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几个问题

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几个问题

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几个问题
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几个问题

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几个问题

一、统一化趋向

国际民事诉讼法最初散见于揉合刑、民事实体、程序规则为一体的奴隶习惯法和封建成文法中。如公元三世纪的罗马习惯法对涉及外国人本国与罗马没有订立条约的“涉外案件”规定有专门设立的外事裁判官管辖,适用调整外来人之间或外来人与罗马人之间纠纷的万民法裁决。十八世纪初叶,首先在法国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法从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1804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的一部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第509条、第643条、第644条、第683条、第733条、第745条分别就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在法国的执行力、期间、送达方式、司法协助等内容作了规定。以后,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在自己的民事诉讼法典、法院组织法、财产扣押法、民法典、国际私法典中分散设置了大量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条款。进入二十世纪后,一些学者和国家曾二次试图制订单独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典,一次是1928年11月13日第六届法美会议通过的《布斯塔曼特法典》第四编的规定,另一次是1934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三、四章和第十一、十二章的规定,但它们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里斯勒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缺乏一个能使各种不同的国际民事诉讼法规则组成一个单一整体的共同性标准。六十年代以来,欧洲国家兴起了制订单行国际私法典的高潮,在立法方式上也出现了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冲突法规范合并规定的新趋势,如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1982年前《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等。显然,这种立法方式非常便利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十八世纪意大利人孟西尼就倡导统一冲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各国人员往来的频繁,以及国际法的加强,使通过国际条约来解决国际民事诉讼法上的各种问题成为各国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1760年3月14日法国和瑞士制定的《法兰克一撒丁条约》,标志着国际民事诉讼法统一化进程的开端。一个世纪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等国际组织一直致力于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并且使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统一化进程呈现出两个特点:(1)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国际公约中,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公约数量最多、修改也最频繁。例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立初期,就于1890年签署了第一个民事诉讼程序协定,该协定不久便

为1905年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所替代。战后,这些公约的内容已无法满足新形势的要求,于是,1954年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公约就修改了1905年的公约,但其全部内容又分别为1965年《民事案件诉讼和非诉讼文件国外送达和通知公约》、1970年《民商案件国外调取证据公约》和1980年《国际司法救助公约》所代替。(2)长期以来,人们总是努力制订包括各方面内容的综合性公约,即使是某一专题的公约,也力求涉及与此相关的一切问题。而从目前情况看,各国际机构都不倾向于制订综合性公约,公约的内容正愈益专门化,立法的范围也越来越小。例如,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于1888年制订的蒙德维得亚公约和1928年的《布斯达曼特法典》都因各法典试图解决的问题过于广泛,各国无法同意其中所有的问题,造成公约迟迟不能生效或者生效后又因各国对它多有保留声明而削弱了公约的效力和影响。后来,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总结了以往的教训,选择了各国分歧不大而又方便编纂的几个专题,在1975年举行的第一届美洲国家国际私法会议上一次通过了《美洲国家的关于嘱托书的公约》和《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外调取证据的公约》,1979年第二届美洲国家国际私法会议上又通过了《美洲国家的关于执行预防措施的公约》、《美洲国家的关于外国法证明和查询的公约》、《美洲国家的关于嘱托书的公约的附加议定书》、《美洲国家关于外国判决与仲裁裁决的地域有效的公约》四个公约。立法者这种避难就易,求同存异的做法,正是当代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立法方式发展方面的一个显着特点。

中国早在西周时,已区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周礼·秋宫·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讼”“以两剂禁民狱”,郑玄注:“讼,谓以财货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历朝封建法律都把程序法和实体法混同一体,限制了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清朝末年,在沈家本主持下,修订法律馆起草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也含有一些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条款,如《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如中国人控告外国人之刑事或民事案件,由被告本国领事馆审讯,中国官在堂陪审”,这就是臭名昭着的领事裁判权制度。国民党政府1928年7月拟定了《民事诉讼法草案》,分两批先后于1930年12月和1931年2月公布了第一个《民事诉讼法》。以后经过修改,又于1935年2月1日公布了第二个《民事诉讼法》,1945年12月26日再次修正公布,共9编636条,其中也分散规定了一些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内容。如该法第46条规定“外国人依其本国法律无诉讼能力,而依中华民国法律有诉讼能力者,视为有诉讼能力”。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如帝国主义对我国进行经济封锁等,以后又由于我们长期实行对外封闭的政策,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长期都是依据一些内部批复或指示来处理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如1957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波兰

