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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精选范文--不安全产品召回制度

推荐精选范文--不安全产品召回制度
推荐精选范文--不安全产品召回制度

不安全产品召回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公司生产的食品如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并出厂销售的,应当预以召回。2.1严重质量问题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生产的产品2.1.1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微生物、重金属、食品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等重要指标严重超标;2.1.2丧失食品使用用途;2.1.3存在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质量问题。

3、工作程序:3.1各部门以及车间发现有存在以上质量问题的要及时的向品保部报告,发现或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核查本厂生产上述食品是否已经销售。如已经销售,则要启动召回程序;如未销售,则按不合格及纠正措施制度执行。3.2对于应当召回的食品,要制定召回计划,报总经理审批,并以书面的形式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召回不安全食品时,应当通过发布社会公告或其它方式告知消费者,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不预以公告。召回不安全食品时,应按有关规定对消费者作适当补偿。3.3在制定计划时,应考虑召回食品相关方的不同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发布召回信息。召回信息应在作出决策后半个工作日内发布。合适方式可以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媒体公告等。召回信息应编制成文件,如《产品召回公告》,内容包括:3.4召回小组成员的信息,包括成员名单,24小时联系方式,代表的部门和所承担的职责;

3.5召回产品的信息:召回产品名称,批号,工厂名称,生产日期等;召回的原因,召回产品分销的区域(包括地区、分销商名称和地址)3.6产品召回的方

法、途径和时间;3.7受召回产品的不合格影响的其他信息,如已使用待召回产品的后果和对策,与召回有关的费用和赔偿;3.8给批发商和零售商的召回计划范本,或作为召回信息的附件,以便他们通知和协助召回。4、产品召回的方法、途径和时间:4.1应尽可能利用销售网络作为召回网络,由消费者将召回产品交加零售商,再由零售商交回批发商。应明确向本厂或批发商报告的方式如电话或传真等;4.2应保持从厂到批发商的接受召回产品的通道,并在召回信息中予以明确;4.3每一批(或件)召回产品均应予以记录。

5、召回食品的处理5.1召回食品在处理前应进行明确标识和隔离封存,指定人员负责保管;5.2召回食品应作为不合格品,进行无公害报废处理,处理时应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3当召回食品的处置方法为批发商代处理时,则由批发商在本厂的监督下进行。

6、产品召回结束和报告:6.1召回计划要求的产品全部回收并妥善处理完毕,表示该次召回活动结束;6.2召回活动结束后,召回小组应编制召回报告,报总经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召回报告应包括召回的原因、范围和结果。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产品在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召回或迅速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产品缺陷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的危害,将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特制定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2. 召回产品范围 2.1 不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已经诱发或可能引发产品对人体健 康造成安全隐患或危害的产品; 2.2 产品经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判为不合格,要求召回的产品; 2.3 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 3. 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职责权限 3.1 总经理负责产品召回的决策,对召回情况进行监督; 3.2 营销部负责与客户沟通,建立产品投诉档案,对指定产品进行召回,并定期将产品所在市场召回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到质量管理部。 3.3 质量管理部负责进行专业指导,并负责整个召回过程的监督、控制、协调工作,组织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及分析情况的汇总上报。 3.4 生产部负责不合格产品的隔离、标识和存放,并协助质量管理部做好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

3.5 技术研发部负责协助质量管理部做好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 析、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4. 产品召回管理: 召回程序 4.1接受信息:客服部负责接收经销商、消费者反馈的质量信息,并将信息书面反馈到质管部;质管部负责直接接收质监部门反馈的质量信息及公司内部反馈的质量信息; 4.2信息确认: 421质管部接收相关质量信息后,要对接收到的质量信息进行确认,组织技术部、生产部进行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确认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属于本规定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确定是否实施产品召回及召回级别,如需召回,需立即汇报公司总经理,最终由总经理批准后进入召回阶段; 422产品召回级别的划分按国家《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划分为三个级别:一级召回:产品受生物或化学性污染,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产品的召回; 二级召回:不符合产品安全相关标准,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小、社会影响小的不安产品的召回;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缺陷产品召回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召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对药品、军工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及或者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消费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 第四条[召回制度]国家对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的产品施行召回制度。 生产者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质检部门)统一负责全国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政府产品安全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产品召回管理协调 机制。 第七条[召回程序]缺陷产品的召回应当包括信息收集、缺陷调查、风险评估与确认、召回过程管理及召回效果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缺陷调查和确认 第八条[生产者缺陷调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者应当组织开展产品缺陷调查: (一)收到有关产品人身伤害的消费者投诉; (二)获知产品人身伤害事故; (三)接到质检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通知; (四)生产者认为产品可能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的;

