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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干线公路网监测点监测设施建设指南

江苏省干线公路网监测点监测设施建设指南
江苏省干线公路网监测点监测设施建设指南

江苏省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点监测设施建设指南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

目录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监测点建设总体要求 (3)

4.1 监测点规划与设施建设 (3)

4.2监测点运行与管理 (3)

5 监测点监测内容与功能要求 (3)

5.1监测点监测功能要求 (3)

5.1.1高速公路 (3)

5.1.2普通国省道 (5)

5.2监测点监测内容与质量要求 (6)

5.2.1视频图像数据 (7)

5.2.2交通运行数据 (7)

6监测点监测设施设置要求 (7)

6.1视频监测设施 (7)

6.2交通运行监测设施 (8)

7监测点监测设施技术要求 (9)

7.1视频监测设施 (9)

7.1.1功能要求 (9)

7.1.2技术要求 (9)

7.1.3其他要求 (10)

7.2交通运行监测设施 (10)

7.2.1功能要求 (10)

7.2.2技术要求 (10)

7.2.3选型要求 (11)

8 配套条件技术要求 (12)

8.1通信要求 (12)

8.2供电要求 (12)

8.3机柜要求 (12)

8.4基础设施要求 (13)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江苏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点认定标准、功能要求,监测设施设置要求、监测设施技术要求和配套条件技术要求等。

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国省干线公路网监测点认定、监测设施的建设,县道及以下等级公路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指南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南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交通信息采集微波交通流检测器》GB/T 20609-2006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4208-2008

《公路网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互联技术规范》GB/T 28059-2011

《关于印发国家高速公路网交通量调查观测站点布局规划的通知》交通运输部交规划发〔2008〕364号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7号令

《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3号公告

《高速公路监控技术要求》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3号公告

《高速公路通信技术要求》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3号公告

《江苏省交通视频监控系统联网技术要求》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交技[2013]25号《公路收费车道计重设备技术及安装施工规范》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交技[2004]14号

《固定式车辆检测设备与数据中心通讯协议》交通运输部厅规划字〔2007〕52 号(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交公技〔2009〕101号转发)

《关于下发车辆检测设备(非交通量调查设备)通信协议适用说明的通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苏交公传〔2013〕114号

《江苏省干线公路视频监控平台建设技术要求(JSGL 2-301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苏交公技〔2013〕359号

3 术语和定义

1.国省干线公路:指对国家或省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国道和省道,其行政等级一般是省道及以上等级,技术等级一般是二级及以上等级。本建设指南主要指江苏省域内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省道。

2.监测点:指根据运营管理和服务的需求,需要进行重点监测的路段或者节点,选定为监测点的路段或节点需要根据不同的功能需求设置相应的监测设施,进行持续的监测和状态评估。

3.干线公路节点:干线公路上,承担交通流在不同道路之间空间交汇转移或时间转移功能的点。

4.干线公路路段:是指相邻干线公路节点间、具有相同或相近属性的路段。

5.重要公路路段:是指对公路网整体运行效率发挥具有很大影响作用的公路路段。一般根据公路路段所处位置、交通分担率、气候环境特点等确定。

6.重要公路节点:特指公路网运行有重要影响的长达桥梁、隧道、收费站(省界、入城)、大型服务区、重点治超站和枢纽互通立交等干线公路节点。

7.一类交通量调查站:指调查全国范围内重要路段和节点交通量信息的自动化调查站、调查数据以反映路网宏观交通量特征为主,主要为宏观决策提供支撑,在功能上兼容二类调查站;

8.二类交通量调查站:是一类交通量调查站的补充,调查数据以反映道路运行状态和运行质量为主,主要为路网监控、应急处置、公众出行信息服务提供信息支撑。

9.I类超限超载检测站:指《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主要设置于监控国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条国道或者省道的交汇点、跨省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全国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的超限超载检测站。

10.II类超限超载检测站:指《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用于监控区域性路网重要路段和节点的超限超载检测站。

4 监测点建设总体要求

4.1 监测点规划与设施建设

1.干线公路网监测点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布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

2.全省干线公路网监测点总体规划由省级公路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市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监测点的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监测点的调整应由省级公路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备案。

3. 对于已建公路,认定为监测点的节点和路段应按照本指南要求规定的功能要求,进行监测设施的建设,在满足相应功能要求基础上,应充分利用已有监测和附属设施。

4.对于新建、改扩建公路,应按照本指南要求进行监测点的认定,并随道路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和实施相应的监测设施,宜开展专项设计。