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侨民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有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等。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用专章25条集中规定了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内容,1991年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仍采用专编形式以35条50余款直接就涉外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的有关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就涉外案件的审理作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有21条司法解释。此外,我国也先后与法国、波兰、比利时、泰国、原民主德国、匈牙利、土耳其、俄罗斯、西班牙等16个国家签订了司法互助条约。由于从目前的条约情况看,进行双边谈判一般耗时较长,短期内难以同多个国家都建立司法协助关系。况且,国际上一些国家也通常是先加入多边公约,然后根据本国需要再与个别国家进一步签署双边协定,以扩大合作范围,进一步简化送达程序。故此,我国于1992年加入了《民商案件诉讼和非诉讼文件的国外送达公约》,目前,我们正在加强对《民商案件国外调取证据公约》和《民商案件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的研究,探讨我国加入的可行性。

二、管辖权问题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一国司法机关审判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权限。当代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长期以来,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国家,在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上除以被告的住所地为根据外,当事人的国籍也起着一定的作用。而以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为代表的日尔曼法系国家则原则上依地域管辖原则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但在英美法系国家,却从“有效原则”出发,以被告身在受诉法院境内并给送达传票为根据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近年来,国际社会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普通管辖上出现了二个特点:(1)一些国家立法在有关财产的诉讼中,尽力扩张本国法院的管辖权。如《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3条规定,可以对居住在国外而在德国有财产的外国人提起诉讼。在英、美法中,英国修订并扩大了裁量管辖权,而美国更是通过一系列判例增加了“最低限度的接触和长臂管辖权”。如1991年1月3日美国纽约联邦南区法院判决的两家巴拿马公司和一家瑞士银行诉阿根廷共和国和阿根廷中央银行违反公债义务案。(2)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在管辖根据上的传统对立和冲突出现了殊途同归的趋势。如1968年9月欧洲共同体六国,(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第二条规定“除公约有特别规定的以外,要对一个在缔约国有住所的人提起诉讼,不论其国籍如何,必须在该国法

院进行”1978年10月英国、爱尔兰和丹麦、1982年10月希腊、1989年5月西班牙和葡萄牙参加欧洲共同体时,都接受了这个原则。1988年9月欧洲共同体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奥地利、芬兰、冰岛、挪威、瑞典、瑞士),在瑞士的罗迦诺签订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第二条也规定了被告人的住所为解决法院管辖权的基本根据。为了避免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住所定义不同而可能产生的冲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一系列国际公约,都以惯常居所来代替住所,莫里斯说“惯常居所很早就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喜欢采用的术语”,一些欧洲国家的法律,如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1967年《法国民法典》第二草案、1986年《德国国际私法》、1981年《瑞士国际私法》等也接受以惯常居所的概念来代替住所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和第22条,我国对涉外民事案件的普遍管辖采用“原告就被告住所、居所”的原则,并为弥补普通管辖在一些案件中的不足,该法从24至33条又对几类案件规定了特别管辖,这本是十分普遍而又科学的立法形式。但在具体行文上,《民事诉讼法》在24—31条规定的特殊管辖中又把被告的住所一一列出,特别是该法第32条、第33条在同属特殊管辖的因海难救助费用案件和因共同海损案件中却又没有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权,这似乎在向我们提示,该法第24至33条规定的特殊管辖与22条的一般地域管辖在关系上不是相互补充而是相互排斥的,从而同时意味着对该法第32条关于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和第33条关于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它既未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可行使管辖,则只能把这类案件理解为救助地或被救助船的最先到达地法院与共同海损案件中的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享有专属的管辖权,在原告不能利用上述特殊管辖根据却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时,也不得利用被告住所地即一般地域管辖的根据来提起诉讼。显然,这在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和实践中都是很难讲得通的。

三、诉讼救助问题

长期以来,一些国家如德国、奥地利、瑞士、意大利等在立法中规定了诉讼救助制度,但各国在给予外国人诉讼救助的条件、内容等方面多有差异。《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14条第4款曾在相对广泛的范围内规定了诉讼费用担保的豁免,但依1931年10月6日颁布的法令,把它限制为只有存在互惠关系时才给予外国人以法律救助,《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典》第63条第1款,瑞士大部分州的法律也规定以互惠为前提条件,法国立法对此未作任何规定,但普遍认为诉讼救助只能给予法国的国民。1923年12月30日意大利第3282号法令第14条第1款则明确规定这一问题在意大利和外国国民之间不应有任何差别待遇,在英国,这一问题由当事人的住所来决定。为了统一和协调各国立法上的差异,195

