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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微信理财通”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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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微信理财通”的法律规制

作者:张春晓

来源:《商情》2014年第22期

【摘要】腾讯微信理财通的出现备受瞩目,作为新兴事物在为人们提供更多便捷渠道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如法律地位、业务范围、监管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立法者、政府、投资者等多方面的努力。加强多部门间的协作,建立统一的纠纷解决机制,才能有效的规范腾讯微信理财通业务,使之更好的为大众服务。

【关键词】理财通,法律地位,基金,法律监管

一、理财通的实质

作为一款货币基金产品的腾讯微信理财通,它的7日年化收益率达到了6.435%,这个收益率相当于活期存款的16倍还多。有关人士认为,微信理财通很有可能是将来最有潜力对抗余额宝的新兴网络理财产品,理由是微信巨大的用户群和高频次的打开率。根据官方显示出的信息,微信理财通的提供商是华夏基金,即华夏基金所属的货币基金“财富宝”。简言之,理财通业务就是购买基金。

二、腾讯在微信理财通中的法律地位

在理财通的交易过程中,腾讯并不是传统的证券公司或银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基金分销商,而是担当了基金推荐者和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者两个角色。在理财通的交易中,总共有五个主体,他们分别是基金购买者即用户,基金管理者即基金公司,资金转出方即银行,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者即腾讯的财付通和基金推荐的平台即腾讯的微信。

三、理财通存在的法律问题

1、腾讯公司销售基金的资格存在瑕疵。腾讯公司没有销售基金的证照,但是理财通业务的本质确是购买基金,2014年1月15日,腾讯微信理财通刚刚获得监管部门的批文,就在当天的21点40分仓促地上线了。理财通联手华夏基金通过直销模式销售基金,仅仅凭借着“支付资格证”,必然会遭到质疑。理财通绕过银行这一环节直接就在理财通的原有账户里进行基金购买活动,而通常我们购买基金的流程是要在基金购买的银行进行开户,腾讯的理财通因为欠缺销售基金的资格,所以应该定义为是从事私下基金购买。

2、腾讯用户协议中存在免责条款。笔者通过查看腾讯的用户协议发现,腾讯作为基金推荐者的免责条款存在于腾讯的《微信电子商务服务协议》第十六条规定,在服务中,腾讯只为用户提供一个信息展示、交易的平台,用户如果因使用本服务或因购买发布于本服务平台的任何产品受有损害时,腾讯不负责补偿或赔偿。腾讯的《微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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