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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依法审计存在的若干问题探讨

当前依法审计存在的若干问题探讨

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重要论断,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国家审计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治理的需要依法对其他公权力行使监督权,是实现权力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7月20日,署党组书记、审计长胡泽君同志在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专题研讨班上作出重要讲话,讲话提出依法审计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以及开展审计要于法有据等工作要求,是对审计机关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胡审计长讲话精神,推动审计机关进一步完善审计制度体系,依法公正文明审计,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坚持于法有据地开展审计工作,有必要对依法审计的内涵进行梳理,对当前依法审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全面正确理解依法审计的内涵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其本质是依法治权、依法治政。它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具体包括忠实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行为必须有依据,遵守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规定,尊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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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权利,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及虚心接受各方监督等方面。依法审计是依法行政的组成部分,因此,依法审计的核心内涵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一是职权法定。

审计监督权是来源于法律的行政权力,法律没有赋予审计机关的权力,审计机关就不得行使,这是依法审计最基本的要求。审计机关的职权法定,就要求审计机关的一切权力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职权法定要求科学界定审计机关的职权,如果审计机关的职权界定不科学,依法审计就会失去方向。当前,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和国家治理各环节,国家审计已经成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审计机关的职权也是有边界的,从法律授权的角度,审计机关无权实施法律授予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行政行为。

二是法律优先。

依法审计要求审计行为必须有依据,从审计监督的行权依据方面看,必须坚持法律优先的原则。我国除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外,还存在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以及地方政府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在上述各种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并存的情况下,首先要做到法律优先。在审计工作中,如果发现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抵触、不一致的情况,审计机关必须优先适用法律等上位法。

三是程序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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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程序行政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要求,依法审计要求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树立程序意识,因为行政程序的作用不仅仅在于提高效率,更在于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实体公平,克服审计行为中的人为因素,排斥主观因素,确保审计机关的行为合法、结论准确、处理恰当。依法审计要求审计机关的审计程序要公开、公平、合理,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能删减、顺序不能倒置。全体审计人员应该深刻认识到,树立程序意识,做到程序正当,不仅仅是为了约束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行为,而且可以起到化解矛盾、提高效率、保护审计人员等作用,是依法审计的重要保障。

二、当前依法审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一些审计行为于法无据或者擅自扩大审计范围。

如,审计法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有的基层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参股但不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甚至私营企业实施审计并下达审计决定,超越了法律规定的审计机关职权。又如,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述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可见,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职权不同,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不是查办案件,审计监督是一项经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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