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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益信托现存问题以及完善途径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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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公益信托现存问题以及完善途径

【摘要】本文从公益信托的起源和概念出发,结合中国国情详细论述了中国公益信托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的途径,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公益信托基金会税收制度监管制度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公益信托的出现和发展具有相当的社会和经济意义。社会公共产品和社会公共福利从传统经济学的分析来看,属于政府职责的范畴,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救灾、扶贫、发展社会科学、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更是完全落在了政府的肩上,个人或政府以外的其他组织不可能参与公益事业,这对于政府而言是沉重的负担,影响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公益信托的出现无疑是借社会力量筹措资金,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一个突破,大大减轻政府负担,同时对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有着重大深远的意义。但是就近年来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看来,我国公益信托法律制度并不完善,由此也就导致严重影响到公益信托在我国今后的长足发展。

一、公益信托的起源和概述

我们现代意义上信托制度的起源一般被普遍认为是古老的英王国的“用益制”,当时的英国法律不允许修道士有不动产的产权,但是若修道士和教会没有不动产对于教会的发展又是不利的,所以就通过他人持有不动产来供教会使用的一项制度。当时的人们笃信宗教,于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向教会表达自己的诚意,比如在死前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土地捐赠给教会。教会再利用自己的收入,以各种方式来资助,救济穷人和丧失生活能力的人。这就是公益信托的雏形。虽然英国并没有就当时的公益信托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是依然可以用描述性的语

言、列举的方式对公益信托的范围加以界定和限制。严格意义上的公益信托是指完全以实现公益事业为目的的并以全社会或部分社会公众为受益人的信托。2011年出台的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66条对公益信托的界定,具体包括救助老幼病残,灾难中的民众,等七项。

二、中国公益信托制度现存的问题

(一)中国外部环境的限制

公益信托在我国可以说是新生事物,80年代初才出现,发展到现在也不过才三十余年,2011年我国才正式颁布了公益信托法。因此我国的公益信托远谈不上成熟。我国人民目前并不能对信托业有明确的概念和认识,信托业本身发展并不顺畅,社会缺乏诚信基础,可以说我国的整体社会环境对公益信托制度并不太有利。因此现在急需新的制度来引导人民对国内公益信托的认可以及公益事业对新制度的需求。

(二)基金会作为公益信托受托人面临的困境

从近年来公益信托的发展分析来看,到目前为止,作为接受自愿捐赠资金并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基金会,一直扮演着核心的角色。基金会的活动宗旨“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使之理所当然的承担起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之重任。虽然设有信托法通过立法形式的确认,然而基金会的操作过程实质上已构成一个完整的公益信托。以专项基金为例,专项基金的设立需要基金会与捐赠人之间约定基金的使用目的、财产的管理方法,有受益人的,还要约定受益人范围以及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方式。《信托法》的出台,公益信托有了自己明确的法律地位,基金会的运作也就有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但是,作为受托人的基金会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不足。

1.难以保值增值

基金会的成员多为社会知名人士和文化人士,这些人其实并没有理财经验,在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方面缺乏经验,难以使公益基金保值增值。

2.滥用基金

现有法律对于基金会各种活动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容易产生贪污或挪用基金的行为。

3.定性不清

基金会可以募集和接收社会捐赠资金,并利用该资金从事公益事业,但是一直没有明确的对捐赠和信托两种行为作出界定,基金会接受的资金究竟是捐赠财产还是信托财产一直都有争议。如果组织和个人在委托基金会从事公益事业时,与基金会签订了信托合同,约定了信托成立的法定要件,双方法律关系明确,并无疑问。但是很多组织和个人向基金会提供资金时,并没有与基金会签订信托合同,这就存在很大的隐患。

(三)缺乏鼓励性政策

我国的法律中,只对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有所规定,但是对于国家怎么鼓励公益信托的发展,采取什么政策来鼓励公益信托的发展,却没有任何法律制度予以支持,也没有具体的配套制度。而公益事业管理机关对于公益信托的不批准,不支持,如何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问责,也没有明确的规定。鼓励性政策对于每项新生事物的发展都是极其重要的。因为鼓励性政策意味着国家对于这项事务发展的引导和肯定,这样的政策会让民众感觉到信任与安全感,也就愿意支持此项政策的开展。没有鼓励性政策,还意味着公益事业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会再鼓励公益信托上有所作为,他们已经习惯了传统的公益事业经营模式,对于公益信托缺乏基本的了解,或者虽然对公益信托有所了解,但由于没有明确的鼓励性政策支持,所以惧怕风险,也不愿意承担责任,既不同意作为主管机关,也不愿意作为信托监察人。于是,对于信托公司提出的公益信托申请和方案一概拒之门外。

