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抚养费赡养费的具体实施情况是什么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抚养费赡养费的具体实施情况是什么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抚养费赡养费的具体实施情况是什么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抚养费赡养费的具体实施情况是什么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抚养费赡养费的具体

实施情况是什么

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之外,诉讼时效从2年延长到3年,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请求支付租金纠纷案件、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不再是1年,统一适用3年诉讼时效。

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老有所依幼有所养。这些都是在法律上有所规定的,但是很多时候我们都每太把这个事情放在心上。那么其实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抚养费赡养费的具体条例我们可以很详细的了解这些。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了解吧。

▲新《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有以下几大亮点,非常值得关注:

(一)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之外,诉讼时效从2年延长到3年,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请求支付租金纠纷案件、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不再是1年,统一适用3年诉讼时效;

(三)明确了诉讼时效中止的5种情形;

(四)明确了诉讼时效中断的4种情形,且表述更为科学、准确;

(五)新规定了4种情形下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六)诉讼时效不可以预先设定和放弃。

基于父母、子女、配偶等身份关系产生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具有非常鲜明的人身权利属性,属于身份法意义上的请求权,不同于债权请求权,因而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另外,由于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通常涉及到被抚养人、被赡养人的基本生存权,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也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与法律设置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相悖。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案件不受诉讼时效约束,可能出现以下几类有趣的案件:

(一)子女可以在成年后,独立提起支付抚养费之诉,不再依赖法定代理人的帮助;

(二)遭受遗弃的子女成年后起诉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

父亲和母亲,要求支付抚养费;

(三)子女起诉支付抚养费和父母起诉子女支付赡养费

同时发生。

从“谁主张,谁举证”的角度来看,虽然要求支付抚养

费、赡养费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约束,仍应当积极行使权利,否则可能因时过境迁举证困难,导致实体权利丧失。对于要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当事人来说,更应该及时行使权利,否则已经支付的部分,将因实际履行完毕而得不到支持。

1、关于抚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谁可以担任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怎么确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2、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怎么处理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3、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1)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

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22, 2012

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一、不构成护理依赖的情况下,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护理费是指因为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在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受伤致残后一定程度上生活依赖护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即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的赔偿涉及到的根本问题是人身损害后暂时或一段时间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问题,正确合理地确定生活能力的丧失程度和期限是确认赔偿费的关键。人身损伤后伤者本人的生活能力能否自理、是否需要他人帮助,应通过其对护理依赖的程度来判断。所谓护理依赖程度,是指因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依赖他人护理的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一是进食;二是翻身;三是大小便;四是穿衣、洗澡;五是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对于完全护理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应当给予护理费,部分依赖者可以给予护理费。 需要注意的问题: (1)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定残后如生活不能自理的,也可以主张护理费,这和以前是不同的。定残后的护理,要根据伤者的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再根据护理级别确定护理费用。而护理级别的确定,有人建议采用鉴定的方式。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1

附件: 一、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

2、《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4、《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5条: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3、《工伤保险条例》 第31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 3

赡养老人法律规定概述

赡养老人法律规定概述 根据老人权益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老人赡养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健全,规定越来越清晰。作为赡养义务人,赡养老人是指是女对父母的供养,其主要指在物质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那么在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小编将以赡养老人法律规定概述为主题在下文作出详细说明,请进行相关了解。 ▲一、赡养老人法律规定概述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 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

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二、如何追究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律责任? 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

老人赡养费标准最低是多少

老人赡养费标准最低是多少 来源:https://www.sodocs.net/doc/5810568247.html,/info/hy/shouyangfa/shanyang/syfbz/作者:找法网 导读: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公民的义务。赡养老人有很多种方式,其中支付赡养费就是一个主要的赡养方式,那么老人的赡养费咋算?赡养费计算时注意些什么问题。 一、确定赡养费标准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二、在赡养费计算中,应当包括哪些方面的费用? 要知道,老人的赡养费咋算,就得首先知道,支付的赡养费都包括哪些费用。法定赡养费的给付内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而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其发生金额、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般不能判决支持老年人将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的请求。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轻老年人讼累角度考虑,此法可行。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但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对能否判决精神赡养以及如果判决如何执行一直存疑。笔者认为,精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

