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合同法解释

合同法解释

填空:

1.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

2.广义的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4.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5.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一定名称和相应的规范,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

和无名合同两种。

6.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实际交付实物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7.依合同是否以交付为标准,可分为要物合同和不要物合同。

8.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9.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

10、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1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

达受要约人时方产生撤回效力。

12、我国《合同法》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3、在承诺生效的时间上我国立法采取到达主义。

14、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

15、合同义务可分为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名词解释

16、随附义务可分为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17、合同的保全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8、意思表示瑕疵是否基于表意人自身的原因,分为意思与表示不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两种类型。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

19、协作履行包括的内容有:及时通知的义务、相互协助义务和保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密义务。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0、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之日起计算。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21、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主要有合同承受与企业兼并。6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

22、合同的移转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23、招标签约是通过招标、投标、定标来订立合同的。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

24、合同终止的原因是指因其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

25、混合的原因有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6、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上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原则。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

27.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28、根据买卖合同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可以将买卖合同分为特定物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买卖和种类物买卖。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

29、易货交易为双方当事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30、根据赠与合同成立和履行的时间关系可分为现实赠与合同和非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现实赠与合同。行合同的义务。

31、根据性质捐赠可分为不附任何条件的捐赠、附加特定义务的捐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赠和为特定目的的捐赠三类。约行为的原则。

32、借款合同的担保可采用三种形式: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保证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担保。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

33、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类。承租人使用、收益。

34、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

35、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36、根据租赁的标的物来划分,租赁合同可分为动产租赁与不动产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租赁。同。

37.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须对第三16、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17、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38.设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的标的可分为总承包合同和分项承包18、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合同。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39.运输合同最主要的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托运人。19、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

4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术服务合同。20、不可抗力: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

41.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42.根据实施专利的范围不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分为独占实施许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三种。21、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

43.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物定化了的种类物。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44.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业务。22、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

45.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合同。

46.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2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

47.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48.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49.长期借款合同一般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在5 年以上的借款合同。50.合同的条款可分为主要条款合同的和普通条款合同的。51.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对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52.代位权是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53.合同变更仅仅涉及内容的局部变更。54.抵消以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分为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

55.根据有无特殊情形,赠与合同可分为一般赠与合同和特种赠与合同。56.租赁合同是以临时转让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为目的的合同。57.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标的物(或保管物)的交付为条件

名词解释:

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50、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

2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51、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

26、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务。

效之前而将其撤回。52、(合同)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

27、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53、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28、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54、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合同。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

29、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30、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55、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又称标准合同。56、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

31、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57、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58、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益。

3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59、法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管辖,并根

3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5、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60、法律管辖竞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关系时,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由特别法规

36、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范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特别法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时,才适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规定。

3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61、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买人,受买人支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付价款的合同。

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62、样品买卖: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

3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同一品质的买卖。

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63、试用买卖: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受买人认可标

39、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64、易货买卖: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

40、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

的法律责任。65、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

41、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电人。

42、预期违约: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66、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一方称用水人。

43、代位权: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债务人怠于67、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合同价款的合同。

债权人为促使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68、供用热力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热力,另一方使用热的债权的权利。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

44、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热力人。

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69:赠与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

45、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有的协议。

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70、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4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7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思而撤销赠与。

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72、捐赠: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人的法律行为。

47、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73、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借款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74、租赁合同: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

48、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75、房屋租赁合同: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

49、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76、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77、承揽合同: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权利;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

78、技术合同: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

79、技术开发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

80、技术转让合同: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内容的合同。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

8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5、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a受赠人严同。82、技术咨询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b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履行的;c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6、简述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a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b借款合同

83、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是双务合同;c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7、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特征:委托:a合同的性质是

84、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负责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提供服务;b诺成、非要式性;c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保管物的一方为寄存人,另一方为保管人。d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e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f受托人

85、仓储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A行纪费的合同。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b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主体资格应

86、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依法批准、标的的范围特定);c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d行纪人以合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的一方为受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A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托人。订立合同为目的B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C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

87、行纪合同: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要式性D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以自己名义从8、不安抗辩权设立目的: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向其支付报酬的另一方为委托人。损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双务合同的互负债务,在履行期88:居间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上往往不一致。设计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到如何保护先为给付之当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寻找订立合同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安抗辩权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机会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为其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另一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方为居间人。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方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

89、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2)

90、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

91、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施的时代特色。(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

92、质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10、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偿。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简答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2、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11、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

3、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构成要件:a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b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务;c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A债务人应向受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让人履行债务;b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12、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张;c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消。A须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b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c让与的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d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4、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13、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2)当事担下列之一或者全部三种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3)合同当事人须对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23、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一致的意思表示。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②须欺诈人

14、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果联系。

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24、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25、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和代位权行使的主要内容:a债权人与债务人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b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c债务人怠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于行使其到期债权;d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e债权人有保全债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权之必要。A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对第三人的权利;b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c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同。限。

