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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问题与案例分析(二)

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问题与案例分析(二)
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问题与案例分析(二)

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问题与案例分析(二)

三、改制企业人员安置中的法律问题

1、合法安置

国有企业改制的最大难点在安置职工上。企业改制失败的例子很多,其中原因最多的就是缺乏员工的支持。在现实中,往往形成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大力推动企业改制,而广大员工却极力反对的局面,所以有人说国企改制的阻力在工人阶级。究其原因,主要在观念上,企业职工长期对企业的依赖心理太重,对改制不抱有信心。为了解决这个最大的难点问题

首先要按程序依法安置职工。

工作方式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操作工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改制方案,是企业改制的必经程序,职工安置方案是企业改制方案的重要内容,一定经过职代会通过,形成决议,职代会决议也是改制企业报审的附加材料之一。

其次,不能违反《工会法》

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民主决策,不可搞经营者的一言堂,应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根据《工会法》第38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

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因为企业改制涉及到职工的重大切身利益,因此工会有权参加并发表意见。如果企业行政领导单方面决定改制方案,然后强行要求职工接受,这不仅损害了职工利益,而且也违反了我国的《工会法》。

再次不能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职工安置方案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要求,例如改制企业需要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

2、防止遗漏人员:

有些企业,因为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厂里发不出工资,出现了长期放假的职工,停薪留职的职工,自谋出路的职工和下岗职工。这些职工虽然不在工作岗位,但是单位始终没有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改制时往往忽略这些人员。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这些人员仍为企业的正式职工。在职工安置方案中,企业应当把它们作为企业职工分别处理,确定续签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特殊身份职工的处理问题

具有特殊身份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职工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④其他情形的,如部队转业安置人员等

劳动法对上述人员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理解为“改制后的企业必须与上述人员续签或改签劳动合同。”

四、改制企业在资产处置方面的法律问题

1、不良资产的核销

不良资产的核销一定要按法定程序依法进行,每一笔核销都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确定是危房,一年内必须拆除的厂房或者办公用房,需要由房产部门的危房鉴定记录;对债务人死亡或者破产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应有司法机关出具法律文书;对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债务企业已常年不经营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中介机构调查无法偿付债务的,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从企业财务帐上按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的顺序冲减。

2、净资产的扣除

净资产的扣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根据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与财务处理的

暂行规定》,企业依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职工的一次性交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以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严格按规定计算。内退人员、劳保人员、精神病患者等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和社保基金,可以作计提费用,由改制后的企业按期支付。再有就是一次性缴纳转让款的优惠部分,也可扣除。

3、工会财产的特殊保护

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规定,工会财产具有独立性,它不属于企业财产,它是通过多种渠道形成的,由工会享有所有权,因此应与企业财产区分开来。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的财产、会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为企业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也不得随意改变,更不得随意处置,仍归工会所有。也就是企业改制后,工会组织是仍然存在的,它的财产仍然存在。

五、改制企业债务处理的原则和法律适用

1、坚持协议优先,无协议或者协议无效,按法律规定的原则

这种协议的约定方式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改制企业与债权人的约定,约定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这种约定实际上是为第三人设定债务,因为在改制的时候,改制后的新企业仍没有成立,不可能征得新企业的同意,所以这种约定实际上是无效的,不能约束改制后的企业,也就是说这种约定相当于没有约定。

②第二种约定方式是国有企业与国有产权的受让方约定,约定原企业债务由受让方承担。也就是由国有企业产权的收购方承担。这种约定必须经得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权人同意了,债权人只能向国有企业产权受让人追索债务。不能向改制后的企业主张。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法向改制后的企业主张。

③第三种约定是拟改制企业与其他人约定(例如改制企业的债务人),该企业部分债务由其他人承担,并经债权人同意,则债权人也只能向其他人主张债权,这实际上是债务转移的问题。

④第四种约定是产权转让人和受让人的约定,产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往往约定,原企业债务由受让方承担。这种约定,无论是否征得债权人同意,都是无效的约定,因为原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根据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原则,其上级主管部门(也就是产权转让

