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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的相关资料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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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的相关资料与问题

【司法机构】

1.司法权的特性是否要求司法权应当独立?

(我国是独立公正司法,并不是司法独立,与西方的司法独立有着根本区别。)

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概念具有专属性特征。就是说,“司法独立”只属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体和政体。专属性直接决定了对其解释的排他性,就是除了西方国家固有的解释,其他解释都是不能成立的。

为什么我国不能搞西方的“司法独立”

在我国,如果实行西方国家那样的司法体制,就必然从根本上改变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

第一,如果实现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就要改变我国的国体和政体。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政体,是人类历史上完全新型的。我国与西方国家具有根本不同的政体和国体,其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也是不同的。我国的司法制度,必须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性质,“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必须体现在司法之中;必须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这种能够保障人民实际上而不是形式上当家作主的政体和制度,必须体现在司法之中。一些人把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即“一府两院”作为政体看待,是不正确的。“一府两院”不是政体本身,而是在政体制度下的国家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符合马克思主义原理,符合中国实际,是新型的政体形式。世界上哪个国家没有“一府两院”呢,他们没有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果搞西方的“司法独立”,必然使司法体制独立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的性质之外,独立于人民管理司法的宪法要求之外。从这个意义上说,实现“司法独立”,只有改变我国的国体和政体,从而改变整个上层建筑才能做到。

第二,如果实行西方国家“独立行使司法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就要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有些人提出,党管司法“是造成司法腐败和冤假错案的根源”,应当实行“党法分开”。为此,有人要求“取消政法委员会”。我们知道,各级政法委员会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组织保障,对于贯彻党的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公检法部门职能、统一指挥政法战线的工作步伐、团结广大法律工作者和保卫国家安全,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如果取消政法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完全取消共产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有人主张的西方“司法独立”中关于“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包括总统)和任何政党的监督和管理”,正是针对共产党的领导的。

有些人为了实现“司法中立”,主张废除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由党组织提名考核、同级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批准、人大任命的原则。同时,他们反对法官的党派性,主张法官不能是共产党党员,“司法改革”就是要“党员退党”。这实际上就是否定“党管干部”的基本原则,也是否定党的领导的重要方面。

第三,如果实现西方国家“司法权完全独立,不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任何干预和束缚”,就要把我国的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完全分割、对立起来,并使司法优位于立法和行政。

司法从来都是与立法和行政紧密相连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揭示过司法与立法的关系,司法是司所立之法,离开立法,何谈司法?资本主义立法的阶级偏私,决定了司法的阶级偏私。因此,在剥削和压迫制度下,司法的公平正义是不存在的。那种强调“立法机关对审判的监督通过立法来监督”的观点,是不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本

身依据宪法规定的权限,有权对司法、审判直接进行监督,司法权不能独立于立法权而孤立存在。在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是法的形式之一,具有法律性质和效力。行政法规是各级法院司法审判的重要依据,可见司法权也不能独立于行政权而孤立存在。

从法律角度说,我国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也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显然,司法解释不能优位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从国家机构角度说,立法机关优位于司法机关,全国人大优位于最高法院。这是不能更改的。西方国家的“司法优位”,集中表现为“司法权优越”,就是承认法院具有法律审查权,这种审查权,是所谓“防止议会通过立法解释改变宪法规定的含义”,以“对抗立法权的专断”。在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人生活中处于核心地位”,西方国家法院院长可以当代总统、代议长。这种情况不符合我国宪法精神,不能容许在新中国出现。

第四,如果实现西方国家“保障法官独立性,按照宪法法的规定,‘所有的法官依据良心办案’,为维护司法权的独立,承认对法官特别强的地位保障和身份保障”,就要把“法官身份”突出到不适当的地位。

西方国家的社会性质和法院的暴力职能,要求保障法官的特殊身份。西方法学认为,“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法官不服从任何权威”,法官的职权高于一切,“拒绝政治、道德渗入”。为保障法官的特殊身份,就要维护其职位特殊性:(1)实行职位终身制或任职年限不受公务员那样的限制;(2)享有特殊待遇,实行高薪制;(3)要求法官非政治化、非政党化,对政治取中立立场;(4)法官具有“造法”职能;(5)有职务豁免权,非经本人同意,不得解职、审级等调动,无法定事由和弹劾程序,不被逮捕或起诉。这样的特殊身份和职业特权,使法官优位于政府官员,凌驾于人民大众之上。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阶级的对立和利害的分化,造就了资本的良心就是法官的良心。

“司法独立”本身意味着法官不可能按良心办案,可他们却欺骗说,只有“司法独立”

才能保证法官按良心办案。

划清“独立审判”与“审判独立”的界限。

“审判独立”是西方“司法独立”的构成要素。我国的“独立审判”与西方国家的“审判独立”是不同的。“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独自进行审判。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的专门机关,审判权是专门权力,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这是“独立审判”的基本含义。法院的审判权不得放弃和转移,是“独立审判”的首要要求。而“审判独立”意指法院审判不受政党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干预和影响。前者限定审判权的归属,讲国家机关彼此间的职能划分,不排除对审判的领导、管理、监督等“外部性”,后者强调法官的审判权不受干涉,讲排除一切“外部性”。很显然,两者是根本不同的。

这里非常关键的一点,是审判权的主体问题。“独立审判”的主体是法院,而“审判独立”的主体是法官。“司法独立”的中心是“法官独立”,就是法官拥有独立审判权。把法院的审判权变成法官的审判权,正是一些人以“司法改革”的名义施行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关键。

2.我国司法独立的困境是什么?

1、司法机关与党政机关的关系:

在我国,司法独立是党领导下的“独立”,各级党委及其政法委员会领导和协调公、检、法工作的机制一直在运行,这在事实上形成了我国司法领域中“一个家长,三个孩子”的制度现实。虽然现在各级党委、政法委审批案件的做法已大为减少,但一些“重要”案件的处理

还是必须要向党委或政法委请示或者接受其“过问”。

虽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不能脱离党的领导,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所有的领导干部基本属于党的成员,因此其受党的领导和管理是必然的问题。如此一来,司法机关是不可能脱离政党对其的干预,无论是在有形还是无形,都不可避免的造成干扰。

2、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在人、财、物的配置上受制于同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这不仅包括司法机关的日常经费开支,更包括了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现实的开支,具体的数额和项目都是由地方政府自己预算的,缺乏独立性,经济保障不足且财政供应体制不顺,有时难以避免手捧帽子向自己的当事人乞讨的尴尬。

由于地方各级法院的人、财、物均掌握在地方,从而使得我国这样一个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司法却不能独立于地方。我们的司法机关在人事、财政上严重地依赖于地方,地方法院和检察院都同在一个地方政府制约下,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也不可能不受当地经济利益的左右。办金钱案、人情案,司法活动中的腐败现象突出。

3、司法机关与人大的关系:

我国宪法在确立司法独立原则时,没有规定司法机关有权独立于权力机关。我国宪法采用的是议行合一的政体,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部国家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即权力机关行使,司法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产生,司法机关应该对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由于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未排除人大对法院审判活动的事前干预,现实中已出现了多起人大代表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进行“个案监督”的事例,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机制还有待完善,而且缺乏有效地制约。实践证明,不讲究党的领导方式和人大监督机制的合理化,必然会影响司法独立的实现。

4、公、检、法之间的关系: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审判监督的职责。这种监督的方式和程度虽然受到法律的严格制约,而且目前看也有弱化趋势,但毕竟与法院形成一种监督上的上位与下位关系。

而且就刑事案件办理,宪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要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互相配合”,这种平等的配合制约关系,使得以审判至上为前提的司法独立难以有效贯彻,很明显与司法独立的核心要求是不相吻合的。

补充:

5.司法的行政化司法机关的人事制度与行政机关并无不同,其内部运行和行政机关也是一样的。比如说法院有院长、庭长,并且审判员都是带级的(有处级、厅级等之说);另外,法官本身也是有级别的,这是由原来延续下来并得到《法官法》肯定的。上下级法院本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而司法实践上法院抑或法官办案并非独立,要层层汇报、层层审批,不免造成“审、判分离”,审而不判的奇怪现象。另一方面,“审判委员会”在法院内部拥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都要由它来定夺,办案的法官也用不着去担负这个责任,服从“命令”(决定)就是了。3、法官整体素质还比较低我们都知道孟子的一句话:“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的好坏,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司法公正的实现。中国目前法官的现状,业务知识水平呈现出参差不齐的状态,有的水平很高,有的水平低,就

整体而言,是颇令人担忧的。许多法官没有接受过本科以上的教育。

6.司法腐败的问题严重我国目前的司法腐败的确很严重。江泽民同志曾指出的:“当前,政法队伍中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欺压百姓等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反映强烈。”“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找人。”可以说,这就是我国司法状况的真实写照。最近最高法的爆料

