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保险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分配
第一节保险公司的收入和成本费用
一、保险公司的收入
(一)保险公司收入概述
1、收入的概念
保险公司的收入是指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商品、提供与之相关的各种服务以及进行保险投资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2、收入的特点
(1)收入从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例如保险公司出售保险商品,提供代理服务的收入等。有些交易或事项也能为保险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但由于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其经济利益流入是利得,而不是收入。例如保险公司出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不作为收入核算。
(2)收入体现为保险公司资产的增加、负债的减少或两者兼有之。例如保险公司出售保险产品得到的保费收入,体现为现金、银行存款等资产项目的增加。如果客户采取的是预付保费方式,到期保费的确认就体现为保险公司负债的减少。如果是部分预付,那么到期保费的确认既体现为资产增加,又体现为负债减少。
(3)收入最终导致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式,可见收入本身会导致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额则既可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也可能减少所有者权益。
(4)收入只包括保险公司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例如,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非传统型险种都设置有“独立账户”,独立账户中的资金运作虽然由保险公司负责进行,但其投资收益由客户所有,因此,独立账户资金运用的收益不作为保险公司的收入核算。
(二)保险公司的各类收入
1、保费收入
保险费是保险人为履行一定的保险责任向投保人收取的实际金额。《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了保费收入确认的三个条件:①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②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③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寿险合同一般是收款生效,即收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时,保险公司即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未收到保费则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寿险公司一般应于收到保费时确认保费收入。对于保单生效日前投保人先行交付的保险费,因为寿险公司尚未承担保险责任,不论依据法律或制度规定,此时不能确认为保费收入。这时收到的保费应作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处理,即预收保费,待保单生效时再确认为保费收入。
非寿险合同一般是签单生效,即保险合同一经签订即告成立,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且由于非寿险合同期限一般较短,收取保费的可能性较大,保费金额也可确定。因此,实务中一般是签单时确认保费收入。但是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签单日与承担保险责任日并不一致,此时签单取得的保费收入应作为预收款处理,在承担保险责任时才可确认为保费收入。此外,若收到保费的可能性小于不能收到保费的可能性,保险公司则应于实际收到保费时再确认收入。
2、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它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根据我国目前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可利用的投资方式主要有:短期债券投资、短期基金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同业拆借、证券回购以及保单质押贷款等。此外,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保险公司也存在《保险法》颁布以前从事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股权投资、经国务院特批从事的股权投资以及《保险法》颁布前发放的目前仍未收回的除保单质押贷款外的其他贷款。投资收益按以上不同投资方式分别确认。
(1)短期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的确认
短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在收到时并不确认为投资收益,而是冲减该项投资的成本,待
债券出售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实际成本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
(2)短期基金投资现金股利的确认
短期基金投资收益的确认与短期债券投资一样,在收到现金股利时并不确认投资收益,而是冲减投资成本,待基金出售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实际成本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
(3)长期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的确认
长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并不于收到时确认,而是在年末及付息日(不一定为同一日)确认应计利息时,在扣除相关费用及溢折价摊销(溢价则扣除,折价则增加)后将其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4)拆出资金利息收入的确认
拆出资金的利息收入不必按期确认,而是在实际收到拆出资金利息时确认。
(5)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的确认
买入返售证券的收入在返售日由买入与返售的差价确认。
(6)保单质押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
保单质押贷款的利息收入于保险公司实际收到利息时确认。
3、其他收入
保险公司除保费收入、投资收益外的其他收入有分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分保费收入
分保费是指分保接受人取得的由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计算的保费。再保险业务分保费收入一般可以在收到分保业务帐单时确认。因为此时分保业务接受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且分保业务帐单标明了保费金额,同时分保业务接受人收到分保费收入的可能性很大,所以不必等到实际收到分保费时再确认收入。
(2)追偿款收入
追偿款收入是指在信用险等某些特殊保险业务中,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事先按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支付赔款而从投保人处取得对标的价款的追偿权利而追回的款项。从理论上讲,追偿款是赔款支出的抵减而不是收入,但由于发生赔款支出与收到追偿款往往要跨越几个会计期间,若将其作为收入抵减当期赔款支出则不利于反映当期的实际赔款支出情况,因此将追偿款作为收入处理。追偿款收入在实际收到追偿款时确认。
(3)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保险公司从事除保险产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或提供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代理服务等业务而取得的收入。
①劳务收入
劳务收入包括保险公司代其他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以及保险公司在其他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发生保险事故时受托代为现场勘查取得的代查勘收入等,这些收入都在实际取得时确认。
②管理费收入
管理费收入是指在一些非传统寿险产品(如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中,保险公司为客户单独设置独立账户进行资产管理和运作而向客户收取相关费用形成的收入。管理费包含在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中,数额也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其确认一般与保费收入的确认同步。
二、保险公司的成本费用
(一)保险公司成本费用概述
1、成本费用概念
保险公司的成本费用是指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商品、提供与之相关的各种服务等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以及虽不具有劳动耗费性质,但与开展保险业务密切相关的各项必要开支。
2、成本费用的特点
(1)最终会导致保险公司资源的减少
费用主要以三种形式发生:①货币资金的流出,如保险公司用现金和银行存款等支付保险赔款等;②非货币性资产的耗费,如固定资产折旧等;③负债承诺,如预提费用等。所有这些费用都可以看作是现有资源和未来资源的流出,最终导致保险公司资源的减少。
(2)最终会减少保险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费用通常是保险公司为取得某项收入而发生的耗费,这些耗费可以表现为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最终导致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减少。例如,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即表现为一项资产(银行存款)的减少,或一项负债(应付赔款)的增加。然而,保险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应归入费用。利润分配虽然减少了保险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但其属性不是经营活动的成果,因此不作为费用处理。
3、费用与收入和支出之间的关系
(1)费用和收入的关系
保险公司广义上的费用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而发生的所有耗费,是保险公司为营业收入而付出的努力,狭义上的费用仅指与本期营业收入相配比的那部分耗费。因此,保险公司费用的确认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进行。
(2)费用和支出的关系
