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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保监局关于设立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的批复

湖南保监局关于设立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的批复

湖南保监局关于设立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的批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湘保监许可[2013]33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7.29

【实施日期】2013.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湖南保监局关于设立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的批复

(湘保监许可〔2013〕331号)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你公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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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规定版

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寿 险业务人员管理规定版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2) 第三章业务人员的招募与离职处理 (5) 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 (10) 第五章业务人员待遇 (19) 第六章业务人员考核 (32) 第七章业务人员福利保障 (43) 第八章附则 (4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满足业务人员职涯规划需要,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特制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取得当地保险监督机构认可的保险销售资格,与我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并获得我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代理人。 第三条业务人员的待遇、考核、福利、奖惩、工作规范及业务品质等事项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业务人员职级共计四阶九级。第一阶为一般代理人,包括试用业务员(Trainee Agent)、正式业务员(Career Agent)、业务主任(Unit Supervisor);第二阶为业务经理,包括业务经理一级(Agent Supervisor)、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Agent Supervisor);第三阶为高级业务经理,包括高级业务经理一级(Unit Manager)、高级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Unit Manager);第四阶包括区域总监(Agency Director)、区域总经理(Senior Agency Director)。 第五条本办法的考核规定不得作为竞赛奖惩的工具任意加以变动。各机构不得用行政或竞赛激励等办法促使营业组和营业部的扩张和裂变。

太平人寿简介

太平人寿简介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是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旗下的专业寿险公司,为我国中大型寿险公司之一。中国太平拥有88年品牌历史,是管理总部设在香港的中管金融保险集团。 作为中国太平战略发展的主要力量,太平人寿依托中国太平综合性、多元化经营平台,在个人代理、银邮代理、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渠道,提供涵盖人寿、意外、健康、年金等多种类型的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周全的保险保障和一站式、一揽子金融理财服务。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注册资本金100.3亿元,目前已开设37家分公司和1100余家三、四级机构,服务网络基本覆盖全国。 “太平”品牌1929年创立于上海。1956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专营境外业务。2001年重新进军国内市场。2001年11月,中国太平(时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太平人寿为经营主体,全面恢复经营国内人身保险业务,12月5日,太平人寿正式开业。 复业以来,太平人寿成功地走出了一条改革创新、专业发展之路:紧密围绕“用心经营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创建了具有太平特色的公司经营与业务发展模式;强化以“创新”为特色的核心竞争优势,建立起“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管理体系;坚持以高标准、严要求引进人才,培育出一支具有竞争力的员工队伍;坚持“价值持续增长”的理念不动摇,业务结构不断优化,品质指标持续提高,企业内含价值不断提升。 近年来,紧跟集团“精品战略”实施步伐,太平人寿着力打造“最具特色和潜力的精品寿险服务提供商”,公司业务规模、价值稳步增长,业务品质始终保持在行业领先水平。2016年,公司当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逼近千亿大关,达到943.64亿元,总资产超过3200亿元,期末有效保险金额超过23000亿元,服务客户总量超过3800万人次,累计向客户支付理赔款和生存金总额超过560亿元,充分发挥了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支柱的职能。同年,惠誉国际对太平人寿做出“A+”评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作为中管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太平人寿也积极在教育公益、绿色环保、扶贫帮困、灾害救助等公益慈善领域,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公司品牌形象和企业声誉获得客户、员工和社会的高度认可。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修正)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修 正)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 【发布部门】60322 【发布日期】2018.08.17 【实施日期】2018.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 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一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四)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信贷管理、结算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六)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七)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粤保监发286号

附件一: 广东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在确认投保人已缴付保费,并在保费资金全额到达保费账户后才能出具保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的市场主体包括驻粤(不含深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营销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的业务范围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含加保批改),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摩托车保险和定额保单业务暂不实行本制度。 第二章投保渠道 第五条投保人可选择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办理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事宜,接受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员、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服务,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办理有关投保事宜。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出示公告,告知投保人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的规定和操作流程。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员、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提供保险服务的,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讲解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的规定和操作流程,并提供书面说明。 第七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配备投保单管