工伤生活护理费计算标准

工伤生活护理费计算标准 职工工伤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情况和计算公式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是否完全不能自理,可以参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有关护理依赖的规定。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有关规定,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完全护理依赖就是指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均需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就是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护理费赔偿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因此所谓统筹地区,一般指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这一范围。 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有关规定,大部分护理依赖是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用赔偿金额的计算 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按月支付。 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有关规定,部分护理依赖是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计算 护理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按月支付。 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营养费计算标准及依据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营养费计算标准及依据 1.什么是营养费 营养费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人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 2.营养费的范围 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对营养费的认定最富有弹性,法官没有具体标准可参照,又不能从医学角度进行阐明。在目前审判实践中,往往只要受害人住院治疗,法官就支持营养费,不住院治疗就基本上不考虑营养费。 营养费认定的根据是受害人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 (4)其他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较大面积烧伤者。

3.营养费的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4.营养费的证据 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需要加强营养的期限等。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对个案而言,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如果医疗机构出具了营养意见,也不能不加以审查及质证就予以采信,因为医疗机构意见仅是参照,不是根据。由于受到医患关系、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医疗市场竞争等影响,很难保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公正、科学、准确。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查。 对于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在判断真实性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营养意见出具的医疗机构是哪个等级。一般情况下,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及专科医院出具的,可信度较高,因为这些医院医疗技术水平高、比较注重信誉及形象。 (2)营养意见出具的载体是什么。最佳载体是医院的伤、病情鉴定表。一般情况下,医院对病情鉴定表表管理较严,有相对严格的程序

追索抚养费起诉状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追索抚养费起诉状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5 页

追索抚养费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_______(原告__________之母),女,汉族,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职业: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原告__________之父),女,汉族,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职业: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_______元。 第 2 页共 5 页

风险提示: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事实与理由: 父母于_______年___月离婚,原告跟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_______元。现在原告上学前班,学习、生活的费用也增多了。由于金融危机,母亲收入减少,不能满足原告的实际需要。去年到今年的物价飞涨,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也增涨了不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更多的抚养费,与情与理与法都是应该的,完全合情合理。根据婚姻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另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______的比例给付。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令被告支付每月抚养费______元。 此致 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第 3 页共 5 页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遵守法律规定,化解赡养费纠纷.doc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遵守法律规定,化解赡养费 纠纷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遵守法律规定,化解赡养费纠纷农历九月初九,是我国的传统节日重阳节。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2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设立老年节,旨在倡导全社会树立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风气。近年来,随着家庭结构、社会发展和老年人随子女迁移、流动等,老年人赡养日益呈现出新特点和新变化。本期甄选的以下典型案件告诉广大职工:遵守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遵从约定俗成的良好生活习惯、履行法律义务和家庭道德义务,才能化解赡养纠纷,让老年人安度幸福晚年。 基本案情 小李自出生时即被老李收养为养女。在小李一岁半时,老李和罗某结婚。罗某系再婚,再婚前有两个已成年的婚生子。2014年,老李、罗某因赡养费纠纷,将小李诉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法院查明,老李、罗某均已满60周岁,每人每月享受国家给予的60元养老金,每月共计120元。罗某有高龄补贴每月160元。老李、罗某共同享受社会低保,每月共计730元。 2014年9月12日,法院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养女小李每月给付老李赡养费771.75元、罗某赡养费385.88元;老李、罗某可凭正式票据,要求养女小李承担因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目前正在执行当中。 2015年,小李以家庭困难无力支付为由,诉至新华区人民法院,请求每月降低赡养费900元,改为每月支付赡养费257.63元。 一审 法院认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小李作为老李、罗某的养女,应尽赡养老李、罗某义务。2015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16204元,月消费性支出为1350元。综合养女小李的经济负担能力,老李、罗某的生活需要及其收入来源,石家庄市居民当前人均消费性支出、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养女小李主张每月支付老李、罗某赡养费由每月支付1157.63元降低至257.63元,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养女小李的生活困难问题,可以寻求政府、社会等渠道进行解决。 一审判决为:驳回养女小李的诉讼请求。 二审 一审后,养女小李不服,上诉称:小李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困难,有病在身。现由两位老人居住的某小区房屋归其和丈夫所有。因一家人一直争吵不休,经居委会调解无果,小李一家已搬出,并在外租赁了条件较差的房屋。同时,小李还要供孩子上学,以及偿还房贷。而二位老人有申请廉租房资格,却不申请,从而加重了家庭负担。且老人有收入,能满足二人的生活保障。故应降低赡养费。如果老人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宪法》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赔偿标准