3.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与完善

(一)扩大选任范围,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试点法院严格落实《试点方案》“一升一降”和“两个随机”的要求,积极协调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不断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选任理念由原来的“方便”“好用”向“广泛”“随机”转变,选任方式由原来的主要由组织推荐产生向随机抽选和组织推荐并重转变。黑龙江鸡西中院和江苏苏州吴中区法院等探索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大任命、法院使用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新机制,人民陪审员来源更加广泛,结构更加合理。截至今年4月,50个试点地区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13740人,比改革前新增9220人。其中,基层群众7953人,占57.88%;高中学历4894人,占35.62%,高中以下学历653人,占4.75%。

(二)完善参审机制,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质效

试点法院合理确定参审范围,设置参审案件数上限,尝试适用大合议庭审理模式,探索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细化参审工作流程,逐渐从原来的注重陪审案件“数量”“陪审率”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转变,“驻庭陪审”“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得到较好解决。试点以来,人民陪审员共参审刑事案件30659件,民事案件178749件,行政案件11846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77.4%。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五人以上大合议庭审结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3658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北京二中院在审理一起涉及221名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福建厦门海沧区法院在审理社会高度关注的“1·27”海沧区天湖城小区抢劫案中,引入4名陪审员和3名法官组成大合议庭,提升了审判结果的社会公信力。

(三)健全管理保障机制,提升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水平

试点法院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主动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规定,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履职的积极性。重庆高院在试点初期就争取市财政支持,为每家试点法院拨付专项资金。探索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和惩戒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人民陪审员履职规范化。创新管理模式,积极探索法院管理与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相结合,一些试点法院成立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委员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服务。大力开展陪审工作信息化建设,开发并运用包含人民陪审员信息库、随机抽选、履职信息、业绩评价等内容的陪审管理系统,提升陪审工作管理水平。

(四)拓宽渠道,加大人民陪审员工作宣传力度

试点法院按照服务改革、贴近群众、推动工作的思路,依托电视、报纸、网络、手机、新闻发布会等载体,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采取进社区、进企业、访群众等多种方式,全方位、立体式宣传改革的意义,介绍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不断扩大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群众基础。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拍摄人民陪审员公益广告在中央电视台播出,获得第十四届全国党员教育电视片观摩交流活动一等奖。河南法院结合陪审员候选人资格审查、入户审核等工作,深入村镇街道向基层组织和群众发放宣传材料,推出《看一看哪些人能当陪审员》等一系列H5作品。黑龙江、重庆法院拍摄人民陪审员主题微电影《我们的陪审员》《柚乡陪审员》,社会反响良好。

二、改革试点中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

试点过程中,特别是试点延期一年的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组织试点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攻关,并及时总结经验,适当调整政策,为立法工作积累了有益经验。

(一)关于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

一是关于选任方式。《试点方案》和《试点办法》要求陪审员全部随机抽选产生,但在试点过程中出现符合条件又有意愿担任陪审员的公民没有机会担任陪审员、被随机抽中的公民却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意参加陪审的情况,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严肃性。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一些地方法院主张保留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因此,我们建议,陪审员主要还是随机抽选产生,一定比例的人民陪审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但不宜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二是关于选任机关。《试点方案》和《试点办法》要求以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为主,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试点过程中,法院内外均有同志提出,为了实现选用分离,确保选任的随机性和公正性,建议将陪审员选任工作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形成司法机关选任、人大任命、法院使用的工作格局。试点延期一年期间,黑龙江鸡西中院、陕西西安雁塔区法院以及非试点法院江苏南通通州区法院,试行将选任工作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选任的公信度。因此,我们建议,对选任机关作出调整,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三是关于中级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试点方案》和《试点办法》要求试点中级法院也在辖区范围内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产生人民陪审员。实践中,中级法院所需陪审员数量不多,单独开展随机抽选似无必要。我们建议,恢复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2004年《决定》”)的做法,中级法院直接从辖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具体参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

四是关于专业陪审员。试点过程中,对于是否保留专业陪审员存在不同意见。支持者认为,专业陪审员可以帮助解决一些专业类的疑难案件;反对者则认为,专业陪审员与陪审员制度的大众化相冲突,还可能导致专业偏好。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建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可以帮助法官解答专业疑难问题。因此,我们建议,暂不规定专业陪审员,允许各地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对人民陪审员按专业进行分类,参与审理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

(二)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

一是关于参审范围。《试点方案》要求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充分发扬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力。试点过程中,试点法院除根据《试点方案》要求,审理涉及群众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外,还审理了一大批案情复杂的案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了解社情民意、长于事实认定的优势。在试点延期一年期间,部分试点法院还组成七人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理一定数量的公益诉讼案件,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因此,我们建议,将案情复杂的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列入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

二是关于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按照《试点方案》逐步实行事实审与法律审区分的要求,试点法院积极探索在五人以上合议庭中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实践中主要适用于五人、七人、九人及以上合议庭。试点中,我们发现,在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前提下,五人合议庭中的法官至少要有三人,人民陪审员仅有两人,由于人数较少而不敢发言的情况较为普遍;如采用九人及以上合议庭,各地法院现有的法庭设施需要进行大规模改造,开展陪审工作的成本也会大大增加。在延期试点一年中,部分试点法院采用七人合议庭审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取得比较好的效果。一方面,七人合议庭已能满足审理重大案件的需要,法庭设施也不需要大规模改造;另一方面,七人合议庭由四名陪审员和三名法官组成,数量配比相对平衡,陪审员的心理优势和“存在感”得到增强,参审的积极性得到较大提升。因此,我们建议,在三人合议庭中,以不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为宜,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权利;对一些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

三是关于参审案件数上限。《试点方案》提出,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防止出现“驻庭陪审员”“编外法官”等情况。试点过程中,试点法院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报高级法院备案,并向社会公告。有的试点法院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数据库,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参审,屏蔽一年内参审案件数量超过上限的,从技术上保证更多的人民陪审员有机会参审。实践证明,设定参审案件数上限是解决“驻庭陪审员”“编外法官”问题的一剂良方,建议继续保留这一规定。

(三)关于提升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水平

一是关于参审补助。2004年《决定》规定仅对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补助。但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有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均按日或按件给予补助,地方财政部门也都认可并予以保障。为调动广大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我们建议,将陪审员参加审判的补助定性为劳务收入,不论有无固定工作均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财政部另行确定。

二是关于人民陪审员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保护。《试点方案》强调,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保护。《试点办法》作了进一步规定。这些措施保障了人民陪审员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我们建议,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安全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打击

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责任。具体保护措施,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相关部门在配套文件中细化。

进一步改善措施:

①制定规范性文件。为确保《人民陪审员法》的有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庭审程序、评议规则等问题作出细化。

②开展专题培训。会同司法部,按照分层培训、全员培训原则,结合陪审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对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开展专题培训,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增强广大法官指导人民陪审员有效参审的能力。

③加大宣传力度。协调中央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实际成效和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宣传,同时要求地方各级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解和支持。

4.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

现存问题:

1.审而不判,判而不审,审判分离”。这种分离使得判决者与案件有很大的距离,造成审判上的误差,很难做到审判的公正。

2.违反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1)法官的亲历性。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各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审查、判断证据,直接听取法庭辩论,形成内心确信并亲自作出裁判,不得中途更换。(2)案件审理的言词性。案件审理以言词陈述方式进行,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就案件情况作出口头陈述,非具有法定情形,任何庭外陈述不得作为定案根据。(3)案件审理坚持不间断原则。案件审理必须集中进行,连续开庭,以确保法官对案件所形成的内心确信的正确。而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全违反了刑诉中审判的直接言词原则。而审判委员会制度中的院长、副院长、庭长、等其他人根本没有亲历庭审,也没有直接听到审理中的言辞陈述。

3、审判委员会成员复杂,专业与审判错位。审判委员会委员构成多元,刑事法官、民事法官、行政法官均位列其中。术业有专攻,尤其是随着审判专业化、精细化的推进,精通民商事审判的不一定精通刑事审判,精通刑事审判的不一定精通行政审判。然而,依据现有规定,每一位委员都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这就难以保证审委会的决定最为公正适当。审判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不明确,职数随意定。绝大多数法院的审判委员会都是由院长、副院长、庭长等带“长”的人员组成,其中有一些虽有法官资格但一直从事法院行政工作的人员,是明显不胜任审判委员会工作的。而素质好、有经验但不带“长”的资深法官却未能进入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委员职数由各级法院自行确定,而且呈逐渐增多之势。委员人数多,使得研讨案件的效率大打折扣。

4、出现一言堂影响审判结果进而影响司法公正造成冤假错案。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程序不规范,存在“一言堂”。在审判委员会上将案件的书面审理报告发给与会委员,主审法官宣读该报告后,即由各委员发表意见,再按少数服从多数形成结论。特别是主持人或者身为院领导的委员,首先发表定案意见或者带有倾向性的引导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委员就不吭气,不太熟悉审判业务或者不负责任的委员则随声附和。审判委员会笔录上只记着“同意”、“同意”两字。这在表象上是集体决策,实际上是决策个人化。正如有的专家学者所言:审判委员会变成了贯彻院长意志的裁判组织。

