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家庭暴力离婚代理词要如何写

家庭暴力离婚代理词要如何写

家庭暴力离婚代理词要如何写
家庭暴力离婚代理词要如何写

家庭暴力离婚代理词要如何写

家庭暴力代理词都是怎样的?或许对于你来说显得不是非常重要,但相关的知识对于自己来说都是必要的,需要;了解的,在此律伴网小编就将会为大家详细带来其中相关的知识进行解读。

家庭暴力离婚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平达事务所接受刘某某的委托指派吴伏平律师、兰细贤律师做为其诉被告阮某某离婚

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经过2011年5月30日和2011年8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我们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诚望贵院予以采纳。

一、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已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应依法准予离婚。

1、关于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46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

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该规定,只要行为人对其家庭成员实施一次暴力行为并已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即构成“家庭暴力”。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两份《伤情鉴定书》(均为)、福安市公安局安公决字【2011】第0158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的住院病案材料和原告申请调取的福安市韩阳派出所的笔录材料及报案材料等足已充分证明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已构成虐待)的事实。

被告在两次庭审中均主张其与原告之间仅是“一般家庭争吵”而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这显然是无理推脱责任。“一般家庭争吵”难道会造成原告右耳挫伤、右耳重度感音聋、迷路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严重伤害后果吗!被告的该主张显然是很荒谬的。根据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仅造成了她身体上的严重损

伤,还导致了她长期处于恐惧、抑郁、焦虑、沮丧、绝望、厌世、失眠、经常头晕、

注意力不集中、智力下降等不良生理和心理症状。如果对这些严重的伤害后果,用一

个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口头陈述(即“一般家庭争吵”)就予以敷衍推脱,这如何能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第四十条规定“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

家庭暴力的存在”。纵观全案,原告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伤害后果系由被告所为,但被告没有提供任何反证,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2、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应依法准予离婚。

首先,通过前述第1点的分析,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其次,被告在两次庭审答辩中,均同意与原告离婚。可见,原被告的婚姻已经完全失去了相互爱护、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基础,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二、关于赔偿的问题

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已经造成原告右耳挫伤、右耳重度感音聋、迷路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严重的后果。根据《》和《》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依法应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1、关于原告的(十级)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

首先,被告主张“原告在2011年2月28日住院时,查体:‘外耳道及鼻腔未见异常分泌物’,故其右耳挫伤不是被告造成的”。原告认为,这显然是被告对原告的病案材料断章取义的结果。原告于2011年2月28日时是在门诊住院,医生也只是对原告做了一般身体检查,故当时没有检查出原告“右耳挫伤”[hiweb_break]的情况是正常的。同时,原告恳请法庭注意的是原告的伤情是“感音神经聋”,导致感音神经聋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内耳受伤等),因此,“外耳道及鼻腔未见异常分泌物”并不能作为被告否认原告当时有“感音神经聋”的判断依据。

其次,被告又主张“原告出院3天后再次住院才查出‘右耳重度感音神经聋’,该伤情与被告的殴打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这也是不成立的。根据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是因为没钱治疗、自以为无大碍等原因才在没有治疗痊愈的情况下出院,出院后3天时间里一直在家卧床休息且没有受到任何其他伤害,然经过卧床休息仍不见病情好转甚至还加重,故才再次住院并接受了耳鼻咽喉专科检查,才发现了自己“右耳挫伤”并致“右耳重度感音神经聋”的伤情。本代理人认为,原告再次住院并接受耳鼻咽喉专科检查后才发现了“右耳重度感音神经聋”的伤情,而被告并没有证据能证明原告在两次住院间隔的3天时间里有受到其他伤害,故认定原告“右耳重度感音神经聋”的伤情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之间存在高度概然甚至是唯一的直接因果关系应在情理之中。

再次,被告在第二次开庭时反复强调原告的出院记录显示2011年3月11日复查电测听:“右耳听阈提高至30db”并以此为由主张原告的伤残与其殴打行为无关,该主张显然也是强词夺理。众所周知,原告右耳听力在一定程度上的暂时性恢复,并不能说明其感音神经聋的病情已经痊愈,事实上从原告2011年7月所做的电测听检查显示:右耳听阈为70db,说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已经使原告烙下了“右耳重度感音聋”的终身伤残后果。