(四)中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首先说税收制度。税收对于信托这一盈利性项目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在信托税制中,一直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而且对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以及如何认定没有相应的规定。通过将法律与税收制度相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的基础是比较薄弱的,法律制度的缺陷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益信托作用的发挥,主要缺陷如下:1.立法过于原则化,太笼统,缺少相关配套性政策。2.没有如何加强监管方面的制度规定,无法从制度上保证公益信托作用的发挥。3.缺乏税收鼓励政策。

三.对于今后如何完善的建议

(一)增加鼓励性政策

采取什么样的鼓励性政策要根据公益信托的发展情况来确定。在鼓励性规定制定的初期,可以先出台一些行政规章制度,在一些地区进行试点开展,根据试点的情况,及时调整鼓励性政策的内容。在时机比较成熟时,再在全国统一开展。加大对于公益信托的宣传,不仅仅是公益组织自身进行宣传,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入宣传行列。扩大宣传可以加强人们对于公益信托的认识,为公益组织募集更多的捐款,对于促进社会发展有着很大的积极作用。

(二)税收制度的完善

我国应该结合本国的国情,制定出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应该为公益信托特别出台规章制度,避免双重税收情况的出现,这也是对税法一次收益一次税收原则的支持。其次对于公益信托的收益人应该免除税收。公益信托的收益人本身就是经济水平很低的社会群体或个人,公益信托的目的正是帮助他们更好的发展或者生活,从他们公益信托的收益中征收税款是违背公益信托设立的公益目的的,也不利于公益信托的发展。最后,对于公益信托牵扯到的土地或遗产的税收,也应该予以减免或者减收,从而鼓励公益信托的健康发展。

(三)监管机制的完善

公益信托涉及到公共利益,并且因为没有确定的受益人而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的有效监管,对保证公益信托财产的安全就非常重要。要构建一个有效的监管机制需要考虑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除了上面谈到的公益事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外,还要从受托人资质、信托监察人权利的明确及公众监督方面来考虑。

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为公益事业基金发展增加了来源和渠道。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科技与教育体制、政治体制以及政府的机构改革必然为公益信托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公益信托的发展环境也必将得到不断改善。

浅议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及发展

浅议公益信托在我国的规范发展 摘要:公益信托作为公益事业发展的一种辅助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运用得相当成熟,而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种种问题的背景下,发展公益信托意义重大。本文分析了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以及遇到的瓶颈,探讨如何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发挥自身优势等来促进公益信托的发展,使之在公益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公益信托,公益信托监察人 一、公益信托概述 公益信托,在西方也称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利用信托制度参与公益事务,是社会资源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2001 年颁布的《信托法》在第六章用十五条的篇幅对公益信托做了专门规定,鼓励利用公益信托制度大力发展我国的公益事业。根据《信托法》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对于公益信托的定义,它涉及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信托来说,公益信托具有信托目的的公共性以及受益人不确定等特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二、公益信托发展的必要性和意义 目前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主要依靠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据调查,我国基金会已超过1000家,基金总规模达100亿元人民币。但近年来发生的“诈捐门”、“郭美美”等事件暴露出我国慈善事业捐助制度的不完善,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弊病丛生。 (一)缺乏有效监管和内部控制 对于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的监管不到位,缺乏明确的监管人、监管责任以及有效的法律约束。对基金会运作缺乏监管容易造成善款挪作他用,妨碍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慈善组织内部缺乏有效的善款监察人。如果设立了有效的善款监察人,及时通知捐助人善款到位情况,提醒其兑现承诺,并及时登记实际捐款额,将其公之于众,“诈捐门”事件就会减少很多。

