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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末复习资料

2019年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末复习资料
2019年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末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目录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1)

引言................................................................................................................................................- 1 -

一、个体与家庭........................................................................................................................- 1 -

二、现实生活中的婚姻家庭和继承........................................................................................- 1 -

三、婚姻家庭的各色纷争........................................................................................................- 1 -

四、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 -

(一)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在法学课程体系中的位置....................................................- 1 -(二)婚姻家庭法的称谓................................................................................................- 1 -(三)我国婚姻法继承领域的主要规范性文件............................................................- 2 -第一章婚姻家庭继承法概述......................................................................................................- 2 -

一、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概念和名称........................................................................................- 2 -

二、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调整对象............................................................................................- 2 -

三、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属性....................................................................................................- 2 -

四、婚姻家庭继承法的主要特点............................................................................................- 2 -

五、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的主要渊源....................................................................................- 3 -

六、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3 -

1. 基本原则之一:婚姻自由 ..........................................................................................- 3 -

2. 基本原则之二:一夫一妻 ..........................................................................................- 4 -

3. 基本原则之三:男女平等 ..........................................................................................- 4 -

4. 基本原则之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 4 -

5. 基本原则之五:计划生育 ..........................................................................................- 4 -

第二章亲属及与婚姻家庭法有关的婚前事项..........................................................................- 5 -

一、婚姻家庭法中的亲属概述................................................................................................- 5 -

(一)“亲属”的含义 ........................................................................................................- 5 -(二)“亲属”的社会性 ....................................................................................................- 5 -(三)婚姻家庭法的最基础概念:亲属........................................................................- 5 -(四)现代法律对亲属的分类........................................................................................- 6 -

二、中国的“代”及亲属关系的效力 ........................................................................................- 6 -

(一)亲系........................................................................................................................- 6 -(二)亲属亲疏远近的计算:亲等................................................................................- 6 -(三)亲属关系的效力....................................................................................................- 7 -

三、恋爱和订婚的婚姻家庭法调整........................................................................................- 7 -

(一)恋爱与法律............................................................................................................- 7 -(二)订婚与婚约............................................................................................................- 8 -

四、同居的婚姻家庭法调整....................................................................................................- 9 -

(一)同居........................................................................................................................- 9 -(二)非婚同居............................................................................................................. - 10 -

(四)同性恋................................................................................................................. - 10 -(五)婚前财产协议..................................................................................................... - 11 -第三章结婚............................................................................................................................... - 11 -一、结婚的概述..................................................................................................................... - 11 -

(一)结婚的概念......................................................................................................... - 11 -二、结婚的实质性条件......................................................................................................... - 12 -

(一)结婚的积极实质性条件之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 12 -(二)结婚的积极实质性条件之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 12 -(三)结婚的消极实质性条件之一:禁止有配偶者再婚......................................... - 12 -(四)结婚的消极实质性条件之二: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 - 13 -(五)结婚的消极实质性条件之三: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 13 -三、结婚的程序性条件......................................................................................................... - 14 -

(一)结婚形式的主要类型......................................................................................... - 14 -(二)我国结婚登记制的主要内容............................................................................. - 14 -四、效力不完全的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 - 15 -

(一)无效婚姻............................................................................................................. - 15 -(二)可撤销婚姻(如胁迫婚)............................................................................... - 16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 17 -第四章夫妻............................................................................................................................... - 18 -一、夫妻关系的立法演进和夫妻人身关系......................................................................... - 18 -

(一)夫妻关系:婚姻的内部效力............................................................................. - 18 -(二)夫妻关系的立法演进:夫妻一体主义→夫妻异体主义................................. - 18 -(三)我国有关夫妻平等法律地位的规定................................................................. - 18 -二、夫妻人身关系................................................................................................................. - 19 -

(一)夫妻人身关系之一:夫妻姓名权..................................................................... - 19 -(二)夫妻人身关系之二:夫妻人身自由权............................................................. - 19 -(三)夫妻人身关系之三: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 19 -(四)夫妻人身关系之四:夫妻生育权和计划生育义务......................................... - 20 -(五)夫妻人身关系之五:夫妻家事代理权............................................................. - 20 -(六)夫妻人身关系之六:夫妻忠实义务................................................................. - 21 -(七)夫妻人身关系之七:夫妻同居义务................................................................. - 21 -三、夫妻财产关系................................................................................................................. - 22 -

(一)夫妻财产关系之一:夫妻财产制..................................................................... - 22 -四、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之一: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 ....................................... - 24 -

(一)夫妻共有财产制的范围..................................................................................... - 24 -我国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一)................................................................................. - 24 -我国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二)................................................................................. - 24 -我国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三)................................................................................. - 25 -(二)夫妻共有财产之外:夫妻个人财产................................................................. - 25 -(三)总结..................................................................................................................... - 25 -(四)夫妻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义务............................................................................. - 26 -

五、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之二:约定财产制..................................................................... - 28 -

夫妻间有关财产关系的约定,应当符合的有效要件包括:..................................... - 28 -

(一)夫妻财产关系协议的内容................................................................................. - 28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 28 -(三)夫妻双方有关财产所有权归属变动协议的效力越来越多地得到认可......... - 29 -六、夫妻财产关系其他内容之夫妻抚养关系及配偶继承权............................................. - 29 -

(一)夫妻抚养关系的内容:..................................................................................... - 29 -(二)夫妻继承权......................................................................................................... - 29 -第五章家庭............................................................................................................................... - 30 -

一、概念................................................................................................................................. - 30 -

二、核心家庭:父母子女关系............................................................................................. - 30 -

三、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主要规定:......................................................... - 30 -

(一)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 30 -(二)子女对父母承担的义务..................................................................................... - 32 -(三)父母子女之间其他的权利义务......................................................................... - 33 -

四、法律之外的父母子女关系............................................................................................. - 33 -

五、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 - 33 -

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 33 -六、养父母养子女关系......................................................................................................... - 34 -

(一)我国收养关系的法律规范................................................................................. - 34 -(二)收养关系的程序性有效要件............................................................................. - 34 -(三)收养关系的实质性有效要件............................................................................. - 34 -(四)特殊收养关系的类型和有关实质性有效要件的放宽..................................... - 35 -(五)收养的法律效力................................................................................................. - 35 -(六)收养的无效......................................................................................................... - 35 -(七)收养的两种解除方式......................................................................................... - 36 -七、继父母继子女关系......................................................................................................... - 36 -

(一)概念..................................................................................................................... - 36 -(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容..................................................................................... - 37 -(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 37 -八、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 - 37 -

(一)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之一:祖孙关系............................................................. - 37 -(二)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之二:兄弟姐妹关系..................................................... - 37 -九、现代生殖技术带来的新问题......................................................................................... - 38 -

人工生育技术多种多样,大体分为两类:................................................................. - 38 -各国法律的应对............................................................................................................. - 38 -第六章离婚............................................................................................................................... - 38 -一、离婚................................................................................................................................. - 38 -

(一)概念..................................................................................................................... - 38 -(二)离婚的种类......................................................................................................... - 39 -

