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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流

有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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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

用途审批流程图

南通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南通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处) 1、南通博物苑 南通博物苑位于市区濠南路19号,创建于清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创办人张謇。早期建筑有中馆、南馆、北馆、苑事室、藤东水榭、国秀亭、相禽阁等,并有假山、兽室、鸟室、风车、水塔等园林设施及名贵花木。解放前几经变故,遭受破坏。建国后逐步恢复,并将张謇故居濠南别业纳入博物苑管理范畴。现为综合性地方博物馆。南通博物苑是中国人自办的最早的博物馆,在我国博物馆史和现代文明史上占有特定地位。1988年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张謇墓 张謇墓原名啬公墓,位于市区东南啬园路。啬公即清末状元、近代民族实业家、教育家张謇(1853-1926)。张謇墓前竖有铜像、墓道、墓阙,阙楣刻“南通张先生之墓阙”。张謇墓陵台左侧有其独子张孝若的墓茔。墓侧有青砖粉墙的飨堂、憩堂各一座,现辟为张謇生平业绩陈列室。2001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归入南通博物苑。 3、大生纱厂 大生纱厂建于1895年,创办人张謇。现存历史建筑、设施有清花间厂房、钟楼、公事厅、纺织专科学校旧址、实业小

学教学楼、仓库以及护厂河、大生码头遗址等,基本保持原有的历史面貌和格局。大生纱厂是中国近代民族工业发展史上的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是南通产业工人的摇篮,在旧中国的民族资本中,具有令人瞩目的地位,是研究中国民族工业发展史的活标本。2006年作为南通博物苑的扩展项目,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南通天宁寺 天宁寺位于南通市主城区中学堂街,始建于唐咸通四年(863),是南通地区最重要的历史遗存,曾被奉为通州九大寺之首,有“一州伟观”之誉。天宁寺现存建筑主要有光孝塔、山门、金刚殿、大雄之殿等,大雄之殿的包镶法瓜楞柱为全国罕见。2006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书、记录簿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要求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1991-3-25 执行日期:1991-3-2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和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等,是国家依法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划定保护范围 第三条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四条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下列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二)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 (三)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 (四)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 第五条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对象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在这一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气氛相协调。 第三章树立标志说明牌 第六条标志须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树标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标志形式采用横匾式,自左至右书写。标志牌比例为横三竖二。标志牌最小为60×40厘米,最大为150×100厘米,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比例适宜的尺度。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可用仿宋字体或楷书、隶书等外,其余一律用仿宋字体。 第八条保护标志应采用石材等坚固耐久材料,颜色要庄重朴素、显明协调。 第九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可书写在标志牌的背面,也可另立说明牌。说明文字为简要介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时代、性质、内容、价值和保护范围等,其内容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应同时树立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标志牌和说明牌。

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

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 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文物局提出,报湖南省政府批准,上报国务院备案,正式对外公布并竖立标志的湖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截至2011年底,湖南省已经公布了9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一批:湖南省人民委员会1956年7月24日公布,共75处 ?第二批:湖南省人民委员会1959年1月24日公布,共59处 ?第三批:湖南省革命委员会1972年9月1日重新公布,共99处[1] ?第四批:湖南省人民政府1981年7月15日公布,共10处 ?第五批:湖南省人民政府1983年10月10日公布,共154处,包括:[2][3] ?革命遗址、革命纪念建筑物:57处 ?古建筑、历史纪念建筑物:51处 ?石刻及其他:17处 ?古遗址、古墓葬:29处 ?第六批:湖南省人民政府1996年1月4日公布,共61处,包括:[4][5] ?近现代遗址、近现代纪念建筑:24处 ?古建筑、纪念建筑物:19处 ?石刻及其它:2处 ?古遗址、古墓葬:16处 ?第七批:湖南省人民政府2002年5月19日公布,共116处,包括:[6] ?近、现代纪念建筑物及重要史迹:41处 ?古建筑、纪念建筑物:61处 ?石刻及其他:4处 ?古遗址、古墓葬:10处 ?2002年9月16日补充公布1处 ?第八批:湖南省人民政府2006年5月31日公布,共82处,包括:[7] ?古遗址:12处 ?古墓葬:2处 ?古建筑:36处 ?石窟寺及石刻:3处 ?近现代纪念建筑及重要史迹:24处 ?其它:5处 ?第九批:湖南省人民政府2011年1月24日公布,共456处,包括:[8] ?古遗址:47处 ?古墓葬:31处 ?古建筑:199处 ?石窟寺及石刻、壁画:13处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63处 ?其它:3处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2004-8-20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 2004-8-20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的结构和编制规则、责任机构以及维护要求,适用于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的生成与维护。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参照本规则生成其编号。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凡是注日期引用文件的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则。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7027-2002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GB/T 20001.3-2001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 3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文件号的结构与编制规则 3.1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文件号结构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由9位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和4位档案案卷号两部分组合而成,采用数字字符,中间以分隔符号“-”隔开,结构为:

