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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解读

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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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解读

第一部分我国土地复垦基本情况

一、土地复垦概述

(一)土地复垦的历史回顾

每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都离不开当时的社会经济形态。

“土地复垦”在我国出现于50年代末、60年代初,在各种文献资料中称之为“复田”(reclamation),当时新中国工业尚不发达,农业占国民经济的绝对主导地位。

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条例》第18条规定国家建设占用临时用地应当“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认识水平的提高,“复田”的概念显示出其局限性,逐渐被“土地复垦”替代,恢复的对象和范围以及恢复后的土地用途都有所扩大。1986年3月颁布的和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都明确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同年6月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采矿、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恢复利用。”第三十三条规定:“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令第19号发布《土地复垦规定》,明确的土地复垦的概念和“谁破坏、谁复垦”的基本原则,较全面的规定了企业的义务、资金来源、政府和部门的职责等。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环境保护法》、《煤炭法》、《铁路法》等法律中都有土地复垦方面的规定。自此,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制度框架基本确立。

(二)土地复垦的基本概念

1、土地复垦的定义

土地复垦,顾名思义,“复”即是修复,“垦”即垦殖,优先恢复为耕地、优先用于农业。

根据《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1988年11月8日)第二条规定:土地复垦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

2、土地复垦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以及《土地复垦规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土地复垦的对象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各类土地,并不是人们通常的“复耕”、或者与耕地有关系的才叫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不仅仅是指耕地,它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 2007)中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

复垦的范围: 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造成破坏的各类土地。既包括采矿、取土、烧制砖瓦等生产项目,又包括交通、能源、水利等各类建设临时占用、挖损的土地。

(三)土地复垦的目标

根据《土地复垦规定》中的定义,土地复垦的目的是要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要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应当采取工程、生物、化学等综合措施,解决水的可用、地层的稳定、土壤的无污染等问题。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决定了土地复垦目标是多方向、多用途、多层次的。

1、复垦目标的多方向性

根据《土地复垦规定》,其制定目的在于“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因此,土地复垦的目标:一是保护土地,尽可能减少对土地,特别是对耕地的破坏;二是及时复垦被破坏的土地,合理利用土地;三是保护并改善生态环境。

2、复垦目标的多用途性

土地复垦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对破坏废弃土地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林则林,宜渔则

渔,宜建则建。根据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始终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复垦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用于基本建设的,......”。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复垦利用方向是多样的,复垦目标是多用途的。特别要说明,复垦后的用途绝对不仅仅是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而是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并优先用于农业。

2、复垦目标的多层次性

要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土地复垦要兼顾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缺一不可,使复垦利用具有最底的社会成本,长期的经济价值,稳定的复垦效果,尽量实现生态环境的多样性。复垦的目标分以下三个层次:

(1)完全恢复到以前的状况。

(2)保留以前的土地利用价值和生态价值,恢复与以前相似状况。

(3)重新规划设计,达到更高更佳利用价值。如将被破坏的土地变为湿地、建成高尔夫球场,建公园等等。

3、复垦措施的综合性

土地复垦要采取综合整治措施。包括破坏前的预防控制措施和复垦的综合整治措施。

预防和控制措施,如改进生产工艺,少占土地,留有煤柱,煤矸石回填等,尽最大可能减少对土地的破坏面积,降低对土地破坏的程度。

整治措施包括: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化学措施等。在土地复垦诸多措施中,其中表土剥离和保持地层稳定最为重要。

整治措施要符合以下要求:

(1)表土剥离:对表土特别是腐殖质进行剥离并进行保存;在表土较薄的地方,对表土以下的土层要予以保存,留着复垦用的植被土壤或用做隔离层。

(2)地层稳定:通常进行分层剥离、分层堆放、分层回填等达到地层的稳定。

(3)地形重塑:使被破坏的土地地形地貌与周边景观相协调,能最大限度的获得长远、良好的视觉效果。对坡度等有一定的要求。

(4)土地平整:根据确定的用途,达到能耕、能林、能渔的标准。

(5)无污染及其他有害去除:保证复垦后土地利用长期的安全性。

(6)土壤覆盖;对将要利用的土地覆盖表土,对有污染源的要具有隔离层。

(7)灌排和道路等配套设施:最大限度的恢复灌排水设施,配以必要的道路等;

