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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302号建议的答复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302号建议的答复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302号

建议的答复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布部门】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6.13

【实施日期】2010.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302号建议的答复

罗观怀等代表:

你们提的《关于把市盲人学校新校建设列为重点项目的建议》(第2302号)收悉。感谢你们对我市特殊教育的关心和支持。经会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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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细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细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修订送审稿) 第一条为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其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本细则予以公布。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公布综合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在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但城镇建设工程已经取得规划同意意见的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规划文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二)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对占用或者损坏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内街等市政设施及其附属物的;(二)对违反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建设施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城市路灯照明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4]30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7.10 【实施日期】2014.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 法》的通知 (穗城管委〔2014〕301号) 市公安局、建委、交委、城管执法局,各区城管局、各区城管执法分局,广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10日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市场行为和运输秩序,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在运输活动中实施监督、管理所形成的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以下简称《处置证》)的企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车辆。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标准、记分程序、评价类别和相关管理的规定,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警、交通等相关部门及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协助实施本办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导学案 二、考点突破 (通过自主学习、易混易错、对应训练等环节让学生掌握基础知识,提升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考点一:人民代表大会 【自主学习】 1、我国人民是如何行使国家权力的?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如何?它有哪些职权?它的常设机关是什么?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是怎样的?它的职权有哪些? 【易混易错】(判断) 1、在我国,人民是主人,人民能够直接行使国家权力。() 2、权力机关就是立法机关。()(参看学案P88考点一提示点拨④) (变式题:拥有立法权的机关就是立法机关。) 3、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区别是,前者指人民代表大会,后者指行政机关。() (参看新学案P88考点一提示点拨③) 4、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5、“一府两院”是我国权力机关的职能部门。() (参看课本P55“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系统”) 【对应训练】 1、2013年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在济南召开。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①是地方权力机关②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③拥有立法权④是地方行政机关 A.①②③④B.①②③C.①②D.③④ 2、《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明确规定,该市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由“政府决定”该为“人大决定”。这是因为()A.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决定权 B.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最高决定权 C.人大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享有决策权 D.人大是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决策权 考点二:人大代表 【自主学习】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如何?是如何产生的?任期几年? 人大代表与人民的关系是怎样的? ★3、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 【易混易错】(判断) 1、人大代表是直接选举产生的,采取等额和差额相结合的方式。() 2、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人大的职权是一样的。()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2002]286号)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2002]286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专业工程质监站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及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建材生产及经销企业,各有关建材产品质量检验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建筑材料进场质量管理,我委曾于去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1]200号)和《关于开展建材产品进场量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穗建材[2001]270号)。一年多的执行r情况表明,该制度在防止劣质建材产品流入建设工地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进场检验制度的执行,现对以上两文件需要明确和调整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进场检验材料类别、标准及相关内容的调整 原穗建筑[1999]387号文和穗建材[2001]200号文规定实行进场检验的十九类建筑材料中,对建筑玻璃和陶 瓷墙地砖、混凝土预制桩、塑料门窗不再列入进场检验的材料范围,有关建设、监理单位可根据具体工程对材料使用前的质量控制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实行进场检验。 其中混凝土预制桩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在使用前,除按原规定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材料之外,还必须提供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原对UPVC给水管材、管件使用的压力等级要求不再作为选用依据,一律以相应的技术规范为准。 现增加“家用插座’’和“UPVC塑料管用胶粘剂’’这两类材料的进场检验要求。新增进场检验材料的有关技术要求和原实行进场检验的产品标准有变更的部分以及相应检验单位获得计量认证的业务范围等情况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I 一、关于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费用的结算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没有制定新的费率之前,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附件3)执行。具体办法如下: 1.本文发布之日起,凡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将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要求列入招投标文件,有关的验费用由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2.在建工程(包括原已招投标或按定额结算的工程)的材料进场检验费,应扣除相应定额所包含部分材料检验、试验费,其余作为独立费予以单独列出,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核实认可后,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关于不合格结果和月统计报表的报送规定 当发生进场检验不合格或按规定进行复检时,检验单位应将不合格结果或初检、复检结果在一个工作内通知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在见证记录中有注明)。 各检验单位应在每月的5号前将上月的见证检验和委托抽检情况报送我委建管处,每月的汇总统计表中必须反映有关不合格的情况。我委将于下半年对各检验单位同意实施计算机网络化的检验结果汇总、统计管理,并委托有关专家组对检验单位的见证检验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关于-F程报监及见证员岗位培训的有关要求 各监理单位必须保证派驻现场监理人员中配备有经过培训的土建及建筑设备材料方面的见证人员,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登记相应的见证员姓名和编号。 我委已委托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简称市质监站)开展见证员岗位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5]55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5.07.03 【实施日期】2015.07.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2016修订)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城管委〔2015〕559号) 各分局、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处(室):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你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5年7月3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广州市番禺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广州市番禺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次会议第32 号 内容: 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2002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84.6%的受访者所在地区普遍存在“入园难、入园贵”的现象。2015年年底,中国社科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201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指出,学前教育供需矛盾有所缓解,但还未根本解决。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二孩时代”的全面来临,“入园难、入园贵”还会进一步突显,幼儿园建设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2016年全国两会上接受采访时表示,“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全国每年预计新增300万名儿童,按现在的学制,3年后会有约900万儿童在幼儿园读书,学前教育压力很大。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我区医院产、儿科已受到严重冲击,甚至措手不及。可以预计,三年后我区学前教育也会迎来第一波高峰,我们应该吸取经验教训,提前做好准备,积极应对“二孩”“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 一、关于我区“全面二孩”政策下入园问题调查简介 农工党番禺区委会及其他单位的十多名区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组成调研小组,走访了我区的幼儿园、社区及教育卫生部门,听取老师、家长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随机对100人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对象为:男25人,女75人;主要有事业单位42人,教师28人,公务人员