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

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 1目的 规范由客户处退回货物的交接程序,做到退货与召回整个过程中物物有人管。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任何已发出的不适合产品的信息传递和召回过程。以及因产品质量问题、近有效期、终止业务等原因而引起的退货产品。 3职责与权限 1.质检部负责不合格品的归口管理与控制,负责外部损失、退货及收回品的分析 与处理。 2销售部、技术部等业务部门负责相关信息的传递。 3.销售部部、生产部(含车间)、质检部、技术部参与不合格品的评审与处置。 4具体程序 4细则 4.1召回或退货原因 4.1.1产品发出前已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隐患,经评审发货,后又被客户退回的。 4.1.2产品检验合格后发货,在对生产记录的审核等工作中,发现确实存在质量 问题或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不能用于生产的。 4.1.3产品符合原质量标准或用户要求,但因为用户有了新的要求或因沟通问题 产生异议而造成的退货。 4.1.4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产品召回的情况 4.2产品退货 4.2.1产品退货必须填写《产品召回(退货)通知及处置单》及《客诉单》经销 售副总批准方可将产品退回,未经批准不得退回,否则每次罚款200元,形成损 失的根据实际情况承担损失。 4.2.2经批准退回的产品退回后直接退至后工序,由后工序接收并通知品质部进 行复检。 4.2.3品质部接到请验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产品进行复验,分析原因,出具复 验报告,并提出返工、返修处置方案或报废处理意见,报生产副总审核批准后执 行。

4.3产品召回 公司依据实际情况主动召回产品,由业务人员与客户联系进行产品召回,召回后业务人员办理退货单交财务部。 4.4客户因没有明确的标准要求而拒收、扣损或禁退(要求现场报废)我公司产品时,业务人员应及时报告业务经理或品质部经理,由其权衡利弊评审后作出收回或同意扣损意见。此情况,业务经办人应立即写出《客户反馈信息表》找相关领导签字认可,否则不予办理退库和扣损处理。擅自作主同意扣损的,由相关人员按成本价承担扣损。 4.5公司批准退回或召回产品业务人员应及时通知营销部由其安排司机负责将产品运回公司,司机负责退回装车产品数量的清点。 4.6经品质部复检需要返工、返修的产品,由后工序负责对产品进行返工、返修,返工后的产品经品质部检验合格后,经返工返修挑选减数部分由成品仓库办理退货单并经生产副总签署意见后交财务部。 4.7经品质部复检需要报废的产品由品质部填写产品报废处置单,经生产副总批准后执行。产品报废处置单应传递至生产部及财务部,以方便报废及账务处理。 4.8产品运回后,为了便于追溯相关信息,相关经手人必须在单据上签字,经手人发现此单信息不全可拒绝签字接收并要及时反馈,签字后即代表认同单据上交接内容,出现问题后以此为处理依据。不签字的按20元/次进行处罚,在传递过程中如出现此单丢失的情况则按50元/次处罚责任人。 4.9品质部在接到质检单后必须及时派人去产品进行复检,并在单据上标明复检结果,因复检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50元/次处罚责任人。 4.10生产部必须严格按照客户要求或质检标准对退(召)回产品进行返工、返修,返工、返修后再次发货,客户反馈仍不合格的,由相关人员承担全部损失(含返工、返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承担比例为生产部经理:车间主任:返工、返修人员=1:2:7。 4.11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不合理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对其生产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车主、使用者及其他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失以及其他相关争议的解决,依其与制造商或销售商、租赁商等约定,或者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07.1)中所规定的,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不包括农用运输车)。 本规定中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租赁商,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规定中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可以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租赁商、进口商,统称经营者。?本规定中所称车主,包括以使用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产品,根据分期付款合同在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尚未获得汽车产品所有权,但已获得完全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根据租赁合同,获得汽车产品使用权的承租人。 本规定中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第二章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为管理缺陷汽车召回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称地方管理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与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对于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5年。? 第八条汽车产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制造商依本规定实施召回:?(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因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 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九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造商在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确认制造商有隐瞒产品缺陷、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或者确认制造商未将召回计划向主管部门备案即进行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汽车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进口商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监督的具体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借发布召回信息诋毁汽车制造商的信誉。??第十五条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1. 目的与编制依据 1.1为及时召回有缺陷的批量产品,减少公司和客户因缺陷产品导致的损失,维护公司的市场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的编制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国家质检总局,2008)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CX/ZB-25)》(××××公司,2008) 《纠正和预防控制程序(CX/ZB-26)》(××××公司,2008) 《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控制程序(CX/KF-17)》(××××公司,2008) 2 主题内容 本制度界定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定义和管理程序,明确了有关部门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3.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缺陷产品的报告、调查、召回、处理及纠正预防措施的管理。 4. 职责 4.1 质量保证部(以下简称“质保部”)为公司缺陷产品召回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客户对特定批次、型号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编制召回计划书,监督缺陷产品召回过程,必要时向公司提交缺陷产品召回报告。 4.2 客服部负责接收并及时报告客户对缺陷产品的信息反馈与投诉,协助销售部门执行召回计划书,办理退货、换货。 4.3缺陷产品生产部门负责所召回的缺陷产品的鉴定与修复,并实施纠正预防措施。仓库、分析技术、研发等部门配合。 4.4 本制度由质保部组织编制和修订,客服、生产、仓库、分析技术等部门参与。本制度经公司管理程序审核批准后,由行政部颁布实施。质保部负责将本制度及其修订版本报行政部存档。 5. 定义 5.1 缺陷产品 ①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