方)无权处分它的个别债权或者债务。也就是说,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处分下属企业的产权,但对下属企业的某一具体债权或者债务,应由下属企业来处理。

2、坚持债务随企业资产走的原则

因为企业改制的方式多种多样,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又没有约定的改制企业的债务,根据法理应按照债务随企业资产转移的原则,确定承担债务的主体

3、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企业改制后原企业债务处理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

①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③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

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④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引起了较大争议,企业以其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这本来是企业的投资问题,投资便意味着以新设公司中的股权份额,承担责任,不应当是新设公司的财产。但是,司法解释提到优质财产,实际上就是强调,企业在恶意逃避债务时,不能以常规的投资理论来规范,二是用于分立的规定来处罚。

⑤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问题

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

制企业承担。

六、关于企业改制中的漏债和公告制度

1、遗漏债务的种类和处理原则

遗漏债务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隐性债务,会计上叫或有负债,在一定时间内,财务科目反映不出来,但将来在一定时间可能发生的债务。在没有真正发生前并非现实的负债。例如担保之债,违约行为产生之债;第二种是被改制企业故意或者过失遗漏的企业债务。

(1)保证之债的处理原则

保证之债仍属于债务的范畴,原则上,仍应由改制后备改制企业承担。被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后,根据不同情况向相关债权人追偿。

追偿的相关责任人:

①向被担保人:如果企业改制时明确或由债务一并转移至新企业,该新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被保证人追偿,不能向原企业的资产管理人追偿。

②向被担保人和原企业的资产管理人:对改制时保证债务已经实际发生,如债权人已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原企业的资产管理人为将其纳入评估范围,在改制时,也未将保证债务存在的事实告知其他发起人的,应当认定原企业的资产管理人存在过错。这时改制后

的新企业向被担保人追偿,被担保人也无力偿还的,改制后的企业还可以向原企业的资产管理人追偿。

③向被担保人:在企业改制时,没有明确约定,但新公司的各发起人明知原企业存在该保证债务,且未列入自产评估,视为新公司接受的净资产中包含该项保证债务,新设公司只能项背担保人追偿,追偿不到的部分,只能自行承担。

④公平分担原则:在改制时,原企业的资产管理人和新设公司的其他发起人皆不知保证债务。新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向被保证人追偿不足的部分,由新设公司和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分担(公平原则)

2、我国目前法律对遗漏债务的公告制度

①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售出后,债权人就出卖人隐

瞒或者遗漏的原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买受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出卖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③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17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17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7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7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80、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81、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82、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民法重点合同法案例及分析

一、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1. 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1.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有效, 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2.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 3.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4.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5.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 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 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10 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9 岁)、王某(8 岁)摔倒在 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 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 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 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 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 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 10 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 49 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 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0 条的 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 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 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请依法分析教师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某的教师 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 动的权利。案例中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某教育教学权 额监督权的侵害。某可依据《教师法》第 39 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作出处理。 3.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 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 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 制度,你怎么忘了?”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 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

改制企业工作总结范文

工作汇报/工作计划/公司企业工作总结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ZJ-044031 改制企业工作总结范文 Summary of the work of restructured enterprises

改制企业工作总结范文 改制企业年终工作总结二oo*年公司面临有史以来最严峻的经济形势,经历了有史以来最大的经营困难和生存压力。这主要表现在: 一是由于市场需求的变化和石化销售政策的新规定给我们公司两个盈利大 户带来了严重的生产任务不足;金工分厂野营房的生产数量只相当于去年的一半,而化工分厂润滑油的销售额几乎是零。这两个不足就使我们销售收入减少了 60xxxx元,损失了上百万元的利润。 二是公司主要产品原材料的价格又面临了全球性的巨变猛涨,其中金属材料每吨上涨1000~200xxxx;聚丙烯和聚氯乙烯粉料每吨上涨XX~300xxxx;乙二醇每吨上涨了600xxxx;XX年公司采购了近千万元的原材料就多花了二百万元,加大了生产成本,降低了经济效益。 三是除国家的免税政策外,其它对福利企业的照顾性政策几乎全然消失,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不但得不到照顾,还可能带来不必要的误解、干扰和挫折。仅水电费一项每年就多上交5xxxx元。 这一反一正、一多一少给我们企业带来了几百万元的经济损失,是建厂以来更是改制以来遇到的最大难关,也是对公司领导班子的一次莫大考验,面对这种情况,以赵董为首的公司领导班子心不燥、不气馁,在公司董事会的决策领导下,

