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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点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点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点框架图

政治性

基本特征人民性

科学性

开放性

党的事业至上

本质属性人民利益至上

基本理论(“三个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

理论渊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

一、社会

主义实践基础

法治地位和作用

理念

核心内容:依法治国

本质要求:执法为民

基本内容价值追求:公平正义

重要使命:服务大局

根本保证:党的领导

健全完善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法治统一、体系完备)

基本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注意重点: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

权责统一、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和职业道德水平)

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树立司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

其他

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

法的概念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

可诉性)

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

法的作用社会作用2

法的局限性3

种类:秩序自由正义

二、法的价值价值位阶原则

法的本体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个案平衡原则

比例原则

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4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分类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法的要素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5: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法律原则种类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分类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

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权利与义务结构上

数量上

两者的关系6产生发展上

价值上

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2法的社会作用: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①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②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局限性的体现:①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②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③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④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

4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2)并不是所有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3)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的表述一个规则或者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5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内容上,法律规则明确具体,着眼于共性;法律原则比较笼统模糊,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他们的个别性

(2)适用范围上,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原则的适用范围更广;(3)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者涵摄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之中;法律原则以“全有或者全无的方式”或是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的强度之中。

6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3)从产生和发展上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在历史上受到的重视程度有所不同。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7

不同位阶

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同一位阶

位阶交叉时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调整对象

与调整方法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8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9

属人主义

二、法对人的效力原则属地主义

法的本体法的效力保护主义

折中主义

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的时间效力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分类纵向(隶属)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法律关系

单向(单务)、双向(双边)、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第一性(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从)法律关系

主体权利能力

法律关系行为能力

客体种类→(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法律规范社会事件

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法律事件自然事件

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善意、合法行为

恶意、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竞合

法律责任时效免责

不诉及协议免责

免责事由自首、立功免责

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由特定国家机关实施

法律制裁的特点是违法者被动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是惩罚性的而非补偿性的

7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8法律体系:又称为部门法体系,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9当代中国法律体系:①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②三个不同层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一元多层次

立法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公布

法律议案与法律草案的区别10

依法行政原则

执法的基本原则讲求效能的原则

公平合理的原则

司法公正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司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法的实施执法与司法的区别11

主体:所有人

守法范围:(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

律和非基本法律、而且包括与宪法和法律相符合的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

内容: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可预测性

三、法适用法适用的目标正当性

法的运行的一般法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推导法律决定原理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12

寻求正当性

特点受现行法律约束

实践理性

法律推理演绎法律推理

种类归纳法律推理

类比法律推理

设证法律推理

特点:(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按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分:(正式与非正式解释)法律解释种类按解释尺度的不同分:(限制、扩充与字面解释)

按法律解释的方法分(文义、历史、体系、扩充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语义学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意图

或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10法律议案与法律草案的区别:法律议案是指有关立法的建议,内容一般比较原则、概括,但也可以比较具体;可以只提立法主旨和理由,也可以附有法律草案。而法律草案的内容比较具体、系统、完整

11司法与执法的区别:①主体上: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②内容上:执法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管理处理案件,司法是裁决法律问题的纠纷。③程序性上:执法没有司法要求的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司法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④主动性上:执法有较强的主动性;司法具有被动性

12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①外部证成: 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 前提本身的合理性。②内部证成: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

法的历史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根据:(A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B法的相对独立

性C法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D法的发展的历

史事实的验证)

法的继承A法律术语、技术、形式;

B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技术性规范或者是反映法的发展内容社会整体利益的规范;

C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四、D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

法的演进法的移植:(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

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的区别13

法律文化与法律意识

法的传统:法系

内发型现代化

动力来源:外源型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特点: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本质上

联系内容上

法与道德的关系功能上

五、 1.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

法与社会 2.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

区别 3.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

4.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

5.运行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

6.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

7.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

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法与人权的关系

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13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①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②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教育心理学试题及答案

