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法律风险 心得体会

法律风险 心得体会

法律风险 心得体会
法律风险 心得体会

法律风险心得体会

《药品管理法》赋予了食品药监部门依法履行药品监督执法的职责,这既是政府赋予我们的权力,又是我们的责任。在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稍有不慎或者失误,就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甚至会引起国家赔偿的严重后果,所以哪怕是一些细小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现结合工作实际,就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中如何降低执法风险谈一点肤浅的体会。

一、当前行政执法现状

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的总体情况逐年好转,执法办案质量也有很大的提高,但同时也有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法律错误

1、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

例如某药店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执法人员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该药店处以罚款500元,本案中,该药店的行为既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低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根据法理学的理论,适用法律时,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存在冲突时,应适用上位法。因此在此案中,应适用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

2、适用法律条款错误,包括适用法条和款项错误。例如执法人员查获某药店销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明令禁止销售的药品,认定该药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为该条包括三款内容,所以不能笼统地说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而应该说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这样从逻辑上来说才是严密的。

(二)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我们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所要遵循的程序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药品监管工作中,如果发生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情形,管理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或者判决该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程序正当、合法非常重要。药品监管程序违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表明身份程序违法。有的执法人员只说我们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来检查,没有出示执法证件,

或者不及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是调查取证的一般前提,是所有行政检查程序都必须的起码要求,它作为一项行政处罚程序至少有三个意义:(1)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树立公仆形象;(2)表明合法的处罚主体或资格;(3)在处罚违法或当事人对处罚不服时,表明身份程序有利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

2、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回避主要有三种情形:(1)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3)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对于我们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如果被检查认识自己的亲戚、朋友,应该主动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回避的申请,不能仅仅把回避理解与某个人有仇怨而由当事人提出的回避。从我们实践看,回避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很少有执法人员主动提出回避。

3、说明理由程序违法。主要表现为在对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时,没有向相对人说明合法性、合理性的理由,或者说得不充分。忽视告知义务的履行,主要表现为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不给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辩权的机会,强制性的要求当事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署诸如“对告知的内容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等。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没有说明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理由,不能达到以理服人。

4、应该适用一般程序的,却适用了简易程序。这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如对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数额(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适用简易程序;对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适用简易程序。

5、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个别案件还存在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形的,予以当场收缴罚款。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主要是:(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三)部分案件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

个别案件的违法事实中缺少违法时间及涉案的数量、货值、违法所得等要素;有的执法人员重视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而忽略了对原始书证、物证的收集与固定;部分案件当事人身份不清,反映当事人情况的身份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没有被收集进入证据;收集的证据和违法事实之间缺乏相关性。

(四)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从当前的行政处罚案件来看,事实、证据、程序方面的问题都是个别性的,最主要的就是法律文书制作方面,也是

执法人员最容易忽视的,常见的主要问题有:

1、执法文书中对被处罚单位(人),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括号中的内容不根据情况作出取舍,需要划掉的没有划掉。

2、案卷中没有假劣药品的销毁记录,无没收物品的处理记录等。

3、文书时间填写不准确,如举报时间为下午4:00,记录记载4:00,准确记录应为16:00或者下午4点,虽然并不会因此造成案件败诉,但我局就曾遇到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此提出疑问,何不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4、个别案件笔录当事人未签署对笔录的真实性意见。

5、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保存物品只填写“药品”,没有写明药品名称。笔录“监督检查类别”填写不准确,如日常监管、药品等等。

6、个别案件文书书写时把定性为“劣药”与“按劣药论处”相混淆。

二、降低执法风险的思考

作为药品监督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要想降低执法风险或者立于不败之地,就应当争取使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都办成“铁案”。对此,我们应该认真把握以下几点。