(三)离婚的法律后果................................................................................................. - 41 -(四)离婚时的救济..................................................................................................... - 42 -第七章继承............................................................................................................................... - 43 -

一、继承法律制度概述......................................................................................................... - 43 -

二、我国继承法及其基本原则............................................................................................. - 43 -

三、继承法律关系................................................................................................................. - 43 -

(一)继承关系概念..................................................................................................... - 43 -(二)继承关系涉及的概念......................................................................................... - 44 -四、处分遗产的主要依据..................................................................................................... - 45 -

(一)法定继承............................................................................................................. - 45 -(二)遗嘱继承............................................................................................................. - 47 -(三)遗赠扶养协议..................................................................................................... - 49 -

五、遗产处分方式的适用顺序和遗产对死者生前债务的清偿顺序................................. - 49 -

六、遗产分割前的其他费用扣除......................................................................................... - 49 -

公证在遗嘱人房产过户中的作用................................................................................. - 50 -独生子女的继承障碍..................................................................................................... - 50 -

引言

一、个体与家庭

(1)社会性

人是个体,但这个个体的基本属性是社会性。

人始终处于各种社会关系之中。

从产生之日起,婚姻家庭就是人类社会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

(2)在一般意义上:

婚姻,是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异性)两人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在法律上,婚姻家庭是指婚姻家庭社会关系。

(3)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自然条件形成的婚姻家庭社会关系,具有自然属性(两性结合和生育行为)和社会属性(具有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的内容)。

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人口再生产、组织经济生活、文化教育。

二、现实生活中的婚姻家庭和继承

在我国,婚姻家庭是社会最基础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是最广泛的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的意识:重视与轻视。虽然逼婚逼生,但在成功坐标中,家庭的价值严重缺位。

婚姻家庭的现状:稳定与动荡。夏吟兰:中国是离婚最自由的国家。

三、婚姻家庭的各色纷争

婚姻法基本原则中的保护婚姻自由在实践中的可能的适用:

当天价礼金成为常态时,礼金引发的纠纷俯仰皆是,无论城乡。

我国因同性婚姻登记引发的争议也已进入司法程序并形成有效判决;

官方一再强调非法性的代孕,已然引发亲子关系纠纷,在各地进入司法诉讼;

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成为单行法的成文规定。

四、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在法学课程体系中的位置

婚姻家庭继承法,都是与家庭有关的法律。

婚姻家庭继承法调整的主体范围主要是: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有时也涉及其他特定范围的亲属。

婚姻家庭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的称谓

立法成果的不同称谓:

大陆法系多以“亲属法”命名;

英美法系多以判例和单行法等进行调整,如婚姻法、家庭法、结婚法、离婚法等;

学者多建议恢复以亲属法相称。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在法学课程体系中,与宪法、民法、行政法、合同法等课程都有诸多关联。

在基本属性上,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是民法;但在强调权利本位的同时,也强调保障功能。(三)我国婚姻法继承领域的主要规范性文件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1980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即司法解释一

2003年司法解释二

2011年司法解释三

2018年,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正)》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其他若干人权的保护法,以及针对若干行为的专门立法,如:

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

第一章婚姻家庭继承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概念和名称

概括来说,婚姻家庭继承法,都是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法律。

具体地说,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确认、规范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目前我国民法典起草,仍是在民法典中列“婚姻家庭编”

二、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继承法对婚姻家庭继承关系的调整,是全方位的和全过程的:

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既调整人身关系,又调整财产关系;

既调整动态的变化,又调整静态的配置。

三、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属性

?婚姻家庭继承法本质上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

?在基本属性上,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民法。但它既是权利法,又有保障法的色彩。

?婚姻家庭继承法与宪法、民法、行政法、合同法、刑法等其他法律具有密切的关联。

四、婚姻家庭继承法的主要特点

1. 适用范围广泛:是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普通法。

2. 强制性规定较多:法律预先明文规定的诸多强制性原则和规则,当事人不得自行或通过约定加以改变。

3. 与伦理的密切相关:婚姻家庭继承法中的某些条款,被称为是道德化的法律或者法律化的道德。

五、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的主要渊源

1. 宪法。如第49条:“婚姻、家庭、父母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 法律:民法总则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 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局发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 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5.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判例。

6. 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六、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相关立法的指导思想,又是相关法律适用的基本准

则;既决定着相关立法的性质和内容,也是解释和执行相关法律的重要依据。

?1980年婚姻法确立的五大基本原则,在2001年婚姻法中继续得到确认。

?同时,2001年立法并倡导: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

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1. 基本原则之一:婚姻自由

?宪法49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民法通则103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

?资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将婚姻自由确定在法律中。

“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

?婚姻自由的内容: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结婚索取财物。

再婚与赡养:“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婚姻自由与婚姻自主权

《民法总则》第110条第1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应表述为婚姻自由?

对此有观点认为,婚姻自主权是事实层面的权利,更多的具有法律属性;而婚姻自由是价值层面的评价,更多的具有伦理道德属性。

实则自由、权利二者既是基本的哲学概念,也是基本的法律概念。

?越南新娘与买卖婚姻(略)

2. 基本原则之二:一夫一妻

?婚姻结构类型的变迁:

群婚-对偶婚-单偶婚

相关概念:云南“走婚”

?我国1950年婚姻法对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废除。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法律重婚: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事实重婚: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重婚的民事责任:后婚无效;可据以认定前婚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准予离婚;无过错方

可据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重婚的刑事责任(刑法2015修正):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基本原则之三: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在婚姻关系上权利义务平等;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

?对这一问题的反思:双职工家庭的代价

二胎对女性就业的影响

4. 基本原则之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妇女的特殊保护,是以男女平等为基础,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补充。

?保护儿童,要求禁止溺婴、弃婴及其他残害儿童的行为;父母对子女承担抚养教育义

务;不同类型的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保护老年人,要求禁止遗弃和虐待老人、子女应当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略)

?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包括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

虐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歧视、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遭受精神或肉体损害的违法行为。

遗弃: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

?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略)

5. 基本原则之五: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把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后写入宪法并实施《人口与计

划生育法》。

2013年11月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2015

年12月27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规定,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面二孩。

?计划生育的内容: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

合理安排和严格控制二胎(?);

全面开放二孩?

禁止计划外生育特别是多胎生育(?)。

?对计划生育正当性的反思,已经并将继续促成生育政策的调整。

?“超生副教授杨支柱”、化工副教授的计生纷争(略)

杨支柱的主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里规定的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并不是强制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高额的社会抚养费有失公平。

杨支柱的调查:社会抚养费的收取十分混乱,收法复杂,弹性极大。

杨支柱的目标,推动人口政策调整,

?生育政策的变化

2013年11月15日,单独二胎正式开放,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全面二孩政策。

实则各地早先就也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规定

争议仍在继续:生两个孩子被鼓励,为什么生三个孩子就要被罚款?抢生的孩子仍然需要补交罚款?