5、审判委员会导致错案难追究,使得错案追究名不副实。审判委员会实行集体负责制,集

体负责制就是集体不负责制,没有负责人的审判,审判者就没有什么后顾之忧,难免会肆意乱为活着不顾审判结果是否公正是否正确。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一旦案件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该案后来又被证明是一桩“错案”,那么无论是合议庭还是审判委员会均不负法律责任。所谓“错案追究”在这时就名存实亡了。

改革方向: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决定》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具体步骤如下:

1、需要对审判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作出转变,把审判委员会定性为一个业务指导和咨询机构。如果合议庭或者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的,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但其针对个案的决议不具有约束力,合议庭或者法官对审判委员会提出的意见作为参考。

2、是优化审判委员会成员构成,审委会成员必须是从事过审判实践的法官,从学历、担任法官的年限及审判案件的质效等作出明细化规定。即使是法院的行政领导,不具备选任条件,也不得作为审判委员会成员。

3、是不仅可以从法院内部进行竞争性遴选,还可以设置非常任审判委员会成员,从法学研究者、法律工作者中选聘。规定从事法学研究或者法学教育工作达一定年限,具有高等教育背景的法律工作者可以选聘为非常任审判委员会成员。当专门委员会讨论提交的案件时必须随机邀请熟悉相关业务领域且没有利害关系的非常任审判委员会成员参加,这样可以在提供智力支持的同时加大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

【监察机关】

1.监察机关的合宪性问题

形式合宪+实质合宪

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法律正当性基础仍然延续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改革模式。我国改革长期以来采用的是“试错性”的手段,通过先行改革来积累合宪性的经验,通过事后的修宪来肯定改革成果,尽管这种方法饱受学界争议,有背离“形式合宪”的弊病,但这样的方法也使得改革成果最大化的可以在普遍意义上得以保留,并最终契合“实质合宪”。

韩大元:“现行宪法既未明确设立监察委,也无法从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即全国人大的职权中推导出此项职权,因为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有关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之规定非常明确,该条款仅限于宪法已经明确列举的机关,没有明确列举的不得通过制定或修改基本法律的方式予以创立。”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民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明确要求“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所有立法体现宪法精神”,成立监察委员会是一项重大的政治改革,属于“重大”改革事项,必须具有明确的合法性与合宪性。基于此,监察委的设立确有违宪之嫌。

全国人大对设置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兜底都有些不明晰,因为只能设置现有的国家机关的一些法律,要设置新的国家机构必须通过修宪来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更加没有权限来设置国监委了,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能行使全国人大的全部职权。

在宪法体制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只是常设机关,不能代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因此不适合于以授权或者决定等方式对监委会改革作出决定。在宪法学理论上,

宪法正当性、合宪性与合法性是不同的概念,没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试点的决定,只能说具有一定形式的合法性,并不具有宪法正当性。宪法正当性高于合法性,是否正当不仅要看其程序的合法性,要看是否符合宪法精神与原则。

其他学者认为:宪法最根本的价值在于权力分离与人权保障,监察委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反腐败匡扶社会正义,并且整合而来检察权并不能认为是集权之举,仅仅只是职能整合提高监察效率。从这两点看,监察委的设立并没有突破宪法的底线。监察委改革试点阶段就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在中国的改革实践中象征着最高权威,虽然在文本形式上不合宪,但在内容实质上却不能简单地认为这属于一种违宪。虽然站在法学研究者的角度而言,做到形式上的合宪固然是乐于看到的,但跳出形式的桎梏,或许我们能更好地理解当今中国政治改革与法学合宪性研究的困境

国家监察委员会性质:监察委员会是集党纪监督、行政监督与法律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混合性与独立性的机关,既不同于党的机关,也不同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其职权具有综合性与混合性。

在制定《国家监察法》时,在法律中应明确公权力主体与公职的范围与界限,对目前的公职人员的范围做适当的限制,以突出对“关键少数人”的监督,防止监察权泛化。特别是,在对人大机关公职人员的监察上,应遵循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原则,不宜把对人员的监察直接扩大到对机关的监察,也不应理解为人大与监察委平起平坐,构成相互制衡的关系。权力机关整体上不受国监委的监察,否则容易引起权力机关和监察机关之间的紧张关系,使监察机关成为制约权力机关的主体,违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逻辑。把国监委的监察权延伸到权力机关的公职人员是必要的,其出发点是好的,但出发点的合理不能混淆不同国家权力之间的宪法界限。

对监察委的权力监督:

对监察委权力的制约,要从理念、已有制度资源与建立新机制等几个方面入手。

1.首先,监察委必须树立法治思维,坚持法治原则,遵循法治程序。

2.其次,在改革中充分发挥现有的制度资源,加强对监察委权力的控制。在目前的宪法体制下,对国监委权力也有不同形式的制约机制,如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监督、审判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等。如为人大监督,可以采取听取工作报告、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形式对监察委的工作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是否起诉行使监督权,同时行使各类职务犯罪的批捕权等;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监察委滥用职权导致的案件行使审判权。

3.再次,根据试点的经验与实际需要,完善监察委的监督机制。

【行政机构】

1.我国的国家主席为什么没有军队统帅权?

中国共产党很早就成立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领导和指挥人民军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继续履行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权。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同时也逐步演进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的军事统帅机构。

党指挥枪军委主席由军队统帅权,国家主席没有。

2 驻京办存亡

招商引资、“跑步钱进”、迎来送往,因为对地方经济发展、人员往来、维护稳定所起的重要作用,驻京办的历史使命似乎并未因舆论对其挥霍浪费和滋生腐败的指责而走到尽头。一方面,公众和媒体的质疑、专家的抨击言之凿凿,好像不撤不足以体现进步;另一方面,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说法”也入情入理,难驳其谬。

客观地说,驻京办是中国特殊国情的产物。从国情出发,很难全盘否定它的积极作用。求发展心切的地方官员进京争取项目,得到中央各部门对当地发展的支持无可厚非。进京不能两眼一抹黑,有个作为联系点的驻京办,自然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这个角度说,驻京办是为地方发展争取项目资金,确实不可或缺。

但世上的事情总是有利即有弊。驻京办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为一些人员往来提供与公务少关系、没关系的各种服务招待便利,挥霍浪费滋生腐败也时有发生。

建立长效监督机制相关制度改革不可忽视

驻京办的混乱局面在于缺少监督,没有严格的制度和方针规范,有部分领导做强有力的后盾,其中的利益链的驱动才是驻京办出现如此“繁华”的场面。

对于驻京办的撤销,应该有明确标准,什么样级别可以设立驻京办;各级的驻京办的设立规格是怎么样的。不能简单认为撤销掉驻京办,腐败问题就不会出现,明的撤掉不表示他们不会以一种隐形的“地下形式”再次出现,对“驻京办”来一次大清理,进行严格规范,终止“驻京办”“跑部钱进”的“迎来送往”源头驱动力才是最重要的。

驻京办应还原其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应当在信访、社会协调、解决外来进京人员的困难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在“驻京办”的管理上,重在规范管理,不在撤销,驻京办的费用支出应当透明化,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更为有效。

解决驻京办问题,远非一撤了事那么简单。倘若根本性问题没有解决,即使撤掉了“驻京办”,也断不了进京“公关”的路,也刹不住此中腐败的滋生和蔓延。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还应该跟进相关的改革。比如,在改革立项审批、财物拨付等项目运行机制上下点功夫,在创新阳光透明工作机制上花点气力,在强化监督管理乃至问责处罚机制上做点文章,真正从源头上遏止项目运行的“自由裁量权”。如此,才能从根本上堵死“公关”优先的后路,填塞腐败滋生的缝隙,达到撤消驻京办的效用,实现这一改革之举的初衷。

【立法机构】

【合宪性审查】

合宪性审查是由有关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可能存在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履行宪法职责的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发现违反宪法的问题予以纠正,以维护宪法的权威。合宪性审查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违宪问题,目的是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制度功能是推进“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价值要求的实现。

合宪性审查vs 违宪审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司法实践中也不能依

靠宪法裁判,所以我国不可能有违宪审查制度,这就如同西方的宪法法院,我们是不承认的。违宪审查是一种事后审查。

合宪审查,是事前审查,看看制定法有没有违背宪法的根本原则。

合宪性vs合法性

合法性强调法律要根据宪法制定,下位规范要符合上位规范,不同于政治学的“合法性”或者社会学意义上的“合法性”。

而合宪性则更强调一切下位规范的效力来自于宪法规范,突出宪法价值的引领作用。

功能

(一)加强合宪性审查,有助于树立宪法权威和维护宪法尊严

各国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已经清晰地表明,宪法无权威,必然导致公权力的滥用,而公权力的滥用必然导致国家核心利益受到损害。在我国,作为根本制度的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都是根据宪法规定的。此外,各级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划分、公民基本权利的享有等也通过宪法得以设计、安排和保障。因此,一旦宪法实施遭受阻碍甚至损害,将严重影响国家目标和国家任务的实现,动摇国家的制度和根基。为了保证公权力严格按照宪法运行,需要建立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的制度体系,其中宪法监督,特别是合宪性审查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关键是强化宪法监督。