公司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管理办法

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完善公司经营风险管理机制,提高经营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增强依法经营、依法决策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办法》、《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规范》以及集团公司关于法律意见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制度,是通过对公司经济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进行事前法律防范、事中法律控制、事后法律补救等行为来保障其依法经营、依法决策,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控制的事项 第四条经营风险中涉及法律风险防范控制的事项包括: (一)投融资。投融资事项包括子(分)公司设立、股权收购、债转股、发行债券、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借款、职工集资等。 (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转让出售、无偿赠与、公益捐赠等。 (三)改制。改制事项包括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破产、清算或对子公司(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或承包、租赁经营等。 (四)招标、投标。 (五)合资、合作、联营。 (六)担保。担保事项包括对外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七)签订合同。合同事项包括《合同法》或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各类合同以及其他涉及单位权利义务的协议、备忘录、文件等。 (八)制定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事项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日常管理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九)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事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有关品牌的权属确定、权利续展、权利转让、权利使用许可等。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为实现公司对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公司、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树立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制定本方案。 一、法律风险管理理念 (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因法律法规因素所引致的由企业承担的潜在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可能减损企业现有或未来收益,或使企业丧失商业机会,或阻碍企业发展的与法律有关的经营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分析、评价、控制法律风险的过程。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和不断改善的动态过程,渗透于企业的管理活动,内生于企业各项经营管理的流程。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目标及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以构建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构建分工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职能体系;构建科学完备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构建高效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流程体系;构建健康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体系为主要目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应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导向,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相适应,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审慎管理,持续改进为基本的管理原则。 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建立 (一)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创新 1、工作内容

法律部研究适合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与实施方案,创新、完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和防控体系,调研和考核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工作。 2、工作安排 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创新和管理工作。 其中,法律部于来富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负责对法律风险管理总体工作的监督、指导;建材产业与其他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房文舒负责;地产产业与煤炭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李新艺负责;医药产业与商贸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孔馨炜负责;法律部臧卓负责法律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 3、工作方法 法律部根据公司领导指导意见,综合公司、企业各方建议,研究并不断完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与法律风险防控管理方法。 (二)法律风险识别 1、工作内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涉及的法律风险和对法律风险的控制、管理情况,识别和分析法律风险。 2、工作安排 企业应成立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 (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 企业总经理任项目组长,负责组织、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项目的开展。 企业主管法律事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工作。企业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落实项目的各项具体工作。

企业防范经营法律风险提示三十条

企业防经营法律风险提示三十条 【导读】:为了帮助企业获得更加安全稳定的发展,预防和降低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通过近几年涉企案件中所反映出的企业经营与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在此就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提出以下建议和提示,供企业参考。 一、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提示一:请签署完备的书面合同 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提示二:请妥善保管合同相关证明资料 受经济形势变化影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容,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但为避免纷争,建议您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传真、信函等资料。 提示三:请完善公章保管、使用制度 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容侵害您的权益。 提示四:请细化业务人员的签约授权 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提示五:请务必通知客户相关业务人员的离职情况 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提示六:请在一年行使撤销权 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提出的请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提示七:请注意“订金”、“保证金”不等于“定金” 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

酒店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酒店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避海岛建设旗下各酒店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促进各酒店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各酒店利益的最大化,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及《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海岛建设旗下各酒店、宾馆、度假村等。 第三条【酒店法律风险定义】本指引所称的酒店法律风险,是指由于酒店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酒店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酒店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第四条【事先防范原则】事先防范能够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有效保障酒店正常、健康的运转。 第五条【过程控制原则】过程控制贯彻并渗透于酒店运作的每个过程,过程控制落实到位,酒店法律风险就会得到有效控制。 第六条【全方位管理原则】酒店法律风险存在于整个经营活动中,决定了酒店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必然是全方位的。 第七条【规范化运作原则】酒店要将法律风险防范纳入酒店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之中,并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各部门、各岗位

