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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新加坡、美国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中国、香港、新加坡、美国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中国、香港、新加坡、美国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创业板指交易所主板市场以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公司提供集资途径,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较好。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我国创业板对于上市企业的标准,目前主要有如下规定: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的发行上市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对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其对创业企业所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应当先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申请人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开业时间是否在24个月以上;

②申请人是否符合管理层稳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发生重大变化。

③申请人是否符合主业突出和持续经营的要求,即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不间断地从事一种主营业务,该种主营业务是否有实质进展。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控股股东是指在行使表决权时,可以推荐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股东;可以行使或者控制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东名册上所列的第一大股东在名义上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的股东;或以其他方式事实控制公司的股东。

(4)判断原企业(包括非公司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整体改制,是否可以持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是否进行过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对营业纪录可比性的影响;

③是否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资产值折股。

(5)判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连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是否进行过资产剥离;

②是否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作为折股依据。

(6)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②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中是否有虚假记载。

(7)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规定的上市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股本总额是否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

②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股东是否达到200人;

③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

④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本次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上

(8)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①在申请股票发行时的审计基准日,其经审计的有形净资产是否达到人民币800万元;

②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合计是否达到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否达到人民币300万元;

③在申请股票发行的审计基准日,资产负债率是否不高于70%;

④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⑤是否已聘请主承销商进行辅导;

⑥是否已聘请保荐人。

这里的有形净资产是指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减去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后的净值。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

(9)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会关注下列因素:

①申请人产品的科技含量;

②申请人的发展潜力和成长性;

③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是否为现金、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④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⑤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增资产扩股;

⑥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主要来自关联交易;

⑦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⑧是否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

⑨是否已按照《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的规定设立独立董事,强化法人治理结构;

⑩发起人的数量;

⑾认股权或股票期权的设置;

⑿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为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10)判断独立董事是否符合要求时,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①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是否达到2名;

②独立董事是否具备相应的任职能力和独立性。

主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一、主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三)美国主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二、我国创业板上市条件建议

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不同,现阶段其主要目的是为高科技领域中运作良好、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较强的新兴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场所。由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偏小,营运时间较短,市场前景不确定,造成其盈利能力不稳定,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得银行不敢为其贷款,而我国主板市场因为进入门槛过高也将它们拒于门外,这样就特别需要一个有别于主板市场的创业板市场为它们提供融资渠道。考虑到新兴高科技公司业务前景的不确定性,在构建我国创业板市场时,要设法降低市场进入门槛。

1、股本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本规模相对较小,但对业务要求可能较严。按照目前我国主板市场的上市标准,企业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3000万元,股票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而中小高科技企业一般都处于创业期,生产规模偏小,无法满足主板市场的上市条件。所以,创业板市场应适当放松对公司股本总额和发起人拥有股本总额的限制,从而尽可能让规模偏小、缺乏资金、但产品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上市。创业板市场是为那些具有活跃业务记录的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场所。在放宽企业上市条件的同时,应该强化公司的业务标准和管理标准,即公司必须具有突出的主营业务、明确的主导产品、详尽严密的业务发展计划、完整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和巨大的主业成长潜力,而且具备高质量的管理团队和高效、完善的管理系统。随着市场的发展,创业板市场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要求可由不少于3000万元降为不少于2000万元。

2、营运记录及财务盈利要求

主板市场的上市规则对营运和财务的要求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高科技企业由于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使得技术升级换代快,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时间短,无法达到上述条件,因此可规定,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前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高新技术业务两年以上,且最近1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并且规定,原企业整体改制设立或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连续计算,在最近二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为了增强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促使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上市条件可考虑进一步放松,对于研究与开发力量很强的企业,只需要有一年的经营记录,可以不设最低盈利要求,且不分企业存续期间的所有制性质均可连续计算经营业绩。考虑到许多网络企业在创立时期大都没有盈利,因此对其盈利记录可以不作要求,但需要有高增长的业绩记录。

3、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条件适当的放宽

创业板市场应放宽配股等再融资条件。股本的不断扩张是企业发展壮大的一个主要表现。为了提高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后续融资能力,增强其发展后劲,促进上市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创业板市场需要为中小型企业提供宽松的再融资环境。