×××××××××-××××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案卷号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 3.2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的编制规则 3.2.1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依据文物保护单位所在省份、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类别,及排列顺序进行标识。 3.2.2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第一、二位代码,引用国家标准GB/T 2260的省份代码,来表示要标识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域,参见表1。对于跨省份的文物保护单位,这两位代码以“99”表示。 表1 代码名称代码名称 11 北京市43 湖南省 12 天津市44 广东省 13 河北省45 广西壮族自治区 14 山西省46 海南省 15 内蒙古自治区50 重庆市 21 辽宁省51 四川省 22 吉林省52 贵州省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最新】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管理,规范不可移动文物的合理利用,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弘扬地域文化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可移动文物,是指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尚未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第四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市、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财政、教育、旅游、宗教、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内容,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健全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第七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专项资金列入市、区县(市)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不可移动文物安全设施维护和文物保护员工资。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和社会捐赠专门用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技、网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单位,共同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损害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保护标志的行为。

附录一 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附录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分类原则划分为六类,每类中包括若干子类。 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只能归入一个文物类别,如果包含两类以上文物,以其主要文物内容归类。分类标准如下: 1 古遗址 1.1 洞穴址 1.2 聚落址 1.3 城址 1.4 窑址 1.5 窖藏址 1.6 矿冶遗址 1.7 古战场 1.8 驿站古道遗址 1.9 军事设施遗址 1.10 桥梁码头遗址 1.11 祭祀遗址 1.12 水下遗址 1.13 水利设施遗址 1.14 寺庙遗址 1.15 宫殿衙署遗址 1.16 其他古遗址 2 古墓葬 2.1 帝王陵寝 2.2 名人或贵族墓 2.3 普通墓葬 2.4 其他古墓葬 3 古建筑 3.1 城垣城楼 3.2 宫殿府邸 3.3 宅第民居 3.4 坛庙祠堂 3.5 衙署官邸 3.6 学堂书院 3.7 驿站会馆 3.8 店铺作坊 3.9 牌坊影壁 3.10 亭台楼阙 3.11 寺观塔幢 3.12 苑囿园林 3.13 桥涵码头 3.14 堤坝渠堰 3.15 池塘井泉 3.16 其他古建筑 4 石窟寺及石刻 4.1 石窟寺 4.2 摩崖石刻 4.3 碑刻 4.4 石雕 4.5 岩画 4.6 其他石刻 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5.1 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 5.2 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 5.3 名人故、旧居 5.4 传统民居 5.5 宗教建筑 5.6 名人墓 5.7 烈士墓及纪念设施 5.8 工业建筑及附属物 5.9 金融商贸建筑 5.10 中华老字号 5.11 水利设施及附属物 5.12 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 5.13 医疗卫生建筑 5.14 军事建筑及设施 5.15 交通道路设施 5.16 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 5.17 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6 其他