支出一般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获得另一项资产或清偿债务而发生的资源减少,如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等。一般情况下,不是为获得营业收入而发生的支出均不作为费用处理,如罚款支出。保险公司一定时期内发生的支出按其效用期限分为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的效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支出时不可能全部当作费用,只有当期收益的部分才构成当期的费用,典型的如固定资产购置及折旧处理。收益性支出是为了取得本期收益而发生的支出,其未来的经济利益已在一个年度内消耗,可在费用发生时全部作为当期的费用处理。
4、成本费用的内容
寿险公司的成本包括死伤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退保金、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长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以及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非寿险公司的成本包括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长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以及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主要包括: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职工工资、差旅费、会议费等。需要提取贷款呆帐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的保险公司,还包括提取的这些准备金。
(二)保险公司的各类成本费用
1、赔付成本
(1)寿险公司的保险金给付成本
寿险业务保险金的给付是寿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或在保险期中支付的保险金。按照寿险业务的性质可将寿险保险金的给付分为满期给付、死伤医疗给付和年金给付。给付保险金是寿险公司业务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最主要的成本支出。
保险金给付成本时点的确认一般来说有两种,即理赔时确认和给付时确认。第一种方法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同时可以随时反映损益,不过也存在“应付给付”账户销帐的麻烦。第二种方法是现金收付制原则的应用,虽然没有“应付给付”销帐的麻烦,但其无法及时反映损益。目前保险公司实务中多采取并用方式,即平时并不注意损益的反映,除了赔案频繁的险种采用第一种方法外,多采用第二种方法。
(2)非寿险公司的保险赔偿成本
非寿险业务保险金的赔偿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时按保险合同规定赔偿给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根据保险理赔程序,在调查后保险双方达成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有关保险金赔偿额的协议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才正式成立,也就是说,应在此时确认保险赔偿成本。因此,保险公司在处理各种理赔案件过程中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赔款在支付时不能确认为成本,而是作为预付赔款,待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正式成立后再转为赔款支出。
非寿险的保险金计量与人寿保险不同。财产保险虽然也有保险金额的约定,但须以保险价值为限。因此,保险公司应确定所得财产的损失额,并根据保险金额计算出赔偿额,据此支付保险赔款。此外,确定保险赔款时还需考虑其他一些因素:
①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的赔偿应以保险金额为限,在保险标的损失外另行计算。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
例赔偿,则施救费用也应按相同的比例进行赔偿。
②残值处理
残值是指保险财产受损后尚有残留的部分经济价值。残值经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公司可在扣除残值后支付赔款。
③重复保险的处理
受损财产若存在重复保险情况,保险公司应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所有重复保险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④代位追偿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责任准备金的提转差
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了承担因承保保险业务而引起的将来负债或已有负债而提存的基金。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负债,其产生是基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公司一般先收取保险费,待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事项后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因此,保险公司要设置一定的储备基金以应付未来的保险责任。这说明了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与保险责任的期限不一致的情况。此外,由于还存在均衡保费、储蓄保费、趸缴保费等因素,保险公司必须提取责任准备金以按照权责发生制正确核算损益。保险公司一般在期末提存责任准备金,提存数根据一定方法计算得出,同时转回上期提存的责任准备金,两者之间的差额,即责任准备金的提转差构成保险公司的一项成本支出。
寿险公司根据保险业务的期限将准备金分为长期险责任准备金和短期险责任准备金,其中长期险责任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短期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因此构成寿险公司成本支出的准备金提转差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以及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
非寿险公司提存的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因此构成非寿险公司成本支出的准备金提转差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以及长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3、其他成本
保险赔付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成本支出,除了保险赔付和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外,保险公司的其他成本还包括退保金、手续费和佣金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
(1)退保金
退保金多发生在人寿保险中,人寿保险业务是长期险业务,由于各种原因,会出现退保的情况。在被保险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向其支付的款项就是退保金。一般来说,退保金应等于所缴保险费减去保险成本以及处理保单发生的所有费用后的余额,即保险公司对申请退保的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退还的保单的现金价值。
(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①手续费支出
手续费支出是指保险公司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手续费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8%。由于收取保费的方式不同,手续费的支付方式也是不同的。即存在一次性支付手续费和分期支付手续费的情况。
②佣金支出
佣金支出是指保险公司向专门推销寿险个人营销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佣金。已支付佣金的营销业务不得再支付代理手续费。根据《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佣金支出比例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5%,根据收取保费的方式不同,佣金的支付方式也不同。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佣金与《保险法》中的佣金涵义有所不同。《保险法》规定向保险代理人支付的费用为手续费,向保险经纪人支付的费用为佣金。
(3)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按规定要缴纳营业税,并在缴纳营业税的基础上,以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保险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应纳税保费收入×营业税税率
保险公司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保险公司应交教育费附加=应纳营业税税额×教育费附加计征率。
(4)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是保险公司依法提取并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主要当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经营不善,发生财务及经营困难,以及保险公司因失去偿付能力而进行破产清算或遭受巨灾风险致使多家保险公司发生巨额赔款而危及保险公司生存、保险行业信誉和全社会稳定时动用,其设立相当于为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发展开办了“保险”。根据有关规定,除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以外,对于其他险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当年自留保费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当该项基金提取金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产的6%时,停止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单独开户存储于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
第二节保险公司的利润形成
一、保险公司利润概述
保险公司的利润是指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成果,是保险公司的收入减去有关成本和费用后的差额。利润是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
(一)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和营业外收支净额两部分,用公式表示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1、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是保险公司的主要来源,是指保险公司在整个经营活动过程中所获得的利润,它包括承保利润、其他业务利润以及保险资金运用实现的投资收益等。营业利润用公式表示为:营业利润=承保利润+其他业务利润+保险资金运用实现的利润+汇兑损益。其中:(1)承保利润