4.2监测点运行与管理

1.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加强路网监测点监测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管理、数据管理和安全管理,建立监测点监测设备运行的规章制度,保障监测点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2.公路网监测点应根据公路网运行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设施,完善系统功能,提升系统性能,满足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的各项要求。

5 监测点监测内容与功能要求

5.1监测点监测功能要求

5.1.1高速公路

5.1.1.1 重要节点

1.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形成的枢纽互通立交,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交通运行监测、视频监测功能;

2.高速公路特大桥梁,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同时根据实际需求和资金情况,具备桥梁健康状况监测功能;高速公路大型桥梁,宜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同时根据实际需求和资金情况,具备桥梁健康状况监测功能;

3.高速公路长大隧道及特长隧道,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同时根据实际需求和资金情况,具备隧道健康状况监测功能;

4.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出入全国范围内重要城市、重要港口、车站、码头、工业区以及重点旅游景区的收费站,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其他高速公路收费站,宜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5.高速公路与连接重要港口、车站、码头、工业区以及重点旅游景区的干线公路行车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6.高速公路过境环线与地市级以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形成的平面交叉或立体交叉,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7.高速公路交通量调查站所处位置,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8.高速公路I类超载超限检测站所处位置,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交通运行监测以及超载超限检测功能;其他类超载超限检测站所处位置,宜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交通运行监测以及超载超限检测功能;

9.高速公路服务区,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10.气象主管部门在高速公路设置、规划的气象状态监测站所处位置,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交通运行监测以及气象状态监测功能。

5.1.1.2 重要路段

1.高速公路易拥堵、易发生突发事件路段,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易拥堵、易发生突发事件重要路段,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年平均发生3起(含)以上造成拥堵排队长度超过5公里且拥堵时间超过2个小时以上的路段;

2)年平均发生5起(含)以上一般突发类公路交通阻断事件的路段;

3)三年内发生2起(含)以上重特大公路突发事件的路段。

2.高速公路恶劣气象条件频发路段,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交通运行监测以及气象状态监测功能;高速公路恶劣气象条件频发路段,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平均因低能见度导致被封闭次数达到6次(含)以上的路段,或小于200m 的雾日数达到8天(含)以上的路段;

2)年平均有20天(含)以上出现8级以上的大风的路段;

3)年平均有7天(含)以上出现严重路面结冰的路段;

4)三年内因恶劣气象条件发生2起(含)以上重特大公路突发事件的路段;

5)三年内因恶劣气象条件发生2起(含)以上公路基础设施严重水毁的路段。

3.具有明显地形地貌、气象分界特征的高速公路路段,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交通运行监测以及气象状态监测功能;

4.高速公路长下坡、高边坡、避险车道、地质灾害易发等危险路段,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5.节点间距超过10km的高速公路路段,应间隔5~10km设置一处监测点,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5.1.2普通国省道

5.1.2.1 重要节点

1.普通国道与普通国道形成的平面交叉或互通立交,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交通运行监测、视频监测功能;普通国道与普通省道、普通省道与普通省道形成的平面交叉或互通立交,宜作为监测点,并具备交通运行监测、视频监测功能;

2.普通国道、普通省道与连接重要港口、车站、码头、工业区以及重点旅游景区的干线公路行车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3.普通国道、普通省道与地市级以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形成的平面交叉或立体交叉,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4.具有明显经济和交通分隔效应的普通国道特大桥梁,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同时根据实际需求和资金情况,具备桥梁健康状况监测功能;具有明显经济和交通分隔效应的普通国道大桥,宜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

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同时根据实际需求和资金情况,具备桥梁健康状况监测功能;

5.普通国省道长大隧道和特长隧道,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同时根据实际需求和资金情况,具备隧道健康状况监测功能;

6.普通国省道交通量调查站所处位置,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7.普通国省道一类超载超限检测站所处位置,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交通运行监测以及超载超限检测功能;其他类超载超限检测站所处位置,宜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交通运行监测以及超载超限检测功能;

8.气象主管部门在普通国省道设置、规划的气象状态监测站所处位置,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交通运行监测以及气象状态监测功能;

9.普通国省道在省级行政区划边界处和地市级行政区划边界处,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交通运行监测以及气象状态监测功能;

