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自管房单位、各房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改

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

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

租赁合同》,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公有住宅范围内予以启用,请

各单位在1995年房改调租时,一律使用新的合同文本。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

│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

│ 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

│和本市的有关法规及政策,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出租方(甲方):经办人:││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双方议定事项如下:

│ 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赁凭证。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

│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甲方按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房屋条件和有关规定核定乙│

│方承租住宅应交纳的租金。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甲方应及时予以调整│

│。

│ 三、甲方负责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维修,保障居住安全和正│

│常使用。因甲方负责致使房屋倒塌、毁损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

│责赔偿。

│ 四、乙方应于当月交纳房租。逾月未交者,除补交欠租外,须另交所欠租│

│金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按合同第十二│

│条处理。

│ 五、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关手续。││ 六、租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又需要继续承租的│

│,甲方应继续出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期内乙方有违约行为,又尚未改│

│正的,租赁期满,甲方有权缓签或拒签新租赁合同。││ 七、租赁期限内,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

│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八、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须爱护使用,并负责保管,因乙│

│方责任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 楼梯间、门道、走廊、屋顶等公用部位,乙方不得私自占用。电梯、电视│

│共用天线等公用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公用部位损坏│

│,由责任者赔偿。

│ 甲方检查、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拒查、拒修,因拒查、拒│

│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 九、乙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如确属必需,须事先取得甲│

│方同意并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拆改。擅自拆改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

│偿。

│ 十、乙方承租甲方的房屋,当甲方变更时,本合同同时中止,变更后的甲│

│方应与乙方重新签订合同。

│ 十一、因城市建设等需要,乙方承租的房屋须腾让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乙方所需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使用、出卖或变相出│

│卖使用权的;

│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3.利用住宅进行非法活动的;

│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的;

│ 5.房屋无故空闲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 6.全家迁往外地的。

│ 十三、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时,须于一周前通知甲方。本合同中止时,双方│

│须办理以下手续:

│ 1.按租赁合同清点房屋及设备;

│ 2.结清房屋租金、暖气费和应交纳的有关费用。││ 3.交清违约金和赔偿金。

│ 十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纠纷时,甲乙方均有权诉请人民│

│法院解决。

│ 十五、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

│力。原签定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同时废止。││ 十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变动事项以及单位另有规定的,应在双方合│

│同附记栏中写明,并由双方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 签订合同者

│ │

│ 甲方:乙方:

│ (单位及经办人签字盖章)(签字或盖章)││ │

│附记:

