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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监管与中小股东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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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监管与中小股东的保护

作者:张晓飞

来源:《北方经济》2012年第20期

【摘要】2005年的公司法修订,使得中小股东的保护这一世界性课题更多地被我国法律学人关注,然而在已经发表的文献中不难看出学人们多偏重于从股东权利、公司治理、司法救济等方面来论证这一问题,而对如何通过监管来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这一问题论证不多,因此本文以此问题为中心,对如何通过加强监管来保护中小股东加以论证。

【关键词】政府监管中小股东

一加强政府监管,保护中小股东的必要性

在现代社会下,公司的行为不仅仅是公司自身内部的事,也是关系到整个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定的事,所以必须从多方面来对公司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既要尊重和保护公司对利益的合法合理的追求,也要防止公司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的不当行为给整个经济和社会带来破坏,而这样的“艰巨”任务仅仅依靠民商法是难以完成的,同时也要依靠政府,通过政府的力量和作用对公司的行为进行调整,以维护整个经济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我们不可随意否认。

对于本文论及的中小股东的保护,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我们既要尊重和保护公司的“独立”的地位,尽可能的由他自身通过相应的权利配置和治理机制来实现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但是,也要从整个经济出发由政府对公司保护中小股东的行为进行监管,以便政府随时能对公司、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的行为进行预防或制裁,从而避免整个经济因为公司的个体行为受到剧烈的震动和破坏,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必须承担。

二我国在中小股东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按照我国的制度设计,我国的证券监管主要由中国证监会来负责,但当前,证监会的监管存在不少问题。

1.证监会的地位尴尬

按照证监会的本性,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监管时,应该处于超然的地位,是一个中立者,他独立地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据职权对市场行为做出判断,进行查处。但是,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证监会的地位却十分尴尬。众所周知,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在缺乏法律环境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这导致了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制在市场初期的大规模介入。在我国,国有股市值占全部上市公司市值的40%左右,国家是上市公司最大的股东。在这样的背景下,证监会在对公司行为进行监管时就不得不“顾虑重重”,以至于“步履维艰”。一方面,按照证监会的本性,证监会应该从整个经济的角度出发来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监管;但作为一个政府的职能部门,它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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