10.普通国省道收费站、服务区、出入城市口宜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交通运行监测以及气象状态监测功能。

5.1.2.2 重要路段

1.普通国道、省道易拥堵、易发生突发事件路段,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2.普通国道、省道公路恶劣气象条件频发路段,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交通运行监测以及气象状态监测功能;

3.具有明显地形地貌、气象分界特征的普通国省道路段,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交通运行监测、以及气象状态监测功能;

4.普通国省道公路长下坡、高边坡、避险车道、地质灾害易发等危险路段,宜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5.节点间距超过20km的普通国省道路段,宜间隔10~20km设置一处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5.2监测点监测内容与质量要求

监测点监测内容主要包括视频图像数据和交通运行状态数据。

5.2.1视频图像数据

视频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D1、每秒不低于25 帧。

视频图像应确保实时传送,且图像清晰。

视频图像应叠加地市、公路名称、摄像机桩号或位置名称、方向等信息。

5.2.2交通运行数据

监测点交通运行数据主要包括断面交通量(车辆数)(v/h) 、车辆类别(大/小)、行驶方地点速度(km/h) 、时间平均速度(km/h)、占有率和视频图像等内容。

1、断面交通量

监测点的断面交通量(即车辆数)数据,并应区分车辆类别(表5-1)和车辆行驶上、下行方向。

表5-1车辆类别表

2、车辆速度

监测点的地点速度和时间平均速度,并应区分车辆行驶上、下行方向。

断面交通量和车辆速度应全天候监测,其准确度应不低于85%;应每隔10分钟以内上传一次数据,上传时间间隔可设置。

6监测点监测设施设置要求

6.1视频监测设施

1.易拥堵、易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重要路段应设置视频监测设施,其中高速公路路段应小于2km间距设置视频监测设施,国省道应小于5km间距设置视频监测设施;

2.恶劣气象条件频发路段应设置视频监测设施,其中高速公路路段应小于2km 间距设置视频监测设施,国省道应小于5km间距设置视频监测设施;

3.特大桥梁应设置视频监测设施,其中高速公路跨大江、大河、海湾等特大桥应小于2km间距设置视频监测设施,国省道应小于5km间距设置视频监测设施;大型桥梁应设置视频监测设施,宜小于2km间距设置视频监测设施;

4.3000m及以上隧道,应设置视频监测设施,其设置间距应在120m~150m之间;1000m以上隧道宜按照120m~150m间距设置视频监测设施;

5. 高速公路枢纽互通立交应按监视范围和角度设置1~2处视频监测设施;其他互通立交、国省干线交叉处宜按监视范围和角度设置1~2处视频监测设施;

6.省界收费站和城市(地市级)入城收费站广场出入侧应分别设置视频监测设施;其他收费站广场宜根据广场大小设置1~2处视频监测设施;

7.国家I类超限超载检测站、I类交调站应设置视频监测设施;其他超限超载检测站、交调站宜根据监测范围设置视频监测设施;

8.高速公路服务区应按场区分别设置1~2处视频监测设施;其他服务区宜根据监测范围设置视频监测设施;

9.高速公路避险车道、长大下坡路段、地质灾害易发路段等宜设置视频监测设施;其他公路避险车道、长大下坡路段、地质灾害易发路段等宜根据管理需求设置视频监测设施。

6.2交通运行监测设施

1.易拥堵、易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的重要路段应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其中高速公路路段应小于2km间距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国省道应小于5km间距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

2.恶劣气象条件频发路段应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其中高速公路路段应小于2km间距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国省道应小于5km间距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

3.特大型桥梁两侧应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其他桥梁两侧宜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

4.3000m及以上隧道应按照300m~750m间距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1000m 及以上隧道宜按照300m~750m间距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

5.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国省干线平面交叉口处应在主要分流方向上游300~500米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

6.省界收费站和城市(地市级)入城收费站应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布设位置应距主线收费站距收费车道2000米以上;其他收费站宜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布设位置应距主线收费站距收费车道2000米以上;

7.高速公路服务区进出口匝道距高速公路主线50~100米处应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其他服务区宜根据自身管理需求在出入口匝道处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

8.国家I类超限超载检测站应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其他超限超载检测站宜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

9.认定为监测点的停车区、避险车道、长大下坡路段、地质灾害易发路段等宜根据自身管理需求合理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