《教育心理学》试卷 1、第一个系统的论述教育心理学,被称为“现代教育心理学之父”的心理学家是() A桑代克B斯金纳C布鲁纳D加涅 2、离下课还有10分钟,这时候一些学生的注意力开始涣散,老师说:“如果大家认真听课,我就免去今天的额外作业”。学生开始认真听课了。老师采取的措施是() A 正强化 B 负强化 C 惩罚 D 消退 3、学习动机中最现实、最活跃,并带有积极情绪色彩的成分是()。 A学习需要B认知兴趣C学习目的D学习理想 4、对客观事物进行判断时,倾向于利用自己内在的参照(主体感觉),不易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和干扰的认知方式属于() A 场独立型 B 场依存型 C 冲动型 D沉思型 5、采用“道德两难故事法”研究儿童青少年品德发展的过程,提出了儿童青少年品德发展三个水平六个阶段理论的心理学家是() A皮亚杰 B布鲁姆 C朱志贤 D柯尔伯格 6. ()认为“教育就是塑造行为”,在教学中提出程序教学思想。 A桑代克 B斯金纳 C班杜拉 D皮亚杰 7、所谓具有广泛迁移价值的材料是指() A最鲜活的内容 B最形象、生动的内容 C事例或案例 D学科的基本概念与原理 8、根据动机的归因理论,在“能力高低”、“努力程度”和“任务难度”三种因素中,属于内部可控制的因素是( ) A能力高低 B努力程度 C任务难度 D以上均不是 9、一般来讲,容易、简单、枯燥的学习对动机水平的要求,比复杂的、需要思维卷入过多,具有一定创造性的学习对动机水平的要求()。 A高 B低 C一样 D因个体的差异而不同 10、某学生背一篇古文,读8遍刚好成诵,要取得最佳的记忆效果,他应该再读() A 2遍 B 4遍 C 6遍 D 8遍

民法知识结构图知识讲解

民法知识结构图

民法-知识结构图 1、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含义) 2、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其特征) 3、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习惯) 1、民法概述 4、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 范围) 5、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 滥用原则) 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 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3、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住所的设定与变更户籍与身份证住所的法律效果) 4、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2、自然人 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6、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地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的财产责任) 7、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合伙的债 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 1、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 2、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 3、法人 3、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设立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登记)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 为的分类)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4、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民事行为 的部分无效) (重点章节) 4、民事法律行为 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的 类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力未定民事行 为的效果)

教育心理学知识框架结构图(个人整理)

教育心理学知识框架结构图 第一编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与内容 (1)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2)教育心理学研究的内容 (3)教育心理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 ①教育心理学与教育学的关系 ②教育心理学与其他心理学分支的关系(普通心理学、儿童心理学)第二节教育心理学的起源与发展 (1)早期的教育心理学思想 (2)教育心理学的创建 (3)教育心理学的发展 教育心理学发展的特点: ①内容庞杂,没有独立的理论体系; ②对人类高级心理活动研究少,对教育实践作用不大。 (4)教育心理学的理论建设与发展趋势 ①内容趋于集中;②各派的分歧日趋缩小;③注重学校教育实践。第三节教育心理学的性质与意义 (1)教育心理学的性质 (2)教育心理学的意义 ①教育心理学的研究有助于促进整个心理科学的发展;

②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对教育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有助于提高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有助于帮助教育者更新教育观念、提高自我教育的能力。 第四节教育心理学研究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1)教育心理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①客观性原则;②系统性原则;③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④教育性原则。(2)教育心理学研究的主要方法 ①教育心理实验 ②观察法 ③调查法 问卷法、访谈法、教学经验总结法 (3)教育心理学研究方法的综合化趋势 ①注意采用多种方法研究和探讨课题; ②强调并大量采用多变量设计; ③注意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 第二章教育与心理发展 第一节心理发展概述 (1)心理发展的概念 (2)心理发展的一般规律 ①心理发展是一个既有阶段性又有连续性的过程; ②心理发展具有一定的方向性和顺序性;

民法知识结构图思维导图

民法-知识结构图 、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含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 、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习惯) 4 、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 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 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 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 为能力的类型) 、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 住所的设定与变更 户籍与身份证 住所 的法律效果) 、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1『 2< 其特征) 3 1、民法概述 5 6 1广 2 < 3 4 2、自然人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6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地承包经营户个体 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7 、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个人合伙 的内部关系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 1 r 、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 Y 2 、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 任能力) 3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设立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终止法 3、法人 人的登记)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k 4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 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5 、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效