│ │

│ │

│ │

│ 年月日│

│ │

└──────────────────────────────────┘

┌──────────────────────────────────┐

│ 装修和设备保管单

├───────┬───┬───┬──────────────────┤

│ 名称│单位│数量│ 备注

├───────┼───┼───┼──────────────────┤

│门窗玻璃│ 块│ │ │

├───────┼───┼───┼──────────────────┤

│ 水表│ 块│ │

├───────┼───┼───┼──────────────────┤

│ 纱窗│ 扇│ │ │

├───────┼───┼───┼──────────────────┤

│ 玻璃窗│ 扇│ │ │

├───────┼───┼───┼──────────────────┤

│ 纸窗│ 扇│ │ │

├───────┼───┼───┼──────────────────┤

│ 玻璃门│ 扇│ │ │

├───────┼───┼───┼──────────────────┤

│包箱门(板门) │ 扇│ │ │

├───────┼───┼───┼──────────────────┤

│ 壁(吊)橱门│ 扇│ │ │

├───────┼───┼───┼──────────────────┤

│ 白炽灯│ 个│ │

├───────┼───┼───┼──────────────────┤

│ 日光灯│ 个│ │ │

├───────┼───┼───┼──────────────────┤

│ 水龙头│ 个│ │ │

├───────┼───┼───┼──────────────────┤

│ 洗菜池│ 个│ │ │

├───────┼───┼───┼──────────────────┤

│ 墩布池│ 个│ │ │

├───────┼───┼───┼──────────────────┤

│大便器(坐、蹲)│ 个│ │ │

├───────┼───┼───┼──────────────────┤

│水箱(背、吊) │ 个│ │ │

├───────┼───┼───┼──────────────────┤

│ 漏电保护器│ 个│ │ │

├───────┼───┼───┼──────────────────┤

│澡盆(坐、卧) │ 个│ │

├───────┼───┼───┼──────────────────┤

│ 脸盆│ 个│ │ │

├───────┼───┼───┼──────────────────┤

│ 洗手盆│ 个│ │ │

├───────┼───┼───┼──────────────────┤

│电视天线插端│ 个│ │ │

├───────┼───┼───┼──────────────────┤

│ 门锁│ 把│ │ │

├───────┼───┼───┼──────────────────┤

│ 暖气片│ 组│ │

├───────┼───┼───┼──────────────────┤

│ 煤气灶具│ 套│ │ │

├───────┼───┼───┼──────────────────┤

│ │ │ │ │

├───────┼───┼───┼──────────────────┤

│ │ │ │ │

└───────┴───┴───┴──────────────────┘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部分条款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合同第五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合同第五条:“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关手续”。

但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换房:

(一)现住房未签订租赁合同(含已解除合同的);

(二)应交纳的房租、暖气费、违约金或赔偿金等费用尚未交清的;

(三)有违反合同行为甲方应收回房屋的;

(四)托、代管房屋的产权人不同意换房的;

(五)公安、司法部门不同意迁出的;

另外,乙方自建的房屋或棚子,均不能作为正式房屋办理交换手续。

二、合同第六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租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指乙方按期交纳房租,对室内装修设备

爱护使用,无擅自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等严重违约行为。

三、合同第七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申请更改承租人姓名,有关当事人须写出书面申请,由甲方经办人签署意见报

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更名。

四、合同第九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一)对乙方擅自拆改房屋设备的,要限期恢复或赔偿,发现擅自拆改特别是

因拆改影响房屋安全或设备正常使用的,应立即制止,尽快处理。

(二)对确需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的,乙方要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

签订协议。协议须明确:

1.需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要先报请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2.需经房屋安全鉴定的,要先经房屋安全鉴定站(室)进行鉴定;

3.拆改修缮质量要符合要求;

4.不得影响房屋安全或设备正常使用;

5.不得影响他户生活和通风、采光、行走,不得压占管线,以免发生纠纷;

6.乙方迁出时应自行恢复原状或交甲方,不得擅自转让。

五、合同第十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甲方变动,指代管房屋解除代管的;托管房屋变更或解除托管的;甲方发生合

并,分立等情况。

六、合同第十二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一)对转租、出卖公房使用权的,严格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

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87)109号文)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

非法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规定》(市政府1991年第28号令)处理。

(二)无正当理由托欠房租,系指在甲方能够保障承租者居住安全和房屋设备

正常使用(居住安全,房屋设备正常使用即房屋不倒、不塌,不严重漏雨,无严重

潮湿,装修基本完好,设备运转正常)及无其他极特殊理由的情况下的欠租。

七、合同中其他有关问题

(一)关于签订合同承租人的确定

1.进住房屋的手续健全;

2.确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属法院判决确定承租人的,以法院判决书为依据,办理承租手续。

(二)对各种违约行为的处理

乙方违约,甲方需中止合同、收回房屋、收取违约金、赔偿金的,必须写出书

面材料,按照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处理。处理时,还要写出违约通知书,并发至乙方一份,处理结果要存档备查。严禁口头处理。

(三)非违约中止合同的,甲方经办人应写出书面材料,申明原因,报有关部

门备案。

(四)在签订合同、办理换房手续时,经办人一定要仔细查验身份证、户口簿

等有关证件,审核无误后,再行办理。

(五)对承租人要求分户的,当事人双方(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均须写出书

面申请,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经甲方核查属实,现住房又能分开,无其他问题,经办人写出书面报告,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六)凡解除合同或更换合同的,甲方须收回乙方所执合同,注明作废后,存