经理班子坚持了“精密策划、决策及时、指挥果断”十二个字,采取了一个又一个应急对策,做出了一个又一个正确的决定。带领公司员工在困境中拼搏,在逆境中发展,又一次渡过了建厂以来罕见的难关,保持了持续稳定的发展局面。做了三件大事: 一、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千方百计发展生产 1、在十分严峻的经济形势下,二oo四年公司完成工业产值145xxxx元, 实现销售收入168xxxx元,创利润82.xxxx元。自1999年改制以来,公司累积实现销售收入1.2亿元,实际创利润超过了60xxxx元,在固定资产增加了千万元的情况下,继续保持了150xxxx元左右的流动资金,为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保持了持续稳定发展的良好局面。√ 2、我们坚持了科技兴企的法宝,迅速将一些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的新产品推向了市场,形成了一个新的经济亮点,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一是金工分厂开发的第五代野营房推向市场后受到了客户的青睐,形成了21xxxx元的销售收入,相当于野营房全部销售收入的4xxxx,实现的利润占金工分厂的一半以上;二是建材分厂将地板采暖管和绿化给水管推向市场形成了10xxxx万的销售收入,使该分厂在原材料不断涨价的情况下,仍然保持了XX年的经济效益。√ 3、千方百计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处处降低生产成本也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包装分厂XX年在生产任务饱满的前提下,合理组织劳动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定额水平和劳动生产率,全年生产包装袋53xxxx条,比XX 年多生产30xxxx条,减少了单袋摊销费用,降低了单袋固定生产成本,经济效益得以显著提高。XX年没有承担公司的管理费,还亏损了13xxxx万元,XX年合理承担了公司的管理费3xxxx元,比XX年减亏了3xxxx元,为提高公司的经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招聘不得有性别歧视 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招用5名技术工人。但在招聘条件中记载要求男性,谢绝女性。结果在招工当天,遭到不少女性的投诉,要求劳动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招工歧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评析】《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建议:企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平、平等,在具体的录用过程中可做适当筛选和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6条、27条、62条.doc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否则,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 案例四】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幼儿园教育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报告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儿童是人类文明的传递者,由于其年龄小、心智未熟、认知辨控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所以儿童权利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格外的保护,我国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儿童权利。尽管如此,我国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着严峻形式,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留守儿童问题、流浪儿童问题、残疾儿童问题以及虐童事件,暴露出维护儿童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的脆弱一面,人们对行政主管部门松散监管的谴责、对师德师风的怀疑,及对侵害儿童行为受惩过轻的质疑,都引人深思,值得考究。 案例1 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案情: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是否患有鸡胸、包茎等孩子的隐私内容。幼儿园是否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 1、问:孩子有独立的人格和心理,任何人都不应该任意限制他们,也不应该举着各种美丽的幌子去任意揭露他们的隐私。事实证明,那样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极为不利。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孩子的隐私权保护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答疑: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儿童同样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2、问:本案中怎么保护儿童隐私权? 律师解答: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建议家长立即要求幼儿园撤掉相关的体检结果,同时消除影响,若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心理,还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表孩子就此起诉幼儿园的侵权行为。同时,作为父母,还应多与孩子沟通,开导,尽量减少孩子因为隐私被公开而造成的心理负担甚至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案例2 幼儿著作权纠纷 案情:某幼儿园幼儿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有家出版社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儿园老师的推荐,李某署名。但出版印刷时,作品只有“xx幼儿园供稿字样”。李某家长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明。出版社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李某的画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给了幼儿园。幼儿园则认为李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李某来说是一种荣耀,家长不应再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总结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总结 xxxx年我县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构建和谐子长的原则,完成了被列入年内考核计划任务3户企业的改制工作。并积极开展了对改制企业的“回头望”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国有企业改制的进展情况 我县共有国有企业61户,涉及工业7户,粮食5户,供销16户,商业10户,建筑建材4户,农业6户,其它3户,共有离退休职工872人,在册职工2181人,1998年按照省委、省政府《两个决定》对24户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改制改革,由于当时改制不彻底,突出矛盾逐步显现,20XX 年开始,县政府决定对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其目标任务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产权并购置换、转换职工身份,实现国退民进,民有民营的目标。根据县上统一安排,截至二00八年底,我县先后对41个国有企业进行进一步深化改革,改革面达到67%,涉及在册职工1635人,占全县国有企业职工75%,涉及离退休职工725人,全县共支付改制费用13598.8万元,县财政支付7988.8万元,企业自筹5610万元。

