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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确定

一、民事诉讼第三人的概念、特征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如何确定一直是理论界较有争论的话题,在审判实践中,第三人的确定也是一个难点,往往因把握不准第三人确立的标准或因地方保护主义作怪,实践中经常存在错列、漏列或乱列第三人的现象,也因此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第五章的诉讼参加人中,所谓诉讼参加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主动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因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因此,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该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民事诉讼。

该规定为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确定提供了法律上的根据和标准。

即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权主张独立的权利,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由此可见,第三人有以下特征:⒈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在这点上,诉讼第三人不同于共同诉讼人、证人和鉴定人,共同诉讼人,不管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还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他们都有相同的诉讼标的或同类的诉讼标的,即对同一诉讼标的或同类诉讼标的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而诉讼第三人既非与原告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客体,也非与被告就同一诉讼标的共享权利和义务;另外,第三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不象证人、鉴定人那样仅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

⒉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即第三人参加诉讼时,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开始,但法院尚作出裁判前,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以本诉的存在作为其前提和基础的,属于两诉的合并,称为参加之诉,而本诉则是指原、被告之间的诉讼。

第三人民事答辩状范本-(优质文档)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第三人民事答辩状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____年___月___日

第三人: 住所: _ 原告: 住所: _ 被告: 地址: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 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 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原告_______因不服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_______人社工认字【_______】第_______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第三人对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二、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 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 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______区______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 资证明。 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_____年____月____日早上_____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板_______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第三人)【圣才出品】

第九章 第三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他们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的类型 辅助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辅助型第三人 辅助型第三人的参加诉讼的条件 辅助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被告型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被告型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一般被动地参加诉讼 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的情形 不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 第三人

设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如不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加以合并,就有可能作出损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权利的判决。 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这一条件也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而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诉讼系属中)。正在进行的诉讼应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从第三人参加的性质看,应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但作为例外,法院也允许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之所以允许是期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够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这样便不涉及第三人的上诉权问题。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在辩论终结前撤回参加之诉,也可以在辩论终结之前撤回后,再参加诉讼,因为撤回参加之诉,视为没有提起参加之诉,这一点与一般的起诉没有区别。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 (1)作为辅助本诉一方当事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辅助型第三人”。辅助型第三人始终是站在本诉当事人一方,通常是主动参加诉讼。 (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被告型第三人”。被告

-----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本

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 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因被答辩人诉__________ 市人民政府撤销原 ___________ 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 ________ 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答辩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 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 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一、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_________ 年从 _________ 村迁往________ ,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_______ 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________ 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__________ 市拥有住房。 二、被答辩人请求撤销_________ 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三、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________ 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 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________ 人民法院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集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7、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有第三人的民事起诉

有第三人的民事起诉状有第三人的民事起诉状格式原告:XXX 女 XX年XX月XX日出生 X族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告:XX 男年XX月XX日出生 X族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定。 事实与理由 (事实) (理由) 综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

(2)证据清单份。 民事诉讼第三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通常是在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之间进行的,但有时候也会直接或间接牵涉到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因而导致第三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 所谓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是指对他人之间所争议的权利自己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既不同于原告主张所享有的权利,也不同于被告主张所享有的权利。 所谓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他人之间的诉讼一方败诉后,他可能要承担一定的后果。 以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可以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司法实践中理解第三人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第三人是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第三人同原告、被告之间存在有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

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 (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利益,即使有时参加到当事人的一方进行诉讼,也不是为了维护参加一方的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诉讼。 这是第三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根本区别。 (3)第三人是在他人诉讼开始后,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 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 如果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就不可能有第三人参加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修改处清晰标注).

本法条阅读说明:带有“”颜色字体的内容为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部分(不包括删除部分),带有“”颜色字体的为每一章的题头,标有“”颜色的文字为条文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

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 导语: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假如是因为案件缘故出现了第三人,那么第三人就会出庭配合法院审理案件,然而第三人这时是需要提交答辩状的,那么,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本如何书写呢?接下来,整理了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大伙儿能够阅读了解。篇一、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第三人:XXX 性不:X 年龄:XX 住址:XX市XX区XXXX 乡XX村XX组XX号原告:XXX 性不:X 年龄:XX 住址:住址:XX市XX区XXXX室被告:XXXXX地址:XX市XX中路XX号原告XXX因不服XXXX提出如下答辩:XXXXX 综上所述,为了爱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答辩人:XXX20XX年XX月XX日篇二、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一、我对公婆尽了要紧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夫君、相公、公公相继谢世。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峻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非常触洽。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10年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周围,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吵。家里的要紧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差不多上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怀,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要紧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能够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依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依照《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爱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此致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答辩人:杨______________篇三、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第三人:XXX 性不:X 年龄:XX 住址:XX市XX区XXXX乡XX村XX组XX号原告:XXX 性不:X 年龄:XX 住址:住址:XX市XX区XXXX室被告:XXXXX地址:XX市XX中路XX号原告XXX因不服XXXX提出如下答辩:XXXXX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第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房产来源是继承--房产所得。然而,房管局提供的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第二,依照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不是--年和--年李乙申请自建的房产。第三,依照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李乙申请于1982年5月7日至1982年5月30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当时,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第四,依照槐荫街00号房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李乙申请,由李乙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同