理系统,真实、完整记录投保单列示的投保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上约定起保日期,并在投保单上列示信息,提示投保人应当在领取、签署投保单后10日内、并在投保单记录的保险起保日前向保险公司全额缴付保费,否则投保无效。 第九条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悬挂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员、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提供保险中介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投保人出示有效证件。 第三章保费缴付 第十条投保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付保费: (一)投保人使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配备的银行POS机收费系统,刷卡缴付保费,保费资金直接缴至保险公司银行账户。 (二)投保人签署并领取投保单后,以支票或自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全额向保险公司缴付保费。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设臵保单出单系统的,应当同时配备银行POS机收费系统。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告知投保人不使用现金而使用刷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缴付保费,并妥善保管银行(刷卡)划款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系统,实时监控、管理、记录保费资金到账情况。 第四章保单出具 第十四条投保人未按第八条的规定缴付保费的,保险公司投保单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有关投保信息。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康颐金生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太平康颐金生B 款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2013年4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 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产品保险责任有等待期,请您留意..................................第六条 ?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九条 ?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四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 太平人寿[2013]终身寿险006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目录 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投保范围 (3)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3) 第六条等待期 (3) 第七条保险责任 (3) 第八条红利分配 (4) 第九条责任免除 (5) 第三部分如何支付保险费 (5) 第十条保险费的支付 (5) 第十一条宽限期 (5) 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6) 第十二条受益人 (6)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 (6) 第十四条诉讼时效 (6) 第十五条保险金申请 (6) 第十六条保险金给付 (7)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 (7) 第十八条失踪处理 (7) 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7) 第十九条保单贷款 (7) 第二十条年金转换权 (8) 第二十一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8) 第二十二条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8) 第二十三条犹豫期 (8) 第二十四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9) 第二十五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 第二十六条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 第二十七条吸烟与非吸烟的特别告知 (9) 第二十八条年龄错误 (9) 第二十九条性别错误 (9) 第三十条未还款项 (10) 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10) 第三十二条联系方式的变更 (10) 第三十三条争议处理 (10)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保监局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32号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保监局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4]132号2004年9月8日)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驻粤各保险公司,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施工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指导建立健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建筑行业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区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 1.总则 1.0.1为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指导建立健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1.0.3建筑意外伤害是指施工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0.4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安全事故预防、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2019国考银保监会笔试经济金融历年试题-计算机类(2)

2019国考银保监会笔试:经济金融历年试题-计算机类(2) 银行招聘网为备考银行的考生们整理了各大银行的招聘信息,帮助考生了解银行招聘时间和报考条件。同时提供银行备考的流程与相关指导,并归纳网申、笔试、面试答题技巧,提高考生网申、笔试、面试成功率。 11.1999年,我国为了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的部分不良资产。 A.国家开发银行 B.中国进出口银行 C.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D.中国人民银行 12.下列关于汇率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A.汇率是两种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价格 B.汇率实际上是把一种货币单位表示的价格“翻译”成用另一种货币表示的价格 C.国际上,各国一般都用美元当做制定汇率的主要货币 D.在自由外汇市场上买卖外汇的实际汇率被称做股东汇率 13.银行股东最关心的财务指标是()。 A.资产利润率 B.资本利润率 C.资产利用率 D.收入利润率 14.银行资产保全是银行对(),运用或借助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实施各种保护性措施或前瞻性防范措施。 A.全部资产 B.已出现风险或即将出现风险的资产 C.核心资产 D.固定资产 15.债券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根据发行人的不同,债券的分类不包括下列哪种?() A.股债 B.企业债 C.国债 D.金融债 16.社会保险是一种()行为,具有缴费低、保障面广的优点,但被保险人只能得到一种最基本的保障。 A.政府 B.个人 C.企业 D.国际 17.某商业银行的实收资本为200亿元,资本公积为50亿元,盈余公积为20亿元,未分配利润为30亿元,优先股10亿元,可转换债券12亿元,各种存款余额3000亿元,对外发行的长期次级债券18亿元,拥有三类资产分别为6000亿元、5000亿元、2000亿元,与其对应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东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 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粤财外[2007]9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10.22 【实施日期】2007.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东省党政机 关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 购买商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外〔2007〕9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监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保险公司、互助合作保险组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金〔2004〕88号)精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

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商业保险的范围。本通知所指的商业保险,是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保险产品,以及经省政府或部级中央单位批准,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针对行业特点提供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包括社会保障机构经办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二、投保的险种。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具有分红性质),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工作职能和工作岗位有较大意外伤害风险的干部职工(以下简称特岗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不依照公务员管理并且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可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险种,具体规定按财金〔2004〕88号文执行。

广东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

广东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和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林[2012]11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8.03 【实施日期】2012.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 赔操作规程和灾害损失认定标准的通知 (粤林〔2012〕111号) 各地级市林业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局、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阳江市农业和林业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所属事业单位,厅直属国有林场,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汕头保监分局,有关森林保险承保经办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 知》(粤办函〔2012〕120号)的要求,现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