宪法学知识结构图

宪法学知识结构图 特征:根本法(3方面)、公民权利保障书、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实质: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分类资产阶级法学:成文与不成文、刚性与柔性、钦定、民主和协议 马克思主义学者: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 英国:最早产生宪法实行宪政国家 历史发展美国: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 法国:欧洲大陆最早成文宪法 基本理论我国宪法的数次修整(88、93、99、2004) 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权利制约 作用:确认和巩固、限制和规范、指引和协调、评价和宣传 渊源与结构:序言、正文、附则 宪法规范: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相对稳定性 主体:公民、国家、其他主体 宪法关系内容:宪法上的权利义务 客体:宪法行为 宪法与宪政宪政特征:宪法实施是基本途径、有限政府是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集中表现 关系:宪法是前提,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生命,是动态的宪法 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国家性质,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特点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 相照、荣辱与共 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形式是政治协商会议 基础全民所有制: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巩固发展 集体所有制:国家鼓励、指导、帮助 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重要组成个体私营: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 三资企业:利益受法律保护 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国家基本制度基本文化制度文化制度与精神文明的关系 精神文明主要内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 逻辑起点: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前提:民主选举代表 核心: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关 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基本原则:选举权普遍性、选举权平等性、直接与间接并用,秘密投票 确定主持机构: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 划分选区与选民登记 选举制度选举程序提出代表候选人 投票 对代表的罢免与补选 物质和法律保障:经费由国家开支 国家结构单一制 联邦制 形成原因:历史原因、民族原因

教育心理学重点知识总结完整版

1、教育心理学:是一门研究学校情景中学与教的基本心理规律的科学。是应用心理学的一 种,是心理学与应用学的交叉学科。 2、研究内容:五要素三过程 3、教育心理学的作用:帮助教师准确的研究问题;为实际教学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帮助 教师预测并干预学生;帮助教师结合实际教学进行研究。 4、教育心理学对教育实践具有描述、解释、预测、控制的作用。 5、教育心理学的发展概况:初创时期、发展时期、成熟时期、完善时期。 6、布鲁纳在1994年美国教育研究会的专题报告中总结了教育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主要表 现在:主动性研究、反思性研究、合作性研究、社会文化研究。 7、心理发展:指个体从出生、成熟、衰老直至死亡的整个生命进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心理 变化。 8、学生心理发展的四个基本特征:连续性与阶段性、定向性与顺序性、不平衡性、差异性。 9、青少年心理发展的阶段特征:(1)少年期:初中阶段,学生具有半成熟半幼稚的特点, 抽象逻辑思维已占主导地位,并出现反省思维;(2)青年初期:抽象逻辑思维从“经验型”向“理论性”转化,开始出现辩证思维 10、学习准备:指学生原有的知识水平或心理发展水平对新的学习的适应性。 11、关键期:个体早期生命中一个比较短暂的时期,在此期间,个体对某种刺激特别敏感,过了这一时期,同样的刺激对之影响很小或没有影响。 12、2岁时口头语言关键期。4岁是形状知觉形成关键期,4-5岁是学习书面语言关键期。 13、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的认知阶段发展理论: 感知运动(0-2)前运算阶段(2-7)具体运算阶段(7-11)具有了抽象概念,思维可以逆转,能够进行逻辑推理形式运算阶段(11-15)具备了可逆思维 14、最近发展区:前苏联维果斯基认为儿童有两种发展水平:一是儿童现有水平,二是即将达到的发展水平,这两种水平之间的差异就是最近发展区。 15、人格:又称个性。是指决定个体外显行为和内隐行为并使其与他人的行为有稳定区别的综合心理特征。 16、埃里克森的人格发展阶段理论:基本的信任感对基本的不信任感(0-1.5)自主敢对羞耻感与怀疑(2-3)主动敢对内疚感(4-5)勤奋敢对自卑感(6-11)自我同一性对角色混乱(12-18) 17、影响人格发展的社会因素:家庭教养模式、学校教育、同辈群体。 18、自我意识:指个体对自己以及自己与周围事物关系的意识。包括三种成分:自我认识、自我体验、自我监控。 19、个体自我意识的发展经历了生理自我(3岁)到社会自我到心理自我的过程。 20、自我意识是个体对自己的认识和态度,是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人格各部分整合和统一起来的核心力量。 21、学生间的认知方式的差异表现在:场独立与场依存(威特金)、沉思型与冲动型、辐合型与发散性。 22、世界上著名的智力量表:斯坦福-比纳量表(智力年龄/实际年龄*100)。 23、性格:指个体在生活中形成的对现实的稳固态度和与之相适应的行为方式。 24、性格的个别差异表现在:性格的特征差异和性格的类型差异(外倾型与内倾型、独立性与顺存性)。 25、学习的实质:(1)学习表现为行为或行为潜能的变化(2)学习所引起的行为或行为潜能的变化是相对持久的(3)学习是由反复经验而引起的 26、人类学习和动物学习的区别:(1)人类学习除了要获得个体的行为经验外,还要掌握人