在法律风险防范中的职责,使酒店经营管理全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八条【动态化调整原则】酒店所面临的具体的法律风险不是一成不变的,酒店应针对不断变化的法律风险,不断进行调整完善,使酒店法律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切合酒店自身实际,符合酒店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 第九条【重要性原则】酒店法律风险防范应当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业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更为有效的控制。 第二章引起酒店法律风险的因素 第十条【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既包括法律法规的出台、修改或废止,也包括行政执法状况的变化。 (如酒店业常用悬挂横幅来进行宣传,但由于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对户外广告的禁止,就有可能使酒店在悬挂横幅的过程中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酒店就只能终止这一宣传方式或寻求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酒店自身因素】酒店未依据法律规定有效实施法律控制措施,换言之就是未有效行使或保护法律赋予的权利。 (如未及时进行商标注册,未采取有效的专利保护措施,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求偿权等,都将使酒店产生不必要的损失。)第十二条【各类主体行为】酒店或与酒店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办法

法律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法律风险管理责任,有效应对法律风险,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风险是指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或运用法律不当而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或处于其他不利状况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规范,培育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风险责任是指因未执行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规定等而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岗位法律风险责任、部门法律风险责任和跨部门重大法律风险控制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应坚持合法性、可行性和效益性原则: (一)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应当与公司总体战略目标相适应,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应当融入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 (三)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都应当参与法律风险管理,并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责。 (四)法律风险管理应当根据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不断调整完善,实现持续改进。 (五)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同时考虑成本与收益的关系。 第六条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方针:战略前瞻防源头,过程控制重实效。标准规范尊程序,科学谋划保发展。 第七条法律风险管理目标:以标准化规范工作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将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延伸至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使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职责落实到公司的各部门、各岗位,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合

岗位说明书的法律风险提示及规避措施

岗位说明书的法律风险提示及规避措施 法律风险提示: 岗位说明书,又叫岗位职责说明书。是企业在招聘中对工作岗位要求的相关说明,表明企业期望员工做些什么、应该怎么做和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履行职责。许多企业在员工入职时,还会要求劳动者在岗位说明书(或称岗位职责书)上签字确认,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无法达到其中要求,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在经过试用期后的,工作过程中无法达到其中要求的仍可以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公司可以进行调岗或培训,经调岗或培训仍不胜任的,将可能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风险规避措施: 1.留意岗位说明书的内容与招聘公告中是否一致 重点注意事项: 为了吸引劳动者来应聘,用人单位在招聘公告中的岗位说明条件通常都较为优越,而一旦劳动者应聘进去后,被要求签署的很可能就不是当初所看到的那份岗位说明书。因此,劳动者应当将两份说明书进行比对,做到心中有数。 2.对过分苛刻或与本岗位无关的条款有权提出异议或拒签 重点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要求签署岗位说明书(岗位职责书等)时,应当看清楚其中内容是否

符合所在岗位正常的工作要求。如果文书中的条款过于苛刻或在实际中做到的可能性较小,劳动者有权提出异议,要求依照实际进行修改。而对于不属于所在岗位或是与本岗位无关的说明书或条款,则有权拒绝签署。 3.条件不符,可以要求更正或是解除劳动合同 重点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之后所提供的条件与招聘公告中所列严重不符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照说明书提供劳动条件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证据: 重点注意事项: 劳动者应当保留招聘公告中的岗位说明书,及公司要求签署的此类文书,尤其是有异议或是拒签的。 5.救济措施: 重点注意事项: 当与用人单位因岗位说明书等产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 岗位说明书编制误区与对策 由于岗位说明书在编制过程中存在误区,使得岗位说明书的整体编制质量难以保证,在实际应用阶段,正式发布的岗位说明书并没有在管理上发挥应有的价值和作用,仅仅成为企业或人力资源部门的一套展示性文件,逐渐被书束之高阁。识别岗位说明书编制误区,明确应对策略是企业人力资源部门需要认真对待的问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手册