14人,企业员工及其他8人;年龄25-40岁59人,40岁以上33人;大学及以上学历88人;家庭月收入7千元以上占50%,4千至7千元之间占33%。调查结果显示:89%的调查对象对于国家出台的“二孩”政策很了解或比较了解,不太了解仅占9%;88%的调查对象自已或身边的朋友想要“二孩”;认为影响“二孩”政策顺利推行的因素中“经济压力大,同时抚养两个孩子费用高昂”占87%,“精力有限,无法很好地照看孩子”占79%,“人口压力大,今后孩子可能后面临更大的竞争”占59%;92%的调查对象觉得“现在的幼儿园数量不能够供应得上将来要入园的孩子们的需要”;87%的调查对象“对自已第二个孩子幼儿园入园的问题感到担忧”,其中83%的调查对象“担忧学费高昂,会给家庭造成一定的负担”,79%的调查对象“担忧幼儿园数量不够,入园报名困难”,70%的调查对象“觉得师资良莠不齐,担心没有好的幼儿教师”,60%的调查对象“认为上下学接送不方便,对校车安全存疑”,30%的调查对象“对小饭桌卫生安全无法保障,对孩子的吃饭问题很担忧”。对于将来的幼儿园建设问题普遍的意见及建议有:希望政府加大投入多建公立幼儿园,不断完善幼儿园的设施设备及提高幼儿园教学质量;按一定规模的新区、楼盘人口数量配置幼儿园数量;放宽准入让社会力量参与办园,多办质量好的私立幼儿园;政府补贴村镇低收入幼师,增加幼师数量,加强培训,提高师资水平;严格监管幼儿园的教学、饮食、安全等工作,避免幼儿受到身体和言语上的暴力伤害;希望镇街、教育、卫生、交通等部门在设施建设、教育质量、食品安全、出入接送安全等方面出台更多的措施,确保“二孩”顺利入园;更希望将来幼儿教育能纳入义务教育,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 二、“全面二孩”政策下可能造成我区儿童入园难的原因分析 (一)“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第一年,我区出现分娩高峰,预计三年后幼儿园数量明显不足。 伴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行,我区2016年1-12月共分娩39604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34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8月1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24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决定 (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020年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工作总结

2020年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工作总结 XX年,市建委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总体战略,努力抓好城乡灾后住房重建、城乡体系建设、城乡基础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城乡生态环境建设“四大建设”任务,积极推进试验区建设,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一、全力 推进灾后住房重建,农村住房重建全面完成 (一)农村住房重建基本完成。市农村住房重建总户数(含维修加固)为451633户,其中,314989户维修加固房屋已于XX年全面完成;截至XX年6月底,新建的136644户已建成136048户、占总量的99.56%;已入住105672户、占总量的77.33%。314989户、8.7亿元的维修加固补助资金已全部发放到农户;新建补助资金24.013亿元已全部发放到位。 (二)城镇住房重建实现预期目标。截至XX年6月5日,全市城镇维修加固141512套、1537万平方米,已全面完工。全市城镇住房重建42958套、383万平方米,已竣工38769套,建成比例 90.25%。全市城镇住房重建有序推进,进展较好,已建成了幸福家园二期、鱼凫新村、慧民苑、水乡人家、子龙安居房等项目。

