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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标准规范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标准规范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201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Examination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Operato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3年1月16日

前言

2010年 2 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任务书。2010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修改单。2010年4月,特种设备局以质监特函[2010]22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0年6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完成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修改单的修改。2011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颁布,中国特检院重新组织起草组专家,于2011年8月在杭州召开修订工作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进行修改讨论,形成修改后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1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监特函[2011]11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2年3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完成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征求意见稿的修改。2012年5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搞。2013年1月16日,本规则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的修改内容,考虑了目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对考核工作的程序、考试机构的指定与管理、考核工作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以达到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目的。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山乐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郑珲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冯保琪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协会沈钢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傅军平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郭晋

上海市特种设备管理协会李晓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考试机构 (2)

第三章考试和审批发证 (3)

第四章复审 (5)

第五章附则 (6)

附件A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 (7)

附件B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8)

附件C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样式) (9)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1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

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具体的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以及对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或者细则(以下统称考核大纲)执行。

第六条考核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二)名词术语(需要时);

(三)作业人员所需的培训和实习时间;

(四)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特殊要求;

(五)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基本内容,以及理论考试中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法规知识等所占的比重;

(六)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考试内容,包括项目(科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七)考试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条件及满足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能力要求。

第七条作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八条《作业人员证》有效期内,全国范围有效。持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经用人单位雇(聘)用后,其《作业人员证》应当经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雇主)或者其授权人签章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在该用人单位作业。

第二章考试机构

第九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二)具备满足考试需要的基地,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地区范围内设立的分考点,也必须与基地相应项目条件一致;

(三)建立考试质量保证体系和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核大纲,制订考试作业指导书,明确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项目(科目)以及合格指标;

(五)按照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的原则配置资源和考试软件,并且满足相应考

核大纲所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条件和能力;考核大纲要求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取实物化(模拟化)的,应当具备考试实物化(模拟化)的条件;

(六)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的监考、考评人员,配备考试机构技术负责人和各个分项的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工程师(或者高级技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考评人员应当由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含5年)、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并且熟悉考核程序、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考试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的考试基地及考点,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原则上不得在考试基地及考点以外进行;特殊情况或者特殊项目需要利用当地其他单位的条件和设施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时,应当事先经过发证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公布考试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并且告知审批发证程序;

(二)公布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具体范围、项目和合格标准;

(三)审查作业人员考试申请材料;

(四)按照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五)公布、通知和上报考试结果;

(六)建立作业人员考试管理档案;

(七)根据申请《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提交申请,协助办理《作业人员证》发放事宜;

(八)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的复审;

(九)向本考试机构的指定部门和发证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与考试相关的统计报表;

(十)完成本考试机构的指定部门和发证部门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考试机构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参加本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禁止培训、辅导人员参与培训、辅导对象的命题和监考工作。

第三章考试和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考核程序,包括考试报名、申请资料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审批发证程序,包括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和发证。

《作业人员证》的复审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规则第四章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在工作单位或者居住所在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申请人报名参加作业人员考试时,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件A,2份);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三)照片(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3张);

(四)学历证明(毕业证复印件,2份);

(五)健康证明(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由医院出具本年度的体检报告,1份);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证明(符合考核大纲规定的课时,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1份);

(七)实习证明(符合考核大纲要求,与申请项目一致,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1份)。

申请人也可通过发证部门或者指定的考试机构的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申请,并且附前款要求提交的资料的扫描文件(PDF格式或者JPG格式)。

第十六条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申请资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七条考试机构应当根据相应考核大纲的要求组织命题。

第十八条考试机构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将考试报名时间、考试项目、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等事项向社会公布。需要更改考试项目、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的,应当提前30日公布,并且及时通知申请人。

考试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其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确保考试工作的质量。

第十九条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并且告知申请人。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允许申请补考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

第二十条考试机构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考试试卷、操作技能考试记录、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等存档,保存期至少5年。

第二十一条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考试机构按照合格人员委托,在考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也可以由本人凭考试合格证明和本规则第十五条(一)、(二)、(三)、(四)所列资料(1份)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二条发证部门只能受理本辖区内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人员的申请,不得受理未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发证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且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20日内补正申请资料。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检验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B,1份);

(二)《作业人员证》(原件);

(三)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等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内容和学时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1份);

(四)医院出具的本年度的体检报告(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1份);

(五)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证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1份);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复审必须参加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合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准予复审合格:

(一)复审申请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的;

(二)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三)在持证期间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无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

(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

(六)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跨发证部门地区从业的作业人员,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复审,也可向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发证部门在办理复审时,应当登录“全

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确定原证件的有效性;在此信息查询系统未查询到的,要求回原发证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复审资料进行审核,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资料,并且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场办理。

对同意受理的复审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复审。合格的在《作业人员证》上签章;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发证部门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及相关复审资料存档,保存期至少5年。

第二十八条复审不合格的持证人员可以重新申请取证。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中的该项目失效,不得继续从事该项目作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

第三十条《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及时应向发证部门挂失,并且在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官房网公共信息栏目中发布遗失声明,或者登报声明原《作业人员证》作废。如果一个月内无其他用人单位提出异议,持证人员可以委托原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作业人员证》。原持证项目有效期不变,补发的《作业人员证》上注明“此证补发”字样。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建立作业人员档案,为作业人员申请领证和复审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明资料。

第三十二条《作业人员证》分为作业人员通用证和安全管理人员专用证两种格式,其具体样式见附件C,证书印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05)同时废止。

附件A

附件B

明”由领证时(指首次复审)或者上次复审以来的用人单位出具。

附件C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样式)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通用)

注C: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其封面分为作业人员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证,其封二、封三和第1页~第12页均相同。封面为作业人员证的,是作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通用证件,颜色为绿色;封面为安全管理人员证的,是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专用的证件,其颜色为褚色。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上岗证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操作。 一、电工安全注意事项 1.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独立操作。 2.必须穿绝缘鞋,戴好安全帽及防护手套和工作相关的防护用具。 3.使用基本绝缘安全用具操作,携带试电笔,不准使用无绝缘的金属工具,以免造成导线接地,短路及人身触电事故。 4.维修时不准直接接触带电体应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应设专人监护,严禁用手触摸带电设备及非绝缘部分。 5.在施工现场检修机械设备或线路,必须在配电室拉掉相应的控制开关,并悬挂“线路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 6.巡视线路或检修配电子表箱,不论线路是否停电,均视为带电,当发现故障时,应有防止跨步电压及接触电压的措施。方可进行检修工作。 7.对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内的漏电保护器要每周进行一次检查。 二、电焊工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1.金属焊接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独立操作。 2.非电焊工严禁进行电焊作业。 3.操作前应检查所有工具、电焊机、电源开关及线路是否良好,金属外壳应有安全可靠的接地,进出应有完整的防护罩。

4.操作时应穿工作服、绝缘鞋和戴电焊手套、防护面罩等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系好安全带。清除作业点周围10米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 5.高处作业时,必须专人监护、系好安全带,焊工必须站在稳固的操作平台上作业,严禁将焊接电缆挂在拨脖颈上。 6.焊接时二次线必须双线到位,严禁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轨道及结构钢筋作回路地线。焊把线无破,绝缘良好。 7.焊把线不要放在电弧附近或热的焊缝旁。不扎焊把线。应采取防止焊把线被利器物的措施。 8.电焊机电流线长度应不大于5米,二次线焊把线长度应大于30米,两侧接线应压接,必须安装可靠防护罩和防护面罩。 9.清除焊渣时,应佩带眼睛式面罩,防止焊渣溅入眼内或烫伤皮肤。 10.作业时必须有用火、设消防器材、并设专人看护。 11.下班后必须拉闸断电,必须将地线和焊把线分开。并确认已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三、装载机司机安全注意事项 1.作业前应检查发动机的油、水、(包括电瓶水)应加足,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液压管路及接头无松脱或渗漏,液压油箱油量充足,制动灵敏可靠,灯光仪表齐全、有效方可起动。 2.机械起动必须先鸣笛,将铲斗提升离地面50㎝左右。行驶中可用高速档,但不得进行升降和翻转铲斗动作,作业时应使用低速档,铲斗下方严禁有人,严禁用铲斗载人。 3.装载机不得在倾斜度的场地上作业,作业区不得有障碍物及无关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600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令狐采学Examination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Operators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颁布 5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考试机构(2) 第三章考试与发证(2) 第四章复审(4) 第五章附则(4) 附件A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样式)(7) 附件B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9) 附件C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10) 附件D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大纲(11) 附件E 锅炉作业人员考试大纲(17) 附件F 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考试大纲(30) 附件G 气瓶充装人员考试大纲(43) 附件H 电梯作业人员考试大纲(48) 附件J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考试大纲(58) 附件K 客运索道作业人员考试大》(69) 附件L 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尻考试大纲(78) 附件M 场(厂)内专用机爻车瓶作业人员考试大纲(87) 附件N 安全阀校验人员,;试大纲(102) 令狐采学创作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108) 令狐采学创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刀八格的考核工作。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应当同时满足相关女二疚术规范的要求。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样式见附件A)后,方可从事相应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且版典二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发证机关及发证项目由省级市场K莒甘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发证机关委托考试机构组织专兄,或者自行组织考试。 第六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衣套制前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和委托要求。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发辽机关按照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并推荐考试机构,省必冲'无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形成本省考试机构备选库并公布,考试机构备选库:与辱:本省所有的发证项目。 发证机关通过购买阪务或其他方式,从考试机构备选库内选择考试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为了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电梯、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现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现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规范。 一.设备选型。 1.设备选型时要选用结构及配套设施合理、设备先进、性能良好的节能产品,在允许的条件下还应考虑设备统一、配件及辅机的互换性。 2.所选用的设备规格要符号现场实际需要、匹配合理,确保设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行。 二.设备购置 1.选购特种设备时,其生产制造厂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且所购置的特种设备要与“制造许可证”所允许的范围相适应。 2.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 3.在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工程招标时,应有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参加。 三.审批手续 1.对新增加或更新改造锅炉的单位,当锅炉选型后,应首先办理增容手续,由使用单位写出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查签章后,再报当地,地(市)级政府节能部门审批,方可组织购置。