生育政策的未来:争论仍在继续,变动不可避免

对计划生育根本上的怀疑:生育自由及其价值

第二章亲属及与婚姻家庭法有关的婚前事项

一、婚姻家庭法中的亲属概述

(一)“亲属”的含义

亲属是一种社会关系,主要用于强调不同于普通人的密切关系。

在我国,亲与属有区分。“亲”一般用于较近亲属,即所谓“至”也;“属”则是较远的亲属,即所谓“连”也。

从明朝开始,法律将“亲属”二字连用,如大明律中有“妻与夫亲属相殴”的规定。

清末和民国法律有专门的亲属篇。

(二)“亲属”的社会性

?亲属一词的使用,可能具有生物遗传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多方面的意义。

“家属”不同于亲属,除亲属外,家属还包括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居一家的人。

(三)婚姻家庭法的最基础概念:亲属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且依

存于一定组织形式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现代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已基本上集中浓缩于家庭的范围之中;家庭中的夫妻关系、

亲子关系涵盖了现代亲属关系的绝大部分内容。

(四)现代法律对亲属的分类

?亲属有多种分类,如直系亲和旁系亲;父系亲和母系亲;长辈亲、晚辈亲和同辈亲等。

?按照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分为三种:

配偶:夫妻,男女因结婚而互为配偶。

血亲: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自然血亲(包括全血缘和半血缘的血亲,如生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如养父母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姻亲:以婚姻为中介产生的亲属,但配偶除外。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除继承法中的某些具体规则外,我国法律并未一般地为姻亲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我国法律也并未对所调整的亲属范围作总体性地概括规定。

二、中国的“代”及亲属关系的效力

(一)亲系

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常见的亲系划分:

1.父亲系与母亲系:通过父方或母方的血缘联络。

2.男亲系与女亲系:通过男子或女子的血缘联络

3.直亲系和旁亲系:是否有直接的血缘联系,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

4.行辈:按世代

中国的宗法等级:父之党为宗族(宗亲),母党和妻党为外姻

(二)亲属亲疏远近的计算: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亲等数字越小,亲属关系越近。反之亦然。

亲等的计算方法:

罗马法计算法,适用较普遍

寺院法计算法,适用较少见

“代”,适用于中国

“代”:我国婚姻法亲属远近的单位

?我国婚姻法以“代”表明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代数越小,越亲近。

?

?己身开始,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下数。如父母子女为二

代、(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为三代。

?旁系血亲“代”的计算: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按直系血亲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

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如果两边世代数相同,即用该世代数定代数;如果两边世代数不同,则取较大一边的世代数定代数。如兄弟姐妹为二代旁系血亲;姨表侄子女(堂表兄弟姐妹的孩子)为四代旁系血亲。

?两人之间同时存在数种亲属关系,称为亲属关系的重复或并存。此时,各个亲属关系

各自独立存在,但法律适用上采取“从(亲属关系)近从(权利义务)重”原则。(三)亲属关系的效力

?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扶养效力;继承效力;共同财产效力;禁婚效力

?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法定代理;监护;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宣告无民

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在刑法上的效力:虐待遗弃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的犯罪构成;亲告罪等中的告诉和

和解效力

?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回避;上诉和申诉;申请执行。

?在劳动法上的效力:遗属津贴;探亲权

?在国籍法上的效力:取得和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

?近亲属的禁婚

三、恋爱和订婚的婚姻家庭法调整

(一)恋爱与法律

?法律对确定性的要求,决定着法律只能调整稳定、确定的社会关系。

?作为现代社会婚姻缔结的前提和基础,恋爱关系具有极大的不确定、不稳定的特征,

一般不受法律的调整。

?婚姻家庭法对婚姻家庭的调整,也并不一般地及于作为其基础的爱情。

也许正是因为爱情的存续与否和程度的深浅判断,更多地是一个主观判断,所以无法从法律上加以调整。

对爱情和恋爱关系的调整,多凭借道德为之。尽管也有各种坊间所谓的《恋爱法》文本。

?一种观点:禁止大学“师生恋”

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1980年)

要教育未婚的干部、战士和职工,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作必须的政治审查。关于向地方政府调查和索取有关干部恋爱对象证明材料的问题,按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局、公安局、军委总政治部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日《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一条第一、三项精神办理。

关于战士、职工的恋爱结婚问题,为了加强战备、搞好军民关系,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对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残疾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

(二)订婚与婚约

?订婚与婚约是与缔结婚姻有着密切相关的问题,发生在缔结婚姻之前。

?我国古代礼法中都将订婚认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男女双方须先有婚约,在进行婚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是娶婚六礼,而其中纳采、问名、纳吉、纳征均为订婚程序。

订婚之于我国古代礼仪

第一礼纳采:男家遣媒妁王女家提亲,送礼求婚。初议后,若女方有意,则男方派媒人真实性向女方求婚,并携带一定礼物。

第二礼问名: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帖后,卜吉合八字。

第三礼纳吉: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的礼仪。

第四礼纳征,男方纳吉往女家送聘礼。经此仪礼婚约完全成立。

第五礼请期,男家行聘之后,卜得吉日,使媒人赴女家告成婚日期。

第六礼亲迎,新婚亲往女家迎娶新娘的礼仪,也有由男家派遣迎亲队伍迎娶,新郎在家等候。

订婚与婚约内涵的变迁

?订婚是指经过恋爱阶段的选择、考察,男女双方就缔结婚姻关系达成合意,以缔结婚

约的形式加以确认的民事行为。订婚并非结婚登记的前置程序。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而尚未登记结婚的

当事人俗称“未婚夫妻”。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对婚约制度的保留和改革(保留了婚约制度,但摒弃了订婚须父母

尊长同意的规定)

婚约之于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

?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订婚和婚约无明文规定。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成为法院处理婚约及相关纠纷的主要依

据。

主要内容:

1、订婚非结婚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自便,法律不提倡也不禁止。

2、订婚由当事人本人决定,他人不得强迫和干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

订立婚约,包办、强迫订立的婚约一律无效。

3、婚约无法律约束力,可依任何一方的意愿而解除,不得强制履行。

婚约的副产品:彩礼

?作为一种风俗的彩礼,是指由男方为结婚支付给女方的聘金。

?我国法律对给付彩礼既不禁止也不肯定,是否给付彩礼以及给多少,由当事人自行决

定。

?对婚约中彩礼的处理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虽然订立了婚约,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或双方反悔解除婚约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即双方未举行婚礼或没有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并被准予离婚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即因订婚交付彩礼造成给付人家庭或本人生活困难,且男女双方离婚的。

?依据司法解释,不论解除婚约的原因、当事人的过错如何,只要没有实现结婚的目的,

当事人就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与此不同,依照民间习惯,如果男方先提出分手,女方无需返还彩礼;如果女方先提

出分手,则需全部返还彩礼。

?离婚无需返还婚前彩礼(例)?:某典型案件中,法院一审认为,案中的婚前彩礼,

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按赠与处理,故对当事人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要求不予支持。

?态度的变迁(例):“婚约不受法律保护”的观点已经过于简单了。

四、同居的婚姻家庭法调整

(一)同居

?以法律的态度为标准,同居可以分为三种:

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如婚姻同居。

为法律禁止的同居,如重婚、姘居和通奸等。

法律既不保护也不明确禁止的非婚同居,如未婚男女的非婚同居。如无特别指明,这是本章中“同居”一词所指。

(二)非婚同居

?非婚同居,指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我国婚姻法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定和适用,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的施行有密切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限,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准,

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区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即

1994年2月1日后,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否则,视为同居关系。

?同居期间财产的权属划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一种观点:将同居期间双方视为类似商业上合伙人的“准合伙或共同投资”关系

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家庭关系的极大差异,表现为同居关系当事人无法象合法配偶一样,对对方的遗产主张继承权。

(三)与同居有关的继承权争议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

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时:

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那么,在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如果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间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但若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与非婚同居相关的:非婚生育

2019年北京允许非婚生子女随母上户

实则相关政策2016年已出台

2019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中国法律保护妇女的生育权主体不区分已婚或者未婚,但一些地方法规仍针对未婚女性生育有各种处罚和限制规定。建议保障未婚妇女生育权利,建议无条件为非婚生育孩子上户口,每个孩子都应生平等。

上户为了上学:无条件为非婚生育孩子上户口,让非婚生育孩子上学不是难题。

(四)同性恋

?同性恋是指一个人在性爱、心理、情感上的兴趣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无论这样

的兴趣是否从外显行为中表露出来。

?同性恋经历了由“犯罪”到“宽容”的发展历程,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当今一般认为,同性恋是一种正常的性取向,不应划入精神疾病的范畴。但世界各国

至今对同性恋人群还存有争议。

?目前,中国对同性恋人群的看法较为保守,将同性恋非刑事化、非病理化,但不承认

同性伴侣的任何关系

?在荷兰等国,法律已经开始逐渐承认同性伴侣的合法地位。

实现同性婚姻的国家: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岛、阿根廷、丹麦、墨西哥、美国、德国、法国、芬兰、英国、爱尔兰、新西兰、捷克、瑞士、卢森堡、安道尔、奥地利、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列支敦士登、乌拉圭、巴西2002年1月4日,克里斯蒂安·福斯与同性恋伴侣纳巴克举行伴侣关系登记仪式。这位挪威政要被称为是第一个“出柜”的总理

但支持和反对同性婚姻,同性家庭收养孩子的观点仍存在激烈冲突。

(五)婚前财产协议

?我国立法对婚前财产协议无直接规定,实践中对婚前财产协议的理解不一。

一种观点: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

另一种观点: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财产做出的不作为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对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在婚前、婚后均可办理,不受登记与否的限制。

婚前财产赠与

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如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处理。

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一方借订婚或结婚之机主动向对方索取大量财物,把是否给予财物当作结婚的先决条件,给予方往往是违心和被迫的,是不得已而为之,因此借婚姻索

而婚前赠与是一方或双方自主自愿的,

行为。

?但事实的认定?最高法“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

理”这一司法解释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如何理解彩礼返还请求的构成要件中,特别强调:

要区别彩礼问题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

除有特别规定,给付人呢向对方讨要的行为通常不予支持。

第三章结婚

一、结婚的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

?结婚,即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完全效力的结婚需要符合诸多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要求。

?不完全符合强制性法律规范要求的结婚,将导致行为效力的不完全,即效力有瑕疵的

婚姻。

?结婚所需符合条件的要求,包括实质性条件(实质要件)和程序性条件(形式要件),

其中实质性条件的要求又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方面的内容。

二、结婚的实质性条件

(一)结婚的积极实质性条件之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双方自愿,既是结婚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民法意义自治原则在婚姻法领域的体

现。

?婚姻法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

三者加以干涉。”依此,该自愿须为:

1、“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2、双方当事人“本人”的自愿;

3、以“确立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自愿结合”的自愿。

(二)结婚的积极实质性条件之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

?婚姻法第6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

鼓励。

?婚龄的确定,与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都有密切关联

总体上,出于“早婚足以弱种”等的顾虑,现代文明社会大都对早婚较为警惕,(联合国大会在1965年通过的一项决议中,规定会员国应明确最低婚龄无论如何不得少于15岁)

但实践中仍较为混乱。

?我国法定婚龄的变化(略,西藏、新疆、内蒙古等自治区和自治州县,以男20岁、

女18岁作为法定婚龄)

?降低我国法定婚龄的建议及争议

2016年人口学者何亚福建议法定婚龄降到18岁。

2012年两会期间,来自广东惠州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黄细花提交议案,要求将法定结婚年龄将至18岁。主要理由:法定结婚年龄过高导致那些未达法定婚龄而想结婚的人,采取用假身份证、虚报年龄的方法领取结婚证,甚至干脆“未婚同居”,但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这无疑隐藏了诸多社会隐患。该代表将其议案适用对象明确指向农村人口,包括农民工。

反对的理由:“现在青年人心智不成熟,不足以承担婚后的家庭责任”、“结婚生子生活压力大,18岁没有经济能力,不能结婚”、“房子没有着落,哪里结得了婚”

(三)结婚的消极实质性条件之一:禁止有配偶者再婚

?

?

?2016年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

关不予登记:…(三)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结婚的消极实质性条件之二: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

?婚姻法第7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

系血亲;…

?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属于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法律

地位与亲生父母子女相同。

?有观点认为,拟制血亲中属于禁止结婚范围内的,也不得结为夫妻。但对此存有争议。

我国的禁婚亲属范围

拟制血亲解除后的通婚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关于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与父妾”“女婿与岳母”“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等可否结婚问题,认为婚姻法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但如双方态度异常坚决,经说服无效时,为避免发生意外,当地政府也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如劝令他们迁居等)。对于这些个别特殊问题,为照顾群众的影响,一般不需作统一规定。

?禁婚亲的范围与伦理道德的要求未必完全一致(如并未禁止不同辈分的人相互通婚;

又如并不禁止同姓通婚等)

如堂叔与堂侄女的通婚并不合于传统伦理道德的要求,但这并不属于我国现行立法有关禁止婚亲,因为他们属于四代旁系血亲。

实践中因为堂叔与堂侄女之前的恋爱婚姻引发的争议较多,甚至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也与法律和伦理之间规范的不一致有关。

(五)结婚的消极实质性条件之三: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疾病的传染和遗传,确保当事人身体健康。

?禁婚疾病,既可以是精神疾病,也可以是身体疾病。

?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也不予登记结婚。但并无对相关疾病的列举性规定。

?这一条件的实践,往往需要借助于婚前医学检查。

三、结婚的程序性条件

?结婚的程序性条件,是结婚的形式要件。

?结婚的形式要件具有不同的立法例:

事实婚主义:双方当事人有结婚的意思,并有共同生活的实质,无需履行特定形式即能合法缔结婚姻。

形式婚主义:当事人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或方式才能合法缔结婚姻。

?具体而言,结婚的形式要求也多种多样。

(一)结婚形式的主要类型

?仪式制:要求结婚时应举行一定的公开仪式,取得社会的承认。包括世俗、宗教和法

律仪式。

?登记制: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到法定的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既要求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婚姻登记,又要求当

事人举行法定的结婚仪式。

我国结婚形式要件规定的变迁

?建国后,我国婚姻法一直采登记制作为结婚的形式要件。

(二)我国结婚登记制的主要内容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城市的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农村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结婚登记的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

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程序的简化,体现在当事人所需提交材料的减少,如无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目前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可能包括: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本人无配偶关系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民政局并不进行实质审查)。

?尤其是从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始,我国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

明。但实践中这一要求时有反复。

与婚姻登记相关的:婚检

婚前医学检查主要筛选的疾病:

1.特定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

婚姻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有关精神疾病,即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

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指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育的,可以结婚。遇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只要双方自愿可以结婚。

四、效力不完全的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

?效力不完全的婚姻,就是效力有瑕疵的婚姻,是指因为结婚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要

?