性的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②由于上述原因存在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的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 5.2 召回 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使用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 5.产品召回程序 5.1 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与确认 5.1.1 分析技术部在对已售出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的留样进行复测和稳定性检测时,如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有可能造成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应立即告知质保部,并对复测数据进行校核确认。 5.1.2 客服部收到客户对产品的质量以及存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缺陷的投诉或信息反馈时,应立即告知质保部,并通知客户暂停使用,通知仓库对尚未发出的同一批号的产品暂停发货。 5.1.3 生产、中试等部门发现已交库的产品为缺陷产品时,应立即告知质保部,并妥善保存缺陷产品的生产记录备查。 5.1.4 质保部在收到缺陷产品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开始调查,并告知客服部通知客户暂停使用。缺陷产品调查的基本内容为: ①缺陷产品的原料检测和生产过程控制是否符合工艺要求; ②缺陷产品的生产装置及其测量仪表是否处于正常、稳定状态; ③缺陷产品的质量标准是否正确,检测方法和检测仪器是否准确可靠; ④缺陷产品的包装器材和包装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和产品特性; ⑤缺陷产品的标签、标识以及随产品提交的相关技术文件是否完整、规范、正确。 5.1.5 质保部应充分收集调查所需资料,广泛听取与缺陷产品生产过程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组织专题讨论会,并及时向公司提交缺陷产品的调查报告。与缺陷产品生产过程有关的所有部门均应配合质保部的缺陷产品调查,并参与调查报告的审核。