(三)农村重建“三清一还耕”工作取得初步成绩。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已到最后决胜阶段,市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办和各灾区县(市)抓住“三清一还耕”(清理拆除板房和自建过渡安置房、清理废墟、清理环境,宅基地还耕)这个重点,开展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绩。全市共还耕宅基地51752亩,完成任务总量的78.15%;共拆除板房97716套,完成任务总量的64.34%;拆除自建过渡房24276套,完成任务总量的81.64%。 (四)城镇重建突出重点,着力打造特色场镇。目前,龙池、虹口、街子、泰安、西岭、花水湾、三郎等场镇重建已基本完成。突出龙门山脉旅游资源丰富的特点,山地特色旅游恢复较快,龙池、虹口等场镇已接待大量游客。其余场镇正在加快推进建设中,预计9月底可基本完成15个特色场镇的打造。 二、构建科学的城镇体系结构,形成组团式城市走廊带 按照田园式城市形态,全域形成组团式城市群走廊带布局的要求,加快中小城市建设发展。 (一)加快中心城区城市重大项目建设。XX年,中心城区以打通断头路、重要出入城通道及地铁建设为主,完善路网结构和优化道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5]47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8.20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城管委〔2015〕4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规委、市城乡住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质监局、市港务局、市海事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铁集团,广州市环卫行业协会、各粪便清运企业、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5年8月20日

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粪便管理,规范粪便清运市场,遏制和预防偷排乱倒粪便行为,提高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和对粪便资源化利用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化粪池管理和粪便清运、处置、资源化利用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粪便,是指从居民住宅区、各类生产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建设工地和固定公厕的化粪池,以及流动公厕、交通枢纽(含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中清运出的人类粪便。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粪便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粪便的管理工作。 市粪便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粪便的清运、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化粪池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海事、港口、水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0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切实做好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观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调动上上下下、方方面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努力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伤亡人数和较大事故“三个继续下降”,为构建和谐西安创造良好的建筑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不断推进“安全生产年”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

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全行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范围、内容要求 (一)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区县、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和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相关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3)谎报、瞒报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 (4)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建筑安全监管指令、抗拒执法的; (7)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天河区选举委员会的决定(2011年7月5日广州市天河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1〕4号)、《中共广东省委批转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认真做好市县镇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1〕10号)、《中共广州市委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认真做好广州市区、县级市和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穗字〔2011〕13号)的规定,我区应在2011年11月上旬之前完成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为切实做好我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依照选举法和省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天河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在我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设立天河区选举委员会。 二、天河区选举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天河区选举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张谭均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2名): 罗国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调研员 陈璋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委员(10名,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 邝启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调研员 张娟山(女)区妇联主席 杨火明区侨联主席 邵镔区农业和园林局局长 饶洁怡(女)区民政局局长 唐锡汉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郭进卿区委统战部副部长 隋东玉区直属机关党委书记 黄跃强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曾东标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四、天河区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受选举委员会的委托,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许志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副主任(8名): 彭星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陈汉秋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委主任 董敏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doc

精选资料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 可修改编辑

目录 一、组织构成 (3) 二、委员的产生 (5)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的职责 (7) 四、议事规则及会议程序 (11) 五、审议议题的公众参与 (13) 六、委员的责任及工作要求 (14) 七、其它议事及工作要求 (16) 八、附则 (16) - 2 -

精选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为切实发挥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委会”)作为广州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的作用,完善市规委会审议制度,特制定市规委会组成及议事制度。 一、组织构成 (一)市规委会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主任委员会、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和专家顾问小组构成。 (二)市规委会委员由政府委员、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二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政府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林业和园林、法制、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水务、 可修改编辑

交通、财政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四)主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长兼任;副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兼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与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林业和园林、水务、财政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五)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一名,由广州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副主任一名,由市规划局副局长担任。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政府委员由发改、建设、规划、国土、交通、环保、城市管理、水务、林业和园林、交警等部门的分管副局级领导担任。 (六)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副主任两名,由市规划局副局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管副局级领导担任。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政府委员由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建设、水务、国土等部门的分管副局级领导担任,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城市- 4 -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汇编 技术质量部 2014年12月