承保利润是指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取得的利润,用公式表示为:
承保利润=保险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支出-准备金提转差。
(2)其他业务利润
其他业务利润是指保险公司除保险业务以及保险资金运用以外的其他业务取得的利润,
用公式表示为:其他业务利润=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3)保险资金运用实现的利润
保险资金运用实现的利润是指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用于银行存款、资金拆借、贷款、债券等投资取得的收益。用公式表示为:保险资金运用实现的利润=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利息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4)汇兑损益
汇兑损益是指保险公司因货币兑换、汇率变动等原因而实现的汇兑收益减去汇兑损失后的差额。
2、营业外收支差额
营业外收入是指保险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如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接受捐赠的现金以及处置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转入等。
营业外支出是指保险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捐赠支出、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
(二)净利润
净利润是保险公司当期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以后的余额,即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用公式表示为: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三)分险种确认利润
分险种确认利润就是指将各项收入和费用按险种进行分摊以分别核算各个险种的损益情况。
1、分险种确认利润的必要性
保险公司应对各个险种分别进行损益核算,这既是保险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
(1)保险公司经营的险种很多,各个险种之间的差异(费率、保险责任、保险赔付等的差异)也很大,将所有险种汇总考察其损益,只能从整体把握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和盈利能力;若在此基础上再分险种进行损益核算,则可以更清楚地掌握收入与支出的来源或构成,找到利润上升和下降的原因,从而确保经营决策的正确性。
(2)保险公司经营有分红保险和非分红保险,这两个险种的差异不仅体现在费率、保险责任等方面,更重要的是分红保险的保单持有者除了可以获得保险金给付外,还可以获得保单红利。对分红保险和非分红保险分别进行损益核算是保证保险人之间的公平以及合理确认可分配红利的重要保证。
(3)分险种进行损益核算是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能反映其实际经营状况的信息,分险种损益核算资料是对“三张表”的有益补充,必不可少。
2、分险种确认利润的方法
保费收入、保险赔付以及手续费支出等项目通常直接按险种计算,不需另外对其按险种分配。而投资收益、营业费用等项目往往并非直接与具体险种挂钩,对这部分收支必须以尽可能合理的方式按险种分配。
(1)按险种对投资收益的分配
投资收益中除了保单的贷款利息收入等少数与具体险种直接挂钩外,大多数都与具体险种没有直接联系,这些投资收益应采用特殊方法进行分配。实务中一般有三种分配法:保单准备金法、平均资金余额法和投资年度法。
①保单准备金法
这种方法按各险种的保单准备金在总保单准备金中所占的比例进行投资收益的分配,这是最简单、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②平均资金余额法
平均资金余额法是以各险种的保单准备金和平均累积盈余所构成的平均资金余额为基础,按各险种的平均资金余额占总的平均资金余额的比例进行投资收益的分配。
③投资年度法
这种方法每年将记录的各险种的现金流量与当年新增投资直接挂钩以确定各年度的险种投资结构,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对应年度的投资收益率分别计算各险种该年度产生的投资收益。
(2)按险种对费用的分摊
有些可以辨别归属的费用可以直接计入该险种的支出,对于无法辨别归属的费用则必须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进行分摊。分配标准主要有:按工资支出金额比例分摊、按员工人数比率分摊、按业务量的比率分摊、按场所使用面积比率分摊、按耗费时间分摊等等。一般来说,大多数公司将费用根据职能部门或成本中心进行细分,在此基础上,再将费用按一定方法分配到各险种中去。例如,对理赔费用,在确定总额之后,按赔案数或赔付金额的比例或综合考虑赔案数与赔付金额,在各险种中进行分配;对员工工资的分配,通常是使用时间表,即定期考察耗费在各险种的时间,按时间多少来分配;对租金、差旅费、邮资费等,都是按工资的分配比例来进行险种间的分配。
二、寿险公司利润来源的分析
人寿保险公司利润来源的分析,也即通常所说的利源分析,是对形成人寿保险业务损益结果进行的分析。从理论上看,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业务遵循收支相抵原则,即保费收入的现值等于未来给付的现值,因此没有类似其他行业销售利润之类的利润。但实际上寿险公司在收支相抵后往往能够形成利润。其原因在于,保费计算的三个前提假设,即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和预定费用率,与实际结果之间往往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就是人寿保险业务的利源,即通常所说的“三差损益”。
(一)“三差损益”的内涵
1、死差益(损)及其计算
死差益是由于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有差异,保险公司按照预定死亡率收取的纯保险费支付实际保险成本后尚有盈余而产生的利益。对于生存保险,当实际死亡率高于(低于)预定死亡率时,将会产生死差益(损);死亡保险的情况则正好相反。死差益(损)的计算公式为:死差益(损)=(预定死亡率-实际死亡率)×危险保额=危险保费总额-实际支付的危险保险金。
2、利差益(损)及其计算
如果寿险业资金运用的实际收益率(或投资回报率)高于预期利率,由上年末转回的责任准备金加上本年度的储蓄保险费合计生息后,就会超过年末所需的责任准备金,超过部分就是利差益;反之为利差损。利差益(损)的计算公式为:利差益(损)=(实际收益率-预定利率)×责任准备金总额=实际收益总额-预计收益总额。
3、费差益(损)及其计算
年度内保费收入中的附加保费大于实际支出费用的差额,称为费差益;反之为费差损。费差益(损)的计算公式为:费差益(损)=(预定附加费率-实际营业费用率)×保险费总额=附加保费总额-实际营业费用总额。
除了以上三种主要的盈余来源之外,退保损益也是盈余来源之一。退保损益是指在发生退保时,保险公司按保单现金价值支付一定的退保金与该保单退保时的责任准备金之间的差
额。计算退保损益,首先要由业务部门根据退保合同单独统计出退保合同责任准备金,再与实际的退保金进行比较,即退保损益=退保合同责任准备金-退保金。由于一般对保单是否退保很难预料,若在投保后第一年发生退保一般会出现退保损失,因此通常退保损益不作为寿险公司的主要利源。
以上四种损益都来自保险合同本身。另外还有一些利源,如运用责任准备金以外的资金所获得的盈余、由于资产的变卖或重估价差所产生的资本利得等等。
可见,“三差损益”的基础是保险业务自身的特点,它构成寿险公司承保利润的主要方面。除此之外,寿险公司还有其他利润来源渠道。
值得说明的是,分红保险红利的主要来源也是三差收益。分红保险与不分红保险都存在“三差收益”。三差收益的产生与保单是否分红并无关系。但是,由于分红保险采取相对保守的精算假设(即预定较高的死亡率和费用率,较低的利率),保费相对较高,从而能产生比不分红保险更多的三差收益,其实质是保险公司将多收取的客户的保费以分配红利的形式返还给客户。此外,红利中还包括了寿险公司将收到的保费进行投资所得的部分收益。
(二)寿险公司利源分析实例
例:35岁投保5年期定期死亡保险10000元,年缴纯保费388元(预定利率6%)。表8-1列示的是该险种的基本情况表,表8-2是假定实际利率为7%时该险种的利差益分析,表8-3是在实际死亡人数与预计死亡人数不一致的情况下该险种的死差损益分析。表8-4是寿险公司的综合利源分析表,其中不仅列示了“三差损益”,还有解约损益、再保损益等内容。
表8-1 5年期定期死亡保险基本情况表单位:元
表8-2 5年期定期死亡保险利差损益分析表(实际利率7%)单位:元
表8-3 5年期定期死亡保险死差损益分析表单位:元
表8-4 寿险公司的利源分析表单位:亿元
第三节保险公司的利润分配
一、保险公司利润分配的内容和顺序
根据《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取得的利润应按规定进行分配,可供分配的利润包括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利润分配的内容和程序如下:
1、抵补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利差支出,以及保险监管部门对公司因少交或迟交保证金的加息。
2、弥补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保险公司应按本年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保险公司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4、提取法定公益金。保险公司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5%-10%提取法定公益金,用于保险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5、提取总准备金。保险公司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总准备金,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6、分配给投资者。保险公司提取上述内容后,可以按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优先股股利;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保险公司根据章程或股东会议的决议可以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3)支付普通股股利。
7、保险公司如果发生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也可以用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保险公司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能提取上述内容。在提取上述内容以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二、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利政策选择
股利政策是关于公司是否发放股利、发放多少股利以及何时发放股利等方面的方针和策略。
(一)股利理论
股利政策作为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同样要考虑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在股利政策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观点。
1、股利无关论(MM理论)
股利无关论认为股利分配对公司的市场价值(或股票价格)没有影响。因为公司的价值是由其盈利能力和经营风险决定的,这与公司所在行业和资产风险有关,因此公司的价值与投资政策有关,而与企业怎样分配股利和保留收益无关。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是弗朗哥·莫迪格里尼(Franco Modigliani)和莫顿·米勒(Merton H. Miller)。