15、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6、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为基础的债权;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依据确定。16、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债权的性质,虽然不在禁止之列,但其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一般不得转让,当然此种约定应以不违反法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律的强行性规定为前提;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不能转让。

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27、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不

17、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可抗力;拒绝履行;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能违背要约的要求。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

18、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及类型:特征:A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B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约义务C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D违反先契约义28、提存的适用条件和法定抵销的要件: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理;b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d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A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b主动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债权须已到清偿期;c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d债务根据其性质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可抵销:a根据债务的性质非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b与人身不可当事人具有过失。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c 根据法律规定不得

19、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29、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违法

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人的主观上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30、买卖合同的特征及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a买卖合同是转移村的

20、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要件: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物所有权的合同;b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同;c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d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e买卖合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根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所;㈡标的;㈢数量;㈣质量;㈤价款或报酬;㈥履行期限、地点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和方式;㈦违约责任;㈧解决争议的办法。

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31、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a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b属规定的;(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于双务有偿合同;c多为标准合同;d要受计划的控制。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3)作为期限的将32、赠与合同有哪些特征:a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b是无偿、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单务合同;c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

21、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将来33、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有哪些:a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不确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3)必须是当事人不能撤销的;b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约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34、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A土地所有权B耕地、宅基地、

22、合同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C学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利益。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

争议的财产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F依法不得抵押的其46、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他财产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

35、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a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个构成要件: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同;b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c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合同;d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e终止后承租须严重不利。(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返还原物;f具有临时性。A是双务有偿合同;b只转移房屋的占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c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②该当事而且是特定物;d由于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e应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当采取书面形式。36、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特征:a出租人须向承租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b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c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任;d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

37、承揽合同和运输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合同,a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b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c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d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运输合47、表见代理的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同:A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b多是格式合同;c有偿、多为诺成性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合同。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

38、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a是一种特殊的技术服务活动;b技术咨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询的范围特定;c合同履行结果对委托人所起作用具有不确定性;d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除另有约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48、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失,由委托人自己承担。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

39、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特征:a原则上为实践合同;b标的物为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2)协作履行日常生活用品;c标的是保管行为;d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偿的。A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b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的种类物;c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d是有偿合同。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该原则是

40、.哪些债权不得让与?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基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3)经济合理履行于特定的身分关系发生的债权;基于信赖关系而发生的债权。B按照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41、合同条款的种类?A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49、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①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②按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如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③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④按照合同的那些条款。主要有: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⑤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⑥按③质量和数量;④价款或酬金;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违约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⑦按照合同约定的

履行方式履行。责任;⑦解决争议的方法。B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50、协作履行的内容:①及时通知义务;②相互协助义务;③保密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义务。

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C合同51、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的表现:①债务人选择最经济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合理的履行方式;②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③当事款。故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普通条款包括:①偶尔条款;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④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②通常条款;③特意待定条款。理原则。

42、法律管辖竞合的含义?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52、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某一个具体的合同关系时,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由特别法规范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特别法规范没有具体规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定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规定。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

43、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基本区别有哪些?融资租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5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权。还具有诺成、双务、有偿等特征。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

44、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54、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基本内容:格式合同和格式条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经常使用和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和印刷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好的合同或现成的合同条款。它只反映了拟定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单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之打交道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款只有完全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的选择,不能就合同的条款或者字句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的内容提出来协商。所以在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中往往有可能忽略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接受方的合同权利。因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由此可看出对格式由裁量余地。条款有三种解释方法:①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所谓通常理解是

45、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①须订立损害国家,指无须提供证明、说明或者其他资料就能理解的问题。②作出不利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由于格式条款是其拟定的,已经充分表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达了他的真实意思,而接受方的真实意思还不一定全部表达了,所以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律应当支持接受格式条款方的

……

电大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承诺适格:是指要约的实质上的拘束力,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发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xx 》(以下简称调解xx)、《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 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xx 第二条) 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xx 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xx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二、诉讼主体的确定

合同法及四个司法解释

合同法及四个司法解释 合同法全文及其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前三条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四)(五)(六)条可以通过交易习惯或市场等来确定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七)(八)条是便于争议的有利解决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无效: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主编:胡康生 副主编:王胜明孙礼海 撰稿人:姚红何山贾东明杨明仑武再平郑淑娜陈佳林段京连李文阁王瑞娣 贾红梅杜涛郝作成石宏严冬枫 目录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本章共八条,对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于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300万件。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不尽一致;第二,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第三,调整范围不能完全适应,同时近年来也出现了融资租赁等新的合同种类,委托、行纪等合同也日益增多,需要相应作出规定。 制定合同法的原则是:第一,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过去所以先后形成了三部合同法,不是不要搞统一的合同法,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如果等成熟了再制定,又不能适应市场对法律的迫切需要,为了加快立法步伐,成熟的先制定,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现在情况不同了,经过10多年的实践经验,已积累了大量经验,有条件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合同法,对有关合同的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把10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这个问题,在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时就被反复考虑并提出来了。根据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 993年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修改,同时开始着手研究起草统一的合同法。第二,以三个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实践证明,三部合同法总的原则和规定是正确的、可行的。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不是将现有的合同法律推倒重来,而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要注意法律的连续性,对于现行有效的制度和原则要继续保留,不适应的予以修改,不够的予以补充完善。第三,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外合同法律的有益经验。合同法主要是规范财产流转的,相对来讲共性问题要多些,我们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不考虑国际通行的作法也是行不通的。当然,借鉴国外经验,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能离开我国实际。例如,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这一点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同的。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合同法解释三