(试行)》和《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试行)》,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厅林业基金管理中心、广东保监局产险处反映。 广东省林业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12年8月3日 附件:1.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 2.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试行) 附件1: 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政策性森林保险查勘定损和赔付工作,根据《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2〕120号)有关精神,特制定《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境内参加森林保险的林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失而进行的理赔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保险责任包括:因火灾、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旱灾、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雪)凇等造成被保险林木损毁,包括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推断死亡等表现在内的直接经济损失。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2020)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防控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层层压实党建工作责任,着力强化制度执行,维护法规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银行业保险业不折不扣得到贯彻执行。 (二)坚持健全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持续强化风险内控机制建设,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犯罪案件频发、对于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领域违法犯罪问题,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管住人、看住钱、筑牢制度的防火墙。 (三)坚持内部管控、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管三管齐下。构建“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建立行业协作机制、强化外部监督管理”三位一体的预防犯罪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 (四)坚持金融监管部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动协调,形成防范打击合力。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配合,发挥个案警示作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监督惩处机制。 二、预防重点领域金融违法犯罪 (五)严防信贷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信贷纪律约束,聚焦受理与调查、抵质押物评估与核保、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支付与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在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尽职免责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问责机制。防范高级管理人员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办理业务等行为。防范从业人员与外部人员共谋利用空壳主体和虚假资料等骗取银行贷款。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各类票据中介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2) 第三章业务人员的招募与离职处理 (5) 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 (10) 第五章业务人员待遇 (19)

第六章业务人员考核 (32) 第七章业务人员福利保障 (43) 第八章附则 (4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满足业务人员职涯规划需要,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特制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取得当地保险监督机构认可的保险销售资格,与我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并获得我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代理人。 第三条业务人员的待遇、考核、福利、奖惩、工作规范及业务品质等事项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业务人员职级共计四阶九级。第一阶为一般代理人,包括试用业务员(Trainee Agent)、正式业务员(Career Agent)、业务主任(Unit Supervisor);第二阶为业务经理,包括业务经理一级(Agent Supervisor)、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Agent Supervisor);第三阶为高级业务经理,包括高级业务经理一级(Unit Manager)、高级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Unit Manager);

第四阶包括区域总监(Agency Director)、区域总经理(Senior Agency Director)。 第五条本办法的考核规定不得作为竞赛奖惩的工具任意加以变动。各机构不得用行政或竞赛激励等办法促使营业组和营业部的扩张和裂变。 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第一节营销组织架构 第六条公司下辖各级机构个险业务队伍实行四级管理。其组织架构如图所示: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立案调查 第四章取证 第五章审理 第六章审议 第七章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八章决定与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本办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 (六)取消(撤销)任职资格; (七)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 (八)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 (九)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十)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十一)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程序合法; (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行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 行政处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法律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处罚银行保险机构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参与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 保险业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粤保监发[2009]126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09.06.15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9]126号) 各银监分局、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银行同业公会: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紧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下简称“银保业务”)快速增长,在构建保险服务体系、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逐利驱动和规模驱动,银保业务的市场竞争并不规范,销售误

导、账外收付手续费等行为依然存在。同时,银保双方相互合作的责、权、利不清晰,浅层次、短期化合作行为仍然突出。为规范银保业务的管理,促进银保双方的合作深化,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银保代理合作协议的签订问题 (一)保险公司委托具有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应严格按照保监会、银监会有关规定签订代理合作协议。代理合作协议必须明确规定手续费比率和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等。严禁以手续费为标底进行竞标活动。 (二)代理合作协议应以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为单位进行签订。 (三)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代理合作协议后,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广东保监局和广东银监局备案。 二、关于手续费的规范问题 (一)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手续费结算,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部实现“大账”支付,从分支机构的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划转。严禁一切“小账”支付,以防止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和灰色运行。 (二)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省对省”代理合作协议列明的手续费额度内(当年银保代理保费收入×手续费比率),适当调节各地市银保代理手续费比率,以达到手续费在各地市机构网点分配激励作用的最大化。 (三)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利益,包括业务推动费、办公费用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严禁以虚假的会议费、印刷费等形式套取费用支付给银行网点和经办人员,严禁向银行网点及其经办人员赠送物品或有价证券等商业贿赂行为。

