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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总则

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切实保障职工在作业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职业健康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3、本制度规定从矿级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4、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二、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职工在作业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保证职业危害防治投入并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7、组织建立并实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三、分管职业健康负责人职责

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的隐。

4、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四、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五、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责

1、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健康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六、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七、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及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八、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二、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促进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研究,特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如下:

一、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薛建国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职工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职业作业过程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职工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职工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

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如有建设项目时(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职工总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

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7、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医疗室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医疗室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医疗室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9、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0、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1、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公司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对员工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事项、实施日期、实施部门和经费预算

事项

实施

日期实施

部门

经费

预算

实际

费用

1、工作环境改造、生产工艺改进

2、职业病防护设备配置与维护

3、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配置与更换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测评价

5、接危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6、职业卫生宣传

7、职业卫生培训

8、危害作业岗位警示标识设置

9、职业病人诊疗

10、其他

三、验收与考核

负责人(签名):公司(盖章)

年月日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发生职业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职业健康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前告知

1、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

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人事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二、现场告知

1、在生产作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检查结果告知

1、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3、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4、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强化职业卫生防治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效,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促进人企合一、和谐发展的局面,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从事直接接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工种的进入本公司的新员工,以及在本公司工作每超过一年的已有员工或者从事相关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

二、职责和权限

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由培训科负责具体实施。

三、培训内容

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

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具体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培训形式

有关职业技能和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既是每一个员工的权利,又是应当履行的义务。职防科应当保障职工的这一权利,培训科应当及时做

好统计考核工作。

1.按照培训进行的时间,分为岗前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培训。凡是新上岗的员工,在体检合格后,由培训科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具体工作。已上岗的员工进行每年一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

2.按照培训的内容,分为专项培训和集体培训。专项培训针对从事专门作业的人员,就其作业过程当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培训,如瓦检员、皮带工等。集体培训针对所有从事煤矿作业的人员,就作业场所当中必须掌握的技能和职业卫生知识进行的培训。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施缺陷,保证检修质量,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和权限

1、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年度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2、设备部门应会同生产技术部门根据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的运行状况制定季度或年度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车间计划实施。

3、车间负责按计划安排设备检修人员实施检修。

4、职防科负责将安全巡视或检查发现的设备设施隐患反馈有关部

门或车间,并负责验证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

二、工作内容

1、设备部门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每月检查一次,了解运行状况和使用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根据其性能和使用效果制定季度或年度保养检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车间实施。计划检修应由设备主管人员制定检修方案,检修材料、配件等,设备检修人员应认真按检修方案实施并记录。计划检修以设备维修人员为主,设备操作或保管人员协助实施。

3、设备主管人员负责检修质量的验证。

4、生产设备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例行保养由设备操作人员负责,车间、班组应督促并检查保养情况。

5、操作者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损坏后,或不能正常使用时,操作人员既不修理又不报告的,车间对责任人应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发生故障时,车间或维修人员暂时处理不了时,应报告设备部门采取临时措施,无临时措施时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6、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制定设备保养检修计划必须同时列入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保证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7、计划检修或故障检修后的设施必须由操作者、车间或设备管理人员、检修人员参加试车,试运转正常后在设备检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交付操作者投入生产运行;未经签字确认的检修设备不得投入运行使

用。

三、记录

计划和故障检修记录由维修人员填写后交车间收集,保存。对检修保养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丢失的,车间应给予批评或经济处罚。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提高综合管理水平,打造安全矿井和谐矿井,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了如下管理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与验收:

1、采购普通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资格证》、《安全鉴定证》和《检验报告》。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检验报告》和LA标识等。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BG1165-89进行采购劳动防护用品。

2、采购劳动防护品不仅要货比三家,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而且还要审查生产厂家和经销商的生产资质和经营资质,坚决杜绝三无产品进入公司。

3、采购员不准采购无安全生产标志(LA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采购假冒伪劣和变质,失效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

4、采购回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由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5、验收时认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LA标志、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生产资格证、安鉴证、特

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LA标志生产许可证、生产资质证、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及防护品有无破损缺陷,各项技术是否符合要求。

6、验收劳动防护用品应做好记录,参加验收人员应人人签字。

7、为了严把劳动防护用品进货关,采购人员必须先将劳动防护样品让主要负责人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方可进货,成批的进货后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退货。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

1、所有劳动防护用品要存放一致,分类编号,货物整齐干净,使库存的劳动防护用品100%处于适用状态。

2、根据每月所需数量,统一办理入库手续和领用手续,做到日清,月结,季查,年终大清点。

3、劳动防护用品仓库应配备两个以上灭火器,工作人员应对灭火器经常检查并熟练应用操作。严格执行《仓库防火管理规定》,仓库应做到低温,干燥,以及“四无”(无霉烂变质、无损坏丢失、无隐患、无老鼠)。

4、库工应对劳动防护用品仓库每天进行打扫一次,保证仓库无灰尘和其他杂物。

5、库工与劳动防护用品专管员各自建账,做到账务对口。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1、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家经贸

委【2007】189号文件和省劳动部门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严格少发或超期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材质、样式和颜色必须符合相关工种操作安全要求。

2、严格按照山西省企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与要求,按照不同的工种、不同的劳动条件免费配发给员工劳动用品。

3、对从事易燃、易爆及有静电危害的工种,必须配备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对接触煤尘、岩尘和噪音危害的工种,必须配备防尘劳动防护用品以及隔音耳塞。

4、安全员、爆破员、瓦斯员等发放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5、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6、员工作业环境需要变动工种的,原员工种和现工种比较后,按照实际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7、劳动防护用品领料单一式三份,各班队需有本班队队长签字后,由办事员统一办理手续后方可领取,然后发到每个工人手中,其他部门需要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办理手续后方可领取。

8、领料单一二联由库工记账留存、三联由防护用品专管员留存备查核对并上帐。

9、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时,库工应严格审查领料单,防止冒领。如发现领料单有问题应及时和劳动防护用品专管员取得联系,以免失误。

10、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劳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1、员工在作业和生产过程中必须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其他服装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12、生产管理人员要对员工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随时进行检查,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13、各部门严禁随意丢弃报废的劳保用品,必须集中收集,并于年底交回生产管理部门,并由生产管理部门统一收回处理。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制度:

二、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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