民法知识结构图

民法-知识结构图 1、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含义) 2、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其特征) 3、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习惯) 1、民法概述4、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 适用范围) 5、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 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民事权 利的救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3、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住所的设定与变更户籍与身份证住所的法律效果) 4、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2、自然人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6、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地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 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7、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 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 1、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 2、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 3、法人3、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设立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登记)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4、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 为)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 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重点章节) 4、民事法律行为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 的类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力 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

教育心理学概念

教育心理学概念 第一章教育心理学概述 1、教育心理学:是一门研究学校情境中学与教的基本心理规律的科学。 旨在理解学生学习心理,以及根据这些理解创设有效的教学情境,从而促进学生 的学习。 2、教学内容:是学与教的过程中有意传递的主要信息部分。 一般表现为教学大纲、教材和课程。 3、教学媒体:是教学内容的载体,是教学内容的表现形式,是师生之间传递信息的工具。 第二章中学生的心理发展与教育 4、心理发展:是指个体从出生、成熟、衰老直至死亡的整个生命进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心 理变化。 5、少年期:是指11、12岁到14、15岁的阶段,是个体从童年期向青春期过渡的时期,大 致相当于初中阶段,具有半成熟、半幼稚的特点。整个少年期充满着独立性和依赖性、 自觉性和幼稚性错综的矛盾。 6、青年初期:是指14、15岁至1 7、18岁时期,相当于高中时期。青年初期是个体在生理上、心 理上和社会性上向成人接近的时期。 抽象逻辑思维已从“经验型”向“理论型”转化,开始出现辩证思维。 理想自我与现实自我仍面临分裂的危机,自我肯定与自我否定常发生冲突。 7、学习准备:是指学生原有的知识水平或心理发展水平对新的学习的适应性,即学生在学习新知 识,那些促进或妨碍学习的个人生理、心理发展的水平和特点。 8、最近发展区:是指儿童在有指导的情况下,借助成人帮助所能达到的解决问题的水平与独自解 决问题所达到的水平之间的差异,实际上是两个邻近发展阶段间的过渡状态。 9、人格:又称个性,是指决定个体的外显行为和内隐行为并使其与他人的行为有稳定区 别的综合心理特征。 10、自我意识:是个体对自己以及自己与周围事物的关系的意识。 自我意识包括三种成分:自我认识、自我体验、自我监控 11、认知过程:是指学生借以获得信息、做出计划和解决问题的心理过程。 12、认知方式:又称认知风格,是个体在知觉、思维、记忆和解决问题等认知活动中加工和组织信 息时所显示出来的独特而稳定的风格。 13、性格:是指个体在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对现实的稳固的态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习惯化的 行为方式。性格是人格的核心。 第三章学习的基本理论

宪法知识点整理(1-6单元)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与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 1、宪法两种意义上定义 形式意义上,专指以宪法名称命名的规范性文件,与内容无关。 实质意义上是从内容上来界定的。 (1)分成固有意义上的指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或者是根本法,任何涉及国家统治权力的基础和构造的法我们都可以看作固有意义上的宪法。 (2)立宪意义上的专指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基本法。 两个要点:产生的时间是近代意义上的;把个人看作是最重要的,国家必须为个人而存在,保护个人应有的尊严和自由。 二、宪法姓公还是姓私-宪法的属性 五种标准: 按规范性质 按照权力关系 按照利益性质 按照主体 按照法律关系:就是按照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划分公法。处理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或者公权力与私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就是公法。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 宪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主要是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宪法还处理国家权力内部的关系,主要是处理国家公共权力。 所以依据法律关系来看,宪法是公法。 三、宪法是母法——宪法的地位 宪法地位的三特点: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具有根本性的问题。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3、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2)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四、宪法究竟是什么——宪法的本质 1、宪法是赋予国家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 2、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 3、宪法既是一种授权规范,也是一种限权规范的统一体。 五、宪法的特征 宪法除了具有普通法律的规范性、普适性、公共性等基本特征之外,宪法还有着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 1.宪法是授权性的 宪法首先是一部保障权利的法,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 普通法律的特点是其义务性。 宪法就是为了防止法律对公民自由的过分控制, 宪法就是控制法律的法律。