最后,被告于2011年6月17日向贵院申请调取“患者(原告)刘某某于2009年1月23日—2009年1与25日的住院病历及门诊病案材料。原告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告申请调取的上述证据材料显然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故被告的调取证据申请应当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因此,被告申请调取的该证据材料不能做为本案的合法证据使用。退一万步,就算该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也不能证明原告的“右耳重度感音聋”的伤情与其2009年1月的受伤有任何的因果关系,故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sodocs.net/doc/2317370058.html,/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二审代理词

代理词(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牟X春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相关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上诉人并未自愿将其婚后共同购买的成华区八里桥路206号1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所占一半份额给予赵XX母子,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根据一审的相关证据,2007年12月17日上诉人的确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写过一张转让协议,内容上有将争议之房转让给戚XX的内容。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及该协议的形式,是完全不能成立的。退一步讲,就算这份协议能成立,这也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协议。既然是双方的协议,法律允许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进行修改或解除的。那么,我们接下来再看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9年11月5日的协议。这份协议仍然是针对争议之房的,而且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签字的。从内容来看,双方当事人把这一争议之房屋的处置又重新进行了约定,上诉人同意把所属自己的50%的产权份额出售给赵XX。由此,我们可知双方当事人已经用2009年11月5日的协议行为否定了上诉人承诺的把争议之房转让给戚XX的意思表示。在这份协议上有一个词语很重要,那就是“出售”。 为此,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上诉人自愿将其婚后共同购买的成华区八里桥路206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所占一半份额给予赵XX母

子是毫无根据的。 二、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之房约定的出售方式转让得到了实际履行,只是被上诉人至今未支付对价。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未支付对价,但原告将其所有的财产份额给予被告实际上是弥补赵XX处理个人财产的经济损失,且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并非以对价作为必要条件,缺乏事实”缺乏事实依据,明显有失公允。 前面,我们已经呈述,双方当事人2009年11月5日对争议之房达成的是以出售的方式转让。 根据合同法及民法原理,出售即为卖,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当然必须支付对价。我国《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此我们更不难理解,买卖是需要对价的。既然,上诉人是将自己的份额弥补赵XX,为什么当时不写明白呢,为什么当时不写明是赠与而是出售呢?显然,一审法院认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接下来我们再看,2009年11月5日双方的出售协议达成后,当天双方当事人便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从产权管理部门登记的档案来看也明显可以看出双方对该争议之房的产权转移方式约定为买卖,并以私产买卖的原因进行的产权交易登记。不但如此,双方还对交易价格进行了约定,其交易价格为53260元。这些事实及证据更能说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对该争议之房存在一个买卖关系。既然是买卖,支付对价是法定条件。 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明知有该套房屋的情况下,均未再

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代理词

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审理工作,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庭应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 双方自结婚以后,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彼此性格不和,互不信任,沟通困难,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曾于二000年和二00一年两次提出离婚请求。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原告撤诉,但夫妻关系并未见丝毫好转。 一九九六年十月,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原告一直住在单位的集体宿舍内,至今已达七年之久。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

妻双方分居满两年的,应准予离婚。 二、被告所谓外欠债务,不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1、原被告双方长达七年没有共同生活,而在此期间形成的所谓债务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夫妻双方必须共同生活。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早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即开始分居单过。原告现在对家里的印象和记忆还停留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他离家单过时的情况上。从一九九六年十月开始至今,单位新分给自己的楼房是个什么样?家里又添置了什么生活用品?等等这些,原告一概不清楚,原因很简单:从开始分居至今天的七年时间中,原告再没有进过一次自己的家门。从形式上来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没有解除,但在实质上,原被告双方早已没有共同生活了,这一点不

仅为双方所认同,而且在客观上也是不争的事实。从被告向法庭所提交的外欠债务的证据来看,其所谓债务均是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之后形成的。既然双方已经长达七年没有共同生活,而在此期间形成的所谓债务,当然不能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2、被告所谓外欠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不能视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因履行抚养教育、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从本案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来看,其所谓外欠债务都是以孩子出国上学需要钱的名义对外借款而形成的。我们姑且不说这些借条的效力如何,单从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便可以知道,这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原被告的女儿生于一九七