这一理论建立的假定条件是:(1)不存在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不存在股票的发行和交易费用(即不存在股票筹资费用);(3)公司的投资决策和股利决策彼此独立(即投资决策不受股利分配的影响);(4)如果财务杠杆对公司资本成本有影响,其影响也很少;(5)分配股利和保留收益的方式对公司的股本成本没有影响;(6)公司的投资者和管理当局可相同地获得未来投资机会的信息。上述假设描述的是一种完美无缺的市场,因而股利无关论又被称为完全市场理论。
股利无关论认为:
(1)投资者并不关心公司股利的分配
若公司留存较多的利润用于再投资,会导致公司股票价格上升。此时,尽管股利较低,但需要现金的投资者可以出售股票换取现金。若公司发放较多的股利,投资者又可以用现金再买入一些股票以扩大投资。也就是说,投资者对股利和资本利得并无偏好,公司的股利政策主要受股东偏好的影响。
(2)股利支付率不影响公司的价值
既然投资者不关心股利的分配,公司的价值就完全由其投资的获利能力决定,公司的盈余在股利和保留盈余之间的分配并不影响公司的价值。
虽然股利无关论所要求的完美市场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但这种理论提供了一种股利政策的决定方式,在放宽一些假定条件后所作的分析对于公司制定股利政策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股利相关论
股利相关论认为股利分配对公司的市场价值并非无关而是相关的。由于公司利润用于分配股利的现金增加将降低投资者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投资者要求的投资收益率将上升,股价下降。
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无关论提出的假设前提,公司的股利分配是在种种制约因素下进行的,公司不可能摆脱这些因素的影响。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除影响一般公司股利分配的因素外,股利分配后公司能否保持最低偿付能力要求也是制约保险公司股利分配的重要因素。
(二)影响股份制保险公司股利政策的因素。
1、法律因素
为了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的股利分配经常有如下
限制:
(1)资本保全。规定公司不能用资本(包括股本和资本公积)发放股利。
(2)企业积累。规定公司必须按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净利润。规定公司年度净利润必须为正数时才可发放股利,以前年度亏损必须足额弥补。
(4)超额累积利润。由于股东接受股利交纳的所得税高于其进行股票交易的资本利得税,所以公司可以通过积累利润使股价上涨来帮助股东避税。于是许多国家规定不得超额累积利润,一旦公司保留盈余超过法律认可的水平,将被加征额外税额。我国法律对公司累积利润尚未做出限制性规定。
除以上限制外,偿付能力也会制约保险公司的股利分配。《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中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规定是:
保险公司实际具有的偿付能力=股东在保险业所拥有的权益-有关扣除项;
股东在保险业所拥有的权益=股东在全公司的权益-(股东在证券、信托及海外控股公司的权益);
有关扣除项=递延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10。
可见,股利分配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如果在股利分配后保险公司会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则不应进行股利分配。
2、股东因素
股东从自身需要出发,对保险公司的股利分配往往产生以下一些影响:
(1)稳定的收入和避税。一些依靠股利维持生活的股东,往往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稳定的股利。若保险公司留存较多的利润,将遭到这部分股东的反对;另一方面,一些高股利收入的股东出于避税的考虑,往往反对保险公司发放较多的股利。
(2)控制权的稀释。保险公司支付较高的股利,就会导致留存盈余减少,这又意味着将来发行新股的可能性加大,而发行新股必然稀释保险公司的控制权,这是保险公司原有的持有控制权的股东们所不愿意的。因此,若他们拿不出更多的资金购买新股以满足保险公司的需要,宁可不分配股利而反对募集新股。
3、保险公司的因素
就保险公司的经营需要来讲,也存在一些影响股利分配的因素。
(1)盈余的稳定性。保险公司是否能获得长期稳定的盈余是其股利决策的重要基础。盈余相对稳定的保险公司能够较好地把握自己,有可能支付比盈余不稳定的保险公司更高的股利;而盈余不稳定的保险公司一般采取低股利政策。对于盈余不稳定的保险公司来讲,低股利政策可以减少因盈余下降而造成的股利无法支付、股价急剧下降的风险,还可将更多的盈余再投资,以提高保险公司权益资本的比重,减少财务风险。
(2)资产的流动性。较多地支付现金股利会减少保险公司的现金持有量,使资产的流动性降低;而保持一定的资产流动性是保险公司经营所必要的。
(3)资本成本。与发行新股相比,保留盈余不需花费筹资费用,是一种比较经济的筹资渠道。所以,从资本成本考虑,如果保险公司有扩大资金的需要,应当采取低股利政策。
(三)保险公司股利政策的类型
支付给股东的盈余与留在企业的保留盈余,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所以,股利分配既决定了给股东分配多少红利,也决定了有多少净利留在企业。
1、剩余股利政策
MM的股利无关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就是与最佳资本结构结合而形成的剩余股利政策理
论基础。根据MM的观点,股利政策不会对公司的股价或资金成本产生影响。剩余股利政策就是公司在保持其最佳资本结构的前提下,税后利润首先满足公司的资金需要,然后再考虑现金股利发放的股利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公司将按如下步骤确定其股利分配额:(1)设定目标资本结构,即确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率。在此资本结构下,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将达到最低水平;(2)确定公司下一年度的资金需求量;(3)确定目标资本结构下投资所需的股东权益数额;(4)将公司利润首先满足公司下一年度的资金增加需求,剩余部分用来发放当年的现金股利。
奉行剩余股利政策,意味着公司只将剩余的盈余用于发放股利。这样做的根本理由为了保持理想的资本结构,使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低。在这种政策下,公司每年的股份分配额是变化不定的,有时差距会很大。
2、固定或持续增长的股利政策
这种股利政策是指公司每年发放的股利总是固定在某一水平上并在较长的时期内不变,只有当公司认为未来盈余显著地、不可逆转地增长时,才提高年度的股利发放额。
采用这种政策的优点在于:
(1)稳定的股利额给股票市场和公司股东传递着公司正常的信息。当公司利润下降而现金股利额保持稳定时,人们对公司的信心通常要比现金股利额随利润下降而下降时要强。当然,如果公司的利润下降或亏损状况不能在短期内扭转,公司将缺乏足够的现金维持其稳定的股利政策。
(2)稳定的股利额有利于投资者安排股利收入的消费和支出,特别是对那些对股利有着很高依赖性的股东更是如此。
该股利政策的缺点在于股利的支付与盈余相脱节。当盈余较低时仍要支付固定的股利,这可能导致公司资金短缺、财务状况恶化。
3、固定支付率的股利政策
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是公司确定一个股利占盈余的比率,长期按此比率支付股利的政策。在这种政策下,各年股利额随公司经营的好坏而上下波动。经营好的年份股利高,经营不好的年份股利低。
采用这种股利政策可以使股利与公司盈余紧密地配合,以体现多盈多分、少盈少分、无盈不分的原则。但是,由于各年度的股利变动很大,容易造成公司不稳定的感觉,对于稳定股票价格不利。
4、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
这是一种常见的股利政策。在这种政策下,公司一般将正常发放的股利固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然后视经营情况再临时确定一笔额外的增长股利。但额外股利并不固定化,不意味着公司永久地提高了规定的股利率。
这种政策为收益波动较大的公司提供了股利发放的灵活性。在盈余较小时,可维持设定的较低但正常的股利,股东不会有股利跌落感;在盈余较多时,支付额外股利也不会对公司财务构成压力。
(四)保险公司股利的种类和发放程序
1、股利的种类
常见的股利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财产股利、负债股利等。
(1)现金股利
现金股利是以现金支付的股利,是股利支付的主要方式。
(2)股票股利
股票股利是公司以增发的股票作为股利的支付方式。能够用于发放股票股利的除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外,还有提存的公积金和转作资本的资本公积。
股票股利不会增加公司的现金流出量,而且股票股利使股票的市场流通量增加,会降低股价,使公司的股票能被更多的公众所持有,防止股票被恶意收购,有助于大股东控股。但股票股利也会被认为是公司现金流转不灵的征兆,尤其是财务报表反映的公司投资收益率低于投资者预期或者投资项目运转不良时,股价便会下降。
(3)财产股利
财产股利是以现金以外的资产支付的股利,主要是以公司所拥有的其他企业的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等,作为股利支付给股东。
(4)负债股利
负债股利是公司以负债形式支付的股利,通常是以公司的应付票据支付给股东,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有发行公司债券抵付股利的。
财产股利和负债股利实际上是现金股利的替代。这两种股利方式目前在我国公司实务中很少使用,但并非法律所禁止。
2、股利发放程序
(1)股利宣告日。即公司的董事会将股利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公告的同时宣布每股股利、股权登记期限、除息日和股利发放日。
(2)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即有权领取股利的股东有资格登记截止日期,通常在宣布发放股利的2周~3周内。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方有资格领取股利,未登记的股东不能领取股利。
(3)股利支付日。即向股东发放股利的日期。
