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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内部评级法探析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分析_范宏博

39 2014年第22期 主持人:刘宏振 张晓哲 为对发达国家信用风险管理和银行监管技术的总结,巴塞尔新资 本协议提出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在我国无疑有着广阔的应用空间。对商业银行而言,实施内部评级法有助于其提升风险计量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改善风险管理框架和流程;对监管机构而言,内部评级法的推广将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活性,推动监管技术进步。然而,内部评级法毕竟是在发达国家信用风险管理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其假设条件、银行内外部环境与我国商业银行均存在较大差异,需要监管部门予以注意,并在第二支柱下的检查评估过程中加以弥补。 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外部因素 一是假设条件设定影响内部评级法的适用性。出于跨国别银行公平竞争的考虑,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银行资本要求统一设定为违约率、违约损失率、风险暴露和期限的函数,使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机构可以自行估计参数的取值。但在对参数的估计过程中,内部评级法隐含了大量理想化的假设条件。例如,在信用风险资产价值服从正态分布的假设下将长期平均违约概率转化为经济衰退情况下的违约概率,银行可以直接估计经济衰退期的违约损失率,零售与小微客户的分散性较好以致与宏观经济的相关性较低等。鉴于这些假设条件均是对成熟市场环境进行简化得出的,与我国商业银行外部经营环境存在较大的不同,这必然会限制内部评级法在中国市 场上的适用性。 二是中小企业财务信息失真降低了内部评级法的稳定性。对于大中型企业,商业银行可以分配固定的分析人员进行评级,但对于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银行需要借助定量的方法进行评级。但我 国中小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可信度普遍不高,现金流量表经常缺失,企业真实报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报表、向银行提供的报表不一致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数据质量在源头上存在缺陷,加之数据录入、复核人员多属于兼职,导致数据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在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过程中,我国部分银行机构因数据问题被迫减少了内部评级模型的数量,也从侧面说明了这一问题的影响。 三是外部金融市场环境制约了内部评级体系的完善。在西方发达国家,外部评级机构历史悠久,已经发展出一套较为成熟的评级方法,商业银行通过借鉴学习评级机构的做法,使其内部评级体系在较短时间内得以完善。但在我国,评级机构相对弱小,业务多局限在企业 发债时提供评级,其经验及专业性与商业银行相比仍有不足,难以提供相应的支持。此外,受利率管制以及债券市场发展不足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借助债券市场计算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的数量化方法难以应用,也对内部评级体系的自我完善造成了影响。 四是学术研究尚不能为银行内部评级提供充分支持。国外学术界对企业违约特点、评级有效性等方面的研究已经相当普遍,但在我国,由于公开违约事件极少、商业银行内部违约数据难以获得等原因,这方面的学术研究一直没有太大的进展。由于我国经济结构的特殊性,企业类型、行业、地域等方面的因素在信贷实践中被认为对企业违约特性有着重要的影响,但学术研究对这方面的验证工作却存在不足。 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存在的自身问题 一是商业银行现行拨备方式与内部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分析 范宏博 吕 晓 作

中国农业银行非零售客户评级系统用户手册

中国农业银行 非零售客户评级系统用户手册 系统管理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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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主要框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主要框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相对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88年7月公布并于1992年末执行的现行资本协议而言的鉴于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实践监管方式以及金融市场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建议以一套更具灵活性和风险敏感性的协议取代1988年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第一稿1999年6月提出征求意见第二稿2001年1月提出2001年5月末征求意见结束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准备在2001年底公布新资本协议2005年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三大支柱组成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为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发挥作用具体见图1 进一步了解请参阅 1.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Consultative Document)BIS 2.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编译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风险加权资产 8% 年资本协议一致包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倍的操作风险之和根据信用风险权重违约概率PD特定违约损失LGD违约风险暴露计算标准法现行方法的修订版本使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 初级的内部评级法银行只估计PD值LGD值由中央银行制订 高级的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自行估计值LGD值 资产组合信用风险模型法未来 内部评级法要求银行的评估方式和信息披露都必须符合一系列严格的标准 提供更具风险敏感性的方法来处理抵押担保信用衍生工具净扣和证券化 基本指标法银行总收入乘以固定比例值 标准法以银行基本财务指标乘以值计算每类业务资本要求然后全部加总内部计量法根据风险指标EI损失事件概率PE事件损失值 EL乘以值计算每种业务损失类型的资本要求然后全部加总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知识文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分析