教育心理学知识要点

《教育心理学》 第一章:教育心理学概述 第一节:教育心理学得基本内涵 [教育心理学]概念:就是研究教育教学情境中学与教基本心理规律得科学。就是教育学与心理学得交叉学科。 1、教育心理学得研究内容。 1)五要素:学生、教师、教学内容、教学媒体、教学环境。2)三过程:学习过程、教学过程与评价、反思过程。 3)教育心理学研究得核心内容就是:学习过程。 第二节:教育心理学得发展 1、初期时期。20世纪20年代 俄国,卡普捷列夫《教育心理学》,最早正式以“教育心理学”命名得著作。 1903美国,桑代克《教育心理学》,就是教育心理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得标志。“教育心理学之父”,西方第一本教育心理学著作。 2、发展时期:中国,廖世承编写了我国第一本《教育心理学》教科书。 3、成熟时期:美国,布鲁纳 第三节:教育心理学得研究方法与研究原则 1、教育心理学得研究方法? 1)观察法2)调查法3)实验法(分为实验室实验法、现场实验法

{又称自然实验法}) 4)个案法5)教育经验总结法6)产品分析法7)测验法 2、教育心理学得研究原则 1)客观性原则2)系统性原则3)教育性原则4)理念联系实际原则 第二章:心理发展及个别差异 第一节:心理发展概述 [心理发展]概念:就是指个体从出生、成熟、衰老直到死亡得整个生命进程中,所发生得一系列心理变化。 对照************以下为摘自《教育学》 [个体身心发展]概念:指做为复杂整体得个人在从生命开始到生命结束得全部人生过程中,不断发生变化得过程,特别指个体得身心发展向积极方面变化得过程。 个体身心发展得动因 一就是:内发论(遗传决定论) 内发论强论内在因素,如“需要”“成熟”,代表人物:孟子(性善论)、弗洛伊德、高尔顿(遗传决定论得鼻祖)、霍尔(1两得遗传胜过1吨得教育)。 二就是:外铄论(环境决定论) 强调外在因素,如环境因素、她人影响、学校教育等。代表人物:荀子、洛克(英国,白板说)。 影响个体身心发展得主要因素?

民法结构图--思维导图

知识结构示意图 民法的起源 民法的本质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的民事立法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导论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民法的调整原则等价有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有意 合法行为 行为事实行为——无意表意行为 不合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 设立的原则 法人的设立成立的条件法人制度人格的变更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变更组织形态的变更 宗旨的变更 法人的终止 法人型联营 联营合同型联营 合伙型联营

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时间性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明示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默示形式 行为人合格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形式合法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意思决定不自由:欺诈、胁迫第三人影响,可撤消 意思表示不真实有意思的不一致单方 不一致双方:通谋 无意识:误解 错误 知识结构示意图: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的适用和种类委托代理 代理的种类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的产生 代理代理权及其行使代理权的行使 转委托 隐名代理 无权代理的表现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 代理关系的终止委托代理的终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教育心理学知识点