野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难点和建议

野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难点和建议 [关键词]文物保护;问题;建议 民和县历史悠久,远在旧石器时代有人类居住的痕迹。境内仰韶、马家窑、半山、马厂、齐家、卡约、辛店、唐注式遗迹遗物丰富,尤以闻名于世的马家窑文化马厂类型的命名地马厂塬遗址和被誉为“东方庞贝”的史前灾难遗址就坐落在这里。 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 近年来,在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重视下,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一是各级领导对文物工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得到了有序开展。县上与各级乡镇签订了文物保护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保护责任和保护要求。二是在省、地和县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财政拨款、上级文物主管部门补助等多种途径对建国以来公布的国家、省、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更换、维修、加固、迁移了文物保护标志牌。三是加强对农田基本建设、小城镇建设和道路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遗址、墓葬都能依法保护。四是公安部门对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加大,使针对文物的犯罪活动得到遏制。 二、不可移动的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虽然我县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随着社会经济事业建设步伐的加快,野外文物保护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和难度。 (一)主要问题 1、文物保护的社会氛围不浓厚。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有偏差,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与己无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积极主动性差,因而在庄基修建,农田基本建设等过程中存在一些遗址、墓葬得不到保护的现象,甚至还有发现地下文物隐瞒不报的现象。 2、自然或人为因素破坏了遗址、墓葬周边环境及本体。我县古遗址、古墓葬多处于黄河和湟水河流域沿崖的一、二层占地上,植被较差,水土流失严重,对文物本体造成一定的破坏。同时距离村庄比较近的遗址和墓葬,在人们生产生活中多遭蚕食,部分遗址和墓葬周围筑建了住房和畜圈,破坏了周边环境,导致遗址和墓葬地表标识完全消失,甚至破坏了文物本体。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标准和依据 具体的界定标准 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 (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

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 (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 (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物本体相协调。 (3)对有重要意义的标识性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可将这个控制地带分层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最多可延伸至500米。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汇报【可编辑版】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汇报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汇报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汇报 淳口镇2016年度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工作工作汇报为了加强我镇不可移动文物点的安全保护,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通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名录,淳口镇已有不可移动文物点十一处,其中市级三处、县级八处,根据我镇不可移动文物分布情况,保护和管理好我镇不可移动文物,是一项崇高而神圣的社会事业,现将本年度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成立组织机构镇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为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长:胡汉堂副组长:罗昌华 成员:朱书先吴信兰庆华姚良微 二、宣传造势 1、做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召开专题会议,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人员专门抓,并与文物保护员签订了责任保证书。 2、对文物点周边群众进行文物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为文物点营造良好的保护环境。 三、文物工作开展情况 1、聘请文物保护员(4人),文物安全督查员(3人),对各文物点的安全进行巡查。 2、举办文物保护员法律和文物知识培训,增强保护员的法律意识和文物常识。

3、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宣传工作,特别是利用世界文化遗产日做好宣传。 4、办公室按合同建立乡镇文物安全检查台账,采取实地巡查、电话巡查的方式,每个月实地巡查一次,电话巡查两次。切实把我镇各个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好,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做到了文物保护纳入政府预算,实行奖惩兑现。 5、实行精细化管理,层层落实到位,结合公安、规划、城建、国土建设部门紧紧联系在一起实行综合执法,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观念。确保了我镇十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点的安全。《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汇报》 附送: 不同季节锻炼须注意安全 不同季节锻炼须注意安全 (一)冬季锻炼须注意安全 (1)冬季,天寒地冻,所以锻炼前充分的准备活动是非常必要地。这样可以避免肌肉、肌腱拉伤及关节扭伤和脚跟的蹾伤。 (2)注意保护皮肤,在不影响活动的情况下,可以戴上手套、耳套。如果天气恶劣,就停止室外活动。 (3)活动时,应注意鼻,口混合呼吸,特别是长跑时,一定不要张着嘴大口大口地喘气。 (4)活动后,应注意及时更换汗水湿透的内衣,鞋袜。

临沂市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第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根据国务院《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全省文物普查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全省第一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百四十六处。其中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二十九处,石窟寺、造象及石刻等八,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二十六处,古遗址五十二处,古墓葬三十一处。 1.兰陵古墓 战国 苍山县兰陵公社 2.鄫国故城 东周 苍山县向城公社城前大队 3.北沟头遗址 新石器时代 临沭县泉埠公社孙庄大队 4.临沂革命烈士陵园 1950年 临沂县城关 5.银雀山、金雀山墓群 汉 临沂县城关公社金、银雀山 6.岱崮革命遗址 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 蒙阴县岱崮公社 7.孟良崮战役遗址 解放战争时期 蒙阴县垛庄公社 8.功曹阙、皇圣卿阙 东汉 平邑县城关 8.大青山战斗遗址 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 沂南县 9.抗大一分校旧址 1938年 沂南县岸堤公社岸堤大队 10.山东省战时工作委员会旧址 抗日战争时期 沂南县青驼公社 第二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共205项)1992年6月12日公布 11.于官庄遗址 新石器时代、商周 苍山县横山乡于官庄村 12.小湖子遗址

