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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

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
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

1966年国际劳工组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

教师地位问题政府间特别会议

忆及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意识到各国按照《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儿童权利宣言》第5、7和10项原则以及《关于在青年中促进各国人民之间和平、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理想的联合国宣言》有责任提供适当的全民教育,

意识到有必要进一步推广和扩大普通教育和技术及职业教育,以期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才能和智力,为精神和文化方面的继续进步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承认教师在教育进步中的根本作用及其对人类和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关心保障教师享有与这一作用相称的地位,

考虑到在不同国家确定教育模式和组织的法律、条例和风俗的千差万别,

还考虑到在不同国家适用于教师队伍的安排多种多样,尤其是有关公职条例是否适用于他们,

相信尽管存在这些差异,所有国家都面临有关教师地位的一些类似问题,为此需要采用一套共同的标准和措施,而这正是本建议要达到的目的,

注意到适用于教师的现有国际公约的条款,尤其是关于基本人权的文书,例如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公约》、《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51年同酬公约》以及《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以及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通过的《1960年反对教育歧视公约》,

还注意到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和国际教育局联合举行的公立教育国际会议通过的关于小学和中学教师培训和地位的各个方面的建议,以及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1962年通过的《关于技术和职业教育的建议》,

1966年《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希望用关于教师特别关心的问题的规定来补充现有标准并解决教师短缺的问题,

通过了本建议:

I.定义

1. 为本建议之目的:

(a)“教师”一词涵盖在学校里负责教育学生的所有人;

(b)所使用的教师“地位”这一表达方式既指赋予教师的身份或

对他们表示的尊重,正如社会对教师职能的重要性及其行使

职能水平的肯定,也指与其他职业群体相比给予教师的工作

条件、报酬及其他物质利益。

II.范围

2. 本建议适用于一直到完成中等教育阶段的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所有教师,不论是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还是高中,包括

提供技术、职业或艺术教育的教师。

III.指导原则

3. 从一入学开始,教育就应面向人格的全面发展;社区的精神、道德、社会、文化和经济进步,以及传授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

重;在这些价值观的框架内,应高度重视教育对所有民族之间以

及种族或宗教群体之间的和平以及理解、宽容和友好将起到的促

进作用。

4. 应该认识到教育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大教师的资格和能力,取决于每个教师的人文、教学和技术素质。

5. 教师的地位应该与根据教育宗旨和目标估计的教育需要相称;应该认识到教师的适当地位以及公众对教师职业应当给予的尊重对

于这些宗旨和目标的全面实现至关重要。

6. 应该把教学工作看作一种职业:它是公共服务的一种形式,需要教师通过严格的和持续的学习获得和保持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

它还要求个人和集体对于教育以及他们所负责的学生的福利有一

种责任感。

7.教师在培训和就业的方方面面都不应受到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社会出身或者经济条件的任何

形式的歧视。

8.教师的工作条件应尽可能促进有效的学习并使教师能够集中精力搞好本职工作。

9.教师组织应被看作是能够大力促进教育进步的一种力量,因此应与教育政策的制定相关。

IV.教育目标和政策

10. 各国应根据需要采取适当措施,利用所有可以利用的人力及其

他资源,按照《指导原则》制定综合的教育政策。在这样做的时

候,主管部门应考虑到下述原则和目标对教师的影响:

(a)获得尽可能的受教育机会是每个儿童的基本权利;应适当关

注那些在教育方面需要特殊待遇的儿童;

(b)所有设施应平等开放,使每一个人都能在不受基于性别、种

族、肤色、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社会出身或者经济

条件的歧视的情况下享有其受教育权;

(c)由于教育是符合大众利益的一项至关重要的服务,应当承认

教育是国家的一项责任;国家应提供适当的学校网络,在这

些学校实行免费教育并向贫困学生提供物质援助;这不应当

被解释为干涉父母为自己的子女或法定监护人为监护对象选

择除国家设立的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的自由,或干涉个人和

机构设立和管理符合国家可能制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的

教育机构的权利;