教育心理学知识点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教育心理学 第一单元研究对象与内容 五要素三内容 五要素:学生(谁);教师(谁);教学内容(讲授什么);教学媒体(通过什么);教学环境(在…下) 三要素:学习过程教学内容评价、反思过程 第二单元教育心理学的发展史一、初创时期(20世纪20年代以前)1、裴斯泰洛齐(瑞士)第一次提出“教育教学的心理化”之思想。 2、赫尔巴特(德国)把教学理论的研究建立在科学基础上,此科学基础即心理学。 3、乌申斯基(俄国) 1868年《人是教育的对象》“俄罗斯教育心理学奠基人” 4、卡普捷列夫(俄国)1877年《教育心理学》——世界上最早以“教育心理学”命名之着作 5、桑代克(美国) 1903年出版《教育心理学》——西方第一本以“教育心理学”命名的专着。1913-1914年,该书扩为三卷本,所以,桑代克被称为“教育心理学之父”。 二、发展时期(20年代-50年代末)20年代-30年代:西方教育心理学吸取了儿童心理和心理测验方面的成果。 40年代:弗洛伊德的理论广为流传 50年代:程序教学和教学机器兴起1908年代,房东岳翻译了日本小原又一的《教育实用心理学》;1924年,廖世承编写了我国第一本《教育心理学》。 三、成熟时期(60年代-70年代末)60年代:布鲁纳——发起课程改革运动;罗杰斯——人体主义思潮,罗杰斯提出“以学生为中心”。 70年代:奥苏伯(贝)尔(Ausubel)——有意义学习;加涅——对人类的学习进行了系统分类;计算机辅助学习(CAI)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四、完善时期(20世纪80年代以后)1994年【美】布鲁纳总结了教育心理学80年代以来的成果:主动性研究;反思性研究;合作性研究;社会文化研究 第三单元教育心理学研究原则和方法研究原则:客观性原则;发展性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研究方法: (一)观察法(look):在自然条件下,对表现心理现象的外部活动进行有系统、有计划的观察,从中发现心理现象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性,这种方法叫观察法或自然观察法。(例:出水香炉)(二)实验法:在控制的条件下,对某种心理现象进行观察的方法叫实验法。实验室试验:借助专门的实验设备,在对实验条件严加控制的情况下进行。 自然实验:又称现场试验,试验在正常情况下进行。 (三)心理测验法:用一套预先经过标准化的问题(量表)来测量某种心理品质的方法。 (四)调查法:就某个或某些问题要求许多被调查者回答以对某一心理现象进行研究的方法。 书面调查:又称问卷法 口头调查:又称访谈法 第二章学生的心理发展与教育 第一单元学生的心理发展概述 心理发展:个体从出生、成熟、衰老直至死亡的整个生命进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心理变化。 Life-span 生命全程发展 个体心理发展的一般特征: ①连续性与阶段性(量变&质变)(1)胎儿期(-10个月~0岁) (2)新生儿(0岁~1个月) (3)乳儿期(1个月~1岁) (4)婴儿期(1-3岁) (5)幼儿期(3-6岁) (6)童年期(6-12岁) (7)少年期(12-15岁) (8)青年期(15-18岁) (9)成年期(18-25/35岁) (10)中年期(25/35-50/60岁)

民法知识结构图思维导图

民法知识结构图思维导 图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民法-知识结构图 1、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含义) 2、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其特征) 3、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习惯) 1、民法概述 4、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5、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 利滥用原则) 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 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3、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住所的设定与变更户籍与身份证住所的法律效果) 4、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2、自然人 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6、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地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 财产责任) 7、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合伙的债 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 1、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 2、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 3、法人 3、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设立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登记)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 行为的分类)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4、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民事行为 的部分无效) (重点章节) 4、民事法律行为 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可 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力未定民事 行为的效果)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代理的类型(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本代理与复代理)5、代理 3、代理权(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的发生代理权的授予滥用代理权之禁止代理权的终止) 4、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概念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1、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 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7、诉讼时效与期限 2、期限(期限的含义期限的效力期限的性质及类型期间的计算方法期间的始期与终 期) 、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效力)

宪法学知识点

宪法学知识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制定,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效力。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含义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分类宪法的制定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宪法的基本功能 宪法的一般功能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结构 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宪法典的结构(序言正文附则) 第六节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宪法规范的分类 第七节宪法效力 宪法效力的概念宪法效力的表现宪法与条约的关系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的内容。 理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 熟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文化制度的一般原理,并能够具体运用。

宪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

宪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 一、名词解释 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柔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采用单纯多数决方式),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刚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特别多数决方式通过修宪提案)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平时宪法 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名义宪法:只在名义上存在,但在现实中不能发生其规范性的宪法。 规范宪法:为政治权力所适应并服从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 宪法规范: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政: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即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德尔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发展这种民主事实。宪政是以宪法为形式、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法治为保障的现代政制。 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为“主权在民”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来源于人民。 权力法定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无授权即无权”,即据权力的性质和特征,一切权力都应当是有限的,它源于法律,受法律限制,越权无效。该原则以法治为前提。 权利推定原则:权利有所谓“剩余权利”,即法律上未规定的权利,而有未加禁止并且符合社会成员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可以推定为权利主体有权利做,即“法不禁止即为可”。允许从应有权利推定出法律权利,称之为权利推定原则。 比例原则:当国家行使公权力而与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审查该公权力的行使是否为宪法所规定,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是否适度、合比例。 法律保留原则: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 宪法结构:宪法文本结构指宪法文本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分为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形式结构指将宪法规范予以合理排列的顺序、方式,我国分章、节、条、款、项。内