2.集团公司内部相互调剂使用的锅炉,必须是非淘汰产品,由调入单位写出申请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查签章后,再报当地,地(市)级政府节能部门审批,方可组织实施。 3.特种设备在安装、移装、大修、改造之前必须填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通知书”并附有施工单位资质证件、施工技术方案和其他相关技术资料等,经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安监局)审查签章后,再将其上述资料告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特种设备安装、移装、大修、改造、化学清洗,必须由持证单位进行施工,所持证件的级别要与其设备规格相适应。 四.管理职责及使用登记 各使用单位要设立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并熟知各类特种设备的相关“规程”、“规定”等技术标准,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编制各类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事故预案,建立设备技术挡案,及时安排特种设备的检验计划,了解设备的使用状况,督促其设备隐患的整改,定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电梯使用单位要与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并按照“规定”开展电梯的维保工作。 使用登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特种设备安装(含移装)验收投用前或者投用之后30日内,使用单位须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出厂技术资料、安装质量检验报告书和现场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等相关技术资料到当地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科(处)办理登记使用手续并领取特种设备“登记使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通用版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登高架设作业; (五)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权只是考试 第三章用人单位 第八条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九条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应编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具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的力度,做到时间保证、费用落实,通过学习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能及时掌握先进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特别是做好流动人员和分包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应当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四条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306-85) 2005年3月7日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基本定义 1.1特种作业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 2.1电工作业; 2.2锅炉司炉; 2.3压力容器操作; 2.4起重机械作业; 2.5爆破作业; 2.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2.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2.8机动车辆驾驶; 2.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2.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2.11 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3.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 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培训 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4.2培训方法: 4.2.1企、事业单位的自行培训; 4.2.2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 4.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而定。 4.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考核和发证 5.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5.3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5.4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2017年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Special Equipment Servic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7年1月16日

前言 2013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14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讨论本规则的制定原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内容、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分工,制定起草工作时间表,确定本规则的编制大纲。2014年9月,起草组在江苏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14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4]49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5年3月和6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15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7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整合了八大类特种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统一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是一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综合规范。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晓雷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汤晓英 江苏省特检院常熟分院谭伟 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 锦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王文彬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乔强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沈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薛金明 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邢丽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长明 福建漳州后石电厂顾克宏 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陈瑞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单洪翔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傅顶和 北京世纪华侨城欢乐谷分公司周小三 湖南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刘子龙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2013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Examination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Operato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3年1月16日

前言 2010年 2 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任务书。2010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修改单。2010年4月,特种设备局以质监特函[2010]22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0年6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完成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修改单的修改。2011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颁布,中国特检院重新组织起草组专家,于2011年8月在杭州召开修订工作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进行修改讨论,形成修改后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1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监特函[2011]11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2年3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完成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征求意见稿的修改。2012年5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搞。2013年1月16日,本规则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的修改内容,考虑了目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对考核工作的程序、考试机构的指定与管理、考核工作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以达到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目的。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山乐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郑珲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冯保琪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协会沈钢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傅军平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郭晋 上海市特种设备管理协会李晓芬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2017