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赔偿标准 一住院生活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1、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都是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来补助。其陪护人员不享受此项赔偿。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附:相关法律与司法机关解释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29第第4款前半句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3款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的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第1款第3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宝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第2款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3人。 二,营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可谓简单明了,而在这之后面却包含诸多问题,几乎可以说没有一点点的可操作性。

交通事故营养费为多少钱一天,内容有哪些

交通事故营养费为多少钱一天,内容有 哪些 题要 营养费赔偿标准:1、营养费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因此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2、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 随着现在人们生活条件越来越好,车辆也越来越多,但交通事故也在逐年增加,所以交通事故的赔偿也受到了相关部门的重视,交通事故赔偿中有一方面就涉及到营养费,那么▲交通事故营养费为多少钱一天呢?小编为此整理了一 些资料,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交通事故营养费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的营养费,是指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损,在康复期间日常饮食不能满足需要时,受害人进行其他必要饮食营养而所必须支出的饮食费用。 ▲二、营养费用的范围 1、营养费用是日常饮食所不囊括的费用。即当事人对

营养费用的请求是排除一般饮食费用范围的请求,营养费效果的产生是受害人通过一般饮食所无法达到的。 2、营养费用为恢复身体健康所必须。即受害人对营养费用的要求是为身体的健康恢复所必要的,或是具有紧迫性质,只有此种条件下受害人才可以对营养费用提出赔偿请求。 ▲三、营养费用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条中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因此对于营养费用的确定额度可以参照两个方面来进行。即: 1、以身体受损程度为依据。身体的受损程度可以依据医院的诊断证明,若是造成伤残的,可以依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等级证明来确定,受伤程度越高,所获得的营养费用也应该越高。 2、以医院开出的相关证明为依据。对于医院的诊疗单据,例如当其注明需要加强特别营养时,就可以认定存在营养费用的额外承担问题。 ▲四、营养费用的赔偿。 1、赔偿期限。既是为康复所必须,那么关于期限的认定应该为受伤治疗之日起,到基本康复之日期间所必要的营养费。

2018追索抚养费起诉状范本最新版

HT-2018-0103 合同编号: 追索抚养费起诉状范本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制定 签订地点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_______(原告__________之母),女,汉族,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职业: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原告__________之父),女,汉族,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职业: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父母于_______年___月离婚,原告跟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_______元。现在原告上学前班,学习、生活的费用也增多了。由于金融危机,母亲收入减少,不能满足原告的实际需要。去年到今年的物价飞涨,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也增涨了不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更多的抚养费,与情与理与法都是应该的,完全合情合理。根据婚姻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另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______的比例给付。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令被告支付每月抚养费______元。此致 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最高法公布赡养纠纷典型案例附相关裁判规则

3.最高法公布赡养纠纷典型案例|附相关裁判规则 导读 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本篇整理了其中关于赡养纠纷案例,提炼裁判要旨,并附上相关权威案例和立法观点,以飨读者。 1.子女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 ——陈某真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的配偶应当协助其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父母的财产权益。 2. 赡养人应当为经济困难的父母提供医疗费用 ——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父母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3.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耿某、赵某与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应按照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支付赡养费。 4.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 ——周某与肖某、倪甲等赡养纠纷案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附件: 一、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

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4、《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有关营养费的规定

有关营养费的规定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诉讼中,患方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医方赔偿营养费。其中营养费赔偿的计算方法目前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对营养费赔偿的需要,立足各地、各级人民法院有关营养费赔偿的司法实践,在本条对营养费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受害人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必须严格贯彻本条的规定,对需要判决营养费赔偿的,依据本条的赔偿标准确定具体的营养费赔偿数额,判决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给付该具体的营养费赔偿数额,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确定营养费的根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营养费的确定,以两者为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 所谓"伤残情况",按照文义解释,应当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