不合格食品召回与处理制度

不合格食品召回及处理制度 一.目的: 确保公司产品在发现存在质量隐患、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消费者客户投诉时,能够及时得到召回或迅速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产品缺陷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司的信誉,促进质量改善与售后服务,并将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 二、范围: 本程序适用长沙市芙蓉区乐够量贩式娱乐城所销售的产品。包括客诉表单编号原则,客诉的处理、追踪改善、成品退货、处理期限,核决权限及处理逾期反应等项目。三、原则: 对消费者投诉的质量问题,遵循质量原因解释清楚、赔偿合理和顾客满意的原则,及时妥善解决问题。对市场反馈质量问题应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要按规定做产品召回处置。 四、食品回收及处理步骤 1、在销售前发现的问题,立即停止销售产品,隔离存放,并对该产品进行检验。 2、顾客发现的问题,由超市负责人了解并记录问题发现的地点、时间和批号等,及时报告。 3、如果发现产品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则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确定存在危害的因素,必要时请有关部门协助; 2)立即通报本公司最高领导; 3)库房负责追溯食品的所有标签。立即停止销售; 4)追溯加工前后的食品与质量记录。 4、回收程序:问题发现→报告当班最高主管→追踪库管调研→决定回收→产品标识

→生产记录→顾客→回收→评估→处理。 一旦确认问题食品具有危害性而且已进入销售,立即组织回收,对已销售产品进行调查,并通报卫生和技术监督部门。回收的产品应登记造册,确保未售出产品全部收回。库房应立即停止销售,对未销售食品进行贮存隔离工作。负责采购的人员、质检人员与单位负责人确认问题的发生点,如与国外供应商有关,应找出根源。必要时,查找收集详细的问题产品资料,包括批号、规格、照片、以免造成危害。 乐够集团长沙大润发店 2016年1月1日

论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论文答辩

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 我之所以选择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这个论文题目,首先是因为自己对这个选题比较感兴趣。其次,是因为我觉得这个问题很贴近现实,很有研究的价值和意义。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迅速,市场上流通的产品也日益丰富,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但是由于在设计、生产、制造等环节的失误或者不完善,导致很多缺陷产品流入市场,对广大的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然而,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却还很不完善,使得广大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此,我觉得很有必要对如何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这个课题进行研究。 基本框架和结构 本文是从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身的认识来阐述其漏洞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几个核心概念进行分析:阐述了什么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独特功能以及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做出了界定。第二部分结合当前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情况,归纳出现行规定的不足。第三部分结合第二部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制度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目前,国内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讨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概念,法律关系、法律性质、及理论基础等。主要有王利明的《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问题》、徐士英的《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李泉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基础性思考》等。二是关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分析。主要研究资料有马淑芳的《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我见》、纪红梅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构建的困境与出路》、齐萌的《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与构建》和杨慧的《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等。三是关于国外产品召回制度的考察尤其是对美国产品召回制度的介绍,例如徐士英的《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一书对欧美发达国家的产品召回制度都做了详细的介绍,赵晓光、刘兆彬、郑卫华的《欧美产品召回制度》从美国、欧盟及英国召回方面的法律入手,对欧美产品召回的法律基础和管理模式做了全面的展示。四是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方面的资料,这方面我国理论研究的资料较多,有李昌麒的《经济法学》、王卫国、李东方的《经济法学》、张兰兰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王蔽的《关于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李振东的《绿色商业背景下产品召回立法的现状与展望》等,这些文章介绍了关于完善我国召回制度的建议,对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的出台起到很大的借鉴作用。除以上论文的四个方面外,还有部分文献对我国国家质检总_局起草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稿)》进行了研究与分析,主要论证了该条例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构建的进步之处,以及需改进之处,如王淑珍的《缺陷产品召回之统一立法》,刘淼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性质解读一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思考》、黄书建的《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为视野》等。 发现哪些不同见解,对于这些不同见解自己是怎么去认识的。 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同的见解主要是存在于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学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产品召回是一种法律的责任,因为产品召回是生产者没有履行提供合格产品的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其与修理替换等法律责任具有相似性。[2]另一种观点认

