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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函[2011]95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16

【实施日期】2011.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衡政函〔201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中、省直驻衡单位:为加快推进新时期行业协会建设,理顺市工经联(经团联)与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108号)和衡水市委、市政府两办关于印发《衡水市工业经济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衡办字〔2009〕23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业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配合政府职能转变的

重要基础,是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上下紧紧围绕加快经济发展的奋斗目标,凝神聚力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强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民营经济,努力开拓全民创业新局面。做好这些工作,需要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健全完善的社会中介组织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加快行业协会建设势在必行。

二、进一步理顺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管理体制

1、市委、市政府确定市工经联为全市经济类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职责;原属市直有关单位的经济类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划入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经济团体联合会)。除特殊情况外,市直有关部门和中省直驻衡单位不再作为经济类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2、市工经联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有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工作,监管关系变更后,原主管单位对协会开展活动以及人员、办公用房等方面应继续给予支持帮助,并在工作上给予指导和必要的监督。

3、新成立的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由市工经联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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