民法--知识结构图--思维导图

民法--知识结构图--思维导图

民法-知识结构图 1、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含义) 2、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其特征) 3、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习惯) 1、民法概述4、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 适用范围) 5、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 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民事 权利的救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3、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住所的设定与变更户籍与身份证住所的法律效果) 4、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2、自然人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6、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地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 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7、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 人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 1、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 2、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 3、法人3、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设立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登记)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4、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 为)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效民事行为的效 果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重点章节) 4、民事法律行为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 的类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 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

法理学知识点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点框架图 政治性 基本特征人民性 科学性 开放性 党的事业至上 本质属性人民利益至上 基本理论(“三个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 理论渊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 一、社会 主义实践基础 法治地位和作用 理念 核心内容:依法治国 本质要求:执法为民 基本内容价值追求:公平正义 重要使命:服务大局 根本保证:党的领导 健全完善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法治统一、体系完备) 基本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注意重点: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 权责统一、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和职业道德水平) 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树立司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 其他

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 法的概念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 可诉性) 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 法的作用社会作用2 法的局限性3 种类:秩序自由正义 二、法的价值价值位阶原则 法的本体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个案平衡原则 比例原则 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4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分类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法的要素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5: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法律原则种类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分类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 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权利与义务结构上 数量上 两者的关系6产生发展上 价值上 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2法的社会作用: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①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②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局限性的体现:①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②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③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④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 4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2)并不是所有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3)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的表述一个规则或者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5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内容上,法律规则明确具体,着眼于共性;法律原则比较笼统模糊,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他们的个别性 (2)适用范围上,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原则的适用范围更广;(3)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者涵摄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之中;法律原则以“全有或者全无的方式”或是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的强度之中。 6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3)从产生和发展上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在历史上受到的重视程度有所不同。

心理学知识结构图

第一章概论 心理学的概念:一门以解释、预测和调控人的行为为目的,通过研究分析人的行为,揭示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的科学。 构造主义心理学 机能主义心理学 行为主义心理学(S—R) 格式塔心理学 心理学的历史 发展与流派精神分析学派 (人物,主要观点)认知心理学 人本主义心理学 理论领域:实验与认知心理学、人格与社会、发展心理学、心理测量学、生理心理学 心理学的主要分支 应用领域: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教育与学校心理学、工业与组织心理学、广告与消费、法律与犯罪 观察法:在自然情境中对人的行为进行有目的的、有计划的系统观察并记录,然后对所作记录进行分析, 以期发现心理活动变化和发展的规律的方法。 测验法:指使用特定的量表为工具,对个体的心理特征进行间接了解,并做出量化结论的研究方法。 心理学的研究方法调查法:指就某一问题要求被调查者回答自己的想法或做法,以此来分析、推测群体的态度和心理特征的 研究方法。 实验法:在控制条件下对某种行为或者心理现象进行观察的方法。

学习心理学的意义和作用:1、认识内外世界2、调整和控制行为3、直接应用在实际工作上 第二章意识与注意 概念:意识是人类所独有的一种高水平的心理活动,指个人运用感觉、知觉、思维、记忆等心理活动,对自己内在的身心状态和环境中外在的人、事、物变化的觉知。 可控制状态:人的意识最清晰,最能集中注意,能够有意识地去完成一件事情。 意识的性质自动化状态:有时人对自己的行为似乎有所意识,但又不太清晰。要求很少注意。 白日梦状态:意识处于一种迷糊状态。产生自动化,不需要费劲。 状态睡眠状态:还是有意识活动,自身没有意识到。 指向性:指人在每一瞬间的心理活动或意识选择了某个对象,而忽略了其余对象。 特点集中性 概念 功能选择功能 注意:心理活动或意识维持功能 在某一时刻所处状态。调节功能 不随意注意 种类随意注意 随意后注意 注意与意识的关系 生物节律 情境性失眠 假性失眠 睡眠与梦失律性失眠 生物节律、睡眠与梦药物性失眠 梦

民法知识结构图

民法-知识结构图 f 1、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含义) 2、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其特征) 3、 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含义 制定法 4、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 5、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 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的类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I 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效力 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 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民事权 利的救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 2、自然人 3、法 人 (重点章节)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 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3、 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 住所的设定与变更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户籍与 身份证住所的法律效果) 4、 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 5、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6、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农地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 包经 营户的财产责任) 监护的终止) 7、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 合伙的债务承担 个人合伙的终止) 1、 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 2、 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 3、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设立 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登记) ■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2、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 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4、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为)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 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 习惯) 1、民法概述 4、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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