目录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 通知 京建法〔2014〕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制定包括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所需费用。 三、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第三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的要求。 四、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施工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 五、深基坑工程设计等应严格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DB11/489)。深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高监测频率;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实时跟踪监测,并实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立即对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六、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第三方监测数据和报告负责。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资料、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监测合同及相关规范标准等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第三方监测分析报告应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 七、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含监测专篇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当专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最新版】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3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本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但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法律、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公有房屋租赁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来穗人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来穗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消防、税务、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委托,办理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签注等事项。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穗建质[2012]106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8.06 【实施日期】2012.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建质[2012]10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一二年八月六日 附件 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委办)负责专家库及与之相关的专家管理工作。 第三条对专家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有利于提高论证工作质量的原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23日 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切实加强环境治理建设,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环境保护的意见》的要求,以污染者付费、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所在区为受偿区,生活垃圾输出区为补偿区为原则,结合我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在本市市辖区内适用,包括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含原萝岗)、南沙七个行政区,花都、番禺、从化、增城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进入市属终端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缴纳生态补偿费。补(受)偿以区一级政府为对象。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自运进入终端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按属地管理原则计入各区生活垃圾总量。 焚烧厂的飞灰、灰渣;市政污水处理厂的应急污泥;水域保洁垃圾;政府部门应急的专项处理物品等特殊垃圾不纳入生态补偿范围。 第三条管理职责 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各有关区按规定标准缴纳的生态补偿费的管理及核拨工作,并牵头组织对补偿费专项支出的检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 广州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废管中心)负责生活垃圾终端处理量统计管理、生态补偿费用的计算上报和使用监督工作。 第四条征收和补偿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以下简称生态补偿)以受益地区向受损地区补偿为原则,按量计算。 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生态补偿费标准定为75元/吨,其中5%用于实施该项目的工作经费。支出范围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市城管委和市财政局应每两年对生态补偿费收取标准进行一次核算,按核算情况进行调整并适时公布。补偿区每半年向市财政清缴一次生态补偿费。 第五条补偿费征收和核拨 市城管委每半年将各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量及应划拨的生态补偿费用报市财政局,并抄送各区政府。各区财政应在当年的7月份及次年的1月份向市财政各清缴一次。由市财政局对各区清缴的生态补偿费进行专账独立核算。 受偿区应于每年8月底前编制下年度生态补偿费支出计划,送市城管委审核后,报市财政纳入当年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传统村落修缮技术导则 2018年9月

前言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等要求,以及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工作意见》(建村〔2014〕1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和北京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京办发〔2018〕5号)等文件要求,为保护北京市传统村落的风貌,规范传统村落中建筑的修缮和改造行为,保障房屋质量安全和居住功能,保护和传承传统村落的历史和人文信息,避免对传统村落进行大面积建设开发,防止现代风格建筑对历史传统风貌造成破坏,统一北京市传统村落修缮保护工作的内容和技术要求,确保这项工作的有效性,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在总结北京市农宅综合改造技术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传统村落民居的调查研究成果及北京市传统村落的特点编制而成,可为北京市传统村落的修缮、保护提供技术指导。 本导则共分为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传统村落修缮保护与功能提升、传统风貌建筑修缮与节能改造、传统风貌建筑结构修缮、其他建筑修缮、建筑风貌改善。 本导则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主编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所 参编单位:北京建筑大学 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 中国建筑设计院·城镇规划院 编制人员:刘辉陈俞范霄鹏侯兆年高朝暄赵晓敏刘珊鹿静静李小午单彦名冷涛刘震范磊徐立华王汉威邓啸骢王天时赵亮 丁彩虹王满生胡亮霞惠擎宇董硕刘歆一程鑫张志杰审查人员:高小旺朱立新杨旭东荣玥芳郭思维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范围: (一)桩基础、天然地基、处理地基等工程; (二)主体结构工程; (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四)建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工程特点确定的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其他分部(子分部)工程。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分段验收。 二、验收准备工作

(一)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3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规范全面检查工程质量,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一份,将申请表和工程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单位。 (二)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审核工程技术资料,由总监理工程师在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签署意见。 (三)监理单位通知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验收,在验收5个工作日前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到场实施验收监督。 三、验收工作内容 (一)审查工程技术资料;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三)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等做出全面评价,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一式四份和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纪要一式四份并加盖有关单位公章。 四、验收监督 重要分部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主持,相关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重要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重要分部工程的验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穗府办[2004]1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3.12 【实施日期】2004.03.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穗府办[2004]1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以及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全国、广东省、广州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市政府职能范围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议案。 本细则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全国、广东省、广州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的、属于市政府职能范围的提案。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承办单位是指有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任务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办理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有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承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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