4、鼓励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

现代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历程表明,资本经营已经取代产品经营而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手段,以此来实现企业低成本的快速扩张。美国那斯达克市场是美国高科技企业收购和兼并的主战场。正是通过收购和兼并活动,一方面一些属于传统产业的上市公司以各种方式介入高新技术产业,以增添新的生机和活力,培育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另一方面一些高新技术企业以这种方式迅速地发展壮大,以达到规模扩张和业务拓展的目的。

5、创业板市场的监管

创业板的监管原则是“以信息披露为主”的原则和“买者自负”的原则

(1)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严格。规模较小、业务处于初创期、新兴行业,这些因素都说明创业板是高风险市场。因此,创业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比主板严格。如要求发行人每年要对上市文件注明的业务目标与实际发展进度作一比较等。

(2)市场动作奉行“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原则,创业板应更注重效益,而主板则考虑在效益与安全之间的平衡。创业板市场追求的是高风险和高效益,主板市场则以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为主要目标。因此,创业板的投资者主要是对市场有充分了解并希望参与高风险、高增长性公司的投资机构。

(3)加强对公司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将给予适当的处分。

最新创业板上市操作流程及上市条件(精)

创业板上市流程及上市条件 (根据本人实际操作创业板上市工作经验整理,供有兴趣者参考 一. 上市流程 1. 组建机构:组建企业上市工作小组,确定小组成员及工作分工 2. 选聘中介:保荐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分工协作 3.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改制 ——确定改制方案 ——引进战略投资者 ——董事会、股东会改制决议 ——创立大会:股款缴足后 30日内召开(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第一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董秘 ,第一次监事会 ——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后 30日内 4. 上市辅导 ——将改制情况及上市意向报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证管办备案 ——信息披露 (地方媒体刊登,公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 ——券商履行辅导程序 [授课 20小时、 6次以上 ] ——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 5. 上市申报:上市申请文件制作、报送(材料报送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可行性报告等——中介机构:分别完成各自审核程序,出具相关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完成内核程序,出具保荐意见书 ——企业:递交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 ——证监会:在 5日内对申报材料给予反馈(受理、不予受理、补充修正 【证监会正式受理到创业板上会,至少需要 3个月时间】 6. 初审 (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 (初审 ——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政府意见,投资项目还需征求当地发改委意见 ——面谈沟通、专项核查、举报核查、出具反馈意见(初审报告 【初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规定期限 3个月内】 7. 意见回复:落实、反馈初审提出问题和意见 ——积极配合,逐一回复,如实澄清 ——中介机构分别对反馈意见出具相关报告。 8. 信息预披露 ——申请文件受理后、上会前,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9. 发审委审核 (过会 ——专家库专家审核 ——企业陈述、答辩

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

附件1 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经营业务 (一)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最新创业板上市操作流程及上市条件

创业板上市流程及上市条件 (根据本人实际操作创业板上市工作经验整理,供有兴趣者参考) 一.上市流程 1.组建机构:组建企业上市工作小组,确定小组成员及工作分工 2.选聘中介:保荐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分工协 作) 3.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改制) ——确定改制方案 ——引进战略投资者 ——董事会、股东会改制决议 ——创立大会:股款缴足后30日内召开(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第一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董秘),第一次监事会 ——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后30日内) 4.上市辅导 ——将改制情况及上市意向报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证管办)备案 ——信息披露(地方媒体刊登,公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 ——券商履行辅导程序[授课20小时、6次以上] ——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 5.上市申报:上市申请文件制作、报送(材料报送)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可行性报告等——中介机构:分别完成各自审核程序,出具相关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完成内核程序,出具保荐意见书 ——企业:递交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 ——证监会:在5日内对申报材料给予反馈(受理、不予受理、补充修正) 【证监会正式受理到创业板上会,至少需要3个月时间】 6.初审(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初审) ——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政府意见,投资项目还需征求当地发改委意见 ——面谈沟通、专项核查、举报核查、出具反馈意见(初审报告) 【初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规定期限3个月内】 7.意见回复:落实、反馈初审提出问题和意见 ——积极配合,逐一回复,如实澄清 ——中介机构分别对反馈意见出具相关报告。 8.信息预披露 ——申请文件受理后、上会前,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9.发审委审核(过会)