第十章利润分配管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1. 我国上市公司不得用于支付股利的权益资金是()。 A.资本公积 B.任意盈余公积 C.法定盈余公积 D.上年未分配利润 2. 本年年初有未分配利润的,提取公积金的基数为()。 A、累计盈利 B、本年的税后利润 C、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 D、加计年初未分配利润的本年净利润 3.为了保持理想的资金结构,使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最低,企业应选择的股利政策是( )。 A、固定股利政策 B、固定股利比例政策 C、剩余政策 D、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 4. 按照剩余股利政策,假定某公司资本结构目标的产权比率为2/3,明年计划投资600万元,今年年末股利分配时,应从税后净利中保留()用于投资需要。 A.400万元 B.200万元 C.360万元 D.240万元 5.在下列公司中,通常适合采用固定股利政策的是()。 A.收益显著增长的公司 B.收益相对稳定的公司 C.财务风险较高的公司 D.投资机会较多的公司 6.在下列股利分配政策中,能保持股利与利润之间一定的比例关系的是( )。 A、剩余政策 B、固定股利政策 C、固定股利比例政策 D、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 7.比较而言,能使公司在股利发放上具有较大灵活性的股利政策是()。 A、剩余政策 B、固定股利政策 C、固定股利比例政策 D、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 8. 某公司原发行普通股30万股,拟发放15%的股票股利,已知原每股盈余为3.68元,若盈余总额不变,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每股盈余将为()元。 A.3.2 B.4.3 C.0.4 D.1.1 9.发放股票股利,不会产生影响的是()。 A、每股盈余 B、留存收益 C、股东权益结构 D、股东权益总额 10.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实行股票分割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A、增加股票股数降低每股市价 B、减少股票股数降低每股市价 C、增加股票股数提高每股市价 D、减少股票股数提高每股市价 二、多项选择题(错选、或漏选,该题无分,每小题2分) 1. 处理可供分配利润的方式有()。 A. 缴纳所得税 B. 提取盈余公积 C. 向投资者分配 D. 留存企业 2. 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具有的功能有()。。 A、增强再筹资能力 B、增强投资者信心 C、提高企业的财务形象 D、提高企业的市场价值
企业利润分配的方式方法 你知道哪件事能使我高兴吗?就是看到我那纷至沓来的红利。 ——约翰D.洛克菲勒 优秀的企业往往会创造超额的回报。换言之,它们的年度利润超过了为保持竞争力所需的年度投资额。在最好的情形下,这类公司手头会有新的投资机会,能把丰沛的资金转化为再投资。如果没有诱人的投资机会,剩余的自由现金流应该用来偿还债务,进行收购,派发红利或回购股票(把资金还给股东)。同时,在特定情形下,还有一种合理的决策:留住利润,建立现金储备,以及在随后的某个时点,追加公司资本的投入。 对于多数公司而言,派发红利和回购股票之间的选择很重要。
红利 利润分配的可能性之一是派发红利。红利通常是定期派发,数量一般取决于本期可动用的利润。在美国,季度派发红利是常见的做法,而多数欧洲公司则是基于年度或半年度进行利润分配。 根据行业和企业类型的不同,观察到的派息率差异很大。由于超额利润是企业发展的资金来源,所以,成长期企业往往不会派红利。相反,成熟和增长缓慢的企业通常只会做极少有价值的投资,而把利润的绝大多数派发红利。就全球范围而言,处于饱和市场的企业(如电信类)表现出了最高的分配比率——部分企业的红利派发甚至高出了各自的净利润!分配比率一般的计算方式:红利总额与净利润之比,或每股红利与每股收益之比。由于红利代表的是资金流出,明智的做法是用经营性现金流确定红利的支付率(主要是因为净利润并不一定反映实际的资金流入)。 在计算红利支付比率时,金融媒体一般在分母上采用每股收益。这种做法不符合上面阐述的红利分配的经济属性,因而是不正确的。增长强劲且盈利好的企业是例外而非常规之例。即使报告了利润,但经营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高额投入,往往会造成负数的现金流。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用公司的实物(产品)或额外的贷款来支付红利。
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利润分配办法。 第二章利润构成 第三条公司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 业外净收益。 第四条营业利润是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差额)加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减去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及财务费用的差额。 第五条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 第六条营业外净收益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 利润分配 第七条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会应在每年年底结账后,根据当年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八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㈡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㈢提取法定公益金。公益金应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5%至10%提取。 ㈣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三项后的70%提取。 ㈤应付利润。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股东利润。 第九条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待留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第十条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十一条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益金只能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东方股份盈利能力分析 (一)案例资料 东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属冶金行业,经营范围:钢铁及压延产品、焦炭及其副产品的生产、销售,冶金、焦化的技术开发、协作、咨询、服务与培训等。2000年以来,普通股股本未发生变化为64 533.75万股。2003年的利润与2002年相比,有很大的提高,表3-13、表3-14分别是公司近两年的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 表3-13 利润表会企02表 编制单位:东方钢铁股份2003年度单位:万元项目本期金额上期金额 一、营业收入747 153.4 2 516 574.9 2 减:营业成本636 618.8 5 455 170.4 2 营业税金及附加 4 656.11 2 537.5
3 销售费用 2 254.3 2 1 519.7 3 管理费用25 641.1 5 14 008.8 9 财务费用 1 253.2 9 573.10 资产减值损失121.14 105.10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投资收益 2 877.60 978.53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收 益 二、营业利润79 577. 16 43 638. 68 加:营业外收入 18.93 87.73 减:营业外支出 1 77 4.23 1 83 9.04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三、利润总额77 821.8 6 41 887.3 7
减:所得税费用24 659.31 14 773.9 5 四、净利润53 162.5 5 27 113.4 2 五、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0.82 0.42 (二)稀释每股收益0.82 0.42 表3-14 东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表单位:万元 项目2003年12月 31日 2002年12月31日 一、净利润53 162.55 27 113.42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59 181.33 49 048.90 盈余公积转入 二、可分配利润112 343.88 76 162.32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5 322.14 2 716.16 提取法定公益金 2 661.07 1 358.08 三、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104 360.67 72 088.08
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 年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订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公司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订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第5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2) 5.1利润及利润分配 (2) 5.1.1 利润分配 (3) 5.1.2 投资收益 (5) 5.1.3 补贴收入 (9) 5.1.4 营业外收入 (10) 5.1.5 营业外支出 (12) 5.1.6 所得税 (16) 5.1.7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8)
第5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5.1利润及利润分配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公司按月计算利润,按月计算利润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计算利润。 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投资收益,是指公司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补贴收入,是指公司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 营业外收支,是指公司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各
项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扶贫基金、退伍军人转业费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列项目反映。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还应当按照具体收入和支出设置明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所得税,是指公司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5.1.1利润分配 在年度终了,公司应当将本年所有收入和费用项目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如果公司本年实现的收益为净利润,即“本年利润”科目的年末余额在贷方;如果公司本年实现的收益为净亏损,即“本年利润”科目的年末余额在借方。 集团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根据集团公司派出董事提出的可供分配利润按比例全额分配的议案,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在股东大会或类