第一,合宪性审查有利于监督宪法实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从理论上来看,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着纲领性的作用,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但不得不承认我国宪法在现实中的落实程度还不能完全令人满意,还没有发挥根本法的全部功能,之所以陷入以上窘境,重要原因在于缺乏强有力的手段保障宪法实施。

合宪性审查的重要内容就是对法律和各类型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为有权机关纠正或者撤销违宪的法律及法律文件提供依据。另外,合宪性审查能够督促立法始终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紧密围绕宪法并以宪法为统领,消弭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冲突,如此一来,宪法实施将有更加明确的方向,降低法律文件违宪的可能性。

第二,合宪性审查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缺乏合宪性审查机制,将诱发宪法实施面临的各种障碍,导致文本与现实宪法秩序之间产生巨大的鸿沟,折损宪法权威。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享有最高权威,合宪性审查是为了解决可能出现的违宪行为,化解宪法实施中潜在的风险。毕竟,宪法的最高地位需要强有力的武器来保障,合宪性审查就是宪法的“牙齿”,是维护宪法尊严最有效的方式。

(二)加强合宪性审查,有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而合宪性审查制度则是有效解决宪法争议和违宪问题、维护法制统一与社会安定的制度基础和根本保障。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确立可以为各种宪法争议和违宪问题的解决提供框架性方案,实现“政治的归政治,法律的归法律”,进而将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宪法化,从而维护法秩序的统一与平稳运行。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合宪性审查制度的运行,还有助于我们依照宪法落实和保障“一国两制”,推进祖国统一,捍卫国家主权。

由此可见,在形塑国家意识、凝聚社会共识、培养爱国精神等方面,合宪性审查制度同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加强合宪性审查,有助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无救济制度,法定权利就沦为道德权利,实在法就成为一纸空文。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作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国家统一与价值观的有序。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能够确保各个位阶的法律规范与宪法保持一致,践行“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

第一,基本权利的救济方式应该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诚然,随着“人权入宪”等宪法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保障越来越重视,公民的权利救济渠道越来越广泛。然而伴随时代发展,各种侵权行为层出不穷、花样百出,特别是某些新的侵权方式超越了人们对传统侵权行为的认知,再加上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导致法律无法穷尽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合宪性审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民渴望增加权利救济渠道的愿望,此时,增加新的公民权利救济方式,既包含现实意义又具有时代价值。虽然在短期来看,公民还难以直接通过合宪性审查主张自身的宪法权利,但从未来的发展趋势可以预见,当合宪性审查制度逐渐完善,相关经验的积累日益丰富,将其作为基本权利的一种救济方式也未尝不可。

第二,宪法的核心任务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列宁早已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国家机关权力的有序运行,最终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由此可见,遵循宪法原则、符合宪法条文的法律,本身就具有保护公民权利的内涵,有利于真正实现良法善治。但凡法律或者法律文件不符合宪法精神,必定难以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违宪法律作出的裁决也将侵害当事人的利益,违背依宪治国的初衷。合宪性审查目的是为了让法律及法律文件与宪法保持一致,遵循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制定出的法律符合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保障人民的权利。

具体事例

孙志刚事件三无人员《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之后被废除由公民上书申请违宪审查,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做出回应,之后国务院主动废除了该条例。这个收容遣送制度是维护城市管理秩序、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国国情,法治化进程应该是自上而下,顶层设计先行,通过一些案例起到推动和完善的作用,是可以的。如果完全依靠法治事件的推动,是不现实的,而且成本太高。

这种成本也体现在一系列的冤狱案件上。2005年4月13日,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宣判无罪,引发社会对防止冤假错案的讨论和思考。

(四)加强合宪性审查,有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处理好“中央统一领导”和“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如何在地方立法权扩容的背景下,继续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应该说,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发展,对于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保证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具有重要的作用。如前所述,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在于依据宪法来审查各个位阶的法律规范,维护国家法秩序的统一。一旦地方立法、或者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活动与宪法、法律或中央政令存在抵触的地方,可以通过合宪性审查的方式予以纠正,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确保中央的决策部署得到充分落实。

(五)推进合宪性审查,是保持政治稳定、巩固民族团结、维护地方秩序的重要保障。

宪法的制定是政治斗争和政治平衡的结果,当宪法一旦制定又成为规范政治斗争,确保政治平衡的重要制度安排,维护宪法权威确保各方在宪法范围内开展政治活动,用宪法原则对出现的争议进行合宪性审查,能够有效避免政治风险,维护政治稳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重要的宪法性法律,是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化,是保障我国民族团结、稳定、繁荣发展的制度基础。通过开展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权威,严格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和精神,推进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和发展,既有

利于维护中央权威又可以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充分实现,从而不断强化和巩固民族团结。

随着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凸显,各种社会思潮不断涌入,特别是香港、澳门地区在区域性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地区性社会问题凸显,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维护地方秩序成为各自治地方的重要议题,通过合宪性审查,规范地方政府、特别是各自治地方的法律、法规,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成为维护地方秩序的重要保障。

合宪性审查的对象

从法理和制度上科学地界定合宪性审查的对象,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的法制统一性原则是最重要的参考依据。现行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4款又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从上规定不难看出,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至少应分为两类:一是法律规范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二是行为类,现行宪法第5条第4款和第5款涉及到两种可能违反宪法的行为,第4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5款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应当是合宪性审查的主要对象。根据立法法的上述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被视为

合宪性审查的明确对象,可以通过立法法第99条规定的程序启动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合宪性审查工作。然而,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的“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根据什么程序和机制来审查,统观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都是言语不详。<制度设计>

当然,从制度上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提出“合宪性”要求,问题是在程序和机制上如何来保证这种“合宪性”要求的实现?

首先,全国人大对自身制定的基本法律的合宪性在法律程序上无法设立有效的审查机制,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合宪性的审查也无法设定可行的审查机制,由此,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审查程序和机制只能依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的内部立法。

其次,不论是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监督,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法律与宪法在形式上的一致性,要通过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明确立法的数量,并正式对外公布,要解决长期没有定论的“法律”的标准问题,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算在“法律”范围内,这是宪法对法律的基本要求,否则,立法要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的合宪性要求就无法实现。

再次,要通过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明确全国人大发布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决定和决议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律效力问题,同时也要明确这些规范性文件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适用范围以及与法律的适用之间的效力关系。

第四,要通过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进一步明确宪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的内涵,在法律与宪法之间建立宪法解释和法律解释的连接制度,进一步理顺法律与宪法之间的形式关系。监督机制来实现了。

第五,要对法律中与宪法明显不一致的地方作出必要的处理,要么通过宪法解释和法律解释的方式来保证法律与宪法内容关系的一致性,要么对法律与宪法不一致和相冲突的事项提出修改宪法和法律的建议。

合宪性审查推进的难点

(一)法规备案审查制度不完善

2017 年,我国共处理92件与法律不一致的问题,并进行了监督纠正。但在实施中,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尚不完善,审查未能公开化的问题,弱化了审查的实效性。此外,我国《立法法》第99 条之第1 款尚未启动,第二款未能兑现,我国在合宪性审查建设方面有待进一步推进。合宪性审查的推进,更多地停留于法律的规定,在实践中的落实面临诸多困境。(二)审查体系不统一

当前,我国在规范法律领域共有四套审查体系(具体如表所示),但目前尚未统一。(三)法律层面的审查处于空白状态

首先,在法律层面,合宪性审查的局限性,特别是在审查内容、执行层面,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影响了合宪性审查的实效性;其次,合宪性审查的推进缺乏良好的法律环境,缺乏合宪性审查的意识,以至于合宪性审查的作用力未能充分体现;再次,合宪性审查涉及面广,如何科学有效的推进,应立足国情,有待进一步的研究,逐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上述提到的: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缺少明确规定)

合宪性审查的推进策略

(一)推进合法性审查建设,夯实合宪性审查过滤机制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制度,明确合宪性审查程序的主体资格

具有合宪性审查建议权的主体应包括:(1)审理案件的法律;(2)案件当事人,这是促进合宪性审查程序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基础

(三)制定《宪法监督法》,推进合宪性审查的法制化建设

一方面,立足国情,制定《宪法监督法》,以专门法的形式实现对宪法的监督,既保障了法的权威性,也提高了对宪法监督效能;另一方面,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对象,推进审查程序的规范化,以及明确合宪性审查的方式,这都是当前合宪性审查建设的重要内容。