1966年《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

(d)由于教育是经济增长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教育规划应成为旨

在改善生活条件的经济和社会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

(e)由于教育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应协调教学服务的各个部门以

便共同提高对所有学生的教育质量并提高教师的地位;

(f)应提供自由进入灵活的、相互之间适当关联的学校系统的机

会,使每个儿童升入任何教育类别中的任何级别的机会不受限制;

(g)作为一项教育目标,任何国家都不应满足于单纯的数量,还

应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h)在教育中,不论是长期还是短期规划和计划都是必要的;今

天的学生有效融入社区将更多地取决于未来的需要而不是目前的需求;

(i)相关国家所有教育规划应包括在各个阶段尽早培训和进一步

培养足够数量的完全胜任的合格教师,这些教师应熟悉本国人民的生活并且能用母语教学;

(j)教师训练和在职培训领域协调的、系统的和持续的研究和行动至关重要,包括国际一级的合作项目以及研究成果的交流;

(k)主管部门,教师、雇主和劳动者及家长组织,文化组织和学习及研究机构之间应密切合作,以便拟定教育政策及其具体目标;

(l)由于教育宗旨和目标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提供给教育的财政资源,因此,所有国家应优先重视在国家预算中留出国民收入的适当比例用于发展教育。

V.职业培训

遴选

11. 关于参加教学培训的政策应依据向社会提供适当数量的具有必要的德、智、体条件并且掌握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教师的需要。

12. 为了满足这一需要,教育当局应为教学培训提供适当激励并在合适的机构提供足够的位子。

13. 应要求所有从事教师职业的人在一个适当的师资培训机构完成核准的课程。

14. 教师培训机构的录取依据是当事人完成了适当的中等教育并且具有成为合格教师的基本素质。

15. 除参照教师培训机构的一般录取标准外,某些可能达不到正式的学院录取要求但拥有宝贵实践经验,尤其是技术和职业领域经验

的人可以被录取。

16. 应该向师范生提供足够的补助或资助,以便他们能够专心学习和体面地生活;在可能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应努力建立免费的师资

培训体系。

17. 学生和希望参加师资培训的其他人应能够方便地获得关于教师培训的机会以及补助或资助信息。

18.(1)应合理考虑在其他国家完成的教师培训计划在全部或部分确立本地执教权方面的价值。

(2)应采取措施以便按照国际上议定的标准授予专业地位的师资

证书在国际上得到承认。

1966年《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教师培训计划

19. 教师培训计划的目的应是让每位学生发展自己的普通教育和人格文化,培养自己教导和教育他人的能力,提高对保持国内外良好

人际关系原则的认识,以及加强通过教学和榜样为社会、文化和

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责任感。

20. 从根本上说,一项教师培训计划应包括:

(a)普通学科;

(b)学习哲学、心理学、教育社会学、教育理论和教育史以及比

较教育、实验教育学、学校管理和各种学科的教学方法的主

要内容;

(c) 与学生选定的教学领域相关的研究;

(d)在完全合格的教师的指导下从事教学实践和举行课外活动。

21.(1) 所有教师应在大学或与大学水平相当的机构或专门师范机构接受普通学科、特殊学科和教育学科方面的培训。

(2) 根据不同类别的学校例如残疾儿童机构或技术和职业学校承

担的教学任务的具体要求,教师培训计划的内容可以有合理

的变化。在后一种情况下,培训计划可以包括在工业、商业

或农业领域获取的一些实践经验。

22. 教师培训计划可以在个人的专科或专门教育或技能培养过程中平行提供专业课程或顺序进行。

23. 师范教育一般应是全日制的;可以为年龄较大的入行者和其他特殊类别的人做出特殊安排以便他们能够在非全日的基础上参加所

有或部分课程,条件是此种课程的内容和成绩标准与全日制课程

的水平相当。

24. 应考虑在存在有机联系或在地理上彼此邻近的机构中提供各类师范教育的可取性,不论是小学教师、中学教师、技术教师、专门

教师还是职业教师。

教师培训机构

25. 教师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有资格在相当于高等教育的水平上教授自己的学科。教授教育科目的工作人员应具有在学校教学的经

验,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通过借调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定期更