xxxx年我县实行进一步深化改制的企业2户,开元印刷厂、铁合金厂。改制收尾工作2户,建筑安装装璜公司、水泥厂。10月份又启动了药材公司改制工作。 开元印刷厂和铁合金厂的改制工作是从年初开始,改制工作队进驻企业以来,进行了大量的资料收集,民情调研,积极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企业资产、财务进行评估、审计,对人员审查核定,充分酝酿企业改制方案,经过职工多次反复讨论,形成比较符合企业实际的改制方案。开元印刷厂无土地资产,只有少量机械设备已交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外欠社 会个人债务323966.76元全部清理,23名职工已解除劳动关系,离退休人员16人,遗属1人也全部妥善解决了生活待遇。 铁合金厂机械设备被七.四洪水冲走,五亩土地资产交回县土地收储中心收储。职工已全部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身份已转变,其它遗留问题全部得到妥善解决。 以上两企业改制基本完成,各项工作有序、平稳,职工对改制工作比较满意。 十月份启动了子长县药材公司改制工作,现在已进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人员审定的程序,将陆续进入改制方案形成阶段。 二、国有企业改制“回头望”工作 全县已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国有企业中,由于改制的时间先后差和落实政策标准不一致,部分历史问题还没有得到彻

侵犯受教育权 案例分析

侵犯受教育权 甲就读于北京某大学,2006年甲母曾与学校教务的人员吵过架,学校即将甲退学,而2006年学校的退学公告里并没有甲的名字。找到学校后,校方称在2月份有相关的公告,但未出示任何文件。后甲向教委申诉,教委告知让甲去学校上学,由学校妥善处理此事,但正值假期没有办成。9月份甲再去学校,学校不让甲上学,让找教委。教委给了甲信访答复,甲不服,向北京市政府要求复核,政府告知通过诉讼解决。甲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学校的退学决定,被告知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再去西城法院告教委,被告知信访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甲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在2007年9月维持了西城区的裁定,问该怎么办? 陈大豪律师解答(cdhlawyer@https://www.sodocs.net/doc/3d13875069.html,) 首先,行政诉讼肯定是不行的,学校本身就不是行政机关;其次,如果是以宪法为依据,以侵犯受教育权为标的起诉,一般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可以从违约方向走,但是这个案子实践中是有难度的。另外,对于时效问题,学校是否退了学费,如果已经退费的话,从退费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没有退费,诉讼时效应该是没过的。注意搜集入学的证据,比如学生手册、学校的公示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校确实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学校是否为行政机关,争议很大。 案例分析—受教育权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保护

发布时间:2010-3-9 11:56:59 点击:154次 【问题提示】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是否形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辞退学生的行为是行政行为 还是民事行为?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属宪法权利,宪法权利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的 途径获得保护? 【要点提示】 学校发出的招生简章属要约,学生报名参与学校招生的行为属承诺,学校录取学生后,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形成了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以学生身体条件不合格为由辞退学生 的行为属民事行为而非行政管理行为。我国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因没有宪法法院可以通过 民事诉讼途径实现。 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