合同法解释三 时间:2011-02-27 10:48:15 作者:郭保全律师文章分类:合同法规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法释〔20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自考合同法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 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于其有合同 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 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 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 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 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 权利。 16、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合同法司法解释全集 根据多年的实践研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审判需要,对《合同法》做出了一些实际的补充,一共有三个有关合同法执行的司法解释。先将所有司机解释汇集,方便大家的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 月1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 年12 月29 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7.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12.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 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 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 拒绝承诺。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 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 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 式。 1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 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 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 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 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 同。 18.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 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 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19.无效合同: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 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 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20.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 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 求撤销的合同。 21.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 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 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 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2.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 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 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 个行为过程。 23.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 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 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 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 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 的合同义务。 24.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 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 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 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 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25.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 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 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 给付的权利。 2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 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 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 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 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 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 应的履行请求。 27.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 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 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 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 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28.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 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 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 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 和补充。 29.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 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 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 为。 30.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 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 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 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三条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 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5·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与他人的法律行为。 6.合同法:有广义与侠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侠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发,可以称为合同的法典。P4 7.互为对价:指当事人互相给予对方民众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级性,这不一定意味着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完全相等,只要双方当事人互以彼此的给付为自己给付的条件即可,一般讲来,只要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大致相等,即可满足此要求,构成有偿合同。P21 8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的拘束作用。P42 9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P46 10.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局势承诺。P51 1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P210 12.供用电合同:指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

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P225-2226 13.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P233 14.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P242 15.租赁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P254 16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P93 17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2.P148 18合同的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P159 19不可抗力:是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P160 20法律管辖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P193

合同法名词解释

债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要素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内容即债的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债务人本人对自己履行债务,不得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债权的特征债权是请求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无排他性。 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 种类物之债和特定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属性不同划分,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已存在并特定化。种类物之债是指一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例如,买卖、金钱借贷合同为主债,而为其担保主债履行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则为从债1、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2、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3、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在按份债务中,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无须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入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合同及其特征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利益,须向对方当事人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利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的合同。比如买卖等。实践: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 的合同。比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预约与本约:预约,即“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 通常,人们把将来要订立的契约称为本约,而以订立本 约为其标的合同便是预约。 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 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 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 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 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 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 为。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 后者发生于生效前)。 交叉要约:是合同法中的法律概念,是指订约当事人采 取非对话式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立 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要 约,适值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而且双方当事人彼 此都不知道有要约的现象。交叉要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 的特殊方式 合同订立的时间:承诺生效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当事 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 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 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 (合同上原有的)和次给付义务(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 的)。主: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 类型的基本义务。从: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只有辅助 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现物要约:是指未经订购而邮寄或投递商品,通常投寄 人都会单方为相对人设定一个期间,逾期不作拒绝表示 或不予退还即被视为双方间达成契约而购买投寄之商 品 附随义务: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 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 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 则。 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 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是不具有独 立的意义,只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在 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是由原给付义务 的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者不完全给付而产生的损害赔 偿义务,或者是由于合同解除时所产生的回复原状义 务。次给付义务是由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结果,或 者是由于违约行使解除权的结果。 合同的推定形式:推定形式,又称行为默示形式或意思实 现形式,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 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它以合同的开始履行推定 合同已经订立。如停车场收费。又如租期届满后,承 租人继续交纳房租,出租人接受之,由此可推知当事人 双方作出了延长租期的法律行为。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 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说明义务是指在利用格式条款订 立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对免责或者 限责条款作出说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向 其作出说明,使之能够理解免责或者限责条款的内容与 意义。 合同的解释: 合同解释的原则: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是指把全 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条款 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整体联系上阐明 某一合同用语的含义。)。目的解释原则,参照惯例习 惯解释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 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契约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 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效力和合同的成立: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 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 人的强制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 成立: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 合意。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 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 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 力所应当具备的要素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一般要 件是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 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可撤销: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 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是否行使撤 销权的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①欺诈②胁迫③乘人 之危④重大误解⑤显失公平更、可撤销合同。法律规 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 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 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法律特别允 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 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 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 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 失的行为。 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 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 为。 胁迫:,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 精神上的巨大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强制 的行为。 给付: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我国债法理论上 的客体,在德国民法称为内容,在日本民法称为目的。 给付是大陆法系债法中的概念。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 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 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 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 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 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 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 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 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1999]19号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