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及完善 【摘要】:本文试图运用经济分析这一“关于现存法律的最有希望的实证理论”,以汽车产品为例论述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文中通过对近期“召回门”事件的反思,比较我国与国外特别是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优劣,运用经济分析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身,从召回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主体、权利与义务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分析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现状、构想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希望对得出客观全面的认识和对策有所裨益。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构成立法完善 一、缺陷产品、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缺陷产品是缺陷产品法律管理制度的基础,我国现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是以产品存在缺陷未制度构建的基础。那么什么是缺陷产品呢?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即缺陷产品是指缺乏消费者或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而对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的危险的产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汽车缺陷产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它认为,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汽车产品就是缺陷汽车产品。所谓召回,指的是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引起某个型号或批次的产品出现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缺陷,制造商必须以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产品的缺陷,并向消费者作出道歉或物质性补偿。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背景及意义 所谓产品召回制度是指生产商、销售商和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则是指调整在产品召回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召回制度的最大优点是防患于未然,减少消费者不必要的危害和损失。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建立在对人的生命和财产更加尊重、对人权愈加重视的理念之上的,同时它也是政府监管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对缺陷产品的召回都有相应的立法,其中美国是最早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最为完善。近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厂商制造的大量商品进入我国市场,同时大量的缺陷产品不断涌现,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不便,甚至给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害。而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刚刚起步,加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有助于健全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全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产品召回制度流程

产品召回制度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对消费者投诉的质量问题,遵循质量原因解释清楚、赔偿合理和顾客满意的原则,及时妥善解决问题。对市场反馈质量问题应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存在安全问 题的产品要按规定做产品召回处置。 四、产品召回管理: (一)产品召回职责:

客服部负责消费者(经销商)反馈信息的接收,公司产品召回小组负责对产品进行召回,销售部负责与召回产品相关产品的库存数量调查;客服部负责将投诉信息转交质量管理部进行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上报产品召回小组。 产品召回工作小组: 组长:总经理:申秋山 1.1产品将严重影响消费者健康; 1.2产品有可能导致一般性的健康损害; 1.3产品不会对健康造成损害,但存在质量、品质规格等的缺陷。 1.4产品的卫生安全超过国家相关法规对化妆品的相关要求。

2.控制 2.1客服部从客户或市场调查等渠道获得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向主管上级汇报,由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检测部门、生产部、技术部和销售部进行原因调查,并最终由总经理确认后由销售部组织对产品进行召回。 2.2产品发运后,公司内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隐患,经总经理最终确认符合第二条中 2.3 3.1.1 3.1.2 信息, 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后启动召回程序并组成产品召回小组。 销售部负责客户方该产品的数量调查,检测部将信息传达给仓库,调查是否留有库存,凡是与该批质量问题有关的产品(包括已出厂与未出厂的)均在调查范围内, 如有库存产品,将产品单独存放并标识清楚,同时安排库位存放预召回的产品(存 放时加设不合格品标识)。

副组长监督产品的召回情况,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回公司,产品召回进度要与客户利用电话或传真协调进行,确保产品平稳召回; a.召回原因:异物、病菌、污染等。 b.产品的信息:名称、代码、生产日期等。 c. 3.1.6 3.1.7 3.1.8 产品隔离,并加设单独存放标识,经检测部门取样评估,将评估结果上报质量管理部负责人,做出处理意见,原因调查及纠正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3.3所有与产品安全有关的接收信息、处理过程都必须做好记录,存入档案。3.5为确保召回工作的可行性,所有产品的可追溯记录至少保持至产品保质期后3以 个月以上。

产品召回制度范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产品召回制度范文 篇一: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文件号:*** 1、目的 为使不合格产品在出厂交付后能够完全、及时地召回,以减少对消费者的危害,消除不良影响,以及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最终产品已销售出厂,在流通领域发现不合格,禁止销售、退市召回的不合格产品。 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批准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提供必要的资源。 3.2业务部负责与客户、市场的召回接洽工作处理和召回产品运输工作安排。 3.3品管部负责产品质量评估、不合格原因分析,协助产品召回。

3.4生产部负责不合格品的标识和处置,按评估结果采取销毁、返工、返修或降级等措施。 3.5品管、行政、业务等部门应协调处理好工商、质监、新闻媒体等相关单位工作。 4、工作要求 4.1流程 4.2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反馈总经理,确定启动召回程序: 4.2.1产品出现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经抽检不合格,相关认证机构或政府部门责令产品撤离市场; 4.2.2品管、生产部门对产品或工艺自我评估,发现可能会引发安全事故,或存在质量缺陷; 4.2.3客户对产品质量的投诉,经分析确认投诉合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4.3产品召回程序 4.3.1业务部工作人员根据品管、生产、业务等部门提供的记录,追踪应召回产品所在的区域市场,以及终端门店和客户。根据情况确定召回产品涉及的范围、数量、重量,安排相应的仓储和运输,在第一时间内紧急召回,要求及时高效,同时应积极采取相关应对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公司损失。