太平人寿简介

太平人寿简介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是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旗下的专业寿险公司,为我国中大型寿险公司之一。中国太平拥有88年品牌历史,是管理总部设在香港的中管金融保险集团。 作为中国太平战略发展的主要力量,太平人寿依托中国太平综合性、多元化经营平台,在个人代理、银邮代理、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渠道,提供涵盖人寿、意外、健康、年金等多种类型的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周全的保险保障和一站式、一揽子金融理财服务。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注册资本金100.3亿元,目前已开设37家分公司和1100余家三、四级机构,服务网络基本覆盖全国。 “太平”品牌1929年创立于上海。1956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专营境外业务。2001年重新进军国内市场。2001年11月,中国太平(时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太平人寿为经营主体,全面恢复经营国内人身保险业务,12月5日,太平人寿正式开业。 复业以来,太平人寿成功地走出了一条改革创新、专业发展之路:紧密围绕“用心经营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创建了具有太平特色的公司经营与业务发展模式;强化以“创新”为特色的核心竞争优势,建立起“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管理体系;坚持以高标准、严要求引进人才,培育出一支具有竞争力的员工队伍;坚持“价值持续增长”的理念不动摇,业务结构不断优化,品质指标持续提高,企业内含价值不断提升。

近年来,紧跟集团“精品战略”实施步伐,太平人寿着力打造“最具特色和潜力的精品寿险服务提供商”,公司业务规模、价值稳步增长,业务品质始终保持在行业领先水平。2016年,公司当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逼近千亿大关,达到943.64亿元,总资产超过3200亿元,期末有效保险金额超过23000亿元,服务客户总量超过3800万人次,累计向客户支付理赔款和生存金总额超过560亿元,充分发挥了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支柱的职能。同年,惠誉国际对太平人寿做出“A+”评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作为中管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太平人寿也积极在教育公益、绿色环保、扶贫帮困、灾害救助等公益慈善领域,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公司品牌形象和企业声誉获得客户、员工和社会的高度认可。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加强责任信访、阳光信访和法治信访建设,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信访条例》以及《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请求,依法应当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

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访调查处理、信访应急处置等机制。 第六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各级机构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复杂疑难信访问题。 第七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对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以及其他有关干部考核、奖评的重要参考。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信访工作部门和信访承办部门。信访工作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信访工作进行管理,具体负责分办本单位信访事项,督查指导本单位信访事项办理,协调本单位重大信访问题处理,督促指导下级机构信访工作,联系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信访承办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受理、调查、核实、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理赔(给付)服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理赔(给 付)服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文字号】粤保监发[2009]2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1.23 【实施日期】2009.01.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理赔(给付)服务工作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9]22号) 驻粤各保险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 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保险理赔(给付)服务水平,根据保监会《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00号,以下简称“保监会100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服务流程,明确服务承诺

各省级分公司要认真学习保监会100号文,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切实执行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各省级分公司应就下述要求逐条逐项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和时间表,在2月27日前向我局书面报送有关情况。 (一)各省级分公司应在公司外部网站上公布,并在各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网点)明显位置公示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联系电话等,方便保险消费者了解相关的服务标准和具体程序。各财产险省级分公司应主动配合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广东省交强险理赔服务标准和具体流程,共同签署《广东省交强险理赔服务承诺书》。 (二)各省级分公司在为客户办理索赔(申请保险金)手续时,对所需材料应一次性向客户书面告知,并按不同类型的案件明确赔付时限。若因实际情况不能一次性告知的,或不能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向保险消费者做好说明及解释工作。保险公司现场查勘人员在车险事故现场应当向保险消费者递交

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依法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除部门规章外,由银保监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行政相对人等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下列公文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范围: (一)组织人事、财务、外事等内部公文; (二)党务、纪检监察公文; (三)发送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 (四)落实上级文件、未提出新的实质性内容的转发性公文; (五)不作为监管依据的事务性公文; (六)涉及行政相对人有关具体事项的决定、批复、监管意见、风险提示、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现场检查文书; (七)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国务院文件等(下称“上位法规”)关于立法的规定,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程序。 为预防、应对和处置金融风险、灾难事故、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对于制定需要立即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缩短时限或简化程序。 第二章评估论证和起草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分工确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根据工作需要协商确定牵头起草部门。