第三人在诉讼中相关规定

第三人在诉讼中的相关规定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以上法律规定是关于诉讼第三人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第三人因此可分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与他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且以申请参加诉讼或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书面通知)。两者比较突出的区别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一般处于辅助人的地位,参加诉讼活动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及时公正处理案件,因此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即无权放弃、变更或者撤销诉讼请求。除非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方

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有权提起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即有权放弃、变更或撤销诉讼请求。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即民诉意见。第65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这里的通知是书面通知)。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从民诉意见以上二条规定可以看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与他人之间的争议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有实体权利义务上的关系,在诉讼活动中成为当事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没有实体权利义务上的关系,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但通知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是书面通知并送达。按照民诉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按《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按161

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

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 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 导语: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如果是因为案件原因出现了第三人,那么第三人就会出庭配合法院审理案件,但是第三人这时是需要提交答辩状的,那么,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本如何书写呢?接下来,小编整理了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大家可以阅读了解。 篇一、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 第三人:XXX 性别:X 年龄:XX 住址:XX市XX区XXXX乡XX村XX组XX号 原告:XXX 性别:X 年龄:XX 住址:住址:XX市XX区XXXX 室 被告:XXXXX 地址:XX市XX中路XX号 原告XXX因不服XXXX提出如下答辩:XXXXX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二、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家人去

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10年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______________ 篇三、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 第三人:XXX 性别:X 年龄:XX 住址:XX市XX区XXXX乡XX村XX组XX号 原告:XXX 性别:X 年龄:XX 住址:住址:XX市XX区XXXX

第三人的答辩状

第三人的答辩状 答辩状范本【1】 答辩人:洛阳市翔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就何贵春诉答辩人、韩小鹏、钱学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驳回起诉。豫 C-67631,豫 C-6538 挂车的实际车主韩小鹏、钱学义在原告起诉后向答辩人提供了一份该二人 2009 年 11 月 21 日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经答辩人辨认,该合同上并没有原告的签名与盖章,而只有钱学义与新疆哈密市北出口顺通货运信息部的签字与盖章,这说明本案的运输合同的缔结双方是豫 C-67631,豫 C-6538 挂车的实际车主韩小鹏、钱学义与新疆哈密市北出口顺通货运信息部,原告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依法应驳回起诉。具体原告与新疆哈密市北出口顺通货运信息部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原告如有损失,应向新疆哈密市北出口顺通货运信息部主张权利。 二:答辩人不是豫 C-67631,豫 C-6538 挂货车的所有权人,也未与原告签订任何货物运输合同。 豫 C-67631,豫 C-6538 挂车系韩小鹏及钱学义二人出资购买,入户在答辩人单位经营,双方签订有货车经营委托合同,约定该车由其二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答辩人并不介入车辆的营运,也不控管车辆,答辩人只是根据双

