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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实务中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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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实务中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

作者:刘言颜邓国雄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1年第12期

一、案情

2004年7月13日,被告人刘开文使用伪造的个人身份证明、四川工业学院宿舍8栋2单元5楼10号房屋所有权证、成都文峰物业管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抵押与融众公司签订了《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由融众公司提供担保,通过中信银行成都市分行向被告人刘开文贷款人民币6万元用于房屋装修。被告人刘开文收到全部贷款后,分期向银行还款人民币20784元,2005年11月后停止还款并逃逸。融众公司因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向中信银行成都市分行支付了上诉人刘开文所欠余款58266.41元。2005年7月中旬,被告人刘开文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黎某某,用伪造的个人身份证明、四川工业学院宿舍8栋2单元5楼10号房屋所有权证、成都市通惠门路69号长富新城2栋1单元9号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于2005年7月20日、8月20日、9月6日从被害人黎某某处骗取借款人民币60000元。2005年9月20日左右,被告人刘开文通过《成都商报》上的征婚广告结识了被害人王某,后被告人刘开

文用伪造的个人身份证明、成都市通惠门路69号长富新城2栋1单元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于2005年10月15日、10月20日从被害人王某处骗取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006年12月11日,王某从公安机关领取发还款人民币29400元。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开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开文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开文第1笔犯罪事实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3笔犯罪事实,被告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遂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开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刘开文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开文以非法占有为目,使用伪造的个人身份证明和房屋产权证等证明材料,骗取融众公司信任为其提供担保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上诉人刘开文仅归还少量贷款后逃逸,尚有58266.41元贷款因刘开文非法占有而不能得到偿还,导致

融众公司代其清偿,上诉人刘开文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刘开文实施的后两笔犯罪事实,即骗取黎某某、王某财物的事实仅具备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特征,应认定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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