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因而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的类型:

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原因具有相对性。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如果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

法院不予支持。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问题

?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司法机关。不再适用行政程序宣告婚姻无效。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人:

当事人,及:

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时,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禁婚亲属关系为由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以禁婚疾病为由的,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期间:当事人生存期间,

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权利人必须在其死亡后

出申请。

婚姻无效的后果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这一自始无效,是指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这种须经宣告和裁判而无效的做法,是由婚姻法作为身份法的性质决定的。

?法院依申请确认婚姻无效后,应依法收缴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判决寄送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其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表兄妹的无效婚姻

父女之间的无效婚姻

更复杂的:单方善意重婚的效力

“史上最糊涂婚姻”

?有观点认为,应当借鉴刑法“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恶意重婚方构成犯罪的

做法,对善意重婚和恶意重婚加以区别。

?台湾地区对善意重婚效力的处理

一审二审宣判,邓与原配二人婚姻有效,撤销后婚。

学者反对的理由:事实离婚;视原婚姻关系已不存在;撤销权的丧失;善意“误想婚”

的保护……

“国家”遭遇重大变故,在夫妻隔离,相聚无期,甚至音讯全无、生死莫卜的情况下所发生之重婚事件,与一般重婚事件就有所不同,对于此种有长期实际共同生活事实之后婚姻关系,予以撤销,严重影响其家庭生活及人伦关系,反足妨害社会秩序。

(二)可撤销婚姻(如胁迫婚)

?可撤销婚姻,是指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其婚姻关系自撤销日起自始无效。

可撤销婚姻的类型:

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其间的胁迫,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

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与之结婚。

?胁迫婚,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违背,不符合自愿结婚的实质要件要求。

?为什么被拐卖的女子基本上都跑不掉?

天然和人为的原因共同导致:

交通的不便

语言的不通

村民的“团结”

报警的无用

请求撤销婚姻的相关问题

?撤销权的归属: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撤销权的期间:

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

四川大学《婚姻家庭继承法(1)1013》17春在线作业2

一、单选题(共 20 道试题,共 60 分。) V 1. 从婚姻法的主要性质来说,婚姻法属于()的范围。 A. 财产法 B. 身份法 C. 程序法 D. 契约法 2. 按照亲属的分类,养父母与养子女属于()。 A. 旁系姻亲 B. 旁系血亲 C. 直系姻亲 D. 拟制血亲 3. ()是不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 A. 通奸 B. 姘居 C. 重婚 D. 婚前性生活 4.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如果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A. 应当受理 B. 不予受理 C. 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D. 若女方起诉的可以受理 5. 下列哪个不能作为提起撤消离婚之诉的主体()。 A. 检察官 B. 当事人 C. 利害关系人 D. 法官 6.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A. 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 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 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 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7. 中国古代的离婚方式不包括()。 A. 七出 B. 和离 C. 义绝 D. 私奔

8. 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 十周岁以上 B. 二十周岁以上 C. 三十周岁以上 D. 四十周岁以上 9.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 A. 婚姻缔结地法律 B. 当事人本国法律 C. 当事人住所地法律 D. 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10.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在离婚时()。 A. 应归本人所有 B. 应归双方共有 C. 结婚时间不到10年的归本人所有 D. 结婚时间超过10年的归双方所有 11. 哪项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定条件()。 A. 抚养人自愿同意抚养 B. 抚养人有抚养能力 C. 被抚养人未成年 D. 被抚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 12. 在中国古代宗法制度下,()为非亲属间收养。 A. 立嗣 B. 过房 C. 过继 D. 乞养 13. 哪项不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律规定()。 A. 实行计划生育 B. 实行晚婚晚育 C. 实行少生优育 D. 精神病患者一律禁止结婚 14.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结婚适用()。 A. 婚姻缔结地法律 B. 男方住所地法律 C. 女方住所地法律 D. 男女一方出生地法律 15. 夫妻间有相互()的义务。

婚姻家庭继承法 复习资料 (二)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资料(二) ?下列属于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是: ?A、婚姻自由 ?B、一夫一妻 ?C、男女平等 ?D、禁止重婚 ?一方或一方的亲属,以索取一定数量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属于 ? A 包办婚姻 ? B 买卖婚姻 ? C 借婚姻索取财物 ? D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称为: ? A 包办婚姻 ? B 结婚姻索取财物 ? C 交换婚姻 ? D 买卖婚姻 ?甲男于2000年10月经人介绍与乙女相识。相识不久,甲男考虑到年龄问题,婚事不易拖得太久,便向女方提出结婚;乙女得知甲男友20万存款便满口答应。两人在2001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乙女多次向甲男索要衣物、首饰,甲男都予以满足。两人商定5月1日举行婚礼。4月份,乙女又多次索要财物,为了顺利举行婚礼,甲男友给了女方1万元。婚礼那天,甲男在饭店订了酒席,并租车接女方,结果乙女又提出如不再给1万元,就不上车,双方闹得不欢而散,婚礼也未举行。这可以定性为: ? A 买卖婚姻 ? B 强迫婚姻 ? C 借婚姻索取财物 ? D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甲1991 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1995 年其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宣告死亡,1996 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三间被其妻乙和其子丙继承。1997 年,妻乙带产改嫁,同年,乙又与后夫离婚。 ?甲离家出走后,南下深圳,1998 年因福利彩票中奖20 万。甲用该款购买股票,同年获利200 万。1998 年 ?12 月甲因饮酒过量心脏病发作死亡。经查,甲于1997 年与丁在教堂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并 ?生子戊。现间甲的200 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谁? ? A.乙 B.丙 C.丁 D.戊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2阶段练习题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二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婚姻家庭法》(总分100分)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名词解释(2×10=20分) 1、结婚 2、婚约 3、直系血亲 4、事实婚姻 5、义绝 6、家庭关系 7、离婚 8、亲权 9、亲属 10、旁系血亲 二、单项选择题(2×10=20分) 1、下列各组亲属中,全部属于旁系血亲的有()。 A、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岳父母 B、外甥子女、兄弟姐妹、族兄弟姐妹 C、伯父伯母、姐妹之夫、姑夫 D、侄媳儿媳、姑舅、姨 2、我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实际意义在于()。 A、禁止中表婚 B、禁止精神病人结婚 C、禁止兄弟姐妹结婚 D、禁止童养媳和防止早婚 3、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赡养关系以后,有权继承()遗产。 A、生父母