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手册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是指对公司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提出的针对性预防措施。公司常见法律风险如下: 一、公司治理方面的注意事项 1、公司与他人共同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时,请核实合作方是否履行了投资义务。如果合作方没有履行投资义务,在企业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我司将会因合作方的过错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2、如果公司收购其他公司股权,收购合同生效后请尽快办理公司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否则将面临无法真正获得股权的风险。 3、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法院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公司在参与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时请仔细衡量,慎重签署。 4、公司的投资者之间产生分歧十分正常,请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决争议。召开股东会前,需要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与内容通知股东,如果我方没有妥当地履行通知义务,所形成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能将被法院撤销。 二、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

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以防范少数企业因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 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但为避免纷争,请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3、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 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公司权益。 4、公司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应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5、公司业务人员离开公司后,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 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6、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需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务必注明“定金”字样。因为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7、如果公司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指引 第一章总则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1.2【施工企业风险识别】 1.3【施工企业风险防】 第二章业务承接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 . 2.1【承接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项目的风险与防】 2.2【邀请招标项目不真实的风险与防】 2.3【发包人资信不良和支付能力欠缺的风险与防】 2.4【未充分了解所涉项目相关法律环境的风险与防】 2.5【编制投标文件时对招标文件理解错误的风险与防】 2.6【投标文件编制项目遗漏的风险与防】 2.7【投标文件承诺固定价格的风险与防】 2.8【联合体投标主体资质未达标及连带责任的风险与防】 2.9【采用低价投标、高价索赔策略的风险与防】 2.10【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未经公开招标直接续标的风险与防】 2.11【发包人要求投标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风险与防】 2.12【个人或其他组织以企业部承包经营的形式对外投标的风险与防】2.13【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风险与防】 第三章施工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 3.1【签订合同的相对无签约资格的风险与防】 3.2【签订合同的相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风险与防】 3.3【合同加盖印章与签约主体名称不一致的风险与防】

3.4【合同容被篡改的风险与防】 3.5【合同容不完整的风险与防】 3.6【合同采用非中文语言的风险与防】 3.7【采用示文本签约时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 3.8【承包围、容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 3.9【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不规的风险与防】 3.10【“黑白合同”的风险与防】 3.11【固定价格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 3.12【合同价款风险围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 3.13【工程结算报告审核答复期限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 3.14【合同工期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 3.15【逾期竣工违约金约定过高的风险与防】 3.16【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当的风险与防】 第四章业务分包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 4.1【总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的风险与防】 4.2【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风险与防】 4.3【忽视争议解决管辖条款约定的风险与防】 4.4【分包合同中未约定审价及费用承担的风险与防】 4.5【指定分包的风险与防】 . 4.6【接受挂靠的风险与防】 4.7【项目经理等擅自签约的风险与防】 4.8【采购合同文本陷阱的风险与防】 4.9【未约定材料质量特别标准的风险与防】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法律风险的二十八个问题 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有何意义? 答:公司是法人,即法律拟制的人,并没有实体,因此其职权的行使 仍然要落实到具体的、真实的人身上。法定代表人就是在法律层面上 代表公司的人。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理论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是公司管理核心,对外则代表公司,其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二、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是什么关系?答: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代理关系,但与代理关系有区别,即代理人的行为不是被代理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因此准确地说,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法定的代表关系。 三、哪些人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答:《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因此,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 具体是谁由公司章程规定