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8- 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Special Equipme nt Service Admini strati on Regulati 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7年1月16日

2013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使 用管理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14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 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讨论本规则的制定原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内容、 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分工,制定起草工作时 间表,确定本规则的编制大纲。2014年9月,起草组在江苏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 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14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4]49 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5年3月和6月,根据征求到的 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15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7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的责任,整合了八大类特种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统一了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程序,是一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综合规范。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晓雷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汤晓英 江苏省特检院常熟分院谭伟 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 锦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王文彬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乔强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沈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薛金明 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邢丽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长明 福建漳州后石电厂顾克宏 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陈瑞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单洪翔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傅顶和 北京世纪华侨城欢乐谷分公司周小三 湖南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刘子龙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制 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538-8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国家规定:特种设备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矿)内机动车辆、防爆电气设备等; 2、严格执行20xx年2月19日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翔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物种设备,特种设备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维护的安全负责; 5、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

营管理制度;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的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请取得特种设备安装、维护保养、改造资格的单位来进行特种设备的安装、维护与改造; 8、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而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9、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10、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查制度,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 法(最新版)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司索员、指挥员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避免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2.2我公司特种作业包括: ⑴电工作业;⑵金属焊接切割作业;⑶厂内机动车辆驾驶;⑷防爆电动葫芦操作;⑸高压锅炉及导热油炉作业 (6)压力容器操作 2.3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⑴年龄满18周岁; ⑵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⑶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制度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⑷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培训 3.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2安排职工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安环部提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计划,提出培训需求申请,由安环部联系有关单

位进行培训。 3.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的单位负责。 4.考核和发证 4.1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4.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4.3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资格的单位进行。 5.复审 5.1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定期复审。复审时间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的复审时间或有效期到达时间为准。 5.2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各用人单位在证件复审时间前一个月向安环部提出申请,由安环部联系发证单位进行复审工作。 5.3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内容包括: ⑴健康检查;⑵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⑶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⑷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5.4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6.管理和监督 6.1公司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严禁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活动。 6.2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工种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试题(最新版)

( 安全试题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 试试题(最新版) Regular examinations and questions are an important means to supplement and consolidate the knowledge of personnel in the company’s security positions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试题(最 新版) 一、判断题(10分) 1、从业人员不得拒绝用人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A、对 B、错 2、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A、对 B、错 3、从业人员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不必参加班组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 A、对 B、错 4、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产。() A、对 B、错

5、《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不得参加工伤保险,只有国有企业职工才能参加。() A、对 B、错 6、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劳动者自己承担。() A、对 B、错 7、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A、对 B、错 8、任何电源只要它的电压值为36V,都可以作为36V安全电压的供电电源。() A、对 B、错 9、穿绝缘鞋后,可用手直接触及1KV以下电压的带电体。() A、对 B、错 10、检修设备时,除了待检修的设备外,其它任何设备都不须停电。()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0002007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0004-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Basic Requirements for Special Equipment Quality Assurance System on Manufacture,Installation,Alteration and Repai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8月8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4-2007 前言 2006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总结了近几年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草案。2006年11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研讨,形成征求意见稿。2006年1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6〕69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瓶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社会征求到的意见及安全技术委员会专家的审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报批稿。2007年8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要求规范了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明确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素和内容,建立规范、科学的具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 本要求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张军沈勇吴综述马殿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田锋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张建华 北京石化建压力管道安装评审中心张西庚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陈勇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祖瑞先 上海交通大学张晓峰 大连冰山集团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刘静 北京燕山石化建安公司赵棣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编号:SY-AQ-08657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制度Safety technology management system of special equipment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国家规定:特种设备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矿)内机动车辆、防爆电气设备等; 2、严格执行2003年2月19日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翔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物种设备,特种设备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维护的安全负责; 5、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管理制度;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的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

