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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两限”条款的垄断与豁免-精选资料

汽车行业“两限”条款的垄断与豁免

一、汽车行业反垄断事件基本情况

在高通、微软遭反垄断调查事件后,国内长期处于舆论中的汽车行业也开始掀起了反垄断风波。自去年开始,央视两次深入报道进口车暴利现象,外界?J为《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是造成外资品牌垄断国内销售渠道的根本原因。在这之前,央视报道“谁制造了进口车暴利”指出《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在进口车总代理涉嫌垄断这一现象中有不可避免的责任。其实备受指责的就是第六条―品牌独家代理体制。从央视报道中反映出品牌独家代理体制是品牌厂家或者总代理对经销商实施的霸王条款,他们对经销商采取“两限”措施,即最低限价和禁止经销商异地销售,因而造成了外资品牌垄断进口车市场,这就是进口车销售价格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办法》与《反垄断法》相比较,也有截然不同的点,这个点,就主要集中表现在“两限”条款,因而禁止“两限”条款的呼声尤为之高。

在此事件中,笔者关注的焦点是在汽车厂家与经销商的合同约定中的“两限”条款。“两限”条款在汽车行业中其实存在着这样一个非常尴尬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规定了最低限价,或者是限制跨区的销售,则涉嫌垄断;如果是任其自流,弱势经销商可能走通无路,强势经销商将获得垄断地位,不利于消费者权

益的保护。“两限”条款在这两方面存在着冲突,那么该矛盾该如何解决?在笔者看来,“两限”条款属于纵向垄断协议,但另一方面笔者认为该“两限”条款是应该得到豁免的。

二、“两项”条款属于纵向垄断协议的界定

(一)纵向垄断协议的基本内涵

在《反垄断法》中,纵向垄断协议,又称垂直垄断协议,是指两个及其以上的并且是在同样一个产业当中,在不同的经济层面但是又相互之间有着买卖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打成的某种垄断

协议。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OECD)把这种纵向的垄断协议的行为定性是“制造商或供应商有关商品的转售的特定类型和行为”。

由于签订这些协议的双方或者多方,都不存在直接相互竞争的关系,他们虽然在这同一行业,但是却分散在该行业的不同经济层面,只有商品的交易才能将他们相互之间衔接联系起来。每个行业都存在着这样的一个流程,那就是生产-流通-消费的这样的一个顺序排列,这里需要跟大家说一下的就是。在这三个环节当中,每个环节前后关系,就确定了在该产业中是属于上游还是下游的的地位,而主体之间,也是互为上下游的关系。在上一级,前一阶段的经营者,就是我们所称的上游经营者,对应的,在后面阶段的经营者理所当然的就是下游经营者。上游经营者和下游经营者没有绝对的地位优势,并不代表地位的高低,上游经营者和下游经营者均是通过协议,选择、稳定自己的出货渠道或者货

源供货问题。当然了,这不是绝对的,在一些行业当中,也许该行业市场中存在一个较为强势或者产品占有率极高的生产厂家,此时,该生产商就可以自拟协议内容,由他来筛选和限制下游的经销商们例如汽车行业;但是在有的行业里,小型生产企业较多,各家所占市场份额不足以制定行业协议而是依靠于一些规模较

大较为统一的经销商销售产品,这时,经销商则可掌握协议内容制定的主动权例如百货零售业。这些纵向垄断的协议在大多数的情况下都不会被公开披露,而只能通过其传到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结果进行分析核查。而汽车行业,一些较大的外资品牌汽车生产商们更是精于此道,此协议往往以口头通知为主,不会留下证据,因此,关于汽车行业市场纵向垄断问题即使是存在,也是很难取证。

(二)“两限”条款属于纵向垄断协议的分析

反垄断领域理论界将纵向垄断协议的具体表现形式总结为

四种基本的形式,一、地域限制;二、数量限制;三、排他性交易;四、纵向价格限制。在这里,“两限”条款――禁止异地销售属于地域限制,最低限价属于纵向价格限制。

这里来解释一下提到的地域限制形式,也就是处于产业上游的生产厂家们,通过相关的协议规定限制下游经销商们的销售区域,即生产商划定经销商的销售地域范围,如有违反该协议的经销商,则生产商会对其罚款、限制供货等相关惩罚。下面来给大家举一个例子。例如生产厂家为促进提升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或