(8)植物选择:优先选择本地物种,适当引进经实验成功的外来品种。植物选择要尽量多样化,以利于生态的多样性恢复。

(四)土地复垦的标准

1、总则

(1)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实行)〉的通知》([1995]国土[规]字第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颁布实施。

(2)适用范围

《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

l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在城镇规模范围内,符合城镇规划。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l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建则建。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

l 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l 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l 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名词术语

土地复垦率:已复垦的土地面积与被破坏的土地面积之比。

(5)复垦土地的检验

复垦为农用地(含林、牧、渔等)的,一般由复垦工程和用途恢复二部分构成。检验分两步:

第一步:工程检验。复垦工程完成后,进行复垦面积、复垦工程检验。

第二步:用途检验。用途恢复的,在复垦工程完成后第三年进行。

复垦后用于渔业等养殖业的,在第三养殖年进行。

(6)检验内容

l 第一阶段工程检验提交的文件和测试

复垦区土地复垦方案;

本项目土地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项目土地复垦设计文件;

本项目土地复垦施工文件等。

现场测试:用于农业、牧业、林业、渔业、用于建筑的各项用途指标测试。

l 第二阶段用途检验提交的文件和测试

土地复垦方案;

复垦土地利用方案:土壤培肥措施、管护措施等;

复垦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等。

现场测试:农业、林业、渔业的生长情况的测试,与破坏前的比较。

(7)评估:确定复垦是否符合要求。

2、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适用于因采矿、挖砂、取土、水利、交通等生产建设活动产生的废弃土地。包括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砂矿等矿山的露天采矿场、最终挖掘带沟道、截水沟、采矿沉陷区、废石场、尾矿库、储灰场、储泥场、渣场,以及其他工业废弃物堆场等各类矿山场地的复垦。

(1)露天采矿场复垦工程标准。分别用于农、林、牧、渔业,以及用作人工湖、公园、水域观赏区、建筑等用途的工程标准。

(2)排土场复垦工程标准。工程包括顶部、平台和边坡整治。

(3)沉陷场地复垦工程标准。分充填沉陷场地、非充填沉陷场地。

(4)废石(含矸石)堆场复垦工程标准

(5)尾矿库、贮灰场、贮泥场地复垦工程标准

(6)恢复利用通则。分别用于农业种植、林业、牧业、渔业等用途的标准。

3、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适用于非农业建设废弃地(含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以及共矿建设用地)和农业建设废气地。如废弃砖瓦窑址、废弃工厂、矿山、废弃水利设施、废弃居住区等。

4、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适用于工业排污过程中和结束后造成的破坏土地的复垦技术。如有毒有害重金属污染、有机物污染、酸碱污染和盐渍化以及放射性污染土地等。

5、《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用于遭受各种洪涝以及工程事故过水冲毁、过水、淹漫及渍害过后的土地复垦技术控制等。

二、我国土地复垦现状(一)我国土地复垦成效

为全面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土地复垦规定》,土地复垦工作逐渐得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广泛重视。自《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来,原国家土地局在重点工矿区建立了一批全国土地复垦示范区,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土地复垦机制,创造了多种复垦土地利用模式,土地复垦取得了一定成效。国土资源部成立以后,政府加大了投资力度,生产建设单位复垦土地的意识也逐步提高,土地复垦率提高到12%左右。全国累计复垦利用各类废弃土地约100万公顷(合1500万亩),占废弃土地总量的8%左右,其中复垦利用工矿废弃土地600万亩,约占工矿废弃土地总量的10%;复垦利用其它废弃土地900万亩左右,约占该类废弃土地总量的6%。复垦后的土地70%为耕地,其余的多数为其它农用地。通过土地复垦,增加了耕地面积,缓解了人地矛盾,改善了生态环境,实现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以及广大土地复垦工作者长期不懈的努力下,我国土地复垦的基础工作得到了加强,为今后开展大规模的土地复垦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主要表现在:

1、土地复垦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

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土地复垦规定》,标志着土地复垦工作正式纳入法制管理轨道。继《土地复垦规定》的颁布实施,在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和制定的《煤炭法》、《铁路法》等法律中都有土地复垦方面的相关规定。全国25个省级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许多市、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也制定了“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2、土地复垦相关政策逐步配套完善

一是制定了“谁复垦,谁受益”和减免有关农业税等鼓励土地复垦的政策。二是初步建立了土地复垦资金渠道。1997年国家作出明确规定,生产或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其复垦所需资金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有些地方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并施行了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

3、在全国建立了一批土地复垦试点和示范区

从1989年起,先后在全国建立了包括煤炭、冶金、化工、石油、有色金属、黄金等矿山开采;燃煤发电、烧制砖瓦;兴修水利、修建公路、铁路;农村旧宅基地、废弃坑、塘等20多个不同类型的土地复垦试点。从1995年起,在全国建立了由中央财政投资引导、地方财政配套、农村集体投入为主体的22个综合治理、综合利用、发展生态农业的土地复垦示范区(点),复垦土地面积达12多万亩。到1999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已分别投资5500多万元。

1995年,我部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支持下,组织实施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截止2006年,共投入资金71099.89万元,其中财政资金37547.14万元,复垦土地40.38万亩,营造防护林5.21万亩,新增耕地30.57万亩,新增灌溉面积16.2万亩。

上述项目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项目区广大群众的欢迎和支持。不仅复垦利用了大量土地,恢复改善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更重要的是为全国土地复垦工作,在政策法规、技术规范、资金筹措、规范化管理、复垦后土地利用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并提供了经验。

4、提高土地复垦科技水平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董秘必备)

干货|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董秘必备) 一、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 1. 概念及运营模式 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公司。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海外股东以注入投资额的名义调动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子公司,投资额包括资本金和投注差,境内子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利用资本金和投注差对境内项目进行投资。 2.投资范围 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包括向所投资企业提供代理、培训、协助寻求贷款及担保等服务;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的可从事新产品或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技术成果及提供技术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目前不可以购买二级市场的证券产品。根据商务部8号文的规定,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不得涉及宏观调控行业,即房地产企业投资,但在实际操作中,投资性公司本身具有并购股权的职能,可通过与审批机构沟通,将收购债权包装成股权井购的形式实现。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

1.概念及运营模式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包括前海)〉等地试行的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的合伙企业,以股权的形式投资非上市公司。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作为海外控股股东,海外股东必须以合伙制的形式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作为QFLP,由海外股东或海外股东关联公司的境内子公司作为GP 来管理,GP 的出资额不能超过QFLP 募集资金总额的5%。QFLP 引入境内或者境外企业作为LP,资金以GP 和LP 认缴出资的形式入境,再由QFLP 作为投资平台投资项目。 2. 投资范围 QFLP 的投资范围包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全部自由资金新设企业、向已己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己设立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所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根据发改委2012 年发布的《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GP 是外资、LP 是内资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照外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其投资项目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根据书面规定的内容,直接从事房地产融资难度较大,但不可以购买二级市场证券产品。至于是否能够从事不良资产包未进行明确规定,实际操作时存在与审批机构沟通获在准的可能。若以外币出资,即使获得了金融办的许可,在项目投资换汇阶段,当地外管局还会再次审查,监管力度较大;若以人民币出资,则只需和当地人民银行沟通好即可。但截至目前国内并没有成功的先例,成型的法律文件也暂时没有,无先例可供参考。