销售收入、利润及分配管理及核算制度 一、销售收入、利润及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条销售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销售收入。 第二条销售收入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一般于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销售收入。其中销售退回须将原发票联、抵扣联、提贷联交财务部存档。 第三条利润总额的构成和商品销售税金的核算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其中企业收到减免退回的税金作为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增资本公积金处理。 第四条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而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第五条家电总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六条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等弥补。 第七条各独立纳税的经营实体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并按家电总公司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在属地争取所得税的返还。 第八条家电总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司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按5%提取公益金。 (五)根据需要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六)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末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九条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十条公益金主要用于家电总公司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二、销售收入、利润及分配核算制度 (一)商品销售的核算
利润分红型虚拟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案例及评析(DOC 11页)
利润分红型虚拟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案例及评析 一、范例:北京九源网络招聘有限公司利润分红型虚拟股权激励计划北京九源网络招聘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互联网科技企业,其发展需要公司管理层长期、持续投入管理技术和知识,关键技术人员长期不间断地进行创新。公司现行的每月工资制度,是一种短期的、较弱的激励,不足以激励这些人才充分发挥能动性并长期留任;同时公司受资金特别是现金流的压力,在初创期无法给管理层和关键技术人员以很高的现金工资或奖励。因此本公司实施利润分红型虚拟股权激励方案,一方面降低本公司初创期所需的激励资金成本,另一方面希望通过以此股权激励计划将管理层和关键技术人员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紧紧地捆绑在一起,达到留住人才,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目的。(一)本利润分红型虚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激励对象的范围 (1)高级、中级管理人员、指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或有高级职称的核心管理层(如营销总监、财务总监等);担任中层管理职务(如高级监理、人力资源经理等)的人员。 (2)公司董事、监事、创始人。 (3)关键技术人员等骨干员工。 2、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 (1)工作期限 在公司的工作期限满二年(经董事会特批急需人才可以不受时间限
制)。每五年为一届。每年通过决议吸引人才加入。 (2)批准 激励对象的加入需要经过董事会会议或其下属的专门薪酬委员会批准。 董事、监事、创始人的加入需要经过股东会会议的批准。 (3)签订激励计划合约 与公司签订激励计划合约,依照合约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二)本利润分红型虚拟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工作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专设管理机构,其只要职责和权利包括: 1、拟订、修改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 2、拟订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方案 3、负责组织股权激励计划的日常管理,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监控计划的运行情况; 4、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决定激励对象相关权利的中止和取消等事宜; 5、向董事会报告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情况; 6、其他应由薪酬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薪酬工作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员工激励计划的具体操作和日常管理,包括:股权的登记、股权的过户和退出、禁止行为的监督、工商登记变更等事宜。工作小组成员属公司内部人员,由员工薪酬工作委员会任免。 (三)本激励计划的分红总额(股权激励基金总额)
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工作,规范 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利润分配办法。 第二章利润构成 第三条公司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 业外净收益。 第四条营业利润是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差额)加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减去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及财务费用的差额。 第五条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 第六条营业外净收益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 利润分配 第七条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会应在每年年底结账后,根据当年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八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㈡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㈢提取法定公益金。公益金应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5%至10%提取。 ㈣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三项后的70%提取。 ㈤应付利润。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股东利润。 第九条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待留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第十条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十一条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益金只能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经理及以上人员年终利润分配方案 为增强激励机制,留住公司需要的人才。公司在当年产生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公司提取一定比例的净利润,对核心人员进行奖励,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 根据公司每年制定的利润、销售指标,结合个人在公司的表现情况及在岗时间等因素,以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再分配。 二、发放范围 公司经理及以上人员(不含营销总监、业务人员)。 三、年终利润分配的前提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当年净利润率达到3%及以上,二是当年销售额达到2500万元以上。此两项指标每年初由企管部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制定方案报总经理审批后公布。 四、分配办法: 1、公司按净利润的20%提取给经理及以上人员作分配。 2、分配办法:个人利润分配额=当年公司净利润×20%÷经理级以上人员的分配系数总和×个人分配系数×(在职天数/365)×(个人月平均绩效考核成绩/100)。 经理及以上人员的分配系数总和=∑【个人分配系数×(在职天数/365)×(个人月平均绩效考核成绩/100)】
五、发放时间安排:每年2月底,财务部根据上年完成指标情况制订出利润分配额,报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发放。当年的个人利润分配额分两年发放:即次年的3月15日前发放60%;再下一年度的3月15日前发放另40%。 六、年终利润分配的其它规定: 1、在利润分配发放日前离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个人利润分配额未发放部分全部取消。 2、如当年有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行为,经核实,其当年不能参加利润分配。 3、当年因部门人员责任出现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累计达20万元以上,该部门所有人员按60%享受利润分配。 七、本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企管部负责解释。 附件:经理及以上人员年终利润分配计算表 XX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21企业年度利润分配 的管理2