方签订的合同代办相关车辆审验等手续,并不从中获取任何利益,更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 答辩人经查阅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韩小鹏、钱学义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后发现,韩小鹏、钱学义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时,答辩人毫不知情,韩小鹏、钱学义与答辩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因为该二人是该车的所有权人,其地位等同于个体户。 答辩人也并未授权该二人与任何人签订合同,并未在此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事后也并未追认。 因此,从原告诉称的所谓运输合同来讲,是韩小鹏、钱学义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而并非答辩人与原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原告所称与真实情况不 1 符,答辩人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不予认可,请法庭明查。 三:原告所称损失不真实、不合法,依法不能成立。 1:原告诉称有 32 吨棉花装车,但原告提供的棉花购销合同中显示原告购买的棉花只有 31.9874 吨,两个数字并不相同,到底有多少棉花装车,原告没有证据证实。 2: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主张答辩人赔偿其 457419 元,根据的是其与他人签订的棉花购销合同,该合同签订时答辩人并不在场,答辩人对该价值不予认可,与原告签订所谓棉花购销合同的单位也并非本案的当事人,故,仅凭原告提供的所谓棉花购销合同是不足以认定棉花的件数、重量以及价值的。 另,在火灾发生后,原告没有将受损货物提交有法定资格的单位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 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人如何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人如何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一、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决定自己是参加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或是另行起诉,还是放弃实体权利主张,不提出任何请求,所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如果他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发生诉讼的情况,但起诉与否,由他自己决定。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是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司法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自己申请参加诉讼的情况较少,通常都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简化程序,彻底解决纠纷,所以应由人民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 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应为诉讼开始后,审理终结前。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民事诉讼第三人在一审末参加诉讼的处理: (一)、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末参加诉讼,而是直接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的,应区别对待。 l、如果第一审法院已告知其发生诉讼情况的,则不应允许。 2、如果第一审法院未告知其发生诉讼情况的,应允许,但除了能与当事人之间在第二审达成调解协议以外,应当将案件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以确保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上诉权。 (二)、在第二审中发现第一审程序漏掉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追加。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与当事人之间在第二审达成调解协议,应当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 三、民事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既反对本诉原告,也反对本诉被告,实际上是将本诉原、被告均作为被告,而使自己居于原告的地位,因而他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追加问题浅析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追加问题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了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规定法院可以将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合并审理,一并做出判决。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是当事人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追加第三人的问题非常重要,必须准确把握。否则,就可能会发生遗漏、错列、混淆第三人等程序性错误,导致错审误判。对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第三人如何追回等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偏颇之处请多指正。 一、第三人的定义及分类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按照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特征是:第一,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至于是否确实有独立请求权,只有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才能确定。第二,在诉讼中,第三人相当于“原告”提起诉讼并参加诉讼,而本诉的原、被告则相当于“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正在进行诉讼的原、被告双方对立,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第三,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请求和事实根据,成为当事人。”他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实际上是提起了一个新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其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但他又不是本诉中的原告或者共同原告,与原、被告任何一方都没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特征:第一,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二,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在诉讼中,第三人总是支持一方的主张,反对另一方的主张,为他所支持的一方提供证据。第三,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他在诉讼中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其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有权选择辅助的一方;(2)可以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他人制约;(3)在一审判决中,如果被判决承担实体义务,享有上诉权,否则便没有上诉权;(4)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时,应有该第三人参加。但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二、准确把握追加第三人 依照法律规定,是否追加第三人,申请权在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审查权和决定权在法院。为此就存在两种情况,即什么情况下应当追加第三人,什么情况下不应当追加第三人。笔者认为,追加第三人的情

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doc

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 引言:在民事诉讼中,如果第三人因案件而出庭,则第三人将出庭配合法院审理案件,但第三人此时必须提交答辩书。民事诉讼中如何撰写第三人抗辩书范本?接下来,边肖汇编了民事诉讼中第三方诉状的样本,每个人都可以阅读和理解。1条:民事诉讼第三人诉范文第三人:XXXX性别:x年龄:XX地址:XX市XX区XX乡XX村XX组XX XX 原告:XXX性别:X年龄:XX地址:地址:XX市XX区XXXX 256室 被告:XXXXX 地址:XX市XX中路XX号 原告XXX对XXXX作出如下答复:XXXXX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至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XXX 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现就原告李诉我的继承纠纷案作如下答复 1:我已尽了赡养公婆的主要义务,有权依法继承遗产。在起诉书中,原告诬告我未能供养我的姻亲,以及我的岳母和儿媳之间的长期不和。事实恰恰相反。我从_ _ _ _ _ _年娶了李家的人,我的丈夫和岳父在_ _ _ _ _ _年后相继去世。当我的家人去世时,我的精神受到了重创。看着婆婆年老体弱,嫂子李还年轻,我不忍忽视老幼,再也没有再婚。从那以后,我的三口之家完全依靠我,关系非常融洽。_ _ _ _ _ _年底,原告结婚了,我自己也结婚了。在过去的10年里,我一直和波兹单独生活在一起,并很好地照顾她的婆婆。我的寡居伴侣与婆婆关系密切,给了她极大的安慰,而且从来没有大吵过一次。我负责家里的主要家务,我还让人修理了房子。因为我有工作要去上班,所以我岳母有时主动做一些家务是正常的。河马小厨师于_ _ _ _ _ _年去世后,我独自处理了葬礼事务。原告在诉讼中诬告我只关心自己的幸福,并要求河马小厨师帮我料理家务,从而证明我没有履行赡养义务。这真的很邪恶。然而,原告没有尽到对母亲的责任。我和我的岳母完成了所有的成长和婚姻。婚后,原告只关心自己的小家庭,对母亲的出生、衰老、疾病和死亡漠不关心。一个人死了就吵着要房子是非常不道德的。根据中国《继承法》第12条,丧偶的儿媳对公公婆婆负有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公婆婆的财产。 2: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要求她在诉讼前继承侧屋。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宫。我坚决反对。我与原告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但

第三人民事答辩状范本

易法通——法律大数据行业风控专家,10+年的沉淀,数百万的咨询和合同拟审服务数据 | 越沉淀,越专业 第三人民事答辩状范本 (文中蓝色字体有风险提示) 第三人: 住所: 原告: 住所: 被告: 地址: 原告_______因不服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_______人社工认字【_______】第_______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第三人对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二、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 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

专业提醒:法律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范本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仍有风险,最好找专业律师审查后使用 关系不存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______区______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 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_____年____月____日早上_____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板_______(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由_______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人受伤部位经武警江苏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二)、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 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7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7 民事诉讼法经过多次修改,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面由YJBYS小编来为大家讲讲。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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