨胀带来的负面影响深远。首先,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上涨,吞噬了低收入者的购买能力,使消费者实际购买力下降,生活水平受到影响。其二,通货膨胀的发生将导致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加剧贫富悬殊和社会动荡间的鸿沟。多半人的福利可能受到的影响更大,

①CPI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同时通胀风险是一种个人不能完全规避的系统性风险。

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与CPI指数、人民生活水平相脱离,就会导致纳税人允许扣除的免征额减少,税负压力加剧。不仅违背了税收的公平正义,而且也严重侵害了纳税人的基本权益。固定的免征额必然会产生课税僵化与收入增长之间的矛盾。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就不能保证个税征收的顺利实施。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国家通过立法进行规范,但近年来,频繁调整免征额,有违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稳定的法律能充分发挥其指引、评价功能,而频繁修改法律,一方面是立法成本比较高,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树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并且增加纳税人的不确定感。

四、对促进我国工薪所得免征额的发展提出的意见

从工资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缺陷看工资薪金免征,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改进意见:

(一)扩大工薪所得免征额范围

1、将医疗保健支出费用纳入税前扣除

现代社会人们面临着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而且医疗保险范围尚未实现全覆盖,人们身体状况大不如前,人类已无法预测到重大疾病的发生,所以医疗支出对纳税人是一笔重大的支出且不可避免。国家应该依据纳税人医疗支出在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制定合理的扣除额,对于重大医疗疾病的支出或者年内累计就医达一定数额的费用应予以在税前扣除。

2、将子女的教育经费纳入税前扣除

我们国家越来越重视教育的发展,随着大学的不断扩大,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日益增加。国家实行对九年义务教育免收学费的政策,但在高等教育方面仍然存在盲区,所以子女的教育支出对于纳税人来说至关重要。根本来说可以依据每个家庭接受高等教育的子女数量来规定每个家庭的扣除比例,而高等教育又可以进一步限定为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3、将赡养费用的支出纳入税前扣除

赡养老人不仅是关乎个人道德问题也是法律所规定的,是纳税人必须履

行的一项义务。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很多倒金字塔型的“421”家庭不断涌现,即纳税人需要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增加。此外,中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以及养老负担加重,赡养费的增加。在一般情况下,相应的费用扣除标准应依据家庭负担赡养老人能力的大小。赡养的对象应该是纳税人的父母或者是直接生活在一起的亲属,并且他们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自己基本的生活都难以维持,一半以上的基本支出是纳税人来负担的。

4、将住房贷款利息纳入税前扣除

在房价高不可攀的今天,住房利息支出已经成为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一项重要的生活开支。在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北上广等大中型城市,全款买房只能是富人的专利,中低收入家庭只能选择按揭贷款。一般情况下,按揭贷款所负担的利息高昂,更加剧了中低收入家庭的负担。因此,国家应考虑将住房利息支出纳入税前扣除范围,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二)逐步实行家庭扣除制度

家庭扣除是以家庭作为纳税单元汇总扣除,而个人扣除是个人的收入分别扣除后计征缴税。同时,家庭成员及健康情况、抚养子女接受教育的经费支出、赡养父母的医疗、生活支出等都在税前扣除范围内,实现项目和扣除方式的完善,是个人追求税收公平的体现。

为了保障家庭扣除制度的顺利实施,需要配套的制度共同执行,而最关键的就是个人纳税申报。由于家庭由其成员构成,家庭情况成员最清楚,基本无法实现从源头代扣代缴,就只能采取个人申报纳税的方式。但是,基于我国国情,要推行个人纳税申报制度,达到纳税人积极主动地全额交纳税款仍是任务艰巨、道路漫长,有关部门应通过试点先行评估其合理性,不断完善个税工薪所得扣除方式,最后将适合我国的纳税模型在全国推广。

(三)不同经济区域采取区别税收政策

我国存在东部发达地区和西部落后地区差距,在全国范围内工薪所得免征额实行统一标准,将会导致贫富差距加大,富者更富,穷者更穷。处于不同地区的纳税人,虽然纳税项目相同,缴纳相同税收,但税收负担却不一致。为了更好的发挥个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免征额应根据各地区的发展及物

