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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印刷设备采购项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印刷设备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XM-0000011102171205039

采购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采购代理机构:汉华国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供应商须知 (7)

第三章评审办法 (22)

第四章采购合同 (27)

第五章技术要求 (39)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42)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竞争性磋商邀请

汉华国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印刷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现邀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本项目的磋商。

1、采购编号:XM-0000011102171205039

2、采购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详细地址:建国门南大街10号

联系方式:傅丽 010-********

3、采购代理机构全称:汉华国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日月天地A座2601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张立(187********)、吴慧慧(183********)

4、采购范围、预算金额:

本项目招标内容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印刷设备,预算金额为人民币72万元。

简要技术参数: 主机、扫描、多功能整理器技术参数、大容量进纸库。打印方式:线型喷墨系统、墨水类型:油性颜料墨水青色/品红/黄色/黑色1000ml、打印分辨率≥600dpi×600dpi、灰度等级: 12级灰度等,详见第五章技术要求。

采购用途:自用。

5、供应商资格必须符合下列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供应商;

2)提供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或五证合一证;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供应商提供近三年信用记录情况(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https://www.sodocs.net/doc/3116041660.html,)、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https://www.sodocs.net/doc/3116041660.html,/cr/list)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的截图);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9)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投标;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6、获取磋商文件须知:

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 200 元/套。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费用无论何种原因或中标与否均不予退还。竞争性磋商文件电子版与书面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通过邮寄方式购买标书,另加100元邮寄费,请供应商按如下采购代理地址和账号汇款,并同时将汇款底单传真至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回执后, 采购代理将立即把竞争性磋商文件电子版发送给供应商,同时也将把书面竞争性磋商文件邮寄给供应商,但对邮寄途中的遗失不承担责任。

购买磋商文件请携带: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或五证合一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近半年内任意3个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供应商提供近三年信用记录情况(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3116041660.html,)、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https://www.sodocs.net/doc/3116041660.html,/cr/list)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的截图)、法人代表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以上材料均复印件加盖公章)。

7、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7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26日每日9:00—11:00,13:30—16:00(节假日除外)。

8、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2017年12月29日下午 13 :30至2017年12月29日下午14 :00 时(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9、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7年12月29日下午14:00 时(北京时间)。

10、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建国门南大街10号第五会议室

地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建国门南大街10号第五会议室

11、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

12、获取磋商文件地点: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日月天地A座2601

邮编:100078

E-mail: 190055134@https://www.sodocs.net/doc/3116041660.html,

电话(总机):010-********

传真:010-********

联系人:张立(187********)、吴慧慧(183********)购买标书款及响应保证金请按如下地址办款:

开户单位:汉华国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

账号:340265993057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

1.1 项目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印刷设备采购项目

1.2 采购人采购人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详细地址:建国门南大街10号

联系方式:傅丽 010-********

1.3 采购内容简要技术参数: 主机、扫描、多功能整理器技术参数、大容量进纸库。打印方式:线型喷墨系统、墨水类型:油性颜料墨水青色/品红/黄色/黑色1000ml、打印分辨率≥600dpi×600dpi、灰度等级: 12级灰度等,详见第五章技术要求。

2.1 采购范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印刷设备

3.1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3.2 预算金额人民币72万元

4.1

供应商

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供应商;

2)提供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

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或五证合一证;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

违法记录;

7)供应商提供近三年信用记录情况(提供通过“信用中

国”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3116041660.html,)、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https://www.sodocs.net/doc/3116041660.html,/cr/list)查询相关主体信用

记录的截图);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9)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

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投标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5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7.1

踏勘现场 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

14 响应文件份数 响应函1份、正本1份、副本3份; 电子版标书共两份:(正本盖章扫描件,DOC 或PDF 格式,不退)。电子版文件的存储载体为光盘或U 盘 15 响应保证金额 响应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14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响应保证金银行及账号: 开户单位:汉华国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

账 号:340265993057

响应保证金于2017年12月28日下午16:00时前递交到汉

华国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6

响应有效期 90日历天(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算起)

响应文件开启 地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建国门南大街10号第五会议室 时间:2017年12月29日下午14:00时(北京时间) 各供应商单位法人或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需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参加开启大会,法人需持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否则将拒绝其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 19 响应文件递交 地点及 截止日期 递交地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建国门南大街10号第五会议室 地 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建国门南大街10号第五会议

递交截止时间:2017年12月29日下午14:00时(北京时间)