残疾的情况。一般来说,一般的伤害可能不需要赔偿受害人的营养费。但是,营养费是根据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来决定的。在特别的情况下,伤害重,未必造成残疾;伤害轻,未必不造成残疾。而且,从医学上和治疗的需要来说,也并非只要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达到残疾的程度,就必须支付营养费。因此,这里所说的伤残,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构成伤残等级的情况。总之,营养费,应视受害人的受伤害的状况和残疾的具体情况,从其治疗和康复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在确定具体的营养费时,还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认为受害人确有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需要,并对需要的营养品的等级做出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营养费。在一些人身损害的场合,对于是否需要营养品进行辅助治疗,不是普通人所能决定的,必须借助于专业人员的意见确定,因此,应当在营养费的赔偿数额确定上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营养费的给付标准 关于营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但是,一定要审查补充营养是否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要正确区分受害人原来就需要补充的营养和受到伤害后需要补充的营养。区分标准可以采纳民法的原因力理论。与确定营养费的根据一样,在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时,严格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审慎予以决定。此外,还要注意一

赡养老人子女法律规定

赡养老人子女法律规定 我国是一个非常重视伦理道德的国家,自古以来,父母养育儿女,儿女孝敬父母,是一个非常符合人伦道德的事情。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对这一点体现得淋漓尽致。 一、抚养与赡养: 1.不管是出于对于优秀传统的尊重,还是对于整个社会稳定的考量,对于赡养和抚养问题,我国法律都是比较重视的。在婚姻法当中明确规定了父母对于子女有着抚养的义务,要抚养到子女18岁成年之日,才可以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 2.当然,当子女成年之后,要对父母有一定的赡养义务,在赡养的过程当中,需要照顾生活上的日常起居,当然还有精神上的慰藉。 二、赡养的义务: 1.子女对于父母是有着赡养的义务于扶助的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这个义务的话,那么就会造成年迈父母的生活困难,此时就必须要给与一定的赡养费,让父母的晚年能够安度。 2.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来讲,子女应当限定为已经成年的,并且有抚养能力的子女。未成年子女由于自己还没有养活自己的能力,所以要求赡养老人也是不太现实的。在子女独立,有了自己的经济来源之后,如果父母年迈需要照顾的话,此时子女是应当尽赡养老人的义务的。 3.在之前的社会当中,一对夫妻通常会生育很多个子女。对于这

些子女来讲,赡养老人的义务应当是平等的。不过众多子女之间可能会出现生活条件和照顾的方便程度上有差异,此时就可以由子女来协定,由其中一人照顾老人,其他人支付赡养费或者是轮流照顾老人等等。如果商议不成的话,也可以由法院进行判决。 三、特殊情况: 1.另外一种情况,已经出嫁的女儿到底有没有赡养的义务呢?在法律上当然是有的。虽然女儿已经出嫁,但是在嫁过去之后,自己仍有劳动的能力,其丈夫也有劳动的能力,所获得的收入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当然也可以把自己的一部分来支配出来,作为对于老人的赡养费。 2.虽然法律规定子女必须要赡养老人,但是我国还有一句话叫做父慈子孝,如果父母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或者是做出了严重伤害子女身心健康行为的时候,此时也是可以不尽这个义务的。例如,父母有了杀害子女的举动,或者是虐待,遗弃子女等等,这些情况都是比较恶劣的,通常情况下是可以免除子女这个义务。 在我国,孝敬老人不仅是法律的一项明文规定,也是5000年下来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每一个家庭当中,这都是从小到大耳濡目染出来的,所以遵守这一法律规定,对于大多数人来讲都不会太过困难。 不过如果真的出现了不肖子孙不赡养老人的话,老人是可以拿起知自己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要求儿女进行照顾,或者是直接要求儿女给予赡养费,这都是可以