刺激某地区的产品消费,在该地区投入较多资金回馈消费者或者直接要求经销商降低售价以刺激消费,而经销商在未经上产生运行的情况下,通过物流措施将产品转移到利润较高地区销售从中谋取更多利润,那么,经销商一旦事情败露将会面临生产商的索赔甚至影响与之的合作。

纵向价格限制。通俗来讲。就是生产商通过协议对下游经销商的销售价格进行统一规定或者限制,或统一为某一价格或设定某一价格区间,以免众多的销售商在相互竞争当中,破坏市场平衡。

且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明确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垄断协议;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垄断协议。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明确界定“两限”条款属于纵向垄断协议。

三、“两限”条款符合豁免条件的界定

(一)垄断协议豁免制度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对垄断积极作用的回应,是维护有效竞争、追求反垄断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机统一的一种必然选择。豁免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们相互之间的某些协议,或者一些协同的举措。这样虽然在某种意义上排除掉了竞争行为,变成了垄断协议,但是,这类似的协议在其他很多方面带给市场的利,是要大于其对于竞争秩序的损害的。所以,法律对于此行为,是可

豁免的,换而言之,就是排除了用于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在这里,完善豁免制度这一举措,是利益权衡以后的结果,把其经济效应与相互竞争当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了在利益上的对比,在其所带来的积极效应大于或者等于负面效应时,对相关的反垄断协议采用排除法。(二)汽车行业中纵向垄断协议――“两项”条款的必要性及其积极作用

1.“两限”条款的必要性

“两限”的条款是非常有必要的,生产厂家该出的相关指导价格,以及规定的最低价格限制是非常合理的,首先,生产厂家规定了统一的价格可以避免经销商之间的恶意竞争,低价竞争,造成经销商的垄断情况。其次,生产厂家规定了最低价格,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产品的售后服务质量,防止通过降低产品售价而削减售后服务,更好的维护了消费者们的合法权益。禁止异地销售同样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做可以控制货源,禁止跨区域销售可以控制一个地方的销售量,阻止外地上门购车的消费者,实现本地车出售给本地消费者,从而达到数量控制的目的,如果开放区域销售限制,会直接影响生产企业的对于品牌的战略布局,同时对相关地区的经济以及秩序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冲击,带来市场混乱。因此,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必要限定最低售价和禁止异地销售。

2.“两限”条款的积极作用

垄断协议的积极效果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四点:降低市场开

拓者的成本,提高经营效率,鼓励和促进新市场发展;抑制恶性竞争和哄抬物价;提高?a品或服务的附加值,促进品牌文化形成;树立积极的竞争观念。其中,汽车行业中的“两限”条款――最低限价和禁止异地销售具有以下积极作用:

(1)抑制恶性竞争。汽车行业中,“两限”条款可抑制恶性竞争。这里给大家例举一下,早在11年的时候,北京奔驰就对全国的经销商们提出了这样的限制协议:“规定产品最低价,防止低价倾销现象;规定销售区域,防止经销商跨区域销售恶意竞争”。

在汽车生产商与销售商模式中,他们的纵向协议里面,最为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转售价格维持协议。可限制经销商销售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区间的,属于此类协议。有学者认为,限制价格下限,是不利消费者权益的。然而价格战,只会让产品质量和服务降低,还会让这两种类型的企业(以产品研发为主,且其水平领先但是企业资金并不殷实的企业和运营成本相对较高并且无法做到削减的企业)会被驱逐出相关市场。同时,也不利于中小经营者的生存与发展造成恶性竞争,不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

至于禁止异地销售,有观点认为,禁止异地销售大大缩小了经销商市场,干涉了更大范围的竞争,侵害了消费者低价购车的利益。但是该看法忽视了跨区域购车会不利于资源配置,导致汽车价格上涨,对经济水平较低的区域的消费者不公平这一现实。总的来说,因为各个地区的市场、政策、购买能力等等因素的不