档备查。如因乙方所执合同遗失等原因无法收回的,须由乙方写出书面材料交甲方

存档备查。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填写说明

一、×房×字第×号

×字填写房屋所属区、县局、公司或房屋所有权单位的字头简称。如东城区房

地产管理局管理的房屋填“东”。

×字填写具体管房单位的简称。如东四房管所管理的房屋填“东四”。

第×号首先填写房管员的代号,然后划一横线,再编写租赁合同的顺序号,编

号中间不得空号。如第1-001号。

中途与原户解除合同,与新户签订合同时,仍用原号。分户的一户用原号,另

一户编新顺序号。

二、房屋产别

写明房屋的产权性质。如直管公房写“直管”;自管公房写“自管”;代管产

写“代管”;托管产写“托管”。鉴于有的代、托管的私人房产亦使用此合同,可

在代管、托管的后面加(私)字。

三、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甲方:填写房屋的具体管理单位名称,如东四房管所。经办人填写办理签订合

同人的姓名,一般为房管员的姓名。

乙方:为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一并填写清楚。

签订合同后,如乙方承租人有变更,一律更换新合同。新合同仍用原编号。

四、住宅座落

一律填空房屋所在地的地址全称。如住宅小区楼房,填××小区×号楼×单元

号,街(胡同)的房屋填××街(胡同)×号,同时要把计租表上各房间的房号填

写上。

五、住宅状况

结构:填写房屋结构类别简称。如砖混结构写“砖混”,砖木结构写“砖木”,

并按楼、平房写在“楼”或“平”字的前面。

总使用面积:填写乙方承租房屋的全部使用面积,即房屋居室、门厅、厨房、厕所、壁橱和阳台等附属面积的总和。

其中居室:即把房屋居室的间数、面积写明。

六、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始填写实际签订合同日期,至×年×月×日止填写拟定合同期

满的日期,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

此次合同截止日期可按1998年4月40日填写。1995年5月1日以后

签订的合同,期限可少于三年。如1995年8月15日签订的合同,填“自19

95年8月15日始至1998年4月30日止”。

七、月租金

按甲方核定的租金数额填写(房改分步提租的租额分步分期填写)。

今后,如承租人不变,因其他原因租金有变动时,可在双方合同变动的一栏中

加盖变更章,再在新的一栏中填写新租金,并在附记中注明原因,双方签字或盖章。

八、签订合同者签字、盖章

甲方经办人系指与乙方签订合同的经办人,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同时加盖

单位公章。

乙方由承租人本人签字或盖章,姓名须与承租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上姓名

相一致。如因特殊情况,需他人代签时,承租人可委托他人代签,受托人持承租人

的委托书、房屋进住凭证、身份证、户口簿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经甲方经办

人查验无误,方可代签,并须在签名后,写清其身份证号码。

九、签订合同日期

一律填写实际签订合同的日期,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附记

合同厨房、厕所,新房新租、超标加租或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及变动情况均记入

附记。

十一、装修设备保管单

要填写齐全,有需要说明的事项,在备注或合同附记中写明。

北京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 协调推进机制,具体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制定、规划计划编制和指导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建设、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确定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代持机构”)。代持机构决策、运营、资金等的管理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根据本市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用于满足本区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及重点人才居住需求。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根据中心城区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和土地紧缺情况等,从城市发展新区统筹调配房源使用,促进中心城区人口疏解。 第六条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合理匹配,促进职住平衡。 第七条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限房价、竞地 价”“综合招标”等多种出让方式,遵循竞争、择优、公平的原则优选建设单位,并实行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承诺制。 第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技术导则。开发建设单位承诺的建设标准高于技术导则标准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承诺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依法进行日常监督。 共有产权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套型设计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满足居住需求。 第三章审核配售