7监测点监测设施技术要求

7.1视频监测设施

7.1.1功能要求

视频监测设施主要负责对公路沿线的交通运行状况、公路基础设施状况、气象状况等进行实时图像监测,并具备及时发现交通异常事件(包括交通拥堵、交通事故、隧道火灾等)和车辆特征(牌照)的监测功能,具备对服务区的使用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区域内异常事件,提供事件处理依据的监测功能。

7.1.2技术要求

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江苏省干线公路视频监控平台建设技术要求(JSGL 2-3013)》(苏交公技〔2013〕359号)执行。

1. 信噪比≥50db(AGC OFF);

2. 分辨率:彩色≥480线,黑白≥520线;

3. 最低照度不高于:彩色0.1Lux(F2.4);黑白0.01 Lux(F2.4);

4. 具备自动归位、数字降噪、断电记忆、视频/电源/RS-485防雷保护、自动增益控制(AGC)、自动光圈(AI)、自动电子快门(AES)、背光补偿(BLC)、白峰反转和电源同步功能;

5. 控制方式:RS-485(2.4k/9.6k)bps;

6. 摄像机防护罩应密封、防尘、带风扇。

7. 高清和低照度摄像机的特殊要求:

1)高清摄像机要求:动态有效像素不低于200万像素(1920×1080);最大光圈范围F/1.8-2.8光学变焦10×;焦距范围:30.4-304毫米;输入输出接口:USB接口:

mini-B型;视频接口:分量输出接口,复合输出接口;HDMI接口:微型接口。

2)低照度摄像机要求:照度不高于彩色0.1 Lux(F2.4);黑白0.001 Lux(F2.4);带自动彩色/黑白转换。

7.1.3其他要求

1. 设备无故障运行要求、安装要求等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执行。

2. 摄像机的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不小于30000小时。

3. 公路沿线及服务区摄像机采用立柱安装。推荐采用热浸镀锌钢杆,高至少为8~12m,下部可用φ≥325mm(壁厚≥7.5mm), 上部可用φ203mm(壁厚≥7.5mm)钢管,并采取防止立杆抖动的措施。

4. 隧道内摄像机安装在隧道外侧壁的支撑架上,距路面高至少

5.0m以上,检修通道正上方,照明灯具下方。

7.2交通运行监测设施

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附录C部分执行,通信协议按照交通运输部《固定式车辆检测设备与数据中心通讯协议》(厅规划字〔2007〕52 号)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车辆检测设备(非交通量调查设备)通信协议适用说明》(苏交公传〔2013〕114号)执行。

7.2.1功能要求

建立具备获取动态公路交通运行数据监测能力的公路网交通运行信息监测体系,为各级路网平台提供可靠、准确、实时的交通运行数据。

交通运行监测设施采集的数据内容包括:断面交通量(即车辆数,分大小车辆类别)、地点速度、时间平均速度等。

7.2.2技术要求

1.安装方式:非破损路面安装,宜采用路侧安装;

2.工作方式:非接触式检测模式;

3.车道覆盖:单检测器可覆盖的车道数不小于四车道;

4.运行速度测量范围:5~200公里/小时;

5.传感器可区分2类(按大小车)或以上车辆类别,且准确度优于85%;

6.断面交通量(即车辆数)准确度优于85%;

7.地点速度、时间平均速度准确度优于85%;

8.具备全天候工作能力;

9.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

10.功耗不大于5W,含传感器、通信及其他辅助功能单元的整系统综合功耗不大于20W;

11.平均无故障时间不低于10000h;

12.本地数据存储时间不低于24小时;

13. 应至少提供RS232数据接口;

14. 支持使用太阳能供电模式,且具备电源管理系统;

15. 具备安装安全认证模块的接口能力;

16. 上述数据准确度为路网监测点现场采集数据的质量指标。

7.2.3选型要求

1. 通讯接口

至少具备一个标准RS232(422/485)接口和一个以太网口,检测数据除可以上传中心外,还能同时为现场的其他控制设备提供实时数据。

2. 安全性

检测器不应对公众环境和健康造成影响,指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

3. 环境要求

工作环境:

环境温度:-25℃~+65℃;

相对湿度:0到95%

满足全天候室外工作要求,能够在雨、雪、风等恶劣天气情况下正常工作。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90000小时。

