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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网低电压运行的危害与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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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网低电压运行的危害与预防措施

作者:刘君

来源:《中国科技纵横》2010年第22期

摘要: 从电压管理入手,浅析了低电压的形成和低电压运行的危害性,提出了预防低电压运行的各种有效措施。

关键词:电网低电压运行有功功率无功负荷危害防止

引言

电能既是一种经济实惠、清洁方便且容易传输、控制和转换的能量形式,又是一种由电力部门向电力用户提供的特殊产品,与其它商品一样,电能也要讲求质量。衡量电能质量的三项主要指标是频率、电压和供电可靠性,频率的高低反映电源有功出力与用户有功负荷是否平衡;电压的高低则反映无功出力与用户无功负荷是否平衡。系统中各种无功电源的无功出力应能满足系统负荷和网络损耗在额定电压下对无功功率的需求,否则电压就会偏离额定值。

国外电力用户与电力公司都签订协议,如果这两项指标不符合协议要求,则供电部门理应向用户支付罚金。我国对于这两项衡量电能的主要指标,有关机构也制订了各项规则、法规、导则,要求供电部门和电力用户都要严格遵守与执行。本文将摘录有关对电压允许偏移的规定,以保证实践生产中的安全用电和经济运行。

1 关于电网电压的规定

1.1 关于高压及超高压电力网的规定

(1)500(330)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下,最高运行电压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10%;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调整。(2)发电厂和500kv变电所的220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下,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10%;事故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5%~﹢10%。(3)发电厂和220(330)kv变电所的110~35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下,为相应系统额定电压的﹣3%~﹢17%;事故后为系统额定电压的±10%。

1.2 关于《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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