【最新2018】北京市房产证查询方法技巧-范文模板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北京市房产证查询方法技巧 有很多的人都会想要知道自己的房产证是真是假,所以大部分的人都会查询自己的房产证。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北京市房产证查询技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房产证查询方法 一:到房管局登记机构查询验证 目前科技手段越来越先进,一些不法的造假分子利用高科技伪造房产证,几乎可以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 在谈到如何鉴别房产证的真伪时,希望广大市民提高警惕,尤其在从事二手房交易、房产租赁和抵押的过程中,在放款之前,最好带房产证到房管局的相关登记机构查询验证一下。至于伪造假证的行为性质,对那些不法的造假者或持假证者从事相关经济活动的行为属于经济诈骗,构成了经济诈骗罪,一旦查实,可以举报,公安部门将立案侦查,以防止让更多人上当受骗。 二;在买卖交易中可要求权利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房屋交易尤其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购买房可提出权利人出示相关的有效证件,避免房产证作假的可能性。如:身份证、户口簿、房产发票、契税发票、原有房屋买卖合同等。对房屋买卖涉及到的所有证件进行核实。单单伪造一张房产证比较容易,但要同时伪造所有的交易有效凭证相对要困难得多。许多交易买卖中只看房产证的做法风险性相对较高,多数骗贷案例正是利用了这一漏洞。 三:委托专业的房产中介公司和律师,提防交易猫腻在房产交易中,最好委托大型且比较专业的房产中介公司。一般这些中介公司都具有比较专业的行业流程,对相关证件及买卖双方信息会做相应的核实,有效保证交易双方的利益。在交易过程中卖方出现的不正常要求,购房者应多加注意提防交易中的猫腻,比如卖方要求大幅度提高首付额度等。 房产证办理方法 (一)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

北京市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朝国土房管拆[2003]53号 关于确定朝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请示 区政府: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24号)第十四条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下简称《规则》)第三条的要求,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户均宅基地面积 按照《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公式中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参照我区普通住宅商品房屋价格的分布情况,结合我区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货币补偿政策的实际情况,经与有关专家认真研究,反复测算,我们拟定了《朝阳区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补偿价》的初步意见,具体标准如下: 一、关于确定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的意见: 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时,有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上述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的实际情况,确地具体的补偿单价。

二、关于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及户均安置面积的意见: 根据《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要求“房屋重 置成新均价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100_——150平方米确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 理办法两个政策的衔接,以及价格的平衡,我们建议在计算宅基地区位补 偿时,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原则上按400元/平方米掌握,户均安置面积原则 上按150平方米掌握。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由我局根据实际情况作适 当调整。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复。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附:《朝阳区三环以外地区普通住宅指导价示意图》 朝阳区住房指导价区域划分文字说明 一号区域:京昌高速公路—北三环路—东三环路—通惠河—东四环路—北四环路—京昌高速公路; 二号区域:通惠河—东三环路—朝阳南部区界—南四环路—东四环路—通惠河; 三号区域:京昌高速公路—北四环路—东四环路—通惠河—东五环路—北五环路—京昌高速公路; 四号区域:通惠河—东四环路—朝阳南部区界—南五环路—东五环路—通惠河; 五号区域:朝阳区行政区域内五环路以外地区。

北京招投标管理办法(京国土房管物〔2003〕84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2003〕848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结合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及本市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产权人。 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咨询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联系人、联系方法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5家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资格预审后的投标人一般不少于5个。