关于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学习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关于安全学习内容主要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从安全标准化评审的要求来看,最重要强调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学习,因为你懂得领会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知道了有关重要性,违章违法的后果,就会自觉地约束自身的行动,自觉地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就好自然地加强自身的安全防护措施,提升自己的安全技能,应变能力。在影响交通安全的各种因素中,主要有人、车、路及其环境。人的不安全状态依然是主体,是最主要的因素。虽然造成人为过失的原因很多:有驾驶员驾驶技术不过硬、有遇行人突然横穿公路处理不当、有道路条件不好、气候状况恶劣、交通管理不善、有对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不到位造成机件失灵等等。最主要原因还是由于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基本素质低、安全意识不强、麻痹大意、心存侥幸等(而其中的素质低、安全意识不强、麻痹大意、心存侥幸都违法违规、 法律知识淡弱引起的。)所以大家不要觉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枯燥乏味,学得理解得一点就一点,积小成多,对自己的职业生涯总是好的。更何况是新安全法例法例很强调要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学习的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法第二十五条)。以后上面的检查就是要看这些,好似这次LNG学习培训,大家都明白是什么回事,老师都讲得好明白,你坐下给他影了相,证明你已经学习过了,至于学习的质量效果,对工作的启发帮助,就看各人的悟性,努力和际遇了。 如果讲安全技术的操作技能,应变能力,我想在座的工程车驾驶员都比我们熟练,但是我们必须要做是:不断的安全提醒工作,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输、规程规范的贯输、职业道德的贯输,安全意识、守法意识贯输,事故教训提醒,安全操作的提醒。 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意志,国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是对驾驶员最基本、最起码的约束和要求,驾驶员必须无条件遵守。公司制定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xx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收集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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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应当对标国际先进规则,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建成贸易投资自由便利、高端高新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开放创新、政府治理包容审慎、区域发展高度协同的自由贸易园区。 第四条自贸试验区应当注重发挥各片区自身优势和特色,按照下列功能定位,推进各片区建设和发展: (一)雄安片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高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建设高端高新产业开放发展引领区、数字商务发展示范区、金融创新先行区。 (二)正定片区重点发展临空产业、生物医药、国际物流、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建设航空产业开放发展集聚区、生物医药产业开放创新引领区、综合物流枢纽。 (三)曹妃甸片区重点发展国际大宗商品贸易、港航服务、能源储配、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建设东北亚经济合作引领区、临港经济创新示范区。 (四)大兴机场片区(廊坊区域)重点发展航空物流、航空科技、融资租赁、生命健康等产业,建设国际交往中心功能承载区、国家航空科技创新引领区、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 自贸试验区可以根据国际国内产业发展趋势及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要求,对产业发展重点领域进行调整。

常用法律法规规章手册

城市管理 常用法律、法规、规章 手 册 大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印制 现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常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及处罚依据予以印发,仅供学习和工作中使用。由于时间仓促,难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请各执法队员及时将发现的不足之处向办公室反映,以便及时修订。 二OO八年三月 大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目录 一、城市市容市貌管理 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四、城市环境保护管理 五、城乡规划管理 六、工商行政管理 七、食品卫生管理 八、建筑垃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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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标准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一、总则 1. 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 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 3.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城市规划。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3. 2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设则建设。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3.3 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 4 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 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3. 5 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 名词、术语: 4. 1 土地破坏z由于人类的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地的挖损、塌陷、压占等称之为土地破坏。 4. 2 土地复垦:指对被破坏的土地,通过采取综合整治措施,