合同法案例分析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法案例分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10000米高档布料,分两次在3个月供货,服装厂收到全部货物后向纺织厂支付100万元价款。纺织厂在提 供了第一批布料后发现,服装厂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涉及大量诉讼案件,且均系败诉方,已无能力 履行100万元给付义务。而且,还发现服装厂不断以低价向外转移财产。纺织厂便决 定停止向服装厂供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服装厂则认为纺织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 担违约责任。请问: (1) 纺织厂是否违约? (2) 纺织厂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应依照何种程序行使? 答:1: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终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及纺织厂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才能通知对方暂时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合同后 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对方还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制了大量的广告彩 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下述说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 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成年人乙发现广告将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标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的几个商店都要买到2000多元。15岁的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 场的电脑很便宜。 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某品牌化妆品,在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的价格 印错,实际价格为1280元,遂要求乙不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一台,其父母知道后大怒,要求 商场退货,遭到商场的拒绝。 请问: (1) 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 甲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 (3) 甲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处理? 答:1:是要约,因其具有缔约目的,具有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法律要求 2: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撤销权,甲商场 可以请求变更式撤销该买卖合同,由于甲商场有过错,如应撤销该合同而给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该合同超出了丙的行为能力范围,根据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确定实施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丙的父母现有拒绝追认的权力,该合同因父母的拒绝而归于无效。 甲公司与乙公司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 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 法院。 请问: (1)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小学综合素质关于教育法律法规的 案例

1 案例一 材料:某民办学校,由于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少等造成办学条件不具 备,区教育局不给该校发办学许可证。然而,在开学初,投资方却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 大张旗鼓违法招生和办学。由于该校学费相当便宜,所以有很多家长把孩子送到该校读书, 生源充足。几天后,区教育局对该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并给该校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指出 该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并要求整改完成后于 13 日交齐办理办学 许可证的证照和资料,否则将发通知责令停办。 问题:请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分析上述材料中办学者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分析材料中教育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参考答案 1.【答案要点】材料中的办学者在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少等办学条件 不具备的情况下,擅自办学,且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地违法招生,是一种违 法行为。 本材料中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办学者、学生、学生家长、 教育行政部门;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行为;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学校的办学及其对教学的组织管理。 案例二 材料:某市一所小学在市举办的地方文化节期间,利用学校地处市中心的位置,将操场 改为临时停车场,并停止了校内一切体育活动。学校还组织教师和部分高年级学生轮流疏导 和看管车辆。该校校长认为这种做法既为学校增加了经济收入,又为学生提供了勤工助学的 机会,一举两得。 问题:这所学校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2.【答案要点】这所学校的做法不合法。一方面,从学校的法律地位方面讲,学校作为 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培养人的机构,具有鲜明的公益性,不能将校舍挪为他用;另一方面,

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 【问题】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5分) 合同未成立。 因甲公司未在合同上签字和加盖公章。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5分) 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因为甲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是一种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责任发生在双方订立合同 的过程之中。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5分) 甲公司应当赔偿乙工厂损失(或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因为 乙工厂的损失属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甲公司因缔约过失致对方损失 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二】张某为女友李某庆生,向刘某定作一件玉器。在订货单上,张某应刘某之要求,特别注明于2014年11月5日前将该玉器交付给李某。在订货当时,张某向刘某支付了定金1000元,预付款1000元。玉器制作完成后,刘某委托赵某将该玉器送交给李某,赵某在乘车途中不慎将玉器碰坏,李某拒绝收货,并要求刘某重作。张某得知该情况以后,与刘某协商赔偿事宜,因不能达成协议,张某遂向法院起诉。刘某则辩称,由于赵某的行为导致玉器损坏,应由赵某承担责任。 【问题】 1、张某和刘某是何种合同关系?(2分) 答: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关系 2、刘某和赵某是何种合同关系?(3分) 答:运输合同。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3、李某能否要求刘某重做?原因何在?(10分) 答:不能。不是合同双方,不具有合同的权利。 4、刘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试说明理由。(10分) 答:不能成立。承运人由刘某选定,应对承运人的过失承担责任。 【案例三】杨某家中饲养了耕牛3头,因有一头母牛闲置不用,遂于2014年3月10号出租