B、生父母和继父母 C、继父母 4、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一般情况下,须得()同意。 A、军人 B、军人团以上政治机关 C、军人亲属 D、双方单位 5、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 A、地位高低的单位 B、亲疏远近的单位 C、身份尊卑的单位 D、辈份、次序的单位 6、按照近代世界各国法律对亲属分类的划分,父母、子女、舅、侄子女属于()。 A、直系血亲 B、旁系血亲 C、拟制血亲 D、自然血亲 7、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 A、男女双方都有权提出离婚 B、男女双方都无权提出离婚 C、女方不得提出离婚,特殊情况除外 D、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特殊情况除外 8、要求结婚的男女()。 A、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B、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结婚登记 C、可以用结婚仪式代替结婚登记 9、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有权继承()的遗产。 A、生父母

婚姻家庭继承法试题

《婚姻家庭继承法》结课作业 院系:班级:学号:姓名: 一、单选题: 1、亚血缘群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 A.直系血亲间的集团婚 B.同行辈的集团婚 C.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 D.一男一女结合但并不牢固 2、妯娌、连襟在亲属分类中属于( ) A.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B.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C.配偶的血亲 D.血亲的配偶 3、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表兄弟姊妹是()。 A.直系平辈姻亲三亲等 B.旁系平辈姻亲四亲等 C.旁系平辈血亲三亲等 D.旁系平辈血亲四亲等 4、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 A.受胁迫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B.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C.受胁迫的当事人的所在单位 D.受胁迫当事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 5、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属于() A.一般共同制 B.劳动所得共同制 C.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D.婚后所得共同制 6、依照有关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有() A.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B.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下的。 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D.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7、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A.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B.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C.继父或继母年满30周岁 D.继子女不满14周岁 8、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是()。 A.办理收养公证 B.订立收养协议

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公证D.进行收养登记 9、甲乙两夫妇某日同儿子丙,丁及5岁的孙子戊外出时遇车祸全部死亡,但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现有甲乙的女儿,甲的父母,丁的哥哥要求继承.问:本案中,根据法律的规定谁先死亡() A.甲乙 B.丙 C.丁 D.戊 10、甲因病死亡,遗产由妻子乙和两个孩子丙,丁继承.因当时乙已经怀孕,故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人民币3000元.胎儿因早产数秒钟后死亡.问这3000元应由谁继承?() A.由乙丙丁三人继承,均分 B.由乙继承1/2,丙丁继承共继承1/2 C.由乙继承 D.由丙丁继承 二、多选题: 1、拟制血亲关系终止的原因有:() A.一方自然死亡 B.一方被宣告死亡 C.一方被宣告失踪 D.依法解除 2、在我国,下列亲属中哪些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 A.父母与婚生子女 B.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C.养父母与养子女 D.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3、依照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A.严重遗传性疾病 B.指定传染病 C.有关精神病 D.性生理缺陷 4、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条件的限制( ) A.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 B.收养人须无子女 C.只能收养一名 D.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下列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论述哪些是正确的?() A.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B.可撤销婚姻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C.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D.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6、在中国,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A.离过婚的,应当持离婚证

婚姻家庭继承法作业答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继承法作业答案 篇一:20XX-20XX年婚姻家庭继承法网上练习题汇总(含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网上练习题汇总(含答案) 第四章结婚制度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3分*13=39分) 1.现代各国法律大都规定了禁止近亲结婚,()原因是最主要的。 A.优生b.伦理c.道德D.政治 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律拟制的血亲同样适用禁婚亲的规定 b.我国《婚姻法》禁止姻亲之间结婚 c.“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和习惯已完全不符合社会变化的客观情况 D.各国立法都普遍禁止直系血亲结婚 3.甲男的母亲是乙女的姨母,甲男和乙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且均无禁止结婚的疾病,二人要求结婚,依照我国

现行法律()。 A.可以结婚b.不得结婚 c.女方实施绝育手术后可以结婚D.女方超过50岁可以结婚 4.“未婚夫妻”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A.婚约关系b.夫妻关系 c.同居关系D.一般社会关系,不具有法律意义 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A.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起算 b.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c.从双方共同生活时起算 D.从双方起诉离婚时起算 6.没有配偶且没有婚姻障碍的一男一女以夫妻互待同居生活的,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 A.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b.按离婚处理 c.不予受理D.有子女的按照离婚处理 7.我国对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均采取的态度()。

婚姻家庭继承法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5年下半年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婚姻家庭继承法》 一、大作业题目(内容): 要求学员就地取材,通过选择本地区范围内一至两个婚姻继承法案例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自诉人,袁红,女43岁,通辽市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 被告人,张志国,男,42岁,现为旅日华侨,在日本横滨某电器工程公司工作 1984年,原告和被告相识并相爱。1987年,原告和被告同居,时年原告25岁,被告24岁。1990年10月,被告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原告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而没有办理法律的结婚登记。1992年8月,被告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被告再次出国日本人那继续学业。1992年10月,原告欲想到日本探亲,遂开始比较频繁地与被告电话联系。一次偶然中,发现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并声称是被告的妻子并且已经怀孕,原告大吃一惊,遂通过中国外交部驻日本大使馆查询,获悉被告确实与一沈姓中国女公民于1992年2月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1993年11月,原告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被告构成重婚,并要求撤销被告与沈姓中国女公民的非法婚姻关系。 一、在本案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被当地群众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由此,我们认为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四)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有的学者还将事实婚姻归纳为如下六个特征:1、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3、关系公示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不特定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 4、实质符合性。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 5、形式欠缺性。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6、时间限定性。即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虽然这种观点还有值得商榷地方,但还是比较全面、形象的概括出了事实婚姻的特征。在这里我们还需要将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和非法同居进行区别比较,以期对其进行更好的理解。合法婚姻的成立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且没有法律规定的结婚禁止性条件;同时完成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法定手续,才为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取得法律效力、得到的社会承认。而对于事实婚姻,一般认为只具有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缺少合法的程序和法定手续,即形式要件。非法同居是指当事人双方秘密地或公开地以通奸、姘居或同居为形式而结合的违法两性关系。在时间上一般表现为短暂、临时的特点。除了事实婚姻之外,其他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关系,均为非法同居。 具体到本案中,自诉人袁红和被告人张志国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我们需要弄清如下几方面的问题:1、主观一致性,即男女双方在主观上是否均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2、双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亲等计算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 第四章 试述婚姻自由原则。(了解)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2、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男女平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提供了社会保障。 3,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正确处理婚姻问题,不仅涉及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婚姻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何在? 1、缔结双方是否自愿不同。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2、索要财产的主体不同。前者的财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通常为女方)一方索要的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

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试述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异同?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刑法》和《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重婚也违反《婚姻法》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属于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和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条规定中的“同居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有何异同? (1)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的特点,而家庭暴力可以只是一次,如一次性殴打或一次性暴打(2)虐待行为不一定均为家庭暴力,如精神折磨导致严重后果的,也可能构成“虐待罪”,而家庭暴力一般为肉体折磨。(3)家庭暴力”与“虐待”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家庭暴力行为只是虐待行为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试述处理因解约婚约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的政策? 1,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于因婚约引发财物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或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务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参见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中“离婚时财产的处理问题”部分第17条。 (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之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务,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终止时,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 第五章 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