化妆品企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惠州市七分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1 目的 对产品生产、检验进行标识,识别不同类产品、不同规格、不同包装及检验时间的产品,及时阻止不良产品流入到消费者手中或阻止不良产品给消费者持续带来可能存在的不良效果。为使已确定的不合格产品或存在缺陷的产品能及时、完全的召回,减少给消费者带给的损失,特制定本召回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惠州市七分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已交付的不合格产品或存在缺陷的产品召回。 3职责 3.1销售部及储运部负责监视实施召回。 3.2总经理负责召回计划的审批。 3.3其他各部门积极配合完成本程序的执行。 4召回程序 产品标识质量追踪召回条件召回计划审批召回实施产品处置后续工作 4.1产品标识 4.1.1 生产小组按《化妆品生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工作,并做好生产批号标识、生产记录;对产品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检测时应包含卫生指标、感观指标、物理指标。

4.1.2 储运部根据客户服务部下达发货通知,同时明确产品的质量、规格、数量、包装等要求,储运部门按照要求严格进行装车、发货并登记。 4.2 产品召回条件 当公司某批次产品留样检测出不合格或存在使用缺陷,但产品已经交付或物权发生转移时,应启动召回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可能涉及的产品召回: A)顾客的投诉; B)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 C)媒体报告的不合格产品或事件; D)公司内部检查发现受不合格产品影响的批次产品已经交付; E)其他的改变(包括技术、法规行规和突发事件)影响到已交付的产品质量或使用安全。 4.3 召回计划及审批 4.3.1 待召回产品的识别与评价 A)当出现不合格或缺陷因素时,由公司主管质量人员立即召集销售部、储运部、生产部、技术部组成专案小组进行召回评审。 B)召回评审内容包括:召回原因;信息来源,可信度;产品销售、发货记录、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以往产品安全记录;待召回产品危害程度;待召回产品流通范围;是否启运紧急召回;如需要启动召回,应制定召回计划,明确召回方法、途径及召回产品的处理。 C)如果影响较广,应对待召回产品对应的批次产品、甚至相邻批次产品的留样进行复查。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韩飞宇 内容摘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政府监管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中有着比较成熟的规定,其中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为完善。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二零零四年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第一部对缺陷产品召回的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开始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建设,但其规范的只是汽车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中有对缺陷产品的相关规定,但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本文根据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现状,参照美国的成功经验,分析了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启示 Abstract: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is an useful means which is an effective method of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It is based on the theory that show very more respect for property and human rights .It can protect surely consumer’s rights. There is very common i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laws. American’s is the best, but china still hasn’t built this system because of some historical causes. In 2000, china devised the law of 《defective vehicle product recall regulation act》which is the first statute about defective products recall. It signals the beginning of our country’s law of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This paper analyze American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and its effect to our country in according to researching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situation of china, in order to perfect our country’s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Keywords: Defective product ; Recall ; Inspiration ;