新石器时代 苍山县南桥乡小湖子村13.鲁南烈士陵园 一九四四年 苍山县文峰山 14.向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商周 苍山县向城乡城子村 15.刘家疃墓群 汉 费县城北乡刘家疃 16.费县故城遗址 东周、汉 费县上冶镇古城村、宁国庄17.西蒋遗址 新石器时代 费县新桥乡西西蒋村 18.薛家窑遗址 新石器时代、夏商 莒南县大店镇薛家窑村19.郭家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夏商 临沭县韩村镇郭家山村20.王家三岗遗址 新石器时代、商周 临沂市白庄乡王家三岗村21.小城后遗址 新石器时代 临沂市大岭乡小城后村22.临沂文庙 明、清 临沂市兰山路 23.鄅古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夏商 临沂市南坊乡鄅古城村24.泉上屯遗址 新石器时代 临沂市汤头镇泉上屯村25.青峰岭遗址 新石器时代 临沂市重沟乡郑田庄村26.吕家庄遗址 新石器时代 蒙阴县联城乡吕家庄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 【文物督发〔2011〕21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推动各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与能力,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是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日常性检查工作。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各地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六条各设区市的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重点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每个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

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人)或者产权单位(人)应当配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巡查,不得拒绝、阻碍。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人)或者产权单位(人)应当定期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状况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报告。 第九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该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抽查、督察的情况;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和有关抽查、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督察的工作计划; (二)查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相关文件和措施; (三)查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的电子与纸质档案; (四)查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抽查、督察的材料;

山东省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一、世界遗产2处 曲阜“三孔”世界文化遗产 泰山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 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1处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6座 (曲阜、济南、青岛、聊城、邹城、临淄) 三、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97处 省级优秀历史建筑345处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0座 四、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218处 五、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山东部分)目录 编号名称时代地址 第一批 1 孝堂山郭氏墓石祠东汉山东省长清县 2 嘉祥武氏墓群石刻东汉山东省嘉祥县 3 四门塔隋山东济南市历城区 4 曲阜孔庙及孔府金一清山东省曲阜市 5 城子崖遗址新石器时代山东省章丘县 6 临淄齐国故城周山东省淄博市 7 曲阜鲁国故城周一汉山东省曲阜市 8 孔林东周山东省曲阜市 第二批 1 灵岩寺唐一清山东省长清县 2 蓬莱水城及蓬莱阁明山东省蓬莱县 (包括戚继光牌坊) 3 大汶口遗址新石器时代山东泰安市 第三批 1 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 1888?1895年山东省威海市 2 冯玉祥墓 1953年山东省泰安市 3 驼山石窟北周一唐山东省青州市 4 千佛崖造像(包括龙虎塔、九顶塔) 唐一明山东省济南市 5 光岳楼明山东省聊城市 6 聊城山陕西会馆清山东省聊城市 7 孟庙及孟府明、清山东省邹县 8 牟氏庄园清、民国山东省栖霞县 9 十笏园明、清山东省潍坊市 10岱庙宋一清山东省泰安市 11崇觉寺铁塔北宋山东济宁市 12 峰山、天柱山摩崖石刻北魏山东省掖县、平度县