北京市各区房地局具体办公地点,咨询电话及办公时间

一、房屋登记分工 ????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办理市辖行政区内军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及外资独资、中外合资开发公司开发商品房的房屋登记;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区县辖行政区内除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办理登记外的房屋登记。 ????二、房屋登记部门的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三、登记窗口地址、咨询电话 ???单?位????????????登记办证地点????????咨询电话 东城区房管局地安门东大街88号(地安门十字路口东南角) 84014947 西城区房管局西安门大街115号(红楼电影斜对面) 66184506 崇文区房管局东花市南里二区3号楼(富贵园小区) 67122090拨0 宣武区房管局鸭子桥路29号(白纸坊桥西万龙酒店) 83975114 朝阳区房管局姚家园路石佛营东里128号院?(朝阳公园桥往东800米) 85839922 海淀区建委双榆树北里22号(当代商城北侧) 82618228 丰台区建委丰台镇大井东里甲2号(丰台体育中心北门往北) 63812840 石景山建委八角西街66号(方地大厦) 68838208 通州区建委新华南路196号(果园环岛东北角山国际大厦) 52118577—78 大兴区建委兴政街29号(建设大厦) 69261295/69261324 门头沟区建委新桥南大街48号(国土局分局大厅) 69828118—269 房山区建委良乡西路3号(国土局分局大厅) 89368814/89352214 顺义区建委府前东街甲25号(光明广场对面) 69444169/69448847 昌平区建委昌平区南环东路10号(国际联华超市西行200米) 80111095 平谷区建委府前街32号(国土局分局大厅) 69966332 怀柔区建委开放路33号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康意德医院对面) 69681073/69687497 密云区建委环新路32号(燕山宾馆后面) 69042534 延庆区建委东外大街89号(金宸大厦一层) 69148075 亦庄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 67865572/67880083 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和平里北街2号(城铁柳芳站口西100米) 64409000—119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808号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物价局 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物价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为规范本市房屋重臵成新价评估行为,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重臵成新价,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和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对原?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作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房屋重臵成新价的评估。 ????二、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房屋拆迁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重臵成新价进行评估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三、平房、中式楼房重臵成新价评估的分值,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八个城近郊区为227元/分,其他远郊区(县)为182元/分。 ????四、本标准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物价局1996年11月 1日?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年1月7日?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有关拆迁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7〕第018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物价局1999年7月6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9〕655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房屋重臵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目录 ?? ??第一章总则 ????1-1 〔立法目的和依据〕1-2〔适用范围及重臵成新价定义〕1-3 〔估价技术路线〕?1-4 〔未列入的项目〕 ???? 第二章平房、中式楼房重臵成新价评估 ????2-1、〔估价路线、部件及分值〕 ?2-2、〔标准间〕 ?2-3、计算公式: ????(1)砖木结构房屋 ?(2)砖混结构房屋 ?(3)中式楼房 ????2-4、房屋部件计分表 ????(1)屋面计分表(2)屋架计分表(3)墙身计分表(4)门窗计分表 ????(5)顶棚计分表(6)地面计分表(7)装修计分表?(8)设备计分表(9)附属物计分表????2-5、柱高差率表 ????2-6、砖木结构房屋成新评定说明 ????2-7、砖木结构房屋成新折余率表 ????2-8、房屋格扇、护墙板和钙塑板、三合板顶棚成新评定说明 ????2-9、房屋格扇、护墙板和钙塑板、三合板顶棚折余率表 ????2-10、块料面层成新评定说明 ????2-11、房屋暖气、卫生设备或新评定说明 ????2-12、砖混结构房屋完损等级和成新评定说明及折余率表 ????2-13、砖混结构房屋使用年限折余率表 ????2-14、砖混结构房屋装修设备完损等级和成新评定说明及折余率表 ????2-15、附属物据实估价表

2020年(房地产管理)最新北京市房屋登记规范

(房地产管理)最新北京市房屋登记规范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建权〔2008〕827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房屋登记工作实际情况,市建委制定了《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自2009年2月20日起实施,原《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京建交[2005]1166号)同时废止。本《规范》实施前已受理的登记申请,仍按原规定核准登记。 附件:《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目录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2 房屋登记

1.3 适用范围 1.4 房屋登记分工 1.5 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2.一般规定 2.1 房屋登记范围 2.2 房屋登记种类 2.3 房屋登记簿与房屋权属证书 2.4 房屋登记内容 2.5 房屋登记程序 2.6 房屋登记的法定文字 2.7 房屋登记原则 2.8 房屋登记时限 2.9 房屋登记要求 2.9.4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 2.9.5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登记 2.9.6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 2.9.7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更正登记 2.9.8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异议登记 2.9.9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地役权登记 2.9.10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其他要求2.9.11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2.9.12 依生效法律文书登记