食品召回制度在中国确立的必要性

由“苏丹红”事件谈及食品召回制度在中国确立的必要性 内容简介:随着一系列涉“红”食品的发现,“苏丹红”事件在我国愈演愈烈。如何保障食品的安全性,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从法律保障的视角看,我国缺少食品召回制度。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适用于包括食品在内的各主要产品领域,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确有确立食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 一、“苏丹红”事件始末食品安全是全世界人共同关注的问题,在各个国家均存在着大量不安全食品危及人身健康的事例。据统计,仅在美国,食品携带病原体每年就影响到7600万人次的身体健康,导致5000人左右死亡。在2005年2月18日,据《英国侨报》和英国食品标准局披露,英国食品标准局紧急责令各大超市和商店下架召回359个品牌的食品,上述食品被怀疑含有致癌色素“苏丹红一号”。3月4日,北京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宣布,亨氏美味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03年7月7日”的“美味源”牌金唛桂林辣椒酱两个样本均检出“苏丹红一号”,残留量为0.6毫克/千克,同批次产品被责令下架召回。3月14日上海某超市发现含苏丹红酱菜。“涉红”食品在全国范围内不断被发现。3月16日肯德基所属的中国百胜餐饮集团发表声明,并向公众致歉称,肯德基新奥尔良烤翅和新奥尔良烤鸡腿堡调料中被发现含有“苏丹红一号”。“苏丹一号”是“苏丹红”系列红色素中的一种,“苏丹红”包括“苏丹一号”至“苏丹四号”共4种。“苏丹红一号”型色素是一种人造化学制剂,一般用于机油、汽车蜡和鞋油等工业产品,全球多数国家都禁止将其用于食品生产。科学家通过实验发现,“苏丹红一号”会导致鼠类患癌,在人类肝细胞研究中也显现出可能致癌的特性。“苏丹红事件”的发生,暴露了我国食品安全立法方面和食品标准制定方面严重落后的现实。从保护消费者的视角看,我国还缺少相应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的制度,比如召回制度。召回制度在发达国家适用于所有与消费者健康安全有关的消费品,包括食品本身以及食品的包装材料。而我国召回制度刚刚起步,只限于汽车等少数商品,食品召回还未施行,因此亟待我们展开对食品召回制度的考察,并分析在我国确立该项制度的必要性。二、美国食品召回制度考察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有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始于1966年,首先在汽车行业根据《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此后,美国的召回制度应用到可能对大众造成伤害的包括食品在内的主要产品领域。美国产品召回制度是在政府行政部门的主导下进行的。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是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FSIS主要负责监督肉、禽和蛋类产品质量和缺陷产品的召回,FDA主要负责FSIS管辖以外的产品,即肉、禽和蛋类制品以外食品的召回。美国食品召回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联邦肉产品检验法》(FMIA)、《禽产品检验法》(PPIA)、《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以及《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PSA)。FSIS和FDA是在法律的授权世界经济下监管食品市场,召回缺陷食品。美国的食品召回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企业得知产品存在缺陷,主动从市场上撤下食品;另一种是FSIS或FDA要求企业召回食品。美国的食品召回遵循的主要步骤如下:(1)企业报告。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在发现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关系到大众安全问题时,应在掌握情况的24小时内向FSIS或FDA提交问题报告。如果FSIS或FDA得到举报,或通过诉讼案件等获悉食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企业予以说明,企业也必须提交书面报告。企业提交报告并不表示一定召回产品,是否属于需要召回的缺陷产品,由FSIS 或FDA专家委员会来判断,要看对危害的评估报告。(2)FSIS或FDA的评估报告。在收到企业的报告后,FSIS 或FDA要迅速对食品是否存在缺陷、食品的缺陷等级进行评估。还要根据食品上市的时间长短、进入市场的数量多少、流通的方式及消费群体等资料,评估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FSIS或FDA的评估意见经企业认可,形成最终的评估报告。FSIS或FDA的评估意见并不需要企业同意。(3)制定召回计划。FSIS或FDA的评估报告如果认定食品存在缺陷并应召回,企业一方面应立即停止该食品的生产、进口或销售,通知零售商从货柜上撤下该食品;另一方面根据食品的缺陷等级、进入市场的方式、销售的区域以及流通中的数量和已经销售的数量等,制定缺陷食品的召回计划。(4)实施召回计划。企业制定的缺陷食品召回计划经FSIS或FDA认可后即可实施。首先由FSIS或FDA在自己的网站上或向新闻媒体发布召回新闻,然后由企业通过大众媒体向广大消费者、各级经销商公布经FSIS或FDA审查过的、详细的食品召回公告。最后在FSIS或FDA的监督下,企业召回缺陷食品,对缺陷食品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销毁,并同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当FSIS或FDA认为企业已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缺陷食品对大众的危害风险降到了最低,召回结束。此外,如果企业自身发现食品存在潜在

产品召回制度 (1)