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总结

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总结 提升 20××年,一个四季的轮回,在历史的长河中或许是浪花一朵。然而,对于xx厂的干部职工来说,这一年却经历了波澜起伏,在艰难中前行;20××年,一个“铁修在变”的年份,面对严峻的生产经营形势,全体干部职工在“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目标指引下,开启了奔向“七化”主攻方向,实现了各项工作新的提升! 引领方向 20××年伊始,xx厂“两会”如期召开。“两会”相继提出了“攻七化”、“创三优”的主攻方向。“七化”的内容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点检定修管控化、线路钢轨重型化、老旧道岔统型化、道岔轨枕砼枕化、重载道口整铸化、物料管理微机化;“三优”的标准是:共产党员优质线路、共产党员优质项目、共产党员优质品牌。这是一次提升内力的实践,定位高标准,工作才会出现高水准。如今,“七化”和“三优”的目标得到了有效的落实,干部职工不禁感叹道:“创建的是精品,凝聚的是人心,改善的是环境,提升的是素质,促进的是安全!” 在一年的主攻七化、争创三优的过程中,我们攻坚克难、直面挑战,创造了xx厂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一个又一个新业绩。 年初开始的薪酬改革,涉及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本着对职工负责的态度,我们一方面严格按照铁运公司要求,在集中学习培训,吃透精神、领会文件的基

础上,调动精兵强将,放弃节假日休息,抢时间、争速度、保质量,先后七次调整薪酬改革方案,使其尽最大可能的趋于合理;另一方面,在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厂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到冶金运输厂和运输总站等兄弟单位学习经验,组织召开各车间党支部书记和人事员座谈会,答疑解惑,统一思想,做到思想政治工作重心下移,同时妥善处理因政策不清导致少数职工思想波动问题,采取“疏导”的谋略,在最短时间里将影响和制约职工队伍稳定的消极、迷茫情绪予以转化,使薪酬改革在我厂得以顺利实施。 入汛以来,以“梅花”台风为代表的持续强降雨,对铁路线桥设备造成极大的威胁,全厂干部职工发扬“快速反应、敢打必胜”的铁军精神,“以雨为令、未雨绸缪”,各项防洪措施落到实处;“严防死守、盯死看牢”,汛期防洪控牢控实。顽强奋战在点检维修保运保产第一线。全体党员干部和职工采取雨前排查隐患、雨中全面监控、雨后跟踪整改等多种应对措施,全力以赴迎战高温雨季的双重考验,为铁路运输的安全顺行创造了有利条件。 当一个点检区因责任不到位、检查不彻底、心存侥幸而引发的一起严重违章事件时,我们及时在全厂上下掀起了一场以“增强责任心、提高执行力”为主题的大讨论活动,组织全厂职工围绕如何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如何及时有效贯彻落实上级指令,如何实现贯章贯制常态化,如何保证集中保运和“安全畅通”工作目标实现等四个专题进行讨论,查找在思想上、工作中存在的x多项问题,征集岗位格言x多条,使干部职工正确认识当前的形势和困难,增强危机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明确集中保运保产目标和“七化”的主攻方向,充分认识到没有责任心的职工不是合格的职工;增强工作责任心要从我做起,在本职岗位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7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参考答案]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杨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8请依法分析教师李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参考答案]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李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案例中李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李某教育教学权额监督权的侵害。李某可依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9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内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李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李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制度,你怎么忘了?”李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听起来似乎有理,实际上是错误的。不管哪个学生,老师都无权停他的课。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决不能采取与学校规定相违背的做法,再说,这种做法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这个学生,你还是先把他安排到班里去。” 你认为李老师和邵校长谁做得对?请依法分析上述案例的侵权性质,对此我们应做哪些思考? [参考答案]邵校长做得对,李老师做得不对。这是一起中小学广泛存在的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案例中的李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另外,李老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这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教育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0学校到底该不该收这5名学生 某校刚录取的高一新生中有5名男同学因初中时参与社会盗窃而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这些学生都很害怕,有的想逃避,有的不敢承认犯罪事实,有的不敢检举揭发。学校得知这消息后,立即派人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同家长一道做学生的工作,动员他们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