4年第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订了《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54年3月1日获得签署),该公约第三、四章专门对“无偿的诉讼救助”作了规定,1980年第十四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又制订了《国际司法救助公约》,取代了上述公约的有关规定,并在以下方面有了发展。(1)在受益人范围上,1954年公约规定唯有订约国公民才可在其他订约国内享受救助,1980年公约则将受益人范围扩大至诉讼时在缔约国没有惯常居所、或者以前曾在缔约国设有惯常居所的人;(2)1980年公约将诉讼救助的范围扩大到文件送达、判决执行以及法律咨询的费用;(3)在申请诉讼救助的条件上,1980年公约取消了当事人必须持有“贫穷诉讼人免缴诉费”证明文件的要求,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诉讼救助方面的明确规定。但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诉讼收费条例》规定了民商事案件的中外国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起诉时的收费标准。因此,如果遇有外国当事人以其本国立法允许中国原告人可以享有诉讼救助而在人民法院申请免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在是否许可及许可的条件等问题上会无法可依。显然,在外国人司法救济方面我国立法还缺乏周延性。

我们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逐步接轨,也需要我们按国际上通行的原则、规则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立法。由于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了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国际标准。所以,当前我们首先应该加强对国际社会现有民事诉讼公约的研究,一方面,力争在国际上加入更多的国际公约,与更多的国家签订司法互助条约;另一方面,在我们的民事诉讼法中,也要及时跟踪国际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趋势,对国际民事诉讼活动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及时地在立法中予以反映,努力使之最终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原则和规则。

注释:

参见萨瑟《国际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1967年,英文版,第60—61页。

参见林欣《论国际私法中管辖权问题的新发展》,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4期。

莫里斯《冲突法》,1984年。英文版,第35页。

出处:《法学家》1994年第5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程序 重点法条 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在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者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民诉意见》 255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详解」 执行管辖是执行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制度,需注意以下几点: 1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者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2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至于级别管辖,除涉外仲裁裁决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以外,其他文书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 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3执行管辖中的管辖权争议、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问题的处理方法同案件审判管辖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一样。 「例题」(2005年试卷三第44题) 甲诉乙侵权一案经某市东区法院一审终结,判决乙赔偿甲6万元。乙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乙的上诉请求。乙居住在该市南区,家中没有什么值钱的财产,但其在该市西区集贸市场存有价值5万元的货物。甲应当向下列哪一个法院申请执行? A该市东区法院 B该市南区法院 C该市西区法院 D该市中级法院 [答案]A 重点法条 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 71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73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篇执行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受理问题的批复》 6、《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12、《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16、《关于环保部门就环境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有关问题的函》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9、《规范法院执行和国土房管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20、《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民事诉讼程序(附流程图).docx

民■诉讼 起诉 七日内 作出 对不于受 理的粧定 揑,起上诉 不子受理 「当■人=C [内申诱 J L 驳回圮诉 普通程序 简易甩序 ?6个月审结) ?3个月审结) 财产保全 达咸协议 诉讼调解 決席列決 程序终结 程磁结 诉讼终结 边期审理 诉讼中止 判决截定 判决15日内上 诉?裁定】0内 上诉

一、如果是作为原告 第一步是立案,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准备好立案的材料。 1、材料如下: 1)、起诉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什么 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和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是管辖 的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填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写,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 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 注意事项:1)、如果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2)、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份数是被告人数+1 ,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3)、证据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律师只保留复印件,证据最好复印2份,一份交法院,一份自已留用。 4)、立案时,可以当事人本人去,或者委托律师去,本人去,民事委托书可以先不提交,等开庭时提交 5)、每个法院立案时间不一样,尤其是下午时间差别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 案,年底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时间。 2、法院如果审核通过,可以受理,就会给当事人开诉讼费的发票,去收费处交 费,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不会很贵,涉及了财产,按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的计算可以上网参考专门的诉讼费计算器,法院的收取方法也不同,有的是全额收取,有的是收取一半,这个也要事先问清楚,因为只有顺利交费,才能继续办理受