33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39

其它要求 最后磋商报价:二次报价。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一次报价,

第二次报价即为最后磋商报价。 本投诉电话是监督任何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或通过任何不正当手段干扰评标结果或通过上述行为获取中标资格等行为的,投诉人应当据实反映情况,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项目说明

1.1项目名称:见前附表。

1.2采购人:见前附表。

1.3项目内容:见前附表。

2、采购范围

2.1本次采购范围:见前附表。

3、资金来源、预算金额

3.1资金来源:见前附表。

3.2预算金额:人民币72万元。

4、合格的供应商

4.1供应商须具备资质:见前附表。

5.采购方式

5.1.本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择服务单位。

6.服务要求

6.1.本项目服务要求:供应商应承诺按照采购人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此项目。

7、踏勘现场及答疑(本项目不适用)

7.1供应商按本须知前附表相应项所述时间,进行踏勘,以便供应商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7.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7.3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供应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7.4供应商接到竞争性磋商文件后,请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内容,供应商如发现任何疑问,请用A4纸张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以文字形式交到或以传真形式传真

到招标公司。

7.5供应商提出的所有问题都应以书面的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的形式回复,并发给所有供应商,回复中不含问题的来源。

8、参与本次采购的费用

8.1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成交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9、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9.1竞争性磋商文件除以下内容外,采购人在采购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它补充修改函件,均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评审办法

第四章采购合同

第五章技术要求

第六章响应文件投格式

9.2供应商购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竞争性磋商文件后24小时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自负;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规定,其报价有可能被拒绝。

10.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在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混淆或错乱等问题时,可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澄清要求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5日前,按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书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答复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0.2在响应文件截止期5日前任何时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

因,均可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该文件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领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10.3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将书面通知已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并在刊登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供应商应于收到补充文件的当日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

10.4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要求修正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日期和开启时间,并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至时间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登记并备案并领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服务商,同时在本次刊登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10.5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如果召开磋商前答疑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所有已领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1、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1供应商和采购人之间与磋商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响应文件均应用简体中文且以之为准。

11.2响应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12.1商务标书:响应函、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商务条款偏离表、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法人代表授权书、资格证明文件、响应保证金等,按照本须知第12条规定和第六章提供的格式提交

12.2技术标书:设备技术性能参数描述、标书技术要求里提供的内容、综合说明、技术参数规格偏离表

12.3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详列目录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页码”,以便阅读。

13、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

13.1响应文件应按照本须知相应项中规定的内容编制,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2响应文件的编排应按照本须知相应项的内容(包括表格)编制目录、并逐页编排页码。

13.3供应商应按本供应商须知有关规定编制前附表相应项规定份数的响应文件(包括电子版);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响应文件封面上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3.4响应文件封面、响应函均应加盖供应商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响应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3.5除供应商对错误处必须修改外,全套响应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供应商加盖供应商的校对章或由响应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13.6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或者复印件模糊无法辨认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4、报价

14.1响应文件中的货物单价和总价无特殊规定的应采用人民币报价,以万元为单位标。如本包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则进口产品报价应为美元CIP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地点价格,该报价含国内外运保费,不含关税、增值税,清关杂费、银行费用和外贸手续费,进口代理公司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报价人的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注:美元报价将在评审时以1:7.1折算成人民币报价。)

14.2分项报价表、报价一览表

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填报分项报价表、报价一览表。每项费用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采购人需求的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安装,调试及有关技术服务等。

3)有关费用处理

竞争性磋商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所提供的货物的研发、供应、培训、人员费用、设备费用、税费及其他有关的为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14.3除应向招标代理公司缴纳的成交服务费外,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15.磋商保证金

15.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的一部分。

15.2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8条的规定没收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由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收取并退回。

15.3磋商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支票(仅限北京地区银行开具,凭密支付的须同时提供有效密码);

(2)电汇(开标前保证金电汇至采购代理机构账户并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付款凭证复印件于开标当日、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与响应文件一同提

交);

(3)由《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文件规定的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5.4磋商保证金应在响应有效期内有效。

15.5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4.1和14.3条的规定随附磋商保证金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予以拒绝。

15.6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的情形除外。

15.7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5.8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1)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撤销其磋商;

(2)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应提交履约保证金而未提交;

(3)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应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而未交纳;

(4)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签订合同;

(5)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有腐败、欺诈、串通投标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6)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有其他违反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损害采购人利益行为的。

若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的上述行为所造成的采购人的损失大于磋商保证金金额的,采购人没收保证金的同时,有权要求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就保证金未能涵盖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6. 响应有效期