公益信托的种类有哪些

公益信托的种类有哪些 核心内容: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公益信托的种类,感谢您的关注。 公益信托具体来说,就是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依法设立的信托。 公益信托的种类主要包括: 1、公众信托 委托人为一定范围内的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2、公共机构信托 为促进公共机构的管理发展而设立的信托。可以提高公共机构的运行效率。 3、慈善性剩余信托 由捐款人设立的一种慈善信托,捐款人可将一部分信托收益用于自己及家庭的生活,剩余部分转给慈善机构。慈善性剩余信托有三种做法: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慈善性剩余单一信托、共同收入基金。 【相关知识】 信托公司的公益信托业务流程大致如下: 1、确定公益信托资金来源及设立信托的公益性目的。 2、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公益资金,并依据《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监察人。公益信托业务可以采取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两种形式。

3、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公益信托合同》,确定具体的信托资金金额、信托期限等条款,并在受托人处开立公益信托专户,将公益资金交付受托人。 4、受托人对公益信托资金采取独立账户、封闭管理的运作方式,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和信托监察人的监督下,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运用专业知识及多种金融工具,对信托财产予以管理运用,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5、受托人运作公益信托网资金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和管理费后,其余资金划入公益信托专户。 6、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物处理情况及利得财富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7、公益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8、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物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9、信托受益人在每次分配信托资金及收益时,应由收益代理人通过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中国家族信托行业发展报告2016》

独家 |《中国家族信托行业发展报告2016》 12月8日,北京银行联合北京信托与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财富管理研究中心、**财 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合作发布了《中国家族信托行业发展报告(2016)》。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首发。 12月8日,北京银行联合北京信托与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财富管理研究中心、**财 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合作发布了《中国家族信托行业发展报告(2016)》。这是国内首份权威的家族信托行业研究报告。报告预测,羽翼渐丰的中国家族信托市场将在财富管理大格局中振翅高飞。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委**、专职副会长潘光伟,**财经大学校长王广谦,中国信托业协会等相关机构专家学者出席发布会。 《中国家族信托行业发展报告(2016)》指出,家族信托肇始于英国、发展于欧美并盛行于离岸市场,在历史与实践中成为私人银行与信托制度的本源业务。作为私人银行与家族财富管理的核心工具,各类形式的家族信托近年来在亚太地区蓬勃兴起,其未来业务重心在中国。经历了30多年的财富快速积累期后,中国“第一代”富豪已经进入了世代传承、 家业交替的历史时期,从财富规模和财富人群的社会学特征来看,当前中国正开启一场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财富转移运动。自2013“中国家族信托元年”北京银行、北京信托等 国内首批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推出家族信托业务以来,财产传承和保障的关注度正创新高。三年来,家族信托从业机构和资产规模快速发展,家族信托业务未来将成为财富管理领域新的蓝海。 报告研究了中国家族信托市场概况,并从我国传统文化渊源、目前家族信托业务参与机构、产品服务主要类型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对未来五年家族信托行业的前景进行展望和预测,同时针对性地提出发展建议。报告主要观点如下: 中国境内目前已有21家信托机构和14家商业银行开展了家族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规模约为441.8亿元。展望2020年,中国本土家族信托规模可达6275.5亿元。 中国家族信托业务的兴起源于水到渠成的客户需求与私人银行的供给侧创新。目前国内居民可投资资产中的金融产品及服务转化率仅为27%,提升空间巨大。 中国本土家族信托业务必将陪伴当代民营企业群体的家业传承。以课题组研究的100家民营企业为样本来看,民营企业家业治理仍然处在初级阶段,正在或已经完成传承的家族企业占比不足40%,创始人多在60岁以后才考虑传承问题。其中已完成传承家族企业中“传贤传亲比”为三七开(即70%由家族继承人接力家族企业);家族传承的“传男传女”性别 中男性占比达71%。中国第一代家族正面临金融、产业、姻缘与血缘“三期叠加”的风险。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审核制度

上海启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审核制度 2016年8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上海启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促进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制度。 公司可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操作指引,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私募基金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自行募集私募基金时,应调查和评估客户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相应风险类型的私募基金,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私募基金产品的固有风险,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和内部制度披露投资风险,相关的投资风险仍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特定对象调查 第四条公司的基金销售人员应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第五条公司的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

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第六条公司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公司将根据私募基金的情况、投资者类型准备适用的调查问卷,并制定相应版本。原则上,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对投资者上述信息的获取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

[管理制度]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壹月二十三日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运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俩个之上(含俩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壹)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和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壹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壹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壹,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壹)投资壹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于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关联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于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于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关联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第七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和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于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方案。 第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国内家族信托实例分析