中国太平简介

中国太平简介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太平”,是管理总部设在香港的中管金融保险集团。 中国太平是当今中国保险业历史最为悠久的民族品牌,1929年创立于上海。1956年太平保险与其他民族保险企业一起成为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成员公司,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专营境外业务。1999年受命全面控股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有境外经营性机构,并逐步发展成为中国保险业唯一的跨境综合经营的保险集团。2001年重新进军国内市场。2009年,完成下属各公司品牌整合。2013年,中国太平同步完成集团改制和整体上市。 历经87载的风雨洗礼,中国太平已发展成为一家拥有30万名员工、25家子公司、1400余家各级营业机构,4000亿总资产的大型跨国金融保险集团,经营区域涉及中国内地、港澳、北美、欧洲、大洋洲、东亚及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业务范围涵盖寿险、财险、养老保险、再保险、再保险经纪及保险代理、互联网保险、资产管理、证券经纪、金融租赁、不动产投资、养老产业投资等领域,业务种类齐全,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综合金融保险服务。 2012年以来,中国太平抓住列入中管所带来的重要战略机遇,在全面、充分论证基础上,制定了建设“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综合金融保险集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三年再造一个新太平”的战略目标,整个集团发展进入了快车道,集团专业化运作能力不断提升,实现了业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架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持续为股东和社会创造价值,中国太平于2013年同步完成集团改制和整体上市。2013年6月27日,重组改制获得中国保监

会正式批复,标志着中国太平在加快建设一流金融保险集团道路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2014年是中国太平“三年再造一个新太平”的收官之年,全体太平人攻坚克难、跑赢大市,圆满完成“三年再造”战略目标。截至2014年底,集团总保费收入88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9%;总资产353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9% ;净利润同比大幅增长。不仅全面高质量地完成总保费、总资产、净利润三项主要指标较2011年翻一番,更实现了管理、创新、服务、协同、市场驾驭、行业影响力等无形能力的提升,发展品质显著增强,品牌价值大幅提升。继圆满完成“三年再造”后,中国太平着力实施“精品战略”,掀开了打造“最具特色和潜力的精品保险公司”新篇章。 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HK00966)于2000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是中国保险业第一家在境外上市的中资保险企业,已连续六年入选财富中国500强,为中国太平集团化运作和战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资本运作平台。 寿险业务是中国太平持续发展的战略支撑力量,是集团业务和盈利的主要贡献者。旗下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坚持专业化、体系化运作,业务发展稳健,业务结构良好,具备较好的商誉、管理水平、经营环境和发展前景,获得惠誉国际"A-"评级。 财产险业务遍及中国大陆和港澳地区,在欧洲、大洋洲、东亚和东南亚等地设有子公司。其中,境内产险是集团产险业务发展的重要驱动和保费增长的重要来源,境外产险以国际化运作、专业化管理为集团价值增长提供稳定的利润来源。

太平人寿发展史

2009年12月5日,北京国际饭店国际会议厅,1000多名社会各界嘉宾欢聚一堂,共同庆祝中国太平80华诞。作为中国历史最为悠久的保险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80年的风雨历程,见证了中国保险业的兴衰沉浮,承继了中国保险业的丰厚积淀,是中国80年民族保险事业诞生、成长与发展的缩影。 金城银行注册成立太平水火保险公司 1929年11月20日,金城银行在上海独资注册太平水火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万元(实收50万元),由金城银行行长周作民任总经理,丁雪农任第一协理,王伯衡任第二协理。太平水火保险公司以太极图形为商标,取其“生生不息”之意,亮出了“太平保险,保险太平”的宣传口号。太平事业由此发端。 1930年2月19日,太平水火保险公司正式开业,总部设址于上海江西路212号金城银行大厦(现江西中路200号)。 太平水火改称太平保险,并成立人寿保险部 1933年7月,公司改组完成。同时,将公司名称中的“水火”两字删去,改称太平保险公司,并增办人寿、意外等保险业务。鉴于寿险业务的特殊性,当年9月,董事会决定人寿保险部之会计独立,并从公司资本中特拨国币100万元,备作举办寿险业务之基金。12月,公司指定专人开始筹备事宜。1934年4月20日,人寿保险部正式成立,并自即日起开始对外营业,到年底,有效保额已达170万元,之后逐年增加,营业范围亦逐渐扩展至全国。太平寿险部吸收社会各界人士组建寿险监理委员会,推动寿险业务的发展。当时,国民党元老林森、蔡元培等为寿险部开业分别题词“同登人寿”和“实行互助”,以示祝贺。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正式公告改组成立 1936年8月,太平保险收购中国天一保险,天一寿险部的全部寿险契约也由太平人寿全部承受。 1937年1月11日,当时的国民政府修正公布《保险业法》及《保险业法施行法》,规定同一保险主体不得兼营产险与寿险。在《保险业法》施行前兼营者,应于《保险业法》施行后两年内依法改组。划出寿险部,设立单独的人寿保险公司乃提上太平保险集团的议事日程。 1938年8月10日,经国民政府经济部核准,太平人寿获发营业执照。同年12月30日,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正式公告改组成立。同日,太平寿险部取消。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由周作民担任,丁雪农、王伯衡任协理。太平人寿十分注重产品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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