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法读书笔记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法读书笔记 篇一:婚姻家庭继承法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XX年下半年考试大作业考试科目:《婚姻家庭继承法》 一、大作业题目(内容): 要求学员就地取材,通过选择本地区范围内一至两个婚姻继承法案例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自诉人,袁红,女43岁,通辽市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被告人,张志国,男,42岁,现为旅日华侨,在日本横滨某电器工程公司工作1984年,原告和被告相识并相爱。1987年,原告和被告同居,时年原告25岁,被告24岁。1990年10月,被告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原告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而没有办理法律的结婚登记。1992年8月,被告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被告再次出国日本人那继续学业。1992年10月,原告欲想到日本探亲,遂开始比较频繁地与被告电话联系。一次偶然中,发现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并声称是被告的妻子并且已

经怀孕,原告大吃一惊,遂通过中国外交部驻日本大使馆查询,获悉被告确实与一沈姓中国女公民于1992年2月在中 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1993年11月,原告向自己住所 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被告构成重婚,并要求撤销被告与沈姓中国女公民的非法婚姻关系。 一、在本案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被当地群众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 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由此,我们认为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构 成事实重婚;(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 活的目的; (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四)事实婚姻 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有的学者还将事实婚姻归纳为如下六个特征:1、主 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3、关系公示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

婚姻家庭继承法期末要点 一、名词解释 婚姻成立:又称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登记婚制:一种单一的法律婚制度,指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到国家制定的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予准登记的,婚姻即告成立。 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结婚,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 婚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预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婚姻撤销:是指违反结婚的某些法定要件的婚姻,其效力是不确定的,是可以依法撤销的婚姻。 婚姻效力: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或法律后果。它随婚姻关系的确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系的消灭而终止。 广义的婚姻效力和狭义的婚姻效力 狭义效力又可分为直接效力(配偶间)间接效力(第三人) 事实婚姻:简称事实婚,是法律婚或要式婚的对称,按照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事实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中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用以规范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对外的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废止。 其确立有法定和约定两种途径,so,分为 法定夫妻财产制:普通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当然、宣告) 个人特有财产制: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所得者个人所有,并排斥其配偶共有。 夫妻契约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依法选择某种夫妻财产制为现实财产制,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效力高于法定,分为开放型封闭型 共同财产制:夫妻全部或部分财产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 ▲登记离婚:又称行政程序离婚,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就与离婚有关问题全面达成协议时,婚姻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符合条件即批准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诉讼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夫妻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过错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父母子女关系:即亲子关系,是指因生育、收养、事实扶养而形成的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 照护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自愿承认或者被法院强制其承认为该子女之父并领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代位继承 转继承

带你看:民法典 (讲义 笔记)

带你看:民法典(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物权 第三编:合同 第四编:人格权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六编:继承 第七编:侵权责任 附则 授课思路——对“新规定”要点进行梳理 修改要点一: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修改要点二: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修改要点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修改要点四: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修改要点五:预约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修改要点六: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西安交通大学月补考《婚姻家庭继承法》作业考核试题

(单选题) 1: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继承权( ) A: 因实际无法行使而丧失 B: 不受影响 C: 由其子女代位行使 D: 由其父母代位行使 正确答案: (单选题) 2: 某女结婚后一年父亲病故,她和母亲、三个弟弟继承了父亲的遗产。为了使母亲晚年生活得更好,她想把继承的遗产送给母亲,为此她必须()。 A: 征得三个弟弟同意 B: 征得丈夫的同意 C: 征得母亲的同意 D: 无需征求别人的同意 正确答案: (单选题) 3: 社会主义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 ) A: 恋爱自由 B: 同居自由 C: 结婚自由 D: 离婚自由 正确答案: (单选题) 4: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须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 ) A: 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B: 子女结婚为止 C: 子女出国为止 D: 子女离婚为止 正确答案: (单选题) 5: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 ) A: 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B: 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C: 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所在单位 D: 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正确答案: (单选题) 6: 阶级社会形成以来的婚姻家庭制度是( ) A: 群婚制 B: 一夫一妻制 C: 普那路亚婚制 D: 对偶婚制 正确答案: (单选题) 7: 我国最新颁布的关于婚姻登记的规定是哪一部 A: 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B: 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 C: 1986年的<<婚姻登记办法>> D: 1950年的<<婚姻登记办法>> 正确答案: (单选题) 8: 甲的儿子先于甲死亡,下列哪些人有代位继承权 A: 甲的孙子 B: 甲的父母 C: 甲的配偶 D: 甲的兄弟 正确答案: (单选题) 9: 外国法律中,对婚生子女的否认请求均规定有时效限制,日本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是( ) A: 90天 B: 6个月 C: 1年 D: 2年 正确答案: (单选题) 10: 下列不属于我国婚姻法所指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是() A: 堂兄 B: 外甥女

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

第一章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按我国 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现。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一般说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 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源自战国时代。中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至唐代进入了全盛时期,现存的唐〈永徽律〉以〈户婚〉为第四篇。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在表现形式上具有自身的特点。总的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详于礼而略于法。历代封建王朝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 自汉代以后,“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君为臣纲”一样,被推崇为封建伦常的基本支柱,成为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一、古代罗马的亲属法:罗马亲属法以婚姻家庭规范为其重要内容,为奴隶制时代的家庭制度提供了系统的法律形式。二、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发展缓慢、宗教影响强烈以及多样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 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 在编制方法上,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和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均将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如法国、德国、日本等。英美和其他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这些国家的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苏联的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肯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在立法上有许多对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条款。特别需指出的是,在苏联的法学理论和立法体制中,婚姻家庭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被认为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典和民法典同时并存。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回顾:1931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于1934年4月8日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它们在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是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案

西南政法大学教案民商法学院婚姻家庭继承法教研室 [首页] 课程名称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授课专业法学年 级 法学院 2004级 课程编号 课程类型 必修课校级公共课();基础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选修课限选课(√);任选课() 教学目标 通过讲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阐述婚姻家庭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内容和立法理由,引导学生研讨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且学生通过到法院等部门实习,以及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培养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此外,教师通过指导学生撰写婚姻家庭法方面的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思维能力,理论研究能力,以及联系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实践课()考核方式考试();考查(√) 课程教学 总学时数 50学时学分数 学时分配 课堂讲授38学时;实践课8学时(课堂案例讨论3次和观看教学片1次,或课堂案例讨论4次);总复习2学时;考查2学时。

