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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仲裁的特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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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仲裁的特点(1)

作者:蔡鸿达

来源:《水运管理》2011年第12期

上海正加紧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对于国际航运中心而言,优质的国际海事法律服务环境是不可或缺的保障。海事仲裁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海事仲裁不仅能带动其他海事法律业务的发展,如海事法律咨询、检验公估、海损理算、海上保险、保赔保险等,而且通过海事法院对海事仲裁的支持和监督,对外国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能大大丰富我国海事审判的理论和实践。目前,海事仲裁的重要作用已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上海市政府也将支持和发展海事仲裁列为重要工作计划之一。成立于1959年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简称CMAC),是国内唯一的海事专业仲裁机构。CMAC于2003年设立上海分会,直接受理海事争议案件。

1 机构仲裁的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规定,中国仲裁是完全的机构仲裁,实践中不存在临时仲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仲裁规则》)规定,对于其受理的海事仲裁案件,秘书处作为机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案件的受理,决定其管辖权,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包括仲裁员的办案报酬),收取并向仲裁庭转交案件的所有材料,主任代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秘书处组织仲裁员开庭、合议、整理打印等。可见,CMAC在整个仲

裁程序中起着重要的管理、推动和监督作用,是整个仲裁程序的“中枢”。每个案件都有专职秘书负责,秘书的工作量很大。为保证仲裁裁决的基本统一性,CMAC还有裁决书的核稿制

度。《仲裁规则》第63条规定:“仲裁员应在签署裁决书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在不影响仲裁员独立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为题提请仲裁员注意。”在涉及实体问题时,CMAC内设立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以向仲裁庭提供专业及法律意见,供仲

裁庭参考。这种做法有利于保证机构仲裁的整体质量,在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中并不少见,如设立在法国的国际商会仲裁院就有此类核稿制度。

CMAC是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附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

商会)的仲裁机构。虽管辖范围不同、分工不同,但其性质均为民间仲裁机构,财务独立,不隶属于任何行政单位。这有利于保持其独立公正性,完全符合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特征。

近年来,国内关于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讨论不断,不少学者主张我国应适时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甚至有学者认为CMAC受案量少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没有设立英国伦敦那样的临时仲裁制度。事实上,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的区别越来越小,无论机构仲裁还是临时仲裁,最终都由仲裁庭来审理案件。伦敦海事仲裁案件数量占据全球海事仲裁案件总量的90%以上,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仅仅据此就认为CMAC受案量少的原因在于机构仲裁。在国内目前的社会发展阶段下,贸然实行临时仲裁有一定的风险,因为要从当前社会中选择出像常设仲裁机构所拥有的具有一定社会公信力的仲裁员难度较大。另外,临时仲裁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可能出现因当事人不合作而使仲裁程序拖延甚至无法进行的窘境,仲裁费用也难以控制。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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