新这一经验。

26. 应通过向教师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学生的研究工作提供研究设施,促进教育和特殊科目教学领域的研究和实验。所有与师范

教育有关的工作人员都应该了解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并努力传达

给学生。

27. 学生以及工作人员应有机会就某个教师培训机构的生活、工作和纪律安排表达自己的意见。

28. 教师培训机构应成为教育服务的发展中心,既让学校随时了解研究成果和方法方面的进展,又在自己的工作中反映学校和教师的

经验。

29. 教师培训机构应单独地或联合地,并通过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教育主管部门合作,负责证明学生令人满意地完成了课程。

30. 学校当局通过与教师培训机构合作,应采取适当措施,按照培训情况、个人意愿和具体条件,向新受过训的教师提供就业岗位。

VI.教师的继续教育

31. 主管部门和教师应认识到为确保教育质量和内容及教学技巧的系统改进而设计的在职教育的重要性。

32. 通过与教师组织协商,主管部门应促进建立广泛的在职教育系统,免费向所有教师开放。这种系统应提供各种安排,并且应该

让教师培训机构、科学和文化机构以及教师组织参与进来。应提

供进修课程,特别是对停职后重返教学岗位的教师而言。

1966年《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

33.(1) 课程及其他适当设施的设计应该能够使教师提高资格,改变或扩大工作范围或者寻求晋升,并且在内容和方法两方面跟

上科目和教育领域的时代步伐。

(2) 应采取措施向教师提供书籍和其他材料,提高他们的普通教

育水平和专业资格。

34. 应该向教师提供机会并激励他们参与课程和设施;教师应充分利用这些课程和设施。

35. 校方应尽一切努力以确保学校能在学科中和教学方法中应用相关的研究成果。

36. 主管部门应鼓励并尽可能帮助教师个人或团队为继续教育之目的在国内外旅行。

37. 在国际或区域基础上通过财政和技术合作发展和补充为教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而采取的措施是可取的。

VII.就业和职业

开始从事教学职业

38.通过与教师组织合作,应在适当的级别明确制定有关聘用的政

策,并且应制定规则,说明教师的义务和权利。

39. 不管是教师还是雇主都应该承认教学试用期是一个机会,可以鼓励和帮助新人开始职业生涯,并且有助于建立和维持适当的职业

标准以及教师自我提高实际教学的熟练程度。应提前告知正常试

用期限,并且通过试用期的条件应与专业能力密切相关。如果教

师没有通过试用期,则应该向其说明原因,后者有权做出陈述。晋升和提拔

40. 如果具备必要的资格,教师应该能够从学校的一个类别或级别升入教育部门的另一个类别或级别。

41. 教育部门的组织和结构,包括具体学校的组织和结构,应为个别教师承担的额外责任提供合适的机会并承认这一责任,条件是这

些责任不影响其教学工作的质量或稳定性。

42. 应考虑学校的规模效益,大校对学生受益和教工各司其职均有利。

43. 主管教育的职务,例如督学、教导长、教务长以及其他具体负责职务,应尽可能指定有经验的教师担任。

44. 提拔的依据应是根据教师组织协商制定的严格的职业标准,客观地评价教师是否胜任新的职位。

任期安全

45. 教师职业的就业稳定性和任期安全关系到教育的利益以及教师的利益,即使在教育组织或学校系统发生变化时也应该得到保障。

46. 教师应该得到充分保护,应避免影响其职业地位或生涯的任意行动。

对违反职业行为守则的惩戒程序

47. 适用于违反职业行为守则的教师的惩戒措施应内容明确。惩戒的过程和结果一般不予公布,除非当事教师本人要求公布,或涉及

停教处分、出于保护学生或维护学生利益的需要。

48. 应明确指定有权提议或执行惩戒措施的主管部门或机构。

49. 在确定处理惩戒事项的机构时应与教师组织协商。

50. 在惩戒程序的各个阶段,每一位教师都应享有同等保障,特别是享有:

(a)被书面告知指控及其依据的权利;

1966年《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

(b)全面了解案件证据的权利;

(c)为自己辩护及由自己选择的代理人代为辩护的权利,应对其

准备自我辩护给予足够的时间;