教材名称《婚姻家庭 继承法学》 作者陈苇主编 出版社及出版 时间 群众出版 社 2005年8 月 指定参考书 1.《婚姻家 庭继承法学案例 教程》 作 者 胡平、陈苇主编 出版 社及 出版 时间 群众出版社,2005年8 月第1版。 授课教师陈苇职称教授单位民商法学院授课时间2006年-2007年第一学期 西南政法大学教案 周次第 1 周,第1-2次课编写时间2006年9月1日 章节名称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第二节婚姻家庭法 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关系概述、第二节亲系和辈分、第三节亲等、第四节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重复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实践课()教学时数 4 时间分配 授课要点教 学 内 容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第一章教学重点: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2001 年婚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教学难点:婚姻家庭的属性。 第二章教学重点:亲属的分类;亲等的计算方法;我 国“代”的计算方法。 第二章教学难点:亲等的计算方法。 第一章2学时; 第二章2学时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试题库复习过程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婚姻家庭继承法试题 二、单项选择 1、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但尚未同居的,()。 A 其婚姻关系尚未成立 B 可通过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而解除婚姻关系 C 向婚姻登记机关送交结婚证,婚姻关系即可解除 D 必须办理离婚手续,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自愿离婚的,()。 A 自行解决婚姻关系 B 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C 由人民法院判决 D 由双方组织批准 3、小高的生父及小高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于1997 年5月先后死亡。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小高()。 A 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 B 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 C 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无权继承 D 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有权继承 4、离婚时,女方个人所欠的债务,如女方生活有困难,依法 ()。 A 由男方帮助偿还 B 男女双方共同偿还 C 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 应由女方本人偿还 5、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A 可以从习惯结婚 B 不生育子女的可以结婚 C 禁止结婚 D 若男女双方遵守计划生育的规定,可以允许结婚 6、甲、乙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法律规定,()。 A 丙可以代理 B 在甲乙双方同意下,丙可以代理 C 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丙可以代理 D 丙不能代理 7、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 A 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B 应维持其生活 C 应给予定期帮助 D 应给予长期帮助 8、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是()。 A 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 B 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C 公民或法人 D 公民、法人、国家或其他组织 9、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继承发生效力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应是()。 A 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的时间 B 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 C 遗产被确定的时间 D 遣产分割的时间 三、多项选择 1、我国婚姻法规定,下列情况禁止结婚()。 A 直系血亲 B 远近姻亲 C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D 麻疯病患者 E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我国结婚登记的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A 申请 B 审查 C 举行仪式 D 公告 E 登记 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离婚申请查明()。 A 双方对于离婚是否确实处于自愿 B 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C 双方对子女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 D 双方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 4、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实施,必须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 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A 重婚 B 买卖婚姻 C 借婚姻索取财物 D 姘居 5、婚姻家庭方面的身份关系,是基于下列哪些原因而发生的: ()。 A 出生 B 结婚 C 收养 D 寄养 , 必须

民法典每章学习心得笔记精选

民法典每章学习心得笔记精选 民法典正式颁布已经进入倒计时状态。这在我国的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里程碑的 意义。民法典的颁布会给婚姻家事领域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那么你知道民法 典每章学习心得笔记该怎么写吗??为了方便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下面给大家分 享关于民法典每章学习心得笔记精选_民法典大学生学习心得,欢迎阅读! 民法典每章学习心得笔记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 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国《民法典》是 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 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 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大到国家所有制、土 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 财产权利保护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 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翻开 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 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 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以“人民 至上”绝不动摇,为“人民幸福”保驾护航。 从生活的鸡毛蒜皮到人生终身大事,更新服务零距离。从生活中的充值、“霸 座”到结婚登记、夫妻债务等,从细节中为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米袋子”保 驾护航,为人民群众打开幸福之门提供有力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 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 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 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 “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从一个人懵懂时为游戏充值,再到初入社会时网贷平台的“利滚利”,再到见 义勇为时不慎造成的损害,再到接到无数垃圾短信的维权,这些看似生活中的 “小事”,却记录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历程,展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 完善,体现了中国社会矛盾的转化过程。在“小明”生活的点滴中,是“一枝一 叶总关情”的人民情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成果展现。民法典让社会 更加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 民法典每章学习心得笔记2 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从此,我们迈入民法典时代。新编纂的民法典包括总则编、物权编、 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七编。民法典是对过去民 事单行法以及司法解释的传承继受和创新发展,一些与时俱进的新理念也体现在 民法典中。民法典的变化还体现在,基于立法严谨性的技术要求,对过去民事单

《婚姻法》、《继承法》测试题(带答案)

婚姻法与继承法随堂测试 一、判断题 1.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法律规定自己决定自己的婚姻、父母和任何人不得干涉。(√ ) 2.有配偶者但感情不合又与他人结婚的也是重婚。(√ ) 3.兄弟姐妹之间关系是旁系血亲关系。(√ ) 4.婚约已经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5.法律所规定男女双方的最低结婚年龄称为法定婚龄。(√) 6.我国婚姻法规定,患轻度麻风病和已经治愈的人均可结婚。(×) 7.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祖父母关系。(× ) 8.夫妻双方如离婚,孩子归哪一方,由哪一方抚养,另一方从离婚之日起不再负担。(×)9.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10.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首先提出离婚。(√) 11.无效婚姻与同居在法律上是同一概念。(×) 12.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所生子女,不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13.在继承遗产中,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既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还包括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 ) 1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相等。(√ ) 15.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可以让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16.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税务,也负有清偿的责任。(√ )17.丧偶儿媳带着年迈公婆改嫁,虽仍照顾公婆生活,但不能再做第一顺序继承人了。(×)18.甲和乙的外祖母是表姐妹,故甲和乙不能结婚。(×) 19.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其父母的遗产。(×) 20.李某自小被父母遗弃,所以父母去世后,他不能继承遗产。(×) 21.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就有权赡养养父母而不再赡养生身父母,所以有权继承养父母遗产,而无权继承生身父母遗产。(√ ) 22.继子女和继父母、生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二、单项选择题 1.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进行下列哪种行为后,婚姻关系才能解除? A.调解 B.宣布婚姻无效 C.离婚 D.撤销结婚登记 答案:C 2.下列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有:() A. 甲男和乙女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 B. 甲男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 C. 甲男乙女是表兄妹而结婚 D. 乙女因受家庭强迫与甲男结婚 答案:D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复习大纲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复习大纲 马忆南编写 第一章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法 第一节婚姻家庭与社会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和功能 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婚姻家庭法 二近现代婚姻家庭法 第三节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法制建设一旧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二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建设概况 三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 1、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 2、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3、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三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点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 二婚姻家庭法和相关法律的联系和区别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家庭法的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二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亲属概说 一亲属的概念和亲属制度的沿革 二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和法律调整的范围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及其类别 二亲等及其计算方法 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法律效力 一亲属关系的变动 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概说 一婚姻的成立及其要件 二结婚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结婚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1、当事人须有结婚的合意 2、当事人须到达法定婚龄 3、当事人的结合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2、禁止结婚的疾病 第三节结婚程序 一婚约 二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 三事实婚姻和补办结婚登记 第四节婚姻的无效和撤销 一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制度在结婚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无效婚姻 1、婚姻无效的原因 2、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 三可撤销婚姻 1、婚姻撤销的原因 2、婚姻撤销的宣告程序 四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 1、对当事人的后果 2、对当事人子女的后果 第五章夫妻关系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一夫妻的姓名权 二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三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 四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外国立法例 1、婚姻住所决定权 2、同居义务 3、忠实义务 4、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财产制 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 2、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3、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二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外国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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