国内家族信托实例分析 金融资产50年全权委托招行家族信托5000万门槛 招行家族信托的门槛是5000万元金融资产,期限30-50年,为不可撤销信托,“(一旦)签50年,这50年就不能动了”。目前信托资产尚不能涵盖企业股权、实物和不动产,这意味着无法实现家族企业的传承。 生意越大,越怕“退休”——这是国内中年富豪家庭的普遍烦恼。 “家族信托可以让资产实现风险隔离和财富永续传承,以法律的形式。”招商银行私人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王菁近日接受了本报专访,详解最近推出的国内私人银行首单家族信托。 招行家族信托设立的门槛是5000万金融资产,期限30-50年。针对财富传承的问题,通过事先设定的家族信托收益分配条款,资金可在日常生活或子女上学、创业,赡养老人等重大事项中支取;就算委托人去世,私人银行将按家族信托条款继续完成约定事项,从而真正实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来支付其财富,无论是身前还是身后。 作为舶来品,招行家族信托在服务流程、参与各方的责任、监控体系等方面的设计,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成熟做法。“但不能照搬,毕竟我们国家在法律、税收制度与国外差别很大。”王菁说。 尚不涵盖实物或不动产 招行推出的家族信托属于不可撤销信托,“(一旦)签50年,这50年就不能动了”。如果客户有其他需求,只能用其他资产另设一个信托。尽管如此,在家族信托的管理上,委托人依然可提出自己的要求。 信托公司是受托人,但招行依然主导整个信托的管理,并担任信托托管人和财务顾问。在招行内部,家族信托业务有一支30多人涵盖各投资领域的团队,及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由副行长丁伟牵头。 家族信托设立初期,委托人可就信托资产投资提出一定的收益目标或投资策略,招行作为财务顾问,根据这个目标或策略提出资产配置方案建议,取得决策委员会和受托人通过后施行。“不能由某一个人随便拍脑袋决定,那样容易决策失误。”由于投资期限较长,其风险、收益要求与一般投资方案差别明显。

从诺贝尔基金谈我国公益信托的经营模式教学提纲

从诺贝尔基金谈我国公益信托的经营模式

从诺贝尔基金谈我国公益信托的经营模式 作者:张德荣曹亚东来源:《证券日报》2008年6月17日点击数:1661 【字:大小】 编者按:汶川地震唤醒无疆大爱,十亿亲人关心巨额善款归宿。如何将爱心妥善经营,成为摆在全国人民面前共同的课题。公益信托,是支持灾后重建,高效利用赈灾款项的首选途径。本栏目将就公益信托的判定、国内外发展模式以及相关法律问题,陆续展开报道,敬请关注。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等地区发生了严重的地震灾害,造成了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各界纷纷慷慨解囊,踊跃向灾区捐款捐物支援抗震救灾。截至日前,国内及海外华人的各类捐款已接近五百亿元人民币,创下了史上同类捐款的纪录。随着灾区重建正式展开,如何使善款真实有效地运用到各项重建工作中?在长达3年以上的重建过程中如何使善款更好更高效更持久地发挥作用?已是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中国银监会适时发布了《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为帮助和支持灾区重建工作,中国银监会鼓励信托公司依法开展以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以及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业务。” 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来帮助和支持灾区重建,不仅是解决当前灾区重建中两个倍受关注问题的最佳制度选择,同时也是推动我国公益信托制度建设,推动公益信托事业发展的很好实践。公益信托不仅呵护爱心,同时还经营爱心,而且还具有有别于现有基金会等机构从事公益事业开展的制度设计上的优势,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公益信托走进寻常百姓,百姓可以通过公益信托加深对信托公司及信托制度的了解,进而树立起全民族的信托理念与信托意识。 变接受一次捐赠为经营一项公益事业 比较而言,通过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实现捐赠者的爱心,更能维护捐赠人的利益,保护捐赠人的捐赠热情。首先,由于信托制度本身使捐赠者用于设立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受托人,避免了受托人的自身经营风险向信托财产的蔓延与波及;其次,信托公司作为一类接受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与其他接受捐赠的机构相比法人治理结构更完善、经营管理更规范、受到的监管更严厉;第三,法律专门对公益财产规定了多方位监管,通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委托人、受托人、信托监察人的共同参与,使公益信托透明度更高,改变了基金会模式下自管自用的情形。 传统的基金会在接受捐赠后往往因为缺乏专业的投资管理能力,而不能使善款保值增值,在接受的善款用于资助某项公益事业后,除有捐赠者捐赠或再次募捐外,无法持续资助公益事业。而公益信托则不同,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专业化团队、专业化管理、专业化制度对信托财产加以管理和运用,实现公益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而长期持续支持某项公益事业。这也正是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越来越多的捐赠人选择设立公益信托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慈善目的,传统模式(慈善基金会)的比例在逐渐下降的主要原因。 公益信托的经营典范——诺贝尔奖基金 1900年6月29日,瑞典国王在议会颁布了一个基金会和奖金颁发机构的章程,这个基金就是著名的诺贝尔奖基金。 1.诺贝尔奖基金的信托财产 诺贝尔奖基金设立之初的信托财产是从诺贝尔的遗产接收过来的钱,总共有3100多万瑞典克朗(当时合920万美元),信托财产用于低风险的投资,以每年的信托收益分设物理、化学、生理或医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银监发〔2017〕37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慈善信托,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b5E2RGbCAP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p1EanqFDPw 第三条开展慈善信托,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DXDiTa9E3d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慈善信托,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RTCrpUDGiT 第五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监察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慈善信托,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对慈善信托实施监督管理。5PCzVD7HxA 第二章慈善信托的设立 第七条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合法的慈善信托目的。 以开展下列慈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属于慈善信托: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九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第十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监察人。 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jLBHrnAILg 第十二条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前款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家族信托目前在中国的现状及利弊分析