13铁山、岗山摩崖石刻北周山东省邹县 14薛城遗址东周山东省滕县 15田齐王陵战国山东省淄博市 16苏禄王墓明山东省德州市 第四批 1 北庄遗址新石器时代山东省长岛县 2 丹土遗址新石器时代山东省五莲县 3 曹植墓三国山东省东阿县 4 广饶关帝庙大殿南宋山东省广饶县 5 魏氏庄园清山东省惠民县 6 丁氏故宅清山东省龙口市 7 烟台福建会馆清山东省烟台市 8 青岛德国建筑清山东省青岛市 9 八路军一一五师司令部旧址 1941?1945年山东省莒南县, 第五批 1 西河遗址新石器时代山东省章丘市 2 桐林遗址新石器时代山东省淄博市 3 丁公遗址新石器时代山东省邹平县 4 景阳岗遗址新石器时代山东省阳谷县 5 安邱垌堆遗址新石器时代一商山东省菏泽市 6 即墨故城遗址东周一北齐山东省平度市 7 汉济北王墓群西汉山东省济南市 8 北寨墓群东汉山东省沂南县 9 汉鲁王墓西汉山东省曲阜市、邹城市 10 颜庙元一清山东省曲阜市 11 临清运河钞关明山东省临清市 12 长城一齐长城遗址春秋、战国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肥城市、泰安市、莱芜市、 淄博市、沂源县、临朐县、安丘市、诸城市、沂水县、莒县、五莲县、胶南市、青岛市 13 泰山石刻北齐一唐山东省泰安市 14 白佛山石窟造像隋、唐山东省东平县 15 青岛八大关近代建筑近代山东省青岛市 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简介 1孝堂山郭氏墓石祠 时代:东汉 地址:山东省长清县 孝堂山郭氏墓石祠位于长清县孝堂山上,传说为东汉郭巨墓祠。 据祠内题记和画像风格判断,建筑年代约为1世纪,是我国尚存在的最早地面房屋建筑。祠用石筑,室内宽3.8米,进深2.08米。屋顶两面坡的石板刻出脊背、瓦垄、勾头、椽头、连檐等形状,作单檐悬山顶式。墙壁以厚约20厘米的石块砌成。祠内石壁和三角石梁上雕有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 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记录等科学技术资料和有关文献记载、行政管理等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图画、拓片、摹本、电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现其所载内容。 第十二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 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的结构和编制规则、责任机构以及维护要求,适用于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的生成与维护。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参照本规则生成其编号。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凡是注日期引用文件的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则。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7027-2002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GB/T 20001.3-2001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 3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文件号的结构与编制规则 3.1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文件号结构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由9位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和4位档案案卷号两部分组合而成,采用数字字符,中间以分隔符号“-”隔开,结构为:×××××××××-××××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案卷号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3.2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的编制规则 3.2.1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依据文物保护单位所在省份、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类别,及排列顺序进行标识。 3.2.2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第一、二位代码,引用国家标准GB/T 2260的省份代码,来表示要标识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域,参见表1。对于跨省份的

文物保护单位,这两位代码以“99”表示。 表1 3.2.3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第三位代码,表示要标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根据表2的对应关系来确定。

表2 3.2.4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第四位代码,表示要标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根据表3的对应关系来确定。 表3 3.2.5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第五至第九位代码,表示在第一、二位代码所标识的地域范围内,级别相同,且类别相同的文物保护单位的顺序号,在00001~99999的取值范围内升序编号。排序时应以公布的时间先后为依据;公布的时间相同和不明确时,按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年代为依据;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年代不明确时,按其名称的音序为依据。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顺序号,在地域、时代的限定下,可按其名称音序排列。 3.3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案卷号的编制规则 3.3.1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案卷号的第一、二位,表示案卷类别,根据表4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28处) 名称朝代所在地区 永和文庙大成殿(第四批省保) 元永和县城内正大街东门巷 热留关帝庙 (第四批省保) 元、明、清古县古阳镇热留村 郎寨塔(第四批省保) 宋安泽县马壁乡郎寨村 麻衣寺砖塔(第三批省保) 金安泽县城北13公里岭南村西2公里南山岭上 翠微山遗址(第三批省保) 新石器大宁县城关镇翠微山(俗称南山)山颠 芝麻滩遗址(第三批省保) 旧石器大宁县徐家垛乡李家垛村季大坡村西南1公里 追封吉天英碑(第四批省保) 元汾西县城东门外 真武祠(第四批省保) 元、明、清汾西县姑射山 千佛洞(第三批省保) 北齐、隋、唐乡宁县城东5公里营里村悬岩上 桥北遗址(第四批省保) 新石器、商、周浮山县北王乡桥北村 清微观(第三批省保) 元、明、清浮山县城北2.5公里诸葛村 文庙大成殿(第三批省保) 元浮山县城东端 克难坡(第四批省保) 近代吉县壶口镇南村坡 挂甲山摩崖造像(包括谢悉坤柔圣母庙)(第二批省保) 隋、唐、元吉县城南0.5公里挂甲山 狄城遗址(第三批省保) 东周吉县王家垣乡同乐村西 大墓塬墓地(第三批省保) 西周至唐吉县城西偏北上东村与洪北沟之间 义尖——安坪遗址(第三批省保) 新石器—西周吉县中垛乡安坪和义尖两个自然村范围 腰东汉墓群(第三批省保) 汉蒲县西坪垣乡腰东村村北 薛关遗址(第二批省保) 旧石器蒲县薛关镇西约1公里的听水河右岸 隰县鼓楼 (第四批省保) 明隰县县城中心