四、是否只有股东才有资格担任法定代表人? 答:不是。持有股权的股东是公司的“所有人”,而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二者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只是因为实践中往往由股权最多的股东出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总经理大多也持有股权,才会造成法定代表人必须是股东的错觉。 因此如前述法律规定,只要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即可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其是否持有股权并无要求。 五、中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国籍、年龄、学历等方面的限制? 答:我国法律对法定代表人无国籍要求,登记时只需提交公司的任职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我国法律对法定代表人的学历没有要求,但要求法定代表人必须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就是说应当年满18周岁,且精神智力状况完全正常。 六、哪个机构以何种方式可以决定选任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 答:《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因此,哪个机构以何种方式选任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常见的方式是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来作出选任、更换法定代表人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项目合法性的法律风险 1、项目公司开发资质不相符的法律风险:导致项目的开发报建等手续不能通过行政审批,合作目的难以实现。 防范措施:(1)向工商登记部门了解项目公司设立前是否需要办理前置行政审批;(2 )组建项目公司时,应确保该公司具备与所开发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2、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的法律风险:导致合同无效, 房地产项目不能成立。 防范措施:(1)审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通过向土地管理部门调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取得时间、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有无设定抵押的情况、是否被司法查封、土地用途与出让合同约定是否一致以及是否缴纳了全部的土地出让金;(2)应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项目公司名下;(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应得到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3、项目未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法律风险:可能导致合 同无效,以及项目将不能通过验收。 防范措施: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办理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的责任主体和办理期限,并约定未能如期办理的违约责任,以及在不能办理时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部法律后果,赔偿合作方因此所承受的损失。 、合作模式选择不当的法律风险:可能导致我方须承担与项 目无关的债务。

防范措施:(1)房地产开发实践中,主要有合伙型联营模式(即不组建项目公司,直接以一方或多方名义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和法人型合作模式(即由合作各方共同出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这两种合作方式,签订合同之前应认真调查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我方的合作方式;(2)建议优先选择法人型合作模式,由合作各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将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限制在项目公司范围内,采取该模式有利于加强管理,减少纠纷,降低风险。 三、合作方资信不真实的法律风险 1、合作方履约能力不足的法律风险:导致合同不能顺利履行, 产生纠纷,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防范措施:(1)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建议选择资金实力雄厚、运作规范的合作方;(2)签订合同时应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有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资质证书、资信证明、批准文件证书、以及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3)收集合作方债权债务情况、实际办公地址、银行账号、资产等信息;(4)考察合作方的诚信状况和最近一些成功项目的履行情况;(5)我司若作为出资方,应当审查合作对方与该项目建筑公司、监理单位是否存在关联关系;(6)审查合作方对外往来函件,尽量排除存在潜在债务的可能性。 2、投资项目与实际建造项目不一致的法律风险:合作方以优质项 目做幌子,骗取我司财产。 防范措施:审查投资项目开发的法人主体与审批文件中的法人主体是否吻合,认真核实合同约定项目与实际建造项目是否完全一致, 在合同中详细准确地记载项目的名称、地 址等信息。

法律风险管理办法

法律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新疆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究院”)法律风险管理能力,有效防控法律风险,促进研究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研究院及各部门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研究院企业管理部是法律风险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称“归口部门”),研究院内各部门是法律风险管理执行部门(以下称“执行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于研究院内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者研究院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不作为或者作为,而对研究院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本办法所称法律风险管理,是研究院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针对法律风险开展的风险识别、风险测评、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控制实施评估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第五条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研究院战略目标为向导。法律风险管理应当与研究院总体战略目标相适合,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与研究院经营管理相融合。法律风险管理应当融入研究院经营管理活动,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

研究院所有部门及员工都应当参与法全员参与。(三). 律风险管理,并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责。法律风险管理应当根据研究院内外部持续发展。(四) 环境变化不断完善,实现持续发展。研究院用合法的坚持合法性、可行性和效益性。(五)手段防控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应当考虑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制度、流程建设为第六条 重点,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逐渐建立一个全面、规范、动态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将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延伸到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将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职责落实到研究院各部门、各岗位,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合力,最终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管控机制。 机制与职责第二章 研究院管理层或者由研究院领导及相关部门第七条负责 人组成的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法律风险管理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批准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二)批准法律风险控制计划;(三)对有关法律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四)其他应当由法律风险管理决策机构履行的职责。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法律风险管理职责:第八条(一)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

