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美国EOS报告企业诉新绛发电企业等侵权纠纷案.doc

美国EOS报告企业诉新绛发电企业等侵权纠纷案.doc

美国EOS报告企业诉新绛发电企业等侵权纠纷案.doc
美国EOS报告企业诉新绛发电企业等侵权纠纷案.doc

美国EOS工程公司诉新绛发电公司等侵权

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EOST工程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墨里塔橡树路第302幢(CALIFORNIA OAKS ROAD UNIT #302,MURRIETA CALIFORNIA,USA)。

法定代表人:尼尔。史蒂文斯(NEAL STEVENS),该公司董事长。

EOS工程公司因诉山西新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绛县人民政府、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晋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玧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纪忠、高晓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EOS工程公司曾于1999年就同一法律事实以“返还工程款”向该院提起,之后又申请变更请求为“不当得利”,该院经开庭审理,于2001年4月4日作出(2001)晋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驳回EOS工程公司的请求。EOS工程公司不服该判决,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理中又书面申请撤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依法作出(2001)民一终

字第64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该院(2001)晋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应依法申诉或申请再审。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对EOS工程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EOS工程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上诉称:1.原审裁定违反法律程序。EOS工程公司诉山西新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绛县人民政府、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侵权纠纷一案,于2002年2月4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4月1日该院立案庭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EOS工程公司依法缴纳了诉讼费。案件分到民四庭后,承办法官已经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后民四庭又将该案退回立案庭,立案庭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如果民四庭在审理中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完全可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应退回立案庭。这种作法系程序违法;2.原审裁定剥夺了EOS工程公司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起诉必须具备四个条件,而本案EOS工程公司的起诉完全符合这些条件。EOS工程公司曾经于1999年就同一事实以“返还工程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又变更诉讼请求为“不当得利”,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了EOS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EOS工程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期间,认识到此案不属于“不当得利”,而应是侵权法律关系,于是提出撤诉申请。EOS工程公司系基于此背景才以侵权纠纷为由重新提起的诉讼。以侵权纠纷为由起诉的案件与已审结的返还不当得利

案件是两个不同的案件,原审裁定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应依法申诉或申请再审”为由不予受理该案,剥夺了EOS工程公司的诉讼权利。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恢复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EOS工程公司基于同一事实,以相同的当事人为被告,向原审法院先后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和“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尽管前后的诉讼理由不同,但实质的诉讼标的是相同的,即EOS工程公司是为了解决其于1995年向山西省新绛县电厂筹建处汇付100万美元产生的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就此诉讼标的,EOS工程公司先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被告返还100万美元及其利息,原审法院对此作出了(2001)晋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EOS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了该上诉,(2001)晋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EOS工程公司如果仍不服该实体判决,只能通过申诉或者申请再审途径获得救济。现EOS工程公司以“侵权”为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除外”,对于EOS工程公司基于同一事实、相同的被告又以“侵权”为由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对此,原审法院认定正确。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

定驳回起诉”,本案原审法院在已经立案的情况下,不应再裁定不予受理,而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原审裁定有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第一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第二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晋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EOS工程公司的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EOS工程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美国GE产燃气发电机组被禁止入境-燃气,通用电气,检疫-商务

指南-

据了解,2006年6月4日,深圳一台由2004年2月进口的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生产的PG9171E型燃气轮发电机组处于并网运行状态时,出现由于侧波纹板(SRS)移位引起定子接地跳机的事故。经深圳检验检疫局了解,深圳地区共有4台同型号发电机组发生了上述质量问题,2台已停机,2台在带故障运行。经专家组技术鉴定,认为造成SRS移位的直接原因是SRS选型不当、线槽和线棒尺寸有偏差。此次重大设备质量事故的根本原因是产品设计结构、制造工艺上有缺陷,并有可能引发群发性事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