企业年度利润分配的管理--转载 (一)年度经营亏损 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当获得的所有收入小于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以及资产损失时,企业的经营成果就表现为亏损。亏损是指企业在一定的经营期间内,全部收入不能抵补全部成本费用及损失而出现的差额。 企业产生的亏损,根据形成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三类: 1、经营性亏损,即由于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它属于非故意性亏损。 2、政策性亏损,是由于执行国家政策造成的,这类业务不一定以盈利为目的。 3、恶意性亏损,即由于经营者恶意经营企业或者贪污侵占、擅自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行为造成的亏损。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亏损属于主观造成的舞弊性、非正常经营性亏损。 (二)企业弥补经营亏损规定 1、弥补的是经营性亏损,即企业用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亏损,对于政策性亏损,应当向国家申请财政补贴。 2、依照税法规定弥补,即依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性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连续5年用税前利润弥补,连续5年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这里需要说明的是,5年的税前利润弥补期限内,无论企业是盈利年份还是亏损年份,均作为亏损弥补期计算弥补年限。而对于5年的税前利润弥补期限内的任何一年发生的亏损,又都可以单独计算各自的亏损弥补期限。 3、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企业发生的亏损在税后利润不足弥补的情况下,通常可以用企业所提取的盈余公积加以弥补。但是,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应当由董事会提出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的权力机构审议决定。 4、按照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弥补,即企业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如果是负数(未弥补亏损),企业就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三)年度利润的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之前,不得提取法定公积金。 2、提取10%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基数,不是累计盈利,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只有在年初没有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才能按本年净利润计算提取数。 3、提取任意公积金。企业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企业章程对提取任意公积金有规定的,按规定提取任意公积金;企业章程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应当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一并进行分配。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属违法行为,分配的利润应退还企业。库存股不参与利润分配。因实施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预计的回购支出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做出预留,对预留
第5章利润及利润分配2 5.1利润及利润分配2 5.1.1利润分配3 5.1.2投资收益5 5.1.3补贴收入9 5.1.4营业外收入10 5.1.5营业外支出12 5.1.6所得税15 5.1.7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8
第5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5.1利润及利润分配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公司按月计算利润,按月计算利润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计算利润。 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投资收益,是指公司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补贴收入,是指公司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 营业外收支,是指公司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各
项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扶贫基金、退伍军人转业费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列项目反映。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还应当按照具体收入和支出设置明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所得税,是指公司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5.1.1利润分配 在年度终了,公司应当将本年所有收入和费用项目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如果公司本年实现的收益为净利润,即“本年利润”科目的年末余额在贷方;如果公司本年实现的收益为净亏损,即“本年利润”科目的年末余额在借方。 集团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根据集团公司派出董事提出的可供分配利润按比例全额分配的议案,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在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召开会议前,应当将其列入报告年度的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或类似
酒店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条确认营业收入,必须以酒店各项服务已经提供,同时已经收回相应的足额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合法证据为标志。 第二条营业收入按实际价款计算,发生的各种折扣、回扣冲减当期营业收入。各级领导应严格按规定的折扣权限签单。需对外付出佣金的,应由经办部门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主管领导请示,经同意再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支付,如需代领,代领人应由主管领导认定。 第三条酒店的一切营业性收入均须经财务部收入账核算,各收银点当日收到的现金、支票、信用卡消费单等票据经夜间核算员核准后,于次日上午应全部上交财务部。各营业部门预收的包餐、包房定金也应及时如数上交财务部。 第四条营业收入应按照配比的原则记账,与同期发生的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一起反映,预收的房租等应按预付期分期计入当期营业收入中。 第五条严格按照国家法令计提各项税金、基金,并按时纳税。第六条酒店的利润总额计算公式为: 利润=营业收入+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税金-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 -汇兑损失 (1)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礼品折价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及其他收入。
(2)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出售净损失、赔偿金、违约金、罚款、捐赠以及其他支出。 第七条按照公司规定,全年应上交的利润按年计划数分四个季度预交,到年终结算时经年审后,再多抵少补,保证全年计划数。 第八条酒店每年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旅游财务制度的规定,依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各项税金的滞纳金、罚金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 (2)弥补上一年的亏损。 (3)按公司和酒店总经理室规定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4)按公司规定的金额,上交未分配利润。 第九条酒店的公益金只能用于职工住房的购建、集体福利设施支出等项开支,且预先应通过总经理室批准。
小企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企业年度决算后实现的利润总额,要在国家、企业的所有者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利润分配关系着国家、企业、职工及所有者各方面的利益,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规和制度执行。 一、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一)依法分配原则 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依法进行。为了规范企业的收益分配行为,维护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国家颁布了相关法规。 (二)分配与积累并重原则 企业通过经营活动赚取收益,既要保证企业简单再生产的持续进行,又要不断积累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财力基础。恰当处理分配与积累之间的关系,留存一部分净收益以供未来分配之需,能够增强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与安全性。 (三)兼顾各方利益原则
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企业是经济社会的基本单元,企业的收益分配涉及国家、企业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 (四)投资与收益对等原则 企业进行收益分配应当体现“谁投资谁受益”、收益大小与投资比例相对等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一般程序 利润分配程序是指公司制企业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或规定,对企业一定期间实现的净利润进行分派必须经过的先后步骤。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应按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然后依法交纳所得税。交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按我国财务和税务制度的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由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税前利润尚不足于弥补的,可以由以后年度的利润继续弥补,但用税前利润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连续期限不超过5年。5年内弥补不足的,用本年税后利润弥补。本年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为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只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大于零时,企业才能进行后续分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为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后)的10%。 当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增资本,但公司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后,法定盈余公积金的余额不得低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浙江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经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能够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能够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可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