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与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综合分析题 1、中国公民孙某系自由职业者,在绘画方面很有造诣。 2013年发生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事项如下: (1)在A国讲学取得收入30000元,在B国进行书画展卖,现场作画取得收人70000元,已分别按收入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5000元和18000元。是否回国后还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何时、何地申报,须在我国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2)孙某在年初独立出版了一本绘画技巧教材,已取得稿酬收入50000元,出版社年初从中扣缴其个人所得税,10月出版社又进行加印,《绘画周刊》也对绘画技巧的内容进行了连载,加印和连载稿酬分别是1000元和3800元。加印和连载需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3)接受一电影公司委托,对一部描写画家的电影剧本进行专业审核,约定审稿收入15000元。需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4)接受邻省美术馆邀请为该馆的一个国际画展的开幕式担任即席翻译,该美术馆一次性支付孙某6000元税前报酬,孙某自负往来交通、住宿费用。孙某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解析】: (1)境外收入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在我国的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①A国讲学收入属劳务报酬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30000×(1-20%)×30%-2000=5200(元),其实际境外纳税5000元,未超限额,可全额抵扣,并需在我国补缴个人所得税=5200-5000=200(元) ②B国现场作画收入属劳务报酬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70000×(1-20%)×40%-7000=15400(元),因其实际境外纳税18000元,超过限额,并不需在我国补税,超限额部分的2600元不得影响A国计算,也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抵扣,只能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从来自B国所得的未超限额的部分中补扣。 (2)加印和报刊连载的稿酬收入,由出版社和杂志社分别扣缴其个人

关于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

关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全体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在中国境内劳动所得的公民有义务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结合我公司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国家法定义务,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公民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民有义务依法纳税。从财政学的角度看,普通公民依法向政府纳税,而政府则利用财政纳税收入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例如提供军队、环保、社保、文化设施、交通建设等,公民得到了这些产品和服务,就有纳税的义务。而作为纳税人有权享受政府用税收提供的服务和公共设施,如医院、教育、社会安全、交通,并有权要求政府积极改善这些条件并提供优质服务。依法纳税既是履行自己义务也是对国家和社会贡献,同时也是个人最好的信用证明。 同时作为规范化发展的企业,员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体现我们员工的一份社会责任感,也是一种回报、感恩社会的真实表达。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11年9月1日调整为3500元,即收入超3500的部分就要交税。 个人所得税=(全部工资—3500 —各类保险)*税率—速算扣除数; 综上所述,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在发放工资时,扣除月工资超过3500元以上员工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 全月应纳税额=应付工资—个人缴纳的五险—免征额3500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部工资—3500 —各类保险)*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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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现状及改革对策 ————我国与巴西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对比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普遍提高,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不能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客观上讲存在着制度落后与实施乏力的状况,其问题主要表现在对调节个人差距力度的不够,税率结构的复杂,征管模式、范围模糊与效率低下,扣除标准复杂等,这些问题都不能很好地使政府的财政杠杆效应不能发挥很好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不能充分体现公平原则,从而会影响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我国应向以家庭为单位按年课征的综合税制发展,完善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简化税制和降低税率,建立纳税信息公开系统,让纳税人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本文试图借鉴巴西的税制经验,结合家庭经济学的新视角,以在保证公平原则、提高效率的基础上,加快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为其进一步改革提出对策。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现状个税改革对策巴西税制 自1994年我国正式课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在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居民收入的普遍提高,以及社会环境的变化,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显得相对滞后,加之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为适应和谐社会的建设发展要求,这一税种已成为我国税收中的重中之重,改革和完善个税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状 (1)税收结构的发杂,致使调节贫富差距上力度不够,收入在分配失衡 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多采取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我国却还停留在发展中国家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且对不同收入来源采用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方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综合收入和真实纳税能力,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征税原则;此外,由于个人所得税制设计的不合理,尤其是现行的分项按次征税的个人所得制,而对工薪阶层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