(d)被书面告知做出的决定及其理由的权利;

(e)向明确指定的主管部门或机构上诉的权利。

51. 主管部门应认识到,如果同行参与对违纪教师的处分过程,将大大提高惩戒保障措施及处罚本身的有效性。

52. 前文第47-51段的规定绝不影响根据国内法律或条例正常适用于可根据刑法予以惩处的行为的程序。

体检

53. 应要求教师进行定期体检,体检应免费。

有家庭责任的女教师

54. 结婚不应被看作是任命女教师或女教师就业的障碍,也不应影响其报酬或其他工作条件。

55. 禁止雇主以怀孕和产假为由中止工作合同。

56. 为了照顾有家庭责任的教师的子女,应酌情考虑安排托儿所或幼儿园。

57. 应采取措施允许有家庭责任的女教师在其家庭所在地获得教学职位,或者使已婚夫妻(同为教师者)能够在同一地区或同一所学

校任教。

58. 在适当的情况下应鼓励已中断职业但未到退休年龄的有家庭责任的女教师重新执教。

非全职服务

59. 当局和学校应该承认在需要的情况下由出于某种原因不能提供全职服务的合格教师提供的非全职服务的价值。

60. 在非全职基础上定期被雇用的教师应该:

(a)按比例获得与在全日基础上被雇用的教师相同的报酬并享有

相同的基本工作条件;

(b)在带薪假、病假和产假方面,如果满足相同的资格要求则享

有与在全日基础上被雇用的教师一致的权利;以及

(c)有权享受足够的和适当社会保险的保护,包括雇主养老金计

划下的保险。

VIII. 教师的权利和责任

职业自由

61. 教师职业应享有履行职业义务中的学术自由。由于教师特别有资格判断最适合自己学生的教学设备和方法,因此,应该在经核准

的方案的框架内,在教育主管部门的帮助下,让教师在选择和改

编教材、挑选教科书以及应用教学方法中发挥重要作用。

62. 教师及教师组织应参与新的课程、课本和教学设备的开发。

63. 任何检查或监督制度的目的应是鼓励和帮助教师承担其专业任务,而不是限制教师的自由、积极性和责任。

64.(1)当需要对教师工作进行某种类别的直接评估时,评估应该是客观的,并且应该让教师知情。

(2)教师应有权对其认为没有道理的评估提出上诉。

1966年《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

65. 教师应有权自由使用其认定对衡量学生的进步有用的评价方法,但应确保其方法不会导致对个别学生的不公平。

66. 主管部门应适当考虑教师关于个别学生是否适合某种课程或继续学习的建议。

67.应努力促进教师与家长为学生利益而进行密切合作,但对于基本属于教师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保护教师不受家长不公平的或无

理的干涉。

68.(1)欲投诉某学校或某教师的家长应首先与该学校校长和有关教师进行讨论,随后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诉应采用书面

形式并向当事教师提交副本。

(2)对投诉进行调查时应让教师有公平的机会为自己辩护并且不

公开调查程序。

69. 教师应尽量小心避免学生发生事故,但在学生在学校或学校场地以外的有关活动中受伤的情况下,教师的雇主应保护他们避免被

要求进行损害赔偿的风险。

教师的责任

70. 鉴于教师的职业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自己,所有教师应力图在本职工作中尽可能达到最高标准。

71. 应该在教师组织的参与下制定和保持有关教师表现的职业标准。

72. 为了学生、教育部门和整个社会的利益,教师和教师组织应寻求与主管部门通力合作。

73. 教师组织应制定道德准则或行为准则,因为这样的准则非常有助于确保职业声望以及按照议定原则履行职业义务。

74. 为了学生和成人的利益,教师应为参加课外活动做好准备。

教师与整个教育部门之间的关系

75. 为了使教师可以履行自己的职责,教育主管部门应确定并定期使用得到认可的协商手段,与教师组织协商诸如教育政策、学校组

织以及教育部门中的新情况等事项。

76. 主管部门和教师应该认识到教师通过其组织和以其他方式参与为提高教育质量而设计的步骤、教育研究以及新方法的开发和推广

的重要性。

77. 主管部门应便利在学校或更大范围内的专家组的建立和工作,以促进相同学科教师的合作,并应适当考虑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