家族信托目前在中国的现状及利弊分析 家族信托最早出现于在美国,目前在海外已发展成为一种相当成熟财富传承工具。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一般采取设立家族信托基金的方式控制家族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其最主要的特征是,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 一、家族信托在中国的现状 作为一种针对富人规划“财富传承”工具,家族信托在我国起步较晚。直到2001年才正式通过跟信托有关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2012年下半年开始,平安信托、招商银行、歌斐资产、中信信托等机构才陆续启动了家族信托管理业务。 由于2001年通过的《信托法》并没有对家族信托做专门规定,家族信托法律、法规在国内实际处于空白状态。同时,开展信托业务也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而目前国内相关专业人才比较匮乏。另外,由于国内遗产税没有明确出台时间表,通过家族信托进行避税的动机还不强烈;我国《信托法》要求信托进行登记、公示的制度,无法满足富人对信托的隐私要求;不少国内富人对家族信托要求财富剥离也比较敏感。以上种种因素,制约了家族信托在我国的发展。 目前国内市场上不少家族信托业务并不是严格的家族信托,有人称之为“伪家族信托”,所谓“伪家族信托”的核心特点是财产所有权并没有剥离委托人,实际是投资性信托产品。 二、家族信托的优点 家族信托作为一种财产传承工具,究其被富人广泛使用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好处:隔离保护家产,准确有效地传承以及避减税收。 1、隔离保护又可以被分为三个方面:保护家产不被挥霍,保护家产不被追索,隔离家族资产信息: ⑴在信托的结构下,受益人没有任意处置资产的权力,这样就减少了家产被挥霍或被骗的风险。

我国公益信托现存问题以及完善途径 完整版

论中国公益信托现存问题以及完善途径 【摘要】本文从公益信托的起源和概念出发,结合中国国情详细论述了中国公益信托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的途径,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公益信托基金会税收制度监管制度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公益信托的出现和发展具有相当的社会和经济意义。社会公共产品和社会公共福利从传统经济学的分析来看,属于政府职责的范畴,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救灾、扶贫、发展社会科学、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更是完全落在了政府的肩上,个人或政府以外的其他组织不可能参与公益事业,这对于政府而言是沉重的负担,影响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公益信托的出现无疑是借社会力量筹措资金,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一个突破,大大减轻政府负担,同时对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有着重大深远的意义。但是就近年来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看来,我国公益信托法律制度并不完善,由此也就导致严重影响到公益信托在我国今后的长足发展。 一、公益信托的起源和概述 我们现代意义上信托制度的起源一般被普遍认为是古老的英王国的“用益制”,当时的英国法律不允许修道士有不动产的产权,但是若修道士和教会没有不动产对于教会的发展又是不利的,所以就通过他人持有不动产来供教会使用的一项制度。当时的人们笃信宗教,于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向教会表达自己的诚意,比如在死前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土地捐赠给教会。教会再利用自己的收入,以各种方式来资助,救济穷人和丧失生活能力的人。这就是公益信托的雏形。虽然英国并没有就当时的公益信托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是依然可以用描述性的语