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

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 一、虚拟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现实困境 我国虚拟货币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主要包括网络虚拟货币的定义与产权不明晰和交易者身份及凭证监管缺失等问题。 (一)虚拟货币的定义与产权不明晰到目前为止,我国虚拟货币的定义与产权都不明晰,这直接导致难以对虚拟货币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惯例,虚拟货币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网络游戏商发行的各类各式的游戏币;另一类是大型门户网站发行的专用货币。虚拟货币是否定义为这两类,直接关系到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同样,虚拟货币的产权也不明确。按照网络惯例,网络用户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的虚拟财产,均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属运营商。而818号文意味着国家已经认可了虚拟财产是个人财产,网民享有所有权。在现实与国家政策的矛盾冲突中,虚拟货币的产权至今仍不明确。 (二)交易者身份及凭证监管缺失在现行互联网金融环境下,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尚不成熟,缺乏对交易者身份和交易凭证的有效监管。网络实名制尚未普及,交易者通常以虚拟身份进行交易,难以确定网络虚拟货币交易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阿里巴巴集团以及其他网络游戏运营商打造了支付宝交易平台等第三方交易平台,可以留存交易相关的记录,但大多是虚拟货币交易都是私下完成,无从查证的。这些交易无据可查,缺乏交易凭证,虚拟财产的原值也难以核定。依靠现有

技术手段,对虚拟货币交易者身份和交易凭证缺乏真实有效的监管, 这使得虚拟货币交易的财产原价值难以核定,进而无法确定虚拟货币 交易的应税所得额,导致实际无法对虚拟货币交易征收相应的个人所 得税。 二、虚拟货币交易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建立并完善虚拟货币交易个人所得税制度,对虚拟货币的交易也征收 个人所得税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客观要求,是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的 必然要求,也是宏观调控与产业发展的现实选择。 (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必然要求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主要包括了课 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课税程序合法三项具体内容。《个人所 得税法》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取得个人应税所得并负 有相应纳税义务的个人。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交易者的真实财富在 虚拟货币交易中获得了增加,属于个人应税所得。符合征税条件而不 征税,会造成税源大量流失,更有悖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对网络虚 拟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必然要求。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客观要求税收公平原则指在税负的分配方面, 国家分配给各纳税主体的税负公平合理,总体而言,各纳税人之间的 税收负担水平应保持相对均衡。基于税收公平原则,现实交易要征税,虚拟市场交易同样应征税。若虚拟货币交易不征或者免征个人所得税,就造成了税负在事实上的不公平,这严重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的基本 要求。因而,对网络虚拟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客观 要求。

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后果

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后果 导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我们公民的纳税义务,往往有些人以为自己少缴或者不缴个人所得税也不会有人发现,殊不知,这样的行为违法的,甚至可能会为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那么不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什么后果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提供关于少缴或者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后果: 一、凡是年所得额超过12万元的公民不依法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他们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两种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 第一种是未造成税款流失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是造成了税款流失的法律责任。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第六章个人所得税练习题

第六章个人所得税练习题

第六章个人所得税基础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属于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是()。 A.美国人甲2000年9月1日入境,2001年10月1日离境 B.日本人乙来华学习180天 C.法国人丙2000年1月1日入境,2000年12月20日离境 D.英国人丁2000年1月1日入境,2000年11月20日离境至12月31日 正确答案:C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案解析:对于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必须要在中国居住满一个纳税年度(指1月1日到12月31日),临时离境一次不超过90天,才能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因此A、B、D不符合要求。 2.以下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有()。 A.托儿补助费B.劳动分红C.投资分红D.独生子女补贴 正确答案:B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 答案解析: AD不属于纳税人工资薪金收入,是个人所得税不予征税的项目;C不属于工资薪金项目,属于利息股息红利项目;B属于工资薪金项目。 3.下列个人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采用定额与定率相结合扣除费用的是()。 A.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B.工资薪金所得 C.劳务报酬所得 D.偶然所得 正确答案:C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答案解析: A为按规定扣除成本费用损失;B为定额扣除费用;D为不得扣除费用。 4.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李某以企业资金为其本人购买汽车和住房,该财产购置支出应按()计征个人所得税。 A.工资薪金所得 B.承包转包所得 C.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D.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正确答案:C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 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浅谈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625186543.html, 浅谈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作者:徐东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第02期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起到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合理再分配社会财富的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国民贫富差距逐渐拉大,严重阻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势在必行。本文就个人所得税的职能、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及改革方向等谈点想法,期待个人所得税改革更加完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改革;公平完善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个人所得税作为实现税收公平分配职能的首要税种,对社会收入分配调节起来着重要作用,它是一个年轻的税种,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政策和经济发展状况,我国自1980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增长迅速,在税收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6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实际是免征额),但是,笔者认为其调整节力度和效果仍不尽人意。这种不分地区、不考虑纳税人实际生活负担,采取的“一刀切”的方式,还是有一些缺陷,尚需不断完善。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缺陷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法,目前只注重源泉扣缴法。从而使个人所得税失去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有如下缺陷。 (一)个人收入渠道多元化,难以准确计量 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仍未能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综合计算,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负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比如甲为单位职员每月7000元工资按规定每月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乙为出租车司机收入来源有包车收入每月3000元,自己开一班收入约6000元,而目前就笔者了解,出租车司机很少就劳动所得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工薪所得,工薪所得主要来源于企业账面工资、奖金。对工资外的奖金,福利补贴等征税很难;另外,对较难掌握收入来源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高收入项目征税很