法律风险提示函

法律风险提示函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法律风险提示函 2011年7月 致: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本律师在为众多企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不少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一些漏洞,为防范这些漏洞及其产生的法律风险,根据以往的经验,现向贵公司提出以下建议: 一、企业员工遭受工伤时,企业向其支付医疗费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案例:某公司员工王某在工作中,因履行职务的原因遭受李某某、吕某某等人殴打致伤,王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公司承担了所有治疗费用及往来差旅费共计100000余元。该案后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李、吕等人被指控犯罪。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李、吕等人愿赔偿王某18万元,然而公司支付100000余元医疗费用这一事实却未在和解协议中提及。事后,王某向劳动部门申报了工伤,被确认为工伤10级。王某现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令公司陷入难以挽回医疗费损失的尴尬境地。 评析:上述案例,公司支付的医疗费可向侵权人追偿。而侵权人与受伤员工达成了和解协议,医疗费理应从侵权人的赔偿中扣除。但和解协议未提及医疗费用的事项,无法确认侵权人的赔偿项目的具体内容,导致公司所支付医疗费难以追偿的处境。 律师提醒:员工遭受工伤特别是第三人侵权导致员工受伤,企业在预付员工医疗费等其他费用时,应在付款前要求员工或其近亲属填写暂借单。暂借单中应列明借款人、借款日期、借款金额等事项,并应由借款人本人或其近亲属签字或按手印后方可领取钱款,以备日后用于依法结算、追偿或予以抵扣。 二、企业员工代表企业对外结算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民营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民营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一、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间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进行的。一份好的合同,可以有效预防和避免纠纷的产生;而一份有缺陷的合同则会留下隐患,产生纠纷和败诉的后果,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避免口头合同。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避免证据缺失。受经济形势变化影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但为避免纷争,建议妥善保管对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避免公章管理不善。建议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页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从而侵害企业的权益。 避免业务人员滥用签约权利。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企业业务人员离开企业后,建议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避免因超时效而丧失撤销权。如果认为客户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分配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避免“订金”、“保证金”与“定金”的概念混淆。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务必注明“定金”字样。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认定。 避免保证担保意思表示不明确。如果企业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

法律风险管理制度

附件4四川凌峰航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凌峰航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保证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凌峰航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厂的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第二条企业法律风险是一般被认为是指在企业设立和运行过程中因为企业及其员工做出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的,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条企业法律风险分为外部法律风险和内部法律风险。“外部环境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内部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引发因素包括:企业的设立行为、决策行为、管理行为、生产行为、经营行为等。由于引发因素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控的,所以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防范的重点。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法律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战略目标,通过

在管理的各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包括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文化, 险管理组织体系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二章法律风险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是法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管理层、审计处、财务管理处、规划发展处等部门及分厂内设置的有法律风险职能的部门或岗位构成。 第六条法律风险防范领导小组及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法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及职责: (一)法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会计师 副组长:规划发展处处长 成员:审计处,财务管理处,物资供应处,计划销售处,人力资源处,设计所,公司办公室,质量管理处,安全环保处,纪检监察处,工会办、保密保卫处,工艺处,总师办及各分厂第一行政负责人。 法律风险管理办公室:规划发展处 主要负责人:规划发展处处长 (二)职责:负责提出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法律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公司法律风险控制制度。

法律风险提示单

法律风险提示单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作如下法律风险提示: 1、公司设立要规范操作,设立过程中各种手续应及时办理,否则将可能因设立行为瑕疵而归于无效。 2、公司投资应依法进行,对投资项目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论证,避免法律障碍,否则会导致投资效率低下甚至失败。 3、明晰企业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权益和收益的权属界定,优化股权安排,避免产生权属纠纷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4、涉及重大担保、改制重组、投融资等高风险业务时,要聘请律师参与决策论证、制度安排、程序设计、方案审核和文件制定的全过程,依法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完善各项制度,以防止由于法律事务工作的缺失及为规避风险而裹足不前,放弃发展机遇。 5、增资扩股时,新增资本要经过资产评估,并折算成公司股份;新增股东要经过原有股东的同意,并召开新的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6、警惕非法集资、虚假按揭套取银行贷款、违规贷款、挪用资金的风险。 7、对外转让股权,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受让方应要求转让方提供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或者放弃优先权的证明,以保证转让行为有效。否则可能会导致转让无效。 8、强制执行股东的股权时,在作价程序和实体方面就注意维护被执行人的权益,并没有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其他股东,否则拍卖转让股权的行为可能会归于无效。 9、公司新增股东,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以避免公司新股东与原有股东因股权而发生纠纷、以及因不及时变更而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的风险。 10、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经批准后方可转让。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信息要公开发布,转让方式要按规定规范进行。否则股权转让可能归于无效。 11、加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避免成为产品责任、合同责任及雇主责任的承担者。 12、加强业务人员培训,素质低劣,为达到目的不择手段,无权代理,滥用代理权等将可能有损公司利益。