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

《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读书笔记 美国学者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法律出版社02年版 序——江伟 1.规则的动态创设P5 事实上,制度规则都是在发展过程中由人们对规则的利用和改进以及对价值的优选取舍二使其成为今天的模样,制度从来都不是单纯的理论创设,而是在微观的实务中由人们不断提出观念,不断创智和改进制度儿磨合出来的。因此,仅仅依靠思辨的理念式研究是不可能降司法改革的探讨引入纵深,我们必须关注对于实证的研究。 2.民事诉讼程序的目标和价值P6 纠纷的解决方法体现出社会价值和优先性,以及社会在如何处理不同的选择方法中的模糊性——解决私人纠纷或者设定公共规范标准,规范的程序正义或自由裁量的个别正义,效率或者公平。 民事诉讼被看作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构造中的一部分,人们不能在没有明确其所寻求的目标的情况下去评价诉讼程序。 耶林说“目的是所有法律的创造者”。法治不是单纯的形式,而只是适合特定价值选择的形式。美国民事诉讼制度如此纷繁复杂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其力图同时实现多重互相对抗的目标。导论 “民事”一词 对美国法律人士而言,“民事”一词的确切含义是“非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则是指刑事案件之外的所有的案件。其中也包括美国公民对其政府提起的民事诉讼,或者美国政府对某人提起诉讼以获得民事的而非刑事的救济。 第一章美国法律制度——多元化,不信任以及对平衡秩序的探求 1.迈克尔.考曼写的书《自相矛盾的人民——对美国文明起源的探究》 美国人意识和观念中的矛盾: 与法院和法律秩序的建立最为相关的是,祈求安定和秩序与相信个人应享有行动自由之间的互相矛盾;殖民主义赞成人人享有尊严与自由,但他们同时又征服土著美国人并拥有奴隶;既崇信法律又需要偶尔的无法无天,与对法院的需要相伴的是对法院的不信任,如果说不是对法院厌恶的话。 2.社会多元与平衡制约 “起源的多重性,种族的多元化和社会异质性导致了令人不适的紧张和压力”。在一个人民渊源多元化,意识形态与思维方式又极端矛盾的未成形的国家中,一定的秩序和平衡是极其重要的。 对宪法起草者而言,他们既不信任人性,又不信任人民,同样也不信任权力集中于少数人,同时,州之间也互不信任。但在各州纸上具有一个享有一定主权的国家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宪法以及基于法律所建立的制度无疑将为各州和极为缺乏共同传统,利益团体和明确疆域的民族带来秩序和界限。——对平衡秩序的探求:联邦制和国家机构中的三大机关。 美国几组对权力抑制因素: A联邦制; B.三权分立及三机关内部的制约平衡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大连理工大学,116000) 摘要: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虽然在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都把民事诉讼审判阶段作为重点,但是执行程序对于保证解决民事争议,保证当事人民事权益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执行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加大了执行力度,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为执行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提供了更充分的救济途径,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预见,此次修改必将对执行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修改 一、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点 ( 一)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概念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以实现债权债务为目的,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程序。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性手段, 强制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诉讼活,目的是使诉讼审判程序中已经确定的民事权利及其内容在事实上得到实现。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并非诉讼的必然程序,而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才启动的一种强制性程序,这种程序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和基础, 是民事审判的后续和保障。 ( 二)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征 第一,障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强制权,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包括仲裁机关、部分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第二,执行程序是与强制性措施合为一体的法定程序。民事执行以其明显的强制性为主要特征,它表现在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迫使执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第三,执行是以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工作,根据的是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的主要依据。第四,执行一般是以当事人申请为主要依据的有偿程序。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在一般情况下, 当事人不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应自动启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当事人就应交缴一定的执行费用,所以是一种有偿的程序。 二、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判决执行难的原因

民事执行程序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 基本原则:平等、调解、辩论、处分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合议、回避、两审终审、公开审判 人民调解不影响起诉 主管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选择仲裁不得诉讼 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管辖问题裁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主体论 原告与被告: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确定 必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 当事人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本证 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 反证 直接证据 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 证据分类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 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 传来证据 概念 举证责任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 绝对免证:自然规律和定理证据论免证 相对免证:众所周知/推定/ 生效文书确认 证明对象三种形式 自认撤回 三点注意 适用与确定(必须;协商与指定)举证延长:可两次延长,本院决定 举证期限效力:增加/变更诉求/反诉-举证期限内 一审程序 “新的证据”概念 二审程序 适用与确定(非必须;协商与指定) 证据交换视为公开质证(认可的证据) 效力: 出庭(证人)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依职权;依申请

原则上都要质证 质证 例外(证据规定47、48):需要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证据论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年龄智力不相当,证人 无因不出庭;证人有利害;视听有疑点;复件无核对认证明显优势证据:《证据规定》第73条 不利证据的认定:《证据规定》第75条 证明力大小排序:《证据规定》第77条 原告:有利害关系 被告与诉讼请求明确具体 起诉条件主管与管辖要求“正确” 不予受理 程序启动不符合起诉 条件的处理: 驳回起诉 一审程序主管:诉讼与仲裁 不予受理和内涵 应当受理的一事不再理例外 特殊情形注意 离婚、收养婚34 案件的特殊民诉111 规定意见151 诉讼时效:应当受理 主体 申请撤诉的条件时间 撤诉裁定 诉讼程序特殊情形视为撤诉的情形 适用范围不同 诉讼中止与适用效果不同 延期审理恢复审理上不同程序论法定情形不同