千佛洞(第二批省保) 明隰县城北7公里七里脚村的城川河东岸 彭真故居(第四批省保) : 近代侯马市侯马乡垤上村 净石宫(第四批省保) 明、清洪洞县提村乡干河村 洪洞关帝庙(第四批省保) 元、明、清洪洞县城文庙街 商山庙(第四批省保) 明洪洞县赵城镇孙堡村 马牧华严寺(第四批省保) 元洪洞县辛村乡马牧村 女娲陵(第四批省保) 唐洪洞县赵城镇侯村 上张遗址(第四批省保) 春秋洪洞县淹底乡上张村北部 师村遗址(第四批省保) 西周——汉洪洞县曲亭镇、大槐树镇、苏堡镇 明代移民遗址(第三批省保) 明洪洞县城北郊贾村西侧的古大槐树公园内 明代监狱(第一批省保) 明洪洞县城西南隅 碧霞圣母宫(第三批省保) 明洪洞县广胜寺镇坊堆村 泰云寺(第三批省保) 宋、金洪洞县广胜寺镇石桥村北 永凝堡遗址(第一批省保) 西周洪洞县城东北5公里永凝堡村 坊堆遗址(第一批省保) 西周洪洞县城东北7.5公里坊堆村 上村遗址(第二批省保) 商、周洪洞县城西25公里双昌乡 侯村遗址(第二批省保) 新石器洪洞县赵城镇东约3公里 薛家大院(第四批省保) 清曲沃县城内西城巷10号 四牌楼(第四批省保) 明曲沃县城内贡院街孝母巷 望绛墓地(第四批省保) 东周曲沃县史村镇望绛村 东许遗址(第四批省保) 新石器曲沃县高显镇东许、靳庄、听城三个村之间 曲沃古城遗址 (第一批省保) 周 曲沃县西北2公里与侯马市交界处的风村附近 方城遗址(第二批省保) 新石器曲沃县曲村镇西南距县城约17公里 里村西沟遗址 (第二批省保) 旧石器曲沃县城西北约11公里的高显镇里村西沟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 (文物保发[2003]93号,国家文物局第3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2月3日发布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以下简称:记录档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记录档案包括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形式有文字、图纸、照片、拓片、摹本、电子文件等。 第三条记录档案必须科学、准确、翔实。记录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备考卷。主卷以保护管理工作记录和科学资料为主。副卷收载有关行政管理文件及日常工作情况。备考卷收载与本处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可供参考的论著及资料。 第二章主卷 第四条主卷包括:文字、图纸、照片、拓片及摹本、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资料、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文物展示、电子文件、续补等十种案卷。第五条文字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 (二)地理位置。 (三)自然与人文环境。 (四)历史沿革。 (五)基本状况描述。 (六)价值评估。 (七)相关研究情况。 (八)历次调查、发掘、保护工程、展示情况。 (九)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项目控制情况。 (十)保护标志情况。 (十一)保护机构情况。 (十二)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十三)附属文物登记表。 (十四)重要文物藏品登记表。 (十五)古树名木登记表。 第六条图纸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图纸:地形地貌图;地质图;行政区划图;文物分布图;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等。 (二)考古图纸:考古发掘平面图;典型地层剖面图;重要遗迹分布图和平、剖面图;典型器物图等。 (三)建筑图纸:建筑群体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结构图、节点大样图等。 (四)历史资料性图纸和研究复原图等。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标 准和依据 具体的界定标准 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 (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 (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 (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 (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