集团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集团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引导集团总部、所属企业及其合同承办人员在合同谈判、签订过程中的行为,梳理合同风险点,明确合同审核要点,有效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合同对方资质资信风险防范指引 合同承办人员应对合同对方的资质资信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资质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对方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特殊行业的许可经营证、资质等级证书等。 资信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信用证明以及合同对方历史履约诚信记录、业界口碑等。 第三条合同对方谈判及签署授权风险防范指引 合同对方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与合同谈判及签订合同的,合同承办人员应审查合同对方为其谈判、签署人员开具的授权委托书。 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内容及范围、授权期限、授权人签章等。 第四条合同标的情况风险防范指引 合同承办人员参与合同谈判及签订过程中,应清晰、准确知晓合同标的的相关细节,包括但不限于品名、品种、生产或服务单位、数量、规格、包装、质量标准、等级、市场价格、优惠条件或者服务的特殊要求等情况。

合同承办人员还需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法律禁止或者限制交易的情况,以及合同是否存在需要有关机构批准、许可、备案等情况。 第五条合同标的质量、服务标准及验收风险防范指引 合同承办人员应与合同对方明确约定合同标的的质量标准或服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双方约定标准或以双方封存的样品作为质量标准。 合同条款中应以前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及双方的特别约定作为合同标的交付的验收标准,并明确约定验收时间。 如果验收涉及技术性较强或双方对验收情况可能产生重大分歧的,合同承办人员应与合同对方约定具有资质的权威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验收机构。 第六条合同标的交付风险防范指引 合同承办人员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标的的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方式及费用承担。对于涉外合同,合同承办人员应熟悉各贸易术语的全部内在含义,尤其是价格组成、运输负担、报关责任、保险申报和合同标的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时间等。 第七条合同价款或酬金风险防范指引 合同承办人员应以本企业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确定合同价款和酬金。合同中应明确合同价款和酬金的支付币种、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本企业作为买方或服务接受方的,合同承办人员应尽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并以收到合同对方有效财务发票作为付款前提。 对于合同标的额较大、质量保证期较长的合同,一般应约定合同

某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办法

法律风险管理办法V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能力,有效防控法律风险,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移动法律风险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及其地市分公司(以下合称“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于公司内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者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法律风险管理,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针对法律风险开展的风险识别、风险测评、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控制实施评估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四条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公司战略目标为导向。法律风险管理应当与公司总体战略目标相适应,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与公司经营管理相融合。法律风险管理应当融入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 (三)全员参与。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都应当参与法律风险管理,并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责。 (四)持续改进。法律风险管理应当根据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不断调整完善,

实现持续改进。 (五)坚持合法性、可行性和效益性。公司用合法的手段防控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应当考虑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第五条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制度、流程建设为重点,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一个全面、规范、动态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将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延伸到经营管理由始至终的各个环节,将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职责落实到公司的各部门、各岗位,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合力,最终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管控机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管理层或者由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法律风险管理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批准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 (二)批准法律风险控制计划; (三)对有关法律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四)其他应当由法律风险管理决策机构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法律风险管理职责: (一)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二)指导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 (三)批准重大法律风险的判断标准或者判断机制;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为实现公司对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公司、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树立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制定本方案。 一、法律风险管理理念 (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因法律法规因素所引致的由企业承担的潜在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可能减损企业现有或未来收益,或使企业丧失商业机会,或阻碍企业发展的与法律有关的经营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分析、评价、控制法律风险的过程。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和不断改善的动态过程,渗透于企业的管理活动,内生于企业各项经营管理的流程。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目标及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以构建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构建分工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职能体系;构建科学完备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构建高效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流程体系;构建健康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体系为主要目标。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应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导向,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相适应,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审慎管理,持续改进为基本的管理原则。 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建立