【知识文档】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 一、巴塞尔委员会与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是由10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机构,总部设在瑞士的巴塞尔。该委员会于1975年2月召开首次会议,随后每年定期召集四次会议。委员会成员由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美国和西班牙组成。2009年3月11日,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吸收中国、巴西、印度、俄罗斯(金砖四国)和澳大利亚、韩国、墨西哥为该组织的新成员。至此,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扩大为20国。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制订一系列协议、监理标准与指导原则,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对稳定国际金融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俗称“巴二”)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也称为1988年旧协议或巴一)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二版国际银行资本协议,在经历了长达5年的修订后,于2004年6月正式推出。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国际活跃银行的实践为基础,详细地阐

述了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的风险监管理念和方法建议,针对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提出了银行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并通过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约束,来激励商业银行建立完整而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以达到保证全球银行体系稳健经营的目的。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较《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变化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修改版,新资本协议的出台完全替代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汲取了国际金融业的经验和教训,在原《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更具前瞻性,同时也更注重各种因素的平衡和协调。 从整体结构上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清晰确定了三大支柱内容:第一支柱是最低资本要求,即要求银行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量化,使得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第二支柱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即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覆盖剩余风险;第三支柱是市场纪律,即要求银行通过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其中第二支柱是第一支柱有效的配套实施手段,第三支柱是对其他两大支柱的有效补充。 在最低资本要求方面,一是在旧协议涵盖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为三大风险的计量规定了由简到繁的几种方法,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也为银行的风险管理留下了充分的自由空间。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IRB方法的参数设置

RR/03/06 Array CFEF研究报告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IRB方法的参数设置 陶铄杨晓光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虚拟经济与金融研究中心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虚拟经济与金融研究中心RR/03/06 中国科学院管理、决策与信息系统重点实验室2003年10月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IRB方法的参数设置* 陶铄?杨晓光? 摘要:IRB方法的参数设置决定了IRB方法的适用性。本文从置信度与相关系数、期限调整因子、LGD的设定、不同类型贷款的风险权重等方面对IRB方法的各项参数与风险资本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有助于IRB方法的应用实施。 1 引言 2001年初,银行监管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草案。与88年资本协议相比,新协议最本质的变化在于废止了以是否为经合国家(OECD)的银行为标准的计算风险权重的办法,提出了两种新的资本金计算方法,即基于外部信用评级的标准法(Standardised Approach)和基于内部信用评级的所谓IRB方法(Internal Rating Based Approach)。其中IRB方法规定银行在满足一定的技术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以后,可以使用按照自己内部信用评级模型测算得到的违约率(PD, Probability of Default)、违约后损失率(LGD, Loss Given Default)、风险暴露(EAD, Exposure at Default)等参数代入IRB方法给定的公式计算监 *本研究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Grant Nos.700221001, 70071045)资助。 ?单位:招商银行风险控制部信贷政策研究室。 ?单位:中国科学院管理决策与信息系统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虚拟经济与金融研究中心。

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验证办法(试行)模版

x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验证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验证工作,提高内部评级体系的准确性与稳健性,根据我国银监会监管要求和x银行有关规定,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对商业银行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验证是指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方法,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持续检验和评价的过程。按照内容的不同,验证分为内部评级数据验证、评级模型验证、信息系统验证、政策流程验证、评级治理结构验证及评级应用验证等六个方面。按照开展时间的不同,验证分为投产前验证、定期持续监控和投产后验证等三个阶段。 第三条验证主要实现以下目标: (一)评估内部评级体系的准确性、稳健性和可靠性。 (二)建立纠正机制,促进内部评级方法和体系的持续改进。 第四条验证是内部评级体系持续、稳健运行的前提和保障。验证结果应作为运用内部评级体系进行实际业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验证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验证团队应在职能上独立于模型开发、应用团队,利益不受模型表现好坏的影响;验证工作的开展应不受外界因素的约束、影响和干扰,以确保验证结论的独立、客观、真实。 (二)统一性原则。验证工作应基于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并采用统一的验证方法和流程,确保模型验证结果的客观、一致。 (三)持续性原则。验证应作为模型管理的一项日常性工作,贯穿于内部评级体系投产、运行、优化的全过程,需根据外部环境和自身经营的变化,及时发起验证工作。 (四)审慎性原则。验证工作要运用科学的方法、标准和流程,结合可靠的数据和专家经验进行,既不高估模型预测能力,也不低估