美国的民事诉讼流程

在任何民事诉讼中,从提交起诉状到审判期间都存在着诸多步骤,而这其间的许多步骤都发生在审前阶段。在美国,一个民事案件以一种宜于审判的形式而被明朗化之前,可能会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审前准备。 的确,审前程序是美国民事诉讼最重要的步骤之一。今天,审前程序在美国不再是审判的前奏,相反,它被设定为一个无须审判而结束案件的途径。据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统计,1999年,在联邦法院系统中起诉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不到3%,其余都在审前阶段得以解决。而在我国,每年几乎90%以上的案件都需进入审判程序得到解决。 确立审前程序的目的非常简单:清除无关的事项,准许当事人获得信息,并且确定是否存在适于审判的争点,所有的内容都导向一个有效率的审判或在知情后作出的和解。 美国的审前实务包括审前会议、动议、证据开示(Discovery)、即决判决等几个核心机制。 (一)审前会议 最初的审前会议被设定为法官和律师为准备审判而召开的会议,以后审前会议则被扩展为包括司法案件管理及和解讨论在内的程序。确定审前会议的理念在于,如果存在适当的审前程序,那么只有那些真正存在争执的事实焦点才会被提交给事实审理者进行审判。而且早期的司法介入能够帮助所有的程序参加人尽可能清楚地了解纠纷,关注其核心内容,迅速发掘需要了解的信息,促进协商处理或将事项及时地、整洁地交给审判法官。 首次审前会议也被称为日程安排会议,即由法官主持双方达成一个关于提交动议、修改诉辩状、合并其他当事人和完成证据提交与展示以及确定审判日期等事项的时间表。 在审前会议中另一个要讨论的重要问题当然就是和解。和解通常由主审法官主持,但主审法官应在多大程度上推进案件和解?法官是否应该和双方当事人分享她对于案件的看法?法官分别接触各方当事人或者同时与双方谈话是否无关紧要?假如法官扮演一个和解的角色,那么如果随后案件在该法官面前审判,当事人是否会感到不舒服?等等问题一直在困扰着美国司法系统。 新近的研究表明,尽管联邦法官鼓励和解,但是大多数法官仅限于简短地提出多个适于和解的理由。一些调查数据也表明,和解率最高的法官往往是那些简单地通过设定严格的审判日期以迅速将案件推进审判的法官,而非积极从事和解谈判或其他形式的案件管理的法官。 在临近审判日期时,如果案件还没有和解,将会举行一个最后审前会议。在会议上,当事人将制定一个审判计划,包括促进证据采纳的计划。法院会命 令律师或当事人列出一个预期将在审判中提出的所有证据清单,包括将出庭作证的证人和专家。

论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定稿)

论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定稿)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和开放教育试点金融学专业本科 毕业论文 题目:论我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完善 姓名:顾向荣 年级:江宁电大05秋法律本科班 学号:051010080 指导教师:张煌 成绩: 办学单位(公章)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 年月日

目录 一、民事执行程序概述 (1) (一)主要问题 (1) 1、证监会和交易所监管 (1)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 (3) (二)原因分析 (5) 1、直接原因 (5) 2、深层次原因 (7) 二、对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的评价 (9) 三、对于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的建议 (12) 四、对均衡解的进一步讨论 (14) 五、政策建议 (15) 1、加强对信息造假者的惩罚力度 (15)

2、启动民事赔偿机制 (18) 3、严把上市公司融资条件关,加强对募集资金投向的管理 (20) 4、降低上市公司与地方政府关联性,减少退市的社会交易成本 (22) 论我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完善 摘要:多年来,民事、经济案件中“执行难”严重困扰着人民法院,成为法院工作中一个老大难的问题。民事执行程序有其独特的概念和特征,笔者将从立法、执行主体、执行标的、执行过程对我国的民事执行程序进行评价,并且从多个具体方便就如何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程序进行讨论。 关键词:民事诉讼执行概念与异同立法有效监管