离婚诉讼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争取的代理词

离婚诉讼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争取的代理 词 审判长: 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她的代理人,现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并不想太多陈述原告对孩子的感情,因为一个母亲对于子女的爱是无法用语言来形容的。原告也相信被告爱自己的孩子,可是为了孩子的成长,为了免受伤害,孩子跟随母亲生活是最适合的。 首先:有很多母亲为了孩子免受伤害终生不再婚。但是,大多数的男人却做不到。 如果孩子有了一个后妈,对孩子的伤害来说是最大的。这是任何一个母亲都无法忍受的。也是原告一定要扶养权的因由。 其次,从照顾孩子来讲, 不管小孩判归谁,都必须有人照顾,原告并不是如被告代理人所讲推脱责任,原告与被告都要工作,孩子白天的生活起居都必须交由别人代管。 原告的父母一直在照顾小孩,熟悉孩子的脾气,孩子的生活习惯,如果孩子归原告,对于孩子并没有太大改变。 如果归被告,被告的母亲一直生活在河南乡下,且已七

十多岁,无法独自照顾一个快三岁调皮的小男孩,那么要么保姆照顾,要么送回到乡下老家亲人照顾。无论哪一种选择,对孩子都是不适合的。 再次,从性格来说: 女性一般性格柔和细心,从孩子出生便倾注所有的心血,关心孩子的生活起居,被告做业务,工作较忙,没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照顾孩子,如果孩子归被告,对于孩子来说,父母离婚已是不幸,不能时时从父母那得到关注更加不幸。 正常家庭都有出现问题少年,对于家庭破碎的孩子来说,需要双倍的爱,原告在正常上下班后,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家庭生活,呵护教育小孩。 最后,从经济方面考虑:被告的工资确实比原告要高一些,但原告也不是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原告也有稳定的工作,工资收入也足以抚养孩子,如果被告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抚养孩子并不是问题。 再者说,原告的父母都有退休工资,并不需要原告负担。被告却要负担母亲的开支。因此原告的经济能力并不比被告差。 原被告的公司也正是考虑到原告一个女人,带着一个孩子的实际情况,同意房子无论判给谁,都会给办房地产证。 庭审时,原告的态度以及孩子看到妈妈就大哭的情景,相信让法官您也深有感触。

离婚纠纷原告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参考采纳。 一、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已经符合离婚条件。 原、被告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婚姻基础相当薄弱。婚后由于原、被告双方在性格、习惯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二人始终没有能够做到互谅互让,没有做到家庭的和谐和睦。尤其被告患xxxx病后,不能履行夫妻义务,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双方不能相互安慰、相互照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二、六条之规定,“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故,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完全符合离婚的条件。 二、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在今天的庭审和法庭调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人对于生活的最低要求,除了温饱问题,莫过于能有一份平静的生活以及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和被告生活在一起,连这一个小小的、可怜的基本要求都不能得到,这婚姻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

呢?虽然被告一再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感情是双方的事,婚姻的存续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被告的一厢情愿,不等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如果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三、婚生XXXX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而原被告的XXX自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的父母实际照料,生活、学习都较为稳定,其已经习惯并熟悉这种生活方式及环境,若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必然产生不利影响,而且被告患XXX病后,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照顾自己尚有困难,又哪来精力照看好孩子呢?因此,判给原告抚养XXX更为有利。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xxxx年xx月xx日

家庭暴力离婚起诉状的范文

家庭暴力离婚起诉状的范文 首先写明标题家庭暴力离婚起诉书,其次,写明夫妻双方的姓名,现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及婚姻状况,家暴后医院的证明等,最后,写明受诉法院的名称,以及申请人姓名,起诉时间。 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都发生过家庭暴力的现象,如果遭遇了家庭暴力想离婚我们应该怎样拟写家庭暴力的离婚诉状呢?虽然我国的法律中对家庭暴力的离婚诉状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关于家庭暴力的离婚诉状的书写很多人还不是很清楚,下面就家庭暴力的离婚诉状书写的问题举一个例子简要的阐述。 一、家庭暴力离婚起诉状的范文 因为家暴而提起诉讼离婚的,需要准备起诉状,离婚起诉状属于民事起诉状,按照民事起诉状写法去写即可,首先写明标题家庭暴力离婚起诉书,其次,写明夫妻双方的姓名,现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及婚姻状况,家暴后医院的证明等,最后,写明受诉法院的名称,以及申请人姓名,起诉时间。下面是一民事起诉状范本,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女,35岁,汉族,广西人,住******区***路***号**花园**栋***房,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陈*,男,41岁,汉族,江苏人,住******区***路***号**花园**栋***房,身份证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给原告,直至陈**独立生活为止; 三、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花园第3栋13A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财产清单)。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5万元给原告。 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