1.明确审查对象。我国在合宪性审查对象中,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规定,分散于立法法、宪法等法律之中。为此,我国应以《宪法监督法》的制定,对合宪性审查对象进行明确。2.规范审查程序。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存在多法规定的情形,导致审查程序不严密,缺乏规范化。为此,合宪性审查程序可以参照司法程序,进行优化与调整,确保审查程序的规范化。

3.明确审查方式。合宪性审查应以预防性审查、原则审查和具体案件审查的方式展开,针对实际需求,选择合理的合宪性审查方式,保障合宪性审查的有效落实

我国国家机构国家权力机关

第六课我国国家机构 《国家权力机关》教学设计 大连市一二七中学于秀文 一、教材分析 本节课从两个方面学习了国家权力机关,主要讲述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人民代表大会的性 质有点抽象,不太好理解;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部分较为容易,可结合具体实例来掌握,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可以结合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来分析和理解。 二、学情分析: 在日常生活中,学生经常会遇到一些国家机关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如:我们身边有 很多法律,这些法律由谁制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机关部门如何产生,这些国家机关和部 门的职权有哪些等问题,他们会开始琢磨,我们为什么要与这些部门打交道?除了生活中 的常见部门,我国还有哪些国家机关?基于以上学情,本课”国家权力机关“设计了“人 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两目。 三、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感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职权,体会国家权力机关在维护人民 当家作主中的作用。

能力目标:能够从具体的经济现象、政治现象中抽象概括出国家权力机关在维护人民当家 作主中的作用;能够把学习到的有关国家权力机关的知识运用到日常生活中,理解、分析 相关的经济、政治现象,解决相关的经济、政治问题。 知识目标:了解我国国家机构;理解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职权,特别是在整个国家机关 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理解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职权,特别是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教学难点:理清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五、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教师提问:1.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谁? 2.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什么? 学生答略。 教师讲解: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如何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呢?在 我国人民当家作主需要通过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来实现。我国的国家机构是为实现国家 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称,它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今天 我们就来学习国家机构中的国家权力机关。

《我国的国家机构》教案全面版

《我国的国家机构》教案 关于《我国的国家机构》的教学目标 (一)知识和能力目标 1、知识目标: 通过学习使学生初步掌握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机构的基本知识。 ⑴、识记国家机构的含义、国家机构的划分。 ⑵、理解国家职能和国家机构的关系,中央国家机构的相互关系,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 2、能力目标: 通过社会走访、调查或探究性学习等形式,逐步培养学生以下能力: (1)理论联系实际,相关知识和实际的相互转换的能力。 (2)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解释社会政治现象及其关系的能力。 (3)在探究现实社会国家机构问题上的初步创新能力。 (二)过程与方法 1、过程目标: 通过涉及诸多社会调查、资料收集、典型事例分析等活动,让学生在参与活动中熟悉活动开展的各个环节,在参与过程中培养各方面全方位的活动能力。 2、方法目标: 主要让学生掌握基本的调查研究法,练习写作简单的调查研究报告,掌握基本的资料收集程序、途径和方法,学会辩证的、历史的、比较分析方法。 (三)情感、态度、价值观 1、情感目标: ⑴、帮助学生增强国家观念,增强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与政治活动的情感; ⑵、培养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感情。 2、态度目标: ⑴、使学生明确我国国家制度的具体组织形式与原则 ⑵、提高对我国国家机构及其组织原则的认识; 3、价值目标: 明确作为当代中国青年学生应具备国家观念和爱国的情感,应该确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的政治责任感和维护祖国利益的信念。特别是要树立正确对待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做一个奉献于社会的高素质公民。 教学建议 关于第一节我国的国家机构的教材分析 本节知识的逻辑结构及编写意图 第一节讲我国的国家机构。第一框介绍了国家机构的基本知识,包括国家机构与国家性质、国家职能的关系,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统。在此基础上,引出第二框我国的国家机构概况,

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1.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任何一个国家,不论是哪一个阶级占统治地位,都要采取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去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治理社会。近现代宪法产生后,政权组织形式是宪法的重要内容,建构民主、科学、高效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宪法的基本追求之一。 就政权组织形式来讲,阶级本质不同的国家,都有与其本质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从历史发展和现实的存在形式看,正是国家权力尤其是主权的归属,决定了政权组织形式的不同。一般说来,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较为普墒和典型的形式是君主制,资本主义国家较为普遍和典型的形式是共和制,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采取共和制的政权形式。在奴隶制国家,曾经实行过三种政权组织形式:君主制、贵族共和制、民主共和制。封建制国家典型的和最普遍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封建专制君主制。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根本特征是资本家运用手中掌握的资本获取生产的剩余价值。因此民主共和制对大多数资产阶级政权来说,是资本和财产的统治所能采用的最好形式。但是,各自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又有明显的差别,概括说有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两种。 2.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 政权组织形式按不同的标准划分有不同的分类,按国家权力归属不同,近现代国家主要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下面是资本主义国家所采取的主要形式,说明各国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都在寻找采用一种最适合于本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充分考虑各自的国情,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政权的治理功能。 (1)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是指君主或国王是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形式上由君主或国王一人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君主立宪制根据君主或国王的权力受到限制的大小不同,一般可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两种。 二元君主立宪制,君主是国家元首,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保留有国家政治实权,君主任命对他负责的政府,内阁是根据君主的意志组织起来的,是行使权力的机构。而不是由在议会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君主钦定宪法,议会只享有宪法规定的职权,并以君主权限不受限制为前提。目前,实行二元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只有约旦、摩洛哥、尼泊尔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这种形式。 议会君主立宪制,君主是国家元首或象征,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和制约,议会处于主导地位,国家权力实际掌握在内阁手中,内阁由议会产生,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内阁在形式上由君主任命,但内阁的去留取决于议会是否信任,君主作为虚位的国家元首而存在,实际大权掌握在议会和内阁手中。英国是这种形式的典型国家。现代国家中日本、瑞典、荷兰、比利时、加拿大、澳大利亚、丹麦、挪威、新西兰等也实行这种政权组织形式。 (2)共和制

人教版:选修3国家和国际组织常识1.3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word无答案)

人教版:选修3国家和国际组织常识1.3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 一、单选题 (★★) 1 . 某国由十六个州组成,各州都有自己的州宪法。各州宪法必须与基本法的共和制、 民主制、福利制的法治国家的原则相符合。除此之外,各州在制定其宪法方面享有广泛的自由。这个国家的结构形式属于() A.单一制B.联邦制C.复合制D.民族区域自治 (★★) 2 . 在被誉为“联邦大选的缩影”的德国北威州议会选举中,社民党以38.2%的高票当选为 该州第一大党,击败德国总理默克尔领导的基民党,社民党得以在北威州组阁执政。媒体普遍 认为,如果默克尔能领导欧洲在此次债务危机中渡过难关,就能赢得下届大选,否则默克尔以 及她的联盟党也只有沦为在野党的份了。据此,有关德国在国家结构形式上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只有一个中央政权、一部宪法和一种法律体系 B.德国实行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和多党制 C.北威州和德国政府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互不任意干涉 D.北威州的权力本身固有,不受德国联邦政府的制约 (★★) 3 . 截至2018年10月,我国由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和2个特别行政区组成。材料表明我国() ①是由若干行政区域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 ②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③地方政府必须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 ④实行民主共和制 A.①②④B.②③④C.①②③D.①③④ (★★) 4 . 近年来,香港极少数人公然宣扬“港独”主张,中联办主任张晓明表示,这些行径严重 冲击了“一国两制”的原则底线,严重违反基本法和香港本地有关法律,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对 于“港独”的态度必须是零容忍。这是因为() ①在当代,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 ②我国实行单一制,全国只能有一个中央政府 ③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是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 ④一个国家采用何种国家结构形式是各种因素决定的 A.②④B.①③C.①④D.②③

我国的国家机构教案

我国的国家机构 关于我国的国家机构的教学目标 (一)知识和能力目标 1、知识目标: 通过学习使学生初步掌握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机构的 基本知识。 ⑴、识记国家机构的含义、国家机构的划分。 ⑵、理解国家职能和国家机构的关系,中央国家机构 的相互关系,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 2、能力目标: 通过社会走访、调查或探究性学习等形式,逐步培养 学生以下能力: (1)理论联系实际,相关知识和实际的相互转换的能力。 (2)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解释社会政治现象及其关系的能力。 (3)在探究现实社会国家机构问题上的初步创新能力。 (二)过程与方法 1、过程目标: 通过涉及诸多社会调查、资料收集、典型事例分析等 活动,让学生在参与活动中熟悉活动开展的各个环节, 在参与过程中培养各方面全方位的活动能力。 2、方法目标:

主要让学生掌握基本的调查研究法,练习写作简单的 调查研究报告,掌握基本的资料收集程序、途径和方法,学会辩证的、历史的、比较分析方法。 (三)情感、态度、价值观 1、情感目标: ⑴、帮助学生增强国家观念,增强关心国家大事、积 极参与政治活动的情感; ⑵、培养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感情。 2、态度目标: ⑴、使学生明确我国国家制度的具体组织形式与原则 ⑵、提高对我国国家机构及其组织原则的认识; 3、价值目标: 明确作为当代中国青年学生应具备国家观念和爱国的 情感,应该确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的政治 责任感和维护祖国利益的信念。特别是要树立正确对待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做一个奉献于社会的高素质公民。 教学建议 关于第一节我国的国家机构的教材分析 本节知识的逻辑结构及编写意图 第一节讲我国的国家机构。第一框介绍了国家机构的 基本知识,包括国家机构与国家性质、国家职能的关系,

高三复习教案§第38讲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组织原则

高三复习教案.§第38讲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组织原则 §第38讲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组织原则 教学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有关国家机构的基本知识及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初步学会运用辩证分析的方法阐释国家机构与国家性质、国家职能的关系,明确国家机构活动原则,学会透过事物的现象认识事物本质的方法,树立为人民服务观念、法制观念。 教学重点: 1、准确理解国家机构与国家性质、国家职能的关系。 2、我国国家机构组织与活动原则。教学难点:我国国家组织与活动原则。教学方法:讲解法和比较法 教学过程:一、国家机构 1、定义:国家机关的总和 2、性质: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机构的性质。 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机构作为统治阶级利益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必须同国家的性质相适应。具体地说就是国家机构在判定行为规范时、处理对内对外事物,必须充分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国家机构的性质必须与国家的性质一致,即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机构的本质。 3、设置:国家机构的设置主要是由国家职能决定。

(1)国家为保证其职能的实施,必须设置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各种国家机构。国家职能是国家机构设置的主要依据,国家机构是国家职能实施的物质载体。 (2)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国家机构的具体设置也会有所不同。 (3)国家机构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国家的变化和形势的发展而变化发展。国家机构设置变化的依据:国家性质的变化、国家职能的变化、国家职能的重点的变化、国家职能实施方式的变化(由于经济体制的变化要求国家机构设置的变化)。4、体系: (1)从纵向看: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2)从横向看: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暴力机关 ①国家元首 含义: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在实际上或形式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一个重要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称谓:君主制国家,国家元首有国王、皇帝、沙皇、女王等的称谓;民主共和制国家,国家元首有总统、主席等的称谓。 产生方式:君主制国家,国家元首的是世袭制,即父传

(完整版)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练习题及答案.doc

第四章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1、(单选题)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A. 各级人民政府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D.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正确答案: C用户选择: C 2、(单选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多项职权,但下列哪一职权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A.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B.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C.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D.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 正确答案: A用户选择: A 3、(单选题)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宪法没有专章规定修改程序 B.《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宪法修改以投票方式表决 C.宪法规定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立法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国家主席令公布 正确答案: D用户选择: D 4、(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间的()关系。 A. 平等、团结、互助 B. 平等、自治、和睦 D. 平等、互助、自治 C. 平等、自由、互助 正确答案: A用户选择: A 5、(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权范围的是()。 A. 立法权 B. 发行货币权 C. 国防权 D.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正确答案: C 用户选择: C 6、(单选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是()。

A.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 B.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C.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D.选民民主选举代表 正确答案: C用户选择: C 7、(单选题)关于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下列说法不成立的是()。 A. 属于国家内政 B. 任何国家不得干涉 D. 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C. 只能由宪法授权机关进行 正确答案: C用户选择: C 8、(单选题)特别行政区政府以法律保护作者在文学艺术创作中所获得的成果和合法权益的 做法是()。 A. 普及知识产权法律 B. 自行制定文化政策 D. 照搬全国人大的文化政策 C. 参照内地改革文化制度 正确答案: B用户选择: B 9、(单选题)我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最高原则是()。 A.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B. 政治协商 D. 民主集中制 C.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正确答案: C用户选择: C 10 、(单选题)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 A. 民族区域自治 B. 多民族的单一制 D. 多民族的联邦制 C.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正确答案: B用户选择: B 11 、(单选题)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以上多数通过。 A. 四分之一,二分之一 B. 三分之一,三分之二 D. 五分之一,三分之二 C. 四分之一,三分之二 正确答案: D用户选择: D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教案全面版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教案 教学目标: 1、识记: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人民负责原则、依法治国原则。 2、理解:民主集中制及主要表现、对人民负责原则及主要表现、依法治 国的全面理解。 3、运用:坚持民主集中制,要维护中央的权威,联系时政材料说明依法 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通过学习本节课,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教学重点: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人民负责原则和依法治国原则。 教学难点:用典型事例说明如何贯彻这三项原则。 教学方法:教师讲解、点拨、引导与学生看书、思考、回答相结合。 课时安排:一课时 教具准备:多媒体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复习导入法。复习提问: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中央国家机构的职权。生答后,师引导:不论中央国家机构还是地方国家机构,它们都是按一定的原则来组织,并按一定的原则来活动,从而形成有机统一整体,否则,秩序混乱,国家职能无法有效实现。那么,这些原则是什么呢?这就是本节课所要研究的问题。 讲授新课: 第三框: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板书)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有三个,分别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人民负责原则、依法治国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内涵 师:请同学们阅读教材内容,并思考屏幕上的问题(多媒体展示):什么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及二者的关系是什么?民主集中制与官僚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区别是什么? (多媒体展示)宪法的规定告诉我们,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机构一项最基本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在我国,凡属全国范畴内的重大问题,以及重大的方针、政策,都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制定通过。在此之前,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要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国家机关在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或就某一方面的问题做出决定之前,要善于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这样才能使我们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项重要的决定,真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批评的过程,就体现了民主的过程。 那么,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指的又是什么?我国的国家机关,在听取了各方面的群众的意见、建议之后,要对这些生动的、丰富具体的群众意见、建议,本着“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进里”的加工制作,将那些积极的、合理的,能反映问题本质的意见集中起来,形成领导的意见、决策或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方针、政策,这一过程就是集中的过程。 那么,同学们设想一下,如果过分地强调集中,不要民主,或过分地强调民主,而不要集中,将是一种什么后果?(组织学生分析,教师总结) 如果一味地强调集中,不发扬民主,那就会出现领导坐在屋里制定政策、办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国家机构的本质取决于国家的本质。国家机构实际上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 组成 (1)世界上的任何国家都要设置国家元首这一国家机关以代表国家主持内外国家事务。国家元首的功能是充当一个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最高政治领导者,依据国际法处于国家最高领导地位,根据国际惯例享有最高规格的国际礼遇,充当一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国际政治行为主体。 (2)立法机关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即有权审议、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进行执法监督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的基本职能是立法和执法监督。 (3)行政,含有“执行”和“管理”两方面的含义。行政机关即负责拟订和执行法律、制订和执行国家政策、管理国家对内对外事务的机关。 (4)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狭义的司法机关仅指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即法院;广义的司法机关除法院外还包括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 主要特点 (1)阶级性国家机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2)社会性国家机构一般以全社会正式代表身份,以全社会名义进行活动。 (3)整体性国家机构是统一的整体,是有机构成的政治组织体系。 (4)强制性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构的活动普遍地约束全体社会成员,这样做一是依靠法律强制,一是依靠暴力强制。 组织原则 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它们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形成鼎立之势,而又相互制约和平衡。

国家机构形式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 - 1.区别: (1)含义不同。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政体主要体现为国家最高统治权力的行使方式和最高国家政权机关的组成方式。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中央政权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整体与部分的相互关系。进一步说,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横向权力结构和权力分配关系;而国家结构形式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纵向权力结构和权力分配关系。 (2)各自模式的选择所受的制约因素有所不同。政体模式的选择尤其受该国的历史、文化、政治因素(现实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和特定的政治形势)的影响较大,国家结构形式的选择尤其受该国的历史、地理、民族、宗教的影响较大。 (3)与国体联系的紧密程度不同。政体与国体的联系更为密切,它直接受国体的制约;而国家结构形式与国体的关系比政体较为间接,狭义的国家形式甚至不包括国家结构形式。 (4)稳定程度不同。二者虽都具有——定的稳定性,但政体的稳定性相对较弱,而国家结构形式的稳定性,也就是说其历史延续性相对较强。 (5)在国家形式中的地位不同。政体在国家形式中的地位尤其重要,而国家结构形式虽然也是国家形式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但与政体相比其地位次要一些。 2.联系: (1)二者都属于国家形式即政治制度的范畴,它们合在一起构成国家形式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 (2)二者作为国家形式都由一定的国体决定,同时受到这个国家的历史条件、文化传统、民族构成、宗教信仰、地理条件以及现实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制约,从而表现为一定的相对独立性。 (3)二者在模式的选择上有一定的关联。例如,中央集权的结构形式往往与君主专制的政体相联系,如我国秦以后的封建社会;而分封割据的国家结构形式则往往与贵族君主制相联系,如我国的周朝以及西欧封建社会早期的一些国家。