个人所得税毕业论文

容提要 这三大分项收入的占比结构并对其影响因素进行了探讨。以此为基础,本文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分项收入占比结构 Abstract system can not adapt to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refore, to strengthen the analy sis and research of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items of income, is an important consideration i n strengthening the regulating function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is also an urgent need to promote the smooth personal income tax levy by the classification to the classification and integrated levy reform. In this paper, based on 2014-2016 basic data of China's personal inc ome tax wage income tax revenue, operating income property income tax revenue, tax revenue a nd growth, respectively, calculated analysis of the three sub revenue structure and discusse 目录 一、引言 (1)

哪些收入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哪些收入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哪些收入需要交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 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

个人所得税最新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中瑞华恒税务师事务所顾仁荣 依照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各项所得的应纳税额,应分别计算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800元或4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额时,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所以,计算比较烦锁。运用速算扣除数计算法,可以简化计算过程。速算扣除数是指在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的情况下,根据超额累进税率表中划分的应纳税所得额级距和税率,先用全额累进方法计算出税额,再减去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应征税额以后的差额。当超额累进税率表中的级距和税率确定以后,各级速算扣除数也固定不变,成为计算应纳税额时的常数。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见表。 例1:某纳税人月薪350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计算其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应纳税所得额=3500—800=2700(元) (2)应纳税额=2700×15%—125=280(元) 例2:某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美国专家(假设为非居民纳税人),2000年5月份取得

由该企业发放的工资收入10000元人民币。请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十3200)=6000(元) (2)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 (一)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征收的有关规定。 1.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适用各应税项目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浅谈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浅谈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摘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以来,由于存在一些政策瓶颈,加之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足,以致在自行纳税申报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浅谈了这些问题及进一步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申报;问题;建议 《个人所得税法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自行纳税申报。但从两年来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况来看,由于自行纳税申报存在一些政策瓶颈,加之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足,准备更不足,以致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中存在一些问题。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存在问题 1.1自行申报的起点采用“一刀切”的做法缺乏弹性。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自行申报的起点定为年所得12万元,实行“一刀切”的做法,看似公平,实际上却是不公平的,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两个收入相等但处于不同地区的“重点纳税人”,由于所处环境、物价水平不同,所承担的实际费用不同,其实际收入即实际所得不同,应承担不同的税收,相应的自行申报起点也应有所区别。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国外很少采用的纯粹分类所得税制,最大问题是极易使收入相同者由于所得来源不同而导致税负不同。 1.2纳税人“年所得”确定及其申报存在困难和不便。 由于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够,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好充足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详细的收入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确实有一定的困难。 1.3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监控有困难。 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

新个税法下工资薪金、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详尽版)并附

新个税法下工资薪金、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详尽版)并附新个税法

工资薪金、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计算公式: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个税起征点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个税起征点:现行起征点20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案例: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72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7200—3500)×10%—105=265(元) 年终奖缴纳个税计算公式: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以及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个税缴税方法。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一个人的年终奖金为24000元,当月工资为5100元。以24000除以12,其商数2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4000×10%-105=229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5100-3500)×10%-105=55(元),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295+55=2350(元)。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一个人的年终奖金为12000元,当月工资为3000元,则12000-(3500-3000)=11500,以11500除以12,其商数958.33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11500 ×3%=34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 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45元。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对职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2个月),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只允许使用一次。