模型风险。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初级法体系和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非零售、零售风险暴露是指《x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办法(试行)》规定的内部评级法下金融机构、公司及零售风险暴露。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验证在高级管理层的统一领导下,由风险管理、信贷管理、科技部门以及各客户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实施。 第八条高级管理层是x银行验证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验证相关政策,配备足够的人力和信息科技资源,确保验证工作的独立性。 (二)定期听取验证报告,并根据验证结果就内部评级体系重大修改或重新开发进行决策,推动内部评级模型的优化。 第九条风险管理部门是验证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修订验证相关政策,统一验证工作的框架和理论方法,规范验证工作流程。 (二)明确各阶段的验证主体,组织开展全行的验证工作。 (三)定期撰写验证报告并向高级管理层汇报,向评级体系的开发和使用部门反馈验证信息,并根据验证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是验证的主要参与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观测内部评级体系在业务领域的应用情况和结果表现,并进行文档记录。 (二)向验证团队反映内部评级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三版(中文版)

巴塞尔委员会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征求意见稿(第三稿)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翻译

目录 概述 (10) 导言 (10) 第一部分新协议的主要内容 (11)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11) 信用风险标准法 (11) 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IRB) approaches) (12) 公司、银行和主权的风险暴露 (13) 零售风险暴露 (14) 专业贷款(Specialised lending) (14) 股权风险暴露(Equity exposures) (14) IRB法的实施问题 (15) 证券化 (15) 操作风险 (16) 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17)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17) 市场纪律 (18) 新协议的实施 (18) 朝新协议过渡 (18) 有关前瞻性问题 (19) 跨境实施问题 (20) 今后的工作 (20) 第二部分: 对QIS3技术指导文件的修改 (21) 导言 21 允许使用准备 (21) 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qualifying revolving retail exposures,QRRE)..22 住房抵押贷款 (22) 专业贷款(specialised lending, SL) (22) 高波动性商业房地产(high volatility commercial real estate ,HVCRE).23 信用衍生工具 (2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一、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政策和程序 (一)商业银行应制定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政策,明确开展风险暴露划分与调整的程序和内部控制要求,完善相应的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管理。 (二)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的管理架构、资产结构和风险特征确定风险暴露分类的标准和流程。商业银行分类标准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应报银监会备案。 (三)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全行风险暴露分类工作,并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岗位或部门分别负责风险暴露的划分和认定。 (四)商业银行开展风险暴露分类时,应根据不同风险暴露类别的划分标准,将资产划入相应的风险暴露类别。对不符合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股权风险暴露、其他风险暴露划分标准且存在信用风险的资产,应纳入公司风险暴露处理。 (五)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暴露特征的变化,调整风险暴露类别。在出现风险暴露类别调整特征后的半年内,商业银行应完成暴露类别的调整。 (六)商业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和调整的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管层报告分类状况和风险情况。 (七)商业银行应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对每笔业务的风险暴露类别进行标识。

(八)商业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内部审计制度,对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实施情况定期开展审计。 二、主权风险暴露 主权风险暴露是指对主权国家或经济实体区域及其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以及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的债权。 多边开发银行的范围见本办法第五十六条。 三、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一)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债权。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属性,商业银行应将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二)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以及其他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机构。 四、公司风险暴露 (一)公司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公司、合伙制企业和独资企业及其他非自然人的债权,但不包括对主权、金融机构和纳入零售风险暴露的企业的债权。