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 3 土地复垦率:己复垦的土地面积与被破坏的土地面积之比。 即: L (%) =Y/PX100% 式中: L——土地复垦率(以百分率表示) Y——已复垦土地面积(公顷) P——被破坏土地面积(公顷)。 5. 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检验的时机:复垦为农用地(含林、牧、渔等)的土地复垦,一般由复垦工程和初步生态恢复二部分构成。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5.1.1 第一阶段检验z在复垦工程完成后,即可申请第一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2 第二阶段检验z初步恢复生态后,进行第二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一般情况下,在复垦工程完成后第三年进行。 复垦后用于温业等养殖业时,须在第三养殖年进行第二阶段检验。 5.2 检验方法:对复垦后土地质量的检验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法。即随机抽取一定量待检验的已复垦土地作为具有代表性的独立样本进行检验,样本一般为5%---10%。 5.3 检验内容: 5.3.1 第一阶段检验内容z ·提交文件::土地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复垦设计文件、土地复垦施工文件、复垦区当地自然背景资料。 ·现场测试: 用于农业测试项目:宏观布局、覆土面积、地面坡度、平整度、覆土

PE中心与QFLP

近年来,全国上下正刮起一股强劲的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里旋风,各地争夺建设“中国股权投资中心”的号角已经全面吹响,其中,京、沪、深、津、渝、甬六大城市关 于这场战役的政策博弈正在升温。大中华区著名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研究机构清科研究中 心发布的《2010年创业投资暨私募股权市场政策环境剖析专题研究报告》指出,在这场 全国股权投资中心”争夺战中,地方政府各具特色,在吸引VC/PE落户方面都煞费苦心。 北京:’投资资源”为亮点 北京在资金方面,聚集了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类骨干金融机构,具有发展股权投资 的资金优势;在人才方面,北京每年吸引众多国内优秀人才和海外归国人士的涌入,因此拥有丰富的专业人才资源。在投资资源方面,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作为中国最早一批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培育了一大批高素质的创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拥有2万多家高 速成长的优质中小企业,是理想的投资对象。北京投资资源丰富的优势明显,据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自2001年以来,历年北京市投资案例数和投资总额均高居首位,以2009 年为例,北京地区共发生117起投资,占全年中国大陆地区投资总数的24.5%,而总投资 额为5.93亿美元,占总数比重也高达22.0%,遥遥领先于其他省市地区。 天津:优惠政策尤为突出 天津是最早提出建设全国股权投资中心”的城市,凭借国家对滨海新区先试先行的政策东风,目前天津在发展股权投资业方面已经非常成熟。据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09年9月底,落户天津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公司共计221家,其中,有限合伙基金达70多家。有限合伙基金之所以扎堆天津,主要因为其最早推行有限合伙基金先分后税”的做法,有效避免了合伙人双重征税的问题。 尽管天津在推动股权投资方面动作很大,也取得了明显成果,但就市场环境而言仍然有所欠缺,民众利用资本的意识依然不及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地。另外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注册与经营分离”的局面,即部分机构因看中天津的优惠政策而选择在天津注册,但日常经营却在外地,分析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天津的企业对于资本的认识还不够充分,致使外界认为天津中小企业资源不及其他地区。 上海:力争吸引国际资本 上海在将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确定以后,在吸引外资投资机构发展上大做文章, 有针对性地出台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相关办法,在吸引海外投资机构落户上形成自己的特色,走在其他城市前面。 深圳:起步早、起点高 深圳是最早开始创业投资发展的城市之一,具有深厚的市场基础,早在2003年就出 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随后在2004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发展资本市场工作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表示要继续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机构,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简介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简 介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二、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百毒C

三、行政法规1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 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1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制法规 E O

五、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2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占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2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欢迎阅读参考。 【篇一: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在学习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一、正视教育。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回顾自己十几年的教书时间,使我深深体会到,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二、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

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三、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四、学典型找差距 在我们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篇章。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我并非熟知,但我国著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