北京市房管局地址电话

东城区房管局 办公地址:东城区地安门东大街88号 办公电话:84014947,64040878 单位:西城区房管局 办公地址: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 办公电话:66110932 单位:崇文区房管局 办公地址:富贵园2期3号房管局服务大厅 办公电话:67122090-8002 单位:宣武区房管局 办公地址:宣武区广安门南街32号 办公电话:63557288 单位:朝阳区房管局 办公地址:朝阳区石佛营东里128号院3号楼 办公电话:85839922-115 单位:海淀区建委 办公地址:海淀区榆树林18号 办公电话:82618228 单位:丰台区建委 办公地址:丰台区大井东里甲2号办公电话:63812840 单位:石景山建委 办公地址: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 号 办公电话:68838208 单位:门头沟建委 办公地址: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8 号 办公电话:66838208-269 单位:房山区建委 办公地址:房山区良乡西路3 号 办公电话:89352214 单位:通州区建委 办公地址:通州果园环岛向北 200米路东 办公电话:52118572 单位:顺义区建委 办公地址:顺义区光明北街路东 办公电话:69444169 单位:大兴区建委 办公地址:大兴区兴政街29号 办公电话:69243727 单位:昌平区建委 办公地址:昌平区南环东路36 号 办公电话:80111095 单位:平谷县建委 办公地址:平谷区信息大厦(世 纪广场西侧) 办公电话:89988343 单位:怀柔区建委 办公地址:怀柔区开放路33号 办公电话:69681079 单位:延庆县建委 办公地址:延庆县东外大街89 号 办公电话:69148075,69148073 单位:密云县建委 办公地址:密云县水源路339号 办公电话:69083795,69043359 单位:亦庄开发区房地局 办公地址:开发区荣华中路15 号博大大厦 办公电话:67865572 单位:市房屋权属登记中 心 办公地址: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 号 办公电话:64409634

北京房产过户在哪办理

北京房产过户在哪办理 北京房产过户一般在北京的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的流程很简单,唯一需要注意的就是买卖双方必须本人到场,如果一方有特殊情况无法到场,也要有被委托人在现场。 北京房产过户准备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

北京房管局

北京房管局 1、东城区房管局地安门东大街88号地安门十字路口东南角 84014947 2、西城区房管局西安门大街115号红楼电影斜对面 66184506 3、崇文区房管局东花市南里二区3号楼富贵园小区 67122090拨0 4、宣武区房管局鸭子桥路29号白纸坊桥西万龙酒店 83975114 5、朝阳区房管局姚家园路石佛营东里128号院朝阳公园桥往东800米85839922 6、海淀区建委双榆树北里22号当代商城北侧 82618228 7、丰台区建委丰台镇大井东里甲2号丰台体育中心北门往北 63812840 8、石景山建委八角西街66号方地大厦 68838208 9、通州区建委新华南路196号果园环岛东北角山国际大厦 52118577—78 10、大兴区建委兴政街29号建设大厦 69261295/69261324 11、门头沟区建委新桥南大街48号国土局分局大厅 69828118—269 12、房山区建委良乡西路3号国土局分局大厅 89368814/89352214 13、顺义区建委府前东街甲25号光明广场对面 69444169/69448847 14、昌平区建委昌平区南环东路10号国际联华超市西行200米 80111095 15、平谷区建委府前街32号国土局分局大厅 69966332 16、怀柔区建委开放路33号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康意德医院对面 69681073 69687497 17、密云区建委环新路32号燕山宾馆后面 69042534 18、延庆区建委东外大街89号金宸大厦一层 69148075 19、亦庄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 67865572/67880083 20、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和平里北街2号城铁柳芳站口西100米64409000—1195 注: 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办理市辖行政区内军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及外资独资、中外合资开发公司开发商品房的房屋登记;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区县辖行政区内除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办理登记外的房屋登记。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 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二)行政法规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5、《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6、《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五条“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依照本条例管理。” (三)部门规章 7、《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8、《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直辖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9、《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10、《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