78. 负责教育服务方方面面的行政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努力与教师建立良好关系,而同样地,教师同行政人员也应努力搞好关系。

教师的权利

79. 为了教师的自我发展、教育事业和全社会的利益,应鼓励教师参与社会生活和公共生活。

80. 教师应自由行使其普遍享有的公民权利,并且有资格担任公职。

81. 在公职需要教师放弃其教学职责的情况下,为资历和养老金之目的,教师应保留职业并且在公职任期结束后应该能够返回以前的

岗位或者获得一个相当的岗位。

82. 应该通过教师组织与教师雇主之间的谈判程序确定教师的工资和工作条件。

83. 应建立法定的或自愿的机制,确保教师通过其组织与他们的公立或私立雇主谈判的权利。

84. 应建立适当的联合机制,以解决教师与其雇主在任期和就业条件方面出现的纠纷。如果已经穷尽为这些目的而确定的手段和程序

1966年《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

或者如果在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中存在障碍,那么教师组织应有权

采取其他组织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可以采取的其他步骤。IX.有效的教学和学习条件

85. 由于教师是可贵的专业人员,因此对其工作的组织和协助应避免浪费其时间和精力。

课堂规模

86. 课堂规模应使得教师可以给予学生具体的关注。为了补课之类的目的可以不时安排小组甚至个别指导,有时也可以安排利用视听

设备的大组指导。

辅助人员

87.为了使教师能够专注于专业任务,学校应配备辅助人员以履行非教学职能。

教学设备

88.(1)主管部门应向教师和学生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这些设备不应被看作是教师的替代品,而应被看作是提高教学质量和

让更多学生受益于教育的一种手段。

(2)主管部门应促进在使用此类教具方面的研究并鼓励教师积极

参与这样的研究。

工作时数

89.应与教师组织协商确定教师每日和每周必需工作的小时数。

90.在确定教学时数问题时,应考虑与教师的工作量有关的所有因素,例如:

(a)要求教师每日和每周教授的学生人数;

(b)进行适当规划和备课以及工作评价所需要花的时间;

(c)每天被指定教授的不同课程的数目;

(d)教师参与研究、课内和课外活动、监督工作和学生咨询所必

需花费的时间;