(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 (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 物本体相协调。 (3)对有重要意义的标识性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可将这个控制地带分层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最多可延伸至500米。 二、标准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4、《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浅析如何保护不可移动文物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4c1937948.html, 浅析如何保护不可移动文物 作者:宋存国 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12期 摘要:我国历史悠久,有着丰富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自《文物保护法》出台以来,文物保护已经成为一项国家行为,受到了国家与人民的高度重视。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开展难度较大,必须高度重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以推动文物保护效果的提高。本篇论文中,笔者针对如何保护不可移动文物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文物古迹 在我国,文物保护是一项关系到国家珍贵历史文化财产的重点工作,同时也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是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诸多问题,严重阻碍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顺利开展,也给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效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 (1)机构不健全,缺乏专业型人才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难度相对较大,需要知识性、理论性、学术性、专业性均非常强的高素质人才[1]。同时,文物的调查、文物的管理、文物的保护以及文物的研究等工作,均 需要专业知识丰富、业务技能熟练的专业型人才负责。但现阶段,我国诸多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的文物保护机构设立不健全,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机构,同时还需要负责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站等方面的工作。由于业务范围广、工作量大,导致其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的精力不足,文物保护工作的效果不高。 (2)经费欠缺 《文物保护法》规定,各级文保单位公布后一年内必须要树立文物保护标志。但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现阶段仍有一部分文保单位尚未规范化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这就给有关部门的统一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难度。由于受到经费限制,现阶段部分文物保护单位缺乏经费,一旦遭受突发性事故或者是天灾导致建筑毁坏,只能采取简单的抢救性对策,这就给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造成了巨大的阻碍。 (3)产权复杂 由于受到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大部分的不可移动文物均不属于文物部门管理。相关统计调查显示,从产权方面来看,部分故居旧宅归私人所有,部分庙宇归集体所有,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汇报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汇报导读:本文是关于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汇报,希望能帮助到您! 淳口镇2012年度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工作工作汇报 为了加强我镇不可移动文物点的安全保护,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通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名录,淳口镇已有不可移动文物点十一处,其中市级三处、县级八处,根据我镇不可移动文物分布情况,保护和管理好我镇不可移动文物,是一项崇高而神圣的社会事业,现将本年度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成立组织机构 镇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为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组长:胡汉堂 副组长:罗昌华 成员:朱书先吴信兰庆华姚良微 二、宣传造势 1、做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召开专题会议,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人员专门抓,并与文物保护员签订了责任保证书。 2、对文物点周边群众进行文物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为文物点营造良好的保护环境。

三、文物工作开展情况 1、聘请文物保护员(4人),文物安全督查员(3人),对各文物点的安全进行巡查。 2、举办文物保护员法律和文物知识培训,增强保护员的法律意识和文物常识。 3、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宣传工作,特别是利用世界文化遗产日做好宣传。 4、办公室按合同建立乡镇文物安全检查台账,采取实地巡查、电话巡查的方式,每个月实地巡查一次,电话巡查两次。切实把我镇各个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好,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做到了文物保护纳入政府预算,实行奖惩兑现。 5、实行精细化管理,层层落实到位,结合公安、规划、城建、国土建设部门紧紧联系在一起实行综合执法,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观念。确保了我镇十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点的安全。

长沙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试行)

长沙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 (试行) 为加强长沙市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措施。 一、古建筑类(含古代建筑物、构筑物;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名人故居): (一)、古建筑由其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或保护组织,保护管理责任人或保护组织应当与当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 (二)、古建筑的使用人或所有人负责其日常管理、修缮和保养。 (三)、古建筑的保护范围或保护紫线、建设控制地带必须作出标志说明。 (四)、古建筑的保护范围或保护紫线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五)、在古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不得破坏古建筑的历史风貌,其建设方案必须依法通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六)、古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七)、维修古建筑不得任意改变和破坏原有的布局、结构和装饰,不得任意改建、扩建。维修方案必须依法履行报批程序。承担文物维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资质。 (八)、古建筑管理责任人或保护组织必须制定并张挂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台账,每日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每月作好安全工作综述。

(九)、古建筑必须配备足额的安全消防设施、设备,水源、电源符合安全消防规范。宗教寺观焚香、化纸、燃放鞭炮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并有专人监管。 (十)、古建筑内禁止使用明火和电热器,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以危害文物安全的方式使用古建筑。 二、古墓葬类(含古文化遗址、名人墓葬、石刻): (一)、古墓葬由其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或群众性保护组织,该责任人或保护组织应当与当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 (二)、古墓葬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必须作出标志说明。 (三)、严禁破坏、盗掘古墓葬。 (四)、禁止在墓体及其附属物上进行涂鸦、刻画。 (五)、古墓葬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及爆破、射击、钻探、挖掘、垦植等危害文物安全的作业。 (六)、在古墓葬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基本建设的,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建设方案必须依法通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维修古墓葬,不得任意改变和破坏原有的布局和结构,维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资质。 (八)、古墓葬保护责任人或保护组织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台帐,每日进行安全巡护,发现问题当即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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