对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

对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 核心内容: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从目前国家法律规定来看主要体现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还有在《婚姻法》里,在这些法律里面都有规定关于老年人赡养法律的一些问题。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 一、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 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从目前国家法律规定来看主要体现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还有在《婚姻法》里。在这些法律里面都有规定关于老年人赡养法律的一些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比较典型的是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明确单独有一章规定了关于老年人赡养的一些法律问题。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法律规定来看,子女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供养、经济上的慰藉。现实生活中很多子女以为只要给老人钱,让老人生活就可以了,但这里边应该还包含另外一个义务是精神上的慰藉,应该经常给老人打电话,时常回家看看等等。 还有子女应该对老年人的医药费应当给予支持、支付,还应当保证自己父母居住的一些权利。应当保证自己父母所应有的承包的土地不应该抛荒、耕种,耕种获得的收益应该归属于老人。等等一切都表明我们国家从法律上来看子女为自己的老人有赡养的义务,如果违反都应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者是民事责任。 二、如果成年子女丧失了对父母的赡养能力怎么办? 根据我们国家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如果成年子女丧失了对父母的赡养能力,他们如果有孙子女或者是外孙子女,而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又有赡养能力,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孙子女或者是外孙子女进行赡养义务。如果没有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或者说孙子女、外孙子女又没有赡养能力,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有弟妹,而这些弟妹在少年的时候曾经接受过自己哥哥或者姐姐的抚养,弟妹在哥哥晚年的时候也有义务赡养,弟弟、妹妹对哥哥、姐姐赡养义务的前提下是在他们小的时候哥哥、姐姐对他们进行抚养,在哥哥、姐姐年老的时候对他们进行赡养。

抚养费追索主体问题

追索抚养费主体 1、关于抚养费的追索主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上述规定,追索抚养费的主体应为子女,即原告杨某甲。本案中,原告蒋某一直独自履行抚养女儿原告杨某甲的义务,而被告存在拖欠抚养费的行为。综上,对于已经发生的抚养费,追索主体应为原告蒋某,而对于未发生的抚养费,追索主体为原告杨某甲。 反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可知,获得父母抚养是子女的法定权利,子女是被抚养人,抚养费由其所需、由其所用,父母是抚养人,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当父母不能尽相应的抚养义务或者享有权利一方不正当放弃、怠于行使其权利致使子女正常生活受到影响时,子女可成为抚养费追索的权利

主体。本案中,原告冯某甲在其母曾某某与其父即被告冯某乙离婚后虽然随母亲曾某某生活,但仍是被告冯某乙的婚生子女,冯某乙仍应承担抚养原告冯某甲的义务,因此,冯某甲以原告名义起诉请求被告冯某乙支付抚养费,诉讼主体适格,本院应予支持。() 2、抚养费,教育费10万,7岁至18岁按11年计算,每年9090元, 每月757.5元。现实行义务教育,原告生活要求每月700多元没有依据。18岁已成年,抚养教育非被告法定义务。不能独立生活不能成立。原告已经高中毕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不能独立生活只能是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才可以认定。 李某甲违背了协议内容,将谢某乙带离约定的抚养地点,以致谢某甲无法实现探视谢某乙的权利,也无法承担抚养费的义务。 3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提请法庭注意,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用语”依法”,即须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不然诉讼时效设置毫无

追要抚养费以谁的名义起诉,有哪些法律规定

追要抚养费以谁的名义起诉,有哪些 法律规定 在我国的离婚案件中,相关的子女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法律部门进行积极的保护。如一方对这类子女的抚养问题不予执行和负责,子女可向法院进行相应的诉讼。下面小编就追要抚养费以谁的名义起诉,有哪些法律规定。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在我国的离婚案件中,相关的子女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法律部门进行积极的保护。如一方对这类子女的抚养问题不予执行和负责,子女可向法院进行相应的诉讼。下面小编就追要抚养费以谁的名义起诉,有哪些法律规定。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子女抚养费诉讼原告应该是子女,而不是监护人。 一、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

养费的权利。”及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虽然离婚协议系离婚双方签订,但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只有子女才有权利向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要求给付抚养费,其他任何人均无权主张抚养费。 二、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免除子女抚养费的条件如下: (一)由于长期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的一方,经查实确无力按照协议或判决支付子女抚养费,且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免除; (二)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可以免除; (三)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子女生活费或教 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可以免除。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减少或者中止其给付: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