所谓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 虽然在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都把民事诉讼审判阶段作为重点,但是执行程序对于保证解决民事争议,保证当事人民事权益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有着自己独立的诉讼价值。而现实情况是,多年来,民事、经济案件中“执行难”严重困扰着人民法院,成为法院工作中一个老大难的问题,笔者拟结合国外有关民事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对我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作一粗浅探讨。 一、民事执行程序概述 (一)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执行是指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执行名义确定的民事义务,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活动。民事执行既是实现私权的一种法律活动,也是一种法律程序或法律制度.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以有民事执行名义为前提 裁判机关或其他机关确定的实体上的民事权利是实施民事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权利人必须出示裁判机关或其他机关制作的、确定实体民事权利的法律文书,即民事执行名义是执行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的依据;没有民事执行名义,执行机关不得采取民事执行行为。此外,如果执行名义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定执行目标,执行机关也不能采取执行行为,而应由债权人重新依其实体请求权取得执行名义。 2、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条件 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程序,债权人之所以请求执行机关实施民事执行,是因为倔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自己的权利实现遭遇阳碍。如果债务人自觉履行义务,就无需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性的措施。 3、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才能启动 民事执行是一种实现私权的法律程序,私权的最大特点之一是当事人具有处分权,即权利人既可以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免于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放弃自己的实体权利。所以,执行程序的发动一般必须经债权人的申请,没有债权人的申

民事诉讼程序(附流程图-)

一、如果是作为原告 第一步是立案,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准备好立案的材料。 1、材料如下: 1)、起诉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什么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和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是管辖 的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填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写,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 注意事项:1)、如果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2)、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份数是被告人数+1,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

3)、证据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律师只保留复印件,证据最好复印2份,一份交法院,一份自已留用。 4)、立案时,可以当事人本人去,或者委托律师去,本人去,民事委托书可以先不提交,等开庭时提交 5)、每个法院立案时间不一样,尤其是下午时间差别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案,年底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时间。2、法院如果审核通过,可以受理,就会给当事人开诉讼费的发票,去收费处交费,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不会很贵,涉及了财产,按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的计算可以上网参考专门的诉讼费计算器,法院的收取方法也不同,有的是全额收取,有的是收取一半,这个也要事先问清楚,因为只有顺利交费,才能继续办理受理的手续。 3、交费完毕,法院会让你填写立案的受理通知书,一张是原被告的信息,一张是证据,一张是受理告知书,一张是诉讼材料,告知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完成上面的3步,立案阶段就结束了。 第二步,法院将案件分配到不同法官的手上,法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会另行通知,在这个阶段,是双方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的阶段,这时可以委托律师前去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和答辩状,为开庭做准备。 第三步,法官通知开庭的时间,双方出庭,进入实体审理的阶段 1,法官核实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双方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有第三人的,核实第三人的情况。开庭的时候原被告席位只能坐2人,其他人坐旁听席,离 法官近的人为主要的发言人。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告知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法官和书记员的基本情况,询问双方是否要申请回避。 2,开始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有的法庭简化了这个阶段,如果和立案时提交的起诉书一致,则不用当庭宣读,然后法官询问诉讼请求,就起诉书中提及的问题询问原告,接着被告进行答辩,法官询问被告,这个阶段时间不会太长。 3、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如果证据提交的太多,法官会要求休庭一会,让书记员先行输入证据信息。输入完毕程序继续进行,先提交原告的证据,交给被告一一质证,被告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可以要求原告提交原件,被告质证完毕,交由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材料质证。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篇一:美国的审判制度 美国的审判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简介之三 发布时间:20XX-12-0215:33:20一、美国民事审判制度 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一般民事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如对法院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在美国法律中,民事案件是指公民、法人之间的索赔或者要求补救的纠纷。民事诉讼往往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由于美国是一个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的普通法系国家,因此在民事审判制度中许多内容是由法院的判例所确认的,而不同于其它成文法国家,凭借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确认该国的民事审判制度。从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民事判例看,其民事审判制度大致如下。 (一)起诉与受理 如果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其它公民或法人的不法侵犯或损害,他就开始去聘请律师,并向律师陈述自己起诉的理由及有关情况。在接受当事人的聘请之后,律师就开始着手调查,会见证人,查看有