主板中小企业板及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对比.doc

主板 /中小企业板与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对比 通过对主板 / 中小企业板与创业板的上市条件的对比分析,发现两者的上市条件大部分相同,只是在财务、资产、股本、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的变化、成长性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用途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存在些许差异。下表将列明主板 / 中小企业板与创业板在上市条件上的差异点。 上市板块 主板 / 中小企业板创业板 项目 1、财务 2、资产 3、股本 4、主营业务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6、成长性和创新 能力(1)最近 3 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超过人最近 2 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民币 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持续增长;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或者最近 1 年盈利,净利润不少(2)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于 500 万元,最近 1 年营业收入 不少于 5,000 万元,最近 2 年营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或者最近 3 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 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 殖权和采矿权等后 ) 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万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 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 万 元 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 大变化 最近 3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最近 2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 人没有发生变更 无( 1)重点推荐具有“两高六新” 特征(即高成长、高科技、新经 济、新服务、新能源、新材料、 新农业、新模式)的企业在创业 板上市; ( 2)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 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 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创业板上市流程说明

创业板上市流程 第一阶段:企业改制 一、成立上市办公室,全面负责上市事宜,并注意保密。 二、确定中介机构: 要选择好中介机构。具体来说就是要委托合适的投资银行(包括财务顾问、上市保荐人、主承销商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共同完成上市工作任务,这是上市前的准备工作中首先必须完成的主要环节。 选择保荐人的标准大致有:一是要看保荐人是否与其他知名中介机构有良好的合作记录;二是要看保荐人是否拥有自己的发行渠道和分销网络;三是要看保荐人是否熟悉拟上市企业所从事的行业领域。 选择其他中介机构的标准主要有:一是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二是准备参与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精通证券上市业务的相关规定,并在该方面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三是该中介机构规模要大;四是熟悉拟上市民营企业所属的行业业务。 民营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上市保荐人,居于该系统工程的枢纽地位,具有纲举目张、统领全局之功能。从内部关系来讲,要做好发行人(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及各中介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关系;从外部关系来讲,要做好发行人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的相互关系。 应当明确的是,对民营企业而言,中介机构并不是妙手回春的“神医”,而是助其上市冲刺的“教练”。民营企业与各中介机构之间是合作关系而并非雇佣关系。 三、制定改制与重组方案。 改制与重组。由于多种原因,民营企业大多数原以非公司制的形式存在,所以在上市前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资产重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使其做到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强并严格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其目的一是为了明晰产权,二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满足上市所需的条件。 在制定改制与重组方案时,应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1)重组过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重组过程应当考虑经营业绩的连续计算问题,如原企业在近2年内,以现金方式增资扩股,且资金使用效果良好的,可能允许连续计算经营业绩;(3)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同时,要注入优质资产,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4)重组后应保证母公司拥有控股权;(5)重组后公司应具有独立的运营能力,做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和财务独立;(6)重组后企业主营业务突出、单一,效益良好,有较高的成长潜力;(7)募集资金最大化、资金投向合理化;(8)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根据上述原则,为了满足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在制定改制与重组方案过程中,应由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对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人员重组和管理重组等方面做出全面统一安排,保证改制重组工作顺利推进、完成。 基于创业板偏好“原装上市的公司”,关注并警惕“包装上市”,打击“伪装上市”。因此,改制重组工作应当始终围绕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注:中国证监会于二零零九年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一是将发行人的条件界定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二是在财务指标方面则明确规定:(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之间相比较的区别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之间相比较的区别 创业板和主板、中小板上市要求的主要区别一览表 创业板与主板上市条件的比较 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 行办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创业板与主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异同予以介绍,供大豕参考。 主板创业板 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年限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盈利要求(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 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 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 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 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股本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 元 主营业务要求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 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最 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及管理层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发 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 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成长性与创新能力无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请参考两高五新”,即 1.高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2.高增长:企业增长高于国家经济增长,高于行业经济增长; 3.新经济:1)互联网与传统经济的结合2)移动通讯3)生物医药; 4.新服务:新的经营模式例如 1 )金融中介2 )物流中介3)地产中介; 5.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 6.新材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材料;节约资源的材料; 7.新农业:具有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就业、收入的) 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 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 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限制行为(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 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