市公司收益分配 案例分析 班级: 财务管理一班学号:113 姓名: xx 、中外收益分配政策对比一)、我国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主要采取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分红方式。在证券市场建立的初期,采取现金股利形式分红的上市公司较少,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采取现金股利形式分红的公司越来越多。 案例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摘录) 1、分配年度:2010 年度。 2、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415,646,6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0.6 元(含税)。 3、每股税前现金红利金额 0.06 元。 4、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54元。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 D,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 0.054 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
关纳税证明文件: 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 0.00 元。 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红利所得税。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 元。 二)、国外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在国外发达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分红收益分配方案大致可以分为4 种形式。 (1)现金股利形式。即上市公司分红时向股东分派现金。这种分红方式可以使股东获得直接的现金收益,方法简便,是分红的主要形式。但是在确定分派现金比例时,往往存在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矛盾。分派现金过多,受到股东的欢迎,但是公司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就会减少,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而分派现金过少,虽然公司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增加,但是股东的眼前利益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公司股票的价格。 (2)股票股利形式。即上市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代替现金作为股利向股东分红的一种形式。这种分红形式即送红股的形式。所送红股是由红利转增资本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形成的,属于无偿增资发行股票。由于所送股票是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分派的,每位股东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发生变化。同时,这种分红方式只是使公司帐户上的一部分留存收益转化为股本,公司的资产及负债并未受到影响。送红股方式的好处在于,现金股利可保留在公司内部,防止其流出公司,既增加了公司的资本,又扩大了公
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强化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工作,确保在法定的原则下维护国家、股东和职工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用于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2章利润构成 第3条公司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净收益。 第4条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扣除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财务费用的差额。 第5条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 第6条营业外净收益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 第3章利润分配 第7条公司集中统一进行利润分配,各分公司无权进行利润分配。 第8条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应在每年年底结账后,根据当年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9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 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4. 提取公益金。公益金应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5%~10%提取。 5.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6. 支付股东股利。 第10条公司使用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必须符合规定用途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11条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12条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依法办理增资手续,取得合法的增资文件。 第13条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必须按董事会批准的数额转账。 第14条公司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公司发展规划和近几年的盈利状况制定适当的股利政策。公司可选择的股利政策主要有:剩余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固定或持续增长的股利政策、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 第15条股利政策应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4章附则 第16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17条本制度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2020年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利润分配的顺序 (2) 第三章利润分配政策 (3) 第四章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6) 第五章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8) 第六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 第二章利润分配的顺序 第四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该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
中通建设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具体利润分配办法。 第二章利润构成 第三条公司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净收益。 第四条营业利润是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差额)加其他业务利润,减去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及财务费用的差额。 第五条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 第六条营业外净收益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 第三章利润分配 第七条公司集中统一进行利润分配,各分公司无权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条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应在每年年底结账后,根据当年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九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税前不能弥补的以前年废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应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5%至10%提取。 (五)支付优先股股利。
(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七)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十条公司使用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必须符合规定用途并经过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依法办理增资手续,取得合法的增资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必须按董事会批准的数额转账。 第十四条公益金只能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公司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公司发展规划和近几年的盈利状况制订适当的股利政策。公司可选择的股利政策主要有:(一)剩余股利政策; (二)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三)固定或持续增长的股利政策; (四)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 第十六条股利政策应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