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问题分析及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问题分析及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问题分析及建议 摘要:本文结合我国银行的资本管理实际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对我国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存在的问题从数据基础、管理工具、文化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存在的各种差距,并结合这些分析及大多数商业银行的实际,提出了积极筹备的几项具体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新资本协议,资本管理 一、我国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差距分析 新巴塞尔协议是以风险计量技术为核心,以数据基础、IT系统、计量技术、治理结构、政策体系和流程控制为基本元素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具有内在的复杂性。实施新协议必须对银行从数据、技术、管理、文化等方面进行细致的差距分析、影响评估,然后系统地进行各项准备,才能有效地推进实施的进程。 根据最近对欧洲银行的调查结果,他们对最大差距的看法是:60%认为在于数据、50%认为在于文化、40%认为在于风险计量工具和方法,其他少数的还有如人力资源、n系统、管理体制、文档化水平等方面。下面就我国商业银行这几方面的差距进行分析。 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三大支柱。其中第二、第三支柱更多地表现在外在管理要求上,而对银行提出严格技术要求的主要是第一支柱。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对第一支柱的差距是本文分析重点。 (一)数据基础差距分析 数据是新资本协议提供的资本计量方法的基础,也是差距最大的方面。汇丰、法国储蓄银行等的实践都证明,数据是实施新协议的重中之重。欧洲各银行在实施新资本协议过程中大约70%的时间和金钱都花费在数据上。标普、穆迪等外部评级公司为建立自己的CompuStat、RiskCalc等评级系统都收集了上万家公司几十年的数据。新资本协议虽然没有这么高的要求,但数据对其IRB评级结果的影响很大。第一支柱为三大风险都给出了不同的计量方法,不同方法对银行的数据要求不同。根据银监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提出的以IRB法为目标的建议,我们这里主要分析对内部评级法的最低标准的差距。其他风险类似。 1.数据定义不清晰 数据定义对数据质量的影响非常突出。因为IRB法要求对银行的各个数据库进行一体化,所以各个数据库的衔接及同一数据库数据的统一程序处理都要求对数据定义必须明确统一。这样用于估计风险要素的数据,如风险暴

(风险管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银监会2008.9.18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开发和运作,促进商业银行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内部评级体系。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内部评级体系包括对主权、金融机构和公司风险暴露(以下简称非零售风险暴露)的内部评级体系和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体系。 第五条内部评级体系应能够有效识别信用风险,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并准确量化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保证内部评级结果客观性和可靠性。 (二)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和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的技术标准,确保非零售风险暴露每个债务人和债项划入相应的风险级别,确保每笔零售风险暴露划入相应的资产池。 (三)内部评级的流程,保证内部评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四)风险参数的量化,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转化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等风险参数。 (五)IT和数据管理系统,收集和处理内部评级相关信息,为风险评估和

风险参数量化提供支持。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的验证体系,确保内部评级及风险参数量化的准确性和稳健性。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确保内部评级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得到充分应用。 第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内部评级体系的报告要求。 第十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内部评级体系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本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重大政策,确保内部评级体系设计、流程、风险参数量化、IT系统和数据管理、验证和内部评级应用满足监管要求。 (二)批准本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实施规划,并充分了解内部评级体系的政策和流程,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用于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建设。 (三)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制定并实施必要的内部评级政策和流程。 (四)至少每年对内部评级体系的有效性进行一次检查。 (五)审批或授权审批涉及内部评级体系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和运作,明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一个完整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在我国,银监会采取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实施措施,文中浅析了实践的必要性,产生的影响,取得的成果。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继承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提出衡量资本充足率的新思路和方法,即实行以最低资本要求、央行监管、信息披露(即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为特点的新的监管框架,强调三大支柱紧密相连,缺一不可。低水平或局部性地实施某一个或两个支柱均不能有效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和安全性,三者必须同时使用才能真正体现新协议的核心所在。风险的资本覆盖范围也从单一的信用风险,拓展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新协议突出以内部评级法为核心,以信用风险管理为重点,涵盖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并通过外部监管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银行监管,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及自我约束的新理念。 二、国内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实施的安排 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我国银行业融入国际金融大环境、吸引外资银行投资及合作、在境外设立海外分行、避免国际金融歧视、提升监管能力及国际形象的必然选择。由于我国各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度存在资产质量差、资本充足率低、风险管理薄弱、核心竞争力不强等问题,还没建立起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总体风险管理水平与世界银行业先进水平相差很远。因此,还无法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体系中。从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角度看,银监会推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后,国内银行业开始逐步确立刚性的资本约束机制。银监会在采取过渡性资本监管方案的同时,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改进风险管理,采取风险敏感性高的资本计量方法,要求大型商业银行应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即使到时经批准可暂缓实施,也不能迟于2013年底。在此背景下,国内商业银行如何在资本约束下稳健经营,实现持续盈利目标,达到股东、监管机构、客户和公众的基本要求,是我国商业银行在新的条件下面临的新挑战。目前,银监会已成立新资本协议工作组,同时也明确了第一支柱的风险计量方法,即用初级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 三、国内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对策 对我国银行业来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已成为国内商业银行加速引进世界先进风险管理制度的催化剂。国内商业银行应以开放的心态来迎接新的监管协议,应在以下几方面做好实施准备。 (一)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满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 资本充足率是用来衡量银行资本与资产风险预防程度是否充足的重要指标。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程度一直不高,2001年,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76%、1.44%、8.30%、6.88%。经过实施国家注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等措施后,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有所提升。按银监会网站提供的数据:截至2007年末,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已有161家,比年初增加61家;达标银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79%。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除农行刚刚股改完成并在近三年未提供资本充足率数据外,工、中、建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均高于8%的监管要求,并呈逐年增加、逐步充足的趋势。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3月30日第二轮征求意见稿) 总则 为推进《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的实施,促使商业银行提升信用风险治理水平,保证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新资本协议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商业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商业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它商业银行。银监会鼓舞其它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建立内部评级体系,提升信用风险治理水平。 本指引所称内部评级体系是由支持信用风险评估、确定内部风险级不、划分资产池、风险参数量化的各种方法、过程、操纵、数据收集、以及治理信息系统组成。内部评级体系应能够有意义地评估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点,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并以有效、可靠和一致的方法量化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包括: 内部评级体系的公司治理、流程和内部操纵,保证内部评级体系运作的独立性和评级结果的客观性。 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等级确定技术标准,按照风险程度将每个债务人和债项分配到相应到的风险级不,并进行可靠的排序;零售风险暴露资产池划分的技术标准,按照风险特点将每笔债项分配到相应的资产池。 量化分析过程,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点转化为相应的风险参数,公司暴露包括违约概率、违约缺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零售暴露包括违约概率、违约缺失率、违约风险暴露。