离婚诉讼代理词定稿版

离婚诉讼代理词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法律服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离婚:本代理人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破裂且分居5年;原告不尽一个做丈夫及父亲的义务;原告离婚态度坚决。维持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根据《婚姻法》第32条关于准予离婚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我们知道,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婚姻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当一方提出要求离婚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当初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稳定的婚姻是需要感情基础支撑,正常稳定的婚姻它联系的是责任、义务、财产、子女、道德、舆论,谁破坏了这些根本就是破坏了婚姻。本案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这并不能掩盖和解决双方在性格、品德、爱好、婚姻责任认识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的矛盾始终存在。这些深层次矛盾自结婚以来积聚多年,今天终于显现且不可回避。为向法庭充分展示本案当事人符合离婚的条件,原告列举了大量的证据事实,并有我国法律具体规定作为支撑!望法庭支持! 第一、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我们从双方的实际年龄和结婚时间推断,既然男22女20即结婚,但是再现了他们系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的包办婚姻悲剧,埋下了婚前无感情基础的不幸种子。婚姻观念认识的不成熟,草率盲目结合,进入婚姻殿堂的第一步主观上就是错误的,以致后来越走越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原、被告婚后感情破裂且分居5年。原告与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4年有余。客观地说原告在外地打工,虽不可能与被告朝夕相处,但是原告坦言因为夫妻感

家暴离婚起诉状

离婚起诉状 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陈述事实: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本诉状侧重点是家暴,因此在陈述时要描述家暴的时间、是否有其他人或机构对双方进行过调解、劝和以及因家暴在医院住院或者检查的兵力材料等)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裁决。 此致 区/县人民法院

离婚案件被告代理词

离婚案件被告代理词 离婚案件被告代理词(同意)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现由本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一、从保障女儿的最佳利益出生,女儿应当由被告来扶养,对女儿更加有利。 1、女儿现年3岁,无须再考虑哺乳问题,而根据双方的工作状况,被告是郴州西站的一名正式职工,月平均收入为xxxx元,在工作和收入上都很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对孩子将来的生活及教育都有足够的保障。然而原告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因此从经济上答辩人更有利于对女儿的照顾。同时,如果法庭将女儿将由被告来扶养,被告愿意承担女儿今后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不需原告承担任何费用。 2、原告看得最重的是钱,而不是女儿。一直以来,女儿的大部分花销都是由被告及被告的父母来承担的,小到每一次买药,大到每一次住院。凡事遇到为女儿花钱的时候,原告就会打被告的电话,被告上班或出差在外没有时间来,则就由被告的父母把钱送过去。如果不送或者送少了,原告就会破口大骂,甚至连100元都不愿意出。原被告见女儿经常生病就为女儿购买了医保。女儿每次住院买药的单据都是由原告负责去报销,但每次报销的钱包括由被告父母垫付的钱,都全部进了原告的口袋。在她看来,女儿姓x,就应当由被告出钱来养,显然原告这种观点以及视钱比女儿还重的想法是很可笑的。 3、原告与身俱来的洁癖却很不利于女儿的成长。所谓洁癖就是太爱干净。一个人爱干净是好事,但过于注重清洁以至于影响了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特别是社会交往,就属于洁癖。医学上认为洁癖属于心理疾病,是强迫症的一种。本案中,原告在日常生活中爱干净当然无可厚非,然而在她看来所谓的干净,就是凌晨两点多钟把睡熟的女儿叫醒起来洗澡才准睡不顾女儿大哭大叫;就是把被告的父母已洗得干干净净的孙女衣物不顾老人家的感受再重洗;就是把上夜班回家疲惫不堪的丈夫深根半夜叫醒破口大骂非得让其洗完澡方能上床。这样做显然是不妥当的,原告这样过于爱干净行为,已经严重影响的女儿及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是一种不良的洁癖,如法庭判决由其来抚养照顾女儿,不但不利于女

离婚诉讼代理词范文

离婚诉讼代理词范文 离婚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1.原告王XXX某与被告XXX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也不同,双方在性格、经济的、文化的以及各自的性格、 爱好、兴趣、生活习惯、志向等方面也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之间 始终存在着矛盾。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 矛盾就越来越激烈,终于导致原告XX在结婚后的—— 2003年10 月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于2004年4月向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 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 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原告XX与被告XXX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