产品召回制度 1.目的 建立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产品召回的条件、召回的启动、流程、召回产品的评估、召回产品的标识和处置。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涉及的不合格产品的召回。 3.管理职责 3.1公司总经理负责启动产品召回程序。 3.2技术负责人负责对召回产品进行评估。 3.3品管经理负责对召回的产品进行标识。 4.具体条款规定 4.1产品召回范围 4.1.1产品召回是指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饲料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召回其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行为。 4.1.2产品召回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企业主动召回,包括企业自行发现、接到销售者通知、接到使用者举报或投诉,经证实属于应召回的产品。 二是,政府通知召回,即企业接到监管部门的召回通知。 4.2 产品召回流程 4.2.1 本公司总经理有权启动产品召回程序。同时向当地饲料主管部门递交《产品召回申请报告》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4.2.2发生召回事件时,先由技术负责人评审不合格品,查询相关的可追溯性

记录,确定需要召回产品的日期及批次号; 4.2.3生产部根据产品的日期、批次号确定生产日期,查当日的入库记录,确定该批次产品的生产总量,以确定召回产品的总数量; 4.2.4销管部负责查询成品保管员记录的产品垛位标识卡,根据产品垛位标识卡上的出库记录,确定该批次产品的提货客户的名单、客户提货数量。根据确定的客户名单,销管部查询并确定相关客户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提货数量等,联系客户并下发《产品召回通知》。 4.2.5成品库保管员查验库存的产品。确认客户提货数量、库存产品数量,确认二者与当日生产总量是否一致; 4.2.6召回的流程为:发生召回事件后立即停产——同时通知销售者、使用者,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将产品召回——在饲料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对召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保存《产品召回申请报告》、《产品召回通知》,同时填写《召回产品处置记录》和《产品召回记录》。根据实际情况将召回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行: 如果客户提货数量、库存产品数量,与当日的生产总量一致,并且客户处产品流向也明确,则说明产品全部受控,按4.2.7召回程序(一)实施召回;如果客户处产品流向不明确,则按4.2.8召回程序(二)实施召回; 4.2.7召回程序(一) a. 销管部负责逐个联系客户,发《产品召回通知》,告知产品的批次号、通知客户将该批次产品原地封存。 b. 销管部确定出提货客户的名单及联系地址,报告给总经理。由总经理对召回产品作出资源安排。分派车辆、人员,前往客户处将产品召回; c. 召回的产品,由销管部建立《产品召回记录》进行登记,召回的不合格产品

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

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 目录 引言 (1) 研究方法 (1) 讨论与分析 (2) 一、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2) (一)缺陷产品及其召回制度的概念 (2) (二)缺陷产品的主要表现形式的几种类型 (2) (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学背景 (3) (四)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 (4) (五)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特征 (5) 二、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外和中台湾地区的制度实施状况 (6) (一)美国产品召回制度 (6) (二)英国产品召回制度 (6) (三)澳大利亚的产品召回制度 (7)

(四)日本产品召回制度 (7) (五)台湾地区产品召回制度 (7) 三、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其实施困境 (8) (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 (8) (二)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不足 (9) 四、对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和完善 (10) (一)明确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10) (二)强化刑法中关于产品质量的立法 (11) (三)建立健全缺陷产品召回行政机构、行业评估标准和监测体系 (11) (四)建立和完善顺畅的信息系统 (12) 结论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引言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的发展提高,产品在种类上日渐丰富,性能和构造也更加复杂,因为设计、制造失误而产生的大量缺陷产品流入市场,严重的危及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与此同时,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社会各界对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要求召回的呼声越来越高。如在2001年我国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的“三菱帕杰罗”事件、“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和2010年的“丰田油踏板”事件,因缺陷产品进入市场而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2004年3月15日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初步建立,随后我国相继在食品、儿童玩具、药品等领域出台相关召回制度的部门规章。然而我国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设方面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不仅召回的范围较狭窄,且召回制度的法律位阶较低、缺乏完善的规范实施的保障手段。如何构建一套保障所有缺陷产品都能有效召回的制度,从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规范经济秩序,提高产品质量,消除缺陷产品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成为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分析出发,与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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