个人所得税开题报告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二级学院商学院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学号 选题题目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1 选题目的及意义 1.1:选题目的: 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问题研究,一直以来就是社会人士关注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经济也在快速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就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问题,然而我国现在的征收管理制度并不是很完善。所以其研究的目的是想要找到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且找出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 1.2: 选题意义: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由于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过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所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过分的差距能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从而改善国民所得分配不均的程度,均衡了社会成员的收入,使收入高低悬殊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即起到促进社会公平又缩小贫富差距。 1.3:现状分析: (一)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 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所得应纳税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这个规定有利于通过税源扣缴个人所得税,从而从源头上控制个人所得税流失。但其负面影响是将个人所得税流失责任更多地归咎为扣缴义务人,导致我国长期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过多地依赖支付单位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工

浅析新时期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开题报告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浅析新时期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英文题目:A Study on the planning of Personal Income Tax in the new period 系别: 工商管理系 专业: 会计学 班级: 07 级会本 (2) 班 学号: 姓名: 指导老师: 填表日期: 2010年-11月-15日

一、选题的依据及意义: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筹划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个人所得税逐渐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个人所得税筹划将越来越普遍。2006-2009年我国提高了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起征点从1200调制1600.到目前为止.至2010年.部分地区现在还调至2000.但全国个人所得税的继续保持增长,之所以在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标准提高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还能够保持增长,首先是得益于经济发展带来可以预见,中国将逐步进入“全民纳税”的时代。随着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大,纳种人偷逃税款的空间越来越小,况月,偷逃税款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因而对纳税人来说,应将重点放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上。 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研究,能使我们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进行科学的节税规划,与偷税漏税有这本质区别,具有在不违反税法前提下达到节税的目标。因此,必将成为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依法节税的必然选择,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不仅可以使纳税人少缴冤枉税,也可以使得国家更好的完善税法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文献综述): 引言:由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面过窄、收入比重偏低,严重制约了我国财政收入;,也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及收入分配结构不相适应。所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也就引起广泛关注。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日渐成熟和各项法力法规的日益完善,依法纳税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如何才能获得最大收益是要考虑的问题了. 国内研究现状:我国个人所得税起步较晚,税务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很短,而目前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研究少,我国还尚属于一个比较新的课题。 张颖,北京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由他主编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2007年)一书中结合财务、税务和法律的多重角度,详细告诉了大家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所得、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方面的具体纳税筹划方法。他向大家传递了寻求公平税负,寻求税负最小化,是纳税人普遍的需求,也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如何在保证个人消费水平的稳定和提高的同时又不增加纳税负担,是个人纳税筹划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福建省财政厅的陈丽珍在其发表的《纳税筹划》(2005)中结合纳税筹划与避税、偷税的共同点来阐述纳税筹划时纳税人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通过选择适当的会计核算方法,利用优惠政策等方法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姜文芹在其《新会计制度下的纳税筹划》(2007)中阐述在新会计制度背景下,如果掌握新会计制度下税务会计处理核算的知识和技能,税务筹划和设计的方法

个人所得税知识摘要

个人所得税知识摘要 为使大家对个人所得税的有关知识有更详尽的了解,我们特别摘录了几项和我们生活中有关的要点,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个人取得哪些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个人取得哪些所得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 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 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三、下列项目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四、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 级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速算扣除法(元) 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15375 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步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 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16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 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及计算方法

表1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一览表

表2工资、薪金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2011年9月1日执行) 所谓的“速算扣除数”就是: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法中,对计税依据直接乘上最高税率,得到的结果与真实的税额之差,这个差在每一级都是一个常数。事先推出这个常数,对于快速计算税额很有帮助,所以这个数叫“速算扣除数”。 快速计算个税的公式是【计税依据×最高税率-速算扣除数=最终税额】。 税率3%对应速算扣除数为0 税率10%对应速算扣除数为1500*(10%-3%)+0=105 税率20%对应速算扣除数为4500*(20%-10%)+105=555 税率25%对应速算扣除数为9000*(25%-20%)+555=1005

税率30%对应速算扣除数为35,000*(30%-25%)+1,005=2,775 税率35%对应速算扣除数为55,000*(35%-30%)+2,775=5,505 税率45%对应速算扣除数为80,000*(45%-35%)+5,505=13,505 例二:如果某人扣保险后工资10,000,怎么计算个税呢? 10,000-3,500=6,500元。 6,500介于4,500和9,000之间,使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 6,500*20%-555=745 表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2011年9月1日执行)