关法令或法院的判例,以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理由起诉。如果认为当事人起诉理由充分,且又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律师便决定起草起诉书。起诉书必须列举出明确的被告人,提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律师必须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起诉,原告律师还必须向法庭书记官提出关于要求发出传票的命令状,请求法庭书记官发出传票,或通知、指示司法行政长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司法行政长官将传票送达被告人后,必须将传票的原本送返法院,并向法院说明送达传票的主要情况。送达传票是向被告人发出的诉讼正式通知诉讼就从提交起诉书和送达传票开始。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法院必须能够对被告人实行控制,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必须坐落在该法院的管辖区域内。也就是说,有些诉讼是采用属人原则,只要找到被告人并送达传票的任何州的任何地区都可以起诉。例如,人身伤害案件,就是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受理。有些诉讼则采用属地原则,即这些诉讼只能在诉讼标的所在地法院受理。例如有关房屋买卖、租赁所引起的诉讼案件。 在某种情况下,如果法院审判案件前当地新闻媒体或其它社会团体已对案件进行了足以引起法官偏见的宣传,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变更法院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与另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有某种联系,足以影响法官进行公正审判的,可以申请变更法院的管辖权。(二)庭前准备 答辩。开庭前法官并不主动调查有关案件的详细情况,因此,原、被告人的律师就必须搜集和整理好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其中被告人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圣才出品】

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 2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执行措施的概念 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执行措施的种类 对金钱债权执行的概念 对金钱的执行措施 对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 对特殊非金钱财产的执行措施 对交付物的执行 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行为的执行 法院搜查 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交付迟延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保障性执行措施 继续履行 财产报告 限制出境 征信系统记录 媒体曝光 执行程序分论 【重点难点归纳】 一、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1.执行措施的概念 民事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债务人实现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义务的各种方 法和手段。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被称为执行行为。 通常认为执行措施具有以下特点: (1)执行措施具有强制性。执行措施的强制性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的,是促使义

(2)执行措施具有法定性。不仅各种具体执行措施要有法律明确的规定,而且法院在采取具体的执行措施时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执行措施具有多样性。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种类不同、执行对象不同,所需要采取的执行措施也不同。执行措施的多样性能够保障执行措施与所要实现的权利相适应。 2.执行措施的种类 (1)根据执行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分为对财产的执行措施和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2)根据执行行为能否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内容,可以分为直接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代执行措施。 直接执行措施,是指能够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的执行措施。 间接执行措施,是指虽然不能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能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措施。 代执行措施,是指法院所采取的能够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又不同于执行根据所要求的方式的执行措施。 (3)根据执行措施能否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可以分为控制性执行措施和处分性执行措施。 控制性执行措施也称为保全性执行措施,是指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为目的的执行措施。 处分性执行措施,是指通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变价来清偿债务的执行措施。

(完整版)民事诉讼流程图

民事诉讼流程图 一审 起诉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不符合立案条件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 不服 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 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未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同意判决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 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

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二审审理 维持原判 改判 发挥重审 宣判后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二审 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上诉的判决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中美民事诉讼制度比较

中美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 ——观《费城故事》有感 10法学(1)梁竹鹏 H10720132 看完《费城故事》给我的最大感受就是,美国人似乎总爱没事找事;一点点小事就找律师找法院,这不是浪费司法资源嘛。然而,仔细一想我们发现这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法律是公正的,公民通过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最正确的方式,这就是美国民事诉讼与中国的最大不同——美国人“好诉”。这在我们中国是不可想象的,我国的民事诉讼原则是不告不理,虽然美国也是不告不理,但在我们的观念中,法院是迫不得已才要去的地方,要不是自己有莫大的冤屈是绝不会主动走进法院的,哪怕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然而我们在影片的开头就看到,社区居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因为他们认为建筑公司的施工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伤害(影片中可以看出是很小的伤害),这在中国几乎是不能发生的,我国的建筑施工随处可见,到处都是尘埃滚滚,噪音隆隆,但我们没有发现有人因为这个而向法院起诉的,顶多打个报警电话或者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当然,除了发生严重的侵权行为。 在美国,私人诉讼是执行公共法律的方法之一,当涉及众多的小额请求时,私人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获得损害赔偿或对于个人权利的维护,而更多甚至全部在于使做错事的人通过付出代价而为社会福利做出贡献。比较典型的诉讼制度包括滋扰公众诉讼与集团诉讼。而在中国民事诉讼的目的还是在于个人权利的维护。滋扰公众诉讼指对一般公众的权利造成不合理的干扰,这种权利可以是通行、安全、健康、便利及环境等方面的。影片开头的社区居民诉肯多建筑公司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滋扰公众诉讼。 除此之外,中美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无律师代理及法官角色比较 随着影片剧情的发展,安迪被所在的律师事务陷害解雇,因为他的老板发现了他感染艾滋的事实。而安迪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美国的法律,便到处寻找律师试图将他的老板告上法庭。在安迪寻找律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美国和中国民事诉讼的又一不同点,那就是美国的民事诉讼几乎都有律师代理,而我国的民事诉讼大多数没有律师代理。在影片中我们看到自己身为律师的安迪,在决定起诉老板之后,不是自己去法院立案,而是四处寻找代理律师,影片中可能是由于安迪自身的身体原因需要找代理律师,但我认为在他找到代理律师极度困难的情况下,自己完全可以先到法院立案,而事实上安迪先后共找了近10名律师;在现实的美国社会中有资料显示大约有80%的民事案件是有代理律师的。与中国相比较,情况恰巧相反,中国的民事案件大多数都没有代理律师,主要通过当事人自己完成整个诉讼过程。 由于中国的民事案件很少有律师的参与就造成了中国民事诉讼中对法官的 依赖过重,因为当事人对法律知识没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与举证能力是有局限性的,因此,在举证责任,调查取证,诉讼程序等处理过程必然依赖于法官,这显然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而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由于有