言、列举的方式对公益信托的范围加以界定和限制。严格意义上的公益信托是指完全以实现公益事业为目的的并以全社会或部分社会公众为受益人的信托。2011年出台的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66条对公益信托的界定,具体包括救助老幼病残,灾难中的民众,等七项。 二、中国公益信托制度现存的问题 (一)中国外部环境的限制 公益信托在我国可以说是新生事物,80年代初才出现,发展到现在也不过才三十余年,2011年我国才正式颁布了公益信托法。因此我国的公益信托远谈不上成熟。我国人民目前并不能对信托业有明确的概念和认识,信托业本身发展并不顺畅,社会缺乏诚信基础,可以说我国的整体社会环境对公益信托制度并不太有利。因此现在急需新的制度来引导人民对国内公益信托的认可以及公益事业对新制度的需求。 (二)基金会作为公益信托受托人面临的困境 从近年来公益信托的发展分析来看,到目前为止,作为接受自愿捐赠资金并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基金会,一直扮演着核心的角色。基金会的活动宗旨“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使之理所当然的承担起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之重任。虽然设有信托法通过立法形式的确认,然而基金会的操作过程实质上已构成一个完整的公益信托。以专项基金为例,专项基金的设立需要基金会与捐赠人之间约定基金的使用目的、财产的管理方法,有受益人的,还要约定受益人范围以及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方式。《信托法》的出台,公益信托有了自己明确的法律地位,基金会的运作也就有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但是,作为受托人的基金会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不足。 1.难以保值增值 基金会的成员多为社会知名人士和文化人士,这些人其实并没有理财经验,在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方面缺乏经验,难以使公益基金保值增值。 2.滥用基金 现有法律对于基金会各种活动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容易产生贪污或挪用基金的行为。

[管理制度]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管理制度)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2号)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壹月二十三日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令2007年第2号2007年1月23日)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运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运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运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XX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且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信托业务,任何运营单位不得于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壹)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和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作业指导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和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运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关联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能够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壹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

公益信托发展前景分析

公益信托发展分析 一、公益信托的概述 (一)公益信托的定义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个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个显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设立的信托,意译来自于英美的慈善信托(charitable trust)。 (二)公益信托的特点 1、目的必须是完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2、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 3、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 5、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三)公益信托的种类 1、公众信托 委托人为一定范围内的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2、公共机构信托 为促进公共机构的管理发展而设立的信托。可以提高公共机构的运行效率。 3、慈善性剩余信托 由捐款人设立的一种慈善信托,捐款人可将一部分信托收益用于自己及家庭的生活,剩余部分转给慈善机构。慈善性剩余信托有三种做法: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慈善性剩余单一信托、共同收入基金。(四)发展公益信托的意义 信托制度在社会公益事业的运用,不仅能充分发挥信托的金融理财功能,通过受托人的积极管理,为委托人创造更大收益用于公益事业,向社会奉献爱心;同时,信托模式的引入,能使慈善机构基金会的资产管理更加专业、安全、有效;再者,信托对公益事业的推动,还能吸引更多的社会投资人关注公益信托理念,扩大公益信托的规模,这样,更加有助于公益基金的发展壮大,进而推动中国公益慈善事业

