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卫生计生“证照分
离”改革试点事项配套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苏卫政法[2018]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4.25
【实施日期】2018.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卫生计生“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事项配套文件的
通知
(苏卫政法〔2018〕6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计生委,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精神,省政府印发了《省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决定自5月1日起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南京江北新区及全省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共45个地区(附件1)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其中涉及卫生计生部门的项目有3项,分别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改革方式为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改革方式为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为做好试点地区卫生计生“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保证改革试点事项按照改革方式要求稳妥实施,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上述3个改革试点项目的配套措施(附件2-7),现予以印发。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加强对所辖试点地区的指导,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关改革配套规定,及时收集整理改革试点中取得的经验,协助试点地区解决改革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有关情况按照配套文件要求及时报省卫生计生委。
联系人:医政医管处:管士弟,025-********
综合监督处:王国富,025-********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服务处):刘凌凯
025- 83268227
附件:1. 有关县(市、区)及“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2. 关于在试点地区开展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的指导意见
3. 关于加强试点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4.关于在试点地区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5.关于加强试点地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6. 关于在试点地区开展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7. 关于加强试点地区营利性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4月25日
附件1
有关县(市、区)及“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地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