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 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合同纠纷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 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 口头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

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1 国内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 涉外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间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

学校法律问题案例整理

案例一: 1998年8月17日下午,某初级中学二年级某班学生上体育课。体育教师宋某上课时宣布:“为备战秋季运动会,有比赛项目的同学,这节课自由练习,其余同学自由活动。”之后,宋某就回办公室了。其间,学生张某在练习投标枪的过程中,由于动作变形,标枪偏离方向,正好扎在正在练习跳远的学生李某小腿上。后李某被送往医院,因肌腱受到损伤,不得不在医院疗养两个月,共花费医疗费6321元。李某的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后,以学校失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7645元。 这是一起由于学校未在体育课上说明注意事项又未尽到学生的保护义务而导致学生受伤的案例。本案中,虽然李某受伤是由于学生张某练习标枪时失误所致,但不可推卸的主要原因是教师宋某没有说明注意事项又未尽到保护义务。教师宋某在体育课中,不进行相应的保护和监督,而放任学生自由练习,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宋某的过失是很明显的,并且宋某所实施的是职务行为。由此我认为,学校应对这起学生伤害事故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刘红瑞诉某村村民委员会等因其在幼儿班期间被其他幼儿玩火烧伤损害赔偿纠纷案。刘红瑞是村幼儿班的学生,诉讼时6岁。1999年,某村村民委员会办起了幼儿班,聘请本村村民张某任教师。2001年11月14日上午11:30左右幼儿班下课后,张离校回家,几个幼儿在教室里或火炉旁烤火。张小平玩火点燃了刘红瑞身上的衣服,刘红瑞带火跑出教室,被人发现后,将火扑灭并送回家中。张闻讯赶来查问起火原因,刘红瑞说是张小平点燃他身上的衣服引起的。当日下午,刘红瑞被送往医院治疗,当时所见,刘红瑞嘴唇下翻,两腋粘连,双胳膊抬不起来。3日后转至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面、双上肢、侧胸烧伤,面积37%,深2度,住院25天,因无钱治疗而出院。经过诉讼,法院判决该村村委会给付3948.69元,张小平的监护人张海生给付1000元。 在这个案件的终审判决中,确定村委会责任的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幼儿班学生在家由父母监护,在校由学校监护。刘红瑞受到伤害和张小平给他人造成伤害,均系在校期间发生,学校理所当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这个案件的点评中,需特别指出”,幼儿园对入园幼儿不是民法上的监护关系,也不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转移,幼儿园对入园幼儿的保护、教育职责,来自于国家法律对这种职业的规定,并依据幼儿家长与幼儿园之间的入园生活、学习合同而实际产生,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幼儿园对入园幼儿在园学习生活期间,有保护其不受到伤害的义务,正因为如此,幼儿园对入园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除能证明幼儿园没有过错以外,是不能免责的。需进一步指出:“如果认为幼儿园对幼儿是一种监护关系,或者是一种监护职责的转移,那么,幼儿园对入园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其承担的责任就不是有限责任,而是全部责任了。” 案例三: 2003年3月19日上午,海城兴海管理区所属站前、前教、后教、钢铁、铁西、兴海、银海、苏家8所小学3936名学生、260名教师分批集体饮用了由鞍山市宝润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乳营养学生豆奶”。饮用后部分学生陆续出现了腹痛、头晕、恶心等症状。共有2556名学生出现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有44名学生在本地医院接受治疗,85名学生在外地接受治疗。这八所小学由于过错致使有毒豆奶进入学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除了具备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第一,学生人身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所致,如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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