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执行程序

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概述 (一)执行的原则 注意: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原则以及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即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而不得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 (二)执行的一般规定 1、执行管辖 201条: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由第一审 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 院执行。注意人民法庭的执行问题。 仲裁裁决与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2、执行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202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 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 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提级执行或者指令执行: 203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

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 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204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 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 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 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3、执行和解 第一、不同于调解 第二、和解的内容与形式(执行规定86条):在执行中,双方 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 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第三、法律效力:自觉履行完毕产生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如果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 完全履行,权利人应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4、执行承担 (1)执行规定76条: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 (2)执行规定77条:合伙组织或者合伙性联营企业 (3)执行规定78条:企业法人分立 (4)执行规定79条:分支机构 (5)执行规定80条:开办单位问题 (6)执行规定81条:法人撤销、注销或者歇业 5、执行担保 6、执行回转 (1)商标侵权中的例外。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基层法院除采用合议制审理案件外,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对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官除进行必要的审理前准备外,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及身份情况,包括您的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随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正式开庭,宣布案由以及独任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您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您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下列顺序分别举证、质证: 1、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如果您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有关证据并获得准许,法院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将作为您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结束后,庭审就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然后是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您的发言要紧紧针对争议焦点,如果发言与案件无关,审判长或审判员有权予以制止。如果您觉得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您的意见,还可以在休庭后将您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法庭辩论结束后,

ALIUNIDROIT 跨国民事诉讼程序原则

ALI/UNIDROIT 跨国民事诉讼程序原则* 范围与实施 本原则是裁判跨国商事纠纷的标准。本原则也同样适合于解决大部分其他类型的民事纠纷,并可作为将来修订民事诉讼法的提案的基础。 1. 法院及其法官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资格 1.1 法院和法官应具有依据事实和法律裁决纠纷的司法独立性,包括不受不当的内部和外部影响。 1.2 法官应具有合理的任期。法院的非专业型组成人员应通过一定的程序指定,该程序应保障他们相对于当事人、有关纠纷和其他在纠纷解决中有利害关系的人的独立性。 1.3法院应当公正。若有合理的根据怀疑具有裁决权的法官或其他人不公正,则其不得参与。应当具备公平有效的程序以处理关于司法偏见的争辩意见。 1.4 法院和法官均不得在他方当事人不在场时接受一方当事人关于案件的通讯,但关于不予通知他方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和例行的程序安排的通讯除外。另一方当事人不在场时法院和一方当事人进行通讯的,应即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通讯的内容。 *《原则》的文本和附带的评注由美国法学会(ALI)于2004年5月通过,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于2004年4月通过。 ? Principles and Rules of Trans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copyright 2005 by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ALI), and, for the “Principles” also 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 (UNIDROIT). This translation has not been reviewed or approved by ALI or UNIDROIT and Mr. Shi Xinya bears the sol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accuracy of the translation. This translation has been made under a limited license FOR EDUCATIONAL AND LEGISLATIVE USE ONLY. All rights reserved. The complete work in English is available from th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https://www.sodocs.net/doc/4c18389821.html,). For any requests to duplicate this material, please visit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website at https://www.sodocs.net/doc/4c18389821.html,. 《跨国民事诉讼程序原则和规则》2005年版权由美国法学会(ALI)拥有,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也拥有其中的“《原则》”的版权。本译文未经ALI 或 UNIDROIT审阅或批准,史新亚先生对译文的准确性负全部责任。本译文是依仅为教育和立法用途的有限许可而完成的。所有权利保留。完整的英文著作可从剑桥大学出版社(https://www.sodocs.net/doc/4c18389821.html,)获得。有关复制本资料的任何请求事宜,请访问美国法学会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4c18389821.html,。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