16.1响应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在响应有效期内,所有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比本须知规定的有效期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采购人有权拒

绝。

16.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原响应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磋商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响应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17.响应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7.1供应商应准备一份响应文件正本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及电子版本(使用WORD、EXCEL格式、PDF格式,采用光盘,光盘上标明投标单位简称+招标编号后三位),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制文件不符,以纸制文件为准。

17.2响应文件须用中文编写,并须有序地装订成册,装订须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响应文件中不得留有空白页(如隔页纸)。

17.3响应文件的正本,一律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4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响应文件签字人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7.5采购人拒绝接受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响应。

17.6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响应函部分一份、一份正本、三份副本,电子版一份,装入同一密封袋中;密封袋外层密封条须加盖供应商法人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

18.2响应文件在密封好的外包封上应写明的标识:

(1)外层密封的识别标志:

a.采购编号;

b. 项目名称;

c. 采购人名称;

d. 供应商地址、联系方式;

e. 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启封;

18.3如果响应文件没有按本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相应项规定加写标记和密封,采购人将拒收或废标或者告知供应商采购人将不承担响应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供应商;

18.4所有响应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印章(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18.5如果响应文件没有按规定密封,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19.响应文件的提交

19.1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2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19.2.1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2.2 采购人可按本须知相应项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准。

20.迟交的响应文件

20.1 采购人在本须知相应项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供应商。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以后,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相应项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响应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1.3在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响应文件。

21.4 在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至响应有效期满之前,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响应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评审与磋商

22.磋商开启

22.1采购单位应当按采购邀请的规定,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磋商活动,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供应商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3. 磋商小组

23.1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特点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4. 响应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24.1响应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24.1.1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4.1.2符合性检查:磋商小组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4.2响应文件的澄清

24.2.1在评审期间,磋商小组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供应商澄清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4.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4.2.3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4.2.4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响应文件中“响应报价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响应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用文字(大写)表示的数值与数字(小写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改,其响应将被拒绝。

25. 响应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

25.1对于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离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磋商小组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

25.2在磋商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是指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响应。对关键条款,例如关于磋商保证金、适用法律、缴税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

25.3没有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及报价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响应文件及报价成为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

件及报价。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响应报价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的;

(2)响应文件采用活页方式装订的;

(3)磋商保证金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4)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签署、盖章的;

(5)供应商资格条件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或未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

(6)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7)响应文件的技术响应与事实不符或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8)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号条款的;

(9)报价小于等于零的或报价低于成本价且为恶性竞争的;

(10)供应商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服务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以及其他磋商小组认为不能实质上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26. 磋商

26.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初审的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通过初审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6.2在磋商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3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将要求各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进行签字确认。

26.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6.5磋商小组根据项目情况可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采购代理机构将对磋商进行记录,磋商记录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本项目的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经签字确认后的磋商记录将作为成交后采购人与供应商签署合同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26.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6.7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6.8如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自动放弃本项目成交资格,其响应将被拒绝:

1)供应商未按要求确认磋商小组确定的对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的;

2)最后报价未实质性响应磋商小组确定的对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的,或附有采购方无法接受的条件的;

3)最后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

27. 详细评审

27.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7.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7.3综合评分法评分的主要考虑供应商在最后报价、商务部分、技术及服务部分以及响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评审办法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28. 评审过程及保密原则

28.1递交响应文件之后,直到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与本次采购有关人员对属于评审、澄清、磋商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

28.2在评审期间,供应商试图影响采购单位和磋商小组的任何违规活动,其响应视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 成交供应商候选人的推荐原则

29.1磋商小组将根据综合评分情况,对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按综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9.2磋商小组根据上述原则,依次推荐排序前三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

30. 废标

30.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的意见有权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1)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财库〔2015〕124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的情形除外)

(2)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1.串标

31.1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的,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内容雷同或错、漏之处一致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2)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3)由同一人携带两个及以上供应商的企业资料参与磋商的(包括资格审查、领取磋商资料、交纳或退还磋商保证金);

(4)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六)授予采购合同

32. 定标准则

32.1除本须知第31条规定的情况外,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排序将合同授予通过资格后审的综合评分最高的供应商。

32.2采购人不承诺将成交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33.资格后审

33.1审查将根据供应商按照本须知规定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磋商小组认为其它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对供应商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

33.2如果审查未通过,采购人将拒绝其成交供应商候选人资格,并按顺序对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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