原告王XX为摆脱不幸婚姻的巨大重负,于2003年10月底 带着孩子离开了被告,在原告自已开的专卖店里,白天经营,晚上 和孩子打地铺。时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超过了 两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而两地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夫妻双 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3、被告XXX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 原被告之间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原因之一是被告XXX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和被告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时,被告就仗 着自己人高力气大,动手殴打原告。被告可能还认为是自己手下留情,但这对原告心灵的创伤很大,原告也萌发了要和被告离婚的念头。在2005年9月,原告曾被打得鼻青脸肿。这次以后,被告不 思悔改,还曾多次殴打原告,也使原告离婚的决心越来越坚决。其 中有几次被告施暴后,原告都报了警,由于时间和一些其它的因素,这些报警记录没有能够调出来。被告由于性格暴燥,经常因一点家

离婚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安徽xx律师事务所受丁x的委托,指派本人参加此次离婚纠纷案件庭审,经过法案调查,现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1、从庭审中被告周x的答辩意见可以看出,他对离婚是持同意意见的,只是对小孩的抚养权和财产分配上存在不同意见。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依据仅仅只有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在本案中,通过庭审不难得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之所以没能协议离婚的原因也只是财产分配问题所致。小孩抚养权和财产分配问题不是是否判准离婚的依据,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法庭依法裁判。 2、婚生长女的情况,原、被告作为父母都心疼万分。原告也尽一切的可能照顾和护理她,后由于次女的出生,原告实在没有能力照顾长女才送去她爷爷奶奶家。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会因父母的婚姻状况的改变而改变,被告提出原告是因为要逃避对长女的抚养义务才要离婚的与事实和法律无依。原告提出长女由男方抚养次女由原告抚养的请求也是经综合考虑的,首先由于长女后来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习惯和习性被告比原告更清楚,而次女一出生后就由原告照顾,习惯和习性原告比被告更清楚,且由于长女的医疗赔偿款一直由被告控制不许原告过问,考虑长女以后或需治疗及日常护理支出也是由被告抚养更为有利。又因长女所有花费都从赔偿款中支出,作为父母的原被告都没有负担相关费用,而次女目前仅靠原告挣钱抚养,作为父亲的被告因承担次女的抚养费。 3、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被告当庭予以承认,但认为一次殴打不能构成家庭暴力。然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后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有具体的规定,本案中被告的行为确已构成家庭暴力,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应当判决准许离婚,并支持原告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 4、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及现金,虽然被告口头提出目前原告所称房产、车辆是用长女的赔偿款购买、现金存款也是长女的赔偿款,但依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应负有举证义务(至少提供其所有的资金来往明细),然却无任何证据作证,且婚后原、被告家庭收入一直由被告掌控,长女

离婚纠纷原告代理词

离婚纠纷原告代理词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参考采纳。 一、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已经符合离婚条件。 原、被告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婚姻基础相当薄弱。婚后由于原、被告双方在性格、习惯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二人始终没有能够做到互谅互让,没有做到家庭的和谐和睦。尤其被告患xxxx病后,不能履行夫妻义务,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双方不能相互安慰、相互照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二、六条之规定,“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故,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完全符合离婚的条件。 二、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在今天的庭审和法庭调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人对于生活的最低要求,除了温饱问题,莫过于能有一份平静的生活以及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和被告生活在一起,连这一个小小的、可怜的基本要求都不能得到,这婚姻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虽然被告一再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感情是双方的事,婚姻的存续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被告的一厢情愿,不等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

最新整理因家暴引起的离婚代理词范文.docx

最新整理因家暴引起的离婚代理词 因家暴引起的 离婚案代理词 审判长: 原告某某通过xxx中银(xxx)律师事务所委托本律师代理起诉李某某的离婚案,今天出庭参与诉讼。 本律师认真听取了原告近于哭诉的沉痛的陈述,又听原告母亲作了些印证,代原告拟定了起诉状。今天,原告在庄严的法庭上,痛说被告对原告屡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被告的恶劣行径已多次威胁到原告的生命安全。加上长期的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导致原告精神长期在惊恐恍惚中,不敢回家,只能住在自己母亲处,说明原被告之间感情破裂到绝情决裂的状态,因此原告请求法庭判决离婚是为了保护自己人身安全,有做一个正常人生活的希望,请法庭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本代理人发表二点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原告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原告依法提出离婚,法庭应予判决离婚。 原告已经用不少的事例陈述被告在家常常因小事打骂原告,还大言不惭的说“打到的媳妇,揉到的面,我们家长辈就是这样教的”!自认为经常打骂媳妇是正常的,被告有时会说“我现在都不像以前经常打你了”!也承认自己经常打过原告。说过之后仍然为了小事还继续打原告。甚至, 9月4日,在原告从机关升职到医院任护士长,科室为原告践行并到KTV尽兴唱歌的日子,被告几次要原告回家,并威胁说“不管怎样现在必须回来,要不,看我打不死你”!!原告考虑是为她升职庆祝,还是到深夜才回来,结果刚进卧室门,被告不听原告的解释,