政治学概论复习资料 第七章 国家机构

第七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国家机构的概念和一般原理 国家机构是公共权力的载体和公共权力运作的政治组织系统,是阶级统治和政治统治体系的核心。国家机构整体为国家机器。国家机构是社会的正式代表,是体现国家本质和执行国家基本职能的组织表征和保证。 一、国家机构的含义 统治阶级在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治组织中,最主要最强有力的政治组织是国家权力组织。所谓国家机构,可以定义为组成国家机器的一切国家机关的总和,包括全部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 1.国家机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国家机构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国家机构为国家政治生活所必须。 2.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结构性 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政治统治体系,由此决定国家结构具有组织体系结构性。 3.国家机构是一个动态的功能组织系统 任何国家结构都是一个动态功能组织系统,要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二、国家机构的特点 1.阶级性 2.全社会性 3.整体性和系统性 4.强制性 1.阶级性: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国家结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国家机构的鲜明阶级性集中体现在和表现在国家统治集团身上。 2.全社会性:任何国家机构都是以全社会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国家机构的全社会性,从根本上说是由国家机构执行国家基本职能决定的。 3.整体性和系统性:国家机构是统一的整体,是有机构成的政治组织体系和国家权力系统。 4.强制性:统治阶级的国家机构活动是以强制力为后盾和支持的。在依法治国的情况下,强制性包括法制强制和暴力强制。法制强制适用于所有人,暴力强制施用于少数犯罪分子。 三、国家机构的构成 亚里士多德最早对雅典国家机关进行了分析,认为政体都具有三种机能,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审判机能。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分立与制衡的三个机关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此后,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国家结构体制,在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化。 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共同构成国家机构的最基本的主要的组成要素,缺一不可。 1.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是处于国家机关体系的最高地位,象征着国家的统一,体现着最高国家权力,象征着国家主权,行使国家元首的各项职权。其功能是充当一个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和国家权力的象征。 2.立法机关 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有权审议、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进行执法监督的国家机关。一个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通常是处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 3.行政机关 行政,包含有执行和管理两方面的含义。执行是指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是指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事务。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就是通常说的中央政府,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一切内政外交的重大决策和政策。 4.司法机关 指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 狭义的司法机关仅指行使法律解释权和审判权的机关即法院;

中国国家机构组成

国家机构组成 物质的组成、结构决定物质的性质。如果某物质具有稳定的空间构型,就有稳定的性质。那么怎么样的空间构型才是稳定的呢?按照价键理论,只要化学键的键角方向与其成键原子的价电子云在空间的伸展方向一致,则成键原子间的作用力最强烈,而成键电子与成键电子之间的排斥力最小(即通常所说的“键角张力”),非成键原子或原子团之间的空间距离最大,达到最大程度的舒展,使非成键原子或原子团间的空间位阻最小,具有这样的结构其内能最小,结构稳定。 正四面体结构是中学生所遇化学物质中最常见的空间构型之。例如,原子晶体中的金刚石、晶体硅、水晶等,它们的熔沸点高、硬度大,通常情况下很难跟一般的化学试剂反应,表现出较强的稳定性;分子晶体中的甲烷、四氯化碳等,它们在通常情况下与大多数化学试剂如强酸、强碱、强氧化剂、强还原剂等都不起反应,也表现出较强的稳定性。这是什么原因呢?因为在这些物质中,碳原子、硅原子都是以四个sp3杂化轨道与其相邻的四个原子形成典型的共价键基团“CC4”、“SiSi4”、“SiO4”或小分子“CH4”、“CCl4”,它们的键角方向与其中心原子的四个sp3杂化轨道的空间伸展方向一致,均为109度28分,不存在“键角张力”。并且它们的成键原子的电子云之间达到最大程度的重叠,键能大,内能低,结构稳定,所以它们的性质也稳定。当物质具有体心正四面体结构时,其中心原子在成键时的价电子云伸展方向与它所形成的化学键方向一致,非成键原子间呈最大程度的舒展,不存在“键角张力”,内能最低,结构稳定,决定着其性质亦稳定。 按照“三权分立”的相互制约及“三权合一”的和谐一统理念,理想的国家组织机构为正四面体的钻石结构,结构表达式即PP4,第一个“P”代表人民(People),民为邦本,人民就是这正四面体的体心,第二个“P”代表权力(Power),权力要为民服务,“4”分别代表中国中央(最高)委员会、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中国中央人民议会、中国中央人民法院四个机构。稳定的金字塔型国家机构组成如下: 1. 中国中央(最高)委员会:负责协调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议会、中央人民法院相关事务,避免“三权”内斗及严重分裂,具有和谐的“三权”合一功能。设有主席、副主席各1人。由常委和委员组成,成员由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议会、中央人民法院的首长和民间的精英人士组成。该委员会主席就是国家主席,为国家元首,最高三军统帅。此机构位于金字塔的顶点。 2. 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就是总理,下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位于金字塔的一个底点。 3. 中国中央人民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监督、审计机关,议会首长就是议长,下辖各级地方人民议会。位于金字塔的一个底点。

我国的国家机构

我国的国家机构 关于的教学目标 (一)知识和能力目标 1、知识目标: 通过学习使学生初步掌握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机构 的基本知识。 ⑴、识记国家机构的含义、国家机构的划分。 ⑵、理解国家职能和国家机构的关系,中央国家机 构的相互关系,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 2、能力目标: 通过社会走访、调查或探究性学习等形式,逐步培 养学生以下能力: (1)理论联系实际,相关知识和实际的相互转换的能力。 (2)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解释社会政治现象及其关系的能力。 (3)在探究现实社会国家机构问题上的初步创新能力。 (二)过程与方法 1、过程目标: 通过涉及诸多社会调查、资料收集、典型事例分析 等活动,让学生在参与活动中熟悉活动开展的各个环节,在参与过程当中培养各方面全方位的活动能力。

2、方法目标: 主要让学生掌握基本的调查研究法,练习写作简单的调查研究报告,掌握基本的资料收集程序、途径和方法,学会辩证的、历史的、比较分析方法。 (三)情感、态度、价值观 1、情感目标: ⑴、帮助学生增强国家观念,增强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与政治活动的情感; ⑵、培养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感情。 2、态度目标: ⑴、使学生明确我国国家制度的具体组织形式与原则 ⑵、提高对我国国家机构及其组织原则的认识; 3、价值目标: 明确作为当代中国青年学生应具备国家观念和爱国的情感,应该确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的政治责任感和维护祖国利益的信念。特别是要树立正确对待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做一个奉献于社会的高素质公民。教学建议关于第一节的教材分析 本节知识的逻辑结构及编写意图 第一节讲。第一框介绍了国家机构的基本知识,包括国家机构与国家性质、国家职能的关系,国家机构的

西方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

答:西方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部外制"管理机构,即在行政体系统以外设置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统一掌管公务员所有事宜;二是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部内制"管理机构,即在政府行政系统内设置人事机构,掌管各部门内部公务人员的人事行政事宜;三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折衷制"管理机构,即在行政体系之外设置相对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负责公务员考选事宜.而公务员管理事宜则由各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公务员法》尽管没有明确公务员主管部门,但按照现行干部管理体制,公务员管理机构从纵向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一类是地方(县级以上)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从横向看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综合性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一类是各机关内设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如法院检、察院管理本系统内的公务员. 职位分类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基础,也是公务员管理的出发点。 现代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主要由两种基本方式: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品位分类制,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职位分类制。前者是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后者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 中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以职位分类为导向,同时兼顾和吸收品级分类的合理因素。 职位是职位分类的基础,是特定职务、职权、职责的集合体,由符合一定规格标准的公务人员担任。职位分类,即对机关的各种常任职位进行分类划等。也就是说,依据规范化标准,将机关的工作职位按业务性质、繁简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及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和整理,并对各种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表明各职位的名称、编号、工作性质和内容、职责与权利范围、同相关职位的关系、任职者应具备的资格、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升迁途径、培训方式等,以便对从事不同工作性质的人,用不同的要求和方法管理,对同类同级的人员用统一的标准管理,从而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 中国公务员的职位类别按照其职位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指履行综合管理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具

【配套K12】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我国国家机构》知识点梳理

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我国国家机构》知 识点梳理 第六课我国国家机构 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产生:A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地方的重大事务。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位 职权:①立法权;②决定权;③任免权;④监督权 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重大事项决定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 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 含义:行政机关是依据宪法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 组成:由国务院及其领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