从事相应工作;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请取得特种设备安装、维护保养、改造资格的单位来进行特种设备的安装、维护与改造; 8、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而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9、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10、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查制度,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11、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12、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1、总则 为了加强电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杜绝无证操作,预防不安全操作现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结合电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大容各发电分公司。 2. 管理职责 2.1 安全生产技术部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和安全监察工作,协助开展取证培训工作。 2.2 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领证、证件保存等管理工作。 2.3 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各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特种作业范围 主要有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作业(气割)作业,压力容器操作等。 3.2 特种作业人员必备的基本条件 3.2.1 从事特种作业工作学习满一年的员工可申报考核发证。 3.2.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2.3 具有本工种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操

作技能。 3.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 3.3.1 人力资源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做好申报、培训、复审的组织工作。 3.3.2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安全技术培训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 3.3.3 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包括: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基本原理;设备控制部位和安全装置的名称;设备的作用与使用方法;设备安全操作的规程和技术;设备维护和保养的方法;一般常见故障、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判断与处理方法;典型的事故案例分析等。 3.3.4 实际操作培训内容应根据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与技能的基本要求确定。 3.3.5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3.4 各分公司严格执行持证上岗,严禁安排无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操作。 3.5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身体检查。 3.6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使用部门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3.7.1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3.7.2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

A-6-3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施工部位施工内容 一般性内容1、必须经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上岗; 2、现场线路架设按施工临时用电组织设计要求实施总体布设; 3、施工现场临近高压线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护严密,达到安全要求; 4、配电箱引入引出线要采用套管和横担;进出电线排列整齐,匹配合理; 5、严禁使用绝缘差、老化、破皮电线,防止漏电; 6、电线架设应采用绝缘子固定,并架空铺设; 7、线路过道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8、现场照明线路及灯具距地面不能小于规定距离,严禁使用电炉; 9、不准采用竹质电杆,电杆应设横担和绝缘子,电线不能架设在脚手架或树上等处,架空线离地按规定有足够高度; 10、配电箱(开关箱)外壳要有接地保护,箱内电气装置齐全可靠,应有防雨措施,门锁齐全; 11、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箱内无杂物、不积灰; 12、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熔丝安装要合理; 13、每天必须进行现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并作好记录; 14、对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和测试; 15、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16带危险性作业,必须有人在安全距离外监护; 17、安装完毕必须进行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作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准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 施工现场针对性交底 交底人签名接受交底负责 人签名 交底时间 作业人员签名 本表一式三份,交底人、被交底人各一份,另一份存档

A-6-4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施工部位施工内容 一般性内容1、必须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证过期未年审的不准施焊作业; 2、施焊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3、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要有漏电保护器,电源的拆装应由电工完成; 4、电焊机要设单独的开关,开关应在防雨的开关箱内; 5、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要戴手套,在潮湿地点工作,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 6、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带电的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7、焊接贮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必须清楚干净,并将所有气孔打开; 8、在密闭金属容器内施焊,容器必须可靠接地,通风良好,并应有监护; 9、雷雨时,应停止露天施焊作业; 10、施焊场地周围应清楚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并在施焊部位配备灭火器材; 11、在四级大风及以上不准高处施焊作业; 12、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施焊; 13、作业结束,应先切断焊机电源,并检查作业地点,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施工现场针对性交底 交底人签名接受交底负 责人签名 交底时间 作业人员签 名 本表一式三份,交底人、被交底人各一份,另一份存档

(完整版)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7002—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月日

前言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年月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 2.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 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 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 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 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 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 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钱公陈新中王兴胜 曹宏伟窦文宇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李军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建华

特种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丰宁县医院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1.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2.安全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 安全管理负责人受主要负责人委托,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组织实施单位的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了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持证上岗。 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4.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借阅及保管工作,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档案齐全完好。 (一)安全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制定特种设备(含需定期校验的安全附件、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报检制度. 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情况,正确合理地发放、使用和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确保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安全操作规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特种设备特点,操作步骤、巡回检查、运行记录、异常处理、安全注意事项等。安全操作规程应悬挂于操作场所。 (三)特种设备使用及管理 1.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 2.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3.设备状态标志 特种设备登记标志是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证明其特种设备合法的证明,如使用登记证、安全检验标志等,该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一条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维护等。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其他移动起重机作业与安装、拆除、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作业、安装、拆除与维修;起重指挥、司索等。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瓶车、翻斗车等作业。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安装、拆除与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1.水上作业:轮机驾驶、水手。 12.其他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明确的特种作业。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件才能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证件按国家安监总局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

定,进行定期复审和换证。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基本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4.经专业培训,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第五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 1.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2.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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