4. 其他

数据格式、通信协议格式等要求按照交通运输部《固定式车辆检测设备与数据中心通讯协议》(厅规划字〔2007〕52 号)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车辆检测设备

(非交通量调查设备)通信协议适用说明》(苏交公传〔2013〕114号)执行。

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可靠性等要求按照GB/T 20609-2006《交通信息采集微波交通流检测器》执行。

8 配套条件技术要求

8.1通信要求

1.关键监测点的交通运行监测设备、气象监测设备、桥梁健康监测设备、超载检测设备均应符合开放式通信协议;通信设备及传输线路应满足交通运行管理联网要求,传输速率不低于9600bps。

2.视频监控设备应符合GB/T 28059 视频监控联网要求;

3.关键监测点数据宜采用光纤传输;在无光纤接入条件时,可采用无线传输或租用运营商通信链路,视频监控图像应采用专线传输,每路图像带宽不低于2Mbps。

8.2供电要求

1.供电接入点应根据各类设施供电需求预留供电输出。

2.公路建设时,应在监测设施设置位置15m范围内预留供电接入点。

3.使用公共供电电源的关键监测点设备均应设置过载、接地、漏电、短路、防雷保护装置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具备来电后自动恢复功能。

4.关键监测点不具备就近取电方式条件时,可采用太阳能电池供电方式,为监测设备全天供电,连续使用阴雨天长不少于7天,电压DC12V/24V,地下埋设锂电池作为储能设备。

8.3机柜要求

关键监测点宜设置统一供电、光纤通讯的控制机柜,机柜应采用标准化设计,具体如下:

1.监测设备机柜高度为120cm±5cm,宽度为75cm±5cm,进深为65cm±5cm;安装控制主机及相关组件后,应至少留有高20cm的扩展空间。

2.设备应采取密封措施,防止雨雪、水和灰尘进入设备内部。设备外壳密封性能应符合GB/T 4208的要求,防护等级不低于IP55。

3.结构设计应使机柜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能承受正常条件下可预料到的运输、

安装、搬运等过程中的操作。

4.机柜推荐采用抱杆式安装方式。

8.4基础设施要求

1.杆件的型式应在景观协调基础上,根据具体设备需要进行设计。各类监测设备杆件基础应根据具体型式要求设计。

2.需要架设立杆或龙门架安装的设备,其结构及安装固定应牢靠,当承受40m/s 风速产生的风压时,不影响设备的安装角度和使用性能。

3.监测设备机柜及杆件旁设置大窨井,井径宜采用Ф600,管道节点处设置小窨井,井径宜采用Ф300。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关于命名全省建设系统200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关于命名全省建设系统2008-2009年度省级青年文明号、表彰第二届省级优秀青年标兵及确认上届省级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苏建文明[2010]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1.04 【实施日期】2010.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关于命名全省建设系统2008-2009年度省级青年文明号、表彰第二届省级优秀青年标兵及确认上届省级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苏建文明〔2010〕5号) 各市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市容)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建工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云港市拆迁办,团市委: 近年来,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级行政机关、行业、单位和共青团组织,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根据各自职能特点,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培育优秀青年标兵活动。创建活动以职业道德、职业文明为核心,讲文明、树新风,以提高执业技能、优质