与权力机关的关系: ①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有关法律、决议和决定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报告工作职责: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 职权:行政机关层级不同,职权也不同。 ①县级以上 ②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行政职权 如何行使? ①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 ②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 由谁实施: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实施。 容易出现的问题:①履职不力;②监管缺失;③失职渎职;④徇私枉法。 如何监督?必须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责要对等,失责要追究,侵权要赔偿。

关于我国的国家机构

关于我国的国家机构 关于我国的国家机构的教学目标 (一)知识和能力目标 1、知识目标: 通过学习使学生初步掌握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机构的基本知识。 ⑴、识记国家机构的含义、国家机构的划分。 ⑵、理解国家职能和国家机构的关系,中央国家机构的相互关系,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 2、能力目标: 通过社会走访、调查或探究性学习等形式,逐步培养学生以下能力: (1)理论联系实际,相关知识和实际的相互转换的能力。 (2)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解释社会政治现象及其关系的能力。 (3)在探究现实社会国家机构问题上的初步创新能力。 (二)过程与方法 1、过程目标:

通过涉及诸多社会调查、资料收集、典型事例分析等活动,让学生在参与活动中熟悉活动开展的各个环节,在参与过程中培养各方面全方位的活动能力。 2、方法目标: 主要让学生掌握基本的调查研究法,练习写作简单的调查研究报告,掌握基本的资料收集程序、途径和方法,学会辩证的、历史的、比较分析方法。 (三)情感、态度、价值观 1、情感目标: ⑴、帮助学生增强国家观念,增强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与政治活动的情感; ⑵、培养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感情。 2、态度目标: ⑴、使学生明确我国国家制度的具体组织形式与原则 ⑵、提高对我国国家机构及其组织原则的认识;

3、价值目标: 明确作为当代中国青年学生应具备国家观念和爱国的情感,应该确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的政治责任感和维护祖国利益的信念。特别是要树立正确对待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做一个奉献于社会的高素质公民。 教学建议 关于第一节我国的国家机构的教材分析 本节知识的逻辑结构及编写意图 第一节讲我国的国家机构。第一框介绍了国家机构的基本知识,包括国家机构与国家性质、国家职能的关系,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统。在此基础上,引出第二框我国的国家机构概况,着重介绍了中央国家机构组织系统。第三框是第二框的延伸,较为详细地论述了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本的引言本的有机组成部分,引言说明本与第一的有机联系及本的主要内容,学习意义。 教材的逻辑结构体现了教材编写的原则之一--从宏观到微观,从

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组织自己 的政权机关。它主要解决的是同级各类国家机关(尤其是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及相互之间的权力划分关系。 ●一个国家必须有适当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只有通过一定的 政权形式,才能实现其对内对外的职能。国家政体对于国家具有重要作用。适当的健全的政体,对于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实现其阶级利益和意志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政体的不适应和不完善,则会妨碍统治阶级意志的实现。三、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国体和政体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 是辩证统一的。 ●①国体决定政体。国体体现着国家的阶级属性和阶级利 益,国体构成了国家的阶级内容和基本意志。因此,国体是政体的本质归宿,它决定着特定的统治阶级选择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其阶级利益服务。 ●②政体反映国体。政体是特定国体服务的政权组织形式, 必须适应国体的要求,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因此,特定的政体,必然从国家政权形态方面反映和体现着国体的性质。 ●政体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 ●尽管国体是政体的决定性因素,但是,国体并不是政体的 唯一决定性因素,实际上,一国的历史、阶级力量对比,传统

习惯、国际环境等,也在不同的程度上影响国家的政体。 这种相对独立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体相同的国家可以采取不同的政体。也就是说,由于历史条件、阶级力量对比、传统习惯、国际环境的不同,在相同阶级掌握政权的条件下也会采用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如英国之所以实行君主立宪制,是与资产阶级同封建地主阶级互相妥协这一历史条件分不开的。第二,在一个国家里,国体没有变化,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可能采用不同的政体。如法国近二百年来资产阶级专政的国体从未改变,政体却历经多次变化。第三,国体不同的国家,也可能采取相似的政体。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大多实行共和政体,社会主义国家也采用共和政体。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决定的。这些原则主要包括: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人民负责原则、依法治国原则。 1. 民主集中制原则 (1)含义: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其中,集中不是专制主义,必须以民主为基础,才能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民主又不是无政府主义,必须以集中为保障,才能集中统一人民意志,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可见,在这项原则中,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实现民主的必要条件。 (2)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 第一,在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方面,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要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 第二,在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上,由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民主决定。 第三,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四,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注意:上述“主要体现”中,前三点体现和反映了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第四点体现和反映了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2. 对人民负责原则 (1)对人民负责,努力为人民服务,是我国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和工作宗旨。 (2)坚持对人民负责原则的要求: 第一,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密切联系群众。 第二,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克己奉公,廉洁自律,接受人民的监督。 第三,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 说明:在新时期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也是落实“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思想的要求。 3. 依法治国原则 (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 基本内涵广大人民群众(主体)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必要性和(1)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2)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

第四章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2017年)

第四章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1、(单选题)我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最高原则是(C)。 A.民主集中制 B.政治协商 C.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D.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单选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多 项职权,但下列哪一职权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B) A.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 B.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C.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D.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单选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C)规定应选代表人数 的作废,()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A.少于、多于 B.多于、多于 C.多于、少于 D.少于、少于 4、(单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C)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C.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5、(单选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性质上属于(C)。 A.国家机关 B.政权机关 C.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D.自治组织 6、(单选题)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B)。 A.民主集中制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D.人民民主专政 7、(单选题)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B) A.宪法规定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立法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国家主席令公布 C.宪法没有专章规定修改程序 D.《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宪法修改以投票方式表决

政治组织形式

政治组织形式 2014/05/22 一、政权组织形式与政体 (一)政体 在谈论政权组织形式时,肯定会涉及到政体,我国理论界曾经将二者视为同一概念,但依照何华辉教授的观点,政权组织形式与政体之间虽然存在密切的联系,但二者不能等同。 什么是政体?依照洛克的观点:政体、政府的形式以最高权力,即立法权视为隶属关系而定,并据此将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君主政体。现代法学理论上将政体划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民主制或民主共和制,当然也存在少数的君主制,此外多数君主制是虚君主制。 (二)政权组织形式 而政权组织形式则是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它实际上是指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或者说是指国家机构内部构成形式。所以说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二者各自的侧重点不同:政体侧重于体制,政权组织形式侧重于机关;体制粗略的说明国家权力的组织过程和基本形态,政权组织形式侧重于说明实现国家权力机关及各级机关的关系。因此政体是对政权组织形式的抽象和概括,政权组织形式则是政体的具体化。以古希腊时期的雅典为例:当时的雅典政体是典型的民主制,雅典城邦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公民大会特别是五百人议事会,既是立法机构,也是行政和司法机构,在总体上管理城邦的事务:法院除了具有司法权外,也享有立法权。它们之间的制约与平衡构成了雅典的政权组织形式,雅典的民主政体也是通过它们实现的。 二、政权组织形式的类型与比较 (一)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资本主义国家政体可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混合制),政权组织形式也就分属两种不同的政体。 1、资本主义共和政体下有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等四种政权组织形式。 (1)总统制主要特征:第一,国家设有议会,议会行使立法权,议员有选民选举产生。第二,国家设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行使行政权,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罢免总统,总统亦无权解散议会。立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一个人不能同时担任议员和政府工作人员。第三,国家司法权归属法院,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有权依照宪法审查议会立法的合宪性。第四,总统与国会和联邦法院三者平行分立,相互制约。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横向权力之间的严格分立和相互制衡,其中的关键就是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的制衡关系。 (2)议会共和制主要特征:第一,国家设有议会掌握立法权,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第二,政府由获得议会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合组成,政府成员一般由议员兼任,议会与政府相会渗透,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第三,国家设有元首,通常称之为总统,总统由议会联合会议选举产生。总统不掌握行政大权,行政权有议会内阁首领总理行使。第四,最高司法委员会是最高司法权力机构,拥有独立司法体制和任命法官的权力,有法官的任命、分配、调遣、提升和规定措施等项权力。 议会共和制的优缺点:一方面行政和立法机构有联系,可提高政府效率和避免政变发生。另一方面议会制容易形成立法部门操控行政部门的情况,而且行政上很难趋向专业化,因为议员的行政专业性远不如技术官僚。一旦发生政党轮替,就对政策的连贯性造成不利影响。此外,议会制比较容易形成政党冲突,当议会中反对党占多数时,必然导致政府改组、倒台或议会提前解散,容易引发宪政危机。意大利就是典型的议会共和制国家。 (3)半总统半议会制主要特征:半总统制半议会制主要是1958年后的法国。第一,国家设有议会,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拥有制定法律,监督政府,通过预算,批准宣战等权力。第二,法国总统由普选产生,是国家首脑和武装部队统帅,拥有任免总理并批准总理提名的部长;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会议;有权解散议会,但一年内不得解散两次;可不经议会将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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