IT和数据治理系统,提升内部评级体系运作的自动化程度,收集和储备与内部评级体系有关的信息,为风险评级、资产分池和风险量化奠定基础。 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体系,对风险评级、资产分池及风险参数量化过程进行连续、独立的验证。 内部评级体系的文档治理体系,促进风险评级、资产分池以及风险量化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支持评级体系和量化过程的连续优化。 内部评级体系的应用体系,内部评级结果应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本指引是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的差不多要求。采纳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达到本指引规定的所有要求;采纳初级内部评级法应达到除估量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违约缺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以外的其它所有要求。 在申请实施内部评级法前,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如果内部评级体系不能完全达到本指引确定的标准,商业银行应逐项制定限期达标打算,并获得银监会的批准;如商业银行能够证明部分标准不达标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监管资本没有实质性阻碍,商业银行能够向银监会书面申请豁免。 全面性要求:商业银行应达到、并证明其达到了本指引的有关要求。 连续性要求:商业银行应连续满足本指引的要求,若不能连续达到要求不得使用内部评级法计提信用风险资本。 一致性要求:内部评级和风险量化体系应是商业银行风险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商业银行内部风险评级和量化结果的使用保持一致银监会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实施监督检查,评估内部评级体系的合规性,决定是否承诺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

新资本协议全文

巴塞尔新的资本协议强调,银行仅通过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无法实现安全性和稳健性的目标,应通过一些更加全面、具体的约束加以实现。为此,该协议提出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检查评估和市场纪律约束,并作为该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最低资本要求。这是该协议的基础,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监管部门对资本的定义、风险头寸的计量及根据风险程度计算的最低资本要求。其中监管部门对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充足比率,维持原资本协议的规定不变。但在风险头寸的计量方面,新资本协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风险资产的计算,在调整了原有―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同时,强调对于十分先进的银行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风险资产,对于一些高度发达的银行,在进行风险管理时,可以运用信用组合风险模型。此外,在风险管理的范围上,除须涵盖原协议要求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对于银行所面临的其他风险,如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也应特别关注。 2.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检查。这方面要求加大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监管力度,确保各家商业银行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内部程序,借以评估银行在认真分析风险的基础上设定的资本充足率。具体原则包括: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程度,建立资本充足总体情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制定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情况的内部评价机制、维持战略、资本充足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价;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资本监管要求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下滑的状况进行及早干预,防止风险的扩散,如果资本得不到恢复,则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市场纪律约束。这方面要求发挥市场的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地经营以及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市场纪律有助于促使银行合理进行资本调节和控制内部风险。有效的市场约束要求银行建立一定的信息披露制度。新协议要求银行及时披露包括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风险预测及战略管理等内容。 新资本协议的借鉴与启示 新资本协议虽然不是国际法规,也不属于国际公约,对各国政府、银行监管当局及商业银行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但该协议里融汇了国际银行业管理与监督的最优秀的实践经验,并经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认可而形成的国际性协议,因此成为衡量各国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和银行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国际标准。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中国银行业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力度的加大,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和监管只是时间上早与晚的事情。关注新资本协议的变化,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是我国银行监管同世界接轨的必由之路。一般分析,新资本协议的颁布,对我国银行业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业资本不足的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除中国银行一家资本充足率超过8%的要求外,其他三家国有商业银行均不达标。 2.商业银行内控制度薄弱的状况更加明显。在新协议的第一支柱中,操作风险第一次被引入资本要求框架,同时,在第二和第三支柱中,也制定了与银行内控制度相关的内容。这表明对银行内控制度的重视程度在世界范围内提到了更高的水平。虽然2002年,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南》,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但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情况,不能不令人担忧。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的