的进一步的发展。 二、我国的公益信托的发展 (一)我国公益信托的初次尝试 截至2008年5月,我国尚无公益信托的成功尝试。汶川地震之后,“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以公益信托方式推进灾区的教育事业,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尝试。 (二)我国公益信托的雏形 1.在一些基金会内部设立公益基金,例如在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设有中国青基会公益纪念基金。该基金以长期资助青少年发展事业为宗旨,接受捐赠人的捐赠,捐赠人获得基金的命名权。共分为四种类型:创始基金、专项基金、遗产基金和公共基金。还有类似“希望工程——金龙鱼农民工助学基金”、“濮存昕爱心公益基金”等专项公益基金。目前在红十字会下设立的“李连杰壹基金”也是一个典型个案。 2.我国目前存在的大量公益基金,例如教育基金、扶贫基金、助残基金、劳保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 3.各大院校所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科研基金等这类奖(助)学金、奖教金和专项课题研究基金大多为社会公众向高校捐赠设立。一般设立在各高校的校友会之下,设有一定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机关。例如北京大学制定的《北京大学设立奖学金的管理规定》中就有如此规定。 4.在特定情况下筹款设立的特定账号,例如同一届的毕业生、或者同乡等为了某一特定目的(例如为了相互帮助,尤其是救助遭遇不幸的同学的目的)而设立一个账号;或者为某个重症病人专门设立的账号等。这可能是管理最为松散的一种形式。 (三)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 根据2010年中国慈善排行榜统计,上榜慈善家133位,合计捐赠34.38亿元,上榜慈善企业448家,合计捐赠52.95亿元。相对于中国30余万千万富翁来说,34.38亿元这一数字仅约占千万富翁总资产的千分之一,此数据充分揭示了中国多数企业家们,或对于慈善

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改变组织形式;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中国家族信托的需求分析与市场定位_张传良

中国家族信托的需求分析与市场定位 张传良 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对于中国这样一个高净值人群较为集中的国家来说,家族信托在我国市场的需求研究就显得非常必要.本文分别对我国家族信托需求和市场定位进行了分析。根据高净值人士集中程度不同将全国(大陆)分成了三个区域,并分别进行了问卷调查,从高净值人群的财富目标、年龄构成、行业分布等几方面得到了高净值人群的特点和财富管理行为特征。运用多元回归的方法,得出家族信托的需求强度与多方面相关,其中主要的方面有家族企业发展状况、交流程度以及认知程度,并由此结果给出了家族信托市场定位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家族信托;需求分析;市场定位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344-02 一、引言 目前,高净值人群和高净值家庭作为家族信托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主体,其出现是社会财富增长的结果。[1]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富总量增长,二是财富集中度提高[2]。由此,中国的高净值人群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而越来越多高净值人群也开始关注家族信托这一财富传承工具。对于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来说,高净值人群的判定标准及其需求行为的分析,除了能决定家族信托业务的目标客户外,也能对相关产品、价格、促销和渠道等营销策略组合产生直接影响[3]。 二、高净值人群的需求分析 1.研究方法 (1)问卷调查。 我们将全国(仅包括大陆地区)分成三类区域:(1)以北京。上海、浙江、广东、江苏为代表的高净值人群高度集中地;(2)山西、陕西、四川、福建、内蒙古、黑龙江为代表的高净值人群的次集中地;(3)除了以上省份之外的其他地区。本文研究的高净值人群设定门槛为5000万元。通过每区域发放调查问卷并回收有效问卷的形式以及电话访谈与当面拜访的形式进行调查。其中三个区域发放的问卷分别为5000份,2000份,1000份,回收的有效问卷分别1877份,523份,73份。此外,我们还通过网络与微信对高净值人群对家族信托的需求进行了调查,得出2.2中的结果。 2.人群特征 高净值人群的特点和财富管理行为是对高净值人群需求分析的基础,我们将从中国高净值人群的财富目标、中国高净值人群的年龄构成、中国高净值人群的行业分布以几方面来做分析。 (1)财富目标。根据调研的结果看来,财富增值与财富保值是高净值人群最为看重的两大需求,而财富传承几乎占有百分之十五左右。这说明家族信托如果要推行,就必须要依托这3大需求。只有满足高净值人群的这3大需求时,家族信托对高净值人群才会有足够吸引力。 (2)年龄构成。而对高净值人群的年龄进行细分研究后发现,中国高净值人群具有资产随年龄上升而增加的特点,50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占有资产达到了86%,因为大量的资产集中在步入老年的高净值人士手中,他们对创造财富的热情逐渐减少,因此更倾向于财富的保值,并且有财富传承的需求。这也再一次说明了做家族信托产品设计时要考虑财富增值、保值及传承的需求。 (3)行业分布。研究团队发现高净值人士在贸易、金融房地产、制造业行业的集中度较高,这些行业除了之前所述的政策相关度较高之外,还有要素占有的不公平以及行业发展不平衡,这些特点都使得高净值人士在这些行业具有较高的集中度。而他们所处的行业特点对他们财富管理行为也有着一些影响。 此外,我们也对不同职业的高净值人群进行了需求分析,发现企业主更注重财富传承;专业投资人更加注重财富创造;而职业经理人对各项目标的关注比较平衡;退休人士和其他人士比如全职太太、演艺明星、体育明星等人群更加注重对财富的保值。三、家族信托的需求影响因素与市场定位 1.影响因素分析 通过对中国高净值人群对家族信托需求的深入分析,可以看出,人们对于家族信托产品和服务存在一定的购买意愿。而为了能提供更加符合目标客户需求的家族信托产品和服务,我们应该从需求强度的角度对不同的影响因素进行更进一步的分析探究,以达到明晰家族信托的市场定位的目的。 (1)变量设定。通过对调查问卷的整理分析,并运用需求强度测定表对高净值人群对家族信托的需求意愿进行测定,我们认为在当前中国的市场环境中,高净值人群对家族信托的需求强度主要受到以下几种因素影响:财富规模;年龄;职业;家族信托机构的了解交流程度;家族企业发展状况等,具体的做法是采用专家打分法[7-8]。 其中,需求强度是依据全部有效调查问卷的相关结果给高净值人群的家族信托需求强度赋值;财富总量可按照从低到高的顺序对财富总量区间进行1分到5分范围内的赋值;将年龄按等距原则分成5个区间;不同职业对家族信托的认知程度有明显的不同,可以用这个指标来代表不同职业,同样依据调查问卷的调查结果采用专家打分法进行赋值;依据交流频次的定量指标与交流效果反馈的定性指标测度交流程度,交流频次按照实际的结果数值按照集中度划分成5个区间,同时通过德尔菲法对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的权重进行设定;而量化家族企业的发展状况,我们按照调查对象是否选择家族企业传承发展,家族企业是否有明确的接班人计划,家族企业接班人的接班意愿和能力等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同样给予1分至5分的赋值。 (2)分析过程。经过上述变量设定过程,我们引入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对高净值人群家族信托需求强度与各项影响因素的相关性进行计量分析,以求进一步得出不同因素的影响程度,从而为家族信托产品和服务的目标市场定位提供有力依据。 我们建立的线性回归模型如下: 11223344155 + Y A a X a X a X a X a X z =+++++ 其中, Y代表高净值人群家族信托的需求强度 X1代表高净值人群的财富总量 X2代表高净值人群的年龄 X 3 代表高净值人群对家族信托的认知程度 X 4 代表高净值人群与家族信托提供机构的交流程度 X 5 代表高净值人群家族企业的发展状况 ζ为随机误差项。 F检验结果为247,65,表明方程的线性关系十分显著。R值为0.9763,这说明以上5项目因素是影响家族信托的关键性影响因素。 T 值均达到显著性水平,说明回归系数均显著。 线性回归结果 Coefficients t Stat Intercept 1.7329060.118221 Variable(X1) 1.3542670.102376 (下转第346页)

