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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民主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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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民主价值分析

作者:汤晓玉

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11期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命运在中国历史上几经起落,直到今年正式以单行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可知,立法者不断的在权衡这一制度的价值,最后得出肯定的结论。但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到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出台这段时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出台实施后的这段时间,人民陪审制度在实践中却出现了许多偏离司法民主价值的现象。所以,分析这些现象及其原因并提出解决方式将是本文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民主

陪审制度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上位概念,其强调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吸纳普通民众参加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的一种审判制度。如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团制度,而我国则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即由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时,除不能担任审判长以外,与法官具有同等的权利。[1]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定

义中可知,在我国人民陪审不能担任审判长,但是又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负责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的审理。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民主价值概述

(一)司法民主价值的含义

司法民主作为司法程序的源泉,在现代社会已经突破国家和区域的界限,成为人类共同的法治信仰。而现如今司法民主的含义,是指司法机关在公开性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以民主原则为标准,吸收广大民眾的积极参加司法实践活动,来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他的核心内涵就在于强调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大众,所以国家机关本就应该直接或间接的接受人民大众的支配和监督,使人民大众有机会参与到司法实践活动中去,并且能够保障其司法权得到有效的行使。

(二)司法民主价值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体现

司法民主的核心内容在于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性,为此可以从参与的纵向和横向两个方向上加以保障,从横向上要求普通民众都应获得司法活动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而不是仅仅将这些权利局限于少数社会群体,从而实现群众话语和精英话语在司法领域中的完美结合;从纵向上要求民众的参与必须是真实有效的,要对司法审判活动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民众所发表的意见要切切实实的尽最大可能反应到司法审判中来,而不是仅仅流于表面形式。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司法民主价值在具体制度上的体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1条规定:“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制定本法。”首先,《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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