(一)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创新 1、工作内容法律部研究适合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与实施方案,创新、完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和防控体系,调研和考核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工作。 2、工作安排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创新和管理工作。其中,法律部于来富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负责对法律风险管理总体工作的监督、指导;建材产业与其他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房文舒负责;地产产业与煤炭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李新艺负责;医药产业与商贸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孔馨炜负责;法律部臧卓负责法律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 3、工作方法法律部根据公司领导指导意见,综合公司、企业各方建议,研究并不断完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与法律风险防控管理方法。(二)法律风险识别 1、工作内容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涉及的法律风险和对法律风险的控制、管理情况,识别和分析法律风险。 2、工作安排 企业应成立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 (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企业总经理任项目组长,负责组织、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项目的开展。企业主管法律事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工作。

法律风险提示讲课稿

法律风险提示 (一) 最近公司发生几起合同诉讼案件,透过这些案件,发现我公司在合同订立、履行、证据保全等方面风险防控意识薄弱,措施欠缺,根据公司法律风险控制要求,提出以下建议: 一、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案例:浙江玉环县永隆机械公司与我公司建立事实买卖合同,双方无书面合同。我公司通过传真给永隆机械公司发出《临时补货通知单》,写明先款后货,交付地为绵阳高新区,永隆公司根据该《补货通知》将部分货物运输到我公司,现尚有9万余货物至今未交付。目前永隆公司已停产,人去楼空。为挽回损失,我公司先向合同履行地绵阳市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但高新区法院以无书面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传真件的《补货通知》系我公司单方面的要约且为复印件,在未得到对方认可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合同履行地为绵阳高新区,故而不予受理我公司的起诉。 我公司继而向被告住所地浙江玉环县法院提起诉讼,法官初步审查,认为,我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证据均是我公司单方面的传真复印件,无被告的签字或盖章,付款证据承兑汇票无法看到对方收到了货款,在被告不到庭且其代理人明确不认可交易关系的情况下,无法确认我公司主张的事实成立。 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收集证据,与法院协调沟通中。 评析:上述案例,由于所有交易,双方无纸质文件、函件、运输

单据,除运输行为和银行承兑付款外全部通过传真完成。传真件内容主要是我公司向对方发出的要约(订货通知),银行承兑汇票由我公司通过EMS快递给对方,背书转让后款到对方账户。因此我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主要为传真复印件,EMS快递单、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复印件,无对方向我方要约进行意思表示的函件或回执。纵观本案材料,法院的不予受理和对我公司主张事实产生怀疑,有一定证据和法律上的原因。首先从合同成立来看,仅有一方当事人的要约而无另一方的承诺,合同不能成立,或则另一方以行为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虽可视为合同成立并履行,但并不能说明双方就价款、交付地、质量、数量、管辖权等方面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所以上述案例中,法院无法明显、准确的确认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或争议管辖地达成了一致意见;其次从证据的效力来看,复印件证据的证明效力和真实性不如原件,在没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或者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内心判断和确认。上述案例,就付款事实来看,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和邮寄承兑汇票的EMS 快递单,无法直接证明对方收到了货款,尚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对方收到了邮寄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且款到对方账户。如此我们便不难理解两家法院对此案的态度,同时提醒我们今后要更加重视书面合同订立和有效证据的收集、固定。 法律顾问提示: 1、双方建立合同关系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对合同标的、价款、数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纠纷处理等内容做出明确具体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