慈善法知识竞赛试题教学内容

慈善法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于( )施行。 A.2016年3月16日 B.2016年9月5日 C.2016年9月1日 D.2016年3月5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 )为“中华慈善日”。 A.3月1日 B.3月5日 C.9月1日 D.9月5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 )申请登记。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C.国务院民政部门 D.其他部门 4.设立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内做出决定。 A.15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5.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年的,不可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A.2 B.3 C.5 D.6 6.下列哪些资产不能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 A.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 B.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 C.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 D.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 7.连续( )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慈善组织将被终止。 A.1 B.2 C.3 D.5 8.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被取缔之日起未逾( )年的,不可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 A.2 B.3 C.5 D.6 9.下列关于信息公开说法正确的是( )。

A.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四个月的,至少每两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两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B.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两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C.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四个月的,至少每两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D.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10.慈善组织决策机构应当在相应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 )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开。 A.20 B.30 C.60 D.90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的慈善信息不包括( )。 A.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B.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C.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D.慈善组织登记信息 12.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A.3 B.7 C.10 D.20 13.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 )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A.一 B.二 C.三 D.四 14.依法登记满( )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A.1 B.2 C.3 D.5 15.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 )以上同意。 A.四分之三 B.五分之三 C.三分之二 D.二分之一 16.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 )。 A.60% B.70% C.80% 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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