同,在相同的汽车上,价格依然存在不一样,如果开放了跨区域的销售。这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地区的市场秩序和生产厂家的战略布局。同时,这样的销售竞争,必然会导致部分经销商无法生存,在实力强大的经销商垄断市场之后,肆意提价、降低服务质量等等,就会直接有损消费者的利益。

(2)提升服务的附加值,促进品牌文化形成。在当下高速发展扩大的市场中。绝大多数的消费者们其实并不知道产品的生产商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内容、相关的标准以及品牌等等,价格低廉,就成为了人们经济学上所追求的的理性选择。于是,各个竞争的主题,就会削减在配套服务或者信息介绍上的资源投入,减少建设品牌文化的投入,因为在追逐廉价上,品牌显得微不足道。最低限价的垄断协议可提高汽车行业及其服务的附加值,促进品牌文化形成。在供应商与经销商协定了最低限价的情况下,经销商们无法通过价格战来获取更多消费者的青睐,则会把销售战略的侧重点转移到销售服务、品牌文化建设上来,通过这方面来提高市场竞争力,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从而提高汽车该商品的附加值,同时促进品牌文化的提高。

(三)“两限”条款符合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

1.“两限”条款符合垄断协议豁免的一般必要条件

各国反垄断法在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虽然因各国的政治体制、历史传统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但在某些方面也存在着一致性。一般来说,垄断协议行为如果要得到豁免应当需要

满足一定的要件,具体如下:

第一,符合垄断协议的特征。不符合垄断协议要件的协议,则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也无需得到豁免。例如,不能影响生产、交易或服务的供求等的企业之间的协议。

第二,积极效果大于消极后果。获得豁免的垄断协议应该能产生实质性的经济收益,且衡量垄断协议产生的有益经济发展的积极效果与限制竞争的消极后果时,应当利多弊少,成正数差额。其虽然对局部竞争有损害,但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却有促进作用。

第三,须经过一定的程序。通常包括报告(申请)和审决两个步骤。首先由事人就垄断协议的内容准确如实地向反垄断执法机关报告,不实报告者需承担法律责任。但豁免程序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所区别。

在汽车行业中,“两限”条款这一纵向垄断协议符合垄断协议豁免的一般要件。“两限”条款符合垄断协议的特征,在上文中已界定为纵向垄断协议,且其的积极效果也体现在了各方各面。至于第三点是该协议最终获得豁免的一个步骤、程序,获得豁免资格的要件实质上是第一、二点。

2.“两限”条款符合我国反垄断法中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对垄断协议的豁免进行了规定,只要证明属于十五条中包括的其中一条,即可豁免。“两限”条款符合第二、三项。从上文详细地阐述的积极作用中可看出“两

限”条款可抑制不良的价格战,从而提高产品的服务质量,提高中小经营者的经营效率和竞争能力,同时防止消费者利益受损,符合豁免条件。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核心是危害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因此,“两限”条款究竟应被禁止还是豁免,还应看汽车厂商的“两限”行为是否危害到了市场竞争。从表面看,汽车生产商对每种品牌的汽车进行最低限价,完全符合《反垄断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但结合该法第15条,只有汽车生产商的“两限”行为具有限制竞争之目的时,才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制定最低限价和禁止异地销售的“两限”条款,是汽车市场销售的基本规则,否则市场就会乱掉,其目的明显不是限制竞争。“两限”条款另一方面还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另外,“两限”条款是汽车生产商和汽车销售商之间签订的纵向垄断协议,汽车生产和汽车销售属于不同领域,他们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竞争。

总的来说,笔者认为,“两限”条款在市场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且一定积极作用,符合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豁免条件,并无限制竞争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两限”条款虽然属于纵向垄断协议,但应该得到豁免。同时,《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完善是非常需要的,同时,在汽车生产商与经销商的相关协议中,一些条款也是需要去掉的。由于问题复杂,“两限”条款需要在之后的改革发展中,本着从

实际出发的原则,做出更加合理、更加灵活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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