创业板公司上市条件

创业板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一阶段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阶段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

创业板上市流程及各板块对比

创业板上市流程 1513李子原创| 2010-10-23 08:58 创业板指交易所主板市场以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公司提供集资途径,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较好。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我国创业板对于上市企业的标准,目前主要有如下规定: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的发行上市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对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其对创业企业所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应当先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申请人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开业时间是否在24个月以上; ②申请人是否符合管理层稳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发生重大变化。 ③申请人是否符合主业突出和持续经营的要求,即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

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2011-12-20 09:42:12) 一、国内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财务与股本条件(其它条件参见主板要求,下同): 1、股本条件: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2、财务条件:

香港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附内资企业直接H股上市的其它要(精)

创业板1.盈利测试 2.市值/收入测试 3.市值/收入/现金流测试 股东应占盈利过去三年盈利达5,000万 港元(最近一年2,000万 港元,其前两年合计达 3,000万港元 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市值上市时至少达2亿港元上市时至少达40亿港元上市时至少达20亿港元上市时至少达1亿港元 收入不适用最近一个经审核财政年 度至少达5亿港元 最近一个经审核财政年度 至少达5亿港元 不适用 现金流不适用不适用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 前3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 1亿港元 经营业务有净现金流入,于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 万港元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

1.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 2.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3.董事会应包括至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一名须具有适 当的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4.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成员人数应不少于 三名,而且大多数成员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一名独立非 执行董事应具有适当的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 专长。审计委员会的主席应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财务要求新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三项财务准则的其中一项: 条件主板 注册地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中国或其他已接纳的司法地区,前述以外地区申请人需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平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平,且联交所作为个案进行审核 营业记录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 董事会和管理层1.管理层在最近3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 2.最近一个经审核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3.申请人至少有两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住于香港。董事会应包括至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一名须具有适当的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创业板上市基本流程说明

创业板上市基本流程说明 发行方: 第一步:投资者应尽可能了解创业板的特点, 风险,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网站对本人证券账户的首次股票交易日期进行参考性查询。 第二步:投资者通过网上或到证券公司营业场所现场提出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 第三步:投资者在提出开通申请后, 应向证券公司提供本人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 风险偏好等基本信息.证券公司将据此对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告知投资者,作为投资者判断自身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交易的参考。 第四步: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经办人员的见证下,需按照要求到证券公司的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还应抄录"特别声明"). 证券公司完成相关核查程序后,在规定时间内为投资者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创业板上市流程主要为五步,即先申请,反馈,审批,批文,发行,上市。 1.企业递交创业板上市申请。 2.证监会将在5日内对申报材料给予反馈:受理、不予受理和补充修正。 3.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将到创业板发审委上会,一家企业大约需要3个月时间。 4.发审委过会后,还需获得证监会上市批文,正式发布招股说明书,进行路演、网下和网上申购。预计需要2-3周时间。 5.在深交所正式挂牌上市。预计深交所第一批创业板企业上市,需要等到10月末到11月初。

批示方: 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决议。 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保荐人对公司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说明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特别注意: ? 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详细对比

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 一、国内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

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 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 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 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 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财务与股本条件(其它条件参见主板要求,下同): 1、股本条件:

香港创业板上市要求摘要

香港创业板上市要求摘要 截至二零零六年六月 业务纪录及市值要求 至少有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 活跃业务纪录的年限可获豁免至12个月如: ?首次上市文件中会计师报告显示其过去12个月内的营业额不少于港币5亿元 ?会计师报告内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其上一个财政期间的总资产不少于港币5亿元 ?上市时厘定之市值不少于港币5亿元 ?上市时厘定之市值不少于港币1亿5千万元由公众持有 没有盈利要求 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及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例如基建公司)可获豁免,接纳为期较短的业务纪录 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必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必须主力经营一项业务 必须控制董事会的组成,并持有上市业务不少于50%的经济权益 最低公众持股量 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不超过港币40亿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必须不少于港币3,000万元或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以较高者为准 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超过港币40亿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则不少于港币10亿元或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0%,以较高者为准 未来展望 须说明公司在上市当年余下的财政年度及其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的业务目标 可选择包括盈利预测 会计师报告 必须按照「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 若公司目前或将会同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全国市场上市,则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账目可被接受 在一般情况下,会计师报告至少涵盖在上市文件公布前最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会计师报告所呈报的最后一个财务会计期的结算日不得与招股章程日期相隔超过六个月 公司管治 须有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须有合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须设立审核委员会 须有监察主任 须聘任一名保荐人担任顾问,任期至少由上市当年余下的财政年度至其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 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上市前股东的限制 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须承诺,在公司上市文件披露日至上市后首十二个月内(若所持权益不超过1%,则减至六个月),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 上市时的高持股量股东必须承诺在公司上市文件披露日至上市后首六个月内,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 其他考虑因素 管理层股东、主要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但须作全面披露 可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 无硬性包销规定 公司在上市后首六个月内,除可发行新股用作收购可配合其主营业务的资产外,不能发行新股 Hong Kong Growth Enterprise Market listing requirements Highlights (As of June 2006) Track record and market capitalisation requirements At least 24 months of active business pursuits The period of active business pursuits can be reduced to at least 12 months if:- ?Turnover of not less than HK$500 million in the last 12 months reported upon in the accountants' report ?Total assets of not less than HK$500 million as shown in the balance sheet in respect of the last financial period reported upon in the accountants' report ?Market capitalisation of at least HK$500 million at the time of listing ?Minimum market capitalisation of HK$150 million held by the public at the time of listing No profit requirement Exemptions may be granted for natural resources exploitation companies and newly formed project companies, such as major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which can have shorter trading records

香港联交所主板、创业板上市规定

1. 股本证券基本上市规定 更新日期: 16/02/2011 下列为股本证券在本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有关具体的财务要求,请参阅我们的上市规则。 注:联交所2008年5月9日宣布,2008年7月1日推出可让发行人透过香港预托证券在香港主板上市的市场设施。 对于预托证券发行人的上市要求,基本上与股份发行人大致相同。任何符合主板上市要求和当地监管法律的公司都可以申请通过香港预托证券在香港上市。详情请参阅我们的预托证券机制。 (I) 财务要求: 主板 创业板 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并须符合下列三项财务准则其中一项: 1. 盈利测试 2. 市值/ 收入测试 3. 市值/ 收入/ 现 金流量测试 股东应占盈利 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 (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万盈利,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 万港 元) - - 市值 上市时至少达2亿港元 上市时至少达40亿港元 上市时至少达20亿港元 收入 - 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现金流量 - - 前3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注: 本交易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并/或修订或豁免上述的溢利或其 他财务准则规定。有关详情请参阅「股本证券的特别上市规定」一节。 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包括: i. 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 ii. 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 (II) 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主板规则》第19章和《创业板规则》第24章规定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的基本要求。《主板规则》第19.05(1)(b )条和《创业板规则》第24.05(1)(b )条及相关解释列明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对于股东保护的标准。 注册在香港或其他已接纳的司法地区以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平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平。就联交所预期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对于股东保障水平的主要要求一览表,请参阅2007年3月7日刊登的联合政策声明。

香港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及流程

香港证券市场上市要求及流程 一、香港主板上市要求 1、公司类型 主要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赢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2、收入要求 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溢利是指利润总额)5000万港元(合RMB4395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合RMB1758万元)。 3、上市市值 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合RMB8790万元)。 4、最低公众持股 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5、管理层状况 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6、股东数量 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3名股东持有。 7、信息披露 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8、包销安排 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二、香港主板上市程序 日数(H - ?)和要求材料 H – 25 向联交所上市科 · 缴交首次上市费的全数 H - 25 作上市排期申请 · 较完备的招股章程草稿及上市时间表初稿 · 所要求的营业纪录期间首两年的经审计账目副本 · 有关发行人于上市后的关连交易建议的书面陈述 H – 20 文件提交 (第一部份) · 所要求的营业纪录尚余期间的账目及账目调整表草稿