服务、爱岗敬业为重点,以促进青年全面发展、促进各项工作为目标,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团组织和优秀团员青年,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各项工作中更充分地发挥了突击队作用和先进示范作用,涌现了一大批优秀青年集体和先进个人,展示了全省建设系统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树立了良好的行业形象。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激励更多的青年集体和团员青年,在献身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中争先创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团省委决定,命名中山陵园管理局票务中心等43个集体为省级青年文明号(见附件1),表彰金陵等55位同志为第二届省级优秀青年标兵(见附件3)。 同时,对往届省建设厅和团省委联合表彰的南京市房管局产权市场处登记受理科等44个省级青年文明号,经考核合格,予以继续确认;表彰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等28个单位为优秀省级青年文明号(见附件2、4)。 对上述命名和表彰的集体与个人,各单位可视情给予适当的奖励。 希望新命名和被确认的青年文明号集体,受表彰的优秀青年文明号和青年标兵,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创新活动方式,提高创建水平,充分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全省建设系统各单位、团组织和团员青年要向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优秀青年标兵学习,立足本职,争先创优,建功立业,继续以青年文明号创建为载体,团结带领全系统广大青年,为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为实现全省“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的宏伟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 1、全省建设系统新命名(2008-2009年度)省级青年文明号名单 2、全省建设系统优秀省级青年文明号名单 3、第二届省级优秀青年标兵名单 4、全省建设系统继续确认合格的省级青年文明号名单(省建设厅和团省委联合命名)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2017年江苏省房地产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2017年江苏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第十八批审查结果的公告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苏建审批公告[2017]开发第1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7.26 【实施日期】2017.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2017年江苏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第十八 批审查结果的公告 (苏建审批公告[2017]开发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我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近期235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第十八批审查结果汇总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结果汇总 (苏建审批公告【2017】开发第18号) 一、核准下列235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申请事项备注 1常州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 公司 核定贰级 2苏州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暂定贰级延期一年 3敏华家具总部(吴江)有 限公司 暂定贰级延期一年(变更:法定代表人) 4江苏凯旋数字文化产业基 地置业有限公司 暂定贰级延期一年 5扬州联创软件园置业有限 公司 暂定贰级延期一年(变更:营业执照注册号) 6常州西太湖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 暂定贰级延期一年 7扬州市邗江图腾置业发展 有限公司 核定暂定贰级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人工费 调整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10〕494号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合理确定和提高建筑业人工工资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53元/工日,三类工5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61~78元/工日;修缮加固工程:53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53元/工日,第二册60元/工日,第三册5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78~96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77元/工日,其余工程7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67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3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元/工日。

4、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53元/工日执行。 二、调整办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 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规定的工资标准调整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 和可调价合同。 4、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 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人工工资调价方法或未规定国家政策性调整不调整的工程,2010年1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中的标准执行;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人工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程,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应同比让利。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造价人工工资调整△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各有关委、厅、局,各市工 程造价管理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0月12日印发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方式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方式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 邮编:210036 区号:025 部门电话(区号:025) 办公室 值班: 51868826 信访:51868829 文秘: 51868813 行政: 51868823 政策法规处: 51868846 计划财务处: 51868828 城市规划处: 51868855 住房改革与发展处(研究室): 51868548 住房保障处: 51868819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51868878 城市建设与管理处: 51868508 村镇建设处:51868503 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 建设科技:51868861、51868871、51868859 建设标准:51868863 勘察设计:51868862、51868833、51868578 住房公积金监管处:51868513、51868549 风景园林处: 51868511 建筑业发展与综合处: 51868607 建筑市场监管处: 51868629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51868868 行政审批办公室 工程建设类窗口:51868217 房地产类窗口:51868212

勘察设计类窗口:51868216 (不含省外备案,省外备案请查看科研设计栏目中的办事指南)执业注册类窗口:51868218 建筑施工类窗口:51868213 安全许可:51868215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51868213 人事教育处: 51868845 直属机关党委:51868891 离退休干部处:51868751 纪检组、监察室:51868885 省建设工会:51868798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联系方式 抗震办公室:51868528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51868990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51868708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的通 知 【法规类别】工会 【发文字号】苏建教[2011]38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6.07 【实施日期】2011.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 建设系统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 (苏建教[2011]380号) 各市建设局(委)、园林局,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建设、园林产业(局)工会: 为进一步组织动员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职工积极投身发展创新型经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激励职工岗位成才,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不断提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工的职业技能水平,经研究决定,2011年在全省装饰装修、自来水、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测等四个行业开展7个工种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工种及承办单位 1、装饰装修行业“镶贴工”,由省装饰装修发展中心承办; 2、自来水行业“管道工”,由省城镇供水协会承办; 3、园林绿化行业3个工种:“插花员”、“盆景工”、“假山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省风景园林协会承办; 4、工程质量检测行业2个工种:“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基础工程低应变法检测”,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承办。 二、时间安排 2011年6月15日前各工种承办单位提出竞赛实施方案,省竞赛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8月15日前各地完成参赛选手选拔和竞赛筹备工作,9至11月完成各项竞赛,12月进行总结表彰。 三、参赛选手条件及报名时限 凡从事参赛工种工作满三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均可参加竞赛。各竞赛工种,由省辖市在层层选拔后,取前3名(组)参加省竞赛。参加省竞赛的选手名单8月31日前以省辖市为单位报省相关部门。 有关院校教职工经过选拔也可组队参赛,由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牵头负责选拔和组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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