【特约评论】廖荣华:上海QFLP试点分析

【特约评论】廖荣华:上海QFLP试点分析 发布时间:2011-2-10 16:33:00 来源:ChinaVenture 作者:《特约评论》 一、引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商委”)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工商局”)于2010年12月24日联合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点办法》”),并将于2011年1月23日正式实施。《试点办法》的颁布,标志着业界期待已久的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终于尘埃落定,被视为是上海市在吸引外资参与设立境内股权投资基金(“PE”)方面的重大政策突破。 中国法律对于外资的监管是从来源于境外投资者的直接外资和来源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间接外资两个层面来进行的,在对于外资参与设立PE的监管上也不例外:境外投资者以及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起设立PE或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GP”)均受到有关外资政策限制。同时,对股权投资的监管一般是通过对PE、GP和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或有限合伙人(“LP”)等三个方面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实现的。基于此考虑,讨论外资参与设立PE的监管机制时,除PE本身以外,还必须同时分析适用于PE或者境内GP的境外投资者(包括境外GP和境外LP)、以GP身份发起设立PE的外商投资股权管理企业(“外资GP”)以及以LP身份对PE投资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外资LP”)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在目前的中国法律框架下,外资在中国参与设立PE主要面临以下两个层面的法律障碍: (一)外汇管制 受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142号文,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GP后,外资GP 不能将其外汇资金结汇成人民币资金以向其发起设立的PE进行出资。外资LP的外汇资金同样受限于142号文的结汇限制,只能运用其人民币营运资金对PE进行出资。 同样受限于142文,境外投资者向以公司形式设立的PE(“公司制PE”)的外汇出资一般情况下也不能结汇成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而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PE(“合伙制PE”)的情况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资合伙企业”)的外汇资金是否可以结汇成人民币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则缺乏明确的规定而在实践中无法操作。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资创投企业”)的形式设立的PE(以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或公司的形式注册均可,以下称“外资创投基金”)则几乎是唯一的例外,其外汇资金可以划转至境内被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并由其结汇成人民币资金,但外汇资金划转须事先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而且被投资企业对外汇资金的运用同样面临外汇结汇限制。 (二)外资管制 境外投资者出资设立外资创投基金或合伙制PE的,外资创投基金或合伙制PE的境内投资均视同外国直接投资,不但其投资的领域要受到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限制,而且每次投资均要履行外资审批或备案的要求,原属内资性质的被投资企业也因此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在这方面,外资创投基金或合伙制PE与境外设立的美元基金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基本

法律法规部职责

法律法规部职责 一、在综合行政部领导下,制定集团公司法律培训和普及规划,重点培训中高级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能力。 二、审定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及其他文书,签署意见后,方可对外签订。 三、代表公司与政法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有关事务。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对外重大商务谈判,并负责起草协议或合同。 五、负责处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下达的行政方面的事项。 六、参与起草或审定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 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参与公司新设企业的注册工作。 八、承担公司法律代理事务,处理公司各种法律纠纷,并做好起诉与应诉方面的各项工作。 九、审定公司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方面的事务,并协调处理一切劳动关系纠纷。 十、定期向董事会提供有关法律培训和法律事务方面的建议,保证各种经营业务依法进行。 十一、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综合行政部职责 一、贯彻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指示,做好上情下达、联络沟通;内外协调、内务内勤、公文写作等具体日常事务管理。 二、管理督导监察部,对各项工作和计划进行督办和检查,指导督察部按《督导细则》规定的各种指导内容进行督导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领导和管理集团日常运营,除各部门专业职能外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服务。 四、牵头起草并制定公司长期和短期发展战略,同时根据董事会意图和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各种考核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其它主要文稿,牵头或协助进行公司各项单项规划的研究。 五、协助或负责协助董事长、总经理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日常行政事务,负责董事长和其他领导的日常活动和外出活动安排。 六、负责前台接待、客人来访迎送等招待工作。 七、组织安排董事会议或董事扩大会议,组织安排董事长要求的专题会议或专题研究某项业务的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根据需要按会议决定决议,并进行与会人员的会间签字,存档名单,按要求需公开事项要印发给各