· 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及备忘录或同等文件的初稿 · 发行人与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之间,以及发行人与其保荐人之间的合约初稿(只适用于H股) H – 15 文件提交 (第二部份) · 盈利预测的备忘录初稿 · 董事/监事者正式签署、按附录五B/H/I表格的形式填具有关其它任何业务的正式声明及承诺书 H – 10 文件提交 (第三部份) · 《公司条例》规定的附件文件提交 · 正式上市通告的初稿 · 认购证券的申请表格初稿 · 证券的所有权文件或证书的初稿 · 有关发行人正式注册成立及其法人地位问题的法律意见书副本(只适用于H 股) H – 4 正式上市申请 · 包括正式签署的《上市协议》在内的有关文件的最后定稿 上市科推荐或拒绝申请拒绝 可选择提交上市委员会复核推荐 H 上市委员会聆讯批准 · 依据《公司条例》将招股章程注册 · 向联交所提交所需的正式文件 发行招股书及上市通告证券开始买卖 三、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 1、业务纪录及赢利要求 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合RMB4.395亿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2、最低市值 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合RMB4043万元);

中国创业板上市流程(精)

中国创业板上市流程 一:种子孵化期 一、策划公司超常规发展方案 所有拟赴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先必须明确二个基本的思想:一是高成长性是最终能赴二板的公司的典型特征,有无高成长性决定了一个企业能否上市;二是一个企业能在创业板上市是对一个企业高成长性的肯定和推动,而不是对一个只能维持生存企业的救济。因此所有准备上市的公司应制定一个超常规发展的方案: a.确定公司上市概念; b.确定主营业务的迅速发展的思路和方案; c.除了产品经营方案,还要策划资本运营和资产重组企业购并方案--如果说成功的产品经营可以让企业的发展速度为通常的1倍的话,资本运营和资产重组及企业购并可以让企业的发展速度再提高3-5倍。因此超常规发展只有产品经营是难以实现的; d.要突出高成长性指标的企业经营中的地位,通过指标经营量化产品经营、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方案的内容。 e.最后通过上市进一步实现企业的超常规发展。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指对项目所作技术经济效果的分析和评价。 (1技术评价 对于创业板上市企业最主要是技术评价,产品能创新,具有唯一性、垄断性无疑会企业带来良好的市场回报,也是企业成功的关键。基本原则是:技术先进、生产适用、经济合理、社会有益。

(2、市场研究: a.市场调查:市场需求、产品、销售渠道、推销与广告、价格、竞争对手 b.需求预测:可以使用如下方法 (a时间序列法:时间序列是指观察或记录到的一组按时间顺序排列起来的数字序列。 时间序列法是根据历史的销售量来推断今后可能达到的需求水平的预测方法。其主要分析方法是指数平滑法:用上一期的预测数和实际销售量来预测下一期的销售量 指数平滑法基本公式:Ft = Ft-1 +x ( Dt -1-Ft-1 = x Dt -1+( 1-x Ft-1 其中:Ft :下一期销售量的预测值 Ft-1:最近一期销售量的预测值 Dt -1:最近一期实际销售量 X:平滑系数 当0 当x=1时,Ft = Dt -1 ,x=0时,Ft = Ft-1 。x越小则近期的移动倾向越小,越平滑。一般来说,x<0.3时较平滑,x>0.5时较不平滑。 例:某产品1-6月实际销售如下,先已知6月预测值为30,x=0.3,以指数平滑法预测7月的销售量月份1 2 3 4 5 6,实际销售量22 21 30 25 27 28。 则7月销售额为F7 =x D6+( 1-x F6 = 29

中国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一、国内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财务与股本条件(其它条件参见主板要求,下同): 1、股本条件: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2、财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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