就把原告踢倒门边,在拳打脚踢后并用枕头死劲捂住原告的脸到晕厥过去。原告被摇醒后几度要自尽,被告只能看守防范。 8月11日,原告再次不堪忍受被告的暴力,又回娘家居住,被告到原告家说尽好话,并当场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绝不会再打骂原告,原告回去后没几天,被告怨气不断。9月5日晚,被告讲“写了保证又能怎样?”,为了泄气又上来踢了原告两脚。为了吸取差点被捂死的教训,原告忍到第二天在被告上班后,又回到了自己母亲家。当天被告下班后,到原告母亲家拿把剪子,用死威胁,原告针锋拿出安眠药瓶,倒出全部药片,往嘴里塞,以死相拼,这样,被告才悻悻扔下剪子离开原告家。至今7个多月,被告知道原告要离婚的决心后,只是坚持要孩子的抚养权,还要抚养费,再也不提要原告回家了。 9月4日被告暴打原告导致原告腰椎经常脱位的病,常常腰痛。由于被告对原告的经常打骂,原告精神恍惚,经常失眠,常做噩梦。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我国《妇女儿童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被告对原告的家庭暴力行为不是偶尔的,不是短期行为,而是经常的威胁到原告的生命的暴力行为,被告也用自身的生命做威胁,双方已经是生死相克,不可调和了。正如原告所讲,有时原告做饭时没有听被告讲什么,被告竟举起菜刀到原告头上咆哮,如果一时激愤,很可能原告要受严重的伤害。因此,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双方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原告是受害者,请法庭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原告提出抚养女儿,并由被告承担女儿一半的抚养费是正常正当的诉求,

离婚纠纷原告代理词(第二次起诉)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潘爱珠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被告杨进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2005年7月,原告与被告在外务工相识恋爱,2006年2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1月27日,双方在四川省XX县烈面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4月20日生育长女杨毅婷,2011年2月16日生育次女杨毅婕,2013年2月16日生育婚生子杨鑫晨。婚后,原告与被告因为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而发生纠纷;且被告对原告感情方面一直不信任,曾经采用GPS对原告行为进行多次跟踪。原告曾经因为感情不和,于2018年9月29日将被告起诉至XX县人民法院,XX县人民法院以(2018)川1622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仍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第三次诉讼至XX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针对原被告这类判决不准离婚后仍然分居满一年,又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夫妻感情已经淡薄,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杨毅婷、杨毅婕、婚生子杨鑫晨的抚养权问题 原告离开家庭后,三个子女目前一直随被告生活至今,且与原告矛盾分歧较

家庭暴力的离婚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19 年月日出生,现住县,联系方式: 被告:,男,19 年月日出生,现住,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判令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 3、请求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4、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对外债务共同承担; 5、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损害赔偿金1万元; 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不到两个月,于199 年10月举办婚礼,后来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生育一子一女,女儿取名,现周岁,儿子取名,现周岁。 结婚时原告年龄尚小,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古怪,难以沟通。被告好逸恶劳,不务正业,经常酗酒、赌博、嫖娼,将家庭沉重的生活负担让原告一人承担;最让原告最难以忍受的是,被告动辄就对原告辱骂或拳打脚踢,年月日用擀面杖对原告猛烈捶打,造成原告右小腿骨折,身体多处受伤,打完后被告还不让原告去医院治疗,现仍留有残疾,这样的家庭暴力属于经常性的。

两个孩子一直跟随原告父母生活,由于被告经常殴打孩子,为了让两个孩子都能身心健康的成长,原告本希望两个孩子都由自己抚养,但由于原告收入微薄,在外靠打零工生活,不足以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请求贵院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 原、被告年在建有新房,原告曾向弟弟借款000元,被告也曾向其妹妹借款000元,此两笔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其他再无对外债务债权。 被告的恶劣行为让原告的身心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实无法共同生活,再无和好的可能,恳请贵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并判令被告支付因家庭暴力造成原告残疾的赔偿金一万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年月日