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培训测试题

土地复垦法律法规 培训测试题 一、判断题(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若正确在括号内划√,否则划×。每小题1分,共10分。) 1.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颁发采矿许可证。()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和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的监督。() 3.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4.《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采矿生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可以不再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5.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6.《土地复垦条例》颁布前,生产建设活动已经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复垦。()

7.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8.复垦后的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相关手续。()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市、县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10.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后可以交给农民集体使用,也可以自行使用。() 二、填空题(每个空1分,共20个,合计20分) 1.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 使其达到__的活动。 2.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_____ 负责复垦。 3.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__负责组织复垦。 4.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包括_____。 5.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_____,收集、汇总和发布土地复垦数据信息。 6.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 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_____。 7.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 垦义务人出具_____。

国内设立外币基金浅析

现存外币基金先例 日元 上月新成立的一支外币基金为三菱科瑞基金,由科瑞集团与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合作成立,旨在帮助中日两国企业开展互补合作的投资基金,一期规模为100亿日元。 美元 本月披露完成募资的美元基金包括兰馨亚洲第五期基金、金沙江四期基金、毅鸣投资四期基金、以及思佰益与南丰、台湾金融企业新光共同组建的大中华私募基金。由美国SRI (US)CHINA OPPORTUNITY FUND公司、上海协丰科技创投、上海赏道股权投资共同设立的“西安丝路机遇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也是一支美元基金,为陕西省第一支外商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 本月完成的美元基金共募资11.84亿美元。 换汇和142号文 2008年8月,外管局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简称142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现行法律和政策环境 上海QFLP制度 QFLP也是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的运作模式。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 QFLP”)制度是指通过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资格审批和对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将国外资本转化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VC/PE市场的一种制度。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外资VC/PE可以在上海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同时上海又积极推动政策试点,以解决上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担任有限合伙基金GP的现实困境。 今年3月份,上海市向境外股权投资机构开放QFLP,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通过QFLP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以及VC市场。据了解,目前的QFLP资格原则批复的换汇额度为各家1亿美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我国法律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法律覆盖层面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项目制定单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 人大常委会批准单位 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 自治区 自治州

省、自治 区、直辖 市全国人大 常委会 省级人大 常委会 全国人大 常委会 省级人大 常委会 省、自治 区、直辖 市的人大 及人大常 委会 省级人大 常委会备案单位全国人大常 委会 全国人大常

全国人大常 委会和国务 院备注仅涉及某一方面 的具体事务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 人大常委会涉及民族自治地 方全面的事务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较大市的 人大及人大常委 会 较大市全国人大常 委会和国务 院较大市是指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 在地的市行政法规国务院由总理签署,采用国务院令公布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实践成熟后可以 上升为法律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 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 府制定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效力大

护理_工作中的法律法规

护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2) 尹秀梅 《护士条例》是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时间实施? 为何学法 依法办事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是规范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的准则。 护理职业活动与人的健康和生命直接相关,认真贯彻执行与护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是护理人员从业的首要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护理服务的规范管理,是护理管理者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据有关部门统计 来自卫生部的统计数字表明,全国由于医患纠纷引发的冲击医院等恶性事件,2002年有5000多起,2004年上升到8000多起,2006年则将近10000起。2008年,在太原召开的一个关于医疗纠纷全国性的内部会议上披露,全国医疗纠纷每年发生达百万起,并以100% 如此惊人的数据,谁来保护我们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面对如此节奏快、任务重、压力大、高风险的工作,我们应加强学习相关的医学法律、法规,增强护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护理行为,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卫生法体系与护理法 我国与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我国的卫生法体系