表4劳务报酬所得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在个人所得税中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有3个税目,一是工资薪金,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二是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承包承租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三是劳务报酬,适用 2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且要注意计税依据的差异,工资薪金是按月、劳务报酬按次、个体户及承包承租按年。 +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来源:360期刊网更新时间:2010-10-1 点击数:88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根本问题 论文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成为各收入阶层关注的焦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因为目标定位不准确,征收模式未能适时调整,致使税负确定、税率设计不合理、税制复杂,难以征僻,偷逃严重,渊节无力。本文对目标功能定位、征收模式选择、税率设计、征收管理这些个人所得税的根本问题做了一些探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收入增长异常迅速,1980年不足l7万元,1985年突破l亿元,1989年突破l0亿元,1995年突破100亿元,2000年达到660亿元,为我国所有税种中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税种,在聚集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在运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税制设计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许多问题,也正严重阻碍着其功能的更大发挥,迫切需要从根本上进行改革。 一、目标功能定位 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是指一国个人所得税在某一时期应主要发挥什么样的功能作用,这是设计和改革个人所得税的首要问题。个人所得税有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两大功能,因此,一国个人所

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又有三种选择: (1)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只对少数高收入者进行特殊调节;(2)以聚集财政收入为主,对大多数人进行普遍调节;(3)同时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进行调节。对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争论正好形成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因为我国日益增大的GDP、GNP总额和个人所得在GNP最终分配中份额的不断上升,表明_『居民个人的纳税能力日益增强,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应在解决财政困难,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为;日益扩大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又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必须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规定较高的起征点,这便相应降低了高收入者的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从而将弱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个人所得税收人总额减少,政府没有足够财力转移支付以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会加速贫富分化,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用开征社会保障税或提高社会保障税税负的手段解决问题,则由于社会保障税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税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这比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更有碍公平,这一切正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目标背道而驰。事实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因为目标功能定位瞄准高收入阶层,以公平收入分配为目标,便过分强调区别对待,为此选择了分类征收模式。将个人收入划分为l1个类别,设计了税负不同、形式各异、扣除有别的税率进行征收,结果使税制异常复杂,加之征管基础制度不完善,

个人所得税例题及答案

个人所得税例题及答案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个人所得税 1.中国公民张先生是某民营非上市公司的个人大股东,同时也是一位作家。2011年5月取得的部分实物或现金收入如下: (1)公司为其购买了一辆轿车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其名下,该车购买价为35万元。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公司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允许税前减除的数额为7万元。 (2)将本人一部长篇小说手稿的着作权拍卖取得收入5万元,同时拍卖一幅名人书法作品取得收入35万元。经税务机关确认,所拍卖的书法作品原值及相关费用为20万元。 (3)受邀为某企业家培训班讲课两天,取得讲课费3万元。 (4)当月转让上月购入的境内某上市公司股票,扣除印花税和交易手续费等,净盈利元。同时因持有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公司分配的2010年度红利2000元。 (5)因有一张购物发票中奖得1000元奖金。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公司为张先生购买轿车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长篇小说手稿着作权拍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书法作品拍卖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讲课费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销售股票净盈利和取得的股票红利共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计算发票中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 (1)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50000-70000)×20%=56000(元) (2)着作权拍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0×(1-20%)×20%=8000(元) (3)书法作品拍卖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50000-200000)×20%=30000(元) (4)讲课费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0000×(1-20%)×30%-2000=5200(元) (5)销售股票净盈利和取得的股票红利共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50%×20%+×20%=200+1064=1264(元) (6)发票中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20%=200(元) 2.中国公民李某为某公司的高级职员,2011年的收入情况如下: (1)业余撰写中篇财经小说,在北京晚报上连载,3个月的稿酬收入分别为20000元、40000元和20000元; (2)参加某厂家有奖促销,中奖所得共计30000元,即刻从中拿出4000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共20页文档

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种应税所得为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工业企业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它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具体是指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但是有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应纳税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个人。 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凡是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工业企业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是它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项目 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得,其具体征税项目一共设有11个,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需要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常指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企业或其他单位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

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其他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所得。按照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工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但不包括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 对于职工从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为企业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演出、表演、广告、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报酬。个人担任企业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也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标准是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工资、薪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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