离婚纠纷代理词

离婚纠纷代理词 离婚纠纷代理词(原告) 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同意本案原告xx的托付,指派我们担任xx起诉离婚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同意托付后,代理人依照《律师法》的规定调查核实了有关事实,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依照事实和法律,结合今天的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差不多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10月相识,双方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形下,便于2007年11月9日草率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脆弱。婚后被告一直无正当职业,不能履行家庭义务,且双方观点不同、性格不合,全然无法进行沟通、交流。不仅如此,被告还经常酗酒,对家中之事不闻不咨询。这充分讲明,原告婚前对被告是缺乏了解的,结婚专门草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差不多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能够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非常差,加上原告与被告生育小孩后,原告因此在家照顾小孩,无法挣钞票养家,而被告也未能积极主动承担家庭的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不履行家庭义务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在今天的庭审和法庭调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全然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美好的婚姻是两情相悦,是心心相知,是风雨同舟,是对美好生活的不断追求与拼搏,而被告却没有用实际行动来履行一个夫君、相公的责任,这让原告专门失望,原告与被告在很多次的争吵中差不多对这段婚姻失去了信心,再维持下去差不多没有任何意义,与其如此这种痛苦的婚姻,不如各自分开,这对小孩的成长也是有利的,尽管在庭审中被告一再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感情是双方的事,婚姻的存续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被告的一厢情愿,不等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婚姻法》规定能够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关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情况,关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能够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假如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能够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能够采纳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三、双方共同所生育的女儿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月按8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女儿18周岁止。 原告与被告的女儿xx于2011年11月22日出生,现在还不足满两周岁,原告有能力抚养小孩,且小孩一直与原告生活在一起。而被告无正当职业,假如跟被告一起生活,会不

家庭暴力离婚起诉状范本

家庭暴力离婚起诉状范本 题要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可省略),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可省略),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此致 XX人民法院具状人:XXX 年月日附:1、本状副本一份;2、证据材料X份。 现在,夫妻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情况已经并不少见,此时同样也是有两种离婚方式可供选择,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而在诉讼离婚当中,必须要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对于普通人来讲家庭暴力离婚起诉状该怎么写,成了一个大难题。下面,提供相关范文,仅供参考。 ▲家庭暴力离婚起诉书(范文) 原告:王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李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将双方婚生女李X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XXXX元整,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3、请求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共计价值XXXX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4、请求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XXXX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 告与被告于XXXX年初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XXXX年XX月XX日在XX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XXXXXXXXX”,随后双方在父母及亲友的操 办下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了女儿李X。目前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子、车子及共同存款共计XXXX元,无共同债务。 原告与被告结婚以来,由于被告不关心原告甚至殴打原告,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符合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条件 1、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深深伤害了原告,原告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XXXX

离婚案件代理词范文

离婚案件的代理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上诉人XXX的委托,出庭参与诉讼。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慎重考虑。 第一、离婚后孩子由上诉人抚养,既符合事实情况又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3年12月31日办理了结婚证,于2004年8月8日生一女,孩子自从出生以后,一直随着上诉人生活。截止到上诉人到法院起诉,孩子尚不满两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解释中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作为上诉人,完全有能力去抚养自己的孩子,并且自己真心想抚养孩子,并且目前孩子还比较小,过早的离开母爱的怀抱,反而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况且孩子出生后,一直有上诉人抚养,但是被上诉人却趁上诉人外出干活期间将孩子抢走.一审法院以孩子在被上诉人手中为由,作出判决,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法律依据,而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 第二、离婚时判决上诉人返还彩礼简直是无稽之谈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从结婚到生子,再到诉讼之时,已经将近三年,在离婚时需要真正考虑是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一审法院故意将法律生搬硬套,将《婚姻法》解释二的第十条搬出来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一审法院错误引用本条解释的第(三)项,并且仅仅依靠古月镇民政所的证据、柏岭村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没有进行认真的核实,就认为因为上诉人索要彩礼而导致被上诉人生活困难,其实古月镇有被上诉人亲舅舅、柏岭村委会有被上诉人哥哥、出具证言的都是被上诉人的亲戚。事实真相是,被上诉人在下柳矿山打工,每月大约工资是每月收入1500元左右,被上诉人的姐姐在石家庄3502工厂工作,月收入1000元左右,被上诉人的父亲以前搞装修后开矿山,年收入在20000元。按照他们收入来源,根本不属于生活困难。即使是生活困难,也和被上诉人几年给付的彩礼没有任何关系。 如果说到生活困难,上诉人应该是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目前上诉人居无定所。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结婚已经将近三年,并且已经生子,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还让上诉人返还彩礼,简直是无稽之谈。 第三、法院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不同意离婚的代理词.doc