组成:公共卫生与疾病防治法,医政法,药政法,妇幼卫生法,优生与计划生育 我国的卫生法体系 卫生法定义: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医疗卫生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护理法 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规定护理活动(如护理教育、护理管理、护理科研、护理服务)及调整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1.1实施 《护士条例》2008.5.12 实施 《护士守则》2008.5.12 护理法的范畴 1.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条例; 2.地方行政主管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标准、办法、通知 3.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等。 护理法的意义 为护理人员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和支持 ★引导护理教育和服务实践逐步标准化、专业化 ★促进护理人员不断接受培训教育 ★保证护理人员具有良好的护理道德水准 ★有利于维护病人和一切护理对象的正当权益 护理立法的历史与概况

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

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三方) 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 甲方: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为复垦义务人):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丙方(银行):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土地复垦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落实土地复垦费用,保障土地复垦的顺利开展,复垦义务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银行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根据土地复垦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甲方有权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进行监督管理,监督乙方落实土地复垦费用,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第三条乙方应当遵守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费用的存储、使用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协助甲方对乙方土地复垦费用的存储、支取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议所称土地复垦费用,是指复垦义务人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依据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任务所需要的费用。土地复垦费用属于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义务人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土地复垦费用账户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 第七条本协议在土地复垦方案及各阶段土地复垦计划通过备案后签订。 第二章乙方土地复垦任务 第八条 乙方项目位置: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公顷,建设项目性质,建设周期年。 第九条根据土地复垦方案,预计该项目损毁土地总面积_公顷,拟复垦土地总面积_公顷(见下表), 工程静态总投资 _万元,动态总投资 _ 万元。土地复垦方案服务期限为年。 土地复垦任务表

上海QFLP政策解读201104律所纪要

近期上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QFLP)试点工作政策解读会纪要 2011年04月28日 汉坤律师事务所 为了从政策上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具体操作流程,明确相应的程序和各部门职责,加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进程,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参照证券市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制度,共同颁布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下称《QFLP实施办法》)(关于《QFLP 实施办法》的详细解读,请见相关《汉坤专递》(2011年1月期))。最近,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举办了上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QFLP)试点工作政策解读会,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及上海市工商局的相关负责官员一起,就上述《QFLP实施办法》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或QFLP)试点工作(下称“QFLP试点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并就上海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的预期进行了解析。汉坤律师事务所基金部律师作为嘉宾应邀参加了该解读会,以下为解读会要点: 目前QFLP试点工作进展: 上述相关部门已制定了操作规程和试点流程,就试点企业托管、结汇、汇出管理、信息报送进行了相关规定,制定了操作手册(如您需要操作手册可向我们索取); 审批部门开展了QFLP试点企业的初审,截至3月18日批准了包括凯雷/复星、百仕通、德同等三家QFLP试点企业。 QFLP试点工作的下一步重点: 目前获批的QFLP试点企业以大型的并购型基金为主。在下一个阶段的工作,审批部门将选择不同类型的试点企业,除大型的并购型基金外,还希望吸引主要投入科技型、创业型、就业型等高成长中小企业的基金; 希望通过QFLP试点工作带动一批国内社会资本,培育境内长期投资者。 申请试点政策前提: 申请人必须是在上海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其他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投资管理企业(主要指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投资人和管理团队已经基本明确,管理团队已经获得投资者认可且投资者已经出具出资承诺函和确认书。 试点企业评审考虑的主要因素: 基金管理团队的中国投资经验,尤其是成功退出的经验; 优先考虑引导基金、国企或民企出资等境内资本参与的企业; 优先考虑投资方向为新兴产业且该方向符合管理团队的经验的企业; 该企业的组织架构清晰,出资主体明确,投资计划清楚,治理结构、利益分配机制市场化。 工商设立的情况: 到今年3月18日为止,上海共设立了53家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中两家为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总额1.4亿美元),另有51家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今年2月发布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与QFLP试点工作相关的重要政策:

法律、法规、规范、部门规章清单

法律、法规、规范、部门规章清单 一、国家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三、国务院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安委〔2010〕6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2011〕40号)……………………………………………………………………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3第3号)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4】4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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