(e)提供时间使教师可以就学生的进步情况向家长报告或与家长

沟通的可取性。

91. 应向教师提供参加在职培训活动的必要时间。

92. 参加课外活动不应成为教师过度的负担,也不应干扰教师履行其主要职责。

93. 除课堂教学外被指定承担特殊教育责任的教师应相应减少其正常教学课时。

带薪年假

94. 所有教师都应有权享受适当的全薪年假。

学习假

95.(1)应不时向教师提供带全部或部分薪水的学习假。

(2)学习假期间的工龄和养老金期限应连续计算。

(3)应该向被政府确认为人口稀少的偏远地区的教师提供更频繁

的学习假。

1966年《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特殊假

96. 在双边和多边文化交流框架内批准的假期应被看作是工作。

97. 应准予参加技术援助项目的教师休假,并且其在本国的资历、晋升资格和养老金应得到保障。另外,应做出特殊安排以补偿他们

的特别支出。

98. 同样,原籍国也应该准予外教请假,并保障他们的资历和养老金权利。

99.(1)应准予教师带全薪的临时休假,使他们能参与本组织的活动。

(2)教师应有权在自己的组织中任职;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应享

有的权利与担任公职的教师应享有的权利相同。

100. 根据就业前谈妥的安排,应准予教师出于充足的个人理由休全薪假。

病假和产假

101.(1)教师应有权休带薪病假。

(2)在确定应支付全部或部分薪水的休假期间时应考虑教师此

间必须长时间与学生隔离的情况。

102. 应执行国际劳工组织在生育保护领域制定的标准,尤其是1919年的《生育保护公约》、1952年的《生育保护公约(修订

版)》以及本建议第126段提到的标准。

103. 应鼓励有孩子的女教师继续工作,比如允许她们分娩后在自愿基础上可以休长达一年的不带薪产假;她们不会因此失去工

作,其与工作相关的所有权利均得到保障。

教师交流

104. 主管部门应该认识到国家间的专业交流和文化交流以及教师出国对于教育部门和教师本人的重要性;主管部门应力图增加这

样的机会并重视个别教师在国外获得的经验。

105. 应不带任何歧视地安排为此种交流进行的招募,并且有关人士不应该被看作是代表特殊的政治观点。

106. 应向到国外学习和工作的教师提供适当的便利并适当保障其岗位和身份。

107. 应鼓励教师与其他同行分享在国外获得的教学经验。

校舍

108. 校舍在总体设计上应该安全、美观,在布局上应该实用;校舍应适宜于实际教学工作,适宜于课外活动之用,并且,特别是

在农村地区,适宜于作为一个社区中心;校舍应按照既定卫生

标准建造,并考虑其坚固性、实用性和维修保养上的方便性和

经济性。

109. 主管部门应确保对校舍的适当维护,以避免对学生和教师的健康和安全构成任何威胁。

110. 在规划新学校时,应咨询教师代表的意见。在向现有学校提供新设备或补充设备时,要咨询有关学校工作人员的意见。

对农村或偏远地区教师的特殊规定

111.(1)在政府部门承认的人口稀少的偏远地区,应向教师及其家属提供最好是免费的或者有租金补贴的适当住房。

(2)在除正常教学职责之外期望教师促进并推动社区活动的国

家,发展计划和方案应包括为教师住房提供适当的方便。

1966年《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

112.(1)在教师被任命或调往偏远地区的学校时,应向教师本人及其家人支付搬迁费和旅费。

(2)必要时,应该向这样地区的教师提供特殊旅行便利,使他

们能保持自己的专业水准。

(3)作为激励,应给调往偏远地区的教师每年报销一次从工作

地点回家乡休假的旅费。

113. 在条件特别艰苦的地区,应该向教师支付特别艰苦条件津贴以对其进行补偿;特殊艰苦条件津贴应包括在为养老金目的而考

虑的收入中。

X.教师的工资

114. 在影响教师地位的各种因素中,应特别重视工资因素,因为在当今世界上,其他因素,例如给予教师的身份或尊重以及对

教师作用的重视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所处的经济地

位,正如其他有可比性的职业一样。

115. 教师的工资应该:

(a)反映教学工作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因此也反映教师以及

教师自开始从事教学工作之日起就承担的各种责任的重要

性;

(b)与需要相似或同等资格的其他工作所获得的工资相比具有

优势;

(c)使教师有能力确保自己和家人合理的生活水平并投资于继

续教育或参加文化活动,从而提高自己的专业资格;

(d)考虑到某些岗位需要较高的资格和经验并且承担较大的责

任这一事实。

116. 应根据与教师组织商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教师的工资。无论如何不应根据低于为正式教师制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处在试用期的或者被临时雇用的合格教师的工资。

117. 工资结构的规划不应导致不公正和不正常现象,以避免不同教师群体之间发生摩擦。

118. 在确定了正常课时标准的情况下,工作量超出正常课时的教师应根据核准的水平获得额外报酬。

119. 工资差应依据资格、水平、经验、职责大小等客观标准,但最低工资与最高工资之间的关系应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120. 在确定一个任教职业或技术科目但可能没有学位的教师的基本工资时,应考虑其实际培训和经验的价值。

121. 教师的工资应按年计算。

122.(1)应定期地,最好是逐年地增加工资,以实现职等内晋升。

(2)从最低基本工资升到最高基本工资的时间不应长于10到

15年。

(3)对于在试用期或临时任命期间提供的服务应该增加工资。

123.(1)应定期审查教师的工资标准,以考虑诸如生活费用上涨、生产率提高导致国内生活水准提高或薪资水平普遍上扬之

类的因素。

(2)在采纳根据生活费用指数自动调节工资制度的情况下,应

在教师组织的参与下确定指数的选择,并且给予的任何生

活费用补助都应被看作是为养恤金目的而考虑的收入的一

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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