IRB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 2001年初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下简称“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草案》,并就此草案向各界征求意见,拟于2006后实施。在此草案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对信用风险估值的内部评级法(简称IRB)的推出。该方法的推出,在整个业界产生了极大的反响。 简介 IRB的推出,是委员会经过对业界中几个比较典型的信贷风险估算模型(主 内部评级法 要是MTM及DM两大类的模型1)的研究和比较之后,根据其成熟度及可操作性进行调整后进行相应调整修改最后确定的基础方法。在此方法中,为了区分不同类型的授信信用风险,委员会将其划分为主权、银行、公司、零售、项目融资及股权风险。对于公司授信风险而言,委员会还将其划分为基础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同样的还有主权风险和银行风险)。在基础评级法中,金融机构需根据内部数据对于不同级别的借款测算违约率(PD),金融监管当局则必需提供其他所需参数如违约风险暴露(EAD)及给定违约损失率(LGD)等。而高级法中,上述参数由银行自行测算决定,但必须由监管当局加以确认方可实行。除了上述区别以外,基础法和高级法在计算公式及授信期限等调整因子上也存在着一定差异,最终导致金融机构在计算风险资产及提取相应准备上存在巨大差异。但总体来说,对于风险控制较好的银行,采用高级法往往能比采用基础法减少必须的准备提取,但对于一些风险控制较差的银行,情况可能正好相反。 内部评级法即IRB方法 IRB方法根据违约概率(PD),给定违约概率下的损失率(LGD),违约的总敞口头寸,以及期限(M)等因素来决定一笔授信的风险权重,IRB按照复杂程度可以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按照内部评级法的规定,银行将银行账户中的风险划分为以下六大风险:公司业务风险、国家风险、同业风险、零售业务风险、项目融资风险和股权风险。然后,银行根据标准参数或内部估计确定其风险要素,并计算得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这些风险要素主要包括:违约概率(PD),指债务人违反贷款规定,没有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概率;违约损失率(LGD),指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给银行带来的损失的状况,它表现为单位债务的损失均值;违约风险值(EAD),指交易对象违约时,对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的估计;期限(M),指银行可以向监管当局提供的交易的有效合同期限。IRB方法的主要目标就是使得资本的配置更加精确,与银行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演变及计算方法简单解析(2014-09-01 00:11:49) 标签:银行业分类:金融(商业银行) 推出巴塞尔协议的目的及意义: 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从资本构成和资产风险权重两个方面监管和控制银行资产的风险,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的标准和方法,使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成为可能和必然。 目的: (1)消除国际银行间不公平竞争。 (2)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的标准和方法。 以下,首先介绍巴塞尔协议I、II、III的主要核心内容,提供资本充足率的一个简单算例。因为计算(核心一级、一级和总资产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的分子与分母分别涉及银行的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与银 行资产的加权风险值,即加权风险资产,所以再详细介绍银行资本的构成。最后附上一个典型的巴塞尔协议III下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内容框架以供参考。 BASEL I: 1988年7月发布第一版《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有两项:资本的分类和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银行的资本可以划分为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二级资本)两类。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核心资本占银行资本的比例至少50%;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金、长期次级债务等,附属资本的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100%四个风险档次。 巴塞尔协议对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要求为:到1992年底,银行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应达到8%,核心资本比例至少达到4%(即资本充足率)。 BASEL II: 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风暴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思考,催生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Ⅱ)。新巴塞尔协议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继承第一版协议的同时,在“最低资本金要求”项下引入“操作风险”的概念,并同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一起,共同构成银行风险资本的计量和监管三大支柱框架。 There are three pillars in BASEL II, includes Capital Requirements, Regulatory Review Process and Disclosure & Market Discip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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