不同意离婚的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过刚才的开庭审理,结合审判过程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意见 :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 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一 )在婚姻基础方面 ,原、被告于 2003 年步入婚姻殿堂,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 ,可以看出原被 告是基于感情的成熟而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 (二 )婚后感情方面 ,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至今已有××年之久 ,夫妻双方感情深厚。 在原被告的共同努力下 ,双方为了家庭的共同幸福,购买并且装修了福州市鼓楼区××号楼房 , 总共投入 30 多万元。以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深厚。 (三 )至于离婚原因 ,虽然原告在起诉状诉称: “婚后半年之久 ,夫妻感情一直很不和谐,三日一吵 , 五日一跤 ,最后感情完全彻底破裂。”但这纯属无稽之谈。被告结婚前,在××省还有房子 ,在××省有两个鞋店和现金20 万余元 ,被告因与原告结婚,把××省的房子也卖掉了,双方结婚后 ,就用被告的这些财产一起做生意。双方婚后十几年 ,不可避免发生争吵 ,实属正常 ,并未影响夫妻感情。代理人认为 ,夫妻间偶尔的争吵 ,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四 )就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来看,原被告之间虽偶尔有些小争吵,但属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状态 ,并且被告诚心维护原被告的幸福婚姻。近三年以来 ,原告想住在乡下 ,不愿意去福州居住 ,因此被告平时也会打电话问候原告,被告以及被告的子女常捎带钱给原告。 综上 ,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有与原告继续在一起好好过下去的强烈愿 望。因此 ,建议法庭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二、关于争议房产系“小产权房”,希望法院对其现状进行维持。 根据我国目前对于“小产权房”的政策 ,国家对城镇居民购买坐落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的行为不承认其合法性。小产权房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 的差异造成获益的,是履行原买卖合同获得的利益, 只有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才可能因为合同的履行获得房屋价格变动的收益,而买受人购买的“小产权房”的行为法律不承认其合法性 ,因此不同意将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希望法院对其现状进行维持。 假如法院要判决离婚,对该房产建议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 )因该房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为购买“小产权房”的“投入”应认定为夫妻共 同财产予以分割 , “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不能因此获得增值,因此 ,其买卖双方仅存在合同债权关系,当时该房是 25 万元购买的 ,此 25 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 )被告已经在此房居住多年 ,实际占有控制该房屋 ,并且原告方在乡下有房子可住 ,而被告方因为了 与原告结婚 ,把自己原来在××省的房子已经卖掉 ,没有其他房子可供居住 ,该房应成为被告方养老之 所 ,考虑到该房系夫妻共同财产购买 ,被告方愿意给予原告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就本案 ,代理人作以上 代理意见 ,供法庭参考。

离婚代理词1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1、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这并不能掩盖和解决双方在性格、年龄、爱好等方面存 在的巨大差异,双方的矛盾始终存在。这些矛盾有的来自于年龄上的原因,(双方的年 龄相差近10岁,可以说一个出生、成长于文革时期,另一个出生、成长于改革开放时期,双方对事物的看法、见解不同之处很多,这样的代沟不利于夫妻感情的建立。)有的 则来自于个人爱好的不同(例如被告喜好扎金花这样的赌博游戏,而原告对此深恶痛绝)。正是因为这种不可调和的矛盾根本性、长期性的存在,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 推移,夫妻间的矛盾越来越激烈,终于导致李某某在结婚后的第八个月——2003年10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于2004年4月向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 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 原告李某某为摆脱不幸婚姻的巨大重负和被告张某某的纠缠,于2003年10月底偷偷离开了被告,前往广东省独自打工。时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超过了两年。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而两地分居满 两年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3、被告张某某存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夫妻间难以共同生活 原被告之间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原因之一就是被告张某某有赌博的恶习。被告在结婚 后的第三个月,即2003年5月,就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的内容竟然是被告借原告的钱用于赌博,如果到期未归还,被告同意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条件是在离婚时原告 再给被告4000元钱。婚姻、赌博、钱财,在被告的心目中,哪个最重要?被告沉迷于赌博的心智和被告对原告毫无夫妻感情、视婚姻如交易的事实在这张借条中暴露得淋漓尽致。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存有赌博的恶习,经多次、长期的规劝、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